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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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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坎上.巽下程传 《井序卦》:“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承上升而不已必困为言,谓上升不已而困,则必反于下也,物之在下者莫如井,《井》所以次《困》也。为卦坎上巽下,坎,水也,巽之象则木也,巽之义则入也。木,器之象,木入于水下而上乎水,汲井之象也。

    井,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汔至,亦未繘井,羸其瓶,凶。

    本义 “井”者,穴地出水之处,以巽木入乎坎水之下、而上出其水,故为《井》。

    “改邑不改井”,故“无丧无得”,而“往”者“来”者,皆“井”其“井”也。“汔”,几也。“繘”,绠也。“羸”,败也。汲井几至,未尽绠而败其瓶,则“凶”也,其占为事仍旧无得,丧而又当敬勉,不可几成而败也。

    程传 井之为物,常而不可改也。邑可改而之它,井不可迁也,故曰“改邑不改井”。

    汲之而不竭,存之而不盈,“无丧无得”也。至者皆得其用,“往来井井”也。“无丧无得”,其德也常。“往来井井”,其用也周。常也,周也,《井》之道也。“汔”,几也。“繘”,绠也。井以济用为功,几至而未及用,亦与未下繘于井同也。君子之道贵乎有成,所以五谷不熟,不知荑稗。掘井九仞而不及泉,犹为弃井。有济物之用而未及物,犹无有也,羸败其瓶而失之,其用丧矣,是以“凶”也。“羸”,毁败也。

    集说 郑氏康成曰:井以汲人,水无空竭,犹人君以政教养天下,惠泽无穷也。

    邱氏富国曰:“改邑不改井”,井之体也。“无丧无得”,井之德也。”往来井井”,井之用也,此三句言井之事。“汔至,亦未繘井”,未及于用也。“羸其井”,失其用也,此二句言汲井之事。

    案 “改邑不改井”句,解说多错。文意盖言所在之邑,其井皆无异制。如诸葛孔明行军之处,千井齐甃者。以喻王道之行,国不异政,家不殊俗也。“无丧无得”,则言井无盈涸,以喻道之可久。“往来井井”,则言所及者多,以喻道之可大。此三句皆言井,在人事则王者养民之政是也。然井能泽物,而汲之者器。政能养民,而行之者人。无器则水之功不能上行,无人则王者之泽不能下究。故汔至以下,又以汲井之事言之。

    初六,井泥不食,旧井无禽。

    程传 井与鼎皆物也,就物以为义,六以阴柔居下,上无应援,无上水之象,不能济物,乃井之不可食也。井之不可食,以泥汙也。在井之下,有“泥”之象。井之用,以其水之养人也,无水则舍置不用矣。井水之上,人获其用,禽鸟亦就而求焉。旧废之井,人既不食,水不复上,则禽鸟亦不夏往矣,盖无以济物也。井本济人之物,六以阴居下,无上水之象,故为“不食。”井之不食,以“泥”也。犹人当济物之时,而才弱无援,不能及物,为时所舍也。

    集说 王氏弼曰:最在井底,上又无应,沈滞滓秽,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则是久井不见渫治者也。久井不见揲治,禽所不响,而况人乎。

    蔡氏清曰:井以阳刚为泉,而初六则阴柔也,故为“井泥”,为“旧井”。井以上出为功,而初六则居下,故为“不食”,为“无禽”。

    九二,井谷射鲋,瓮敝漏。

    本义 九二刚中,有泉之象,然上无正应,下比初六,功不上行,故其象如此。

    程传 二虽刚阳之才而居下,上无应而比于初,不上而下之象也。井之道,上行者也。涧谷之水,则旁出而就下。二居井而就下,失井之道,乃井而如谷也。井上出,则养人而济物。今乃下就污泥,注于鲋而已。“鲋”,或以为虾,或以为蟆,井泥中微物耳。

    “射”,注也,如谷之下流注于鲋也。“瓮敝漏”,如瓮之破漏也。阳刚之才,本可以养人济物,而上无应援,故不能上而就下,是以无济用之功。如水之在瓮,本可为用,乃破敝而漏之,不为用也。《井》之初二无功,而不言悔咎,何也?曰失则有悔,过则为咎,无应援而不能成用,非悔咎乎?居二比初,岂非过乎?曰:处中非过也,不能上由无援,非以比初也。

    集说 张氏振渊曰:以井言,则为“井谷”之泉,仅下注于鲋。以汲井言,则为敝坏之瓮,水反漏于下也。

    案 “井谷”者,井中出水之穴窍也。井能出水,则非泥井也。而其功仅足以射“鲋”者,上无汲引之人,如瓶瓮之敝漏然,则不能自济于人用也决矣。在卦则以《井》喻政,以汲之者,喻行政之人,在爻则下体以井喻材德之士,汲之者喻进用之君,上体以井喻德位之君,汲之者喻被泽之众,三义相因而取喻不同。

    九三,井渫不食,为我心恻,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

    本义 “谍”,不停污也。“井渫不食”而使人“心恻”,“可用汲”矣。“王明”,则汲井以及物,而施者受者“并受其福”也。九三以阳居阳,在下之上,而未为时用,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三以阳刚居得其正,是有济用之才者也。在井下之上,水之清洁可食者也。

    井以上为用,居下未得其用也。阳之性上,又志应上六,处刚而过中,汲汲于上进,乃 集说 蔡氏清曰:“为我心恻”,“我”指旁人,所谓行恻也,非谓九三自恻也。“可用汲”,带连“王明并受其福”,皆侧之之辞也。

    案 不曰“明王”而曰“王明”,乃恻者祈祷之辞。言王若明,则吾侪“并受其福”矣。

    六四,井甃,无咎。

    本义 比六居四,虽得其正,然阴柔不泉,则但能修治而无及物之功,故其象为“井甃”,而占则“无咎”。占者能自修治,则虽无及物之功,而亦可以“无咎”矣。

    程传 四虽阴柔而处正,上承九五之君,才不足以广施利物,亦可自守者也,故能修治则得“无咎”。“甃”,砌累也,谓修治也”。四虽才弱不能广济物之功,修治其事,不至于废可也。若不能修治,废其养人之功,则失并之道,其咎大矣。居高位而得刚阳中正之君,但能处正承上,不废其事,亦可以免咎也。

    集说 邱氏富国曰:三在内卦,渫井内以致其洁。四在外卦,甃井外以御其污,盖不渫则污者不洁,不甃则洁者易污。

    来氏知德曰:六四阴柔得正,近九五之君,盖修治其井,以潴蓄九五之“寒泉”者也。占者能修治臣下之职,则可以因君而成井养之功,斯“无咎”矣。

    九五,井冽寒泉食。

    本义 “冽”,洁也。阳刚中正,功及于物,故为此象。占者有其德,则契其象也。

    程传 五以阳刚中正居尊位,其才其德,尽善尽美,“井冽寒泉食”也。“冽”,谓甘洁也,井泉以寒为美,甘洁之寒泉,可为人食也,于井道为至善也。然而不言吉者,井以上出为成功,未至于上,未及用也,故至上而后言“元吉”。

    集说 易氏祓曰:三与五皆泉之洁者,三居甃下,未汲之泉也,故曰“不食”。五出乎甃,已汲之泉也,故言“食”。

    上六,井收勿幕,有孚元吉。

    本义 “收”,汲取也,晁氏云:“收”,鹿卢收繘者也,亦通。“幕”,蔽覆也。“有孚”,谓其出有源而不穷也。井以上出为功,而坎口不掩,故上六虽非阳刚,而其象如此。然占者应之,必“有孚”乃“元吉”也。

    程传 井以上出为用,居井之上,井道之成也。“收”,汲取也。“幕”,蔽覆也。取而不蔽,其利无穷,井之施广矣大矣。“有孚”,有常而不变也。博施而有常,大善之吉也。夫体并之用,博施而有常,非大人孰能。它卦之终,为极为变,唯《井》与《鼎》, 案 “勿幕”,谓取之无禁,所谓往来井井者也。“有孚”,谓有源不穷,所谓“无丧无得”者也。此爻得备卦之义者,巽乎水而上水,至此爻则上之极也。

    总论 李氏过曰:初“井泥”,二“井谷”,皆废井也。三“井渫”,则渫初之泥。

    四“井甃”,则甃二之谷。既谍且甃,井道全矣。故五“井冽”而泉寒,上“井收”而“勿幕”,功始及物,而井道大成矣。

    邱氏富国曰:先儒以三阳为泉,三阴为井,阳实阴虚之象也。九二言“井谷射鲋”,九三言“井谍不食”,九五言“井冽寒泉”。曰“射”,曰“渫”,曰“冽”,非泉之象乎。

    初六言“井泥不食”,六四言“井甃无咎”,上六言“井收勿幕”。曰“泥”,曰“甓”,曰“收”,非井之象乎。以卦序而言,则二之“射”,始达之泉也。三之“渫”,已洁之泉也。五之“冽”,则可食之泉矣。初之“泥”,方掘之井也。四之“甃”,已修之井也。

    上之“收”,则已汲之井矣。又以二爻为一例,则初二皆在井下,不见于用,故初为“泥”而二“为谷”。三四皆在井中,将见于用,故三为“谍”而四为“甃”。五上皆在井上,而已见于用矣,故五言“食”而上言“收”也。

    革.兑上.离下程传 《革序卦》:“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井之为物,存之则秽败,易之则清洁,不可不革者也,故《井》之后受之以《革》也。为卦兑上离下,泽中有火也,革,变革也,水火相息之物,水灭火,火涸水,相变革者也,火之性上,水之性下,若相违行,则睽而已,乃火在下,水在上,相就而相克,相灭息者也,所以为革也。又二女同居,而其归各异,其志不同,为不相得也,故为革也。

    革,巳曰乃孚,元亨,利贞,悔亡。

    本义 “革”,变革也。兑泽在上,离火在下,火燃则水乾,永决则火灭。中少二女,合为一卦,而少上中下,志不相得,故其卦为《革》也。变革之初,人未之信,故必“巳日”而后信。又以其内有文明之德,而外有和说之气,故其占为有所更革,皆大亨而得其正。所革皆当,而所革之“悔亡”也,一有不正,则所革不信不通,而反有悔矣。

    程传 “革”者,变其故也。变其故,则人未能遽信,故必“巳日“然后人心信从。

    “元亨利贞悔亡”,弊坏而后革之,革之所以致其通也,故革之而可以大亨。革之而利于正道,则可久,而得去故之义,无变动之悔,乃‘悔亡”也。革而无甚益,犹可悔也,况反害乎,古人所以重改作也。

    集说 李氏简曰:“巳日”者,已可革之时也。先时而革,则人疑而罔孚,故“巳日乃孚”。“元亨利贞”者,谓穷则变,固有大通之道,而利于不失正也,正则其“悔亡” 何氏楷曰:“巳日”,即六二所谓“巳日”也。“乃孚”,即九三九四九五所谓“有孚”也。“悔亡”,即九四所谓“悔亡”也。所以云“巳日”者。变革天下之事,不当轻遽,乃能孚信于人。“乃”,难辞也。下三爻,方欲革故而为新,故有谨重不轻革之意。上三爻,则故者已革而为新矣。九四当上下卦之交,正改命之时,故“悔亡”独于九四见之。

    即《彖传》所云“革而当,其悔乃亡”也。

    案 “巳日乃孚”,李氏何氏之说为长。盖卦辞爻辞,不应互异也。

    初九,巩用黄牛之革。

    本义 虽当革时,居初无应,未可有为,故为此象。“巩”,固也。“黄”,中色,“牛”顺物。革所以固物,亦取卦名而义不同也。其占为当坚确固守,而不可以有为。圣人之于变革,其谨如此。

    程传 变革,事之大也。必有其时,有其位,有其才,审虑而慎动,而后可以无悔。

    九以时则初也,动于事初,则无审慎之意而有躁。《易》之象,以位则下也,无时无援而动于下,则有僭妄之咎,而无体势之重,以才则离体而阳也,离性上而刚体健,皆速于动也,其才如此,有为则闪咎至矣。盖刚不中而体躁,所不足者,中与顺也,当以中顺自固而无妄动则可也。“巩”,局束也,革所以包束。“黄”,中色。“牛”,顺物。“巩用黄牛之革”,谓以中顺之道自固,不妄动也。不云吉凶,何也?曰:妄动则有凶咎,以中顺自固,则不革而已,安得便有吉凶乎?集说 干氏宝曰:在革之初,未可以动,故曰“巩用黄牛之革”。

    刘氏牧曰:下非可革之位,初非可革之时,要在固守中顺之道,而不敢有革也。

    吕氏大临曰:初九当《革》之初,居下无位,比于六二,上无正应,虽有刚德,不当自任,唯结六二以自固,故“巩用黄牛之革”。六二居中柔顺,故曰“黄牛”,与《遯》六二同义。

    龚氏焕曰:《易》言“黄牛之革”者二,《遯》之六二,居中有应,欲遯而不可遯者也。《革》之初九,在下无应,当革而不可革者也。所指虽殊,而意实相类。

    案 更改之义,有取于《革》者。“革”,鸟兽之皮也。鸟兽更四时则皮毛改换,《尧典》“希革”“毛毨”之类是也。六爻取象于牛虎豹者以此,牛之皮至坚韧,难以更革者也。以之系物则固,故《遯》二之“执用”者似之。以之裹物则密,故《革》初之“巩用”者似之。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

    本义 六二柔顺中正,而为文明之主,有应于上,于是可以革矣。然必“巳日”然后革之,则“征吉”而“尤咎”,戒占者犹未可遽变也。

    程传 以六居二,柔顺而得中正。又文明之主,上有刚阳之君,同德相应,中正则无偏蔽,文明则尽事理,应上则得权势,体顺则无违悖,时可矣,位得矣,才是矣,处 集说 王氏宗传曰:六二以中正之德,上应九五中正之君,当《革》之时,卦德所谓“巳日乃孚”是也。故曰“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

    熊氏良辅曰:六二为内卦之主,故卦辞之“巳日”,见之于此卦曰“巳日乃孚”。爻曰“巳日乃革”者,孚而后革也。

    九三,征凶,贞厉,革言三就,有孚。

    本义 过刚不中,居离之极,躁动于革者也,故其占有“征凶贞厉”之戒。然其时则当革,故至于“革言三就”,则亦“有孚”而可革也。

    程传 九三以刚阳为下之上,又居离之上而不得中,躁动于革者也,在下而躁于变革,以是而行,则有凶也。然居下之上,事苟当革,岂可不为也。在乎守贞正而怀危惧,顺从公论,则町行之不疑。“革言”,犹当革之论。“就”,成也,合也。审察当革之言,至于三而皆合,则可信也。言重慎之至能如是,则必得至当乃“有孚”也。己可信而众所信也,如此则可以革矣。在革之时,居下之上,事之当革,若畏惧而不为,则失时为害。唯当慎重之至,不自任其刚明,审稽公论,至于三就而后革之,则无过矣。

    集说 吕氏大临曰:九三居下体之上,自初至三,遍行三爻,革之有渐,革道以成,故曰“革言三就”。至于三则民信之矣,故“有孚”。

    龚氏焕曰:九三以过刚之才,躁动以往则凶。处当革之时,贞固自守则厉。唯于改革之言,详审“三就”,则既无躁动之凶,又无固守之厉。得其时宜,所以可革也。

    胡氏炳文曰:以其过刚也,故恐其征而不已则凶。以其不中也,又恐其一于贞固,而失变革之义则厉。故必革之言至于“三就”。审之屡,则“有孚”而可革矣。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

    本义 以阳居阴故有“悔”,然卦已过中,水火之际,乃革之时,而刚柔不偏,又革之用也,是以“悔亡”。然又必“有孚”然后革,乃可获“吉”。明占者有其德而当其时,又必有信,乃“悔亡”而得“吉”也。

    程传 九四,革之盛也。阳刚,革之才也。离下体而进上体,革之时也。居水火之际,革之势也。得近君之位,革之任也。下无系应,革之志也。以九居四,刚柔相际,革之用也。四既具此,可谓当革之时也。事之可悔而后革之,革之而当,其“悔”乃“亡”也。革之既当,唯在处之以至诚,故“有孚”则“改命”吉。“改命”,改为也,谓革之也。既事当而弊革,行之以诚,上信而下顺,其吉可知。四非中正而至善何也?曰:唯其处柔也,故刚而不过,近而不逼,顺承中正之君,乃中正之人也。易之取义无常也, 集说 虞氏翻曰:将革而谋谓之言,革而行之谓之命。

    陆氏希声曰:革而当,故“悔亡”也。为物所信,则命令不便于民者,可改易而获“吉”。

    刘氏牧曰:成《革》之体,在斯一爻,且自初至三,则革道已成,故下三爻皆以革字著于爻辞。至于四,则唯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

    《朱子语类》:问:《革》下三爻,有谨重难改之意,上三爻则革而善,盖事有新故,下三爻则故事也。未变之时,必当谨审于其先,上三爻则变而为新事矣。曰:然,《乾》卦到九四爻,谓乾道乃革,也是到这处方变。

    胡氏炳文曰:自三至五,皆言“有孚”,三议革而后孚,四“有孚”而后改,深浅之序也。五“未占”而“有孚”,积孚之素也。

    九五,大人虎变,未占有孚。

    本义 “虎”,大人之象。“变”,谓希革而毛毨也。在大人则自新新民之极,顺天应人之时也。九五以阳刚中正为革之主,故有此象。占而得此,则有此应,然亦必自其未占之时,人已信其如此,乃足以当之耳。

    程传 九五以阳刚之才,中正之德,居尊位,大人也。以大人之道,革天下之事,无不当也,无不时也,所过变化,事理炳著。如虎之文采,故云“虎变”。龙虎,大人之象也。变者事物之变。曰虎何也?曰:大人变之,乃大人之变也。以大人中正之道变革之,炳然昭著,不待占决,知其至当,而天下必信也。天下蒙大人之革,不待占决,知其至当而信之也。

    集说 郑氏汝谐曰:《革》之道久而后信,五与上,其革之成乎。五阳刚中正,居尊而说体,尽革之美,是以“未占”而“有孚”也,其文晓然见于天下,道德之威,望而可信,若卜筮罔不是孚,虎变之谓也”。

    龚氏焕曰:《革》以孚信为主,故彖与三四皆以孚为言,至五之“未占有孚”,则“不言而信”,而无以复加矣。

    上六,君子豹变,小人革面,征凶,居贞吉。

    本义 《革》道已成,君子如豹之变,小人亦革而以听从矣。不可以往,而居正则“吉”。变革之事,非得已者,不可以过,而上六之才,亦不可以有行也,故占者如之。

    程传 《革》之终,革道之成也。“君子”,谓善人。良善则已从革而变,其著见若豹之彬蔚也:“小人”,昏愚难迁者。虽未能心化,亦革其面以从上之教令也。龙虎,大人之象。故“大人”云“虎”,“君子”云“豹”也。人性本善,皆可以变化。然有下愚,虽圣人不能移者,以尧舜为君,以圣继圣,百有余年,天下被化,可谓深且久矣。而有苗有象,其来格烝又,盖亦革面而已。小人既革其外,革道可以为成也。苟更从而深治之。则为已甚,已甚非道也,故至革之终而又征则凶也。当贞固以自守,革至于极,而 集说 孔氏颖达曰:居《革》之终,变道已成,君子处之,虽不能同九五革命创制,如虎文之彪炳,然亦润色鸿业,如豹文之蔚缛,故曰“君子豹变”也,“小人革面”者,但能变其颜面容色顺上而已,革道已成,宜安静守正,更有所“征”则“凶”,居而守正则“吉”。

    龚氏焕曰:九三与上六皆曰“征凶”,而有“贞厉”“贞吉”之殊者。三之“征凶”。

    戒其不可妄动也。上之“征凶”,谓事之已革者,不可复变也。三当革而末革,故守“贞”则“厉”。上已革而当守,故居“贞”则“吉”。三革道未成,上革道已成故也。

    扬氏启新曰:《革》道已成,非上六革之,有革之者也。上六特承其重熙累洽之后,治定功成之日耳。若九五则必尧舜汤武,乃足以当之。首创之君。开大型范,耳目一新。

    若混沌初辟,其文疏朗阔大,继体之后。则渐深邃遒密耳。周之顽民,既历三纪,世变风移,则革面之谓。革而不守以贞,则所变者随复变矣。天下事,未革患其不能革,既革患其不能守也,故戒以“居贞”。

    案 五上两爻相承,虎豹两物相似。《程传》以君子为被王化之人,似不如孔氏杨氏以为继体守成之为安也。如文武开基,肇造维新,岂非若虎之变而文采焕然者乎。成康继世,礼明乐备,岂非若豹之变而文理繁密者乎。言君子虽稍别于大人,然革道必至此而后为详且备也。至“小人革面”,方以被王化者言之。所谓“革面”者,亦非但革其面而不能革心之谓。此卦以禽兽取义,凡禽兽之有灵性而近于人者,如猩猩猿猴之类,皆革其面,故以此为民风丕变之喻尔。王道之行,则仁义成俗,而心亦无不革矣。不然,何以为必世后仁乎!

    总论 龚氏焕曰:初言“巩用黄牛”,末可有革者也。二言“巳日乃革”,不可遽革者也。三言“革言三就”,谨审以为革者也。皆革道之未成也。四言“有孚改命”,则事革矣。五言“大人虎变”,则为圣人之神化矣。上言“君子豹变,小人革面”,则天下为之丕变,而革道大成矣。

    鼎.离上.巽下程传 《鼎序卦》:“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鼎之为用,所以革物也。变 鼎 元吉亨。

    本义 “鼎”,烹饪之器,为卦下阴为足,二三四阳为腹,五阴为耳,上阳为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离火而致烹饪,鼎之用也。故其卦为鼎,下巽,巽也,上离为目而五为耳,有内巽顺而外聪明之象。卦自巽来,阴进居五,而下应九二之阳,故其占曰“元亨”。“吉”,衍文也。

    程传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止当云“元亨”,文羡“吉”字,卦才可以致“元亨”,未便有“元吉”也。《彖》复止云“元亨”,其羡明矣。

    集说 易氏祓曰:《易》之渚卦皆言象,取诸物以名卦者,《鼎》与《井》而已。《井》以木巽水,《鼎》以木巽火,二卦以养人为义,故皆以实象明之。

    胡氏一桂曰:自“元亨”外无余辞,唯《大有》与《鼎》。

    案 上经《颐》卦言养道,曰圣人养贤以及万民。然则王者之所当养,此两端而已。

    下经《井》言养,《鼎》亦言养,然井在邑里之间,往来行汲,养民之象也。《鼎》在朝庙之中,燕飨则用之,养贤之象也。养民者存乎政,行政者存乎人,是其得失未可知也,故《井》之彖犹多戒辞。至于能养贤,则与之食天禄,治天职,而所以养民者,在是矣,故其辞直曰“元亨”,与《大有》同。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本义 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应九四则“颠”矣。然当卦初,鼎未有实,而旧有否恶之积焉。因其颠而出之,则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无咎”。盖因败以为功,因贱以致贵也。

    程传 六在《鼎》下,“趾”之象也。上应于四,趾而向上,“颠”之象也。鼎覆则趾颠,趾颠则覆其实矣,非顺道也。然有当颠之时,谓倾出败恶以致洁取新,则可也。

    故“颠趾”利在于“出否”,“否”,恶也。四近君大臣之位,初在下之人而相应,乃上求于下,下从其上也。上能用下之善,下能辅上之为,可以成事功,乃善道。如鼎之“颠趾”,有当颠之时,未为悖理也。“得妾”以其子“无咎”,六阴而卑,故为妾。“得妾”, 集说 熊氏良辅曰:“鼎颠趾”,鼎之末用而倾仆也。未用而倾仆,则污秽不能留,反以颠为利也。若九四之折足,则覆败而凶矣。“得妾以其子”,又就“颠趾”“出否”上取义,“得妾”者,“颠趾”也,以其子者,“出否”也,疑于有咎,故曰“无咎”。

    案 《易》例初六应九四,无亨吉之义,盖以初六乃材德之卑,应四有援上之嫌,故于义无可取者。其动于应而凶咎者,则有之矣,“鸣豫”“咸拇”之类是也。唯《晋》有上进之义,《萃》有萃上之义,《鼎》有得养之义,此三者则初六九四之应,容有取焉。

    然《晋》初则“晋如摧如”,《萃》初则“乃乱乃萃”,盖主于在下者之求进求萃而言。

    则居卑处初,未能自达者宜也。唯《鼎》之义,主于上之养下,上之养下也,大贤固养之矣。及其使人也器之,薄材微品,所不遗焉。当此之时,虽其就上也如颠趾,而因得去污秽以自濯于沽清。虽其媒鬻也如妾,而因得广嗣续以荐身于嫔御。盛世所以无弃才,而人入于士君子之路者,此也,故观《易》者知时义之为要。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本义 以刚居中,“鼎有实”之象也。“我仇”,谓初。阴阳相求而非止,则相陷于恶而为仇矣。二能以刚中自守,则初虽近,不能以就之矣。是以其象如此,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程传 二以刚实居中,鼎中“有实”之象。鼎之有实,上出则为用。二阳刚有济用之才,与五相应,上从六五之君,则得正而其道可亨。然与初密比,阴从阳者也。九二居中而应中,不至失正,己虽自守,彼必相求,故戒能远之,使不来即我,则“吉”也。

    “仇”,对也。阴阳相对之物,谓初也。相从则非正而害义,是有“疾”也。二当以正自守,使之不能来就己。人能自守以正,则不正不能就之矣,所以“吉”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鼎》诸爻与《井》相似,《井》以阳刚为泉,《鼎》以阳刚为实。《井》二无应,故其功终不上行。《鼎》二有应,而能以刚中自守,故“吉”。

    案 此“疾”字是妒害之义,所谓入朝见疾是也。夫相妒害,则相远而不相即矣。

    然小人之害人也,必托为亲爱以伺其隙,故必不恶而严,使之“不我能即”,而后无隙之可乘也。此只据九二刚中能自守而取此象,不必定指一爻为我仇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

    本义 以阳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实者也。然以过刚失中,越五应上,又居下之极,为变革之时,故为鼎耳方革而不可举移。虽承上爻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为人之食。然以阳居阳,为得其正,苟能自守,则阴阳将和,而失其悔矣。占者如是,则初虽不利,而“终”得“吉”也。

    程传 “鼎耳”,六五也,为《鼎》之主。三以阳居巽之上,刚而能巽,其才足以 集说 易氏祓曰:三鼎腹,有实者也,“耳”谓六五。正所以运其腹中所容者,唯上无应,塞而不行。实在其中,美如“雉膏”,谁得而享之,然君子处心,要使美实备于我,而不计行之通塞。及其终也,阴阳相济,有至和将雨之兆,此所以亏其始之悔,而终必获吉也。

    胡氏炳文曰:《井》《鼎》九三,皆居下而未为时用。《井》三如清洁之泉而不见食,《鼎》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为人食。然君子能为可食,不能使人必食,六五鼎耳,三与五不相遇,如鼎耳方变革而不可举移,故其行不通。然五文明之主,三上承文明之腴,以刚正自守,五终当求之,方且如阴阳和而为雨,始虽有不遇之悔,终当有相遇之吉。《井》三所谓“王明并受其福”者,亦犹是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本义 晁氏臼;“形渥”,诸本作“刑剭”,谓重刑也,今从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应初六之阴,则不胜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凶也。

    程传 四,大臣之位,任天下之事者也。天下之事,岂一人所能独任,必当求天下之贤智,与之协力。得其人,则天下之治,可不劳而致也。用非其人,则败国家之事,贻天下之患。四下应于初,初阴柔小人,不可用者也。而四用之,其不胜任而败事、犹鼎之折足也。“鼎折足”,则倾覆公上之餗。“餗”,鼎实也。居大臣之位,当天下之任,而所田非人,至于覆败,乃不胜其任,可羞愧之甚也。“其形渥”,谓赧汗也,其凶可知。

    《系辞》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少而任重,鲜不及矣。”言不胜其任也,蔽于所私,德薄知小也。

    集说 王氏弼曰:“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体为沾滞,知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胡氏瑗曰:夫鼎之实必有齐量,不可以盈溢。若遇其盈溢,则有覆餗之凶。君子之人,虽有才德,亦有分量。若职事过其才分,则有堕官之谤矣。

    苏氏轼曰:《鼎》之量极于四,其上则耳矣。受实必有余量,以为溢地也,溢则覆矣。

    朱氏震曰:“其形渥”,羞赧之象。泽流被面,沾濡其体也。

    易氏祓曰:四亦鼎腹有实,在二阳之上,已过于溢,而又以阳刚之才,下应于初, 胡氏炳文曰:初未有鼎实,故因“颠趾”而“出否”。四已有鼎实,故“折足”而覆餗。

    案 四之得凶,诸家之说备矣。盖三阳为实,而四适当其盈也,盈则有倾覆之象矣。

    又应初为无辅,故有“折足”覆餗之象,凡《易》例,九四应初六,皆有损而无助,《大过》之“不桡乎下”,《解》之“解而拇”,皆是也,“其形渥”,从王氏说为是。《诗》曰“渥赭”,曰“渥丹”,皆以颜貌言之,愧生于中,则颜发赤也。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

    本义 五于象为耳,而有中德,故云“黄耳”。“金”,坚刚之物。“铉”,贯耳以举鼎者也。五虚中以应九二之坚刚,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则利在贞固而已。或曰“金铉”以上九而言,更详之。

    程传 五在鼎上,耳之象也。鼎之举措在耳,为鼎之主也。五有中德,故云“黄耳”。

    “铉”,加耳者也。二应于五,来从于耳者铉也。二有刚中之德,阳体刚,中色黄,故为“金铉”。五文明得中而应刚,二刚中巽体而上应,才无不足也,相应至善矣。所利在贞固而已,六五居中应中,不至于失正,而质本阴柔,故戒以贞固于中也。

    集说 五氏宗传曰:在鼎之上,受铉以举鼎者耳也,六五之象也。在鼎之外,贯耳以举鼎者铉也,上九之象也。

    王氏申子曰:“黄”,中色,谓五之中也。“金”,刚德,谓上之阳也。主一鼎者在乎耳,耳不虚中,则鼎虽有铉而无所措,耳而无铉,则鼎虽有实而无所施。故《鼎》之六五,虚其中以纳上九阳刚之助,而后一鼎之实,得以利及天下,犹“鼎黄耳”得“金铉”也。曰“利贞”,亦以阴居阳而有此戒。

    胡氏一桂曰:《程传》及诸家,多以六五下应九二为“金铉”,《本义》从之。然犹举或曰之说,谓“金铉”以上九言,窃谓铉所以举鼎者也,必在耳上,方可贯耳。九二在下,势不可用,或说为优。然上九又自谓“玉铉”者,金象以九爻取,王象以爻位刚柔相济取。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

    本父上于象为“铉”,而以阳居阴,刚而能温,故有“玉铉”之象。而其占为“大吉尤不利”,盖有是德,则如其占也。

    程传 《井》与《鼎》以上出为用,处终,鼎功之成也。在上铉之象,刚而温者玉也。九虽刚阳,而居阴履柔,不极刚而能温者也。居成功之道,唯善处而已。刚柔适宜,动静不过,则为“大吉”,无所不利矣。在上为铉,虽居无位之地,实当用也。与它卦异矣,《井》亦然。

    集说 易氏祓曰;《鼎》与《井》,其用在五,而其功皆在上。《井》至上而后为“元吉”,《鼎》至上而后为“大吉”,皆所以全养人之利者也。

    熊氏良辅曰:《井》、《鼎》皆以上爻为“吉”,盖水以汲而出井为用,食以烹而出鼎为用也。

    案 此卦与《大有》,只争初六一爻耳,余爻皆同也。《大有》之彖辞直曰“元亨”,它卦所无也。唯《鼎》亦曰“元亨”,《大有》上爻曰“吉无不利”,它爻所无为也。唯《鼎》上爻亦曰“大吉无不利”,以其皆为尚贤之卦故也。上九刚德为贤,六五尊而尚之,是尚贤也。在它卦有此象者,如《贲》、《大畜》、《颐》之类,其义皆善,其《彖传》亦多发“尚贤”“养贤”之义。然以卦义言之,则《大有》与《鼎》独为盛也。卦义之盛,重于此两爻之相得,故“古无不利”。皆于上爻见之,即彖所谓“元亨”者也。又《易》中《大象》言天命者,亦唯此两卦。一曰“顺天体命”,一曰“正位凝命”。《书》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故退不肖而进贤者,天之命也。《大有》以遏恶扬善为顺天,此则推本于正位以凝命,所谓君正莫不正者,用能协于上下,以承天体也。

    总论 邱氏富国曰:初为足,故曰“颠趾”,二三四为腹,故曰“有实”,曰“雉膏”,曰“公餗”。五为耳,故曰“黄耳”。上为铉,故曰“玉铉”,此岂非全鼎之象乎。然初曰“趾”,四亦曰“足”者,以四应乎初,而四之足即初也。上曰“铉”,而五亦曰“铉”者,以五附乎上,五之铉即上也。五曰“耳”,而三亦曰“耳”者,则以三无应乎五,而有“鼎耳革”之象。

    震.震上.震下程传 《震序卦》:“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鼎者器也,《震》为长男,故取主器之义,而继《鼎》之后。长子,传国家继位号者也,故为主器之主。《序卦》取其一义之大者,为相继之义。震之为卦,一阳生于二阴之下,动而上者也,故为震。

    震,动也,不曰动者,震有动而奋发震惊之义,乾坤之交,一索而成震,生物之长也,故为长男,其象则为雷,其义则为动,雷有震奋之象,动为惊惧之义。

    震,亨,震来虩虩,笑言哑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

    本义 “震”,动也。一阳始生于二阴之下,震而动也。其象为雷,其属为长子。

    震有亨道,“震来”,当震之来时也。”虩虩”,恐惧惊顾之貌。“震惊百里”,以雷言。“匕”,所以举鼎实;“鬯”,以秬黍酒和郁金,所以灌地降神者也。“不丧匕鬯”,以长子言也。

    此卦之占,为能恐惧则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程传 阳生于下而上进,有“亨”之义。又震为动,为恐惧,为有主。震而奋发,动而进,惧而修,有主而保大,皆可以致亨,故震则有“亨”。当震动之来,则恐惧不 集说 干氏宝曰:祭礼荐陈甚多,而经独言“不丧匕鬯”者,匕牲体,荐鬯酒,人君所自亲也。

    胡氏瑗曰:“百里”,雷声之所及也、“匕”者,宗庙之器,以棘木为之,似毕而无两岐,所以举鼎之实而升于俎也。“鬯”者,以郁金草和酒,而有芬芳调鬯之气。

    胡氏炳文曰:“震惊百里”,以震为雷取象。“不丧匕鬯”,以长子主器取象。“震亨”,谓震有亨之道。又自以“震来虩虩”释震字,以“笑言哑哑”以下释亨字。

    蔡氏清曰:“震来”,当震之来时也,以心言,谓事之可惧而吾惧之也。其震惧之也“虩虩”然,非震来而后“虩虩”也。“虩虩”,所以状其震来也。或曰:来者自外来也,故爻云“震来厉”。又云“震不于其躬于其邻”,此说非唯昧卦辞“震来”之义,亦失卦名震字之义矣。盖震之来,来犹至也,固亦有其事,然震之至则在我也。六二“震来厉”,谓当震之来而危厉,此震来正与卦辞旨同。至于“震不于其躬”,《本义》分明有“恐惧”“修省”字,其与卦辞同益明矣。凡有所事者皆当惧,惧便是震来也。君子之心,常存敬畏,执事便敬,所以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又曰:“震来虩虩”,以心言;“震惊百里”,以事言。“不丧匕鬯”,不惧也,不惧由于能惧。

    余氏本曰:”震惊百里”,只是足“笑言哑哑”一句意,大意谓人平时若能恐惧,则可以致福。虽卒然祸变之来,亦无可畏也。

    案 “震来”之义,蔡氏得之矣。

    初九,震来虩虩,后笑言哑哑,吉。

    本义 成《震》之王,处震之初,故其占如此。

    程传 初九成《震》之主,致震者也。在卦之下,处《震》之初也。知震之来,当震之始,若能以为恐惧,而周旋顾虑,“虩虩”然不敢宁止,则终必保其安吉,故后“笑言哑哑”也。

    集说 石氏介曰:初九有阳明之德,居《震》之始,是能先戒惧者,故繇彖所言,此爻当之。

    胡氏炳文曰:初九在内卦之内,《震》之主也,故辞与卦同。盖震之用在下,在重震之初。又最下者,所以为《震》之主也。

    六二,震来厉,亿丧贝,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

    程传 六二居中得正,善处震者也,而乘初九之刚。九,震之主。震刚动而上奋,孰能御之。“厉”,猛也,危也。彼来既猛,则己处危矣。“亿”,度也。“贝”、所有之资也。“脐”,升也。“九陵”,陵之高也。“逐”,往追也。以“震来”之“厉”,度不能当,而必丧其所有,则升至高以避之也。“九”,言其重。冈陵之重,高之至也。“九”,重之多也,如九天九地也。“勿逐七日得”,二之所贵者中正也。遇震惧之来,虽量势巽避,当守其中正,无自失也。亿之必丧也,故远避以自守,过则复其常矣,是勿逐而自得也。

    “逐”,即物也。以己即物,失其守矣。故戒“勿逐”,避远自守,处震之大方也,如二者当危惧而善处者也。卦位有六,七乃更始,事既终,时既易也,不失其守,虽一时不能御其来,然时过事已,则复其常,故云“七日得”。

    集说 郑氏汝谐曰:“亿”,度也,度宝货之可丧而丧之,不惮九陵之险而升之,避害以自全,静退以观变,事定则必得其所谓安利也。

    杨氏简曰:六二乘初九之刚,不可安处,故“亿丧贝”。往而跻于九陵,虽今未得,至于历七日,则时当得矣,勿用逐也。避难曲折有如此者,昔太王既不可御狄,不可安处,去而邑于岐山之下,而他日兴周焉,此象也。

    蒋氏悌生曰:“亿”,度也,事未至未著而先谋度之谓亿。

    杨氏启新曰:“丧”,自丧之也。“跻于九陵”,飘然远举之意。人之所以常蹈祸者,利耳。远利而自处于高,岂唯无厉,所丧者,可以不久而获矣。

    六三,震苏苏,震行无眚。

    本义 “苏苏”,缓散自失之状。以阴居阳,当震时而居不正,是以如此。占者若因惧而能行,以去其不正,则可以“无眚”矣。

    程传 “苏苏”,神气缓散自失之状。三以阴居阳不正,处不正,于平时且不能安,况处震乎,故其震惧而“苏苏”然。若因震惧而能行,去不正而就正,则可以无过。“眚”,过也。三行则至四,正也。动以就正为善,故二“勿逐”则自得。三能行则“无眚”,以不正而处震惧,有眚可知。

    集说 赵氏光大曰:当震时而惧益甚,精神涣散,故为“震苏苏”之象。然天下不患有忧惧之时,而患无修省之功。若能因此惧心而行,则持身无妄动,应事有成规,又何眚之有?杨氏启新曰:震而不行,徒震耳,行者,改图也,此恐惧所以修省也。

    九四,震遂泥。

    本义 以刚处柔,不中不正,陷于二阴之间,不能自震也,“遂”者,无反之意,“泥”,滞溺也。

    集说 项氏安世曰:初九以一阳动乎二阴之下,得《震》之本象,故其福与卦辞合。

    九四以一阳动乎四阴之中,则震变成坎,震而遂陷于泥也。

    胡氏炳文曰:初与四,皆《震》之所以为《震》者。然震之用在下,四溺于阴柔之中,故震之亨在初而不在四。

    案 卦爻“震”字,虽以人心为主,然《震》之本象则雷也。凡雷乘阳气而动,然所乘之气不同,故邵子曰:水雷玄,火雷赫,土雷连,石雷霹。盖雷声有动而不能发达者,陷于阴气也。此爻阳动于四阴之中,故有“震遂泥”之象。在人则志气未能自遂,乃困心衡虑之时也。

    六五,震往来厉,亿无丧有事。

    本义 以六居五而处震时,无时而不危也,以其得中,故无所丧而能“有事”也。

    占者不失其中,则虽危“无丧”矣。

    程传 六五虽以阴居阳不当位为不正,然以柔居刚又得中,乃有中德者也。不失中则不违于正矣,所以中为贵也。诸卦二五虽不当位,多以中为美。三四虽当位,或以不中为过,中常重于正也。盖中则不违于正,正不必中也。天下之理,莫善于中,于六二六五可见。五之动,上往则柔不可居动之极,下来则犯刚,是往来皆危也。当君位为动之主,随宜应变,在中而已,故当亿度无丧失其所有之事而已。所有之事,谓中德,苟不失中,虽有危不至于凶也。亿度,谓图虑求不失中也。五所以危,由非刚阳而无助,若以刚阳有助为动之主,则能亨矣。往来皆危,时则甚难,但期于不失中,则可自守,以柔主动,固不能致亨济也。

    集说 虞氏翻曰:可以守宗庙社稷为祭主,故“无丧有事”也。

    项氏安世曰:二居下震之上,故称来。五居重震之上,故称“往来”。“亿”,度也。

    二五之“厉”,即震之恐惧也。二五之“亿”,即震之修省也。

    熊氏良辅曰:震“往”亦“厉”,“来”亦“厉”,皆以危惧待之,故能“无丧有事”,盖不失其所有也。此卦辞所谓“不丧匕鬯”,能主器以君天下者与。

    俞氏琰曰:二曰“震来”,指初之来。以五视初,则初之始震为既往,四之洊震为复来,五盖震往而复来之时也。“有事”,谓有事于宗庙社稷也。《震》之主爻在初,而“元丧有事”乃归之五,五乃《震》之君也。

    案 《春秋》凡祭祀皆口“有事”,故此“有事”谓祭也。二五之震同,具有中德而能亿度于事理者亦同。然二“丧贝”而五“无丧”者,二居下位,所有者见耳。五居尊,所守者则宗庙社稷也。贝可丧也,宗庙社稷可以失守乎。故二以“丧贝”为中,五以“无丧有事”为中。

    本义 以阴柔处震极,故为“索索”“矍矍”之象。以是而行,其凶必矣。然能及其震未及身之时,恐惧修省,则可以“无咎”,而亦不能免于“婚媾”之“有言”。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索索”,消索不存之状,谓其志气如是。六以阴柔居震动之极,其惊惧之甚,志气殚索也。“矍矍”,不安定貌。志气索索,则视瞻徊徨。以阴柔不中正之质而处震动之极,故“征”则“凶”也。震之及身,乃于其躬也。“不于其躬”,谓未及身也。

    “邻”者,近于身者也。能震惧于未及身之前,则不至于极矣,故得“无咎”。苟未至于极,尚有可改之道。震终当变,柔不固守,故有畏邻戒而能变之义。圣人于震终,示人知惧能改之义,为劝深矣。“婚媾”,所亲也,谓同动者。“有言”,有怨咎之言也。六居《震》之上,始为众动之首,今乃畏邻戒而不敢进,与诸处震者异矣,故“婚媾有言”也。

    集说 郑氏汝谐曰:上以阴柔之资,而居一卦之上,其中无所得,不能自安,故“震索索”而气不亢,“视矍矍”而神不固。人之过于恐惧者,固无足取,若能举动之际,睹事之未然而知戒,亦圣人之所许也。

    赵氏光大曰:阴处震极,故当震之来,志气消沮,瞻视徬徨,惊惧之甚也,以是而行,其志先乱,“凶”也。所以然者,以不能图之于早也。若震未及身而方及邻之时,恐惧修省,豫为之图,则自无“索索”“矍矍”之“咎”矣。

    案 此“婚媾有言”,与《夬》四“闻言不信”同,皆占戒之外,反言以决之之辞也。琐琐姻娅,见识几近,当祸患之未至,则相诱以宴安而已尔,安能为人深谋长虑,而相与儆戒于未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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