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恶道矣。本日不叙,所以冀两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违法
凡下子,须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观望者,俱以违法论,笞五十。
【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起倒者,既放复取而不决。观望者,察言观色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允宜矣。
嘱托公事
凡嘱托人代谋、代数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
【纂注】此条明显。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纂注】骂人者,骂局也,如云“臭矢”之类。
搬做杂剧
凡弈时腐吟优唱、手舞足蹈、观听狂惑者,俱笞五十。
【纂注】数者不惟挠乱人心,抑且佚荡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难
凡弈棋久持不下,令人闷待过一刻者,笞一十。若本当议拟,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乱之者,笞二十。
【纂注】笞久持,所以创滞腻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闹也。
冒支
凡正着、官着,须一递一着,敢有乘忙冒支多着者,杖八十。
【纂注】此条明显。
得遗失物
凡数棋误将棋道遗失者,即当白还,违者笞五十。
【纂注】如棋块散碎,或花做误遗,应当明白说还,岂可隐昧?此条为数五、数十而设。
收留迷失子
凡数棋,偶然迷失一子,许收留作数,不许径原作“轻”,据下注改。起,违者笞三十。
【纂注】迷失自当留算,径起则图倖少,故笞之。此条为一子而设。
公事失错
凡因公事偶错,即自觉举,许纪过罚二子改正。其已经应决者,不许改换。
【纂注】公事突忙,岂无错失?即刻检举,方许罚二子改正。然此为敌人未应者言也,若已经应决,则不听其换矣,是亦两平之道也。
检踏灾伤
凡局中检起死子,须面同清理,违者杖六十。若非死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伤人愠惭不肯看者,杖七十。
【纂注】面同清理,则无有后言,子数责实,则不敢虚报,律意无非所以杜争也。
事毕不放回
凡事毕不即输服,而苦留再弈者,杖七十。
【纂注】事毕则局终之谓,再弈乃歪缠之情,故当杖七十。
谋反
凡曾经投师输拜,而忽然拒敌不肯饶服者,以谋反论。但列子杖一百、总徒四年。止系平交,昔弱今强者,彼此增减勿论。
【纂注】律意止重师字,如曾经学弈输拜,则虽青出于蓝,亦当木思其本,如辄敢对垒骄抗,不须与弈,但列势子,即当杖一百、总徒四年,所以惩倍恶而正终身也。若平交,则彼此互饶,增减勿论矣。
私和
凡弈棋有犯,不即举发,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十,仍尽本法。
【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掳一局、各悔一着之类。
禁止迎送
凡弈棋,不许迎送,违者笞一十。
【纂注】迎送则心志不专,争托有渐,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弈谄事贵长,巧为称颂者,杖七十。或隐忍退败,有所图为者,杖一百。
【纂注】称颂至巧,止欲取人之悦;有为诈败,则将行己之私。一奸一险,故分别杖之。
诓骗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对着减饶,诓赌人财物者,各杖八十。
【纂注】原可饶而必欲对,原可多而必求少,诱人轻赌,是为诓骗。既杖之矣,而又计子加等,追财物入官,庶其罪乃尽也。若但求省力而不尽所长,虽属诈情,犹有谦意,仅笞之而已。至不服饶与必欲强饶人者,皆妄人耳,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图算赖者,以侵占论,杖八十。
【纂注】此条明显。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争夺而致伤他物者,杖六十,责令赔原作“陪”,据文意改。偿。系己者勿论。
【纂注】此条明显。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开阔鲜明,故不如法,希图溷人者,杖六十,限三日内改造,违者杖一百。
【纂注】此条明显。
辩明冤枉
凡弈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为辩明者,杖八十。
【纂注】此条重旁人而设,或主懦敌强,或迹似实非,俱要旁人代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银足色
凡弈所赌进,务要足色足数,如低、假、短、少,每三钱徒一年。赌饮食者,亦如之。
【纂注】此条明显。
市司评物价
凡搏进不便,而以他物抵偿者,赴市司评估,不实者,杖八十,强抵者同罪。
【纂注】搏进不便,谓所搏之资不便也。他物,如书画、扇墨之类。市司,即旁人也。不实,兼低昂而言。
虚出通关
凡银物不持,而徒写欠券者,杖八十。受者减一等。若彼此对支者,杖六十。
【纂注】此条明显。
贡举非其人
凡弈,须其人相当,若故为贡举,而实陷害之者,杖六十。
【纂注】贡举,即推逊之意。其人,即弈棋之人也。若大相悬绝,而必欲其弈,虽未存诓骗之心,亦戏弄之矣。况戏弄之久,即兴诓骗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宜矣。
化外人有犯
凡弈律颁行天下,系我同志者,各当遵守。如化外人,听其有犯,不用此律。
【纂注】化外人,乃负固不服而必犯此律者,是夷狄也,于夷狄,直纵之縻之而已,何足挍同“校”计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