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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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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两营轮季泛舟于土狮仔、于咸水港以支按月之兵米,于兵又便矣。兵民两便,则县令可一意归治,无来去之疲、无不举之事矣。若夫新、旧田园,则业主给牛种于佃丁而垦者十之六、七也,其自垦者三、四已耳。乃久之佃丁自居于垦主,逋租欠税;业主易一佃,则群呼而起,将来必有久佃成业主之弊:争讼日炽、案牍日烦,此渐之不可长者也。又佃丁以园典兑下手,名曰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或业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将来必有一田三主之弊;纳户可移甲为乙,吏胥必飞张作李:册籍日淆、虚悬日积,此又渐之不可长者也。然则去二渐之弊与移置近县之仓,亦当务之急矣。

    饷税

    陆饷水饷杂税考

    陆饷,番社饷也。唐初,岭南诸州税法:番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经附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台湾始见于明之中叶,前无可考。明季属荷兰,岁贡倭鹿皮三万张。诸罗此时大约以鹿皮为赋,或折征也。郑氏伪额,诸罗番户二千二百二十四、丁口四千五百一十六,分大小三十四社,每年调社之日,轻重之饷经于贌社者之手(调社者,年一给牌于贌社之人也。贌,「正韵」无此字,俗音「仆」;谓散收众社之银物而包纳其饷也。下「贌港」仿此)。康熙二十三年归入版图,权社之大小,岁征饷若干。三十二年、三十四年、五十四年生番新附各社饷,或附征旧社、或自为征,并着为额。水饷者,樵采捕鱼之船,以所载计其担数而征饷,谓之梁头;以港之大小为额,贌港抽税于港内捕鱼之众而总输于官,谓之港饷;港口潴水饲鱼为塭,大者有征,谓之塭饷。杂税者,为罟、为罾、为縺、为■〈罒令〉、为■〈纟衮〉、为蚝(俱详见「外纪」),所以取鱼虾、牡蛎者也;为蔗车、为牛磨,蔗车以煮糖、牛磨以粉麦为面者也:皆有饷。凡此,则于陆饷之外,沿郑氏之旧者也。并详载于下:

    陆饷(「郡志」载:番社旧额三十有四,有并数社饷银于一社而合征者;社名俱不载。今俱详列于各社之下)

    诸罗山社,额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

    哆啰啯社,额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

    大武垄社,额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四毫(内礁吧哖、木冈、茅匏、内幽等四社饷银俱附入合征)。

    麻豆社,额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

    目加溜湾社,额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八毫(内新社仔饷银附入合征)。

    萧垄社,额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

    新港社,额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六钱四分(内卓猴社饷银附入合征)。

    大杰巅社,额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

    阿里山社,额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内踏枋、鹿楮、■〈口皂〉啰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又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荺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同前五社共十四社饷银附入合征)。

    奇冷岸社,额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八毫。

    大龟佛社,额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八毫。

    打猫新社,额征银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八分八毫。

    他里雾社,额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二毫。

    猴闷社,额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

    柴里斗六社,额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

    西螺社,额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

    东螺社,额征银三百七十两四钱四分(内眉里二社饷银附入合征)。

    南社,额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八毫。

    二林社,额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

    大突社,额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

    猫儿干社,额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六分。

    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额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二毫。

    南北投社,额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八毫(内猫罗社饷银附入合征)。

    马芝遴社,额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六毫。

    半线大肚社,额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六钱三分二厘(内柴坑仔、水里社饷银附入合征)。

    阿束社,额征银七十两九钱一分二厘八毫。

    猫雾拺社,额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二毫。

    沙辘牛骂社,额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八毫。

    崩山社,额征银一百四十三两四钱一分六厘八毫(内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猫盂、南日、双寮、吞霄等八社饷银附入合征)。

    后垄社,额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内新港仔、猫里、加至阁、中港仔等四社饷银附入合征)。

    竹堑社,额征银三百七十八两。

    南嵌社,额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内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俱附入合征)。

    上淡水社,额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内北投、麻少翁、武胜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饷银附入合征)。

    鸡笼社,额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内山朝、金包里社饷银附入合征)。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生番六社:

    大武郡赤嘴社,额征银三十九两。

    水沙连思麻丹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咄目靠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挽鳞倒喀社,额征银一十一两五钱。

    狎里蝉峦蛮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干那雾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生番六社:

    岸里社、扫拺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年共纳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

    以上合计,新、旧番社实征饷银共七千八百二十两零三分六厘八毫。

    水饷

    采捕小船四十一只计梁头九百三十八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

    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

    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

    大线头并浮塭一所,征银三两八钱八分四毫。

    倒丰港并竹桥港一所,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

    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

    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三两九钱九分四毫。

    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一所,征银七两四钱零八厘八毫。

    笨港一所,征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四厘八毫。

    以上梁头港潭,共征银四百六十二两四钱二分二厘八毫。

    杂税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罾(「郡志」作缯)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钱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罒令〉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旧额蔗车二十二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蔗车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

    以上各项杂税,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四分。

    合计通县,共额征正杂税饷银一万零六百三十四两七钱八分三厘六毫(并前民丁在内)。

    「郡志」:凤山令宋永清之论赋役,其略曰:『诸罗三十四社土番捕鹿为生,郑氏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经营,名曰贌社。社商将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输社饷。国朝讨平台湾,部堂更定饷额,比之伪时虽已稍减,而现在番黎按丁输纳,尚有、二两至一、二十两者。或此社困穷,彼地匀纳;移甲易乙,莫可稽查。有司只按总额征收,番愚昧无知识,终岁所捕之鹿与夫鸡犬牛豕、布缕麻菽,悉为社商所有。间有饷重利薄,社商不欲包输,则又委诸通事,名为自征。通事额外之朘削,无异社商。虽屡禁惩,未尽改也。今社饷纵难全豁,似当酌减十分之三;俟建城垣之后,再议履亩定税,或议照丁输税之法。再若台、凤、诸三县■〈罒令〉罾罟网有税,渔船梁头有税,二十一港又有港税,均循旧例重复征输,亦不可不为酌减去留。在当日平定之初,章程草创,或未及详;苟有利于民生,圣德如天,非有靳也……』(宋论止此)。按番社之饷,青成于通事,犹民户之粮责成于里甲也。然民户可自封投柜,而土番性既顽蠢,不知书数,行以自封投柜之法,势必不能。故民户之里甲可除,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若所谓社商头家(番称通事亦曰头家)者,非真有商人于此贸易,不过游棍豪猾邀朋合伙,重利称贷以夤缘得之,而就中佥一人为通事。是通事者,社商头家之别名也。锺瑄自五十四年视事,查附近县治如诸罗山、哆啰啯、目加溜湾、麻豆、萧垄、新港等六社番汉错居,向皆自举通事,每年祗予以辛劳(番每年计直以受通事或粟麻、鹿脯之类曰辛劳),为登记出纳完欠之数而均其差役。应征额饷,番自输官,不经通事之手。因查县北如打猫、他里雾、柴里三社均属附近,番习见官长,稍有知觉与六社无异,亦令目举通事自输于官;使远社尽用此法,虽朘削未必尽无,以视社商之包易者不大有间乎?唯是西螺以上、北抵淡水,去治日远,番顽蠢益甚;又性多猜忌,出山数里外,即瞿瞿然忧其不返。传译非通事不能,输纳非通事不办,甚而终岁衣食、田器、釜铛、周身布缕,非通事为之经营预垫,亦莫知所措。故西螺以北番社之有藉于通事,又与斗六门以南各社不同,亦势使然也;然其本,则在县令之自正其身而已。旧例:岁一给牌,通事以社之大小为多寡自百金而倍蓰之,曰花红。不者,则易其人。每年各社产脂麻之处,官采买而短其价;或发盐计口分番,而勒以食贵。又,各社岁派鹿筋鹿茸、鹿皮豹皮若干,于是官以通事为纳贿之门,通事得借官为科索之路;而土番之丝粒出入无不操纵其手,虽欲禁之,亦恶得而禁之。视事以来,首剔诸弊。因勒诸石,而与通事约:除辛劳之外,一切科索悉行禁止。盖官无所染指,则可以法立令行。其守法奉公者,岁仍其旧;不悛者,重惩一、二以儆其余。此辈纵不知礼,犹当畏法;既不敢明目张胆以肆其恶,又无可指名假借以济其私:贌社之风久而自息、朘削之患久而自消,所谓拔其本而塞其源者也。

    水饷、杂税之征,多属郑氏窃踞时苛政。而最重者,莫如船港诸税。夫船出入于港,而罟、罾、縺、■〈罒令〉、■〈纟衮〉、蚝,则取鱼虾、牡蛎于港者也。乃既税其船,又税其罟、罾、縺、■〈罒上令下〉、■〈纟衮〉、蚝且税其港,盖一港而三其税焉。嗟此蟹舍蚩蚩,有不望洋而兴叹、相戒而裹足者哉?今梁头之税,大半出于载五谷、糖、菁之商贩。若罟税则原出于淡水一港,十年来久无牵罟之人矣;往者责赔于通事,甚无谓也。罾、■〈罒令〉、■〈纟衮〉、蚝,民避重征之饷,多有其名而无其物,与牵罟同问诸水滨已耳;大半官为之赔者也。若夫各港之税,无可考其出产之数;今亦止能革船只之例金而已(旧例:船只打造印烙挂号,缴旧规二、三两不等,渔船每月缴钱三百文。五十四年悉行裁革,勒诸石),而额饷不可不完也。民入港取一鱼一虾,无敢不经贌港之手。任其强横,莫得持其短也;官责其饷,亦莫议其短也。朝廷宽征薄赋蠲赈,动数百万,宁与海滨穷民较此数百金之入而多为之取哉?

    重洋隔远,无有缕陈其隐于上官而以入告者;私心过计,窃恐久而大为官民之累也。故因宋论而申明之,以备君子之采择焉。

    存留经费(附)

    各项正杂饷税,除解充兵饷银八千四百四十三两零二分一厘六毫一忽九微,实存支应银二千一百九十一两七银六分一厘九毫九丝八忽一微。支给条项:

    本府同知,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三两一钱二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

    本府马快一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六十两;闰年加银五两,年匀给银二两,实给银六十二两。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斗级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十六两;闰年加银三两,年匀给银一两二钱,实给银三十七两二钱。

    本府经历,薪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一分六厘五毫,照例奉裁充饷)。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府儒学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三钱三分六厘九毫零一忽四微,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六厘。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匀给银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佳里兴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铺兵六十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六钱四分,共银四百五十八两二钱八分;闰年加银三十八两一钱九分,年匀给银一十五两二钱七分六厘,实给银四百七十三两五钱五分六厘。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实给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四十八两。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修理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乡饮二次,银六两。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二丝。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县举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县学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该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

    存恤孤贫冬、夏衣布银(本县属四十六名,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给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厘八毫。孤贫月粮(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实给银一百二十七两四钱七分二厘三毫五丝六忽。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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