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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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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官

    官制官秩政绩

    俗化文翁,媲成都于齐、鲁;风移任锡,进服领于中华。古者天造草昧,具有经纶,故文轸声教炳焉与三代同风。兰僻在海壖,欣瞻露冕,二十年来,咸萧规曹随,或裴清王简,举能其官,各扬其职,流风正未艾也。后之览者,得与二、三执事,共奏海宇升平,岂必有昔襦今裤之别也耶?志职官。

    官制

    官秩

    政绩

    官制

    噶玛兰通判一员,嘉庆十七年设,仿照澎湖通判,管理命盗杂案及征收银榖等事,驻札五围。遇刑名案件,由台湾府审转。仓库仍归府稽查,以专责成。

    分驻头围县丞一员,嘉庆十七年设,仿照淡水艋舺县丞,为专管捕官。道光六年准兼查(乌石港、加礼远)船只。

    罗东司巡检兼司狱事一员,嘉庆十七年设,为专管捕官。因该处垦荒未透,政务亦简,援照竹堑巡检之例,与印官同城兼管司狱事务,时往罗东等处稽察。俟户口日众,应否移驻,随时酌办。

    附考

    康熙三十年奉旨:台湾各官,自道员以下、教职以上,俱照广西、南宁等府之例,将品级相当现任官员内,拣选调补,三年俸满即升。如无品级相当堪补之员,仍归部选。着为令。雍正七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一年,令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风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其加二级,称职者准其加一级,以示鼓励。八年奉准:嗣后调台各员,到任二年,该督抚另选贤能赴台协办。

    雍正十一年覆准:台湾道员准其照镇协之例,三年报满;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准其照参将等官之例,二年报满;俟协办人员到台半年之后,令各该负交代清楚,回至内地。该督、抚照例察核,分别具题。如果实心办理,地方安谧,俱准其以应升之缺即用。再查道府应升之缺,俱系特旨补用,应令该督、抚给咨赴部引见,候旨升用。其同知、通判、知县俱留于本省,遇有应升缺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

    乾隆七年议准:台湾知府缺出,倘所属知府内实无合例可调之员,其任内有督催钱粮未完一分以下者,吏部于本内声明。其台湾知县缺出,仍令该督、抚将应行调补之员调补。如实无可以调补之官,于应升人员内拣选调补。

    乾隆八年奉上谕:外省佐杂等官,朕俱已给赏养廉,各就该省公项所余以分多寡之数。查福建一省,每员止给银二十两,未免用度不敷,可为轸念。着从本年为始,将通省大吏、佐杂等一百九十八员,每员加倍赏银二十两,以资养赡,在盐道库盈余项下支给。

    又议准:台湾训导三年报满,准其调回内地即升。遇应升月分,以县丞、府经等官升用。如该员俸次应升学正、教谕之时,吏部截定俸次,令该督抚挨次论俸升用。

    又议准:嗣后台湾府、厅、县,准其照道员、教职等官一体三年期满报明。该督抚照例具题,分别升用,免其留台协办。

    康熙六十年议准:台湾文武大小各官,不许携带眷属。雍正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年逾四十无子者,准其挈眷过台。

    道光四年,吏部「重修则例」卷七云:一、台湾道并台湾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请旨简用。其余台湾各缺,俱令该督、抚于内地属员内,拣选贤能之员,调补升用。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均准其携带。其不愿者,亦听其自便。同知、通判、知县,无论历俸年限是否久任及知县本缺中简繁要,但得人地相宜,悉准调补(内地久任海疆各缺,俱不得援引比照)。其知县内有籍隶广东者,惟惠、潮、嘉三属人员不准选调,余俱与别省通行精择。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均以到任日起,计扣五年。府经、县丞以及杂职等官,亦由内地人员调补。佐杂中有明白干练之员,虽籍隶粤省,仍准选调。均以候任日起,计扣五年。该督、抚详加甄别,果系才守兼优,实心办事,道员、知府给咨送部引见,侯旨升用。同知、通判、知县、俱遇有台湾应升之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至佐杂等官,果能称职,出具考语,咨部注册。无论该省有无荐举卓异人员,遇台湾应升之缺,即行题咨升补。以上台俸期满之同知、通判、知县、佐杂等官,如遇有内地应升缺出,令该督抚先将台俸期满之员升用一人,次将内地应升之员升用一人,仍照例一体分别题咨办理。其应行引见者,仍照各省题升人员之例,一体令其送部引见。到任未届五年者,概不得以他缺题咨升调。至该员等论俸推升,亦应扣满五年后,再行按班升选。其新设噶玛兰管理民番粮捕通判、头围县丞、罗东巡检兼管司狱事务缺出,该督、抚即于台地现任人员内酌量调补。五年俸满,亦照台俸人员期满之例,即行升用(以上新设通判、县丞、巡检各缺,例由台缺人员拣调,毋庸计扣台俸年限,悉准调补。如调任后升,准其接算前后俸次报满)。

    再,台湾巡检无应升之缺,内地应升。惟主簿一缺,如到任五年以上者,咨部量予主簿升衔。俟再满三年,始终奋勉,咨部准其照升衔遇缺升转。其教授等亦由内地人员内调补。台湾府学训导并台湾等四县教谕、训导缺出,先尽泉州府属之晋江、安溪、同安,漳州府属之龙溪、漳浦、平和、诏安等七学调缺教职内拣选调补。倘有不敷,或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调补。俱俟到任三年俸满,令该督、抚俟该员将满之时,于五月以前,先行拣选调往;令俸满之员交代清楚,回至内地。凡调任之员,除庸劣不堪者,该督、抚随时咨参外,其期满调回之日,该督抚详加甄别,果能称职,出具考语,咨部以应升之缺即用。或一时无应升之缺,准令该督抚咨部,以原官补用,将应升之处带于新任。如系循分供职者,将俸满应升之处查销,仍以原官补用。其有办事因循、年力就衰者,即行查参,勒令休致。

    官秩

    噶玛兰通判(嘉庆十五年四月开疆,十七年八月各员到任)

    杨廷理:广西柳州人。由拔贡捐复知府。嘉庆十五年四月委办开兰事宜,十七年九月初八日接钤记任事。腊月初旬卸委。有传。

    翟淦:山东淄川人。由应例同知,十七年八月初十日借补,二十二年六月在任开缺。有传。

    范邦干:浙江会稽人。由供事南投县丞,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护。

    陈蒸:云南弥勒人,浙江籍。由进士凤山知县,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署。

    高大镛:湖南桃源人。由举人知州,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借补。

    范邦干:见前。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再护。

    姚莹:安徽桐城人。由进士台湾知县,道光元年正月二十四日署,升台湾道。

    罗道:安徽歙县人。由斗六门县丞,元年九月初一日护。

    吴秉纶:湖北东湖人。由举人知县,二年二月初六日署。

    罗道:见前。二年十一月初五日再护。

    吕志恒:江苏阳湖人。由县丞加盐副使,三年七月初一日借补,升台湾府。

    乌竹芳:山东博平人。由举人知州,五年六月初八日署。

    史庆芬:江苏丹徒人。由布都事,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署。

    洪煌:浙江钱塘人,安徽籍。由应例同知,七年三月十三日署。

    李廷璧:云南晋宁州人。由举人彰化知县,九年十二月初八日署。升鹿港同知。

    萨廉,镶红旗满洲人。由笔帖式加同知,十年二月十五日署。

    仝卜年:山西平陆人。由进士惠安知县升补,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任;升台防同知,以知府用。

    魏瀛:湖南衡山人。由举人凤山知县,十五年四月十二日署。

    叶之筠:江西新建人。由举人政和知县,十五年七月初一日署。

    柯培元:山东胶州人。由举人瓯宁知县,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署。

    叶之筠:见前。是年十二月十六日再署。

    李若琳:贵州开州人。由举人漳浦知县,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署。

    阎炘:河南新郑人。由进士罗源知县,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署。

    徐廷抡:江苏宜兴人。由举人崇安知县升补,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任。

    朱材哲:湖北监利人。由进士庶常改部外补同知,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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