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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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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二十四年编审:户如前,口九万六千八百零一。

    道光二十五年编审:户八千三百四十八,口九万七千九百八十五。

    道光二十六年编审:户八万三千六百一十三,口九万九千一百零五。

    道光二十七年编审:户八千三百五十七,口九万九千八百八十九。

    道光二十八年编审:户八千三百五十七,口一十万零八十八。

    道光二十九年编审:户八千三百七十四,口一十万零二千四百四十三。

    道光三十年编审:户八千三百八十三,口一十万零四千二百八十二。

    咸丰元年编审:户八千三百八十三,口一十万零六千七百一十三。

    附考

    嘉庆庚午四月开疆,编查兰属三籍户口,有漳人四万五千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人一百四十余丁。开垦田园二千四百四十三甲零。承粮报部外,尚有熟番五社,九百九十余口,归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余口,另为编审。维时未经奉行保甲,兼之荒垦未透,各花户岁无定额,统计自十五至十八年,烟户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二名,人丁四万二千九百零四口,经有查报在案。至十八年编查保甲,十九年升道糜奇瑜到兰抽查,于是花户人丁有编报,以十九年饬造确数纪实者为始。

    盐课

    噶玛兰盐年额销盐七千石,由台府濑北场买运归厅营销。每石征番广银三钱三分,共征银二千三百一十两,九一折纹银二千一百二十两一钱。逢闰加销盐四百三十二石零,加征闰月盐课本银一百四十二两六钱四分二厘五毫(「志稿」载)。征存九一课本银二千一百零二两一钱,有开除晒价每石番银一钱二分,共开除银七百六十四两。年额实只盈余银一千三百三十七两七分。现行并无开除。

    附考

    嘉庆庚午以前,内地兴化、惠安捕鱼小船,每当春夏之交,遭风收泊,入港将盐散卖,觔七、八钱。间有收售居奇,至秋冬船去,卖及二、三十文者,民番亦相安为常。自设官后,各船既有透漏之虞,而兰中又无可为埕坎之处。初议仿照汀州营销广湖盐引之例,招募鸡笼小船,换给府照,就于莆田、惠安近场探试买拨;而不即议及府场者,以府船运至淡水,须趁南风,而由淡入兰,又须别趁西北风,一年止可一度。其中往来又必经大鸡笼、深澳、泖鼻、三貂,各海口暗礁鳞列,非募熟沙汕之舵工,不能驾驶。兼以兰地又无回货可装,则脚价增昂,而盐价不免于驣贵;故初入奏章程,此条另请妥议。嗣司道议以台郡兰厅究在一脉境界,缓急可以计日而至;且必台场配运,方可清查内地之私盐;于是请准仍行台盐归厅办理。自十八年三月为始,一切雇运、驳载、沿途缉堵,均由厅员遣人经视。其府■〈舟彭〉船到淡沪尾,情愿赴兰者,再加运脚。否则设馆转驳,听从其便。其议年销七千石者,特因兰疆甫辟之时,人丁祗五万四千余口,以一口日食盐三钱而论,年应六觔十二两。五万四千余口年应食盐三千六百余石。加以腌晒各项,合得销盐七千石。并订每觔卖钱十六文,始于课本不亏。所征额银,即由厅拨给兰兵加饷,按年造报奏销。

    存留经费

    噶玛兰厅额征余租番银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元零九瓣六周二尖四厘九毫八丝。自道光六年以后频年水灾,田园多有冲失,请豁无着,额征番银一千七百七十三元九角八瓣八周八尖七厘二毫,仅存额征番银一万六千八百九十五元零九瓣七周三尖七厘六毫(水灾年分详「蠲政」条下)。

    额征供耗榖一万零一百六十二石九斗一升九合零七杪二撮。因道光六年以后,频年水灾,请豁无着,额征田园供耗榖一千零一十五石二斗九升五合六勺六杪八撮。仅存额征供榖八千三百一十六石零二升九合七勺四杪,耗榖八百三十一石六斗零二合九勺七杪四撮。

    案道光二十六年,署厅朱材哲又行勘丈,于二十八年报升田园供耗榖三千八百四十五石八斗五升一合八勺七杪一撮,余租番银四百四十二元八角零六周九尖六厘二毫,请以道光二十九年为始,入额征收。是向来额征之外,现又添有额征。惟现添入额之田园内,有神庙香灯、隘防隘地、香租、隘租,本属轻减,且于丰歉各可通融。一作官租,民间惊为加重,至有不愿输将,往往挨延观望。在民原不免追呼之累,在官应无惰催科之劳。盖分数恐致不足,有碍考成也(西势、抵百叶等处均系香租地,三十九结等处均近番地隘地)。

    坐支款目(岁有定额)

    噶玛兰通判一员,年支俸银六十两、年支养廉银五百两、年支役食银三百五十一两八钱。内额设门子二名、皂隶十二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二名、民壮二十名,每名年支工食银五两九钱五分六厘八毫六丝二忽七微。添设斗级四名、库子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逢闰各加支银五钱。年支铺司兵工食火炬银二百四十八两八钱分;内额设铺司五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添设铺兵(即递夫)三十二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火炬银四钱八分。年支春秋二季致祭(社稷、神祇)坛祭品银二十两(不扣减平银两)。

    头围分县一员,年支俸银四十两、年支养廉银四十两、年支役食银八十六两八钱。内额设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快一名、民壮八名,每名年支工食银六两二钱。

    罗东巡检一员,年支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年支养廉银四十两、年支役食银七十两零六分。内额设皂隶二名、弓役十八名、民壮四名,每名年支工食银二两九钱一分九厘一毫六丝六忽六微。

    以上文职俸廉、役食、祭品、铺司兵,年共支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零六分,在于征存余租项下动支。道光二十三年冬季分起,每两奉文扣存六分减平。除祭品不扣减平外,年共应扣减平银八十八两一钱四分三厘六毫。逢闰加给斗级库子工食银四两,亦扣减平。

    噶玛兰营都司一员(道光五年裁移营制始添),年支俸薪银一百四十一两钱三九分四厘、年支养廉银二百六十两、年支草干银四十八两。

    头围守备一员,年支俸薪银九十两零七钱零五厘六毫、年支养廉银二百两、年支草干银四十八两。

    千总二员(原设一员,道光五年裁移营制始添一员),年共支俸薪银九十六两(每员四十八两)、年共支养廉银二百四十两(每员一百二十两)、年共支草干银四十八两(每员二十四两)。

    把总二员(原设一员,道光五年裁移营制始添一员),年共支俸薪银七十二两(每员三十六两)、年共支养廉银一百八十两(每员九十两),年共支草干银四十八两(每员二十四两)。

    外委四员(原设二员,道光五年裁移营制始添二员),年共支养廉银七十二两(每员一十八两)、年共支饷银七十二两(每员一十八两)、年共支米一十四石四斗(每员三石六斗)。

    额外外委三员,年共支饷银五十四两(每员一十八两)、年共支米一十石零八斗(每员三石六斗),步战兵四百五十五名(原设二百五十五名,道光五年又增二百名),年共支饷银八千一百九十两(每名一十八两)、年共支米一千六百三十八石(每名三石六斗)。

    守兵二百四十名(原设一百四十名,道光五年又增一百名),年共支饷银二千八百八十两(每名一十八两)、年共支米八百六十四石(每名三石六斗)。

    以上武职俸薪、养廉、草干、兵饷,年共支银一万二千七百四十两零九分九厘六毫,在于征存余租项下动支。自道光二十三年冬季分起,每两奉文扣存六分减平。除饷银不扣减平外,年共扣存减平银九十二两六钱四分五厘九毫七丝六忽,逢闰加给饷银九百三十两。

    以上年共支口粮米二千五百二十七石二斗,在于征存供榖项下动碾谷五千零五十四石四斗正。

    又年支弁兵加饷银一千二百四十八两三钱。内额外外委三员(每员四两八钱)、战守兵六百九十五名(每名四两八钱),年额应支加饷银三千三百五十两零四钱,动拨额征盐课本银二千一百零二两一钱,按十二个月由厅写立拨单送营,自向盐馆兑支。尚不敷,加饷银一千二百四十八两三钱,动拨余租。番银一三伸银,亦按十二个月凑支。遇闰则有加征闰月盐课本银一百四十二两六钱四分二厘五毫堪以动支。因此,余租项下只动支银一千一百零五两六钱五分七厘五毫。

    附考

    戍兵加饷,始于乾隆五十三年,奉旨:以林爽文案内抄没田园家产递年租息,给加台澎戍兵粮饷。每兵每月加赏银四钱,岁以为例。逢闰不加。此在未开兰之先,山前营制。噶玛兰仿之动支。盐课本银不足,则以余租拨凑。

    恤赏款目(岁无定额)

    戍兵红事:本身娶妻及子女婚嫁,每事赏银三两。

    戍兵白事:本身亡故及父母、妻亡故,每事赏银四两。

    故弁扶柩:按食廉计算,千总十六两,把总十二两,外委八两。

    故兵运殖:故亡遗骸,由班满队目拾运回籍安葬。如上游之延、建、邵、汀,赏银三两。同标营一起拾运三名以上者,每名赏银二两五钱。如下游之福、兴、漳、泉,赏银一两五钱。同标营拾运三名以上者,每名赏银一两二钱。水师有营船可以带运,每名只赏银一两。

    班兵盘费:班满换回内地,如上游之汀、邵,赏银二两;中游之福州、福宁、延、建,赏银一两五钱;下游之兴、漳、泉,赏银一两。

    附考

    初议盘费归入台、嘉二县官庄项下支领。乾隆五年奉上谕:着总督将闽省生息银两,查算余剩之数,每年计共若干,即于此项内,分别班兵路途遥近,给赏往来盘费,永禁营中帮贴之弊。此在未开兰之先,山前营制。噶玛兰仿之,则就余租项下动支给赏。

    班兵车价:汀州兵每名赏银二钱五分。余则一律赏银一钱五分。

    以上年约需银一千两左右,在于余租项下动支。

    戍兵眷榖:案「志稿」:戍兵眷榖,每兵年额二石四斗,因商船未通,难于配运。嘉庆十八年七月间,请将支剩戍兵月米之盈余正供榖,就于兰地每榖一石,变银六钱,年应配运眷榖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斗,照数变银一千零一十两九钱六分,解存台湾府库,划解司库,转给内地各兵眷。仍俟商船通行之日,再行议配本邑,以符定制。嗣后变解眷榖价银,又于何时停办,无由稽考。惟山前戍兵眷榖,先于雍正二年奉上谕:前往台湾换班之兵丁,守戍海外岩疆,粮饷在台湾支给。伊等所留家口,若无力养赡,则当差之兵丁,必致分心苦累,朕甚为轸恤。每月着户给米一斗,以资养赡。内地米少,则动支台湾所存米石。合计船价,雇募运至厦门,交与地方官,躬亲按户给发,务使均沾实惠。钦此!此在未开兰之先,山前营制也。

    戍兵加赡:雍正七年,奉上谕:福建台湾戍守之兵丁,其父母妻子留在内地,前已加恩,每月给与米粮,以为养赡之资。闻台兵向例,每月将领钱粮扣留五钱,于内地为养赡家口之用。朕思兵丁远涉海洋,所得饷银,又复扣除以养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足。今沛特恩,于驻台兵丁,每年赏银四万两,为内地养赡家口之用。着总督等均匀分派,按期给发,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宽纾,而父母妻子之在内地者又得养赡,以示朕恤兵赏劳之至意。钦此!此在未开兰之先,山前营制也。

    不入额款目

    年支春秋二季致祭文昌宫祭品银一十六元(每次八元),武圣庙祭品银三十四元(每次一十七元),天后庙祭品银一十六元(每次八元),城隍庙祭品银一十六元(每次八元)。

    年支春祭先农坛祭品银八元(另行耕赏诸费银八元,钱八百六十文)。

    年支秋祭厉坛祭品银一十元。

    以上就留补项下动支,不入奏册报销。

    官庄

    噶玛兰厅:官庄四所,年约收租谷一千石。

    附考

    嘉庆年间,翟淦任内,筹办兰地创始之时,虑及新辟土地浮松,风雨过多,诸凡工程,不能依限保固十年。若有损坏,不无赔累。是以愿留新福庄、辛仔罕两处闲散田地,按年纳收租榖五百余石,以为修理文武衙署之资。又留吧荖郁、抵美简等庄闲散田地,收榖四百余石,以为修理兵房之用。归在不入额及加额诸款内。以地多沙松未实,未便率行详报,时复歉岁频仍,入不供出云。

    蠲政

    噶玛兰,嘉庆十六年九月,水冲田园,由委办知府杨廷理勘报。奉豁正供榖六十九石零三升八合四勺四杪、耗羡榖九石六斗零九合九勺七杪。余租折番银一百零九元八角二瓣二周六尖三厘。

    又因西势、辛仔罕尾等佃户逃亡,奉旨准借给款项,筑造堤堰处所(嗣以该结首愿自鸠资,请免动款)。

    嘉庆十七年六月,水冲田园,由通判翟涂勘报。奉豁正供榖三十九石五斗七升五合八勺零九撮、耗羡榖五石四斗九升六合六勺二杪一撮、余租番银六十二元四角六办一周六尖三厘。

    嘉庆二十年八月,水冲田园,由通判翟淦勘报。奉豁新旧三案正供榖二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四合零五杪壹撮、耗羡榖三十石零四斗八升四合零七杪六撮、余租番银四百二十六元三角零八周二尖九厘一毫。嘉庆二十三年,钦奉恩旨蠲免二十一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六百四十一石三斗一升三合七勺四杪一撮、耗羡榖八十九石零一升八合零八杪一撮、余租番银一千六百四十八元六角五瓣二周五尖四厘一毫。

    又蠲免二十二年分民欠未完正供榖一千五百五十三石六斗二升九合三勺六杪三撮、耗羡榖二百一十五石六斗一分八合零二杪四撮、余租番银四百零六元一角八办七周九尖六厘七毫。

    是年七月水冲田园,由通判高大镛勘报。又奉豁正供榖二百一十五石二斗零三合二勺、耗羡榖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七合七勺、余租番银三百五十四元五角八办五周零七厘。

    嘉庆二十五年八月,水冲田园,由护通判范邦干勘报。奉豁正供榖二百三十五石一斗一升二合三勺九杪、耗羡榖三十二石六斗五升二合三勺四杪、余租番银三百八十九元六角一瓣二周五尖三厘。

    道光六年九月,水冲田园,由署通判乌竹芳勘详请豁在案。计正供榖三百六十一石五斗三升二合九勺六杪二撮、耗羡榖三十六石一斗五升三合二勺九杪五撮、余租番银七百三十五元九角四瓣六周九尖八厘三毫。

    附考

    道光六年,水冲田园,详豁无着额征银榖。「旧志」载:报豁供榖三百六十五石零七升四合二勺四杪八撮、耗榖五十石零七斗二合九勺六杪四撮、余租番银七百二十六元零一周五尖二厘六毫。俱与档案详豁数目不符。今按存盘底案改正,以昭核实(咸丰□年增注)。

    道光八年,水冲田园,由署通判朱材哲续报请豁:计正供榖一百六十七石五斗一升八合九勺八杪七撮、耗羡榖一十六石七斗五升一合八勺九杪八撮、余租银三百一十四元零八瓣三周二尖三厘四毫。

    道光十三年,水冲田园,由前通到朱材哲续报请豁:正供榖一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一合零七杪九撮、耗羡榖一十五石九斗五升二合一勺一杪、余租银三百五十五元四角七瓣四周一尖一厘一毫。

    道光二十一年,水冲田园,由通判朱材哲续报请豁:正供榖六十石零八升七合八勺九杪一撮、耗羡榖六石零八合七勺八抄八撮、余租银九十六元零七瓣九周六尖零一毫。

    道光二十二年,水冲田园,由通判朱材哲造报请豁:正供榖五十四石二斗四升五合七勺一杪三撮、耗羡榖五石四斗二升四合五勺七杪一撮、余租银一百零四元六角一瓣二周六尖一厘六毫。

    道光二十三年,水冲田园,由通判朱材哲造报请豁:正供榖七十四石三斗一升三合四勺六杪七撮、耗羡榖七石四斗三升一合三勺四杪六撮、余租银一百零八元一角二瓣七周九尖八厘七毫。

    道光二十四年,水冲田园,由通判朱材哲造报请豁:正供榖四十五石七斗七升五合九勺六杪四撮、耗羡榖四石五斗七升七合五勺九杪六撮、余租银五十九元六角七瓣四周四尖四厘。

    缓征

    噶玛兰,嘉庆十六年九月水淹田亩,由委员杨廷理勘详。奉准缓至次年带征:供榖一百六十三石三斗零四合一杪九撮、耗谷二十二石六斗八升零九勺三杪、余租银三百七十一元二角一瓣七周四尖八厘。

    嘉庆十七年六月,沙压田园,由委员杨廷理勘详。奉准缓至次年带征:供榖五十六石九斗零九合六勺六杪二撮、耗谷七石九斗零四合零五秒六撮、余租银一百二十二元零四周五尖八厘二毫。

    嘉庆二十年八月,沙压田园,由通判翟淦勘详。奉准缓征:供榖四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九合八勺七杪八撮、耗谷六十五石零七升八合五勺七杪九撮、余租银九百五十九元零七瓣零七尖九厘一毫。

    平粜

    道光九年首夏,青黄不接,米价骤昂。前署厅洪煌准绅士等吁请,就常平备贮谷内,借碾二千担平粜,冬成籴补归仓,民赖以济。嗣十三、四年间,民食少歉,升任仝卜年查照前规,谕集总董,给领碾济,依期归补。兰地每遇荒岁,恃此一款,既免乞籴邻封之烦,又省富户摊派之扰;且得以时推陈出新,而无朽蠹之虞。储之有余,民食无艰,洵第一筹备善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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