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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府志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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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役志

    户口土田田赋盐饷陆饷水饷杂税存留经费(附)

    「周礼」:『大司徒登民数于王,王拜而受之』;又『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赋役之际,盖甚重也。既庶而富,王政所先。苟经制立而赋敛节,即汉廷之论盐铁、管子之官山海、唐之两税、宋之雇役,亦非扰民之具。『食时用礼,民可使富』;旨哉言乎!作赋役志。

    户口

    土田

    田赋

    盐饷

    陆饷

    水饷

    杂税

    存留经费(附)

    总论

    户口

    台湾府

    国朝康熙二十二年,台湾始隶版图。通计府属,实在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计男女丁口征米)。

    康熙三十年,奉文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户仍前。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户仍前。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户仍前。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户仍前。

    台湾县

    实在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澎湖口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户仍前。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户仍前。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户仍前。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户仍前。

    凤山县

    实在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户仍前。

    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户仍前。

    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户仍前。

    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户仍前。

    诸罗县

    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户仍前。

    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户仍前。

    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户仍前。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户仍前。

    土田

    台湾府

    按台地田园各有上则、中则、下则之殊,总以十分曰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归版图。清查旧额:田园实在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四毫零二忽三微;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七毫二丝九忽三微(内上则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九毫五丝零二微、中则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厘五毫二丝零二微、下则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厘二毫五丝八忽九微),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七丝三忽(内上则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二毫四丝八忽九微、中则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厘一毫二丝三忽三微、下则五千零六甲五分九厘三毫零八微)。

    另,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二千五百六十五甲二分一厘零五丝八忽;田八百零五甲八分三厘九毫三丝二忽(内上则二百五十甲零八分六厘一毫、中则二百八十六甲四分四厘、下则二百六十八甲五分三厘八毫三丝二忽),园一千七百五十九甲三分七厘一毫二丝六忽(内上则四百八十一甲四分六厘、中则四百零六甲一分八厘九毫、下则八百七十一甲七分二毫二丝六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五百八十一甲二分五厘三毫七丝三忽四微;田七十五甲四分三厘一毫四丝九忽(内上则九甲五分五厘五毫、中则二十一甲八分二厘五毫二丝九忽八微、下则四十四甲零五厘一毫一丝九忽二微),园五百零五甲八分二厘二毫二丝四忽四微(内上则六十四甲二分四厘九毫三丝二忽、中则一百零六甲二分三厘四毫零八忽六微、下则三百三十五甲三分二厘八毫八丝二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三厘零四丝六忽六微;田一百七十一甲九分七厘七毫零九忽(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四十六甲五分二厘三毫五丝四忽、下则一百一十二甲四分五厘三毫五丝五忽),园六百零四甲三分五厘三毫三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八甲九分二厘零一忽、中则五十八甲六分三厘、下则五百二十六甲八分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六百八十六甲四分四厘七毫三丝五忽;田一百二十甲零二分九厘一毫三丝五忽(内上则一分五厘、中则二十八甲四分、下则一百零一甲七分四厘一毫三丝五忽),园五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六毫(内中则二十八甲一分六厘二毫、下则五百二十七甲九分九厘四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九百六十九甲一分零九毫八丝四忽;田一百五十七甲七分八厘六毫五丝一忽(内中则六甲八分三厘零八丝一忽、下则一百五十甲零九分五厘五毫七丝),园八百一十一甲三分二厘三毫三丝三忽(内上则一甲八分、中则二十八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七百八十甲零九分四厘四毫三丝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三百八十八甲五分五厘三毫一丝一忽;田一十六甲七分九厘一毫五丝四忽(内上则五分一厘、中则二甲六分四厘四毫二丝、下则一十三甲六分三厘七毫三丝四忽),园三百七十一甲七分六厘一毫五丝七忽(内上则六甲三分、中则一十六甲四分一厘三毫六丝、下则三百四十九甲零四厘七毫九丝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八百零二甲五分四厘零五丝九忽;田二十六甲五分四厘七毫八丝、(内中则二分四厘六毫、下则二十六甲三分零一毫八丝),园七百七十五甲九分九厘二毫七丝九忽(内上则二甲、中则九甲九分一厘、下则七百六十五甲零八厘二毫七丝九忽)。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一千零七十九甲二分七厘零二丝零二微;田七十三甲二分三厘八毫四丝(俱下则),园一千零六甲零三厘一毫八丝零二微(内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四毫一丝九忽、下则九百八十甲零一分七厘七毫六丝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七甲四分三厘三毫五丝;下则田一甲六分五厘,下则园一百五十五甲七分八厘三毫五丝。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五十二甲八分五厘;下则田七甲四分二厘,下则园四十五甲四分三厘。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七甲六分八厘二毫四丝二忽;下则田六甲八分,下则园一百二十甲零八分八厘二毫四丝二忽。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三十六甲一分零二毫五丝七忽;下则田三十八甲八分七厘,下则园三百九十七甲二分三厘二毫五丝七忽。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四十一甲五分七厘二毫零二忽;下则田八十八甲一分三厘,中则园二分,下则园三百五十三甲二分四厘二毫零二忽。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一十三甲一分九厘;下则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三百一十二甲四分六厘。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七百三十七甲六分一厘七毫三丝四忽;下则田二十甲零三分六厘四毫六丝,下则园七百一十七甲二分五厘二毫七丝四忽。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七百甲零九厘一毫七丝四忽;下则田三甲一分九厘,下则园六百九十六甲九分零一毫七丝四忽。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四百零二甲零七厘;下则田二分,上则园二甲,中则园三甲,下则园三百九十六甲八分七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二甲五分五厘;下则田二分,中则园四十二甲,下则园六十甲三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田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零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五十七甲四分五厘;下则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十五甲七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五十二甲九分七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一甲七分零九毫六丝。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九甲六分三厘。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五甲八分四厘五毫零六忽二微;内田一千六百二十七甲一分五厘八毫一丝(上则二百七十四甲零七厘六毫、中则三百九十二甲九分零九毫八丝四忽八微、下则九百六十甲一分七厘二毫二丝五忽二微),园一万零二十八甲六分八厘六毫九丝六忽二微(上则五百七十五甲七分二厘九毫三丝四忽、中则七百二十五甲一分七厘一毫八丝七忽六微、下则八千七百二十七甲七分八厘五毫七丝四忽)。合计:通府新旧田园共三万零一百九甲七分零九毫八忽五微;内田九千一百六十一甲七分三厘五毫三丝九忽三微(内上则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厘五毫五丝零二微、中则二千二百九十四甲九分零五毫五忽、下则三千九百一十三甲九分四厘四毫八丝四忽一微),园二万零九百四十七甲九分七厘三毫六丝九忽二微(上则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厘一毫八丝二忽九微、中则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厘三毫一丝零九微、下则一万三千七百三十四甲三分七厘八毫七丝五忽四微)。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六丝七忽一微;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四毫三丝零七微(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三丝七忽二微、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三毫三丝二忽四微、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六丝一忽一微),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八毫三丝六忽四微(内上则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二毫二丝五忽四微、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四丝八忽六微、下则三千二百零二甲九分九厘七毫六丝二忽四微)。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四毫四丝九忽;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三丝六忽(内上则一百零一甲五分四厘五毫、中则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四毫三丝六忽),园七十九甲五分四厘五毫一丝三忽(内上则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二十五甲三分、下则三十四甲六分一厘五毫一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厘五毫四丝五忽四微;田一十五甲三分五厘一毫四丝九忽(内上则三分五厘五毫、中则二甲五分一厘五毫二丝九忽八微、下则一十二甲四分八厘一毫一丝九忽二微),园一百零一甲零三厘三毫九丝六忽四微(内上则一甲五分零九毫三丝三忽、中则一十四甲九分零四毫八忽六微、下则八十四甲六分二厘五丝四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厘九毫九丝八忽八微;田三十七甲零三厘八毫九丝一忽(内中则三甲零八厘二毫四丝四忽、下则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六毫四丝七忽),园二百九十五甲零一厘一毫零七忽六微(内上则三甲七分二厘零一忽、中则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一毫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九十六甲九分三厘一毫三丝五忽;田二十六甲九分四厘一毫三丝五忽(内上则一分五厘、中则二甲四分、下则二十四甲三分九厘一毫三丝五忽),园六十九甲九分九厘(内中则一十三甲五分五厘七毫、下则五十六甲四分三厘三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九毫八丝四忽;田一十二甲二分八厘六毫五丝一忽(内中则六分三厘零八丝一忽、下则一十一甲六分五厘五毫七丝),园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厘三毫三丝三忽(内上则七分、中则一十六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四毫三丝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八十七甲八分三厘一毫一丝一忽;田五甲六分一厘一毫五丝四忽(内上则五分一厘、中则八分四厘四毫二丝、下则四甲二分五厘七毫三丝四忽),园八十二甲二分一厘九毫五丝七忽(内上则三甲八分、中则一十甲零九分一厘三毫六丝、下则六十七甲五分零五毫九丝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三毫七丝九忽;田五甲二分五厘七毫八丝(内中则二分四厘六毫、下则五甲一厘一毫八丝),园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五毫九丝九忽(内中则四甲四分一厘、下则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五毫九丝九忽)。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一毫零二微;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则),园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一毫零二微(内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四毫一丝九忽、下则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六毫八丝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三分零二毫八丝;下则田一甲二分五厘,下则园二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八丝。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下则田九甲九分二厘,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二毫;下则田八甲九分三厘,中则园二分,下则园九十五甲零三厘二毫。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下则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九甲九分六厘;下则田二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三甲七分;下则田二分,中则园二甲,下则园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下则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甲九分。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九毫六丝。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九百九十六甲七分九厘一毫四丝二忽二微;内田四百七十四甲一分五厘六毫九丝六忽(内上则一百零二甲五分六厘、中则一百三十二甲零七厘八毫七丝四忽八微、下则二百三十九甲五分一厘八毫二丝一忽二微),园一千五百二十二甲五分三厘四毫四丝六忽二微(内上则二十九甲二分五厘九毫三丝四忽、中则一百五十甲零一分九厘七毫八丝七忽六微、下则一千三百四十三甲零七厘七毫二丝四忽六微)。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一万零四百五十八甲五分一厘四毫九忽三微;内田四千三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一毫二丝六忽七微(内上则九百五十九甲七分七厘七毫三丝七忽二微、中则九百一十七甲六分七厘二毫零七忽二微、下则二千四百八十甲零三分五厘一毫八丝二忽三微),园六千一百九十八甲八分一厘二毫八丝二忽六微(内上则二百三十四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九忽二微、中则一千五百一十八甲零二厘六毫三丝六忽二微、下则四千五百四十六甲零七厘四毫八丝七忽)。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二分零八毫三丝六忽;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六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零四忽),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五忽(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丝四忽、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丝六忽)。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五毫二丝八忽;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六丝八忽(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六丝八忽),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四毫六丝(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四毫六丝)。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八毫二丝八忽)。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三丝八忽;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八忽(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八忽),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六毫三丝(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六毫三丝)。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二毫;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二毫(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二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下则田八甲,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下则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二毫四丝;下则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八毫四丝,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四毫。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下则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下则田七甲四分二厘,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下则田五甲二分,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二毫五丝七忽;下则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丝七忽。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零二忽;下则田七十九甲二分,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二忽。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下则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三毫四丝八忽;下则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四毫六丝,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八毫八丝八忽。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八毫七丝四忽;下则田二甲六分四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八毫七丝四忽。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千一百八十甲六分一厘八毫五丝七忽;内田七百八十七甲七分七厘零九丝四忽(内上则一百零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三十六甲四分二厘、下则五百四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七丝六忽),园二千八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七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百三十七甲零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二千六百二十八甲零七厘七毫八丝一忽)。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九千二百二十八甲八分二厘六毫九丝三忽;内田三千四百六十六甲二分六厘七毫七丝五忽(内上则一千九百一十甲零五分五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三百二十三甲六分四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一千二百三十二甲六厘三毫八丝),园五千二百六十二甲五分五厘九毫三丝六忽(内上则八百七十五甲五分八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三百五十六甲九分一厘五毫一丝四忽、下则四千二十甲零六厘二毫五丝七忽)。

    诸罗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二毫九丝九忽二微;田九百七十甲零四分三厘六毫一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四毫五丝七忽、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下则二十六甲零五厘五毫九丝三忽八微),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九厘六毫八丝一忽六微(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九毫零八忽五微、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四厘七毫一丝七微、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零六丝二忽四微)。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千六百二十一甲四分三厘八丝一忽;田二百甲零六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丝八忽),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一毫五丝三忽(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九毫、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二毫五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厘;田二十甲零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厘七毫一丝;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一毫一丝(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一毫一丝、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六毫(内上则一十甲零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厘四毫;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四十三甲四分),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四毫(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厘;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一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二毫;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厘六毫八丝;田四甲八分(俱下则),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六毫八丝(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六毫八丝)。又奉文令各里自实,共新垦下则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下则园共一百零四甲六分八厘七丝。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下则田一甲六分,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下则田五甲三分,下则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三毫八丝六忽;下则田五分四厘,下则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三毫八丝六忽。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厘三毫;下则田二分五厘,下则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三毫。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上则园二甲,中则园三甲,下则园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七十六甲五分五厘;中则园四十甲,下则园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五千九百七十七甲四分三厘五毫零七忽;内田三百六十五甲二分三厘零三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一毫一丝、下则一百七十五甲四分七厘三毫二丝八忽),园五千六百一十二甲二分零四毫六丝九忽(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四毫、下则四千七百五十五甲六分三厘零六丝九忽)。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一万零八百二十一甲二分五厘八毫六忽二微;内田一千三百三十五甲六分六厘六毫五丝五忽六微(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五丝七忽、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六毫七丝六忽八微、下则二百零一甲五分二厘九毫二丝八微),园九千四百八十五甲五分九厘一毫五丝六微(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九毫八忽五微、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一毫一丝零七微、下则五千二百五十七甲二分四厘一毫三丝一忽四微)。

    田赋

    台湾府

    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八石零三升七合九勺四抄八撮一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一万一千九百二十八石三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抄四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二千零三十八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四抄二撮四圭。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七十石六斗一升六合八勺四抄九撮四圭。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二千一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零二抄五撮。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七十八石三斗八升六合七勺三抄六撮。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一千零三十三石九斗二升九合九勺七抄八撮。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零二十七石三斗一升八合九勺九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五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二勺二抄八撮八圭。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三百八十二石九斗五升五合四勺。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二合。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三百二十五石一斗一升七合八勺零八撮。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三合一勺六抄八撮。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千三百三十三石二斗九升五合八勺四抄八撮。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三石九斗一升九合。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八百三十三石四斗一升一合八勺七抄六撮。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九十石零一斗九合一勺七抄六撮。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九百七十五石五斗八升八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百一十三石九斗四升。康熙四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四十八石零九升六合。康熙四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五升。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七石一斗二升八合。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零三合四抄。以上新垦田园,共计一十二万九千一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七合零三撮七圭。

    另征凤山县属八社土番男妇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每丁口征米不等)。

    计通府新旧田园并八社番丁口米折粟,共征本色粟一十三万八千五百五十二石一斗六升七合零三撮七圭。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六千八百零九石七斗九升二合三勺三抄八撮。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零六斗七升九合。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零八撮。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九勺七抄六撮。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以上新垦田园,共计征粟四万一千四百六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另征八社土番男妇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上淡水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五百零一口,征米六百四十三石六斗;阿猴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三百二十六口,征米四百二十六石一斗;力力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三百二十二口,征米四百二十七石四斗;茄藤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五百七十四口,征米七百四十石零一斗;下淡水社正副土官、数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五百五十八口,征米七百二十石零九斗;放■〈糸索〉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六百一十九口,征米七百八十九石九斗;大泽机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一百五十三口,征米二百五十三石五斗;搭楼社正副土官、教册、公廨、壮少土番男妇共四百九十九口,征米六百四十三石八斗)。共八社土番男妇三千五百九十二口,内该教册、公廨番九十七名,每名征米一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名,每名征米一石七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名,每名征米一石三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原征米一石三斗,今请减三斗,实征米一石。

    计通县新旧田园并番男妇丁口米折粟,共征本色粟五万零七百五十四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诸罗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五升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一抄二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零一合。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五勺四抄。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六勺。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零六斗一升四合八勺。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三勺二抄。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三勺二抄。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六勺八抄。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零七升八合。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二勺六抄四撮。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二勺。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康熙四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康熙四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康熙四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一千一百七十八石二斗五升六合八勺四撮。

    盐饷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三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康熙三十一年,奉文拨归盐院奏销,仍充本府兵饷)。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

    诸罗县

    盐埕无。

    陆饷

    台湾府

    旧额民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六百三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九十九两八钱八分。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四两七钱八分八厘一毫九丝二忽。

    街市店厝四千七百零五间,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六两一钱九分五厘(内瓦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厘;草厝一千八百八十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四百零七两九钱六分)。

    土番社三十八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八百八十八两七钱五分九厘二毫。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社六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九十八两五钱。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四百一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九十六两一钱一分二厘。

    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二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三两八钱零四厘。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四石二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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