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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洛克的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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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仅就道德律独立在成文法规之外来说,不妨把“自然法”看作就等于道德律。好法律同坏法律假如要有什么区别,非有这种道德律不可。对洛克来说,问题简单,因为道德律已由神制定下了,在《圣经》里找得到。这个神学根据一撤掉,问题就比较棘手。但是只要认为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之间有道德上的区别,我们可以这样讲:在没有政府的社会里,由自然法来决定哪种行为在道德上算正当,哪种行为不正当;成文法在可能范围内应该以自然法为指针,传自然法的精神。

    个人有某种不可侵夺的权利之说,按其绝对形式讲,与功利主义是矛盾的,那就是,与所谓正当行为即最有助于促进总体幸福的行为这个学说是矛盾的。但是为了要某个学说成为法的适当依据,它并不是非在一切可能有的情况下都正确不可,只需要在极大多数的场合是对的。我们都能够设想一些场合,那时杀人可说是正当的,但这种场合究属罕见,不能成为反对杀人犯法的理由。同样,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给每个人保留一定的个人自由范围,也许是要得的(我并不说一定要得)。假若如此,纵然人权难免有例外情况,人权说也是相应法律的适当根据。功利主义者总得从人权说的实际效果着眼,来研讨看成是法的根据的人权说,不能够自始便非难人权说违反自己的伦理学。

    第三节 社会契约

    在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中,关于政府的起源,主要有两类理论。一类理论我们已有罗伯特·费尔默爵士为实例:这类理论主张,神把权力赋给了某些人,这些人或他们的后代继承人构成合法政府,所以反抗它不仅是大逆,而且是渎神。这种见解是远古以来人心所认可的:差不多在一切初期的文明各国中,为王的都是神圣人物。国王们自然把它看成是个绝妙的好理论。贵族们有支持它的动机,也有反对它的动机。于这理论有利的是,它强调世袭主义,而且对抵制骤然兴起的商人阶级这件事给予庄严的支持。若中产阶级比起国王来,是贵族所更为惧怕或憎恨的,这种动机便占优势。如果事情适相反,尤其是假若贵族自己有获得大权的希望,他们就往往反对国王,因而排斥各种王权神授说。

    另一类主要理论——洛克是其代表者——主张民政政治是契约的结果,并非由神权确立的东西,而是纯粹现世的事情。有的著述家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历史事实,有的看成法律拟制①;对所有这些人来说,重要的问题是为统治权力找出一个现世的起源。事实上,除这个想像的契约外,他们再想不出什么可替代神授权说的东西。除谋反者而外,人人感觉必须为服从政府这件事找出某种根据,他们认为只是说对大多数人来说政治的权力有方便是不够的。政治在某个意义上必须有一种强人服从的权利,若不说那是神命,似乎只好说是契约授予的权利了。因此,政治是由契约设立的这个学说,几乎在所有反对王权神授说的人当中都得人心。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中这个理论略露眉目,但是在格老修斯的著作里见得到最早对它的郑重发挥。

    ①旧法学名词,指为了事件便于解决,在法律上假定某事物为事实,而不问它是否真实。——译者

    契约论可能成为一种为专制政治辩解的理论。例如,霍布士认为公民之间有一个契约,把全部权力移交给选定的主权者,但是该主权者并非契约的一方,因此势必获得无限制的权力。这种理论起初本来就可以成为克伦威尔极权国家的口实;王政复辟之后,它给查理二世找到根据。然而在洛克讲的那种契约论中,政府为契约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这契约中的义务,可以有正当理由反对它。洛克学说在本质上或多或少是民主的,但是民主成分受到一个(暗示而未明言的)见解的限制,那就是没有财产的人不应当算公民。

    现在我们看关于当前这个问题,洛克是要讲些什么。

    首先有一个政治权力的定义:

    “所谓政治权力,我以为即制定法律的权利,为了规定与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附带着死刑、下而至于一切轻缓刑罚,以及为执行这种法律和为防御国家不受外侮而运用社会力量的权利,而这一切无非为了公益。”

    据他讲,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是自己的讼案中的法官,由此生出种种不便当,政治是其救治手段。但是若君主是争执的当事者,这就不成其为救治手段,因为君主既是法官又是原告。为了这些理由,所以产生一个意见,认为政府不可是专制的政府,而且司法部门应该独立在行政部门以外。这种议论在英国在美国都有了远大前途,但是目前我们暂且不谈。

    洛克说,每人天生就有权惩治对他本身或他的财产的侵袭,甚至致人死命。在人们把这个权利转移给社会或法律的场合,而且只在这种场合,才有政治社会。

    君主专制不算是一种民政政治,因为不存在中立威权,裁定君主和臣民之间的争执;实际上,君主在对臣民的关系上依然处于自然状态。希望一个生性粗暴的人因为作国王就会有道德,是没有用的。

    “在美洲森林里要骄横为害的人,在王座上大概也不会善良很多;在王座上,恐怕他将找出学问、宗教为他对臣民所做的一切事情辩护,凡有胆敢提出怀疑的人,利剑立刻叫他们噤声。”

    君主专制正好像人们对臭猫和狐狸有了防护,“却甘心被狮子吞噬,甚至可以说以此为安全。”

    市民社会势必要服从过半数,除非大家同意需要更多的人数(例如,就像在美国,要修改宪法或批准条约时。)这听起来好像民主,但是必须牢记洛克首先认为妇女和穷人是被排斥在公民权利以外的。

    “政治社会的发端有赖于各个人同意联合组成单一的社会。”据他(有些不大认真地)主张,这种同意必是在某个时代实际有过的,虽然他承认除了在犹太人中间,各处政治的起源都在有史以前。

    设立政治的市民契约只约束订立这契约的那些人;父亲所订的契约,儿子必得重新承认。(由洛克的原则如何推出来这点,显而易见,但此话却不太现实。有哪个美国青年到了二十一岁,宣称“我不要受创建这合众国的那个契约的约束”,他就会惹来一身麻烦。)

    据他讲,依据契约的政府,其权力决不越出公益范围以外。方才我引证了一句关于政治权力的话,话尾是“而这一切无非为了公益。”洛克好像没想起来问一问,这公益是要谁来判定的。显然,如果由政府判定,政府就总下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大概洛克会说,该让公民中过半数人判定。但是有许多问题得迅速决定,不容先查明选民的意见;其中和战问题或许是最重要的了。在这样的事情上,唯一的救治手段是给予舆论或舆论代表者们某种权限(例如弹劾权),有权事后惩办那些做出不孚人望的行为的行政官吏。但是这常常是个很不够的手段。

    我在上文引证了一句话这里必须再引一遍:

    “人类结合成国家,把自己置于政治之下,其伟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们的财产。”

    和这个原则取一致,洛克宣称:

    “最高权力若不经本人同意,不得从任何人取走其财产的任何部分。”

    更让人惊诧的是这个讲法:军队长官对部下兵士们尽管操生杀大权,却没有拿走金钱的权。(据此说来,在任何军队里,惩办轻微的违犯军纪,处罚款是不对的,却许可通过鞭挞一类的体伤来惩罚。这说明洛克让他的财产崇拜带到了何等荒谬的地步。)

    课税问题依我们想总会给洛克作梗,他却丝毫无睹。他讲,政府的经费须由公民负担,但是要经公民同意,就是说有过半数人的同意。但请问,倒是为什么有过半数人的同意便够了?他说过,必须有个人的同意,政府才有正当理由拿走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据我想,各人默然同意照过半数人的决定课税,这一点被洛克假定为包含在各人的公民身分中,而公民身分又被假定是由己自愿的。不必说,这一切有的时候和事实完全相反。关于自己应属于哪个国家,大部分人都没有有效的选择自由,至于想不属于任何国家,如今谁也没有这个自由。举个例,假使你是和平主义者,不赞成战争。随你住在什么地方,政府总要为军事用项拿走一些你的财产。有什么正当道理能使你不得不接受这点呢?我可以想像许多个答案,但是我认为哪个答案和洛克的原则也不是一致的。他未经适当考虑就横加上服从过半数的准则,而且除神话性的社会契约外,他也没提出从他的个人主义的前提到这准则的任何过渡。

    社会契约按这里所要求的意义讲,总是一种架空悬想的东西,即使在从前某个时代实际有过一个契约创建了我们说的那个政府。美国是一个切题的实例。当初制订美国宪法时,人们是有选择自由的。即使在当时,有不少人投了反对票,这些人因此便不是契约的当事者。当然,他们本来可以离开那个国家,由于留下没走,结果被视为就得受他们未曾同意的契约的约束。但是实际上离开自己的国家通常是难事。谈到宪法既制订之后出生的人,所谓他们的同意,更加不着边际了。

    与政府相对抗的个人权利这个问题,是个很难讲的问题。民主主义者认为如果政府代表着过半数人,它有权强制少数,这太轻率了。在某个限度以内,这话定然不假,因为强制乃是政治少不得的要素。但是多数派的权神授说如果强调得过分,会成为和王权神授说几乎一样暴虐的东西。洛克在《政治论》里关于这问题没有怎么谈论,但是在他的《论宽容的书简》中考察得相当详尽,他主张凡信仰神的人,决不该因为他的宗教见解的缘故而被治罪。

    契约创立了政治之说,当然是进化论以前的讲法。政治如同麻疹和百日咳,必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固然它也和这两种病一样,可能突然传入像南洋群岛那样的新地域。人们没研究过人类学以前,完全不知道政治的萌芽里所涉及的那种种心理过程,完全不知道促成人们采纳后来才知有益的那些制度风习的种种离奇古怪的理由。但是社会契约说当作一个法律拟制,给政治找根据,也有几分道理。

    第四节 财产

    由我们以上就洛克对财产的意见所讲的话看来,可能觉得仿佛洛克拥护大资本家,既反对比他们社会地位高的人,也反对比他们社会地位低的人,然而这可说只是部分真实。在洛克的著作中,见得到预兆高度资本主义的学说的论调,也见得到隐隐预示较近乎社会主义的见解的论调,不调和地并存着。和在大部分其它问题上一样,在这个问题上单方面引证他的话容易歪曲他的意思。

    下面我写出关于财产问题洛克的一些主要论断,以在书中出现的先后为序。

    首先,据他讲每个人对他个人劳力的产品持有私人所有权,或者至少说,应当持有这种权。在工业生产前时代,这准则还不像到后来那么不现实。城市生产在当时主要是自己保有工具、自售产品的手艺人干的。至于农业生产,洛克所隶属的那个学派认为“小农自耕制”算是最好的制度。他讲,人能够耕多少田地,他就可以保有多少田地,但不得更多。他好像随随便便地不理会在欧洲的所有国家,若不经一次流血革命,这个方案可说简直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到处农田大部分属于贵族们所有,他们从农民那里强征固定一部分(往往一半)农产品,或强征可能随时变动的地租。前一种制度盛行于法国和意大利,后一种制度盛行于英国。比较靠东方,到俄国和普鲁士,劳动者是农奴,他们为地主干活,实际上没有一点权利。这种旧制度在法国因为法国大革命而结束,在北意大利和西德意志,由于法国革命军的侵略宣告终了。在普鲁士废止农奴制度,是被拿破仑战败的结果;在俄国,是克里米亚战争失败的结果。但是在这两个国家,贵族仍保持了地产。在东普鲁士,这种制度虽然受到纳粹的严厉管制,一直存留到现在;①在俄国和现今的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由于俄国革命,贵族被剥夺了土地。在匈牙利、罗马尼亚和波兰,他们存留下来;在东波兰,贵族们在1940年被苏联政府“清算”。不过苏联政府竭尽了一切能事在俄国全境改行集体耕作制,不改行小农自耕制。

    ①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译者

    在英国,向来的发展比较复杂。在洛克的时代,农村劳动者的处境因为存在着公有地而有所缓和:农村劳动者对公有地保有重要的权利,因此便能够自产相当大一部分粮食。这种制度乃是中世纪的遗制,近代头脑的人是不以为然的,他们说从生产的观点看,这种制度不经济。于是有了一个圈占公有地运动,从亨利八世年间开始,在克伦威尔统治时代继续下去,但是直到1750年左右才雷厉风行起来。从那时以后,大约九十年之间,一块又一块的公有地被圈起来,移交给当地的地主。每圈一回,就需要国会有个法令,于是操纵国会两院的贵族们无情地运用他们的立法权肥己,而把农业劳动者推到饥馑的边缘。逐渐,由于工业的发达,农业劳动者的境况有了改善,因为否则防止不了他们往城市迁移。现在,由于有劳埃德-乔治所创立的税制,结果贵族迫不得已放弃了他们的大半农业财产。但是那些也拥有城市财产或工业财产的贵族们,却一直能够紧握住他们的不动产。迄今没发生急剧的革命,却有一种现今还在进行着的渐次过渡。目前,那些仍旧富有的贵族们,其财富来源都是仰赖城市财产或工业财产。

    这段漫长的发展过程,除在俄国外,可以看作符合洛克的原则。事情怪的是,他虽然能够提出需要有那么多革命然后才可以付诸实施的学说,然而却没丝毫征象表现出他认为当时存在的制度不公平,或察觉这制度与他倡导的制度不同。

    劳动价值说——即生产品的价值取决于耗费在该产品上的劳动之说——的创立,有人归之于马克思,有人归之于李嘉图;不过这种学说在洛克的思想中就有了,而洛克所以产生这种思想又是由于有上溯至阿奎那的一系列前人。陶奈总结经院派的学说时讲:

    “这种议论的精髓就是,制造货品的手艺人,或运输货品的商人,于理可以要求报酬,因为他们全在自己的职业中出劳力,满足公共的需要。万难容赦的罪过是投机者和经纪人的罪过,因为这般人是靠榨取公众必需品牟夺私利的。阿奎那教义的真传是劳动价值说,经院派学者中最末一人是卡尔·马克思。”

    劳动价值说有两面,一是伦理的一面,另一面是经济的一面。换句话说,它可以是主张生产品的价值应当与耗费在这产品上的劳动成正比,也可以是主张事实上这劳动规制着价格。后一说不过大致上正确,这是洛克所承认的。他讲,价值的十分之九由于劳动;但是关于其余十分之一,他毫无表示。他说,给一切东西加上价值差异的是劳动。他举印地安人所占据的美洲的土地为实例,这些土地因为印地安人不事开垦,几乎不具有丝毫价值。他好像并不领会,土地这东西只要一有人愿意在它上面劳动,尚未实际劳动之前,它就可以获得价值。假如你保有一块荒地,人家在上面发现石油,你没在这土地上干半点活也能卖一个好价钱。他不想这种情况,却只想到农业,在他那个时代自然如此。他赞成的小农自耕制对于像大规模开矿那样的事情是用不上的,因为这类事情需要高价设备和大批的工人。

    人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持有权利这条原则,在工业文明里不管用。假定你在造福特汽车的一道工序里工作,那么总产额中哪一部分出于你的劳动,让人该如何估计呢?又假定你受铁道公司聘用管运输货物,有谁能断定你对生产这货物应视为有多大贡献?由于这种种理由,所以想防止剥削劳动的那班人才放弃了各自的产品各自有权的原则,赞同偏社会主义化的组织生产与分配的方法。

    向来倡导劳动价值说,通常是出于对某个被看成掠夺性的阶级的敌意。经院学者只要主张它,便是由于反对高利贷者,那种人大多是犹太人。李嘉图主张它以反对地主,马克思反对的是资本家。然而洛克好像是对任何阶级不抱敌意,在一种真空中主张这理论的。他唯一的敌意是对君主的,但是这跟他对于价值问题的意见没关系。

    洛克的见解有的真古怪,我不知道怎么能把它说得近乎道理。他说,人不可有自己和家人尚未及吃完就非烂不可的那么多的李子;但是以合法手段能弄到多少黄金、多少块钻石,却是可以的,因为黄金和钻石是不腐烂的。他没想到持有李子的人,在李子未腐烂以前未尝不可把它卖掉。

    洛克把贵金属的不腐坏性看得甚了不起,他讲,贵金属是货币的来源,也是财产不均的来源。他好像以一种空想的学究风度悲叹经济上的不平等,但是他当然并不认为还是以采取那种可能防止经济不平等的措置为明智。想必他和当时的所有人一样,深深感到富人主要作为艺术、文事的奖励者给文明带来的利益。在现代美国也存在着这种态度,因为美国的科学和艺术大大依赖富豪的捐助。在一定程度上,文明是社会不公推进的。这件事实是保守主义中极其体面之处的根据。

    第五节 约制与均衡说

    政治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几种职权应分离之说,是自由主义的特色;这学说是在英国在反对斯图亚特王室的过程中兴起的,至少关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由洛克阐明的。他讲,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必须分离,以防滥用权力。当然不言而喻,他说到立法部门,指的是国会,他说行政部门,就指国王;不管他在逻辑上想要指什么意思,至少在情绪上他指的是这个。因此,他把立法部门看成是良善的,而行政部门则通常是恶劣的。

    他说立法部门应当高于一切,只不过它必须能由社会罢免。言外之意,立法部门得像英国下院那样,不时通过民众投票来选举。立法部门要能够由民众罢免这个条件,认真讲来,对于在洛克时代英国宪法容许给国王和上院的作为立法权一部分的那种职分是个谴责。

    洛克说,在一切组织得良好的政府中,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分离的。于是就发生这个问题:在它们起冲突的时候该怎么办?据他说,行政部门如果不按适当时间召集立法官员,它就是与人民开战,可以通过暴力把它撤除。这显然是在查理一世治下发生的事情让人联想起的一种意见。从1628年到1640年,查理一世竭力要排除国会,独自掌权。洛克感觉这种事情必须制止,必要时诉之于内战。

    他说,“暴力只可用来反对不公不法的暴力。”只要不存在一个什么团体,有法权宣判在什么时候暴力“不公不法”,这条原则在实际事情上就毫无用处。查理一世打算不经国会同意征收造舰税①,这件事被他的反对者们断言为“不公不法”,而他断言它又公又法。只有内战的军事结局证明了他对宪法的解释是错误解释。美国的南北战争也发生了同样事情。各州有退出联邦的权利吗?那谁也不知道;只有北军的胜利才解决了这个法律问题。我们从洛克及当时大多数写书的人见得到一个信念:任何正直的人都能知道什么事是公正合法的;这种信念完全没把双方的党派偏见的力量估计在内,也没考虑到不论在外界或在人良心当中都难建立一个对议论纷纭的问题能够下权威性裁断的法庭。在实际事情上,这种纠纷问题假如十分重大,并不由正义和法律解决,而完全由实力解决。

    ①战时对海港及沿海城市所课的一种国防税;1634年至1636年查理一世在平时对内陆城市也课了这种税。——译者

    洛克也有些承认这一事实,固然他是用隐话承认的。他说,在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争执中有某些案件在苍天底下没有法官。由于苍天不下明白的判决,所以这实际上就是说只能凭打仗取得解决。因为据认为当然苍天要把胜利给予较好的义举。任何划分政治权力的学说总离不了这类的见解。这种学说若体现在宪法中,那么避免不时打内战的唯一办法就是行使妥协和常识。但是妥协和常识乃是人的习性,成文宪法是体现不了的。

    出人意料的是,尽管司法组织在洛克时代是个议论得火炽的问题,关于司法组织他却一言未发。一直到光荣革命时为止,法官总是随时能够被国王解职的;因此当法官的都要判国王的敌对者有罪,而把国王的同党无罪开释。革命之后,法官被定为非有国会两院的敕语奉答文不得免职。大家以为这样一来法官的判决就会遵照法律来下了;事实上,在牵涉宗派性的案件里,这无非让法官的偏见代替了国王的偏见。不管怎样,凡约制与均衡原则得势的地方,司法部门就和立法及行政部门并列,成为政府的第三个独立分支。最可注目的实例是美国最高法院。

    约制与均衡说的历史很有趣。

    在它的发祥国英国,是打算拿它来限制国王权力的,因为国王在革命以前向来完全控制行政部门。可是,逐渐行政部门成了依属国会的部门,因为一个内阁若没有下院中多数的支持,便不可能继续下去。这样,行政部门虽形式上不然,实际上成了国会选定的一个委员会;结果是立法权和行政权渐渐越来越不分。过去五十来年中间,由于首相有解散国会之权以及政党纪律日益严格化,出现又一步发展。现下国会中的多数派决定哪个政党执政,但是既决定这点之后,国会实际上不能再决定别的任何事情。动议的法案只要不是由政府提出的,几乎没有成立过。因而,政府又是立法部门又是行政部门,它的权力不过由于时而必要有大选才受到限制。当然,这种制度跟洛克的原则完全背道而驰。

    在法国,因为孟德斯鸠极力鼓吹这个学说,它为法国大革命当中比较温和的各党派所信奉,但是雅各宾党人一胜利,就被扫除得暂时无声无息。拿破仑自然要它无用,不过在王政复辟时它复活了,拿破仑三世一抬头又随之湮灭。1871年这学说再一次复活,而且促成通过一部宪法,其中规定总统几乎无权,政府不能解散议会。结果就是让国民议会无论和政府对比起来或和选民对比起来都有了很大的权限。权力的划分有甚于近代英国,但是还够不上依洛克的原则应有的划分,因为立法部门凌驾于行政部门之上。这次大战之后法国宪法会成什么样子,未可逆料。

    洛克的分权主义得到了最充分应用的国家是美国;在美国,总统和国会彼此完全独立,最高法院又独立在总统和国会以外。无意之中,美国宪法把最高法院定为立法部门的一个分支,因为只要最高法院讲不成为法律的就不算法律。最高法院的权限在名义上仅是解释性的权限,这实际上使那种权限更增大,因为这一来便难于指责那些想当然是纯法律性的决定了。这部宪法自来仅有一度惹起了武装冲突,这一点十足说明了美国人在政治上的贤达。

    洛克的政治哲学在工业革命以前大体上一直适当合用。从那个时代以来,它越来越无法处理各种重大问题。庞大的公司所体现的资产权力涨大得超乎洛克的任何想像以外。国家的各种必要职权——例如在教育方面的职权——大大增强。国家主义造成了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联盟,有时两者融为一体,使战争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单一的个体公民已经不再有洛克的思想中他所具有的那种权力和独立。我们的时代是个组织化时代,时代的冲突是组织和组织间的冲突,不是各个人之间的冲突。如洛克所说,自然状态还存在于国与国之间。先必须有一个新的国际性“社会契约”,我们才能领受从政治可以指望到的福惠。国际政府一旦创立起来,洛克的政治哲学有不少又适用了,虽然其中关于私有财产的那一部分不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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