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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还魂延寿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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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知道原因是在哪里。

    人民的权利,即生命的权利,财产的权利,自由的权利,都是人民经过许多斗争,才能获得的。而既已获得之后,欲使个人权利不受别人侵害,欲使政府不会忘记人民有这权利,又将权利写在文书之上,而成为法律。所以权利之获得是由斗争,法律不过将人民已得的权利,用黑字写在白纸之上而已。所有权制度,身体自由,契约自由,营业自由,思想自由,结社自由都是人民经过数世纪的斗争,而后获得的。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吾人读欧洲历史,就可知道。耶林(R. v. Ihering)有言: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由这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密情感。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流血所获得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2]。

    权利由权利人观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观之,亦必以侵害权利为他的利益。所以权利斗争很难避免,上自国权,下至私权,莫不皆然。国际法上有战争;而国民对于政府之违宪行为,又有暴动和革命;在私权方面,中世有私刑及决斗,今日有民事诉讼。此数者形式不同,目的亦异,而其为斗争则一[3]。其斗争也,往往不计利害。甲国侵略乙国,虽然不过荒地数里,然而乙国往往不惜宣战。为数里之荒地,而竟牺牲数万人之生命,数亿元之巨款,有时国家运命尚因之发生危险。此种斗争有什么意义呢?盖乙国国民对于权利之侵害若沉默不作抗争,则今天可夺取数里荒地,明天将得尺进尺,夺取其他土地,弄到结果,乙国将失掉一切领土,而国家亦灭亡了。由此可知国家因数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者,乃是为生存而作战,为名誉而作战;牺牲如何,结果如何,他们是不关心的。国民须保护其领土,则农民土地若为邻人侵占数尺,自可提出诉讼。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金钱上的利益,而是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即不是单单要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所以诉讼不是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4]。

    对于不法行为而作勇敢的斗争,这是法律能够发挥效用的条件。故凡劝告被害人忍受损害,无异于劝告被害人听人破坏法律。不法行为遇到权利人的坚决反抗,往往会因之中止。耶林说过,“勿为不法”(thue kein Unrecht)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dulde kein Unrecht)尤为可贵。盖不法行为不问是出之于个人或是出之于政府,被害人若肯不挠不屈,与其抗争,则加害人有所顾忌,必不敢轻举妄动。由此可知我们保护自己的权利,不但是我们对于自己的义务,且又是对于社会的义务[5]。

    权利斗争同时又表现为法律斗争。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时,成为问题的不限于权利主体的利益,即整个法律亦会因之发生问题。看吧!屋内多了一道藩篱,官署认为违章建筑,而欲拆除之,这不是个人问题,而是法律受了曲解的问题。法律禁止违章建筑,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安全,官署因缘为奸,则整个法律将随之破坏。莎士比亚所著《威尼斯的商人》中有下列一段话: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花钱买来的,这属于我,我必须得到。

    你们拒绝不予,就是蔑视你们的法律!

    这样,威尼斯的法律要失去权威。

    ————我需要法律!

    ————我这里有我的证件。

    耶林以为:“我需要法律”一语,可以表示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有了这话,事件便由Shylock之要求权利,一跃而变成威尼斯的法律问题了。当他发出这个喊声之时,他已经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犹太人,而是凛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权利(Recht)与威尼斯的法律(Recht)成为一体。他的权利消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归消灭。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诡计,拒绝Shylock履行契约。契约内容苟有反于善良风俗,自得谓其无效。法官不根据这个理由,大众均承认其有效了,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条件,这犹如法官承认地役权人得行使权利,又不许地役权人留足印于地上。这种判决Shylock何能心服。当他悄然离开法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悄然毁灭了[6]。耶林又引另一本小说,即Henrich von Kleist的Michael Kohlhaas。Shylock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从法院的判决。反之Michael Kohlhaas,则不然了。他应得的权利受了别人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护;君主又左袒被告,不作正义的主张。他悲愤极了。他说:“为人而受蹂躏,不如为狗”,“禁止法律保护吾身,便是驱逐吾身于蛮人之中,他是将棍子给我,叫我自己保护自己”。于是愤然而起,挥其利剑,全国为之震骇,腐化的制度为之动摇,君主的地位为之战栗。然而驱使Kohlhaas作此行动,并不是单单报仇而已,而是基于正义的观念,即“余当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复名誉;并为同胞将来所受的侵害,要求保护,这是余的义务”。结果,他便对于从前宣告他为有罪的人————君主、官吏及法官,科以二倍三倍以上的刑罚。痛快!痛快极了!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罗马,法官受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根据法律,而唯视金钱多少,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权利,这是势之必然[7]。所谓“迫上梁山”就是一百零八条好汉尤其是林冲、武松等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域驱逐他们出境,他们只有投身于罪犯之中,做破坏法律的事。

    更进一步观之,国民只是个人的总和,个人之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和行动。个人关于私权之主张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恶法律和恶制度的压迫,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反抗,一旦遇到政府破坏宪法或外国侵略领土,而希望他们奋然而起,为宪政而斗争,为祖国而斗争,事所难能。凡耽于安乐,怯于抗斗,不能勇敢防卫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是私权上勇敢善战之士[8]。专制主义是最蔑视私权的。赋税任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出一言而盈廷称圣,发一令而四海讴歌,人民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丧失斗争的精神,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亦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者以盲从敌人政府。到了这个时候,政治家方才觉悟,要培养对外民气,必须培养对内民气,亦已晚矣。英国人民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驭者的欺骗,纵令急于出发,亦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顾[9]。有这斗争精神,故于国内,能够争取民主政治;于国外,能够争取世界霸权。回顾吾国人民又如何呢?数千年来受了专制政治的压迫,权利虽受侵害,亦不敢依法争辩,最多不过利用邪巧的方法,排除障碍,以恢复自己的权利。我们只看《西游记》上太宗与鬼龙,唐僧与寇家的诉讼,就可知道。

    * * *

    [1] 魏文帝崩,明帝践位,司马懿与曹真、陈群并受遗诏辅政;明帝崩,齐王芳立,懿又与曹爽受遗诏辅政。

    [2] Rudolf von Ihering, Der Kampf ums Recht, 12 Aufl., 1925 (Wien), S. 12 f.

    [3] R. v. Ihering, a. a. O., S. 13 f.

    [4] R. v. Ihering, a. a. O., S. 17 f.

    [5] R. v. Ihering, a. a. O., S. 51 f.

    [6] R. v. Ihering, a. a. O., S. 59及59-60之注,及同书序文S. XI-XIII。

    [7] R. v. Ihering, a. a. O., S. 61 ff.

    [8] R. v. Ihering, a. a. O., S. 67 ff.

    [9] R. v. Ihering, a. a. O., S. 4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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