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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感觉材料与物理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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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如我们所说的那样)这枚便士最靠近眼睛的一个地方;所谓最靠近,就是说如果再有任何靠近,它就无法被看到了。但是,通过触觉,我们可以使这个系列变长,一直到这枚便士触及到眼睛为止;但在触及眼睛后,它就不能继续变长了。假如我们沿着一条先前所定义的那种意义上的视景线移动,那么通过想象这枚便士被移除,我们仍然可以凭借另外一枚便士(比如说)来延长这条视景线;而且对于用这枚便士所定义的任何别的视景线,我们也可以做同样的事情。所有这些线都在某一地点会合,也就是说,在某一视景中会合。这个视景将被定义为“这枚便士所在的地方”。

    被构造出来的物理空间中的两个地点在什么意义上与一个特定的“可感的东西”联系在一起,现在是显而易见了。首先存在这样的地方,即该“可感的东西”是其一个分子的视景;这就是该“可感的东西”由之出现的地方。其次存在一个地方,即该“可感的东西”是作为其一个分子的事物所在的地方,而所谓的一个分子就是一个现象;这就是该“可感的东西”所在的地方。这个作为一个视景中的一个分子的“可感的东西”,是与另一视景相关联的;这另一视景就是该“可感的东西”作为其一个现象的事物所在的地方。对于心理学家来说,“由之出现的地方”是更有趣的,而且这个“可感的东西”在他看来因而是主观的,并且就是感知者所在的地方。对物理学家来说,“所在的地方”是更有趣的,并且这个“可感的东西”在他看来因而是物理的、外在的。在这两种显然不相容的观点中,每一种观点的理由、限度及不完全的辩护,都可以从上述与一个特定的“可感的东西”相联系的地点的两重性中看出来。

    我们看到,我们能够在视景空间中为一个物理事物确定一个位置。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的身体的不同部分将在视景空间中获得位置,而且我们的感觉材料处于其中的视景在我们的头脑内部这一说法因此是有意义的(这一说法是真是假与我们没有多大关系)。由于我们的心灵是与我们的感觉材料处于其中的视景相关联的,我们可以认为这个视景就是我们的心灵在视景空间中的位置。因此,假如在上述所定义的意义上,这个视景在我们的头脑内,那么心灵在头脑中这个陈述就有一种令人满意的意义。关于一个特定事物的各种不同现象,我们现在能说,其中一些现象比另一些现象更靠近该事物;那些处于靠近“这个事物所在之处”的视景中的现象是更靠近的。我们因而能为下述陈述找到一种意义,不管这种意义是真是假:在近处考察一个事物,相比于从一定距离之外观察它,将让我们了解更多关于它的东西。我们也能为“居于主体与其一个现象是他的一种材料的事物之间的事物”这个短语找到一种意义。人们经常提出的支持感觉材料的主观性的一个理由是,当我们发现难以设想一个事物自身发生了变化时,比如说,当变化是因为我们闭上眼睛而导致的或者是因为我们眯着眼睛以便产生重影而导致的时,这个事物的现象是可以变化的。假如这个事物被定义为由其现象所构成的类(这是上面所采纳的定义),那么每当它的任何一个现象发生变化时,它自然一定会产生某种变化。不过,在这些现象据之发生变化的两种不同方式之间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区分。假如我看了一个事物之后闭上眼睛,那么我的眼睛的现象在每一个拥有这样的一个现象的视景中都有变化,而这个事物的绝大多数现象将不会发生变化。作为一个定义问题,我们可以说,不管一个事物的现象如何靠近该事物,当与该事物一样近或更靠近该事物的一些现象发生变化时,这个事物就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我们将说,假如在该事物的现象中,尽管只有离该事物较远的现象发生了改变,但所有未超出一定距离的现象都没有发生变化,那么这种变化就是发生在别的事物上。从这种考虑出发,我们自然地被引导着去考虑物质问题;这个问题必须成为我们接下来的话题。

    (九)关于物质的定义

    我们把“物理事物”定义成了由其现象所构成的类,但是,这几乎不能拿来作为一种关于物质的定义。我们希望能够表达这个事实,即一个事物在一个特定视景中的现象在原因上受到在这个事物与这个视景之间的物质的影响。我们已经为“在一个事物与一个视景之间”找到了一种意义。但是我们想要物质成为某种不同于由一个事物的现象所构成的整个的类的东西,以便陈述物质对现象的影响。

    我们通常假定,当一个事物更靠近我们时,我们所得到的关于该事物的知识就更准确。从远处,我们看到它是一个人;然后,我们看到它是琼斯;再进一步,我们看到他在微笑。完全的准确只有作为一种极限才能达到:假如当我们接近琼斯时他的现象趋向于一个极限,那个极限就可以被认为是琼斯实际所是的东西。显然,从物理学的观点看,一个事物的现象几乎不“涵盖”远处的现象。我们因此可以提出下述尝试性的定义:

    一个特定的事物的物质,就是该事物的现象随着与该事物之间的距离的消失而表现出的极限。

    这个定义很可能是言之有物的,但并不是相当令人满意的,因为在经验上不存在这样的从感觉材料中获得的极限。我们必须通过一些构造和定义来弥补该定义的不足。但是,它很可能暗示着我们要朝之看去的正确方向。

    我们现在大体能够理解由物理学所完成的从物质到感觉材料的这一相反的历程。一个特定视景中的一个事物的现象,是关于构成该事物的物质的函数以及关于中间物质的函数。一个事物的现象是由介于中间的烟、雾、蓝色眼镜或感知者的感官或神经(这些东西也必须算作中间媒介的一部分)上的变化所改变的。我们越靠近该事物,其现象受介于中间的物质的影响就越小。随着我们越来越远离该事物,其现象就越来越背离其最初的特性;而且关于其背离的因果律将是根据位于它们和该事物之间的物质而得到陈述的。由于距离很近的现象较少受到不同于该事物自身的原因的影响,我们最终认为,随着距离的消失,这些现象所趋向的极限就是该事物“实际所是”的东西,而且这种东西与该事物纯粹看起来的那个样子形成了对照。这种情况及其对于因果律的陈述的必要性,似乎是物质比感觉材料更“实在”这种完全错误的看法的根源。

    例如,考虑一下物质的无限可分性。在看一个特定的事物并靠近它时,一种感觉材料将会变成几种,并且其中的每一种都将再次分割。因而,一个现象可以代表许多事物,而且这种分割的过程似乎是没有止境的。因此,在极限范围内,当我们在不确定的程度上接近这个事物时,将有数量上不确定的物质单元与在一个有限距离内仅仅是一个现象的东西相一致。无限可分性就是这样产生的。

    一个事物的整体的因果效力存在于它的物质中。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个经验事实,但精确地陈述这个事实将是困难的,因为“因果效力”是难以定义的。

    我们在一个事物的物质问题上所能知道的东西只是近似的,因为我们不能逐渐知道该事物的很小距离内的现象,而且不能准确地推断这些现象的极限。但是,它是通过我们所能观察到的现象而被近似地推断出来的;于是结果表明,这些现象能被物理学展现为一种关于在我们的紧邻处的物质的函数,例如,一个远处的对象的视觉现象就是一种关于到达眼睛的光波的函数。这导致一些思想混乱,但没有呈现出实在的困难。

    一个可见对象(比如说)的一个现象,不足以决定与其同时产生的其他现象,尽管它朝着决定它们的方向前进了一定的距离。一个事物的隐藏的结构的确定,就其终究是可能的而言,只能通过复杂的力学推论而做到。

    (十)时间注53

    一种无所不包的时间,就像一种无所不包的空间一样,似乎是一种构造。经由与相对论相联系的讨论,物理学自身已意识到这个事实。

    在同属一个人的经验的两个视景之间,将有早于和晚于这样一种直接的时间关系。这让人想起一种划分历程的方式;这种方式与通过不同经验划分历程的方式是一样的,但并未引入经验或任何精神的东西:我们可以把(直接)早于、晚于或同时于一个特定的“可感的东西”的一切事物定义为一部“历史”。这将给出一系列视景,它们或许全都形成了一个人的经验的诸部分,尽管所有这些视景或其中任何一个视景都不必实际如此。通过这种方法,世界的历程就分成了大量的相互排斥的历史。

    我们现在必须把不同历史中的时间关联起来。自然而然,我们会说,属于不同历史的两个不同视景中的一个特定(瞬间)事物的诸现象被当作是同时的;但这是不方便的。假设A冲着B喊叫,并且B一听到A的喊叫就作出了回应。那么,在A听到其自己的喊叫与其听到B的回应之间有一个间隔。因此,假如我们使A和B彼此间完全同时听到同一声喊叫,那么我们应该有一些与一个特定事件完全同时但并不彼此同时的事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假定有一种“音速”;也就是说,我们假定,B听到A喊叫的时刻介于A听到其自己喊叫的时刻与其听到B喊叫的时刻的中间。通过这种方式,关联就形成了。

    当然,我们在声音问题上所说的话同样适用于光。一般原则是,被归集起来并构成某个事物在某个时刻所是的东西的那些不同视景中的现象,不会全都被看作是在那个时刻的。相反,它们依现象的性质的差别而以不同的速度从那个事物向外扩散。由于不存在直接的方法把一部历史中的时间与另一部历史中的时间关联起来,这种从时间角度把一个特定事物在一个特定时刻的诸现象归集起来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方便的。其动机,部分在于保证对诸如与同一个事件完全同时的一些事件彼此间也是完全同时的这一类公理的证实,部分在于保证因果律表述的便利性。

    (十一)事物与物质的持存

    除了物理学的每一个动摇不定的假设外,在把物理世界与感官世界关联起来时,还产生了三个主要问题,即:

    1.单一空间的构造;

    2.单一时间的构造;

    3.持久事物或物质的构造。

    我们已经考虑了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尚需考虑第三个问题。

    我们已经看到不同视景中的诸现象是如何结合起来并形成无所不包的物理时间中某一时刻的一个“事物”的。我们现在必须考虑,不同时刻的现象是如何被结合起来并被归于同一“事物”的,以及我们是如何获得物理学的持存的“物质”的。持久实体的假设,从技术上讲,构成了物理学步骤的基础;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讲,它当然不能被看作是正当的:正像许多人同时看到的同一个事物是一种构造一样,同样一些人或不同的人在不同时刻所看到的同一个事物一定也是一种构造,而且这样的构造其实只不过是在某种意义上把某些“可感物”归集在一起而已。

    我们已经看到,一个“事物”的瞬间状态就是由处于不同视景中的诸多“可感物”所构成的一种集合;这些“可感物”在同一种被构造出来的时间中并不都是同时的,但从“这个事物所在之处”向外扩散,且其扩散的速度取决于它们的性质。该“事物”在这种状态下所在的时刻是出现这些现象的那些时刻的下限。我们现在必须考虑的是,什么东西使我们说另一组现象属于处在一个不同时刻的同一个“事物”。

    为了这个目的,至少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可以把自己限定在一部单一的历史中。假如我们总能说一部特定历史中的两个“可感物”在什么时候是一个事物的现象,那么,由于已经发现如何把不同历史中的“可感物”作为一个事物在同一瞬间状态下的诸现象关联起来,我们将拥有完整地构造一个事物的历程所必需的一切。

    首先,我们将发现,常识所理解的事物的同一性并不总是与物理学所理解的物质的同一性有关联。一个人体就是常识眼中的一个持存的事物,但对物理学来说,它的物质是不断变化着的。一般地,我们可以说,常识的理解以在正常出现感觉材料的距离处的诸现象所体现出来的连续性为基础,而物理学的理解则以非常靠近那个事物的诸现象的连续性为基础。常识的理解很可能达不到完全的精确。因此,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物理学中关于物质的持存的概念上。

    同一片物质在不同时刻的两个现象所拥有的第一个特征就是连续性。这两个现象一定是通过一系列中间媒介而联系起来的,而且假如时间和空间形成紧致序列,那么这些媒介自身必须形成一个紧致序列。树叶的颜色在春秋两季有所不同;但我们相信,这种变化是逐渐发生的,并且假如两个特定时刻的颜色是不同的,那么存在诸多居间的时刻,而且这些时刻的颜色亦居于两个特定时刻的颜色之间。

    但是,在连续性问题上存在两种重要的考虑因素。

    首先,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假设性的。我们并不连续地观察任何一个事物,而且这样的猜想,即在我们没有看它时,它经历了居于它在其中被感知的那些状态之间的状态,只是一种假设。确实,在未被中断的观察期间,连续性几乎被证实了;但是,甚至在这里,当运动的速度很快时,比如在关于爆炸的情形中那样,连续性实际上是无法被直接证实的。因而我们只能说,我们发现感觉材料可以有一种假设性的补充物,即将会保持连续性的“可感物”,而且因此可能存在这样的一种补充物。然而,由于我们已经以这样的方式使用了假设性的“可感物”,我们将不再讨论这一点,并承认需要用来保持连续性的“可感物”。

    其次,连续性并不是物质的同一性的一个充分标准。确实,在诸如岩石、山脉、桌子、椅子及其他等等的许多例子中,当现象缓慢变化时,连续性是充分的;但在其他例子中,比如在一种近似均匀的液体的那些部分中,它就彻底令我们失望了。我们能以明显具有连续性的分阶段的方式,将视线从任何一个时刻的任何一滴海水转移到任何其他时刻的任何其他一滴海水上。我们从水流的效果中推断海水的运动,但是我们不能从直接的明显的观察结果及连续性假定中推断这些运动。

    除了连续性,还需要一个特征,即与动力学法则的一致性。从被常识看作是持存事物的东西出发,并只让偶尔的改变看起来是合理的,我们获得了诸多由“可感物”所构成的集合,而且我们发现这些“可感物”遵守某些简单的法则,即动力学法则。通过把不同时刻的“可感物”看作是属于同一片物质的,我们能够定义运动;而运动是以对整个运动期间都持续存在的某种事物的假定或构造为前提的。在所有“可感物”及其出现的时刻都已给定的一个阶段内被看作正在发生的那些运动,将视我们由之把不同时刻的“可感物”结合成同一片物质的方式而有所不同。因而,甚至当整个的世界历程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已给定时,将会发生什么样的运动这个问题,即使在假定连续性之后,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任意的。经验表明,以满足动力学法则的方式来决定运动是可能的,而且这种决定大致地且总体上与常识关于持存事物的意见是相当一致的。因此,这种决定被采纳了,并且导致了一个标准,而依据这个标准,我们就能有时在实践上有时只在理论上来决定不同时刻的两个现象是否将被认为属于同一片物质。我料想,全部物质在全部时间中的持存能够通过定义而得到保证。

    为了让人接受这个结论,我们必须考虑物理学在经验上的成功最终证明了什么。这种成功所证明的是,物理学的假设,尽管在超出感觉材料的地方是不可证实的,但绝不同感觉材料相矛盾,倒是相反,在理论上,当给定一个由“可感物”所构成的完满集合时,它使得一切感觉材料都成为可计算的。现在,物理学已经发现把感觉材料集成系列在经验上是可能的,每个系列都被认为属于一个“事物”,并在遵守物理学法则的前提下以一种不属于一个事物的系列通常不会采取的方式在活动。假如要弄清两个现象是否属于同一个事物,那么一定只有一种方式可以把现象归集起来并使所得到的事物遵守物理学法则。很难证明情况就是这样的,但对于我们当前的目的而言,我们可以忽略这一点,并假定只有一种方式。因而,我们可以作出下述定义:物理事物就是其物质遵守物理学法则的那些现象的系列。这样的系列是实际存在的;这是一个经验事实,它构成了物理学的可证实性。

    (十二)错觉、幻觉与梦

    我们还要问,在我们的系统中,我们将如何为明显与物理世界没有通常的联系的感觉材料找到一个位置。这样的感觉材料有多种类型,需要我们做某种程度上不同的处理。但是,所有这些感觉材料都会被称为“非实在的”,而且因此在着手讨论之前,我们必须就关于实在与非实在的概念做出某些逻辑的评论。

    A.沃尔夫注54(A.Wolf)先生说:

    “我认为,关于作为一种透明活动系统的心灵的概念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未能解释梦与幻觉的真正可能性。认识到一种赤裸的透明的活动如何能对准不存在的东西,即领会并未被给予的东西,似乎是不可能的。”

    这是绝大多数人很可能会赞同的一个陈述。但是,它容易遭遇两种反对意见。首先,难以看出一种活动————不管怎样不“透明”————如何能对准一种不存在的东西:一种关系的一个项不可能是一种纯粹的非存在体;其次,对于这样的断言即梦的对象不在“那儿”且不是“被给予的”,没有人提供什么理由,而且我确信也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提供。让我们先来讨论第二点。

    (1)我认为,之所以相信梦中对象并不是被给予的,是因为没有针对清醒生活而在感觉材料与相应的“事物”之间做出区分。在梦中,不存在做梦者所想象的相应的事物;因此,假如“事物”,就像例如迈农(Meinong)所主张的注55那样,是在清醒生活中被给予的,那么梦中的给予和清醒生活中的给予就会有一种差异。但是,假如就像我们所主张的那样,被给予的东西绝不是事物,而只是构成事物的那些“可感物”中的一个,那么我们在梦中所领会的东西,恰如在清醒生活中所领会的东西一样,也是被给予的。

    正是同一种论证也适用于在“那儿”的梦中对象。它们在做梦者的视景的私人空间中有其自己的位置;它们未能获得自身的位置的地方,是在它们与其他私人空间————因此亦与视景空间————的相互关联中。在某种意义上,“那儿”可以是一种感觉材料;但是,也仅仅是在那种意义上,它们才恰如清醒生活中的任何感觉材料一样,真实地存在于“那儿”。

    (2)“幻觉”概念或“非实在”概念以及相关的“实在”概念,通常是以一种体现着某些根本的逻辑混乱的方式被使用的。成对出现的词语,例如“实在的”与“非实在的”、“存在的”与“非存在的”、“有效的”与“无效的”等等,全都源于“真的”与“假的”这一对基本概念。现在,除了在一些派生性的意义上,“真的”和“假的”仅能应用于命题。因而,只要上述词对能被有意义地应用,我们就必须或者讨论命题,或者讨论仅当被放入一种语境中才会获得其意义的不完全短语;这里所说的语境,与不完全短语一起构成了一个命题。因而,这样的词对能够应用于摹状词注56,但不能应用于专名;换句话说,它们在感觉材料上没有任何应用,而只应用于凭借感觉材料来描述的存在体或非存在体。

    让我们用“存在”和“非存在”这些术语来举例说明。给定任何一种材料x,断言或否认x“存在”是无意义的。我们也许想说:“x当然存在,因为要不然它就不能是一种材料。”但是,这样的一种陈述确实是无意义的,尽管“我当前的感觉材料存在”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并且是真的,而且“x是我当前的感觉材料”可能也是真的。对于不习惯逻辑的人来说,从这两个命题到“x存在”的推论似乎是不可抗拒的;然而,这个明明白白地推论出来的命题不只是错误的,而且在严格意义上是没有意义的。说“我当前的感觉材料存在”,就等于说(大致地)“有一个对象,且‘我当前的感觉材料’是对它的一种描述。”但是,我们不能说:“有一个对象,且‘x’是对它的一种描述”,因为‘x’是(在我们正在假定的这种情形中)一个名称,而非一个摹状词。我和怀特海博士已在别的地方(上文所引用的书)借助于符号充分解释了这一点,而不借助于符号是难以理解的。在这里,我将因此不再重复关于上述命题的证明,而将接着把它们应用到我们当前的问题上。

    以一种事实上将专名改造成摹状词的方式使用语法上的专名,就掩盖了“存在”只能应用于摹状词这一事实。例如,荷马是否存在是一个合法问题;但是,这里的“荷马”指的是“荷马史诗的作者”,并且是一个摹状词。类似地,我们可以问上帝是否存在;但这样一来,“上帝”指的是“最高的存在”,或“最真实的存在”,或我们可能喜欢的任何其他摹状词。假如“上帝”真的是一个专名,那么上帝必然是一种材料;而且那样的话,就不能对其存在产生任何疑问。康德朦胧地感觉到了存在与别的谓词之间的差别,摹状词理论则揭示了这种差别;而且我们发现,这种差别从形而上学的基本概念中完全清除了“存在”。

    我们关于“存在”所说的话同样适用于“实在”;事实上,人们认为“实在”与“存在”具有相同的意义。关于幻觉、错觉及睡梦中的当下对象,问它们是否“存在”或是否是“实在的”是没有意义的。它们就在那儿,然后问题就到此为止了。但是,我们可以合理地探究从这样的对象推论出来的“事物”或其他“可感物”的存在或实在性。人们之所以认为梦中的对象是非实在的,正是因为这些“事物”或其他“可感物”是非实在的,加之人们没有注意到它们不是材料。

    我们现在可以把这些考虑因素详细地应用到反对实在论的那些常见的论证上,尽管所要说的话主要是对别人以前所说的话的一种重复。

    (1)我们首先拥有多种多样的正常现象,它们被假定为是不相容的。一个特定的事物向不同的观看者所呈现出来的不同形状与颜色,就属于这样的例子。洛克所说的似乎既热又冷的水是这类例子中的一个。我们的由不同视景所构成的系统充分解释了这些情形,并表明它们没有提供反对实在论的论证。

    (2)在不同感官之间没有正常关联的地方,我们也有一些例子。水中弯曲的棍子应算作这样的例子。人们说,它看起来是弯的,却是直的:这只意味着,它在触觉中是直的,尽管在视觉中是弯的。不存在“幻觉”,而只存在错误的推论————假如我们认为棍子摸起来也感到是弯的。棍子在照片中看起来刚好也同样是弯的,而且正如格莱斯顿(Gladstone)先生过去常说的那样,“照片不撒谎。”注57重影也应算作这样的例子,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不寻常关联的产生原因是生理的,而且因此不会在照片中起作用。如果我们在看到重影时问该“事物”是否是复制的,那么这样的问法是错误的。“事物”是由“可感物”构成的一个整体系统,而且唯有作为感知者的材料的那些视觉“可感物”才是被复制的。这种现象拥有一种纯粹生理学的解释;确实,考虑到我们有两只眼睛,相比于我们在正常情况下从所注视的事物中获得的单一视觉材料,它较少需要解释。

    (3)我们现在来讨论像梦这样的例子。在做梦时,梦也许并不包含任何会引起怀疑的东西,倒是将会受到谴责,因为它们与前面的和后面的材料之间具有想象出来的不相容性。当然,梦中对象时常不能以惯常的方式去活动:重的对象会飞,固体的对象会融化,婴儿会变成猪,或甚至经历更大的变化。但是在梦中,这些不同寻常的事情都不是必需发生的,而且梦中对象并不是因为这样的事情才被称为“非实在的”。正是因为它们与做梦者的过去和未来之间缺少连续性,所以当他醒来时,他才会谴责它们;而且,正是因为它们与别的私人世界之间缺少关联,所以他人才会谴责它们。忽略后面这个理由,我们谴责它们的原因是,我们不能根据物理学法则,把从它们推论出来的“事物”与从清醒时的感觉材料推论出来的“事物”结合起来。这可以用来谴责从梦中的材料推论出来的“事物”。梦中的材料无疑是“事物”的现象,但并不是做梦者所想象出来的“事物”的现象。我不想挑战生理学的梦的理论,比如精神分析学家们所提出的那些理论。但是,确实在有些情况下也出现非常明显的物理原因(不管什么样的生理原因可能在其中起作用)。例如,一扇砰砰作响的门可能造成一场关于海战的梦,并伴生一些关于战舰、海水及烟雾的意象。这整个梦都将是这扇砰砰作响的门的一个现象;但是,由于在睡眠期间身体(尤其是脑)处于特殊的状况中,这个现象并不是我们期待一扇砰砰作响的门产生的现象,而且做梦者也因而被诱导着去持有一些错误的信念。但是,他的感觉材料仍然是物理的,而且是一种完成了的物理学所将包括并推算出来的东西。

    (4)最后一类幻觉是不能在一个人的经验范围内被发现的那些幻觉。只有通过发现它们与他人经验之间的差异,我们才能发现它们。可以想象,梦也许就属于这一类,假如它们被足够井然地接合到清醒的生活中;但是,主要的例子是导致精神失常的那类反复发生的感官幻觉。在这样的例子中,使得病人成为他人所谓的精神失常者的东西是,在其自己的经验范围内,没有任何东西会表明幻想中的感觉材料与他人视景中的“可感物”之间没有通常的那类联系。当然,他可以通过他人的证据来了解这一点,但他很可能发现更简单的做法是设想他人的证据是假的,以及他正在被人存心欺骗。就我所能看到的而言,在两个同样令人满意的假设之间,即在关于他的疯狂的假设和关于他的朋友的不诚实的假设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理论上的标准能让病人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作出决断。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我们认为具有欺骗性的那类反常的感觉材料,本质上拥有与任何其他感觉材料恰好相同的地位,但它们与其他“可感物”之间以及它们与诸“事物”之间的关联或因果联系是不同的。由于通常的关联和联系成了我们非反思的期待的一部分,而且除了对于心理学家,甚至似乎形成了我们的材料的一部分,到头来人们错误地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材料是非实在的,然而它们只是错误推论的原因。异常的关联和联系的发生,加大了由感官推论事物以及凭借感觉材料来表达物理学的难度。但是,这种异常性似乎总是可以从物理学上或生理学上得到解释,而且它因此只是让事情变得复杂了,而未招致哲学上的反对。

    因此我断定,对于把感觉材料看成是物理世界的实际事物之一部分的观点,不存在任何有效的反对意见,而且另一方面,这种观点是唯一将会解释物理学的经验可证实性的观点。在本文中,我只是已经提供了这种观点的一个初步的大致的纲要。尤其是,我认为,时间在构造物理世界时所起的作用,比以上叙述所表明的那样更基本。我应该期望,通过进一步的详细的阐述,未被感知到的“可感物”所起的作用能在不确定的程度上被削弱,而削弱的方式很可能在于求助于一个“事物”的历程并尽量维持可以从它的瞬间现象中获得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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