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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论原因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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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个双体系统中的每一个质点都是成立的,而且给定了一个瞬间的构型与速度或两个瞬间的构型,它们将使得任何其他相对在前或相对在后的瞬间的构型成为理论上可预测的。也就是说,任何瞬间的构型都是关于那个瞬间以及关于两个给定瞬间的构型的一个函数。这种陈述在整个物理学中都是有效的,而非仅仅在引力这个特殊的例子中才有效。但是在这样的一个系统中,不存在任何能被适当地称作“原因”的东西,也不存在任何能被适当地称作“结果”的东西。

    毫无疑问,旧的“因果律”之所以这么长时间以来一直渗透于哲学家的著作中,仅仅是因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不熟悉函数观念,并因此寻找一种过分简化的陈述。不存在反复出现“相同的”原因产生“相同的”结果这样的问题;科学法则的不变性并不在于原因与结果的任何相同性,而在于关系的相同性。而且,甚至“关系的相同性”也是一种过于简单的说法;“微分方程的相同性”是唯一正确的说法。用非数学的语言精确地陈述这一点是不可能的,最近乎精确的陈述将会是这样的:“任一瞬间的宇宙状态与那一瞬间宇宙任一部分的变化速度的变化速度之间存在一种不变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多对一的,也就是说,当给定了宇庙的状态时,它将使得变化速度的变化速度成为确定的。”假如“因果律”是科学实践中实际可发现的某种东西,那么相比于在哲学家们的论著中发现的任何“因果律”,上面这个命题就有一种比较正当的权利享用这个名称。

    必须就上述原理发表几点评论————

    (1)任何人都不能声称上面这个原理是先天的,或者说是自明的,或者说是一种“思维的必然性”。在任何意义上,它也都不是科学的一个前提:它是从许多法则中作出的一种经验概括,而且那些法则自身也是经验概括。

    (2)这条法则对过去和未来一视同仁:在某种意义上,过去“决定”未来,而正是在同一种意义上,未来又“决定”过去。在这里,“决定”这个词拥有一种纯逻辑的意义:一定数量的变项“决定”另一个变项,假如那另一个变项是关于它们的一个函数。

    (3)这条法则在经验上是不可证实的,除非某个足够小的区域内的事件的过程,在仅在远离该小块区域的事物上有所有不同的任意两种宇庙状态中,将是近似一样的。例如,不管恒星可以如何分布,太阳系中行星的运动一定是近似一样的,只要比起这些行星来,所有恒星都在很大程度上远离太阳。假如引力是直接随距离而变化的,以至于最遥远的星体会对这些行星的运动产生最大的影响,那么这个世界可以正像现在一样有规律,并且可以正像现在一样遵守数学法则,但是我们绝对发现不了这个事实。

    (4)尽管科学并未假定旧的“因果律”,但它假定了我们可称之为“自然的一致性”的某种东西,或更确切地说,它在归纳的基础上接受了这种东西。自然的一致性并不断言“同因则同果”这条没有价值的原理,而断言法则的恒定性原理。也就是说,当我们已经发现一条把一种加速度(比如说)解释为关于构型的一种函数的法则在整个可观察的过去都有效时,我们将会期待它在将来继续有效,或者我们将会期待,假如它自身是无效的,那么将存在与涉及过去的这条假想的法则相一致且会在将来有效的某条其他法则。这条原理的根据只是这样一种归纳的根据,即我们已经发现这条原理在非常多的例子中都是成立的。因此,这条原理不能被认为是确定的,而只在一种无法加以精确估计的程度上是可能的。

    上述意义上的自然的一致性,尽管是科学的实践所假定的,然而在其一般性上,不可被看作所有正确的科学推理都离不开的一种主要前提。所有自然法则都是恒定的这个假定,比起这个或那个特殊法则是恒定的那样的假定,当然较少具有可能性;而且一条特殊法则在一切时间中都是始终不变的这个假定,比起它直到某某日期之前都将是有效的那样的假定,也较少具有可能性。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科学都将假定那种情况所需的东西,而不假定其他的东西。在编制1915年的《航海天文历》(Nautical Almanac)时,它将假定引力定律直到那一年的年尾都将是成立的;但是直到开始编制下一卷《航海天文历》,它才将作出关于1916年的假定。当然,这个步骤取决于这一事实,即自然的一致性不是先天就被知道的,而像“所有人都是有死的”一样是一种经验的概括。在所有这样的情况下,直接从已知的特殊例子推论新的例子,要比经由一个主要前提来推论更合理。在这两种情况下,所得到的结论都仅仅是可能的,但是通过前一种方法可以比通过后一种方法获得一种更大的可能性。

    在一切科学中,我们都必须区分两种类型的法则:首先是那些经验上可证实但很可能只具备近似性的法则,其次是那些不可证实但可能具备精确性的法则。例如,为了把引力定律应用于太阳系,我们能够假定太阳系以外的物质是可被忽略的,而仅仅在作出这样的假定的前提下,引力定律在应用于太阳系时才是经验上可证实的。我们相信这只是近似为真,但我们不能从经验上证实我们信其为精确的万有引力定律。对于我们可以称之为“相对封闭的系统”的东西,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这些系统可以定义如下————

    一个系统,如果在某种可确定的错误范围内,不管宇庙的其余部分可能是如何构成的,都将在特定的一整段时间内以同一种方式在活动,那么在那段时间内就是相对封闭的。

    一个系统,如果在特定一段时间内,虽然宇宙其余部分能够出现一些状态,且这些状态将会产生超出已知的错误范围的东西,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状态事实上不会出现,那么在那段时间内可以被说成是“实际上封闭的”。

    严格说来,我们应该具体说明系统在哪个方面是相对封闭的。例如,就落体而言地球是相对封闭的,但就潮汐而言却不是。就经济现象而言,它实际上是封闭的,尽管如果杰文斯注63关于商业危机的太阳黑子理论是成立的,那么它在这方面实际上甚至不是封闭的。

    我们将会注意到,我们不能预先证明一个系统是封闭的。这将从一个被观察到的事实推论出来,而这个事实指的是,近似的一致性能够单独针对这个系统而得到陈述。假如整个宇宙的全部法则都是已知的,那么一个系统的封闭性就能从这些法则演绎出来;例如,如果假定了万有引力定律,太阳系在这个方面的实际上的封闭性就能借助于在其附近几乎没有什么物质这个事实而演绎出来。但是应该看到,仅当提供了一种发现科学法则的可能性时,封闭的系统才是重要的;在一门科学的已完成的结构中,它们并无任何理论上的重要性。

    一个事件A在其中被说成“产生”另一个事件B的情形,被哲学家们当作一种基本的情形;它其实只是一个实际上封闭的系统的被最大限度地简化了的例子。作为某些一般科学法则的一个结果,也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在某个一整段的时间中,每当A出现时,B都将随之而来;既然那样,A和B在整个那段时间内就形成一个实际上封闭的系统。然而,假如这种情况发生了,它将被视为一次好运;它将总是因为一些特殊条件而发生的,而且假如宇宙的其余部分虽遵守同样的法则但却是不同的,那么它就不会是真的。

    人们设想因果性应该履行其必要的功能;这种功能就在于从过去推论未来的可能性,或者更一般地说,从某些已知时刻的事件推论任一时刻的事件的可能性。如果这样的推论在任何一个系统中都是可能的,那么这个系统就可被称为一个“决定论的”系统。我们可以把一个决定论的系统定义如下:

    一个系统被说成是“决定论的”,当针对该系统分别在t1,t2,…,tn时刻给定某些材料e1,e2,…,en,且如果Et是该系统在任一时刻t的状态,那么就存在一种具有下述形式的函数关系时:

    Et=f(e1,t1,e2,t2,…,en,tn,t)。

    假如在上述公式中,t可以是特定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刻,那么这个系统“在整个那段时间内都将是决定论的”,尽管在那段时间之外该公式可能不再成立。假如宇宙作为一个整体就是这样的一个系统,那么决定论就适用于宇宙;否则,决定论就不适用于它。如果一个系统是一个决定论的系统的一部分,我将称其为“被决定的”;如果它不是任何这样的系统的一部分,我将称其为“无规律的”。

    我将把事件e1,e2,…,en称为系统的“决定因子”。我们将会看到,一个拥有一组决定因子的系统通常将会拥有许多组决定因子。例如,就行星运动来说,任意两个特定时刻的太阳系的构型都将是决定因子。

    我们可以举另外一个来自身心平行假说的例子。为了通过这个例子来阐述,让我们作出这样的假定:一种特定的心灵状态总是对应于一种特定的脑状态,而且反之亦然,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存在一种一对一的关系,以至于每一个都是关于另一个的一个函数。我们也可以假定(实际上是确定的)整个物质宇宙的一种特定状态对应于某个脑的一种特定状态,因为一个特定的脑终究极不可能在完全同样的状态下出现两次。因此,在一个特定的人的心灵的状态与整个物质宇宙的状态之间将有一种一对一的关系。由此可知,如果物质宇宙的n种状态是物质宇宙的一些决定因子,那么至少,若假定身心平行是真的,一个特定的人的心灵的n种状态就是整个物质的和精神的宇宙的一些决定因子。

    因为涉及某种混淆,上面这个例子是重要的;这种混淆似乎困扰着对心灵与物质的关系进行思考的那些人。时常有人认为,假如当给定脑状态时心灵的状态就是确定的,并且假如物质世界形成了一个决定论的系统,那么在某种意义上心灵“受制”于物质,而在同一种意义上物质并不“受制”于心灵。但是,假如当给定心灵状态时脑状态也是确定的,那么认为物质受制于心灵就一定完全同认为心灵受制于物质一样正确。从理论上说,我们能在终究不提及物质的情况下计算出心灵的历史;于是到最后,我们能推断物质一定也同时经历了相应的历史。确实,假如脑与心的关系是多对一的,而非一对一的,那么就会存在一种心对脑的单方面依赖,而相反地,假如这种关系就像柏格森所设想的那样是一对多的,那么就会存在一种脑对心的单方面依赖。但是,无论如何,所涉及的这种依赖都只是逻辑的;它并不意味着我们将被迫做一些我们不愿做的事情,而人们凭直觉想象它就意味着这一点。

    我们可以把机械论与目的论的情况当作另一个例子。一个系统可以被定义为“机械论的”,当它拥有一组诸如某些物质片在某些时刻的位置这样的纯物质的决定因子时。我们所了解的心灵与物质的世界是否是一个机械论的系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为了论证,让我们假定它是这样的一个系统。这个假定丝毫没有说清————我是这样认为的————这个宇宙是不是一个“目的论的”系统。难以精确地说明一个“目的论的”系统意味着什么,但是我们要采纳的具体定义对论证没有很大影响。一个目的论的系统大体上是一个某些意图在其中得以实现的系统,而某些意图在其中的实现,就意味着在其中某些愿望的实现接着那些愿望而来;这里所说的愿望,是指那些比较强烈的、比较崇高的、比较基本的或比较普遍的愿望。现在,宇宙是机械论的这个事实(假如它是一个事实),对它在上述意义上是否是目的论的这个问题没有丝毫影响。也许有一个所有希望都在其中得以实现的机械论的系统,而且也许有一个所有希望都在其中受到阻挠的系统。因此,这个问题,即我们的现实世界是否是目的论的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是目的论的,不能通过证明它是机械论的而得到解决,而且希望它是一个目的论的系统,丝毫不能成为希望它不是一个机械论的系统的理由。

    在所有这些问题中,要避免在我们所能推论的东西和事实上被决定的东西之间出现混淆,都存在一个非常巨大的困难。让我们花片刻时间来考虑一下未来可以在哪些不同的意义上“被决定”。有一种非常重要的意义,未来就是在此种意义上以完全独立于科学法则的方式被决定的;此种意义指的是,未来将是其所将是。我们全都认为过去只是由它已经发生这一事实决定的;要不是这一偶然因素即记忆是向后而非向前活动的,我们会认为未来同样是由它将要发生这个事实决定的。“但是,”我们被告知,“你不能改变过去,而你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未来。”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恰恰依赖于我旨在清除的那些关于因果性的错误。确实,你无法改变过去,但这仅仅是对矛盾律的一种应用。假如你已经知道过去是什么,那么希望它会有所变化显然是没有用处的。但是,你也不能使未来不同于它所将成为的东西;这又是对矛盾律的一种应用。而且,假如你碰巧知道未来,比如就即将到来的一次日食而言,那么希望它有所变化正像希望过去有所变化一样是没有用处的。“但是,”这将会再次受到反驳,“我们的希望有时能够导致未来不同于它在希望不存在的情况下本会成为的东西,而它们对过去却不能产生这样的影响。”这又仅仅是一种重言式。由于一个结果被定义为继其原因而来的某种东西,我们显然不能对过去产生影响。但是,那并不意味着,即使我们当前的希望发生了变化,过去也不会发生变化。显然,我们当前的希望是由过去所决定的,因此除非过去有所变化,希望就不可能发生变化;这样的话,假如我们当前的希望是不同的,过去就会有所不同。当然过去不可能不同于其曾经所是的东西,但是我们当前的希望一样不可能不同于其现在所是的东西;这又只是矛盾律。事实似乎仅仅是:(1)希望一般依赖于无知,而且关于未来的希望比关于过去的希望更常见;(2)在一种希望涉及未来的地方,希望及其实现经常形成一个“实际上独立的系统”,也就是说,许多关于未来的希望都实现了。但是,似乎毫无疑问,在我们的情感上造成的主要差别来自于一个偶然的事实,即过去而非未来可以通过记忆而得知。

    前面已经指出,在一种非常重要的意义上,未来是被它将是其所将是这一事实决定的,而且仅被这一事实决定。尽管“被决定”的这种非常重要的意义足以(至少在我看来是这样的)反驳决定论的一些反对者,特别是M.柏格森和实用主义者,然而它并不是绝大多数人在把未来说成是被决定的时所想到的那种东西。他们所想到的是一种公式;通过这种公式,未来能被解释为————至少在理论上能被预测为————关于过去的一种函数。但在这一点上,我们遭遇了一个巨大的困难;这个困难不仅对其他人所说的话构成了驳难,也对上面我们关于决定论的系统所作的评论构成了驳难。

    如果我们承认拥有任意程度的复杂性的公式,而且不管这种程度有多大,那么任何系统,若在一个特定时刻的状态是关于某些可测量的量的一个函数,就似乎一定是一个决定论的系统。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考虑一个单一的物质粒子,该粒子在时刻t的坐标是xt,yt,zt。于是,不管这个粒子怎么个运动法,理论上一定存在函数f1,f2,f3,并且有

    xt=f1(t),yt=f2(t),zt=f3(t)。

    由此可以断定,从理论上讲,物质宇宙在时刻t的整个状态一定能够被解释为关于t的一个函数。因此,在上述所解释的意义上,我们的宇宙将是决定论的。但是,假如这一点是真的,那么在陈述宇宙是决定论的时,我们就没有传递任何关于宇宙的信息。确实,所涉及的公式严格说来可能是无限复杂的,而且因此实际上不能被写下来或被人理解。但是,除了从我们的知识的角度看,这也许只是一个细节:就其本身而言,假如上述考虑是合理的,物质的宇宙一定是决定论的,一定遵守一些法则。

    然而,这明显不是我们想要的。这种观点与我们想要的那种观点之间的差别可以从以下所述中看出来。如果给定了某个迄今为止与事实相吻合的公式,比如说引力定律,那么将有无限多的其他公式,这些公式在过去无法从经验上与它区分开来,但在未来越来越背离它。因此,即使假定有一些持久的法则,我们也没有理由假定平方反比定律注64会在未来有效;也许正是某种其他的迄今为止不可区分的法则会在将来有效。我们不能说迄今一直有效的每一条法则在将来都一定有效,因为遵守一条法则的过去事实也将遵守一些迄今为止不可区分但在未来会有分歧的其他法则。因此,在每一个时刻都一定存在一些以前一直未被打破而现在首次被打破的法则。事实上,科学所做的事情就是选择与事实相吻合的最简单的公式。但是,很明显,这只是一个方法论上的信条,而非一条自然法则。假如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最简单的公式不再是可应用的,那么依然可应用的最简单公式就被选了出来,而且科学没有意识到一条公理已经被证伪了。我们因而面对这样一个无理性的事实:在科学的许多部门中,确实简单的法则迄今一直被发现是有效的。我们不能认为这个事实拥有任何先天的根据,也不能用它来归纳地证实同样的法则将继续有效这一看法,因为在每一时刻,迄今真实的法则都在被证伪,尽管在高级科学中这些法则比那些依然为真的法则简单。另外,以归纳方式作出的从高级科学的状态到其他科学未来状态的推论是靠不住的,因为高级科学之所以高级,很可能只是因为迄今为止它们的主题遵循一些简单的、易确定的法则,而其他科学的主题则不是这样的。

    我们一直在考虑的困难,似乎部分地————假如不是全部地————被时间不可明确地进入我们的公式这个原则遭遇了。所有力学法则都把加速度解释为关于构型的一个函数,而不是关于构型与时间两者的一个函数;而且时间的不相关这个原则可以拓展到所有科学法则上。事实上,在解释“自然的一致性”时,我们可以认为它只是意味着下述这一点:任何科学法则都不把时间作为一个自变量包含于自身,当然除非时间是在一个整体的形式中被给予的;而若时间是在一个整体的形式中被给予的,则时间(尽管不是绝对时间)的流逝可以出现在我们的公式中。我不知道这样的考虑是否足以完全克服我们的困难,但无论如何,它做了很多减轻这个困难的努力。

    假如我们把它应用到自由意志问题上,它将有助于阐明我们所说的东西。

    (1)意志问题上的决定论指的是这样的一种学说:我们的意志行为属于某个决定论的系统,也就是说,它们是在上述所解释的意义上“被决定”的。这种学说是真是假仅为一个事实问题,真假两边都不可能存在任何先天的考虑(假如我们先前的讨论一直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不存在任何先天的因果性范畴,而只有某些被观察到的一致性。事实上,在意志行为方面有一些被观察到的一致性;因而,有某种经验的证据可以表明意志行为是被决定的。但是,认为这种证据是压倒一切的就非常轻率了;此外,我们虽曾在某种意义上发现一切事物都一定是被决定的,但除了在那种意义上,一些意志行为以及一些其他的事物完全不可能是被决定的。

    (2)但是另一方面,自由的主观意义与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关系,人们有时是为了反对决定论而提出这种意义的。它有关系这一看法依赖于这样的信念,即原因强迫结果发生,或者说,自然就像政府一样被迫服从一些法则。这些仅仅是因为把原因比作意志行为并把自然法则比作人类法令而产生的一些拟人化的迷信。我们觉得我们的意志没有被强迫,但那仅仅意味着,它与我们想要它成为的那种东西没有什么不同。传统的因果性理论的缺点之一是,它在决定论和我们经过内省而意识到的自由之间造成了一种人为的对立。

    (3)除了意志行为是否是被决定的这个一般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即它们是否是机械地被决定的,或者说,它们是否是上面所定义的一个机械论的系统的一部分。这就相当于这样的问题,即它们是否形成一个具有纯物质的决定因子的系统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否存在一些在给定某些物质的材料的情况下将使所有意志行为成为关于那些材料的函数的法则。这里,又一次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经验证据。然而,重要的是要看到,即使意志行为是一个机械论的系统的一部分,这也绝不意味着物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凌驾于心灵之上。容易受到物质的决定因子影响的同一个系统,很可能也容易受到精神的决定因子的影响;这样的话,一个机械论的系统既可以为若干组物质的事实所决定,也可以为若干组意志行为所决定。因此,使人们不喜欢意志行为是被机械地决定的这种观点的理由看来是错误的。

    (4)必然性概念时常与决定论相联系,它是一个不能合理地从决定论中演绎出来的混乱的概念。当人们提及必然性时,有三种意义通常被混淆了:

    (α)一种行为是必然的,当行为人不管多么希望以不同的方式去行动,它都将被完成时。决定论并不意味着在这种意义上行为是必然的。

    (β)一个命题函项是必然的,当其所有的值都为真时。这种意义与我们当前的讨论不相关。

    (γ)一个命题就一个特定的成份而言是必然的,当它把那个成份当作自变量从而成为一个必然的命题函项的值时,换言之,当不管那个成份可能如何被改变它都依然为真时。在这种意义上,在一个决定论的系统中,一种意志行为与其决定因子的联系是必然的,假如决定因子出现的时间被当作将要改变的成份,并且决定因子与意志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始终不变的。但是,必然性的这种意义纯粹是逻辑的,而且没有任何情感的意义。

    我们现在可以总结我们关于因果性的讨论了。我们首先发现,哲学家们通常陈述的那种因果性法则是错误的,而且科学没有使用它。然后,我们考虑了科学法则的性质,并且发现它们不再陈述一个事件A总是后接另一个事件B,而是陈述被我们称为决定因子的某些时刻的某些事件与那些时刻之前、之后发生的或与那些时刻同时发生的其他事件之间的函数关系。我们未能发现任何相关的先天范畴:科学法则的存在表现为一种纯经验的事实,而且除了在一种不重要的和科学上无用的形式中,这种经验的事实并不必然是普遍的。我们发现,一个拥有一组决定因子的系统很可能拥有一种完全不同类型的另外若干组决定因子,例如,一个通过机械论的方式被决定的系统也可以是通过目的论的方式或通过意志行为的方式被决定的。最后,我们考虑了自由意志问题:在这里,我们发现,当设想意志行为是被决定的时,我们的理由是十足的,但不是决定性的,而且我们判定,即使意志行为是通过机械论的方式被决定的,那也不是我们否认内省所揭示的那种意义上的自由的理由,或者说,不是我们设想机械的事件并非由意志行为所决定的理由。这样的话,假如我们是对的,自由意志问题与决定论的对立基本上是虚假的,但在某种程度上尚不能决断性地被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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