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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亲知的知识与描述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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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一样,这个对象并不是自相矛盾的,而只是非实存的。然而,这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对这样一种主张的真正的反对意见是,矛盾律不应该用“A并非既是B又不是B”这种传统的形式来陈述,而要用“任何命题都非既真又假”这样的形式来陈述。传统形式只适用于某些命题,即把一个谓词归于一个主词的那些命题。当我们从命题的角度而不再从主词和谓词的角度来陈述矛盾律时,事情立即就一目了然了:关于目前的法国国王或圆的方的命题未能形成例外,它们反倒正像其他命题一样不能既真又假。

    琼斯小姐注76认为,“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断言司各特与《威弗利》的作者之间的指称的同一性。但是,要在这种论点的若干可选择的意义之间作出选择是有一定困难的。首先,应该看到,这个《威弗利》的作者不是一个像司各特一样的单纯的名称。司各特只是一种声音或形态,习惯上被用来称呼某个人;它没有为我们提供关于那个人的任何信息,而且不拥有任何相对于指称的可被称为意义的东西。(我忽略上面考虑过的事实,即甚至专名通常实际上也代表摹状词。)但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不仅仅习惯上是司各特的一个名称;单纯的习惯的成份在这里属于这些各别的词,即这个、作者、的和《威弗利》。给定了这些词所代表的东西,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就不再是任意的。当我们说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时,我们不是在陈述一个人有两个名字;而如果我们说“司各特是沃尔特爵士”时,那我们就是在说一个人有两个名字。一个人的名字就是人们用来称呼他的东西,但不管司各特多么频繁地被称作《威弗利》的作者,那都不会使他成为作者;必要的事情在于他事实上去写《威弗利》,这是一个与名字无关的事实。

    于是,假如我们是在断言指称的同一性,我们一定不可以用指称来意指一个名称对被命名的那个事物的单纯的关系。事实上,如果我们说“司各特”的意义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指称,那会更接近真理。“司各特”对司各特的关系就在于“司各特”意指司各特,这正像“作者”对被如此称呼的概念的关系就在于“作者”意指这个概念一样。因而,假如我们在“这个《威弗利》的作者”中区分意义与指称,那么我们将不得不说“司各特”拥有意义但没有指称。当我们说“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时,“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意义也与我们的断言相关;这是因为,假如单独的指称是相关的,具有同一个指称的任何其他短语都将会给出同一个命题。因而,“司各特是这个《玛密恩》注77的作者”和“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是同一个命题。但是,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因为我们从第一个命题中了解到司各特写过《玛密恩》,并从第二个命题中了解到他写过《威弗利》,但是第一个命题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关于《威弗利》的东西,并且第二个命题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关于《玛密恩》的东西。因此,“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与指称相对的意义,确实与“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相关。

    我们因而同意“这个《威弗利》的作者”不是一个单纯的名称,而且同意它的意义在它出现于其中的命题中是相关的。这样一来,假如我们像琼斯小姐那样说“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断言了指称的同一性,我们就必须认为“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指称就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所意指(mean)的东西的指称。我们且把“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意义(meaning)叫做M。因此,M就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所意指的东西。于是我们将假定“司各特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意味着“司各特是这个M的指称”。但是在这里,我们是在用具有同一种形式的另一个命题来解释我们的命题,而且这样的话,我们没有朝着真正的解释取得进展。根据我们正在考察的这种理论,“这个M的指称”,像“这个《威弗利》的作者”一样,既有意义也有指称。假如我们把它的意义叫做M',那么我们的命题就变成了“司各特是这个M'的指称”。但是,这立即导致一种无穷后退。所以,认为我们的命题断言指称的同一性这种企图就失败了,而且找到某种其他的分析就成为一件必须做的事情了。当这种分析既已完成时,我们将能够重新解释“指称的同一性”这个短语;而只要我们把这个短语当作具有根本意义的东西,它就仍然是费解的。

    我们将要看到的第一点是,在任何关于“这个《威弗利》的作者”的命题中,只要司各特未被明确地提及,指称自身即司各特并不出现,而唯有关于指称的概念出现,并且这个概念将由一个变项来代表。假设我们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就是这个《玛密恩》的作者”,那么我们确实不是在说两人都是司各特————我们可能已经忘记了曾有像司各特这样的一个人。我们是在说,有某个人,他曾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和这个《玛密恩》的作者。更确切地说,有某个人,他曾写过《威弗利》和《玛密恩》,而且没有任何其他人写过这两本书。因而,这种同一性是一个变项的同一性,即一个不明确的主体“某一个人”的同一性。就是因为这一点,我们能在不知道“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是谁的情况下理解关于他的命题。当我们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是一个诗人”时,我们的意思是“有且只有一个人写过《威弗利》,并且他是一个诗人”;当我们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是司各特”时,我们的意思是“有且只有一个人写过《威弗利》,并且他是司各特。”这里,同一性出现在一个变项即一个不明确的主体(“他”)和司各特之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已被分解并消失了,且不再表现为命题的一个成份注78。

    必须对“这个《威弗利》的作者”进行分解并使其消失的理由可以陈述如下。当我们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就是这个《玛密恩》的作者”时,这个“就是”显然表达同一性。我们也已看到,共同的指称即司各特并不是这个命题的一个成份,而“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和“这个《玛密恩》的作者”的意义(假如有意义的话)是不同的。我们也已看到,不管一个词的意义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成为该词出现在其语词表达式中的命题的一个成份,“司各特”这个词都意指司各特这个实际的人,而且这种意指的方式与“作者”由之意指某个共相的方式是一样的(就我们目前的讨论而言)。因而,假如“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曾是上面那个命题中一个从属的复合物,那么它的意义就必须是被说成与“这个《玛密恩》的作者”的意义相同一的东西。这显然不符合事实,而避免这种情况的唯一办法就在于说“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尽管它作为其一部分的短语确实拥有一种意义。换句话说,在对上面那个命题的一种正确分析中,“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必须消失。当我们分析了上面那个命题,并认为它意味着“某个人写过《威弗利》且没有任何其他人写过《威弗利》,那个人也写过《玛密恩》且没有任何其他人写过《玛密恩》”时,“这个《威弗利》的作者”就消失了。这可以通过下述说法而得以更简单地表达:命题函项“x写过《威弗利》和《玛密恩》,并且没有任何其他人写过这两本书”能够是真的,也就是说,x的某个值使其为真,但没有任何其他的值使其为真。因而,我们的判断的真实的主词是一个命题函项即一个复合物,并且这个复合物包含一个未确定的变项,而一旦这个变项确定了,该复合物就变为一个命题。

    我们现在可以定义一个短语的指称。假如我们知道“a是这个某某”这个命题是真的,也就是说,知道有且只有a是某某,那么我们称a为“这个某某”这个短语的指称。假如我们用“这个某某”的指称a来代替“这个某某”,那么我们正常作出的极大量的关于“这个某某”的命题将仍然是真的或假的。假如我们用拥有相同指称的任何其他短语来代替“这个某某”,这样的命题也将仍然是真的或假的。因此,作为讲究实际的人,我们变得对指称而非对摹状词感兴趣,因为指称决定摹状词出现于其中的如此多的陈述的真或假。另外,就像我们先前在考虑描述与亲知的关系时看到的那样,我们时常希望获得指称,而且只是因为亲知的缺乏而受阻:在这样的情况下,摹状词只是我们用来尽可能接近指称的手段。因此,到头来人们自然设想,指称是摹状词出现于其中的命题的一部分。但是,依据逻辑的及认识论的理由,我们已发现这是错误的。实际的对象(假如有的话)即指称并不是(除非它被清楚地提到了)摹状词出现于其中的命题的一个成份,并且这就是当我们欲理解这样的命题时需要亲知摹状词的成份但无需亲知其指称的原因。分析的第一个成果,当应用于语法主词是“这个某某”的命题时,就是用一个变项来代替“这个某某”做主词;也就是说,我们获得了下述这种形式的一个命题:“有某种东西,唯有它是某某,并且那种东西是如此这般的。”因而,对关于“这个某某”的命题的进一步分析被合并到关于变项的性质的问题中了,而所谓变项的性质的问题也就是有些、任何及所有这类量词的意义问题。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眼下我不想就这个问题说些什么。

    总结一下我们的全部讨论:我们是从区分关于对象的两类知识即亲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开始的。在这两类知识中,只有前者把对象本身带到我们的心灵面前。我们亲知感觉材料,亲知许多共相,而且也可能亲知我们自已,但不亲知物理对象或他人心灵。我们拥有关于一个对象的描述的知识,当我们知道它是这个(the)拥有我们所亲知的某个或某些属性的对象时;换句话说,当我们知道所说的属性只属于一个对象时,我们就被说成拥有关于那一个对象的描述的知识,不管我们是否亲知这个对象。我们关于物理对象的知识以及关于他人心灵的知识都只是描述的知识,而所涉及的那些摹状词通常是涉及感觉材料的摹状词。我们能够理解的所有命题,不管是否主要涉及仅仅通过描述而为我们所知的事物,都完全是由我们所亲知的成份组成的,因为我们没有亲知的成份对我们来说是不可理解的。我们发现,一个判断并不是由被称为“观念”的精神成份所组成的,而是由一个事件组成的,且这个事件的成份是一个心灵注79及某些对象、殊相或共相。(至少有一个成份一定是共相。)当一个判断被正确地分析时,作为其若干成份的对象一定全都是作为其一个成份的心灵所亲知的对象。这个结论迫使我们分析出现在命题中的摹状短语,并且迫使我们说,这样的一些短语所指称的对象并不是它们出现于其中的判断的成份(除非这些对象被清楚地提到了)。这使我们得出了下面这个观点(依纯逻辑的理由看也是可取的):当我们说“这个《玛密恩》的作者就是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时,司各特自己并不是我们的判断的一个成份,而且这个判断不能通过这一说法即它断言具有不同意义的指称的同一性而得到解释。显然,它也不断言意义的同一性。因此,唯有通过拆解摹状短语、引入一个变项,并使命题函项成为最终的主词,这样的一些判断才能得到分析。事实上,“这个某某是如此这般的”将意味着“有且只有x是某某,并且x是如此这般的”能够是真的。对这样的一些命题的分析牵涉到许多新的问题,但本文将不讨论这些问题。

    注1 威廉·布莱克(William Blake,1757——1827),英国诗人和版画家,著有诗集《天真之歌》、《经验之歌》等。————译者

    注2 上述所有引文都来自伯尼特(Burnet)的《早期希腊哲学》(Early Greek Philosophy)1908年第2版),第146——156页。

    注3 《理想国》(Republic),514,戴维斯和沃恩(Davies and Vaughan)译。

    注4 这一节,还有后面几节中的一两段文字,都已印在一期课程中。该课程即名为《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On 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的洛威尔讲演,这些讲演已由欧朋考特出版公司出版。但是,由于这就是原先写作那些文字时的背景,我把它们放在了这里。

    注5 《形而上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Metaphysics),第1页。

    注6 桑塔亚那(George Santyanna,1863——1952),系美国批判实在论哲学家。————译者

    注7 这里指的是莫拉纳·贾拉尔丁·鲁米(Molana Jalaluddin Rumi,1207——1273),著名的神秘主义诗人,其主要作品有六卷本的诗集《玛斯纳维》。————译者

    注8 《玛斯纳维》(Mathnawi),文费尔德(Whinfield)译本(Trübner,1887),第34页。

    注9 拉普拉斯系十八至十九世纪法国物理学家。————译者

    注10 《伦理学》(Ethics)第4部分,命题62。

    注11 《伦理学》第2部分,定义5。

    注12 《伦理学》第4部分,定义1。

    注13 此两句系十八、十九世纪英国著名浪漫主义诗人威廉·华兹华斯(William Words worth)《永生颂》(Intimations Immortality)中的片断。————译者

    注14 此语系出《圣经·新约》中的《约翰福音》第12章。————译者

    注15 此诗系中国唐代诗人陈子昂的作品《登幽州台歌》。————译者

    注16 本篇论文的原文中出现了the method of science和scientific method两个短语,前者特指科学自身所拥有的方法,在本文中被译为“科学的方法”,而后者是指具有科学性质的方法,在本文中被译为“科学方法”,以区别于前者。————译者

    注17 转印于1903年12月号的《独立评论》。

    注18 梅菲斯特(Mephistopheles)是中世纪德国传说中的魔鬼,也是德国诗人歌德的作品《浮士德》中的反面主角,浮士德将灵魂出卖给了他。————译者

    注19 摩洛神系《旧约·圣经·利未记》中的人物,为古代近东各地崇奉的火神,崇拜者常以焚烧儿童向其献祭。————译者

    注20 卡莱尔(Carlyle,1795——1881),系苏格兰散文家和历史学家。————译者

    注21 邓肯(Isadora Duncan,1878——1927),美国女舞蹈家,建立了舞蹈动作完全自由的舞蹈体系,曾侨居苏联,死于车祸。————译者

    注22 阿特拉斯(Atlas)系希腊神话中以肩顶天的巨神。————译者

    注23 这段话是吉尔伯特·默里(Gilbert Murray)向我指出的。

    注24 平行公理即欧几里得第五公设,其中心内容是:如果一条直线与两条直线相交,在某一侧的内角和小于两直角,那么这两条直线在不断延伸后,会在内角和小于两直角的一侧相交。————译者

    注25 这门学科主要是由C.S.皮尔斯(C.S.Peirce)先生创立的。

    注26 我应该把弗雷格加进来;但在写作本文时,我还不知道他的作品。【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27 阿基里斯(Achilles)系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最善跑的英雄。————译者

    注28 在现代数学中,无穷小量有其严格的定义,它指的是趋于零的数列或以零为极限的函数。在本文中,作者并没有每一次都在严格的数学意义上使用该术语,他有时就用它代表无限接近于零的时间量或空间量,而并不专指数列或函数,比如在后面分析芝诺时就是这样,因为在芝诺时代,显然还没有发明数列与函数。————译者

    注29 他是柏林大学数学教授,于1897年去世。

    注30 尽管一些无穷数比另外一些无穷数大,但我们不能证明任意两个无穷数中一个一定比另一个大。【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31 康托尔在这一点上并未犯有推理错误。他关于不存在最大数的证明是有效的。这个疑难的解决方法是复杂的,并依赖于类型论。《数学原理》的第一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10年)对类型论进行了解释。【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32 一定不要认为这是对芝诺心中实际所想的东西的一种具有历史真实性的正确描述。这只是对芝诺结论的一种新的论证,而非对他产生影响的那种论证。关于这一点,参见(比如)C.D.布洛德“关于阿基里斯与乌龟的评论”,载《心灵》(Mind)杂志新辑第22卷第318——319页。自从写下这篇文章以来,在对芝诺的解释问题上,人们已经做了许多有价值的工作。【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33 特里斯特拉姆·项狄(Tristram Shandy)系十八世纪英国文学大师劳伦斯·斯特恩(Laurence Sterne)笔下的人物。————译者

    注34 法诺(Gino Fano,1871——1952),系意大利数学家。————译者

    注35 亨利·萨维尔(Henry Savile,1549——1622),系英国数学家。————译者

    注36 因为写了上述的文字,他已不再被用作教本。但我猜想,现在所使用的许多书都很糟糕,以至于这个变化算不上重大的改进。【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37 希腊最伟大的时期终结于伯罗奔尼撒战争。【1917年补充的注释。】

    注38 鲍桑葵(Bosanquet),《逻辑》(Logic)(二),第211页。

    注39 《若干哲学问题》(Some Problems of Philosophy),第124页。

    注40 《第一原理》(First Principles)(1862年),第二部分,第八章的开头。

    注41 这个故事出自中国古籍《庄子·外篇·达生》。罗素在这里的叙述与原文有较大出入。————译者

    注42 “海涅笔下的德国教授”,指的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译者

    注43 西梅尔(Simmel,1858——1918),系德国社会学家。————译者

    注44 “该原因”在这里指的是事物的唯一的原因。————译者

    注45 欧朋考特图书有限公司,1914年。

    注46 这是1915年2月提交给曼彻斯特哲学协会的一篇演说,重印于1915年7月《一元论者》杂志。

    注47 主要参看塞缪尔·亚历山大“实在论的基础”Samuel Alexarder“The Basis of Realism”,载《英国学会》(British Academy),第六卷。

    注48 “第二性质独立于知觉吗?”(Are Secondary Qualities Independent of Perception),载1909——1910年《亚里士多德学会公报》(Proc.Arist.Soc.),第191——218页。

    注49 “海拉斯和菲洛诺斯的第一篇对话”(First dialogue between Hylas and Philonous),载《巴克莱著作集》(Works)(弗雷泽版,1901年),第一卷,第384页。

    注50 美国实在论者已经充分强调了这一点。

    注51 参见T.P.纳恩(C.T.Nunn)“第二性质独立于知觉吗”,载1909——1910年《亚里士多德学会公报》。

    注52 《亚里士多德学会公报》,1909——1910年,第191——218页。

    注53 关于这个问题,参阅A.A.罗布(A.A.Robb)先生的《一种关于时间和空间的理论》(A Theory of Time and Space)(剑桥大学出版社)。该书第一次让我想到了这里所倡导的观点,尽管为了当前的目的,我已经省略了他的理论中最有趣及最新颖的东西。罗布先生在一本小册子里给出了其理论的梗概,并且也使用了同样的标题(海佛尔和森斯图书有限公司,剑桥,1913)。

    注54 “自然实在论与当前的哲学趋势”(“Natural Realism and Present Tendencies in Philosophy”),载1908——1909年《亚里士多德学会公报》,第165页。

    注55 《我们知识的经验基础》(Die Erfahrungsgrundlagen unseres Wissens),第28页。

    注56 参看《数学原理》第一卷第14小节及“导论”第三章。关于存在的定义,参看14.02小节。

    注57 关于这一点以及重影问题,参看艾德温.B.霍尔特《幻觉经验在实在论世界中的地位》(Edwin B.Holt,The Place of Illusory Experience in a Realistic World)一书中的“新实在论”,第305页。

    注58 一个命题函项就是一个表达式;该表达式包含一个变项,或者说一个未定的成份,并且一旦把一个确定的值赋予该变项,这个命题函项就变成了一个命题。例如:“A是A,”“x是一个数”。这里的变项被称作这个函项的自变量。

    注59 《逻辑》(Logic),第三卷,第五章,第二节。

    注60 《时间与自由意志》(Time and Free Will),第199页。

    注61 同上书,第202页。

    注62 上文引用的书,第六节。

    注63 杰文斯(William S.Jevons),系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逻辑学家。他曾发现,太阳黑子活动周期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至五十年代欧洲商业危机的周期大体一致。————译者。

    注64 任何物理定律,如果其中某种物理量的分布或强度会按照距离源的远近的平方反比而下降,那么就可以称为一个平方反比定律。————译者

    注65 参看后面的一些参考文献。

    注66 “析取”是逻辑学术语,意味着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译者

    注67 《哲学论文集》(Philosophical Essays),“真理的性质”“The Nature of Truth”。维特根斯坦先生已经使我确信这个理论有点过分简单了,但我认为它所需要的修改不影响上述论证[1917年]。

    注68 参见迈农(Meinong):Ueber Annahmen,passim。与迈农的观点相反,我先前设想,想象关系也许仅仅就是表象关系。根据这种观点,我现在认为我先前是错的,而迈农是对的。但我当前的观点依赖于这种理论,即在判断和假定中都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对象体(objective),但判断或假定的几个成份与心灵处于一种多项关系中。(译者说明:尽管罗素在此否认对象体的存在,但在本文之前的一篇论文即1905年“真理的性质”一文中,他其实是承认对象体的存在的。他那时所说的对象体,指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事实,换句话说,他把与命题相对应的整个事实看作一个单一的对象,看作是判断行为中与心灵相对的受动方,而通常所说的对象即object仅仅指一个完整事实中的单个的人或物。)

    注69 “这个名叫尤利乌斯·恺撒的人遇刺”的原文是“the man whose name was Julius Caesar was assassinated”。这句话的主从句中的两个系词was均表示一般过去时,两个系词本身及其时态在这里均未翻译出来。————译者

    注70 《威弗利》系十八至十九世纪世纪英国作家沃尔特·司各特(Walter Scott)创作的一部小说。————译者

    注71 E.E.C.琼斯(E.E.C.Jones)小姐近来提倡这种观点。“一种新的思维规律及其涵义”,载《心灵》杂志,1911年1月。

    注72 我现在应该把“我”从严格意义上的专名中排除,并且只保留“这”[1917年]。

    注73 迈农(1853——1920),系奥地利哲学家。他提出的对象理论认为,对象不仅指存在着的具体事物和常存的共相,而且也包括那些非存在的东西,因为它们仍然是我们可以对其加以判断的对象。————译者

    注74 迈农,Uber Annahmen,第二版,莱比锡,1910年,第141页。

    注75 《心灵》杂志,1910年7月,第380页。

    注76 同上书,第379页。

    注77 《玛密恩》(Marmion)系司各特于十九世纪初创作的一部长诗。————译者

    注78 通过对其有利的逻辑根据,《数学原理》第一卷的导言及第三章对我正在倡导的这种理论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在1905年10月的《心灵》杂志中,它也以一种不太充分的方式得到了阐述。

    注79 我使用这个说法仅仅是为了指称构成判断之一部分的某种心理的东西,而不想预先判断这某种东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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