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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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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倡仁惠的干涉或开明的专制之说者,其意亦在以人民公意或共善为准,去干涉甚或强制人民的行为,目的在加速社会进步,“强迫人民自由”。他们指出“人民公意”与“人民全体的意志”的不同。所谓全体意志,乃全体人民意见之杂凑体,重量不重质,往往意见浮嚣,矛盾错误,拘近习,无远图。而人民公意则就意志之质言,而不就量言,乃为人民真幸福打算应当如此的理想意志。亦即人民的真正意志,出于先知先觉的大政治家的远见与卓识,而非出于全体人民的意见。我认为这种强迫人民自由的法治,亦应属于诸葛式的法治一类型。此类型的法治亦可称为道德的法治。其实行须具下列二条件:一,人民知识程度尚低,不能实行普遍民主。二,政府贤明,有德高望重、识远谋深的政治领袖,以执行教育、训练、组织民众之责。

    三,近代民主式的法治,亦即基于学术的法治。此类型的法治之产生,可以说是由于文化学术的提高、政治教育的普及、自由思想的发达、人民个性的伸展,亦可以说是前一类型诸葛式的法治之自上而下、教导民德、启迪民智之应有的发展和必然的产物。而此一类型的法制,乃是自下而上,以“人民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为原则。政府非教育人民的导师,而是执行人民意志的公仆。人民既是政府训练出来的健全公民,故政府亦自愿限制其权限,归还政权给人民。政府既是人民公共选出来的代理者,人民相信政府,亦自愿赋与政府充分权力,俾内政外交许多兴革的事业,可以有效率的进行无阻。在此类型的法治之下,一件重要法案的成立,都是经过学者专家的精密研究,然后提出于人民代议机关,质问解释,反复辩争,正式通过后方可有效。有时一件旧法令的取消,或新法令的建立,每每经过在野的政治家或改革家多年的奔走呼号,国内舆论的鼓吹响应,和许多公民的一再联名请愿,甚或流血斗争,方告成功。像这种审慎的经过学术的研讨,道德的奋斗,方艰难缔造而成的法律,乃是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所托命的契约,公共幸福的神圣保障。得之难,失之自不易。像这样的法律,人民当然自愿竭尽忠诚服从之,牺牲一切以爱护之。因为服从法律即是尊重自己的自由,爱护法律即是维持自己的权利。

    对于三种类型的法治有了明晰的观念,尚有须得切戒者二事:第一,每一类型的法治各自成一整套,为政者须切戒将各类型错乱混杂。第二,由申韩式的基于功利的法治,进展为诸葛式的基于道德的法治,再由道德的法治进展为基于学术的民主式的法治,乃法治之发展必然的阶段,理则上不容许颠倒。所以为政者切戒开倒车或倒行逆施。譬如王安石以学问文章及政治家风范论,皆可比拟诸葛,但他推行新法的手段,和他图近功速效的迫切,却又杂采申韩之术。所以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就可为将第一、第二类型的法则夹杂错乱的鉴戒。又如日本明治维新,本因采取第二类型的法则,开明专制,卓著成效。但日本却始终未走上第三类型的民主式的法治之路。而近年来军阀专政,摧残仅有一线的民主式的法治,反而倒退到申韩式的法治,厉行严刑峻法,剥削人民的苛政,以求贯彻武力的征服。像日本以及其他法西斯国家这种违反法治进展的自然程序,向后开倒车的措施,终将归于失败。自在切戒之列。

    根据上面关于法治类型的讨论,我们还可以破除一般人认儒家重德治反对法治的错误观念。由孔子之“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由孟子之慨叹乎“上无道揆,下无法守”,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话看来,则显得孔孟并不一味抹煞法治,不过认为法治须推本于道德礼乐和正名工夫罢了。宋儒如周濂溪以善断刑狱,以去就与枉法者力争著称。而朱子论政尤重法纪,力主对当时的宽纵无统纪,须“矫之以严正”,谓“政事须有纲纪文章,关防禁约,截然而不可犯。”又说“为政必须有规矩,使奸民猾吏不得行其私”。由此愈见真正的儒家,不惟不反对法治,甚且提倡法治,提倡诸葛一类型的法治。换言之,儒家与申韩的冲突,不是单纯的德治与法治的冲突,而是基于道德礼乐的法治与功利权术的法治的冲突。亦可说是较高一类型的法治,与较低级的另一类型的法治的冲突。我们以后必须确切认识,必基于道德学术的法治,才是人类文化中正统的真正的法治。那基于权术功利一类型的法治,只是法治未上轨道时一个抽象的阶段,绝不能代表法治的本质,概括法治的全体。

    对于法治的性质和类型,既已明了,则现时中国对法治所应取的途径,可不烦言而决:第一,训政时期应该施行诸葛式的法治,政府应当负起教育、训练、组织人民的责任,强迫人民自由。如是,庶第二到了宪政时期,我们即可达到基于学术的近代民主式的法治。人人皆应切实了悉诸葛式的基于道德的法治,与申韩式的法治,或法西斯的独裁,有截然不同的界限。人民不可因政府之权力集中,而误会政府为法西斯化,独裁化,而妄加反抗。政府亦应自觉其促进人民自由,实现宪政,达到近代民主式的法治的神圣使命,不可滥用职权,不必模仿法西斯的独裁。总之,无论政府与人民,都要认识国家法纪的庄严与神圣,不仅个人自由权利之所系,而且是国家民族的治乱安危之所托,应当用最大的努力与决心去建立国家的法纪。如是庶中国多年来在民权主义下,在灌输西洋民主思想的努力下所培养的一点法治根苗,自有发荣滋长之望,而我们伟大的抗战建国事业,亦可有坚实不拔的基础。

    (1938年8月刊登于《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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