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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澄清观念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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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综复杂的种种观察,人们就必须这样来化解那个主导性问题,并持久地关注它。在标明这些观察的几个要点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解决这一任务的种种可能性以及如何澄清表象,为的是把握住知识学的这个部分的真正内容,而不必顾及系统展示的方式是如何的。

    如果说“表象”在这里被理解成表示一般理论机能的名称,那么依据哲学传统,明显就得在此讨论一种基本现象了。(表象,感知[perceptio],与存在者的基本关系。形而上学————体系。)哲学的可能的提问方式,必须按照表象被着手澄清的方式呈现出来。现在我们听到:两种可能性,教条的和批判的,前一种将一切都归入诸种物,后一种将一切都归入自我。甚至恰恰必须在理论知识学的问题上,产生这两种体系的可能性。因为在澄清表象的时候,问题涉及的恰恰是澄清表现了自我与物之间关系的某种事物。在这里,两个的确绝对地规定了两个体系的区域,碰撞在一起了。我在进行表象:我与某种物产生了联系。这种联系应该如何被澄清?在进行这种澄清的时候,应该通过哪条道路?费希特对这个问题采取什么态度?(比较卷1,第155页起)我与规定我的物发生了联系,表象了它。————表象与表象活动。

    预先被给定了的、要加以澄清的事实状况:自我、物、两者之间的联系。现在对于澄清的方式而言极为关键的是,要加以澄清的事物本身、这种事实状况,一般而言是如何被理解的。我们可以将这种事实状况当作某种现成之物:现成的自我,现成的物,两者之间现成的联系,亦即一种物的整体关联(Dingzusammenhang)。作为事实整体关联(Tatschenzusammenhang)的事实状况。但这就是教条的体系的基本态度。被这种基本态度预先规定的,是什么样的澄清之路?在事实状况中的情形是:物规定了自我。但在事实的领域中,规定活动(Bestimmen)即是造成某种后果。非我、被表象者,被把握成自我之中表象活动的原因。这个自我及其表象活动,依赖于诸种物的作用整体关联(Wirkungszusammenhang)。这种自我是真正的实体(Substanz),自我中的一切表象活动却只是一种偶性(Akzidens)。表象活动仅仅来自这种作用整体关联的恩典(Gnaden)。非我作为物性的东西(das Dinghafte),也是整个表象的根据。非我作为实在根据(Realgrund)。

    教条的立场,将要澄清的东西和进行澄清者设置在现成事物中,设置在对于教条的意识而言唯一实在的东西之中。由此看来,这种立场就是一种教条的实在论(最极端的形构:斯宾诺莎的体系)。这个体系之所以可能,仅仅因为它从根本上放弃了下述努力,即在任何意义上于澄清表象时撇开被表象的物本身,并恰好追问如其本然的表象者;这种体系在根本上是从非表象性的东西、从如其本然的物性的东西出发来澄清表象的。费希特在这个意义上说:质料的(materiale)斯宾诺莎主义是“一个体系,它以可能的最高的抽象————对非我的抽象————的缺陷为前提,并且因为它没有提出最终的根据,就完全是未经奠基的”(卷1,第155页)。

    “表象”这个名称所标明的事实状况,却也可以被当作某种本质上具有自我之特征的事物;表象活动不是一个现成的进程,而是某种“我进行表象”;它在其本身是自我的一种行动(Handlung)。如今,要加以澄清的东西被设置在这个维度中,不是存在者(ens)的维度,而是自我(ego)的维度。不是作为作为-事实(als Tat-sache),而是作为本原行动(Tathandlung)。

    但在作为表象活动的这种对待(Verhalten)中,关键之处恰恰是,非我在进行规定。非我作为进行规定者,还是必须被纳入到进行澄清的事实状况之中去。换句话说,如果说表象如今被理解为属于自我-存在的,那么在表象中的非我应该如何被理解呢?如果说对立的立场如今被坚持下来了,那么如其所是的非我,就不是一个物了。非我“在表象之外没有任何实在性”(卷1,第155页)。它之所是,并非作为实体,而是反过来作为自我的一种属性而存在的,这种属性如今扮演了最广义的实体的角色。它之所是,仅仅作为在自我之中,为了自我而被表象者而存在;非我并非实在-根据,而是观念-根据;作为单纯的被思者(Gedachte)而进行规定。

    由此看来,这个立场是观念论。在这种观念论中在进行最高的抽象;它将一切非自我性的东西都当作物性的东西,弃之不顾,而只着眼于作为进行表象者的自我,以及如其本然的、它的表象之物,广义上的“观念”(Ideen)。正如费希特明确评说过的,作为观念论,这个立场“完满地被奠基了”(卷1,第155页),也就是说正好————从笛卡尔出发来思考————以绝对的方式被回溯到如其本然的自我之上了。

    然而,这种观念论并未澄清在表象问题上应当被澄清的一切,即感受(Affektion),“一种表象由之而产生”(卷1,第155页),然而这却是从外部来侵袭自我者,而不是来自自我的恩典。(难题:为了澄清表象而需要采纳的那种推力,凭何而来?比较卷1,第218页!————表象的产-生[Ent-stehen ][111]。表象活动由何而被规定。依照它的本意,乃是对被表象者的前-置[Vor-stellen]。)

    就像实在论将自身安置在诸种物之上一样,这种观念论同样极端地似乎只将自身安置在自我之上了,因此它也是教条的。这就是说:单是从自我出发,而不进行任何进一步的规定的话,这还不能保证批判的立场。虽然批判的体系必然是观念论,但问题在于,这是在什么意义上讲的。

    在这两种立场似乎尖锐对立的地方,考虑到那个主导性的问题,这种判决必定公然落空。“由此看来,实在论与观念论所争论的真正的问题乃是:在对表象进行澄清时,应该采取哪条道路。”(卷1,第155页起)(这就是说:是从物到自我,还是反之?中间道路!比较卷1,第173页!)

    但现在事情会表明,在理论的知识学————它恰恰将表象的可能性当作主题了————中,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回答。因为这个难题仅仅被奠基于这样一个命题,这个命题与它的反命题一道,构成了第三个原理的基本内容,但那个反命题却是实践的知识学的根据。观念的可能性的难题只有在知识学的实践部分中才能化解。

    但这样一来,是不是理论的知识学一般而言对于表象的可能性就没有任何贡献了呢?那么它在其广阔而繁杂的种种演绎中讨论了一些什么呢?绝不亚于下面这一点:两条路都是正确的(然而没有哪一条路解决了问题),在某些条件下,第一条路,实在论,是正确的;在被对立设置的另一些条件下,第二条路,观念论,是正确的。(但这两条路是由何而被规定的呢?)

    但从费希特的体系出发来看,这意味着:人类的理性,亦即一切有限的理性,被设置为与自身相矛盾的[112];这种理性陷入了某种循环。

    作为进行表象者,自我显示出,理性陷入与其自身的冲突了。一个显示出这种冲突与循环的体系,才是批判的观念论,“康德最连贯也最完备地提出了这种观念论”(卷1,第156页;比较第178页)。

    这样一来,是否就触及了康德的批判中的核心难题以及康德的观念论的本质,这个问题还不清楚。费希特完全是在自己提问的框架内看待康德的,这一点是清楚而必然的。问题仅仅在于,费希特的立场本身是否还极为切近于他和康德所共有的那个核心的难题,使得康德的观点显明了关键之处。

    这里又再次表达了辩证-逻辑意义上的体系建构,这种建构粉碎了现象,而没有使之在原初的饱满状态(ursprünglichen Fülle)中生效,这样做为的是从它自身出发来规定问题格局。(但这不是一个关乎单纯的看到与没看到的问题。只有受一个难题引导,我们才能看到些什么,并保持这种状态。)

    这种理解,即在表象的本质中存在着一种冲突,只有在如下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即将实在论与观念论标举为有约束力的做法被接受了(ens[存在者]————ego[自我],作为固定的出发点),这就是说,一种原初的苗头和最初作为生存论环节的那种对超越性、对存在论意义上的超越性的体验被忽略了,为的是事后才作为解围之神(Deus ex machina)被引进来。但之所以有这一切,乃是因为知识学这类的东西不是从存在问题及其必然的扎根之处生发出来的。

    只是在这里,对于我们而言,费希特对难题的解决才是本质性的,依据前面所说的意思,在这种解决的特征方面是没有任何疑问的。费希特瞄准的是康德本应加以突出的那种理性的冲突,为的是消除这种冲突。那么基本论题就成了:当自我的同调性和统一性还保存着,也就是说,当那唯一得到奠基的和可以奠基的观念论立场被保留时,冲突与不同调就不可能支撑下去。

    但在这种基本信念————即“自我的绝对存在不能被放弃”(卷1,第156页)————中还包含更多的内容。这就是说,这种冲突的化解必定是明显偏向于观念论而发生的;只是观念论不能是任何教条的观念论。

    因为这种观念论恰恰无法澄清表象活动的本质,作为自我性的行动,它恰恰受到表象者规定。但这就是说:澄清恰恰需要这种行动,这种受规定、受限制的行动。这种活动作为一种受限制的、亦即被削弱的行动,必须得到澄清,而且必须正好以观念论的方式,亦即从自我出发而被澄清。“自我的被削弱的活动从自我本身出发被澄清;这种活动的最终根据必定被设置在自我之中了。”(卷1,第156页)(从自我本身出发澄清感受;它的可能性!————需要澄清的事物在多大程度上更尖锐,也更原初?存在论差异。就像自我一样,在此它作为超越性保留下来了吗?————这个体系结构的框架,在对第三个原理的表述中就已经有了。以演绎的方式推展任务。解决方法:证明某个权力命令的必然性与唯一的可能性。)

    至于这是如何发生的,这一点首先是由实践的知识学表明的,但这种知识学的问题必须首先由理论的知识学来预先规定,这就是说,首先必须被表明的是,在多大的程度上,在澄清表象的时候,这两条道路————实在论的道路和观念论的道路————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必要的。表象的本质之中的那种冲突必须由此得以显明。只有当被对立设置者相互对立地被设置起来时,双方之间的一种充分的统一才得以贯彻到底。这种解决办法所实施的事情,在其本身必定是一种被对立设置者(比较卷1,第172页起;卷1,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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