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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版导言:请你重读阿尔都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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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于对领导权的夺取。由此看来,阿尔都塞倒转了上述理解,他把所有的机构阐释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而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国家机器来保障自己的统治的。

    他显然并没有忽视伴随着资产阶级法权和资产阶级民主而来的解放的可能性:在讨论法权的那章的开头提到康德和黑格尔就是证明(第93页)。[11]他也没有忽视社会主义运动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政治的作用(众所周知,他邀请人们在机构性的领地上进行政治斗争)。但是,他以某种方式悬置了这一思考。在一种阵发性的紧张状态中,他力图指出如下事实(事实上,只有当人们思考到极端时它才能被揭示出来):公共机构是“阶级斗争”(通过它,一个阶级强迫另一个阶级承认自己)的机关,它们保障着统治的再生产。在这里,他与霍布斯非常接近,只有一点不同(但确实是重大的不同),那就是对霍布斯来说,国家实现了社会的有效和解,终结了暴力,从而终结了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而对阿尔都塞来说,国家恰恰保障着社会暴力的行使,从而保障着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战争。

    这场一个阶级征服另一个阶级的战争,是通过利用商品关系,通过“认可”那些商品关系的法而进行的(第198页)。然而,正如阿尔都塞在“关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说明”一文(这篇文章附在本书末尾)中所强调的那样,这个论点不是功能主义的。因为那些机器只不过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因此,阶级斗争优先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优先于那些机器。诚然,“国家政治最终取决于阶级斗争中统治阶级的利益”(第254页),但“阶级斗争永远不会停息”[12]。阶级斗争无法被控制在再生产着统治的机器当中,因为它比那些机器更强大。

    除此之外,阿尔都塞还补充说,法的各种安排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依靠镇压,而在一般情况下,规范是内在化的:它以道德意识形态的形式,作为一种唤问我们的(内在的)声音而出现。确切地说,作为一种把我们当作主体来唤问的声音而出现。

    呼唤“唤问”[13]

    通过要求我们重新思考把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并列在一起的经典讨论方式,通过把意识形态当作国家的意识形态从而把它纳入国家结构当中,阿尔都塞意味深长地颠覆了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的难题性。他的分析带来的巨大好处在于,它赋予意识形态一种唯物主义的实在论身份,一种社会本体论的身份,同时这种分析还把意识形态假定为是一种“唤问”,每个人都通过这种“唤问”而被传唤(convoqué),并被构成为社会主体。以下就是他的两个论点:(1)意识形态并非“具有一种理想的、观念的或精神的存在,而是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因为“一种意识形态总是存在于一种机器当中”,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就是意识形态“实现”的场所(第217页);(2)“所有意识形态的功能(这种功能定义了意识形态本身)就在于把具体的个人‘构成’为主体。”(第221页)

    这里我想说(对此更详尽的论述,可参阅我的另一些著作[14]),这是一项根本性的理论贡献————哪怕在我看来它还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概念重组————,并且这项贡献正好在于这两个论点之间的紧密关系。

    大家应该不会反对我对阿尔都塞的话语加以延伸,再一次把它本身颠倒过来,并提出:他的话语是在把我们带向别处,而不是带向它要传唤我们去的地方。

    因为不是“内心的声音”、意识的声音,而是一种公共的声音在唤问我们。它宣布我是自由的主体。这种话语就是现代宪法的话语,宪法的开篇必然是人权宣言[15],它假定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16],宣布主权者是主体,主体是主权者,宣布我们自己服从作为主权者的自己。这种话语的唤问者的具体存在,不能根据使它得以历史性出现的事件来衡量,既不能根据它被记录的形式,也不能根据它所寄身的场所来衡量。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说,它的本体论身份由它所支配的机构的形式、由与它融为一体的实践、还以同样的理由由构成现代性的阶级斗争来规定。而对阶级斗争来说,“自由——平等”[17]的宣言构成了基本的参照。对这一唤问的这种参照,事实上在阶级斗争的每一刻都被唤起。阶级斗争明确地呼吁[18]那种唤问作为承诺必须如实兑现。

    在阿尔都塞看来,意识形态和唤问都是“永恒的”,也就是说,它是人类(humanité)的基本构成要素,但根据主体性构成形式的历史多样性,它们具有多样的历史形式。因此必须去理解所有“现代的”唤问方式。

    作为人类的呼唤[19],它只不过是人类的声明,仅仅是一种承诺,每一个人给每一个人的承诺,即每一个人只要承认自己是公民,他就成为公民。这是一条公约,仅仅是一条公约。

    对国家持契约论观点的理论家们通常都没有注意到,这条公约并没有得到遵守。但马克思对这种破产给出了辩证的阐述: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20],因为当通过市场形式来实现自身时,它就承认了统治着它的东西,特别是通过生产资料所有权,承认了对那些生产资料不充分的人或只拥有自己劳动力的人进行支配的权利(faculté)。对自由(自由出现在市场上)人的呼唤,变成了(总是已经是)一个圈套,变成了命令,它强制人们去遵守商业秩序,遵守确定这种秩序的法律形式,遵守为商业秩序辩护的种种表述,并适应那些表述所呼吁的实践。

    尽管如此,自由——平等的承诺还在,把被统治者作为自由人、作为“自由——平等”的公约参与者的呼唤还在。但服从市场的自然的、因而是合法的秩序的命令却同时断言,商业秩序的自由也就是公民的自由本身。矛盾的是,这也就意味着,公民们共同自由地安排社会秩序,因而也就是被共同邀请(通过这种相互的然而作为唤问来说又是“单向的”呼唤而被邀请)去自由地依照他们对自由的想象来建立世界。那些试图冒这种风险的人,特别是从1917年开始,遇到了另一种局限,即对自由的公开允诺,一旦不再通过商品社会的契约性和合理性形式来兑现,就会转向另一种极端形式,首先以终于被找到的普遍意志的形式出现,但以这种名义出现的形式,也可能最终退化为行政化和计划化理性的社会合理性,带来其他的从属后果。

    因此,在现代时期,“阶级”关系(阿尔都塞曾明确指出,阶级关系归根到底构成了法的对象,虽然法并没有谈到它)最重要的形式只有从这种呼唤出发才能被理解。这种呼唤只是人类的呼唤,因而只是公约,在使其自身得以兑现的各种制度形式中,它具有一种与阶级关系的社会本体论相似的社会本体论身份,但在阶级关系中,它“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

    奇怪的悖论:今天我们如果不从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呼唤的东西出发,就不知道如何去谈论剥削和大众的苦难、谈论对边缘地区的奴役和对人民的灭绝行为。可以合理地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好就是这样做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不是出于教学的目的,而是为了与对现代世界的“思考”的要求相一致————从商业伊甸园的状况谈起。在商业伊甸园里,每个人都承认对方是自由——平等的。

    但这意味着人们[21]不再臣服于那种秩序。因此,这个表面的“悖论”也是这样一种悖论,即解放的前景,自由——平等的承诺变成现实的前景,通过这种悖论而依然是开放的,无限敞开的[22]。

    1995年于南特

    * * *

    [1]本书标题“论再生产”中的“再生产”即“生产关系的再生产”(La reproduction des rapports de production)的简称。————译注

    [2]这篇文章发表于1970年6月《思想》(La Pensée)杂志第151期上。————译注

    [3]这里的页码指原书页码。雅克·比岱原文中标注的仍然是本书第一版(1995年版)的页码,为方便读者检索,译者把它们全部换成了第二版的页码(即本书的页边码),不再一一注明。————译注

    [4]雅克·比岱没有严格按照原文来引用,具体原文参见括号中页码所在的正文。————译注

    [5]参见附录“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优先性”。————译注

    [6]“法权”原文为“le droit”,“droit”有“法”“权利”“公正的”“正当”等含义。在本书中,我们根据上下文分别将它译为“法”“权利”或“法权”。为避免混淆,我们将另一个词即“loi”译为“法律”。————译注

    [7]这里及下文中的“法”,与前文中的“法权”一样,原文都是“droit”,具体可参见“法”那一章。————译注

    [8]参见列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关于对外对内政策的报告》,《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4页:“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政权加全国电气化。”————译注

    [9]这里前一个“机器”的原文是“appareillage”,即“appareil”的集合名词形式,后一个“机器”的原文是“machinerie”,即“machine”的集合名词形式。需要指出的是,阿尔都塞本人提到“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时,用的都是“appareil”。“appareil”与“machine”的区别在于,前者词义比后者更宽泛,指一切由零件组成的、具有一定用途的机械性仪器或装置,后者主要指由某种动力带动的机械性装置或设备。但这两个词有时可以通用,用于比喻,均可指非机械性的人体器官或国家机构。另外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在谈到国家机器时,用的是“Staatsmachine”或“Staatsmachinerie”。————译注

    [10]“接受方”(parties prenantes)的提法,来自阿尔都塞对“社会契约”理论的研究,具体参见他的讲稿《政治与历史:从马基雅维利到马克思》(吴子枫译,西北大学出版社,2018年)中讨论卢梭、洛克和霍布斯的部分。————译注

    [11]参见本书第五章“法”。————译注

    [12]参见第416页。————译注

    [13]这里“呼唤”和“唤问”的原文分别为“interpeller”和它的名词形式“interpellation”,关于这个词的译法,详见第364页译注。————译注

    [14]见《一般理论》(Théorie générale),法国大学出版社(PUF),1999年(中译本见比岱《总体理论》,陈原译,东方出版社,2010年。————译注);《对〈资本论〉的解释和重构》(Explication et Reconstruction du Capital),法国大学出版社,2007年;《国家——世界》(L'État-monde),法国大学出版社,2011年。[2011年补注]

    [15]“人权宣言”的原文为“la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即“对人的各种权利的宣布”。————译注

    [16]此处“自由——平等的”是用“自由的”和“平等的”连在一起而造的一个词“librégal”。————译注

    [17]这里“自由——平等”的原文为“liberté-égalité”。————译注

    [18]这里的“呼吁”原文为“appelle”,注意它与上文中的“唤问”(interpellation)与“唤起”(se rappelle)之间的关系。————译注

    [19]“呼唤”原文为“interpellation”,即前文的“唤问”,详见第364页译注。————译注

    [20]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73页:“……既然每一次交易始终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资本家总是购买劳动力,工人总是出卖劳动力,甚至可以假定这种交易是按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进行的;那么很明显,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译注

    [21]“人们”原文为单数“il”(他),根据其后动词的复数形式,应为“ils”(他们)的误植。————译注

    [22]我在正在写的一本书[《阿尔都塞与福柯,革命与反抗,唤问与生命政治》(Althusser et Foucault,Révolution et Résistance,Interpellation et biopolitique)]中提出了对阿尔都塞“唤问”论点的最新解释。[2011年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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