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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府的机构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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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法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因为他们不知道哪个月是长月(30天),哪个月是短月(29天),或把闰月加在每两年或每三年的哪个时间,他们的工作程序就会混乱。比如,只有用同一的历法才能精确地确定何时分发物资或支付官俸。各种形式的表格被用来抄录各级政府的吏员费劲地编制出的那一套统一的历法;十二片或十三片木简上面的内容包括月亮的形状和指导校准农业节气的说明。[47]

    人口与土地的登记是由于税收和征集人力服劳役的需要。最低一级政府每年编人口和土地的登记数并将报告上交其上级,最后由帝国的郡和国算出总数。正史中恰当地以概括的形式收了公元2年和公元140年的两次统计数,它们提供了在每个郡登记的户数和人数;遗憾的是土地数字只给了总数,内容是丈量的全部土地面积,有潜力的可耕地面积和实际上已耕种的土地。在地方一级官员统计过程中,这些数字很可能远为详细,比如包括每户成员的年龄、性别和身份,这样才能确定何人应纳人头税和服劳役;还包括调查的土地的质量,这样才能确定土地税的适当税率。[48]

    统计的精确度直接取决于官员的忠诚和效率。有时以人口的增长来衡量郡的成绩,这样就会诱使官员们夸大这些数字;另一方面,那些想在税收报表上弄虚作假的官员宁愿低估土地面积和居民人数,以便把实收税额中的一部分归为己有。在边远的郡,特别是地处山区、森林或沼泽地的郡,官员们根本不可能深入下去寻找所有的居民,居民中有些人很可能隐藏起来,以回避征役的官员和收税人。同样,如果未同化的部落民或匪盗侵扰某郡,那里的行政官员就会撤退,或是不能正常进行日常工作。公元140年以前不久北方曾发生过这样的事,那一年北方诸郡实际登记的人口数字明显低于公元2年相应的数字。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统计数字不可以作为完整的人口统计与土地调查而被接受,而只能作为上报的官员实际看到的人口数和土地数;这些统计数字本身并不说明帝国不同地区人口密度的巨大的差别和农业活动的不同的集约化的程度。所提供的总数字见表13。[49]

    表13 登记的人口和土地

    ② 用以丈量土地的单位为顷(等于100亩),从公元前155年起顷相当于11. 39英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64页;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1937〕,第61、114页)。关于“泽”,见卜德:《〈孟子〉与其他著作中的“泽”的字汇学解释》,载勒布朗克与博雷合编:《中国文明论文集》(普林斯顿,1981),第416——425页。表13最后三项,已确定质量或用途的土地的总数为143090062顷。后汉不同时期的土地面积数字可从其他资料中找到(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第146页以下)。

    奖惩与法律

    秦、汉政府依据的是商鞅和韩非提出的准则:立功者受奖,违法者受罚。另外,汉代皇帝还不时馈赠大量礼品,作为昭示皇帝施仁政和爱民的手段。因此诏令不时宣布向全国各地赏赐酒肉和金银。遇到灾荒时政府下令减税作为救济的手段,并且频繁发布大赦令,以致引起时人的批评,认为这样做有违初衷。[50]但是国家最主要的奖赏是爵号或贵族的等级,其等级秦代为十七等,汉朝为二十等。爵位的等级成为身份的标志,可以得到中国社会内部等级政治的品位以及某些物质特权的赏赐。只有最高一级的爵,即侯,才有世袭的封地;其他十九级爵位的价值则小得多。

    朝廷通过下诏赐爵,通常是在诸如新帝登基、册封皇后或立储的重大时机,或者与自然灾害有关。[51]在这种重大时机,或向全国,或向某地,或向某些有特定名称的群体封赏一种爵号;由于向全部男性普遍分赏会引起反效果,几乎可以确信,这种封赏只能由受益户的一个男性成员得到。[52]连续几次受赐的人可在等级政治中升级,但不能超过第八等。较高的爵位(第九等以上)是个别封赏的,这种情况极少;它们一般只授给官僚阶层成员作为他们特殊贡献的酬报。由于设爵位是有意识地刺激人们为朝廷服务,因此有时甚至有人按公布的标准赢得或买到爵位————如作战英勇,向边境运送谷物,或直接用钱去买。

    除侯以外,给较高爵位的赏赐还附有某种形式的土地占用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有较低爵位有关的特权包括犯罪后从轻处罚和免除税、役等;公元前123年作为紧急措施,专门设置了一系列的等级,受封者可以当文官。[53]

    为汉帝国做宣传的人多次宣称刘邦及其顾问的最初的成就之一是减轻了秦律刑法条款的严酷性与繁琐性。遗憾的是没有一部完整的秦律或汉律流传下来;但是对当时或接近当时的著作引用的片断进行的研究表明,尽管刘邦把法律简化为三条原则,但其实践仍多少是专断的,而且可能很严厉。从理论上讲,法律对全体人口有效;但事实上除了那些能行使爵位拥有者特殊权利的人外,社会上还有享有特权的集团。这些人大部分是官员或皇族成员,他们的特权地位有利于突出国家的显赫和文官的威望。在整个帝国,有官员们为了保护自己的亲信或铲除潜在的对手而专横行事的事例。

    有各种各样的罪行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违反道德的罪行包括忤逆和弑母、咒骂皇帝、公开谋反;暴力罪,如抢劫或使用邪恶的魔法;滥用权力罪,如官员非法进入民宅或征召人力而无正当理由;藐视国家权威罪,如伪造诏令或窝藏罪犯以逃避审判。也有属于宗教性质的罪行,如冒犯皇家宗庙或陵寝,或对皇帝不敬。[54]

    税、役与对民众的控制

    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土地税和人头税,对此本书另有专章论述。[55]一般说来,汉代的税率保持不变;结果国家总收入的明显的增长只能靠耕种更多的土地和把更多的户数列入人口登记簿册之中。

    除之享有特权的人,所有23岁至56岁的壮丁每年都必须为国家服役一个月,郡、县和更低一级政府的官员管理着用这种方法组成的一伙人劳动。这批人用双手、牛车或船只运送诸如谷物和麻布等大宗商品;他们修筑宫室和衙门;他们开矿或运送国营工业生产的盐和铁;他们还修建道路、桥梁和水道。

    征用的劳工开挖了一条意欲联结长安和黄河的水渠,以代替水流滞缓的渭河(公元前129——前128年);他们挖掘的别的沟渠是为了改进灌溉系统,以使京畿地区更能自给。征用的人修整黄河的堤坝,如在公元前109年以前的几年和公元前29年就进行了这种工程。公元前109年的一次,皇帝亲自过问这项工作,第二次由政府的水利专家领导进行,是一次高效率的、成功的范例。官员们首先在受黄河决口的影响而遭灾的地方分发救济物资,并集聚了500条船只疏散人口。当时通过运用熟练的技术把决口封住:他们拖来装满石块的大容器,把它们下放到决口处。大约一世纪以后,王景调查了黄河的问题,并使用征用的劳力修建了一系列水闸来调节水流。一篇碑文告诉我们后汉在公元63年在中国西部(今四川)难以通行的地区使用劳工修了一条道路和一条人工栈道的情况。[56]

    季节性的灾害如洪水、干旱和蝗虫总是一贯周而复始地困扰着中国,这无疑使许多想逃避灾害的人自发地迁移。我们已经论述过恰恰是因黄河的肆虐而产生的移民促使王莽倒台的一些事件。[57]但是移民有时还源于政府的命令或推动,这是为了防卫或更均匀地分配资源。有些提议的迁移是为了向边远地区移民或缓和人口过于稠密的状况;其他的迁移则由于面临外来的压力或侵略。汉朝建立初期,政府曾使用这种手段破坏那些威胁中央政府的效忠地方家族的感情。后汉时期有大量投降的非汉族部落民在中国境内定居,他们的存在在公元3世纪逐渐成为一个能扰乱王朝和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58]

    对经济的促进与控制

    极而言之,秦朝和汉朝的政治家可以采取的态度有两种:他们或是主张采取深思熟虑的措施以鼓励物质生产,并驱使民众尽力使国家富强;或是把这种活动看做是对人类活动不正当的严重干涉,因为他们相信天意和宇宙的自然节律会使人世能符合人类利益而充分发展。但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并不总是截然不可调和的。

    从整体上讲,武帝统治时期及以后时断时续地采取的积极政策均来自他的政治家的现实主义;而在王朝及行政软弱时,自由贸易的方针就居统治地位。王莽试图推行有秩序的原则,这在全国普遍的施政不力和社会不安定的状态下是很难成功的;在汉代最后50年,政府显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为社会提供安定与繁荣,这便促使当时的某些作者希望恢复“法家”的原则作为挽救国家免于毁灭的手段。[59]

    持这两种观点的政治家有相同的基本观点,即把农业当作中国最基本的生存手段,农业应该得到比商业、工业优先的地位。但是在实现这个目标方面,他们的意见则不同。现实主义者认为土地由私人企业开发最好,应该鼓励土地所有者通过开垦荒地,得到财富的新来源。这样做,国家的税收就会相应地增加,没有必要限制个人占地面积的大小;人口及人头税的收入也会相应地增长。

    现实主义者还主张,铁器和盐的生产、制造和分配不应该成为个人财富的来源,为了国家利益,这些事业应该由国家直接管理;这样,它们的任何利润立刻就能充实国库。现实主义者看到了组织、调节和控制商品交换的必要性,因此他们铸造完全标准化的钱币(公元前112年),试图推行稳定价格和运输以及由官方调节市场的措施。最后,现实主义者还注意到因储藏大量谷物、布匹等易损坏的货物而造成的浪费,甚至认识到中亚诸社会的进出口贸易的价值。[60]

    对武帝时期这几方面政策的保守的批评家留恋过去限制土地占有以减少日益加剧的贫富悬殊现象的理想体制,因为他们希望确保使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取得生存的基本手段,即从土地上生产食品。但他们宁愿把矿藏交给私人自由开采,因为他们认为政府自己不应从事制造业,也不应通过指导民众从事这些末业而对他们施加压力。他们也不喜欢商人积累起大量私人财产,并提出歧视他们的措施以防止他们崛起。另外,保守派还不同意现实主义者关于与非汉族民族做买卖的观点。他们认为用中国的资源,即农民的劳动果实,去换取诸如玉石、毛织品或马匹等外国奢侈品是错误的,因为那些奢侈品并没有给大多数人物质生活的改善带来什么好处。

    上述问题和其他许多问题在公元前81年那场著名的辩论中讨论过。[61]辩论的双方提出原则和权宜之计进行争论,并引证了过去的惯例和当前的实践。在这次事件中,主要的垄断事业在它们受到的尖刻的批评中幸存了下来,直到公元前44年起,它们才暂时停顿了3年。在后汉时期,这些垄断事业的经营并没有像以前那样有效率。直到公元前7年,政府才积极地限制土地占有的面积以及奴隶数字。但是相应的措施执行得不力,到了后汉中期,大地产的增长已成为有些郡的主要特征。贸易的经营是同中国军事力量与对外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口商品的数量从公元前100年到公元150年有很大的变化,这与中国在邻国中威望的上升和下降有关。

    胡志宏 译

    * * *

    [1]中央政府的简述,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哈佛研究杂志》,12(1949),第134——187页。进一步的研究,包括中央、郡及地方的各级管理及其他制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中国人最近的研究有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上海,1936;新版,台北,1967);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台北,1969)。地方政府,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

    [2]对商人的限制,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对巫师及其家庭成员的歧视,见《后汉书》卷八三,第2769页。财产方面的资格,见《汉书》卷五,第15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的摩,1938——1955)第1卷,第329页];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91页。关于禁止某些人当官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1955),第135页。

    [3]《汉书》卷九,第28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1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272页。关于征召军事专门人才,见《汉书》卷十,第32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411页);《汉书》卷四五,第2185——2186页。

    [4]见《潜夫论》二(7),第62页以下。对征募最方便和集中的论述见于《西汉会要》卷四四、四五和《东汉会要》卷二六。这几卷有《汉书》、《后汉书》的引文。也可见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第193页。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89页。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至于“卖官”,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

    [5]董仲舒三份著名奏折(《汉书》卷五六,第2495页以下、2506页以下、2513页以下)可能就起源于这种方式。对候选人的考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239——258页。

    [6]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下。

    [7]《汉书》卷十九,第724页按资历列出了有些官员的条目,并注明其职责及其他细节。

    [8]《汉书》卷十九上,第743页。有的文献中所列的官员数为130285人;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136——137页。《汉书》卷十九下按年代顺序列出了中央政府高级职位任职者的名单,及在职的起讫年情况的简要说明。

    [9]关于这两种官员或顾问的区别,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166页以下。皇帝有时处于内廷高级人员控制之下的观点,毕汉斯有异议(《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54——155页),他认为内廷、外廷两个概念会使人误入歧途。

    [10]《汉书》卷七八,第3284页;《汉书》卷九三,第3727页。萧望之,见本书第2章《思想文化背景》。

    [11]《汉书》卷十九上,及沙畹《〈史记〉译注》(巴黎,1895——1905;巴黎,1969年再版)第2卷,第513——533页。详细描述官职及名称术语的变化,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2章。本章介绍的官衔均为汉代大部分时期使用,可以把它们看作正规的官衔。比如称“太常”而不称“奉常”,奉常从惠帝时期(公元前195一前188年)至公元前144年,与太常的职责与编制都一样。

    [12]《汉书》卷十九上,第724页。惠帝与吕后统治时期曾设两位丞相,两者之中左丞相的地位更高。

    [13]《汉书》卷十九上,第725页。

    [14]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

    [15]《汉书》卷六八,第2947页记载了宣帝根据这种程序被奉迎即位的情况。

    [16]关于两个财政机构的不同职责,见以下第10章;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4章;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载司徒尔特·R.施拉姆编:《中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伦敦和香港,1985),第237——266页。

    [17]关于郡及地方政府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3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毕汉斯教授在另一项研究中论述了在扩张和殖民的不同阶段,中国东南部分地区的行政控制的进展情况 [见毕汉斯:《唐末前中国在福建的移民活动》,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98——122页]。关于偏远郡的官员被隔绝的情况,见加德纳:《朝鲜古代史》(堪培拉,1969),第18——24页。

    [18]见本书第1章《政治变化》和《政治的统一》。

    [19]《汉书》卷二八上、下和《后汉书》志第十九至二三列出了公元2年和公元140年组成帝国的郡和国。每个单位下面都注明登记户数及人口数,以及郡和国里的更小的单位(比如县)的名称。书中的注描述了各地的特点,如专门的产品及为监督特殊任务或特种物品生产而设的机构。表11的数字即来源于这些材料。

    [20]京畿区在公元前155年或前135年划分为两部分。公元前104年管理这两个地区的高级官员采用“左冯翊”和“右扶风”的官衔。同年,包括长安城的西边那部分又细分为两部,其中一部由命名为“京兆尹”的官员管辖。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6页;卷二八上,第1543——1546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87——88页。

    [21]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文、景两帝治下诸王国的减少》。

    [22]《汉书》卷十九上,第741页。关于诸国的制度与诸王的职责,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东京,1962年)第2部分。

    [23]对各种官职的设置的简要论述,可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41——742页。详细的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3页。

    [24]关于边界附近地区行政管理的各种方式,见鲁惟一的《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67页以下。关于公元140年的属国,见《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14——3515、3521、3530页。

    [25]《汉书》卷十九上,第737、741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0页。

    [26]《汉书》卷十九上,第743页;《汉书》卷二八下,第1639——1640页;《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33页所列的数字是1587和1180个。文中的两个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85页注77、78。

    [27]《汉书》卷二八上,第1543、1563、1598页。已掌握的数字都列在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116页。又见本书第10章《城市和商人》。

    [28]《汉书》卷十九上,第7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9页。

    [29]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侯与爵》。

    [30]关于侯最初的设置和授予,见《汉书》卷一,第5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03——104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0页列出诸侯的辅助人员的头衔。《汉书》卷十六,第527页记录了封侯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汉书》卷十六、卷十七说明公元前201一前13年每一位功臣封侯的历史。公元前179年的诏令(《汉书》卷四,第115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240页〕)记载了命令各侯离开长安住到自己的侯地的情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203页)。

    [31]表12表示前汉封侯的数字。数字来自于《汉书》卷十五至卷十八主体的实际条目,诸王之子的材料来自卷十五上和下;功臣的材料来自卷十六和卷十七;外戚的材料来自卷十八。这些数字不同于散见于以上各卷的数字(比如,《汉书》卷十六,第617页)。

    [32]关于户数少的侯(五百户或以下),见《汉书》卷十六,第624页;《汉书》卷十七,第644页。关于万户或更多户的侯,见《汉书》卷十六,第531页;《汉书》卷十八,第691页。关于千户侯的标准及相应的收入,见《汉书》卷九一,第3686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2——433页)。

    [33]关于把侯作为剥夺王的权力的手段,见《汉书》卷十五上,第427页;又见《汉书》卷十五上和下的个别条目及本书第2章。关于赐侯作为安置异族领袖或赢得其忠诚的手段的情况,比如见《汉书》卷十七,第639页;《汉书》卷八,第26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49页);《汉书》卷九六下,第3910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年——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附鲁惟一的导言》(莱顿,1979),第161页、162页注495。《汉书》卷十八,第677页以下列出封为侯的外戚。公元前112年废一百多个侯,这显然是出于专断的目的或政治上的动机,见《汉书》卷六,第18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80页以下、126页以下)。

    [34]关于设置乡及更低一级的单位和指定专人任职的情况,见《汉书》卷一上,第3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75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03页以下。

    [35]《汉书》卷二八的注释表明专使的存在,例如:关于铁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569页。关于盐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16、1617页;关于柑橘的情况,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603页。关于派官员驻守以控制前线要塞的通行或者监督国家兴办的屯田的农业生产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61、70、107页。关于其他的专署的情况,见本书第10章。盐、铁的管理,见本书第10章;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4、95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第153页以下及地图11——12。

    [36]关于征募人员服役的情况,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5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80页注2;《汉书》卷五,第141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12页);《汉书》卷二三,第1090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29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7页以下、162页以下。在秦代,人们在15岁时被征,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年湖北省云梦发现的公元前3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第11页。

    [37]从各种兵源征募的部队的组成,见《汉书》卷八,第26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41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8页。

    [38]例如见《后汉书》卷四七,第1577、1580、1590页。

    [39]关于正规军事将领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页。关于度辽将军,见《汉书》卷七,第23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71页)。关于由于缺乏统一的指挥而产生的困难,见《汉书》卷九五,第3865页以下有关武帝出征朝鲜战役之一的记载。

    [40]关于军事将领的领导权,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载于小基尔曼与费正清合编:《中国的兵法》(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87页。

    [41]关于这些部队的组织及战斗命令,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4页以下;第2卷,第384页以下。

    [42]关于驻守边防线的士兵的各项任务,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9页以下、99页以下。

    [43]这种性质的报告,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所收集的残件。

    [44]《汉书》卷七四,第3135页。

    [45]关于汉代法典,见本书第9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

    [46]关于残存诏令的书籍,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第227页以下、245页以下。关于木简的不同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28页以下。关于诏令的形式,见大庭脩:《秦代法制史研究》(东京,1932年),第201——284页。文件的准备情况,见本书第2章《行政的任务》。

    [47]关于残存的几部分历法及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6页以下、138页注53;第2卷,第308页以下。关于数学和天文学方面的含义,见西文:《古代中国数学天文学中的宇宙和计算》,载《通报》,55:1——3(1969),第1——73页。关于与宇宙的联系,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303页;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伦敦,1982),第61页。

    [48]关于对公元2年和742年之间中国人口统计数字的分析,见毕汉斯:《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125——163页。部分郡、县的统计数字见本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和《郡的下属单位》及本章第453页注2。

    [49]这些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后汉书》志第二三,第3533页。表中括号里的数字是毕汉斯在《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第128页纠正的以百万为单位的数字。

    [50]关于颁布大赦令的时间表,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3(1960),第165——171页。关于下诏令赏赐物质或免税的情况,例如见《汉书》卷二,第85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4页以下);《汉书》卷四,第17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58页以下);《汉书》卷八,第25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4页)。关于大赦令,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页以下。关于批评大赦过多以致不起效果的情况,见《汉书》卷八一,第3333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59页);《后汉书》卷四九,第1642页以下;《潜夫论》四(16),第173页。

    [51]爵位的等级,见本书第1章、第2章;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该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的最详细的论述,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第55页。

    [52]赐爵使家庭一个以上成员获益的观点,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第252——262页。

    [53]公元前123年专门设置一系列军事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9页。

    [54]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的详细论述,见本书第9章。

    [55]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56]关于使用征用的劳工建筑或修水利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 19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90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1682页;《史记》卷二九,第1409、1412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6页以下、532页);《汉书》卷二九,第1688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91页)。碑文见王昶:《金石粹编》卷五,第12叶。

    [57]见本书第3章《王莽的统治》之末。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1卷,第145页。

    [58]关于迁移,例如见《汉书》卷四三,第2125页;《汉书》卷五,第13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09——310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与货币》,第61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第209页以下、227页以下、239页以下。本书第6章《后汉与南匈奴》和《汉朝的移民尝试》。

    [59]如王符(约公元90——165年)、崔寔(约生于公元110年)和仲长统(约生于公元180年),他们的情况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芮沃寿、芮玛丽编:《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87——225页。又见本书第12章《整饬风纪的号召》。关于种种不同观点对实际问题的影响,见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

    [60]关于控制市场,见本书第10章《城市和商人》。关于盐铁工业,也见第10章《制造业》。关于铸币的变化情况,也见第10章《币制的改革》。关于与外族进行商品交换的观点,见《盐铁论》卷一(第2篇),第12页(盖尔英译:《盐铁论》,第1——19卷〔莱顿,1931;台北,1967年再版〕,第14页)。

    [61]见本书第2章《存亡攸关的问题》; 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9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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