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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后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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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户数的封地。朝廷希望侯与王一样住在自己的封地上,但这个规定难以实行。经官方允许住在首都的侯为奉朝请。后来这些侯按威望的高低又依次划为三等,即特进侯、朝廷侯和侍祠侯。[61]

    侯不影响封地的行政管理,只从封地得到收入。管理他们家族事务的官员由中央政府指派。后汉允许千户侯或更大的侯有一名家丞和一批充当卫兵的庶子。对较小的侯只安排庶子。

    所有的王、公主、公和侯当然都有大批仆人和奴隶作为随从,但这些人都是私人所用,没有官阶。

    边境外的行政管理

    后汉沿用建立属国的老习惯。属国不再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而是并入地方的行政管理之中。属国绝大多数人口不是汉族人,它们在北部和西部边境地区对匈奴和羌起着缓冲国的作用。属国由都尉统领,都尉最初是邻近郡守的下属,但从后汉中期开始,他的地位实际上与郡守相等。[62]

    为了对付边界以外的邻居,中国政府任命了一批官员,视情况需要,或作为外交使节,或作为军事将领。公元33年永久性地恢复了护羌校尉,公元49年或不久的以后恢复了“护乌桓校尉”。两位将军指挥靠近边境的部队。每人接受一根称为节的权杖,使他成为皇帝的合法代表,他们受权不用等待中央政府的批准,可以采取独立行动。护乌桓校尉不只管理乌桓族的事务,还负责鲜卑的事务。他与北方“夷狄”在季节性市场上做买卖,特别是买马。[63]

    公元50年,南匈奴与中国言和,皇帝把西北地区的大片土地割让给他们,同年任命一名使匈奴中郎将。这位官员也被授予节,总部设在鄂尔多斯地区的美稷县,成为中国在南单于朝廷上的主要外交代表。另外他还负责处理与北匈奴的关系。他在一名副校尉的协助下指挥骑兵部队和囚徒,后者因在边境戍军中服役而能减刑。[64]

    后汉的开国皇帝拒绝在西域————主要是塔里木盆地和吐鲁番绿洲————重设都护府。随着对北匈奴采取进攻性行动,中国的态度改变了,从公元89年起,中国再次成为主宰中亚的力量。西域都护和戊己校尉经过一次毫无结果的尝试后从公元92年起再次被任命。[65]对这两个官衔的意义有争议。但他们都有下属的军官并指挥着几支部队。公元107年取消了西域都护一职,从此戊己校尉成为中国在中亚的主要代理人,一直到后汉结束,即使在公元2世纪中叶以后西域摆脱了中国的控制,仍继续在中亚任命这几种官职。

    军队

    后汉继续征兵。所有体格健壮的人到了23岁都在本郡作为材官(步兵)、骑士或楼船士(水兵)接受一年训练。他们还要当一年戍卒,或是作为京师卫尉统帅下的或诸王朝廷中的卫士,或是作为郡和边境的士兵。服兵役满两年以后,他们返回家乡,组成紧急时刻可以动员起来的地方民兵。从56岁起,参加民兵的人便不再担负任何职责。[66]

    北军由驻守京城执行防卫任务的职业士兵组成。由于这支部队由五名军官指挥,故称为五校兵。后汉时期不再设南军。前汉曾把由卫尉指挥的征募的卫兵称为南军。北军由光武帝重新组成,公元39年定型。

    五校分别掌管各自的营地,他们是屯骑校尉、越骑校尉、步兵校尉、长水校尉和射声校尉。除长水校尉的骑兵征自乌桓和匈奴以外,其余的士兵似乎都是汉族。长水校尉的头衔是一个时代错误。前汉享有这个官衔的军官曾驻守在长安东南方的长水岸边。后汉仍保留这个头衔,虽然其营地已移往洛阳。北军中侯监管五校及其营地。北军的全部兵力共有官兵4000多人。[67]

    黎阳营位于洛阳东北方200公里左右的华北平原,属于首都外围的保卫力量。公元43年已有文献记载,它由1000名步兵和骑兵组成。公元110年在西北地区的渭河谷地建起两个附加的军营。[68]其中雍营恰好位于渭河中游的北岸,虎牙营位于渭河南岸,在更东的长安。二者显然为渭河下游的谷地形成一条连续的防线,但不一定总是有效。虎牙营于公元前140年被南匈奴、羌和乌桓袭击并摧毁。[69]

    在前汉,关都尉在保卫赖以通过悬崖直达西北京都地区的关隘时起重要作用。这名军官监视着通过关隘的往来旅客并负责保护它们不致遭到除重大攻击以外的一切攻击。后汉的创立者把首都迁往洛阳以后,这个职务似已变得不必要,因此公元33年被取消了。但是皇帝发现来往于西北的行旅仍然很繁忙(特别是通过黄河正南面的函谷关),需要进行监督,因此他于公元43年再次任命了函谷关都尉。[70]

    度辽将军一职在前汉从公元前77年至前66年只存在了12年,公元65年后汉重设这一官职并不再废除。与其头衔相反,度辽将军与东北的辽河毫无关系;他指挥的部队驻守在鄂尔多斯区黄河西北一曲的正北面。可以说他驻守了一段长城,他的部队就等于插在中国西北的南匈奴与中亚的北匈奴之间。主要目的就是防止这些部落再次联合起来。[71]

    以上所详细叙述的武职属于和平时期和战时的组织。在发生重大紧急事件而动员民兵时,营的将领通常被授予将军的头衔。营划分为由校尉指挥的部,部划分为由军候指挥的曲,曲再次划分为由屯长指挥的屯。还有其他担负各种职责的军官,事实上很可能没有一支部队与别的部队完全相同。当为之招集的战役结束以后,民兵也就被解散。[72]

    最大的一次遣散发生在内战快结束或结束以后。在转变为和平时期的军事组织的过程中,政府还免除了以前的战地军事将领之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再次授予某些军事头衔时,它们的性质已经改变,已经具有政治上的意义了。公元57年汉明帝恢复了骠骑将军的头衔,把它授给自己的一个亲弟弟。公元188年汉灵帝将此头衔授给自己的亲姨表兄弟。这两位任职者都不是真正的将军;他们得到的职位都是荣誉性的闲职。[73]

    公元77年恢复了车骑将军的头衔。[74]在公元110年之前车骑将军在外进行征战,但是确定车骑将军的人选时则优先考虑皇帝的母系亲属,他们当中有两个人直接从这个位置晋升为摄政。公元110年以后,只有在战争的紧急时刻战地将领才被授予此职。其余时间此职只由皇亲国戚或宦官担任,因此车骑将军一职也成了为政治目的而设的闲职。

    在国内战争时期,大将军的头衔被授给突出的军事将领,但后来就被免除了。公元89年重新采用这个头衔时,它已经成为摄政的同义语。第一位和最后一位大将军在行使政治职能的同时指挥着军事征战。其他的大将军则与军事事务不相干;他们在政治上被任命,以皇帝的名义控制政府。如表14所示,[75]后汉时期有七位这样的摄政掌权。大将军的品级与三公相同,但权力比三公大。他在洛阳的官署实际上成为按照习惯分成若干个曹的主要机构。

    表14 后汉的大将军

    文职官员的吸收

    后汉吸收文官的制度比前汉的更为完备。最高荣誉仍然是被皇帝召见以委派给可能的官职。可以拒绝这样的召唤,不过抵制专横的皇帝是十分困难的。

    诏令一如既往地不定期发布,要求推荐具有特定的道德品质或专门技能的人。[76]他们到达首都以后要通过一次专门的考试。更重要的是,每位郡守或王国的相都要在每年年底的报告中作为例行公事推荐两名孝廉。孝廉已经有资格当官。他们通常作为三署之一的郎经历一段试用期后得到官职。由于这种吸收人才的方式不利于人口稠密的省份,因此从公元92年开始采用定额制。从此有20万居民的郡、国每年可推举2名孝廉作为候选人,人口少于20万的每两年举荐1名,少于10万的每三年举荐1人。为优待北方边界人烟稀少的各郡,公元101年又下令这些人口不到10万的郡每两年可推荐1人,人口不到5万的郡每三年可推荐1人。结果用这种方法全国每年可推荐250人至300人。[77]

    公元132年以前的孝廉不必经过笔试。同一年下令,除去有非凡前途的年轻人,所有候选的应试人年龄必须够40岁。考试的成绩由三公的官署和尚书来评定等级。[78]

    当前汉不定期地颁布诏令邀请推荐的候选人做官时,“秀才”是其中所需要的品性之一。后汉中兴以后为避光武帝之讳,把秀才改为“茂才”。他于公元36年下令把举荐茂才作为每年一次的定例,举荐茂才的工作应由每个三公、光禄勋、司隶校尉和州牧去做。这意味着每年会有17人通过这种方法举荐上来。后来有的大将军也享有选择茂才的权利。茂才一般已是官员。他们已无须再在三署做郎,并且按照规律他们很快就可以晋升到更高的职位。[79]

    公元178年灵帝设鸿都门学作为吸收官员的另一种与上述办法相竞争的制度。鸿都门学设在洛阳的一座皇宫里。三公及州、郡、国的官员受命办理一年一度的推荐合适的候选人之事。这些人接受书法、辞赋及撰写政府公文的训练,然后给他们安排官职。鸿都门学遭到各种享有既得利益的人的敌视,但是皇帝坚持把它保留下来。[80]

    前汉的高级官员(俸禄在两千石以上)做官满三年以后有权让自己的兄弟、异母兄弟、儿子或侄子进三署做郎。这种做法由于不以功绩做标准而遭到反对,故于公元前7年被取消。后汉的开国皇帝恢复了这种制度。另外,两汉都允许官员们主动举荐有德之人,但是如果发现被推荐人不够条件,推荐者就有受惩罚的危险。[81]

    在京师主管官署的官员,以及在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的州、郡、国、县的官员,实际上可以自由地任命自己的属员。如果这些属员有能力,有运气,就能晋升为更高一级的文官。从数量上看,这是进入官员队伍的最重要的渠道。

    在前汉,太学的学生已经可以通过特科考试成为文官。后汉的史料不完整,但是鉴于学生的众多,我们仍然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肯定,大多数人必须自己找门路得到任命或官职。[82]

    最后,还有购买官职的可能,虽然这种办法的声誉不好。但是,不要把这与公元178年颁布一项政府的政策相混淆:根据这项政策,高级官员必须在获得新官职以前或在以后强制性地分期捐献。[83]

    政府的权力

    汉代中国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人拥有过多的权力。官员与皇帝分享权力,官员与官员之间互相分享权力。直到公元前8年为止,前汉的丞相在职业官僚中品级最高,可以以他官职的权力为后盾与皇帝抗衡。从那一年三公三方划分相等的权力以后,这种地位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较难形成的。不久以后大将军就作为三公之中最有影响的人物来填补权力的真空。

    与三公对应的是尚书台,它由它的官员及曹组成,后汉的开国皇帝对它甚为器重。[84]三公品级高于尚书台,但是由于尚书台接近皇帝,它的权力并不小于三公,甚至超过三公。从某种意义上讲,尚书台和三公形成了两个竞争的内阁。在皇宫以外没有正式权力的宦官,为了使自己生存下去,就与皇帝认同而成为一体,这样就逐渐加强了他们在政府中的作用。皇帝、三公、尚书台和宦官的相对的势力因时而异,这要取决于各人的个性、偏爱和派别斗争。[85]

    后汉诸帝或满足于起一种更消极的作用,或希望减轻他们行政职责的负担,而把权力委托给别人。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同时任命一名录尚书事。这意味着由他代替皇帝监督御用的尚书台。在公元189年有效的政府崩溃以前,九名都尉和两名大司徒被任命为录尚书事,从而导致两个内阁一定程度的融合。另外,除了最初的两名太傅外,所有的太傅都被授予同样的职责,这解释了他们取得政治大权的原因。但是政府很清楚把过多权力交给一名官员引起的危险,因此又把录尚书事的权力正式划分给两名甚至三名高级官员。这种方法仅被前汉采用两次,而在后汉却是正常的形式。

    权力平衡的又一个因素是摄政。大将军,即摄政,不论是由皇帝还是由皇太后委派,都是皇帝的主要代表,但都不拥有皇帝的全部权力。他分享了皇帝或皇太后的权力,但一般地说不是不会引起紧张状态的。有意思的是在七名摄政当中,前四人无人当过录尚书事,其余三人则与别人一起掌录尚书事的权力。只有第五位摄政梁冀成功地清除了自己的伙伴,从公元147年末至159年一人独当录尚书事。这是他赢得不寻常权力的原因。

    摄政试图把自己的权力超过制度允许的限度,这使他们与皇帝发生了冲突。冲突始于操纵皇位的继承,终于全面的对抗。最后两位摄政与某些职业官僚而不是与他们正常的支持者联合起来,目的是要大批屠杀宦官并对皇帝进行人身控制。但是两人在计谋上都斗不过宦官而被宦官消灭,宦官被私利所迫,就成了皇帝最后的保卫者。

    结束语

    正如史料所描述的,后汉的制度不是乌托邦,而是实用的和起作用的体制。后汉的制度由秦朝和前汉转化而来,并在转化的过程中趋于更加复杂和精细。发生的变化导致它变得更好和更坏。官僚机构越来越大。新的司空可能促进公共工程。皇帝私人资金与公共资金的混合无疑是为了改进管理,但却引起了财政上的弊病。三公三方的监督权代替了御史大夫及其官署对官员公开表现的考察;御史大夫的丞转到少府的官署;郡的监转到了地方行政机关,这一切都有助于朝分权和减少政府的监督职能的方向发展。御用尚书台、大将军和太傅的重要性的增长产生了一种新的官僚政府的妥协。有权势的各级宦官的产生是对外戚家族滥用其权力的一个反映。

    总之,后汉的制度不仅具有建立在牵制和平衡这一基础上的十分重要的稳定性,还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能力。后汉的制度成为当时世界上及后来世纪最引人注目的政府制度。

    胡志宏 译

    * * *

    [1]基本的史料来源见于《后汉书》志第二四至二八。中国的学者利用现已佚失的同时代的著作作了大量注释,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基本材料,从王先谦的《后汉书集解》(长沙,1915;台北,1955年再版)中可以最完整地看到这些注释。关于对本章论述的制度更详细的记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

    [2]俸禄的支付方法及印玺、绶带形式的相应区别,见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633——653页;本书第7章《文官职务》。

    [3]《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6页。

    [4]关于公元前8年、前1年、公元51年的变化的情况,见《汉书》卷十一,第34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37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24——725页;《后汉书》卷一下,第79页;《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7、3560、3562页。

    [5]《汉书》卷七,第21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51页);《汉书》卷六八,第2932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18页。

    [6]《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7页以下。关于前汉设置这些官职的材料,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26页以下。

    [7]《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71页以下。

    [8]即高帝和光武帝。祠庙的位置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67),第54页以下。关于早期为已死的皇帝建立的灵庙数的增加和减少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79页以下。

    [9]关于灵台的结构和历史,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61页以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汉魏洛阳城南郊的灵台遗址》,载《考古》,1978. 1,第54——57页。

    [10]关于阅读和书写的测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1959),第239——258页。关于张衡与他发明的地动仪,见《后汉书》卷五九,第1897页以下;李约瑟:《中国科技史》(剑桥,1954一  )第3卷,第626页。

    [11]《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74页以下。

    [12]《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79页以下。

    [13]同上书,第3581页以下。

    [14]《后汉书》卷六,第272页;《后汉书》卷八,第345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37页、第167页注137和注138。

    [15]关于武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页。

    [16]《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82页;本书第9章《司法当局》;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即出)。

    [17]《后汉书》志第二五,第3583页以下。

    [18]在前汉的官制中,译官属大鸿胪所辖(《汉书》卷十九上,第730页)。关于公元75年有译官存在的记载,见《后汉书》卷四十下,第1374页。

    [19]《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89页。

    [20]《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0页以下。

    [21]太仓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59页。

    [22]这些官员见《后汉书》卷十九上,第731页。皇帝的躬耕仪式,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公元前206一公元220年汉代的新年和其他节日礼仪》(普林斯顿与香港,1975),第223页。

    [23]关于这些财政机构的不同作用,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年)第1卷,第35页。又见本书第7章《中央政府》和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24]《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2页以下。

    [25]《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7页。

    [26]关于这两个组织有关联的权力及意义,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3页。

    [27]关于中书,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2页;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17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49页。

    [28]这就是“加官”,也就是授给没有任命任何官职的个别顾问的头衔。《汉书》卷十九上,第739页。

    [29]《后汉书》卷七,第303页;《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2页。

    [30]这些苑林,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80页。

    [31]《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3页。关于宦官权力的增长和在政府的活动,见本书第3章《宦官的作用》。

    [32]皇帝与他人服饰的详细规定,见《后汉书》志第三十下,第3661页。尚方制造铜镜的劳动情况,见鲁惟一:《通往仙境之路:中国人对长生之追求》(伦敦,1979),第166页。

    [33]《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4页。

    [34]《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4页;《后汉书》卷七八,第2509页。

    [35]《后汉书》卷八,第337页。

    [36]《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6页。其前汉的前身在公元前144年也称为“大长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4页。

    [37]《后汉书》卷十下,第442页;《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8页。

    [38]《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6、3608页。前汉该职隶属于詹事,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4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69页。

    [39]《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05页。前汉称为“中尉”,公元前104年改称“执金吾”,《汉书》卷十九上,第732页。

    [40]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7页。

    [41]《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0页。

    [42]关于“水衡都尉”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6页。

    [43]《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0页。

    [44]《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3页。七个州郡是河南郡、河东郡、河内郡、弘农郡及由京畿地区三名特殊官员管辖的三个州。见本书第 7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

    [45]《后汉书》志第二六,第3590页。关于几个市场,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8页。

    [46]《后汉书》卷四,第185页。

    [47]见《后汉书》志第二八下,第3623页注3所引的汉官。

    [48]《后汉书》卷一,第58页。

    [49]关于公元前106年设这些官员,见本书第7章。关于改刺史为“牧”的意识形态上的考虑,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66、263页。关于后汉头衔的变化,见《后汉书》卷一下,第70页;《后汉书》卷八,第357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17页。

    [50]《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19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2、181页注9。

    [51]组成帝国的行政单位及其附属机构的表,见《后汉书》志第十九至二三。

    [52]《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1页。关于这些报告与记录的呈递,见镰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的研究》(东京,1962),第369页以下;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台北,1961)第1卷,第257——268页。

    [53]关于盐铁管理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第153页以下;《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9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5页。

    [54]《后汉书》卷一下,第49页;本书第3章《汉代的中兴》。这里所举县的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85页注77、注78。

    [55]《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2页。

    [56]同上书,第3622、3623页注2。

    [57]同上书,第3624页以下。

    [58]《汉书》卷十九上,第741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7页;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3卷,第22页。又见本书第2章《地方组织》和第7章《郡的下属单位》。

    [59]《后汉书》卷一上,第38页;卷一下,第61页;《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9页。

    [60]数字见《后汉书》卷一下,第61——62页。后汉的这方面材料不如前汉完整,因《汉书》卷十三至卷十九有世系表,《后汉书》则没有相应章节。前汉的数字见本书第7章表12。

    [61]《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30页。

    [62]同上书,第3621页。

    [63]《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6页;又见本书第6章。

    [64]《后汉书》卷一下,第77——78页;《后汉书》卷八九,第2943页以下。

    [65]《后汉书》卷四,第173页;《后汉书》卷十九,第720页。前汉“西域都护”一职的始末,见何四维:《中国在中亚:公元前125年至公元23年的早期阶段》(莱顿,1979),第79页注63;本书第6章《行政管理的安排》。

    [66]见《后汉书》志第二八,第3624页注1,参看引自《汉官仪》的材料;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162页以下。

    [67]《后汉书》卷一下,第53、55、66页;《后汉书》卷十八,第684页;《后汉书》卷二四,第859页;《后汉书》志第二七,第3612页以下;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17页。

    [68]《后汉书》卷十八,第694页;《后汉书》卷五,第215页。

    [69]关于这些打击,见《后汉书》卷六,第269页;《后汉书》卷八七,第2895页;《后汉书》卷九十,第2983页。三个营存在时,它们像北军一样,不仅为了防卫,还有进攻任务,它们曾多次对付外来侵略者及国内的叛乱。

    [70]关于关都尉,见《后汉书》卷一下,第55、72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61、107页。

    [71]《汉书》卷七,第23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1页);《汉书》卷十九下,第796、803页;《后汉书》卷二,第110页。

    [72]《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64页。

    [73]《后汉书》卷二,第96页;《后汉书》卷八,第356页。

    [74]《后汉书》卷三,第135页。

    [75]《后汉书》卷四,第169页;《后汉书》卷五,第211、240页;《后汉书》卷六,第264、271页;《后汉书》卷八,第328、348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24页;本书第3章《光武帝死后的朋党》。

    [76]《东汉会要》卷二六收集了许多这样的诏令。关于吸收官员的制度的详细情况,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以下。又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载《崇基学报》,6∶ 1(1966),第67——78页。

    [77]《后汉书》卷四,第189页;《后汉书》卷三七,第1268页。

    [78]《后汉书》卷六,第261页。

    [79]《后汉书》志第二四,第3559页注2,参见公元36年诏令的引文,它下令招收茂才(《后汉书》卷一下无此记载)。关于后汉为了避讳而使用茂才这一名称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97、198页注7(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97页);《汉书》卷八,第25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8页)。但是《汉书》卷八八,第3594页仍能见到“秀才”这个名词。

    [80]《后汉书》卷八,第340、341页注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赋的出现及形式,见吴德明:《汉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第135、211页;戴维·克内克特格斯:《汉代的赋: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赋的研究》(剑桥,1976),第12页以下。

    [8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133页。

    [82]关于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以下;本书第7章《文官的职务》。

    [83]《后汉书》卷八,第3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142页。

    [84]见本书第7章《中央政府》。

    [85]比如,见本书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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