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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后汉的经济和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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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和经济的历史很少有明显转折点的标志。在汉代四个世纪中,每个世纪在经济和社会组织上都呈现巨大发展。公元1世纪的社会非常近似于公元前1世纪的社会,现成模式大都延续下来了,只是为了方便起见,才从两个时期的角度,而不是分成三个或四个时期来考察汉朝的社会和经济史。由于前汉和后汉之间许多事物有其连续性,故对于后汉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无须进行全面的描述。饮食、房屋、服装、运输工具、家族组织、村庄和企业这类事物在汉代只有非常缓慢的变化,常常变化得太慢,以致在保留至今的各种史料中看不出变化。此外,农业技术和财政管理的基本特色在前几章已经叙述过了。这一章将着重于叙述和分析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主要变化,诸如农业生产的改革、新的地方组织形式的出现和上层阶级成分的继续变化。

    经济史

    人们在阅读正史时,可能想到前汉和后汉之间在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巨大变化。后汉史料不常提到大商人,而常常提到“流浪”农民。但这种迹象并不能证明经济萧条或商业衰落。《后汉书》和《三国志》中之所以缺少大富商传记和论述财政事务的“志”,大概可以归之于史家对于所叙述问题的选择,也许反映政府在管理经济和在财政问题上进行试验的兴趣减退了。此外,除了普遍萧条的因素外,农民还被各种经济力量逐出家园。如果把考古学和文献的证据一起进行考察,便可看出后汉继续表现经济稳定,甚至整个生产呈现出缓慢发展,直到公元184年以后战乱使国家许多地方的生活遭到严重破坏为止。可是正在这时经济机能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引起了严重社会混乱。[1]

    商业和工业

    在后汉时期,商业和工业不像在公元前1世纪和王莽统治时期那样受到政治干扰。[2]政府对于通货的管理,证明那时候没有任何频繁的倒退现象。公元40年恢复冶铸五铢钱,在流通领域不断补充钱币的供应,直到汉朝几乎崩溃为止。此外,公元88年暂时放弃了政府对盐铁的垄断,部分岁入通过向私营制造商征税来弥补。甚至军队用的剑和盾也向私营企业家购买。[3]

    人们感觉到,那时没有遏制商业的情况,导致了前所未有的奢侈风气和普遍地消费奢侈品。虽然有些社会评论家提到了这一论点,但是以王符(约公元90——约165年)的批评最为有力。他发现京城和其他大城市是主要经营贸易和商业特别是奢侈品的地方:

    今察洛阳,浮末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者什于浮末。是则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妇桑,百人衣之。以一奉百,孰能供之?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本(农业)末(手工业和商业)何足相供?则民安得不饥寒?……

    今民奢衣服,侈饮食,事口舌,而习调欺,以相诈给……或以游敖博弈为事;或丁夫世不传犁锄。……或作泥车、瓦狗、马骑、倡排,诸戏弄小儿之具以巧诈。……(妇女)今多不修中馈,休其蚕织,而起学巫祝,鼓舞事神,以欺诬细民,荧惑百姓。……或裁好缯,作为疏头,令工采画,雇人书祝,虚饰巧言,欲邀多福。或裂拆缯彩,裁广数分,长各五寸,缝绘佩之。或纺彩丝而縻,断截以绕臂。……此等之俦,既不助长农工女,无有益于世,而坐食嘉谷,消费白日。……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文饰、庐舍,皆过王制,僭上甚矣。从奴仆妾,皆服葛子升越,筩中女布,细致绮縠,冰纨锦绣。犀象珠玉,虎魄瑇瑁,石山隐饰,金银错镂,麂履舄,文组彩褋,骄奢僭主,转相夸诧,箕子所唏,[4]今在仆妾。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是故一飨之所费,破终身之本业。…… 〔关于殡葬棺材〕后世以楸梓槐柏杶,各取方土所出,胶漆所致,钉细要,削除铲靡,不见际会,其坚足恃,其用足任,如此可矣。其后京师贵戚,必欲江南〔东南〕檽梓豫章梗柟,边远下土,亦竞相仿效。夫檽梓豫章,所出殊远,又乃生于深山穷谷,经历山岑,立千步之高,百丈之谿,倾倚险阻,崎岖不便,求之连日然后见之,伐斫连月然后讫,会众然后能动担,牛列然后能致水,油溃入海,连淮逆河,行数千里,然后到雒。工匠雕治,积累日月,计一棺之成,功将千万。夫既其终用,重且万斤,非大众不能举,非大车不能輓。东至乐浪〔在朝鲜〕,西至敦煌,万里之中,相竞用之。[5]

    在这段短论里,王符的目的不是描述经济,而是批评当时的风气,在他奋笔嘲弄的激情中,他有时可能言过其实,但他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繁荣情况的印象实际上不是没有根据的。在整个后汉时期,技术进步不断涌现,包括造纸过程的完善、风箱和早期瓷器形式的发展。[6]从考古发掘物来看,像漆器、青铜器和锦缎这类奢侈品似乎比前汉时期更为普遍(虽然质量不高)。[7]在王符强调的殡葬奢侈之风这个问题上,他说得完全正确;整个汉代的倾向是殡葬一直越来越浪费和奢侈。1953年在洛阳发掘的225座墓葬中非常明显地表现了这种情况。[8]甚至把后汉最奢侈的属于特别重要或富裕人物的墓葬除外,这些看来是普通官吏的墓葬,在规模和结构的复杂性上都在不断扩大。

    王符说,从现代朝鲜的乐浪到甘肃敦煌都仿效这些地宫样式,他也没有夸大其词。这两个地方很好地保存下来的墓葬,提供了在远离京城地方采用奢侈品随葬(至少是官员和富人)的特别充分的证据。在从长安到敦煌稍微过半路程上的武威附近,从一处庞大的墓地发掘了70余座墓葬。[9]公元2世纪中叶的第49号墓葬有长而狭窄的墓室,估计长4米,宽2米。其中发现14件陶器;各种木器,包括一匹马、一头猪、一头牛、一只鸡、一个鸡笼和一头独角兽的模型;70枚铜币;一件青铜制的弓弩机械装置;一支毛笔;一个装在漆盒内的砚池;一个漆制盘子和碗;一把木梳;一件玉制装饰品;一双麻鞋;一个草包;一面残破的题铭旗帜;一个竹发夹;两个草背包;一个石制油灯。

    后汉作家的普遍怨言(早先也可以发现这种怨言)是物质财富的分配不均。富人拥有的东西比他们能够使用的还多,其他的人则一无所有。除原始阶段以外,在所有已知的社会中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这种情况。重要问题在于财富是否集中在如此少数人手中,以致商业几乎只与奢侈品打交道,而广大居民则比前汉时期更少地从事商品经济,从而导致经济活动普遍衰落。[10]现有论据基本上不能证实这种意见。把钱币作为交换中介和作为储藏物质财富的手段来使用的情况未见减少,通过商业得到的物品,如铁犁和铜镜的使用在扩大。

    关于货币,铜钱在后汉完全赢得了支配一切的地位。到那时,铜钱用作衡量财富的正常尺度,应用于大规模交易中。例如,当第五伦(盛年期公元40——85年)被任命为蜀郡太守时,他发现他的下级官吏都很富有。[11]他不是用他们占有土地的规模或他们雇工的数目,而是抽象地用铜钱来描述他们的财富:“家赀多至千万。”[12]几十万铜钱的交易并非稀罕事,有些人储藏大量钱币。当杨秉(公元92——165年)经济困难时,他以前的一个下属给了他100万铜钱的巨款。[13]

    货币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可以从交易的多样性上看出来,交易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交换土地、货物或奴仆来进行,不过这种交换是用钱币来进行的。经常提到货币工资。[14]赠送钱币是常有的事。明帝(公元57——75年在位)的姻亲马家因为在冬节给每个绅士赏赐5000铜钱来争取拥护者而受到批评。[15]整个后汉诸帝在给予皇亲和官吏的较大规模的赏赐中,不是赏赐土地,而是赏赐钱币和丝绸。在饥荒和天灾时,向受灾家庭发给钱币以支付丧葬费用。例如在公元167年,为了救助渤海沿岸(今河北)遭受海啸灾难的人们,给每个7岁以上死者提供2000铜钱。[16]这样,政府不挖掘墓穴埋葬穷人,而是依靠钱币的效率,深信甚至乡下农民也知道钱作什么用途。

    货币经济力量更进一步的证据是劳役义务可以部分地转换成货币税。[17]到后汉时期,以现金折成一个月劳役义务的做法看来已成通例;也许县令和郡守支持这种代偿办法,他们可以比较方便地使用雇佣劳工,而不是使用征调的农民来完成公共工程。劳役有时是从钱的角度来考虑。例如,130年一块石刻铭文赞扬了废除每年必须由劳役进行修路的做法;这样估计一年可节省30万钱。[18]有时也许农民不能亲自履行劳役,如果他需要亲自履行的话。至少这似乎意味着在天灾期间经常豁免代役税的意思。[19]

    后汉时期地区间贸易继续繁荣的证据大量地是间接证据。当时竭力维护桥梁、道路和旅行设施。[20]后汉保留下来了19件为纪念修筑道路桥梁而立的石刻。例如,公元63年汉中郡(陕西省西南)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维修了褒斜道,这条路翻越秦岭山脉,经过极其困难的地带,把汉中和京师联系起来。总共完成了623座栈桥、5座大型桥梁、258里(107公里)道路、64座建筑物,如休息处、驿站和驿马场之类。[21]其他铭文记载了公元57年和174年之间修建的桥梁和道路工程。

    维修道路的原因当然很多。只有当政府拥有在必要时迅速派遣官员、军队或信使的手段时,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制才能得到维持。这样的运输体系一旦建立起来,便对商业起促进作用。在地方上,道路和桥梁工程既为官员使用,也供商旅使用。例如,有一篇铭文在解释为什么在四川修筑桥梁和石铺道路以代替栈道时,它指出秋天的洪水使得商旅不能涉水过河。因为栈道非常狭窄,长三千英尺,车辆不能互相通过。因警报系统失灵,而发生碰撞,一年之中翻车达数千起之多。[22]南方常用舟船运输,南方后汉墓葬里发现了不少舟船模型。可是交通几乎仍不如北方快捷和方便。公元1世纪中叶一个官员报告,桂阳郡的百姓深居河谷之地,几乎与郡府隔绝,结果是不缴纳税收。官员们坐船旅行,仍然倍感困难。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他劈山开路500余里(200公里)。[23]

    后汉时期华北的陆路运输大概和近代以前任何时期一样良好。山地修筑的某些栈道在后来诸世纪中未曾重建。官员和富人骑马或坐马车旅行。未曾使用因道路不好而需用的轿子。墓壁上常常装饰着官员们率领下属骑马行进和官员乘车的图景,艺术家试图抓住大规模行动和气魄的感觉。[24]

    因为后汉时期看来在流通领域有大批富人和大量钱币,故必然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们,众所周知,前汉时期商业活动掌握在大商人手里,特别在远距离的奢侈品贸易中更是如此。保留下来的官方史料很少提到大商人,这多半是由于他们置身于政治生活之外。但是它们的确提到了富人。据说梁冀(公元141——149年摄政)惯常查抄富人(推测是商人)的财产,其中一人的财产值7000万钱。[25]

    也有证据表明,地主兼商人在后汉时期比在以前时期起着更大的作用。[26]政府的垄断和市场体系在王莽统治(公元9——23年)末年停止活动以后,小商人和昌盛地主似乎常常插手进来,特别是经营地区商业和日用必需品商业。明帝在位期间(公元57——75年),曾经试图禁止人们兼营农业和商业,但是这一禁令不久就放松了,或者无人理睬了。事实上,在后汉时期,人们在“货殖”(以前通常表示商人的术语)与“豪右”(通常表示地方上的地主的术语)之间没有明显区别。例如,光武帝的两个姻亲樊宏(死于公元51年)和李通(死于公元42年)被记述为出身于“世以货殖”著称的门第,但他们也是与另一拥有土地的名门攀婚的大地主。[27]

    再者,豪右有时从事商业活动。当181年政府着手收购大批供军用的马匹时,据报道,“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28]崔寔(死于公元170年)是著名文人的儿子和孙子,他在卖掉自己的大部分财产来支付他父亲的丧葬费用以后,开始经营酿造业。他因这种活动而被人责难,但是看来没有人认为这种活动非法。[29]他的商业嗜好更进一步地显露在他每月给庄园管理的指导中,他的指导提出要把农业活动与食品、织物的交易结合起来。它列举了买卖各种物品最有利可图的时间。例如,必须在八月份卖小麦种子,当时需要播种小麦,五、六月份麦收以后立即收购小麦,因为当时小麦丰饶。[30]这样经营农业生产将为殷实地主提供许多赢利机会。这种商业完全不同于铁器或精巧制品的长途贩卖,但它却成为一种比较重要的经济成分。

    农业的技术进步

    地主为了获得财富,无须进行商业冒险。汉代改进农业生产的方法有许多,而且是一个广泛感兴趣的问题。[31]新型铁犁头能够实行深耕,特别是如果用两头牛拉犁的话。陶砖的采用使得灌溉用的水井的建造较为方便。在选择作物和决定播种时机的时候细心观察土壤的特点就能增加产量,如同选种、施肥和移栽秧苗的方法能够增产一样。

    虽然这些进步中有许多在前汉时期已开始采用,但只有当它们在全国各地被采用以后,它们的好处才能被充分了解。例如,公元前2世纪末当赵过接受一项提高农业技术水平的任务时,还没有广泛采用牵引役畜。[32]公元76年一次毁灭性的牛瘟导致耕作面积大大缩小,这说明那时牵引役畜是农业中的重要因素。[33]但是,整个汉代在技术水平上有很大的变化,也有关于尚未采用最新技术的落后地区的报道。

    近代考古学提供了铁器传播和改进的某种迹象。仅仅在50年代,与前汉的60处遗址相对照,发现了埋藏铁器的后汉遗址100多处。[34]到1978年,包括现在辽宁、甘肃、四川、贵州、安徽和福建诸省边沿地区在内的50余处地点发掘了汉代铁犁头遗物(在时间上多半为后汉)。这些遗物————与一个木犁模型和六幅人拉犁图画等其他发现物一起————揭示出在后汉时期,犁的结构逐渐得到改进。到2世纪时,犁的主要形式是由两头牛拉和一人操作。[35]考古材料也证实了保留下来的任何文献未曾提到的技术进步。这些进步包括能够调整犁沟深度的犁头和牛鼻环的采用,牛鼻环使人们能够从后面方便地进行操纵,而无需另一人在前面牵引。[36]

    有许多迹象表明后汉时期水利的重要性。已经发现了几处灌溉遗址。安徽的一个例子包括一个水闸和蓄水池,灌溉沟渠可以从蓄水池得到水源。[37]广东一座墓葬包括一个灌溉稻田的模型。[38]《后汉书》指出官员承办的十多处水利工程,这些工程或者是他们作为郡守主动承办的,或者是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进行的。其中有许多是打算维修现有池塘和水渠体系。有两处提到了禁止地方豪右把持这些水利工程受益的问题。[39]因为地方豪右对于灌溉利益有切身利害关系,故他们必然常常主动建造这样的水坝或进行维修。在华北,用砖砌的井实行灌溉是平常现象。只给小范围供水的井的工程不是政府承办,而是地主本人开挖的。

    技术知识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增加农业产量。大地主可以栽培种种谷物和蔬菜,每一种按照土壤条件在不同时期种植和收获。因为这样把农事扩展到全年大部分时间,他们能够提高每个劳动者的总的生产能力,因而显示出比个体农民种植者的明显优越性。[40]

    小农的贫困化

    尽管在工商业和改进的农业技术中出现了经济活力的迹象,但是人们没有什么怀疑,后汉时期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农民问题”。有各式各样的证据说明这一点:短论文章作者的记述、政府进行补救的尝试、农民本身的迁徙与盲流。特别在公元2世纪期间和以后,向南方迁移似乎具有相当规模。在公元140年的人口普查中,已有大量人口在扬子江流域和湖南的几条大河流域登记户籍,在随后几十年间向这个地区的移民仍在继续。[41]

    并不是所有处境困难的农民都作为先锋者迁到南方定居。还有大量的、然而种类繁多的失业者,史称流浪者或难民。鉴于政府给愿意定居和登记户籍的人提供奖赏,故从公元57年起,甚至在丰收时节,几乎总是有足够的流浪者。在发生天灾的时候,由于在正常年景时能够自给、而在坏年成时则没有储备的农民的涌进而使难民队伍扩大。

    看来许多不能留在原籍的农民可能是技术改良和经济进步的牺牲品[42]。即使打井用的砖、铁犁刃、铁镰刀和铁锹较广泛地被运用,但是它们的价格超出了勉强维持生活的农民的财力。将近前汉末期的时候,政府着手分配农业工具,以解决这个问题。在后汉时期,似乎没有继续实行这种做法,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政府不再继续控制铁的生产。没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设备与方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债务之中,而欠下的债务则可能意味着把自己的土地抵押给地方豪右。豪右可能使这全家人沦为佃户,但是因为采用比较先进的方法,他只需要少数人耕种每一土地单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户都保留下来。这样便产生了农村失业大军。

    为了对付这种情况,政府采取了若干旨在帮助小农的政策。[43]按照保护人民生活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少干预人民生活这种传统理论,政府尽可能减轻农业税。公元30年恢复了按照平均年成1/30估算的低田赋,并且安排重新丈量田地。光武帝费尽心思地务必使这次丈量进行得准确,同时将大地主全部登记。他甚至处决了几十名官吏,因为他们在登记时弄虚作假(公元40年)。官吏们受到的压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国内几个地方爆发了地主领导的暴动,地主们抱怨他们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44]虽然人们总是以为减轻赋税和劳役将改善农民的处境,但是减轻田赋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为大地主能够在每一个土地单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劳动者。这是因为人头税并不因财富或收入而异,而对于耕种小块土地的大多数农民来说,其数量大于田赋。[45]

    政府也偶尔努力使农民在新地方定居下来,作为减轻农村贫困的一种方法。例如,公元84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对于农业的奖励不够,指出:

    令郡国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迁居者〕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46]

    政府努力帮助农民的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救济。甚至在普遍繁荣时期,也认识到某些种类的人民————老人、寡妇、鳏夫、无子女者、严重疾病者、无力养活自己的穷人————需要救济。后汉时期至少给这些人发放过24次救济,通常是2——5蒲式耳(石)谷物。但是政府把这些人群看作经常需要对他们实行慷慨社会救济的穷人。更重要的是给予通常能自给自足、但受到天灾打击的农户的直接救济。在后汉第一个50年间,有记录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处理的天灾只有一次,即公元46年的南阳地震。[47]但是,从公元76年流行牛瘟的时候起,几乎总是有某个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在随后的50年间,政府在应付每一次危机时显然是成功的。在进行评价时很少宽容或讲恭维话的刻薄的批评家王充(公元27——约100年)认为古代没有一位统治者的救济方案胜过年长资深的政治家第五伦(盛年期公元40——85年)在流行牛瘟时的救济方案。[48]

    在和帝在位期间(公元88——106年)所作各种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保持农民独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难。和帝在位期间发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有公元92——93年和公元96——97年的蝗灾和旱灾,公元98年和100年的水灾,从公元100——103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问题。[49]通常一出现灾情,就发布命令给损失收成40%或更多的任何人减免田赋或稻草税,对损失较少者也予以适当减免,如果情况恶化,则在郡府开仓直接救济,并给无法生活的人发放贷款。定期允许穷人(或者有时是穷人中的特殊集团)到国家土地上狩猎、捕鱼或采集食物而不获罪。那时华北地区,特别是黄河与长江之间仍然有大片森林以及许多河流、池塘和沼泽。当突然发生饥荒时,人民似乎很容易想到狩猎、捕鱼和采集,也许不管皇帝是不是允许。

    政府有时试图实行新方法。公元94年一道诏令规定返回原籍的离乡者免除一年田赋和劳役。其间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都由地方当局给予救济,如果他们从事小贩生意,他们也不被作为商人而征税。公元101年勾销贫苦农民欠下的食物债和种子债。三年后发布一道诏令:拥有田地、但因“粮罄”而无力自行耕种的贫苦农民,贷给他们种子和粮食。[50]

    在和帝时,政府能够用这些不同方法应付突然沦为贫困的人民的灾难,因而使他们不发生叛乱,并使他们尽快回去从事生产劳动。整个说来,国家不贫穷,国库不空虚。曾经三次对所有人普遍减税,而不管是否需要。这些形形色色的灾害从来没有被描述为使地方上的全体居民家破人亡,也没有确凿饿死人的记载。事实上,和帝在位时期救济措施的记录或许可以被看成普遍繁荣的证据,因为政府有能力对国家边远地区的天灾受害者进行救济。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稳定。它取决于气候是否温和,政府的管理是否良好以及是否有牢靠的政府收入。如果广大农民集团贫困到只在好年成才能维持自己的生计而当收成不好时便成为国家的负担,国库便会迅速空虚。和帝统治以后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救济措施不大充分了,减税措施不大大方了。中央政府经常命令地方官员自行应付灾害,而又不供给他们应付灾害的手段。公元143年政府的收入如此锐减,以致它不得不减少官员的俸给、禁止酿酒和向王公与贵族借用一年的田赋。公元153年20个郡国遭受蝗灾,黄河泛滥;饿殍载道,据说饿死数十万人。政府简直无法应付这种灾害。地方当局奉命抚慰和救济饥民,但是他们没有得到进行救济所需要的粮食。公元155年报道发生大规模饥荒,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当局向有存粮者征收30%的粮食,以提供救济。[51]

    如果政府的救济计划踌躇不决,陷入贫困的农民会发生什么情形呢?许多农民,不论待在本地或移居某地,似乎使自己依附于大地主。崔寔在公元150年前后颇具同情地描写了这一过程。[52]根据当时的理解,他把小农的衰落和贫困化归因于想象中在往昔的黄金时代实行过的井田制的废除。废除井田制的结果使得少数人积累了大量财富,因此他们变成能够维持自己的武装侍从和仿效本国统治者的习俗。在天平的另一端。人们被迫为了金钱卖妻鬻子,因为这是活命的唯一办法。作为一种补救办法,崔寔建议把农民从他们无法生活的人烟稠密地区迁移到未开垦的肥沃地区去。

    大地主的兴旺

    尽管公元2世纪地方上出现了明显的灾难,以及流浪者、饥荒和骚乱日益频繁地发生,但是,整个说来农业似乎没有萧条。对于大地主来说,这似乎是兴旺时期。

    富裕阶级的财富和舒适情形不仅见之于崔寔这类人士的叙述中;考古学也展现出这些情形。从将近前汉末期开始,墓葬的物品和装饰出现了新趋向。墓葬开始含有为显示富裕所必需的东西的模型或图画————各式各样的农庄,最好的是拥有狩猎场地的农庄。后汉比较精致的坟墓的墓室为砖砌或石砌,墓室的墙壁或拱顶具有装饰。有时石块上刻着浮雕;有时砖上有造型的浮雕花纹;有时砖的一面涂着胶泥和彩绘。描绘的情景包括历史和神话人物、神鸟和神兽、死者生平,在许多情况下,还有乡村生活景色。

    山西平陆县发现的公元1世纪的一座坟墓,主室各面和拱顶最初有彩绘。这些彩绘中保留下来的图形包括丘陵、树木和鸟兽,还有一座巨大的、可能有防御设施的房屋。在一面墙壁上,一个农民正用两头牛拉的播种机播种,这个播种机就是汉代史料中经常提到的工具。农民近旁流着一条小溪或灌溉渠,并有一人(可能是监工)蹲在树下,手里拿着一根棍子,注视着这位劳动的人。[53]

    现在内蒙古一座六室大墓葬保存了较详细的图画,这座墓葬属于公元2世纪末叶一位在该地担任县令和当军官的人物。墓内有50余幅绘画,其中许多都有标记。正面墓室描绘了墓主担任公职生涯中最荣耀的事:他的多次擢升和庆贺擢升的行列。然后沿着位于中心轴上的走廊两侧往下是他担任官职生涯的其他场面:仓库、他治理的城市的布局和少数特殊事情。中心墓室主要叙述他生活的另一面,他作为有修养的绅士的作用:他跟老师们学习,他熟悉过去的伟人和当代的神话,他调动玩杂耍的人、乐师、舞师和在场的大批随员举行盛宴。附属这间中心墓室的是一间小小的附属房间,里间画着炊事活动图,在某种意义上表示为盛宴准备食物。远离出口处的后面那间墓室显示出墓主的比较属于私生活的方面:他的庄园和他在家里的生活。庄园图展现出丘陵、森林、一座大宅院、水井、车棚、一个打谷场、牛栏、羊栏和猪栏、马厩,还有几只小鸡在附近走动。人们在从事各种工作,有的在采桑叶,有的在耕田,有的在菜地里锄草。在两个侧面墓室为耕耘图和在大牧场上的马、牛、羊放牧图。[54]

    农庄对于总的幸福的重要性也可以在许多墓葬的陶制模型上看出来,例如据信为弘农杨家大官们修建的、考订其年代为后汉末期的四座墓葬。墓葬中至少有四个陶罐上的铭文祈求死者未来幸福,并且提到每年2000万铜钱田赋的收入。[55]还值得注意的是农庄及其必需品在随葬品中所占的分量。在工笔画中总共有11口井、两间厨房、一个瞭望塔、4间仓库、3间磨坊、5间猪圈、一间羊栏和4只羊,还有两件陶制猪和两件石制猪、6只鸡和4只狗。

    从大墓葬几乎普遍采用的这类模型来看,农庄被广泛认为是利益和享受的源泉。在文学史料中偶然见到这种观点。张衡(公元78——139年)作赋,赞美他的故乡、后汉皇室“老家”南阳的繁荣景象。他描绘了南阳的地理形势和自然资源,山上的种种树木、鸟兽,池塘与河流中的鱼类,冬季和夏季出产各种作物的可灌溉的稻田、果园、园圃和庄稼地。[56]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表示他实在喜欢乡村绅士的恬静生活:

    使君有良田广宅,背山临流,沟池环匝,竹木周布,场圃筑前,果园树后。舟车足以代步涉之艰,使令足以息四体之役。养亲有兼珍之膳,妻孥无苦身之劳。[57]

    虽然人们在农庄享乐,但是他们没有人留下关于农庄具体布局的详细描述。《后汉书》保留了关于重要政治人物土地财产规模的少量资料。光武帝某些亲属在南阳拥有大庄园。家中无人做官的樊準(盛年期约公元前20——公元20年)拥有300顷土地(3400英亩);其祖先拥有700顷土地(8000英亩)的阴识在内战中能够调动1000多人去打仗。后来到公元1世纪,有一个王除自己的封地以外,还搜刮了800顷(9000英亩)土地。郑太(盛年期公元170——190年)拥有400顷(4500英亩)土地,他利用土地上的大部分收入豢养他的追随者。[58]但是根据公元144年的数字,每一户平均拥有的耕地推测在65亩和70亩(7或8英亩)之间。[59]拥有的土地比平均数多10倍或6顷(约70英亩)的人也许可以被认为是地方上的财主,拥有的土地多50倍或60倍像郑太那样的人,则是大富豪。

    关于地产的组织,墓葬里的图画描绘出连绵不断的地段的景象,但不宜作出结论说,这必然是常见的制度,因为必须考虑到某种程度上的艺术夸张。在新的土地待开垦或待开发的人烟稀少的地区,成片的连绵不断的土地是常见现象。但是全体男性继承人分割遗产的过程导致所有土地财产继续不断的分割,经过几代人之后,未必能保持成片地段。农村豪右经常和兼并土地的过程发生联系;富人用这种办法兼并穷人的土地,他们或者通过购买或债务抵押的合法手段,或者采取恃强凌弱的伎俩。[60]农村豪右被描写成迅速兼并只要兴修水利工程便有利可图的土地,或者兼并森林或沼泽地带,其中大部分也许和他们原先的占有地并不邻接。但是,同时也没有理由设想存在着明、清两代特有的非常不相邻的地块模式。[61]

    后汉社会评论家没有专门费神评述大土地占有者的身份本身。像前汉时期他们的先辈一样,他们关心的是地主占有种地人的权力。如上所述,崔寔在这种制度中看出了对于人身的羞辱。在仲长统看来,政治的含义同样是令人忧虑的。富人的权力比官员大,尽管他们没有官衔,他们能够驱使上千户人家干活。[62]

    崔寔和仲长统叙述的卑贱劳动者可能是雇佣劳动者或佃户,他们或者付给地主固定的地租,或者付给收成的份额。在各个地区之间,甚至在个别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颇大的差别。分成制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用其收成的一半到2/3作交换,以换取土地,也许还有工具、牛和房屋。这就是政府在把佃户安置在国家土地上的时候所采用的制度。没有什么迹象证明后汉有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或者证明对佃户有法律约束。由于有剩余的强壮农民,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役使那些认为离去以后便能改善自己处境的农民为地主效劳。[63]但是债务常常限制了佃户离去的能力。

    况且,愿意耕种别人的土地习惯上似乎意味着接受与主人家中年幼家庭成员相类似的社会地位;一个人得到帮助和保护,但是他被指望要服从、忠诚和准备在各种威胁面前共同劳动。在中小田庄中,家长可能充当监督者,他的儿子帮助干农活,他的妻子和女儿同女仆一道从事丝绸生产。崔寔的著作探讨过这种制度,他只让他的儿子们在农活的间歇期进行学习。[64]

    社会史

    地方上的社会组织

    从各种观点研究汉代社会的学者们觉察到了村社组织中的重大变化。在帝国以前时期,相对封闭的、往往以大姓为基础的、社会和经济相似的、其成员协力从事农业和其他基本生计的村社被认为是地方组织的普遍形式。从董仲舒到崔寔和仲长统的汉代文人都具有这种意见。在前汉以前开始的经济和政治发展过程被认为把这种村社破坏了。某些现代学者认为货币经济造成了使原始的、以大姓为基础的地方村社瓦解的阶级差异。另一些学者认为村社的封闭领域是被沟通各个村社界限的集团强行打开的;这些集团包括商人、难民、漂泊的劳动者以及同上层社会有联系的豪门。在某些历史学家看来,这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完全消极的过程,是农村的休戚相关与平等被经济与社会剥削代替的过程。在另一些历史学家看来,这似乎是由于经济进步力量和帝国的政治一体化造成的一种即使不是积极的、也是不明显的发展过程。[65]

    鉴于汉代中国在地理上的巨大差异,旧方式变化速度的不同是不足奇怪的。在商业和政治发展最巨大的地区,在人烟稠密的大平原和主要交通干线附近,似乎存在着高度的迁移率,劳动者到处流动以寻找工作,商人和官员带来了最新的想法、技术和产品。因为农民能够依赖政府来保持良好的道路、稳定的货币、法律和秩序,甚至救济计划,故他们能够种植商品作物,挤进商界和成为工匠或工资劳动者。

    尽管有这些社会变化,但以血缘为基础的地方集团(豪门大族)在整个汉代似乎仍然是普遍的和有势力的。当这些血缘集团制造麻烦时,史书上常常提到它们。一个例子是北海国的公孙大姓。后汉王朝的奠基者光武帝在位时期(公元25——57年),公孙丹被任命为北海国相。不久,他指使他的儿子杀死一名过路人,把尸体作为他新住宅奠基的祭品。当太守处决他们父子二人时,公孙丹的三十几位亲属和追随者武力闯进相府,寻求报复。[66]

    大多数豪门大族在地方上不如公孙大姓那样有势力,因此,给政府制造的麻烦要少一些。在公元160年的一件石刻上发现了关于这类地方血缘集团的罕见的材料,段光在该石刻中叙述道,当他到公元前6世纪楚国大官孙叔敖故乡去任职时,他梦见孙叔敖。段光极为惶恐不安,于是立庙祭祀孙叔敖,并寻找孙叔的后嗣来主持祭祀事宜。他发现该地有三个孙叔血缘集团(宗),每个集团都以其聚居地来称呼。每个集团都无人受过教育。他们的传说是,孙叔敖有一个后人在前汉任太守。他的儿孙都在地方上担任下级官吏。后来,在前汉最后10年间,这个家族遭到土匪杀戮,只留下三个不满10岁的男性同辈人,他们都无力受教育。现在的几个血缘集团是这三个男孩的后裔,从那时以来,他们的成员务农为业,无人读书了。[67]

    但是,有效力的、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在汉代早期就破坏了地方上的和血缘的团结关系,到公元2世纪,政府不再决定地方社会的主要发展方向。公元140年以后,政府逐渐丧失了提供救济的能力;随后丧失了维持特定地区秩序的能力;最后完全丧失维持秩序的能力。旧的大姓组织中相对地说未受秦、汉国家实行的社会变革影响的那些村庄和村社往往能照旧延续下来,除非它们位于被严重战乱破坏的地区,除非当地人民因而被迫加强了自卫的能力。农村社会比较发达的部分受到更为严重的危害。因为不能把在以前诸世纪中已被破坏的旧的血缘纽带和地方村社重新建立起来,故必须找到共同保护的新形式。

    在公元184年爆发内战以后,[68]地方宗教团体的势力已十分明显了。大概在公元1世纪50年代开始,在人烟稠密和有相当数量离乡者的华北地区出现了若干宗教团体。这些团体强调诚信和忏悔。它们提出以诚意治病和不久将天下“太平”的希望,人人像一家人一样。在东部平原,太平道的信徒在宗教统治集团领导下掀起一场组织得很好的叛乱,杀死了他们能够找到的所有地方官员。正规军很快打败了他们。[69]

    在远离政权中心的西部,另外一些宗教团体进行自卫,以防发生当时最厉害的暴力行为,它们甚至为难民提供避难所。五斗米道的领袖张鲁成为2世纪80年代至公元215年巴郡和汉中郡(陕西南部和四川北部)的实际统治者。他通过起义队伍统治集团中的宗教官员治理这片地区。他按照政府驿站的模式设立义舍,但义舍对所有的人开放,并供给谷物和肉食。希望过路人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如果他们拿多了,鬼道会使他们生病。曹操得知张鲁的势力以后,于公元215年打败了他,曹操称他是善良人,并授予他和他的五个儿子以封地。[70]

    在不太发达的华南地区,农民们没有如此频繁地加入宗教团体,也许是因为村社组织仍然强有力和构成了自卫的适宜基础。[71]同时,到后汉末年,一位到豫章(在江西)任职的官吏报告,政府官吏在那里遇到了棘手工作:

    鄱阳民帅别立宗部,阻兵守界,不受华子鱼所遣长吏,言“我已别立郡,须汉遣真太守来,当迎之耳”。[72]

    平定这帮大姓(史称“大姓匪帮”)是汉末10年间孙氏家族力图巩固南部控制的重大任务。

    这个时期出现的地方组织的另一种普通形式不是由农民及其宗教或血缘关系的领袖所组成的集团,而是由地方豪强及其党羽所组成的集团。这些人常常包括亲属,但是这些集团似乎不是像大姓一样组织起来的。当公元184年以后爆发全面内战时,人人在全国各地开始招募党羽,组织联盟和建立私人军队。另一些人则率领人民进山寻找避难所。这些人中有许多人一开始未必招募军队,因为他们已经掌握了大量“客兵”、“部队”、“家兵”或亲属。

    在某些场合,这些党羽是某人的佃户和劳动者;在另一些场合,他们似乎是自愿参加自卫团体的人,这些自卫团体是前一代建立起来的,用以对付法律和秩序横遭破坏和时不时的农民暴动。[73]在四川,当声称与黄巾有联系的当地造反者打败官府时,一个下级官吏调动数百名家兵,然后又招募千余名其他人员,终于赶走造反者。一个参加孙策(公元175——200年)部队的人,在起义以后不久带去100名“私客”。另一位加入刘表(死于公元208年)部队的人,带去了他长兄早先从农村招募来的几百名“部曲”。[74]

    正史反映了关于这些地方领袖和他们掌握的实力的两种观点。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因集合忠实信徒,并用信徒公正、有效和宽厚地治理地方,而赢得同时代人的尊敬。[75]如果这些人平定暴动,他们便被当成英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他们被认为是对于朝廷命官有效控制的威胁,因为可能妨碍命官行使正常职务:维护法律和秩序或征募应该服役的人。[76]

    虽然这些豪强和扈从的社团与在王莽统治的衰微年代出现的社团之间有类似之处,但必须指出两点重要区别。首先是数量上的区别:在后汉末期,甚至在国内不是很重要的人物也被描述成不只拥有几十名,而是拥有成百成千名经常依附的部曲。第二,在较早的时候,需要自卫的时间比较短,在国内大部分地区不超过10年。相比之下,在公元2世纪40——50年代一旦开始经常发生叛乱,直到隋、唐才恢复标志汉代鼎盛时期的政治、行政和经济一体化的水平;在缺乏有效的国家控制的情况下,建立在必须互相保卫和互相援助基础上的社会组织的形式成为这个时期比较持久的特征。

    社会层次

    有两种标准用来表示后汉“上层阶级”的特征,一种标准是以汉代社会荣誉的范畴为根据,特别是以有教养绅士(士)的身份为根据,另一种标准是以经济或政治力量为根据。在传统上,中国史学家采用“士”这个字眼表示社会中坚分子,但是,现代大多数社会和经济史学家回避这个字眼,其理由是,这个概念不大符合实际,它含有一种成问题的道德高尚的意思。他们不采用这一术语,而采用“豪族”这一术语来表示作为一个社会集团的地方上的地主和其他有势力人物。[77]每一种区分特权阶层或统治阶层的方法都有其优点,但是不要把不同的标准混淆起来,因为不是所有被公认为士的人都可被归入有势力地主这一类。在这里,“上层阶级”这个术语表示自认为“士”和被别人承认为“士”的那些人。

    社会层次在后汉期间逐渐发生了变化。在社会的底层,最重要的发展是在大庄园的发展方面和地方社会的重新改组方面已经讨论过的那些变化。这就是说,许多以前独立的平民由于经济困难或必须寻求保护而被迫成为依附的佃户或部曲。在他们自己的头脑中和在别人的头脑中,这样一个步骤招致社会地位的丧失。

    社会的较高层次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方面,社会上迅速向显赫和权力的最高地位升迁的机会似乎已经减少了。另一方面,地方上的社会名流不断加入全国性的上层阶级(即有教养的绅士或“士”),因此,实际上上层阶级显著壮大。这样,太学中有抱负的门生倒是可能正确地感觉到他们没有多少升迁的机会来成为一名大臣或高级从政者,这种在机遇上的减少只部分地归因于体制上更加僵化,也归因于自认为是高级官职潜在候补者的人数增加了。

    有教养绅士即“士”的概念是后汉关于身份观念的基本概念。起码从孔子时代起,“士”这个字被用来表示在德行上和文化上证明有资格担任国家官吏的那些人。这些人包括教师、赋闲绅士和官吏。在广大的绅士集团里面存在着几个公认的等级,这些等级是以对于某些传统的精通程度、某些有价值的职业和领导权限来标志的。在后汉初年,桓谭(公元前43——公元28年)对于上层阶级内的等级制度作了简明的描述,而区分出五个等级。

    乡村的士以其关怀和忙于家族事务而著称;县治一级的士精通文学;郡一级的士忠于其上级,是正派的行政官;中央政府一级的士是心胸宽大和有才能的学者。在所有这些士之上是国士,这是一些其才能远远胜过平民的人物,他们思想丰富,具有远见卓识,他们能规划天下大事,并取得巨大成就。[78]可见,按照桓谭的分析,士的地位取决于道德品质、文学专业才能、聪明和才智,而他似乎认为那些拥有这些特质的人将获得适当的官职。

    桓谭认为“士”必须具备的所有这些特质实际上是主观的。因此,承认为“士”的条件取决于孝顺、忠诚、豁达和有才能这些术语所具有的意义。哲学著作在赋予这些术语的意义方面起了某种作用,但是,后汉期间“笃行传”的流行形成了塑造人们理解这些特性的另一种也许更为重要的方法。这些是个别人物的传记,他们之所以被人们铭记在心,不是因为他们对国家的政治或理性生活的贡献,而是因为他们是高尚品格的典范。把他们的经历和行为记录下来,便为当时绅士面临的挑战和互不相容的要求提供了戏剧创作的材料,从而创造出可以用来解释他们社会与政治状况的形象和隐喻。应劭(约公元204年逝世)在其《风俗通义》中讨论了在他的同时代人中流传的许多传记性的逸事,通常是为了批判他认为的关于他们正当行为的那些传闻。在若干情况下,他记录的逸事出现在《后汉书》的“笃行传”中。[79]

    笃行的一个可信赖的例子是《后汉书》中的王丹传。王丹是一个典型“乡绅”。他处于向后汉的转变时期,继承了一大笔财产,但他住在老家,利用他的大部分财产救助穷苦人。每年在农忙季节,他带着酒肉到田间去奖励勤勉的农夫和责备懒汉。据报道,在他的影响下,全村富了起来。他也使一些家族重聚,并立下了丧葬的规矩。在内战期间(约公元24年),他带领男亲属给军队捐赠了两千蒲式耳(斛)粮食。[80]

    王丹的“言行”有助于确立地方上家长式领导权的意义。另一种笃行表现了孝顺、忠心和诚实的有关美德。乐恢生活在公元1世纪下半叶。当他的父亲————一名下级县吏————由于某种罪过听候处决时,当时年仅11岁的乐恢一直站在大门口等候着,他终于感动县令给予赦免。后来,当乐恢在一位老师那里求学而这位老师被拘捕时,他为老师辩护。当他为之效命的太守被处决后,他是敢于担负起殡葬事务的唯一的下级官吏。当他担任郡的书佐,为郡府主选人员时,他从不徇私,他甚至选诽谤他的某人之子为“孝廉”。乐恢最后任职中央政府,但他不眷恋权位,而回到他的本村。当窦宪的势力十分巨大时,他服毒自杀,数百名弟子为他送葬。[81]

    对于社会结构的批判

    当知识分子对于后汉的社会制度发出怨言时,他们并不反对桓谭规划的社会模式。他们反对的只是这种理想制度未能实现。具有伟大天才和伟大品格的人物不能厕身于高级政界;庸碌之辈反而有很大势力。另一种怨言是,在鉴定一些人————特别是出身名门或富有的人————时,要照顾到与德才无关的因素。王充(公元27——约100年)和王符(约公元90——165年)两人对这些问题作了详细阐述。

    王充来自东南会稽,其曾祖是地主,祖父是商人。据王充记载,他们也是地方上一霸,这个传统被王充的父亲和叔伯继承下来了,结果是家里两次搬家,以逃避他家的仇人。王充6岁时他父亲开始教他念书,8岁时把他送入有100多名其他男学生的学校。王充在其随笔的一处振振有词地问道,是不是他的祖先没有得到学术或文学成就的名声使他不能获得这种成就。王充在回答中辩论道,真正的卓越人物是靠个人,而不是以出身名门的身份出现的。但是,他的许多同时代人显然不同意这种看法。[82](他依靠在洛阳书肆上阅读书本的办法,解决了他家里没有书本的问题。)[83]

    王充的《论衡》有三篇论述儒生和文吏的相对价值的问题。[84]在桓谭的体系中,确定荣誉的是道德品质和知识才能;官阶只是相应的伴随物。可是根据王充的说法,大多数人只尊重官员的地位;他们称赞有能力、但读书不多的文吏,瞧不起没有做官的儒生,认为他们没有经验和不中用。王充关于典型官吏的描绘显然是讽刺性的:

    文吏幼则笔墨,手习而行,无篇章之诵,不闻仁义之语;长大成吏,舞文巧法,徇私为己,勉赴权利,考事则受赂,临民则采渔,处右则弄权,幸上则卖将;一旦在位,鲜冠利剑,一岁典职,田宅并兼,性非皆恶,所习为者,违圣教也。[85]

    在王充看来,受过圣教熏陶的人应该比这样的官员受到更多的尊重。

    四五十年后,王符同样愤愤不平。虽然这些道德家经常称赞贫穷而正直的学者,但是王符认为缺乏钱财妨碍地位的提高。他指出了对于贫困的普遍偏见和人们把他们一切行为误解为损人利己的方式:如果他们不来访问,便认为他们傲慢;如果他们来了好几次,人们便以为他们是来讨一顿饭吃的。他也抨击了当时所有人渴望公职而需要与有钱有势的人物建立良好关系的现象;他抱怨说,这种情形的结果是,正直的学者过退隐生活,狡猾之徒则由于他们的关系网而赢得了对他们成就的巨大褒奖。[86]王符在另一篇短论中写道:“今观俗士之论也,以族举德,以位命贤。”在他看来,这是不能容忍的:

    论若必以族,是丹宜禅而舜宜诛。……人之善恶,不必世族。[87]

    社会变动性

    从《后汉书》中可以看出,王充和王符关于希望上升到取得全国权力与功名的人物面临种种困难的怨言有许多可信之处。正史使人感觉到大多数获得功名的人出身于在地方上已定居数代之久的名门望族,许多家庭已经有人为官。如表17所表明,在252位正式立传(或者因政治成就闻名而集体立传)的人物中,1/3以上是官员的儿子或孙子。除此以外,总人数中几乎有1/5出身于这样或那样被描写为显赫的名门,通常所用的词汇如:“郡县大姓”,或“世代为官”的名门。在大多数其他传记中,没有记载人物背景;只在少数场合,个别人物似乎出身于社会地位显然低下的家庭,或者出身于非常贫苦的家庭,以致必须干活才能求学。甚至在120篇因学识、品德、文学才华或独到的思想而被称赞的人物的简短笃行传中,只有5篇似乎是上升到社会上层的真实范例。[88]在这批人中和在政治上活跃的集团中,其他一些人物被描写为穷人,特别是贫穷的孤儿,但这种贫穷常常只意味着他们必须耕种自己的田地,或者必须替别人干活,指出这一点是因为这证实了他的非凡的决心。

    表17 《后汉书》中臣民列传的家庭背景

    《后汉书》描写了一些异常长期地处于显赫地位或社会地位异常迅速上升的少数实例。吴汉(死于公元44年)出身于贫苦家庭,在县里的下级职位上开始其政治生涯,但是在王莽统治末期,他受到了重视,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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