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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个在辽、金、元时起了很大作用的因素是皇帝的家人,尤其是他的护卫。皇权的行使,更多地取决于统治者的家人及其近亲,而较少依靠抄袭自中原的制度。在阿尔泰语系的词汇里,统治者的家庭或营帐被称为斡耳朵(ordo,蒙古语),或称为斡尔都(ordu,突厥语和蒙古语),从这个词最终派生出了英语的horde一词以及其他欧洲语言里与它同源的词。在辽代,皇帝的斡耳朵是他的军事权力和他的包括所有仆人、家臣以及地位不等的皇室官员在内的家庭组织的支柱。很多用于国家办事机构的普遍性准则,似乎并不适用于对斡耳朵的管理,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个人的国中之国。不仅皇帝如此,辽朝的皇后和皇室家族的亲王也有自己的斡耳朵。在汉文里与斡耳朵对应的词是“王府”,意为“被封王之人的官府”。诸如此类的官府,在纯汉人的国家(如唐、宋)中也有,但它们从本质上说还是诸王的家庭服务单位,并成为官僚机构的一个正式组成部分。斡耳朵则具有广泛得多的作用,其组织更为松散,与中原制度中的对应物有着很大区别。[10]

    在金代,皇帝的护卫尤其是皇帝和诸王的亲军(谋克)所起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与辽的斡耳朵相同。[11]金帝国卫队的各军事分队绝大部分由女真人组成,但与皇家氏族有联系的则是谋克家庭,其中也包括了为数众多的奴隶。正式的诸王的官府(王府)始见于1191年,然而某些此类的官府当在此前二十年就已经存在了。

    蒙古人的卫队称为怯薛(kesig),这可以追溯到王朝奠基人的年代,那时的怯薛是由不论部落亲疏而选出的优秀士兵和可以信赖的追随者组成的。[12]目前还不能明确地区分卫队与皇帝的普通家人之间有什么不同。卫队成员的职责并不限于护卫皇帝本人,他们还负有为皇帝的家事服务的责任,因为他们中的一些人担任着诸如博尔赤(意为“主膳者”)、哈剌赤(意为“掌酒者”)之类的职务。显然,根据习惯,这些在皇室卫队和家庭中占居高位的人,除了拥有蒙古人的职官外,还冠以中原的官称。在蒙古人统治初期,怯薛这一组织也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功能。自忽必烈时代以后,随着越来越多的汉式行政机构的引入,怯薛丧失了它政治上的某种重要性,但是终元一代,它所兼而有之的皇室卫队一家人和正式的官僚行政机构这种结构上的两重性却始终保持着。卫队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当皇帝要选用人做他个人的代理人时,卫队永远是他在人力支配上的可靠的贮存所。甚至晚至1346年,仍有卫队成员(怯薛歹)被派往各省去担任监临官(达鲁花赤)。

    独裁者与共议

    近年的研究对早期的理论作了很大的修正,根据早期的理论,那些征服王朝都是被专制的独裁者所统治的。虽然这些王朝的统治者往往具有极为强大的个人权力和威望,但是,向被征服地区的所有人和全中国人民所展示的,还有作为他们部落以往强有力的传统的另一部分遗产,即共议与公决。早期的契丹人就是通过一个由各部落酋长参加的会议选出他们的首领来的;在策划一次战役时,也经常召开这样的会议。女真人在战役之前,也有召集军事聚会的习惯,在会上,所有与会者,包括普通士兵在内,都可以就作战行动进行讨论。这种习惯以及与此类似的习惯,引得现代的某些学者可能多少过于热情地把早期的女真人社会形容为“军事民主”。

    甚至在那些以中原王朝为样板的帝国建立起来以后,这些传统依然延续下来。例如,我们知道1197年金廷就是采用了高级官员表决的方式,以决定选择哪一条路线来对付蒙古人的进攻。这样一种以投票来决定军事问题的组织方式,是他们原有的公决传统的一种遗存,并且是对帝王独裁权力的一种牵制。与此类似的讨论作战方针和策略的会议,在党项人中也有。

    有关公决的最有启发和研究意义的事例是蒙古人的朝会或部落聚会————忽邻勒台(khuriltai)。新的统治者要在这样的会议上被选出或宣布;对于这样一种程序,只有在假设蒙古帝国已被他们不知不觉当作了成吉思汗家族的家庭遗产时,才能作出充分的说明。由于不存在其他正式的继承法则,因此统治者家族的每一个男性成员都相信他自己也是一个有资格得到皇位的潜在的继承人。从选举这个词的严格意义上说,忽邻勒台大会并没有做到;它也不进行投票。参加忽邻勒台大会要求继承皇位的人,都要同时拥有军事上的追随者,相当大的权力、威望和能对最终的宣布发生影响的众望所归的领袖品质。作为大会的结果,意见并不总是一致。有时,某些持有异议的皇位觊觎者会召开他们自己的忽邻勒台大会;甚至在忽必烈在位时代,就有一些竞争对手以此为由不止一次地威胁要求得到大汗这一最高位置。这些皇位觊觎者,既有与他世系相同的,如他的弟弟阿里不哥;也有属成吉思汗另一系的,如他的竞争对手海都。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了皇权及其传承的不确定性。辽、金、元时期有如此多的统治者通过谋杀和放逐来清除他们的前任或竞争对手这一事实,就可以被看成缺乏固定的继承准则的直接结果,也是在宣布谁为继承人时依靠大家同意这种无法预知的因素所带来的直接结果。把这归因于典型的“野蛮人”原始状态是不行的。

    公议的原则,也存在于元代政府体系的较低的层次中。集体协商决定在大多数行政机构的运作中都作为一项标准。官员每天都要参加会议,不参加者要受到处罚。这样的会每天早晨在京城的政府部门和地方的行政机构中召开,一直到县一级。出席会议的官员必须签上他们的姓名;由于很多人不识字,这些人则要在簿子上盖上他们的印章,以证明他们的出席。按中国的说法,这些会议称为“圆坐”(围一圈坐),或者称为“圆议”(围一圈议事),它给我们以圆桌会议的印象。这些程序与汉人的标准的政府实践不同,汉人的做法是把决定问题的责任赋予个人而不是集体;而前者的程序可能常常在官僚们中间造成稽延时日、依违不决、各谋其政的结果。

    中央权能

    对征服王朝政府体系的一项研究还显示,它们的中央集权化程度相当低,与早期倾向于把它们描述为独裁和集权的假设大相径庭。辽朝从它早期起就是一种双重的行政体系,一方面用于契丹人和其他部落,一方面用于对汉人的统治,被分别称为北面官和南面官。他们的政府体系,在官署的设置上既混乱又笨重,他们所负责的范围也是界限不明。高官显要们的个人权力,远远超过了官职本身所能带来的声望和权限。在金朝统治的初期,也能发现这一类似的体制。女真人的政治制度是12世纪初建立在勃极烈制基础上的,这个女真语词的意思可以不太严格地用来指“任命的酋长”。在王朝的创建者太祖时期,勃极烈制主要涉及对女真人口的统治。1126年中原的官僚政治制度正式引入,但它只用于臣属的汉人人口。

    因此,金代早期的政府体制看来是有意模仿了辽的双重制,但有重要的区别:他们的司法和行政的管辖范围与辽代相比界限更为不明。两种类型的行政体制间的相互影响盘根错节,使得金代早期政府组织的历史也因此而扑朔迷离。对金朝政府组织加以无情改造的举措是由海陵王采取的。他极力清除女真贵族政治的影响,要根据中原的模式来改造他的国家,并不择手段地引进强大的中央集权,包括血腥的清洗。他还废除了大部分猛安谋克首领世袭的官职,并试图把他们的职位转变为正规官员的职务;作为正规的官员,他们的官职不再是自动继承的,而必须是经过任命的,必要的话,帝国政府可以撤销它们。由于海陵王在巧妙利用中原的政治传统以为他自己的个人权力提供论据方面极为娴熟,因此,以效仿唐宋模式而对更具代表性的中原官僚政治制度的引进,带来的却是披着中国外衣的专制主义。另一方面,他似乎也认识到,尽管中原的制度能使权力集中到中央,但若完全彻底地采用中原的政府标准,也可能会缩小或约束他自己的个人权力。因此,直到金王朝终结之前,其政府体制一直是一个以原有的传统结合了中原的官僚政治实践的混合体。

    尽管流行的观点认为蒙古人实行的是将权力集中到中央的做法,但蒙古人统治时期的中央集权制仍是十分有限的。他们重新统一了中国这一事实,常常把另一事实————以明显地缺乏系统以及权力往往混乱而破碎为他们政府的特征————弄得模糊不清。部落联盟在得到公认的世袭首领们的统治下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的首领们对自己的属下实施着严格的个人统治。蒙古人统治中国的一个特点是,大量的封地被赏赐给皇室成员、皇族亲属以及有功的将领们。这些拥有封地的人往往也拥有自己的军队,从财政上说,他们的领地或多或少也能避开负责整个帝国税收的财政部门的控制。

    中原式的功能型官僚政治制度是在1214——1215年蒙古人吞并了金朝的北半部后首次(和不完全地)引进的,建立高效能的官僚政治的更实质性的步骤,只是在很晚的时候,主要是在忽必烈在位时实施的。但是,即便是国家组织结构中原化之时,也决非原封不动地照搬。例如,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元代中国的行省同宋代的路相比就具有相当不同的特征,它们更像外域的政府,或像环绕着宗主国领域的一个个藩属国。它们在内部实行某种程度的集权,而同首都大都(北京)周围的帝国区域保持着颇为松散的联系。[13]从这个角度来说,元代的中国看起来几乎就是一个由强大的地方政府统治下的各个地区的聚合体。在1340年以后,当地方反叛和脱离控制的军阀威胁到帝国的统一时,这种相对地缺少强大的中央控制的状况,当然为国家的渐趋瓦解提供了条件。

    就连蒙古人的军事体制,也不是强有力地集权的。在首都,有一个为管辖全中国及中国以外的军事单位而设立的枢密院,但它不过是一个直属的次级系统,它能有效指挥的仅仅是皇室的护卫军及在中国北方的其他少数部队。护卫军本身是一个混合体,它的各分队吸收了很多民族的成员,从高加索山脉的阿速人到东北的女真人都有。

    元代政府的另一不寻常之点也需在本文里提到。宣政院是它的最重要的部门之一。[14]它负有性质相当不同而看来又毫不相容的职责:一方面它要监管元代全国的佛教徒,另一方面它又像一个行省政府那样管理着吐蕃及其毗邻地区,同时它又具有很大的权力,包括在动乱时期动员远征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蒙古中央政府所设的下一级的吐蕃地方政府权力机构。该部门的长官多由喇嘛教的僧人担任。它的这一切不仅与中国的政治传统迥然相异,而且是元代政府组织结构无系统的又一例证。元代的中国决不是一个铁板一块的中央集权国家,尽管在《元史》中把它杜撰为已经盛行了中国中央集权的文官行政制度。

    破碎的法律体系

    征服王朝的法律体系也是零散破碎而不是整齐划一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对各种族几乎是一视同仁的,一个非汉人的种族集团一旦被吸纳进这个国家的范围内,他们的法律处置便要遵循中国的律令。这一惯例只有一个例外可以在唐律中找到,它规定“化外人”(处于文明之外的人)之间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他们本土的习惯法进行判决。如果这类人是对汉人实施犯罪,则要依据汉地的法律条款对他们提起诉讼和作出处罚。[15]以领土为标准决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其基本原则在法学理论上叫做“出生地主义” (ius soli)。与之相对的是个人原则————血统主义(ius sanguinis),它承认对不同种族集团作不同的法律处置。所有的征服王朝都是多民族的并且包括了大量汉族人口,它们的法律体系一般地说运用的是血统主义的原则。在辽代,汉地的法律(即汇编成册的唐律)被用于汉人和渤海人,但作了某些修改,主要是在处罚方面比唐律的规定更为严厉。部落的习惯法则适用于契丹人和其他非汉人的种族集团。辽并不打算创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法令,尽管它屡次整理和颁布了一些现成的章程和条例。[16]

    相反,党项人却创制了非常复杂的汇编成册的法律,它们用西夏文书写,是唐律与党项习惯法的混合物。这部法典的大部分留存至今,并有一个译本。[17]

    在整个12世纪,金人的法律一直是一个汉人法律与女真人和其他种族集团的习惯法的混合物。汉人的(唐的)法律只是逐步被采纳的,这一过程在1201年颁布的泰和律中达到了顶点。泰和律在很大程度上以唐律为基础,它一直实行到1234年金亡以后;甚至在蒙古人征服了中国北方以后,它仍然应用于汉人。[18]泰和律的废除只是1271年蒙古政权以元为其王朝的名称之后的事。且不论金人的法典,就是他们的法————主要是家庭和继承法————也包含了许多与汉地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大相径庭的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应该提到的是,他们容忍寡妇再嫁给丈夫的兄弟,允许儿子们在父母在世时就去建立自己的家庭。与唐律相比,残存的泰和律上的条款往往更为严厉,并倾向于加强家长对其妻子和晚辈的权威。

    蒙古人统治时这种法律及法律程序上的差异甚至比此前几个王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司法权被各民族分割得七零八碎。[19]举例来说,具有上诉法院职能的大宗正府,就只对蒙古人有司法权。涉及中亚人的案件,如果上诉,则要由都护府去解决。处理种族关系的原则也偶有例外。其中之一与异族通婚有关。父母二人中哪怕只有一人是蒙古人————丈夫或妻子————就必须应用适用于蒙古人的法律。混合法庭的采用,也应当看成血统主义原则的一个表现。例如,在的斤统治下,即在哈剌火州(今吐鲁番)的亦都护治下的畏兀儿人,他们与汉人之间的所有案件,必须由一个混合法庭来审判。还有一些应用于某些职业集团的专门的混合法庭,包括军人法庭。佛教和道教人士的严重犯罪,则属于普通的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但若是僧俗间的不太严重的纠纷,就要由该僧侣的主管和一名当地的文官来共同裁决。在行医人士与患者和患者家庭之间发生的案件,要由一位从医的代言人与当地官员来裁决。乐人团体的成员与其他人之间的案件遵循同样的诉讼程序。从这一点上说,个人、种族、职业集团的原则充斥着元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和审判制度破碎到了严重的程度。此外,蒙古政权没有一部像唐、夏、金、宋那样的全面而系统的法典。司法实践遵循的是从好几部法律手册中集中起来的一个个章程和条例,其中的一些完整地或部分地保存至今,因此有可能比辽和金更为详细地对元代的法律制度作出研究。

    官员的地位

    有一种深深地影响着朝廷气氛的半法律性行为,它就是“廷杖”。在所有的征服王朝的统治下,任何级别的官员都有可能在帝王的指令下并当着他的面遭受杖击的惩罚。就是低级政府部门中,官员们也不能免除体罚。这种对官员的体罚在隋文帝时代是很普通的事。[20]在唐代,有时也实行廷杖,但那只是偶然的事例。[21]宋代与之形成对照,它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遵循着一条古老的原则: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在宋代,这种体罚从未强加到官员的身上。但是,那些征服者们却不理会这一传统的中国特权。那种使人蒙受屈辱的杖击成了政府里的正常现象。[22]对官员的鞭笞,尤其是对大臣当庭施行的杖击,可以被当作野蛮人的兽性和帝王暴虐行为的证据。但是,它也可以被看成在这些外族政权统治下平等主义倾向的结果,这些倾向是对传统中国将官与民截然分开的基本的社会和法律壁垒的否定。

    一般地说,在这些王朝时期,皇帝们在朝廷上以及在最接近的臣僚中所实行的强大的、个人化的、随心所欲的独裁政治,始终是由一种以权力的破碎甚至常规管理的松散为特征的不成系统的行政管理相伴随的。他们的国家并非固若磐石,而是被多线指挥所削弱。明王朝的创建者如此经常地施行残酷无情的独裁政治,也许就是元代统治者常常表现出的野蛮行为的一种继承[23],但它也可能恰恰证明了下述看法的道理:明代第一个皇帝的专制主义是他恢复和加强皇权并摆脱元代政体的非系统性、松散性甚至混乱性而作出的坚定努力。他本人曾把元朝的覆亡归咎于他们制度上的疏失、散乱和放任,从对前代的这一感受出发,他尽力预防可能危及国家和他的皇权的类似事情发生。如果人们同意这种解释,那么明代国家的强化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中国本身已被几个连续的外族政权严重地削弱了。

    多语状态

    控制与管理一个多种族社会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同其语言状况联系在一起。外族政权在以往中国的历史上就存在过,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就我们所知,六朝时期的那些外族统治政权几乎并未把征服者的语言用于他们所建立的中原式的国家中,也没有哪个政权具有一种能用于施政和管理的书面语言。与此相反,对于10——14世纪的征服时期来说,我们有充足的证据甚至有留存至今的公文来清楚地证明汉人的语言和文字是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与其他语言和书写系统同时使用的。从前作为惟一的政府语言的汉语,从未遭受过像这个时期这样的挑战。

    由于对占人口大多数的严格意义上的汉人的征服,当然使得汉人和征服者都不得不去适应政府的管理方式和领土内的多语状况。只要一涉及口语,官僚机构中的那些不熟悉汉语的外来者们就得主要依靠译员。由于这一原因,所有征服王朝都有一些译员与他们的官员随行,以便这些官员能处理与汉人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在诉讼和审问时。使用中间人不仅使处理问题的过程复杂化,而且经常导致滥用职权。对译员的行贿能够成为在不知不觉中影响官员裁决的一种手段。从另一方面说,语言能力成了在官僚机构中升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像在很多元代大臣的经历中可以看到的那样。

    与鲜卑和拓跋(他们从未有自己的文字)这样的早期征服者不同,10——14世纪的每一个外族王朝的统治者都下令创立一套本民族的文字。这些用来书写非汉语语言的书面系统,对语言学家具有很大吸引力;其中的一些不断被译解,应该视为现代学术的辉煌成就。契丹人在920年创制了所谓契丹大字,又在925年创制了看上去像音节文字的小字;他们的独体字和音节文字,既是一些简单的汉字,又带有对汉字人为改造后的形态。[24]女真人同样创制了两种文字,也叫大字和小字,分别创制于1119年和1138年。有一段时期,三种书面语言(每一种都有自己的文字)同时使用:汉文用于汉人和渤海人,契丹文用于契丹人,女真文则用于女真人的国家行政部门中。后来在1191——1192年,契丹文字被官方废止,因此法律上承认的只有汉文和女真文。

    不幸的是,存留至今的契丹和女真文字的实物材料很少,我们没有写在纸上或丝织物上的官方文献,有的只是一些揳刻的碑文或印章上和金属工具上的题名,还有少量留在墙上和陶瓷上的粗糙的涂刻。虽然女真文字从书写法上说是以汉字为样板的,但他们的字只有极少数与汉字的本义相联系;女真人的大多数文字符号,包括义符和音符,更是他们自己创造的。无论如何,它们之所以能被译解,是因为16世纪初由明朝的四夷馆编的一部《汉文——女真双语词汇汇编》一直保存到了今天。[25]党项人也有一套文字,它乍看上去很像汉字,但实际上完全无关。它是以包括复合表意在内的极为复杂的原则为基础的。由于保留了大量的实物,包括碑文、抄本、书籍(其中有很多译自汉文),就使得对它的六千多个各不相同的文字的译解有了可能。曾经有过西夏文字随着西夏国家的灭亡而消亡的假设,但事实上在整个元代它一直存在于党项人之中,用西夏文书写的最晚的一件可确定年代的实物是1502年的佛教碑刻。[26]

    蒙古人在1200年以后强盛起来之时,他们很有意识地不去创制一套像其前任那样的复杂的书写系统,而是用畏兀儿人的字母文字书写蒙古语。这套书写系统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蒙古自治区仍然是正式的蒙古文字。因此,对于蒙古人的第二套民族文字————它是由吐蕃的八思巴喇嘛(1235——1280年)制定,1269年作为民族文字颁行————现代的学者既不必去译解,也没有任何阅读上的问题。这是一套打算用来书写所有语言的通行文字,以藏文字母为基础。然而,藏文的字母不是横写而是竖写的,所以这种文字能和汉文在一起隔行对照书写。尽管除了一些碑文的拓印件外,没有官方的汉文一蒙古文双语文献保留下来,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相当一部分保存在一些元代藏品中的用口语写成的汉文司法原文,追溯其源,它们当是蒙古原文文献的汉文对译本。其结果,这些文本里的汉文是不符合语法的,因为这些词是按照根本不同的蒙古语的词序和句法来排列的。官方使用的汉文白话,是其自身的一种创新,因为在13世纪末以前,只有汉语文言在政府和行政机构中使用。此外,就是在蒙古人统治时期,它也从未被汉语的口语完全取代,元代自始至终的许多剌令和法令仍然是用文言写就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元代,即便是在使用汉语语言和文字的范围内,某种双语状况也在发展着。

    翻译

    在这些外族人中,那些亲汉人的知识分子精英不仅经常不断地学习用文言写作的高深技巧,而且持之以恒地努力把汉文文献通过翻译介绍给他们的同胞。翻译也应当看作一种创新。早先的六朝时期的征服者们就不能给他们的人民以汉文原作的译本,因为他们还没有能记录下它们的书面语言。毫不奇怪,在征服王朝的统治下,选择什么样的汉文原文进行翻译,很大程度上是以什么才是对统治汉人有用的东西这一考虑为基准的。尽管有关契丹文译著的资料既稀少又零碎,但还是可以知道,除了法律和医学著作以外,还有一些汉文的历史著作被翻译过去,其中有马总(823年去世)所撰的9世纪通史《通历》(译者注:即《通纪》),还有《旧五代史》。选择后者可能是因为五代时期正是契丹人的帝国兴起的时期。契丹时期的另一部译著是《贞观政要》。这部唐太宗与他的大臣们之间的答问录,提供了一套有关唐代治国方略的生动的书面指南;由于它的政治风格和讲求实效的内容,故颇受所有非汉族征服者的欣赏。后来这部书还被译成西夏文、女真文和蒙古文,几个世纪后又译成满文。在契丹人的译著中明显地见不到儒家经典,这是令人吃惊的,因为儒家经典在汉人的眼中一向被视为治理国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契丹皇帝和大臣们熟知并且利用儒家经典,但似乎他们读的是汉文本子。

    汉文著作在更充分地选择后译成了女真文。大量儒家经典被翻译过去,包括《论语》和《孟子》。个别道家著作如《道德经》也有译文。在历史著作中,我们发现有《春秋》的译本,它当然也是儒家经典之一;还有王朝的正史如《史记》、《汉书》和《新唐书》。此外,白居易(772——846年)的79篇考试范文选《策林》也被译成了女真文,它可能是为女真应试者准备的策试的对照本。根据高丽的资料,我们知道,论述战略的典籍和初级读本《千字文》,也都有女真文的本子。因此,看来女真人比契丹人更渴望让他们的民族了解中国的历史与文明。遗憾的是,不论契丹人还是女真人的译著,连一块残片也没有保留下来。

    党项人的情况不同,他们的翻译活动甚至比女真人所做的更为全面。与契丹人和女真人的译文形成明显反差,我们不必再依靠第二手资料,因为已有大量西夏文的文本被发现,其中包括了儒家经典如《论语》和《孟子》,各种专科书籍、治国方略著作的译本。军事论著如《孙子兵法》,也有西夏文的文本保存下来,译自汉文的医学典籍和有关兽医学的内容编在一起,后者对于西夏这个产马国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知识领域。

    对翻译成西夏文的汉文原作的选择,是以实用性的考虑为基础的。对于蒙古文译著来说同样也是如此,但其中显然没有关于军事战略方面的汉文作品,大概是因为征服了整个中国的蒙古人并不认为能从中国古代的战略家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现已知道曾有过一些译自汉文的印刷本书籍,包括《孝经》,儒家的解经著作《大学衍义》、《贞观政要》以及一些有关治国方略和行政管理的书籍。在这些著作中,只有蒙古文的《孝经》仍保存着,另有少量残片可能是政书《大元通制》的蒙古译文。元代还有其他一些译著,但不是印刷的,如医书和药典、政治伦理著作以及《书经》。在非印刷的蒙古译本中,还有一些教育和训导性的著作,例如中国历史故事集和格言集。其中的一些译本与其汉文原作并不完全一致。

    以上所说的这一切都涉及我们所称的世俗文献。然而,从数量上说,对佛教文献的翻译一定远远超过世俗文献。在辽、金时期,尽管佛教有着广泛和巨大的影响,但还不清楚佛教作品是否曾被译成契丹文或女真文。另一方面,党项人依据汉文的文本,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翻译出版了大部头的佛经集成。1302年西夏文的佛教经典在杭州印刷,这时西夏国已经灭亡很久了,这个版本有若干卷流传至今,此外在哈拉和屯还发现了大量西夏文的佛经作品。在元代,许多佛教著作被译成蒙古文,其中部分译自汉文,部分译自藏文,有些印刷的佛经残卷已在中亚发现,主要是在吐鲁番地区。但是,这些只相当于元代所翻译的佛经集成的一小部分。能反映元代佛教信徒中多语状况的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遗迹,是北京以北居庸关的一处壁刻。那些赞扬皇帝宗教活动的虔诚的内容,是用六种文字记录的————梵文、汉文、蒙古文(八思巴文)、畏兀儿文、藏文和西夏文,雕刻在中国的最后一个蒙古皇帝统治时期即1345年所修建的巨大的门洞的内墙上。

    探求一下当时的广大臣民对这些国家的多语状态及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究竟能感受到何种程度,这也许是个合理的问题。答案充其量也只是推测性的。由不通汉文的外族法官主持的审判,对一个汉族平民来说,很可能最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要面临语言问题。在最直接同平民百姓接触的政府的基层,其工作人员主要是由汉人的职员担任的。只有在其活动不直接与普通百姓发生关系的高级政治和军事官员中,就其整体而论,外族人才随处可见。在辽、金、元时期情况确实如此,而对于西夏官僚机构的民族构成情况,实际上还没有可以利用的资料。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在所有的征服王朝时期,许许多多的汉人农民很可能从未接触过一个外族人,至少在乡间是如此。城市,作为由外族军人驻守的控制区,情况则不同。同样,城市以外的汉人,大概也没有多少人看到过外族语言文字的公文。

    不管怎样,在一般人中至少还有一种实物经常不断地向人们提示着外族的统治,这就是货币。尽管同铸有汉文的钱币相比,铸有契丹文的钱币少得可怜,但已知它是存在的。迄今为止,人们只发现了一枚铸有契丹文字的钱币实物,这枚钱币可确定的年代为1095——1101年的寿昌年间。就我们所知,女真人从未铸造过带有女真文的钱币,他们使用的自己的钱币上只铸有汉文。党项人发行的钱币上铸有汉文和西夏文两种文字。金的纸币上印刷的完全是汉文,上面并没有女真文字。元代铸造的钱币是用汉文来表示的,但其拼写用的是八思巴文字,元代的纸币也是如此。现存的元代纸币实物上有不少汉文,但只有该钞票的正式名称除了使用汉文外,再附有该汉文的八思巴文音译。在元代,任何持有货币的人因而都知道国家发行的纸钞和钱币并不完全是汉式的。买卖商品的人还有另一种机会被提醒着这个国家的多语状态:官方认可的秤砣,它上面铸有汉文、蒙古文和波斯文(阿拉伯文字),这种实物仍有一些保存至今。

    外族统治下的汉族中国人

    外族人对汉族人的这种长期统治造成了什么结果?毫无疑问,征服地本身有无数生灵陨灭,大量财产被毁,社会各个层面都发生分裂与位移。辽造成的破坏最小,他们通过谈判得到了中原的土地;由他们造成的分裂和破坏,对前渤海人的影响则要广泛得多。西夏的破坏也最小,他们似乎是原封不动地从几个现有政权手中接管了今甘肃的大部分土地。金对辽帝国的征服未遇到全力抵抗,没有造成征服地区的普遍破坏,但原为宋领土的他们的中国北方征服地区却经受了多年的残酷战争,物质损失巨大,社会分裂严重。蒙古人的夏、金征服地区,只是在初期的战役中遭受了局部的破坏。蒙古军队在西夏荡平的几乎只是位于今宁夏的西夏中心区,而在中国北方的征服地区,他们对定居人口进行了惩罚性的蹂躏和残害,与他们在伊朗、俄罗斯和印度北部的所作所为毫无二致,摧毁城市,屠戮民众,甚至企图把中国北方变为他们的放牧场。

    因此,在1/4世纪里,中国北方经历了该地区特有的战争和行政上的混乱。在金代晚期的1207年,这个帝国所拥有的人口为约5300万人,通常情况下全中国的人口则一直保持在1. 1亿至1. 2亿之间。到这个世纪末的1290年,中国全部注册人口已经降至不足6000万人,并直到14世纪末的明代初期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上。东北部地区的人口下降尤为严重。1207——1290年的80年内,河北和山东的人口灾难性地降至此前人口水平的1/3略强。

    很多因素造成了对这些数字说明上的困难。但是很清楚,13世纪经历了人口的大量损失,其各种原因差不多都是由蒙古军队在中国北方的破坏性作用所造成的,尽管可能还有其他的因素起了作用。相比之下,对中国南方的入侵和征服,是由蒙古人的一个已经牢固地扎根在中国并已习惯于中国的方式的元政权进行的。忽必烈有种种理由努力使中国南方尽可能完好无损,并使其生产基础不招致毁灭,但这一地区在整个13世纪也是人口下降严重,虽然还没有达到从前金朝统治区域那种灾难性的水平。

    1234年以前,蒙古人对他们的中国北方征服地区强制实施了种种不同的政策,并且在13世纪70年代把它们强加于中国南方,从而增强了在宋代就已经形成的人口发展趋势。尽管11——12世纪间中国人口在稳定增长,但其分布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唐代的742年,中国人的60%生活在淮河以北。但是到了12世纪,情形颠倒了过来,多数人在南方生活。虽然整个中国的人口已增加了一倍,但西北地区的人口实际上是在下降,东北地区也没有增长,尽管相当多的人口开始集中到现在的北京附近,北京是辽和金的大都市。元代的征服————其北方遭受了蹂躏而南方却相对未经触动————加速了这一趋势,除了其首都大都(北京)附近外,对西北地区的衰败和东北地区的相对死气沉沉状态听之任之。河北的部分地区直到16世纪一直未能恢复到唐代中期的人口水平,它们也从未能恢复其相对的重要性。

    就征服地区本身来说,这些政府并不是只把破坏力释放在汉人身上。所有外族王朝起初都是一些军事政权,它们都同其邻人进行着经常不断的战争,这些邻人既有中国、高丽这些定居王国,也有北方草原上的部落。为了作战它们需要征集大批军队,其成员既有部落民,这些人始终生活在一个随时准备从事战争的国家里,是骑兵的来源;也有它们的汉族属民,他们被用作步兵从事对定居国家的作战,在这里战争是相对静止性的,有必要攻陷筑围的城市。它们的一些战役付出了巨大的生命代价:辽对高丽的入侵,西夏同宋和金的经常性战争以及忽必烈时期对日本的流产的入侵,仅仅是随手举出的几个事例,这几次战役都损失了好几万人。经常性战争的巨大代价还包括这一时期所有国家在物质资源上的极度消耗:宋代中国从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中所获得的收益被大量耗费在了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上。征服王朝动辄对统治下的定居人口不断随心所欲地征用人力和军需物资。它们的中央管制型经济逐渐发展成了一种永久性的家庭综合体系,这些家庭可称之为国家的特殊产品生产者或特殊服务提供者,包括军事服务。

    同这些王朝的组织结构相联系的还有在数量上飞快增长的奴隶和半奴隶性的依附民,二者既有国家所有也有私人控制的,一个普遍的趋势是向着个人的社会从属关系的方向发展。在女真人的金代,占有奴隶的情况尤其普遍。每一个征服王朝看来都允许皇室成员拥有大量的私人部属并对他们自己的非中央控制的领地进行管辖。

    把生活在宋王朝统治下的普通汉人家庭的状况与同时生活在各征服王朝统治下的家庭进行比较,实际上是可以做到的:税收水平差别很小,在日常管理上也没有哪个更具压迫性。很多乡下人可能极难得亲眼见到一个外族统治者。但是在城市里,情况就不同了。军队和行政机关就驻扎在那里,每一个征服王朝还都带来了一群非汉族商人以及为政府服务的商业代理人,在契丹人和女真人统治时期是回鹘人,在元代则是来自西方和中亚各地的人(色目人)。

    对于受过教育的汉人精英分子来说,因其所受的教育中浸染了做官为国的思想,因此在适应新秩序上更为困难。契丹人和党项人所控制的汉人地区,向来支撑不起一个较大的、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集团。这些地区始终是文化落后的地区,就是在公元900年这些地区已被军事统治了几个世纪时,当地的文人学士也起不了多大作用。但是随着这两个国家的渐趋成熟,就越来越需要有文人在政府中服务,其中有很多是汉人。辽最终有了它自己的考试体系,自己的翰林院(它完全有资格有个契丹名称)、自己的国史官以及为皇帝及其法定继承人解释经典的儒家学者。南面的官职几乎全被汉族官员所充任。受过教育的人秘密地抄写、刊印和学习宋朝作者的作品。佛教在皇家保护人的荫庇下极为繁荣,很多僧人很可能是汉人。中国的艺术也得到延续。至少有一位早期的契丹王子是个造诣颇深的画家,他的作品被收入宋徽宗的藏品集中,有一幅庋藏至今。在辽墓中发现的壁画,是流行于初唐的富有活力的中国彩画像传统的生动而感人的派生物。辽代的建筑师以中国(或渤海)为样板来设计城市,并修建了伟大的寺庙建筑群,其中的一些石塔仍保存完好。

    显而易见,中国的文化生活————地方性的、较为老式的,但可能依然基本上是中国式的————在持续着,契丹贵族一直把中国文化紧密地同他们自己连接在一起。有许多汉人在这个政府中服务,其中少数人当上了最高级别的官员。但是,种族的同一性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某些取得成功的汉人家庭变得越来越像他们的统治者,他们与契丹的贵族家族通婚,他们在朝任职的时间一长,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契丹人的生活方式。一般的汉人官员可能保留了更多的自己的文化传统,但他们是被排除在真正的权力地位之外的。重大的决策,尤其是军事决策,仍然是契丹朝臣独占的领域。

    辽朝政府企图对其汉族臣民和部落民实行不同的管理章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汉族人口管理不当。曾在1090年作为使节出访过辽朝的苏辙,就颇为惊奇地发现针对汉人的法律并非不堪重负,尽管他对腐败现象的蔓延程度感到吃惊。

    表示不满的看来并不是汉人。他们是一个从未举行过一次反抗契丹人的起义的多数人种族集团,即便是在最后,当辽南部的汉人区开始受到宋人和女真人的同时威胁时,这部分人仍然对宋进行了激烈的抵抗,而后甚至连象征性的抵抗都没作就把南京(译者注:即燕京)放弃给了女真人。

    要对党项人统治下的情形作出描述更为困难,因为我们的资料不够充分,对于西夏国的种族集团还不能像对契丹人那样作出恰当的地理上的划分。但在这里,中国的文化生活看来也在生机勃勃地继续着,这里有大批的西夏文和汉文的出版物及印刷品,在统治集团和汉族人之间也没有尖锐的种族冲突。

    至于女真人的征服地,情形则有了改变。不论在辽还是西夏,占支配地位的非汉人集团并未在数量上被其汉族臣民远远超过。当女真人征服了辽以后,他们接管了易于对付的边疆地区的北方汉人;而当他们进一步征服宋的江北地区时,却发现自己还要去控制4000万以上的庞大的、不断增长的汉族人口,这几乎相当于8世纪时唐代中国的全部人口。到1207年,他们的人口统计数字为5300万人。女真人无疑被其汉人臣民以大于10比1的比例所超过,他们对这一形势的反应是有趣而复杂的。

    自然,女真人要花些气力来维护他们种族的同一性。与汉人的通婚是受到禁止的,起先汉人还被命令采用女真人的习俗和发式,但至迟在1152年以后,当北京成为中都和政府所在地时,女真贵族集团————与契丹统治集团不同————就不再在他们的部落家乡生活,不再满足于动荡不定的半游牧生活方式。作为整体的女真人仍然留在东北,但皇室及其数以百计的占统治地位的女真氏族的绝大部分,都生活在了由汉人所包围的从前辽或宋的领土内。就像蒙古人后来那样,女真人把被征服的汉人居民区分为不同的等级:“北人”(从前辽的臣民)和“南人”(在前宋范围内生活的人)。金世宗比较喜欢任用前宋的官员。女真人强制推行了一项新的政策,将其军队大量分遣到他们遍布在中原领土上的大片屯田里去屯驻。这些屯田,加上其他的官田,吸纳了相当数量的中国北方农业人口,它们都是由汉人依附民来从事耕作的。

    但是中国社会作为一个总体几乎没有被搅乱:商人、工匠、地主和农民仍然干着他们的本行。文人学士被吸收进政府部门,当女真人沿着唐代的轨道建立了中原式的中央政府后,汉人继续在大多数政府机构中供职。高雅文化受到保护。各种体裁的文学作品大量涌现,有对经典的诠释,有散文和诗歌,大部分诗歌体现了唐代或11世纪宋代的保守的标准,而不受同时代南宋的创新风格的影响,金代学者对后者尚一无所知。

    在儒家学说————独立于已在南方逐渐占据其他思想方式上风的理学学说————一如既往地发展的同时,佛教特别是道教在女真人统治下兴盛起来。一种以一批新的半民众型听众为对象的新文学体裁也出现了:带有情节的演唱和纯朴自然的戏剧表演。印刷品继续展示出精良的水准。由那些修养良好的女真人和契丹人与汉人一道享有的金文化,也许还达不到南宋文化尽善尽美的程度,但是它具有一种极富生长力的、独立不羁的传统,同样是坚定地以中国的历史为根基的。

    蒙古人涌入中国的舞台,其猛烈程度远远超过了女真人。他们的第一次大规模进攻,是对党项人的西夏国发动的,它与左右着整个东欧和伊朗大众想像力的关于蒙古人的恐怖形象最为接近。党项人的国家及其高度文明几乎被荡涤一空。下一次进攻转向了女真人的金朝,它遭到毁灭,它的领土在近1/4个世纪里陷入混乱状态。

    在忽必烈上台之前,中国对于蒙古人来说一直是不急之务,其不过是他们的庞大帝国的一部分,是一个战利品、掠夺物、有特殊技能的俘虏和无可比拟的工匠的丰富源泉。正是在肆无忌惮地劫掠中国资源的这个时期,生活在这么一个外族政权统治下的中国的汉人第一次遭受了各级社会的普遍分裂与破坏。同样是第一次,汉人的精英分子除少数人外都被排除在了政府部门之外。

    对中国南方的征服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过程。忽必烈决心建立起结合有许多中华帝国特色的国家组织结构。但是蒙古人仍然避免依靠汉人官员,依靠汉人官员曾是契丹和女真帝国的特征,而蒙古人的精英集团中则包括了其他一些少数种族的成员,他们是来自中亚和西亚的贵族,充当管理人、包税人和中间人的角色。一些汉人文人学士拒绝为其新主人效力,他们有意地避开尘世而去过隐居生活。然而久而久之,有些汉人也担任了公职,他们多数人是吏员,少数人是官员;作为精英的文人学士依然存在着,尽管他们在生活中不再以做官为首要目标。很多受过教育的人选择了新的职业,如教师、医生、商人等。其结果,精英们的“儒家”生活理想、道德价值、社会准则比从前更为广泛地向社会传播,所波及的一个社会层面是蒙古统治集团的精英及其色目盟友,他们中的很多人成了颇具才能的汉文作家和中国文化完全的参与者。在有限的范围内,少数非汉族精英分子被吸收到了中国的知识界中。

    14世纪中叶,元朝走上了它的末路,这不是因为又有了新的一批入侵者的入侵,而是由于它内部的崩溃。现在仍远不清楚最终推翻这个王朝的众多地方起义的原动力是什么:自然灾害、时疫和气候恶化都加剧了暴政、剥削和行政管理失当的结果。可以弄清的是,到14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在各个阶层的汉人中都存在着强烈的不满,他们采取了传统的大规模盗匪活动的方式,教派活动也已出现,军队中发生兵变。从历史上说,这些现象正是与中国历代王朝倒台并生的现象,但此时因政府为外族人政府、其掌管者多为外族人这一事实而使它们具有了新的锋刃。

    以明朝的建立为终结的持续了20年的国内战争,其破坏性肯定至少可以同女真人征服中国北方时相比,并且超过了蒙古人征服中国南方时的情形。只有蒙古人征服北方的第一阶段才比它更加凶狠残暴和肆行无忌。但是即使在这些国内冲突爆发之前,元代中国就已在承受着与此前那些政权的征服地相比沉重得多的压力。

    这些征服王朝真的代表了中国社会、中国经济、中国政治制度和中国文化的“自然”发展中的大倒退吗?没有这些征服王朝,代表11世纪宋代中国特征的高速发育的形态和合理的组织结构就能延续下来吗?它们使得某些学者所说的出现于宋代的一个“近代时期”夭折了吗?或者说这些宋代的发展无论如何是死路一条,它们是被国力的局限、被中国的这种规模和多样性、被汉人的精英分子不能对实践和实效给予应有的重视与关心所毁灭的吗?为什么在明代,当他们最终把蒙古人从中原驱逐出去时,仍不能恢复由宋代提供的更为高级的政府模式,相反,却继续保留了金、元时期制度发展的那么多方面,并恢复到了被所有征服者都推崇的唐代模式上来了呢?这些都是很复杂的问题,可能得不到解答。但是,它们无疑都在提示着人们:本卷所涉及的这个难解的和多样性的时期,值得作为中国发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不可分割的阶段来仔细研究,这一时期当然不是以最后一批蒙古军队撤过边界即告终结。

    * * *

    [1]关于渤海的出现,见[512]崔瑞德、费正清编:《剑桥中国隋唐史》,第440——443页。

    [2]关于南诏,见[23]查尔斯·巴库斯:《南诏王国与唐代中国的西南边界》。

    [3]见[495]基思·W.泰勒:《越南的诞生》 。

    [4]关于游牧民与其定居邻人间关系的一项有意义的新分析,见[248]阿纳托尔·M.卡扎诺夫:《游牧民与外部世界》。关于汉代以来中国与其草原邻人关系的一个新解释,见[26]托马斯.J.巴菲尔德:《危险的边界:游牧帝国与中国》。

    [5]关于这个问题,见[533]阿瑟·N.沃尔德伦:《长城:从历史到神话》。

    [6]见[133]傅海波:《多种族社会中国家作为一种结构成分的作用》。

    [7]见[378]查尔斯·A.彼得森:《1211——1217年宋对蒙古入侵北方的最初反应》,第248页。

    [8][596]宇文懋昭:《大金国志》,第99——100页。

    [9][585]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第585页。

    [10][489]陶晋生:《12世纪中国女真人的汉化研究》,第46——51页。

    [11][309]三上次男:《金代女真社会研究》,第109——418页。这部著作首次出版于1937年,题为《金代女真研究》,后作者将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与增补,重版作为他的金史研究论集,题为《金代女真社会研究》。

    [12][195]萧启庆:《元代的军事制度》,第37——48页。

    [13][110]戴维·M.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第52——53页。

    [14][143]傅海波:《元代中国的吐蕃人》。

    [15][565]《唐律疏义》,卷6,第4篇,第133页。[233]华莱士·约翰逊:《唐律》,卷1,第252页。

    [16][119]傅海波:《从辽朝(907——1125年)看多民族社会的中国法律》;[145]《辽史中的“刑法志”》。

    [17][260]克恰诺夫:《天盛旧改新定律令(1149——1169年)》。

    [18][128]傅海波:《女真习惯法和金代中国的法律》;[129]《金代的法律制度》。

    [19][412]保尔·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的“导言”。

    [20]关于隋文帝任意而残酷地虐待其官员,见[737]汤承业:《隋文帝政治事功之研究》,第81——83页。

    [21]某些事例发生在武后的“恐怖统治”时期。最臭名昭著的例子,是玄宗时期位居高官的宠臣姜皎在朝廷受到鞭打,随后于722年死去,这是皇帝的亲信以背叛而定罪的极少见的事例。对他的惩罚引起了激烈的抗议。这种做法在唐代后半期再未恢复。见[735]庄练:《明清史事丛谈》,第4——5页。

    [22][128]傅海波:《女真习惯法和金代中国的法律》,第231——232页。对辽、金、元时期有代表性地选出的案例,见[735]庄练:《明清史事丛谈》,第1——10页。

    [23]见[321]牟复礼:《中国专制主义的成长:对魏特夫运用于中国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的评论》。

    [24]一般简要的论述,见[237]丹尼尔·凯恩:《四夷馆的女真译语》,第11——20页;以及[863]清格尔泰等:《契丹小字研究》。

    [25]见[237]觊恩:《四夷馆的女真译语》中最近的一项研究。

    [26]见[70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第631页的徐苹芳的注释;[814]郑绍宗、王静如:《保定出土明代西夏文石幢》,第133——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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