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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洪武之治,1368—13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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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种骄傲自大和不端行为。关于冯胜行为不轨的报告于10月份送达皇帝。皇帝把他召回了南京,并收回了他的象征权力的印信。[145]冯胜到达南京时护送着纳哈出和一批蒙古投降人员,皇帝在11月就命他去中都凤阳居住。他被削去兵权,同时又被剥夺了河南的封地。这一调动有效地切断了他和住在开封河南的周王朱櫹(1361——1425年)的密切联系。[146]周王的妻子是冯胜的一个女儿,他们已在1378年结婚,那时冯胜驻兵于此,为当地的守备。朱櫹和冯胜之间不同寻常的密切接触可见之于下面的事实:1389年,皇帝严厉惩戒了周王去凤阳秘密会见冯胜。因此,冯胜的被疏斥可能是皇帝疑心这名王子与这位将军之间存在着危险的军事联盟。

    冯胜还不是1387年以凤阳为安全居住地方的唯一将军。甚至皇帝的童年伙伴汤和也在12月从浙江沿海————他在沿海筑城和戍守以防备海盗————回到凤阳,自动地隐退。[147]很清楚,他是想退出现役。他在1390年中风,后来一直在凤阳不问世事。以迄1395年去世。

    蓝玉却仍在服现役。1387年12月,他奉命追击蒙古统治者脱忽思帖木儿和他的将军们。[148]蓝玉是当时明朝在北方位高权重的将军。1388年5月,他率领大军15万横跨戈壁至北京以北约500英里处的捕鱼儿海,打垮了蒙古军队。脱忽思帖木儿和他的长子天保奴逃走,但是蓝玉设法捉到了他的幼子地保奴。脱忽思帖木儿后来被一个亲属所杀害。在这一次胜利中蓝玉俘虏了蒙古统治者100名家族和随从、约3000名王子及其部属、蒙古营帐中的7.7万名男人和妇女、各种不同的关防印信,以及15万头牲口。

    蓝玉在蒙古取得殊勋之后即被召回南京。他在1388年9月25日抵达南京,次日陛见时接受皇帝所赐的荣誉。但是,皇帝的褒赏之词中也略寓儆戒之意。皇帝曾经听说蓝玉纳某些原来元朝的公主和宫女为妾;脱忽思帖木儿的儿子地保奴事实上为此事抱怨过。有一个这样的妇女后来自缢而死,或许她是遵照蒙古习俗,即君主之妻在君主死时应自杀而亡。皇帝听到这些报告后很不高兴,因此拖延了几个月,直到1389年1月才把蓝玉晋升为公。虽然皇帝不喜欢蓝玉的个人品行,但他很看重他的军事成就。他对蓝玉和他的某些下属大加赏赐,并且在奉天殿隆重赐宴。[149]

    正在这时,皇帝颁行了《武臣大诰》。和他的其他《大诰》一样,这份《大诰》列举了皇帝已经审理和判决的个别贪污官员的罪行。它和从前发布的《大诰》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用汉语白话文写的。据皇帝解释说,他之所以这样做,是要让所有的军职人员都能读懂它的内容。他尽量避免使用“秀才之文”,即文人学士所用之古文。据这份《大诰》所记,皇帝治狱的对象是在各不同的卫中服役的中、下级军官,因为他们利用权势欺压当地的人民和士卒。[150]

    为了对付中国西南部的叛乱,傅友德已在1386年夏天被调到东川。但是在1388年之初,反对掸族的边境战争在麓川变得恶化起来。思伦发在2月间发起攻击,但被沐英的军队打退。但他在4月又投入更多的兵力进攻,这一次有30万军队和100头战象。沐英用大炮和连弩还击,用三个纵队的士兵来进攻。掸族叛乱者在5月间的大战中被遏制住了。思伦发损失了4万余人和37头象,但这位掸族领袖却未被抓获。[151]快到7月底之时,傅友德统兵进击东川的罗罗叛乱者。这次遭遇战没有取得决定性胜利,沐英不得不在9月份增派援军。10月份,沐英与傅友德合兵一处来打阿资————即刚刚死去的越州“土司”的儿子。1389年1月,阿资攻下了普安,并且成功地顶住了傅友德的一次想收复它的尝试。在重新调集了军队之后,傅友德设法从普安赶走了阿资,俘获了约1300名叛乱分子。阿资逃回了越州,但是他在下个月终于投降了。

    沐英请求朝廷在越州置卫,以作为明朝在云南那一地区的防御堡垒。傅友德在8月份从云南召回了他的军队,让沐英指挥当地的战事。沐英本人在11月奉旨晋京。皇帝赐宴于宫中,赏给他黄金、纸钞和丝绸。皇帝奖誉他说:“使我高枕无南顾忧者,尔也。”[152]

    掸族酋长思伦发在1389年12月初投降,麓川因此平定。1390年1月,皇帝大封57名有功的将领和官员,傅友德也在其中。[153]以后不久,傅友德被派往北京协助燕王进行即将来临的征伐蒙古之役。

    燕王朱棣和晋王朱㭎尚未在边境的实际战阵中经受过考验。1390年初,皇帝下令他们合兵一处,以消灭前元丞相咬住和他的军官乃儿不花。傅友德奉指示随朱棣统率北京的军队,另一将领王弼则被派往协助朱㭎和山西军队。[154]王弼是安徽临淮人,曾随傅友德和沐英在1381年远征云南;还曾随冯胜进行促使纳哈出投降的1387年之战。5[155]1388年当蓝玉出色地向捕鱼儿海挺进时,王弼是他的前锋。他的女儿嫁给了楚王朱桢(1364——1424年);楚王是1381年去武昌就国的。[156]傅友德和王弼这两员身经百战的将领此时受命听两位王子的节制。在2月份,另一位王子,即皇帝的第七子齐王朱榑(1364——1428年)————他在1382年就国于山东青州————也奉命率亲兵北上驰援朱棣。[157]

    当这三名王子在北方边境执行军事任务时,第四位王子朱椿(1371——1423年)也开始过问他封国的事务。蜀王朱椿在成都。他为人很有文学才能,并且喜爱文事。他1385——1390年住凤阳,至此才被皇帝派驻成都。当西藏人在1390年侵袭四川时,蜀王请求皇帝派四川地区的左军都督、合肥(安徽)人瞿能去讨平他们。瞿能的派遣很及时,他在蓝玉的指挥下在春天开始行动。[158]因此,虽然蜀王并未亲理军务(事实上他主要还是一位学者王子),但是,他也正在获得一些指挥上的知识。明朝几个第一代的王子正到成年期,这一代的成员们开始在帝国的生活中取得重要的个人地位。

    1390年4月,朱棣和朱㭎跨过边境,进入蒙古,搜寻乃儿不花。当朱棣得知乃儿不花扎营在迤都山的时候,便挥师顶风冒雪急进,使乃儿不花和咬住同时投降。乃儿不花后来再度叛明,但朱棣在这次战役中的表现显然给了他父皇以深刻的印象。皇帝把这次胜利和确保戈壁沙漠的安全都归功于朱棣。皇帝批准朱棣把蒙古降兵收入他自己的屯卫编制之中,这就大大地增加了燕王的兵权,也使得他在1399——1402年的内战中占有战略上的优势。据史料所说,乃儿不花和咬住投降时带领的部下有1万人。[159]

    可是,并不是诸王子都很得意。1390年4月,皇帝的八子朱梓(1369年生)和他的妻子於妃都自杀身死。朱梓的妻子是一位军官的女儿,这个军官被牵连进了胡惟庸的案件中。对胡党的清洗在1390年又恢复了;许多人受审和被杀。朱梓在1385年就国于长沙,这时皇帝召他们夫妇从封地来南京禀报事宜。他们两人害怕皇帝的狂怒,自杀于长沙,皇帝也就趁势废除了这个王国。[160]

    对胡惟庸党的第二次清洗甚至把为洪武帝长期担任文官的李善长卷了进去。[161]李善长的侄儿娶了胡惟庸的姐姐,当胡惟庸叛逆案于1380年被告发时,就有人控告李善长也不干净。那时皇帝对这些控告尚未有所举动,因为他显然认为它们查无实据。1385年又有人重新掀起对李善长的控告,但是又和上次一样,皇帝仍不愿对此有所行动。可是在1390年6月,一名御史弹劾李善长,说他在1379年曾派使者以胡惟庸的名义送了一封信给蒙古人。根据这份弹章所说,蓝玉在1385年在北方征讨蒙古人的战斗中曾捉到了这个信使。但是御史说,蓝玉关于此事的奏报被李善长暗中扣下了。揭发材料还涉及李善长的一个弟弟和他的两个儿子。主审此案的官员是詹徽:此人原是李善长的宿敌,他很快做了刑部尚书兼左都御史,这两项官职兼于一身使他在法庭上权力很大。

    李善长在1390年7月被迫自杀。他的妻子、亲属和家中的70余口均被处死。在许多不利的揭发被公开和许多证人都证实他有罪以后,李善长“供出”了自己的罪行。在对胡惟庸案清洗扩大化的时候,与李善长一起丢掉性命的人中有许多侯爵。皇帝在总结这件案子时,亲笔写下了《奸党昭示录》的第三个版本。[162]

    对于李善长的审理,还是免不了有某些文人学士的批评。解缙从前曾上书严厉批评皇帝治理国家的方法,现在他又上条陈,严词切责对李善长的不公正做法。他代工部郎中起草了这篇奏章,并且即以工部尚书的名义上报。但是,它是解缙实际执笔的,这件事并未被隐瞒下来。皇帝没有怪罪解缙的说法,它主要是讲李善长一案很难服众。解缙指出,李善长决无犯他坐之以罪的那些罪状的动机;他不能从这些罪行中获益,因此李善长案于理不通。但是,正如明朝历史学家朱国祯(1557——1632年?)所指出的那样,胡惟庸犯的是叛逆罪,其志在搞政变。朱国祯进一步指出,李善长想保留有选择余地的自由;这在实质上并且自然而然地是一种罪行。[163]

    对于胡惟庸党羽的迫害接着继续了几年。1392年,出身于安徽的一位军事领袖周德兴因他儿子行为不谨而被处死;他的儿子可能也与胡惟庸事件有牵连。[164]取得很大军功的合肥(安徽)人叶昇也被处死。[165]1392年,工部尚书秦逵因被连累进了胡惟庸案而自杀。[166]除了卷入胡惟庸案中而被处死的人之外,还有许多高级而显赫的人物也在14世纪90年代被杀掉。

    政治生活中这些残酷的方面在1392年曾被一名山东籍的国子监监生周敬心所批评;他在奏疏中批评皇帝以粗暴手段治理政府。他说,除非皇帝改弦更张,明王朝不会长治久安。他指出了实施大镇压的几个年份:1371年,帝国的所有官员和吏胥都受到调查;1381年,胡惟庸党被宣判有罪;1386年,被认为是长期为害人民的祸首的官员们被逮捕;1390年,以莫须有的罪名大批屠杀官员和平民。[167]据说,皇帝同意周的看法,这又一次表现了他的不可捉摸的脾性。

    太子朱标在短期生病之后于1392年5月17日猝然死去。他在1391年被派往陕西,“宣抚”那里的人民,并决定西安是否可作为明朝的京师。皇帝曾经认为,陕西是帝国最安全的地带,因此作为首都可能远比南京更适合。政府中至少有一位御史持这种意见。太子于12月回到南京,呈上了陕西的地图和一份关于西安或其他正在考虑的城市的意见的奏疏;他的建议,如果有的话,未为人所知。1月间他生了病,春天就死了。皇帝因哀痛而辍朝12天,在这期间他和他的主要顾问们讨论了谁可入承大统的问题。[168]

    一个皇位继承的天然竞争者可能就是马后的次子朱樉。但是,1384年就已进入翰林院的湖广人刘三五(1312——1399年)建议说,朱标的儿子应该继承帝位。[169]因为这样做就可以使朱标的统绪不致中断。争论的实质是君主的性质问题。朱标的教养是文人型的和“右文”的君主,但朱樉跟他兄弟朱棣一样是个赳赳武夫。朱樉和朱棣现在都在北方边境上,雇用了许多蒙古人;朱棣本人可能还是皇帝的一个蒙古妃子所生。另一方面,朱标受饱学之士教育最多,其中包括明初的大学者宋濂在内。朱标的儿子朱允炆(1377——1402年)极像他的父亲————显然也是个文人,这种人治理国家可能用“文明”德化之治,而不是用以粗暴镇压为能事的“军事”之治。[170]1392年9月28日,即在他父亲死去以后的5个月,朱允炆被立为皇嗣。

    1391年2月,傅友德将军已被派往北京加强燕王麾下的卫戍兵力。他到那里不久,从前元朝的辽王阿札失里叛变了。阿札失里曾于1388年10月向明朝投降,并和其他投降的蒙古军官一起被送往南京。1389年夏,他被任命为兀良哈地区(或许在今吉林满洲平原的洮南附近)泰宁卫的指挥使。阿札失里在泰宁重新恢复了他对他的人民的权力,虽然此时是以明王朝的名义行事的。可是,他在1391年5月举兵反明,因而迫使朱棣和傅友德不得不向他进兵。他们显然对阿札失里取得了胜利,因为他再一次又承认了明王朝的权力。[171]

    当洪武帝在1385——1387年之间迭次颁行《大诰》的时候,他把它们看做与《大明律》中的法律具有同等约束力。《大明律》在1389年做过大修改,但它的最后定本到1397年才完成。与此同时,《大诰》却起着重要的司法功能。因此,皇帝不时地采取步骤务必使他的几编《大诰》广泛流传,使它们家喻户晓。1391年11月他重申前令,全帝国都必须学习《大诰》和当时正在推广的《大明律令》。也就是在这个时候,约19.34万人因他们能背诵这几编《大诰》的全文而在南京受到褒奖。[172]

    几年来朝鲜在酝酿着麻烦,它的政治事件在1392年发展到了紧急关头。李成桂推翻了高丽的君主王瑶,建立了李氏王朝。这个李氏王朝的统治一直延到1910年。由于李氏王朝的建立,朝鲜中国的关系进入了相对稳定的时期。[173]

    1372年,洪武帝曾给高丽王颁发了一道敕书,盛称朝鲜人娴熟中国历史和经典,以及他们习染于中国文化。他命令高丽王遵循中国古代的惯例,每三年来中国一朝天子,贡献方物。[174]就在这个时候,他又命中书省向来朝使臣解释朝贡关系的条例,其中包括占城国、安南、爪哇国、浡泥、三弗齐国、暹罗国和柬埔寨的使节。

    在即帝位的初期,洪武帝就已宣布对东方和南方诸国实行不干涉政策。他坚持说,所有这些域外诸邦彼此之间是一律平等的,但与中央王国不完全平等。因此,明朝廷不要去攻打它们,除非是为了自卫。与此同时朝廷对接壤的朝鲜和安南的稳定显然很关注。洪武朝的基本对外关系被皇帝概括为下面一句话:“彼[外国]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犯,亦不祥也。”他认识到蒙古人构成了来自域外的唯一的实实在在的威胁。[175]

    14世纪70年代之初,朝鲜贡使频频前来南京,它的使节比明朝廷派往朝鲜首都平壤的使节的次数多得多。[176]1373年,皇帝采取步骤减少这种使臣的次数,或许他是想压朝鲜君主让步,以期加强明军在东北的安全。皇帝限制每三年派一次使节,他这样做使两国间的关系稍稍拉开了距离。

    蒙古人仍旧是东北的严重威胁。东部蒙古权力的基础集中于沈阳,它横跨在通往朝鲜首都的陆路上。1374年高丽王被刺以后,朝鲜人仍然既和南京保持外交关系,又和哈尔和林的元蒙统治者保持外交关系。中国人是不能接受这种状态的,他们拘系了在1375年和1377年之间派到南京来的所有高丽使臣。朝鲜人还在奉元朝正朔以表示他们对元朝统治者的忠诚,他们仍然认为元君是天子。但是在1377年,朝鲜国君以明君年号取代了元君年号,并在他的正式的公文往来中使用明朝皇帝的年号。这个重要的象征性姿态使洪武帝得到某些宽慰,但他对朝鲜君主的忠诚度仍然心中无数。

    在1379——1385年之间,朝鲜人派了18次费用浩大的使团到南京。他们坚持不懈地要与中国人修好,并要求正式册封他们的国王。一经明王朝正式册封,朝鲜统治者微弱的合法地位就可以得到加强。可是,明朝对朝贡的要价是很高的,许多使团干脆被中国人拒绝,因为无论就数量和品种说,所进的贡品都被认为不足。只是到了1385年,洪武帝才俯顺其请册封了朝鲜王,并给他的前朝国王颁赐了谥号,尽管这个国王仅仅是地方各军阀手中的傀儡。

    在东部蒙古领袖纳哈出在1387年投降之后,东北方面的蒙古人的威胁就不那么严重了。皇帝开始采取步骤稳定明——朝鲜在鸭绿江附近地区的边境。1388年,朝鲜人声称他们对辽东境内东江的北面的土地享有权利,错误地理解了中国人在那里的意图。朝鲜人的错误的处理和朝鲜军人李成桂发动的兵变使这次努力归于失败。李成桂向高丽京城开京(今开城)进军,攻占了这座城市,自封为该国右丞相。与此同时,明朝对鸭绿江流域这片有争议的地方的控制却得到了保证。

    四年以后,即1392年,李成桂篡夺了朝鲜王位,结束了高丽王朝。就在这次篡位之前几年,李成桂搞了一次土地改革计划,并且采取行动,尊儒术为国教,从而削弱了朝鲜的佛教势力。这两项措施都希望最终获得明朝统治者的批准。李成桂篡位后之次日就派使来南京请求册封。此后不久,他请求明朝皇帝为朝鲜新国家两个拟议的名字中选用一个,其中有一个即古汉文的名字————朝鲜。洪武帝选择了这个名称,它在1393年3月被正式采用。

    在1392——1394年之间,朝鲜人一再想和洪武朝廷建立正式的朝贡关系。但是,明朝皇帝对这些请求采取专横的态度。派来的使臣们被拒之门外;有一名使臣甚至因他不能正确实行叩头礼节而被廷杖。中国人一般地很少费神去搞朝鲜首都汉城的政治情报。只是在1394年朝鲜来南京的一个使团极尽巴结之能事之后(在这一次明朝廷正式被通知朝鲜国家已在朝鲜建立了新的道德秩序),明帝才允许它建立正式的朝贡关系。甚至在这以后朝鲜人也几次触怒了他们的中国对手们,因为据说他们在上奏中国皇帝的正式公文中恭维得不够,而且他们公文的文风有所谓的缺点。中国人的立场是,不干预朝鲜的政治和社会事务,但这两国的关系应完全按照中国的方式进行,否则就拉倒。

    明朝的外交政策在1395年由皇帝正式宣布过,他此时发布了一篇《祖训》,其中包括明朝的一份“不征之国”的国家的名单。[177]《祖训》还限制了名单内的三个国家的朝贡关系:大琉球、柬埔寨和暹罗。这反映了洪武帝越来越希望限制对外关系,这种情绪在他发现了胡惟庸曾想借日本人兵力来实现他的政变计划后更加强烈了。它也表明了皇帝总的态度是不喜欢发展海外的联系。

    吴祯(1328——1379年)[178]和廖永忠(1323——1375年)[179]所带领的水军,在使明朝建立陆上力量的战斗中曾起过重要的作用。[180]但是,这些水军从来没有想凭借自己是水军而去建立海上的力量。这不是说,水上部队是被忽视的。从1370——1394年,皇帝下过多次命令增加水军部队的吨位。例如1370年,他在沿海创立了24个水军卫,每个卫可能拥有50只船和350名水手。1372年,他命令浙江和福建的9个水军卫建造660艘远洋船只,以加强对沿海海盗袭击的防御力量。但是,这些行动是防御政策中的几个组成部分,而这种防御政策则是要优先建造抵抗海盗的陆上堡垒。朝廷也奖赏生俘海盗或献上海盗死尸的人,同时也发动过几次捕逐海盗的讨伐行动。廖永忠在1373年被派去进行过这样的讨伐,吴祯也在1374年率领过一支水军舰队从长江下游的四个卫开赴琉球群岛。

    明朝的海防政策的基础是1372年2月2日所发布的禁止海上贸易的命令;或许它的试行更早于此时。但是,以限制朝鲜朝贡关系为典型的这种控制政策,还没有实施到海上事务中来。因此,1394年关于禁止中国人使用“外域香料和外域货物”的禁令,大部分未付诸实行。[181]皇帝之所以实行这种种政策,是因为他害怕他的臣民会勾结中国以外的人民来向他的统治挑战。他相信,室利佛逝国曾派遣间谍来到中国,所以就在朝贡名单中把它勾销。这种禁令由市舶司所实施的管制办法来加以贯彻。[182]

    市舶司原是皇帝按照宋、元两代的成例建立起来的。1367年他在太仓和黄渡(今江苏)设立了衙署。它们在1370年被关闭而改设在宁波(浙江)、泉州(福建)和广州(广东);但是,就是这几处衙门也在1374年被撤销了。在这些港口中,贸易官员和地方官员一起共同检验标明官方朝贡使团的正式骑缝文书(勘合)。然后他们就检查船上的货物。官方的“贡品”应清出以备起驳转运,其余私人贩卖的货物则要课税。官员有权优先挑选这些货物。非官方人员也可以购买货物,只是在指定官员的严密监视之下进行;纯私人的不受监督的贸易被视为非法的走私活动。

    在元代,港口的市舶司官员并不负责运送外国的贡物。是洪武帝第一次把贸易系统和进贡体制结合了起来。这种新制度的实质是消极的,因为它的基础是禁止一切贸易的禁令,只有那种明显地置于朝贡体制内的贸易除外。这种政策颇难贯彻,因此人们有理由怀疑,它把许多商人都赶入了秘密活动之中。在某些压制得很厉害的沿海地区的商人们因受到实际的经济压力而终于被迫去搞走私活动。15世纪海盗活动之所以盛行,它的部分原因应归之于洪武帝对海上贸易和国家间的关系采取了消极的政策。[183]

    蓝玉案件

    在1393年和1394年之间,又搞了一次权力的再分配。促使权力进行再分配的事件,或者简单地说这次权力再分配的最明显的标志,便是1393年3月22日对蓝玉的处死。在此同时发生的事是,在北方边境上任命了几名王子驻守北方边境的要冲,以及免除了自14世纪60年代以来参加建立王朝的其他有功将领的职务。

    蓝玉案件的细节至今尚不清楚,因为现存的记录不完全。[184]1392年12月蓝玉赢得了对月鲁帖木儿————此人是西部的建昌和甘肃一批叛乱分子的领袖————的一次重要军事胜利。蓝玉捉到了这个蒙古人领袖并把他送往南京,皇帝即下令将其处以死刑。在这时,蓝玉施加压力要皇帝授权他在四川边境地区设立军事卫所,并且开办军屯事务。这件事被批准以后,蓝玉再进一步请求准他招募当地农民,以便为向更远的西部的军事侵袭作准备。但是皇帝批驳了这项建议,所批驳的理由不详,或许是他相信这样的讨伐行动得需要一支很多人马的队伍。这是他不容许做的事。皇帝反而命令蓝玉从战场上撤回他的军队,并解除了他的指挥权。[185]

    1393年1月初,皇帝任命蓝玉、冯胜、傅友德和其他重要人士担任辅弼新太子————朱允炆————的正式职务。史料中没有交代这样做的理由。也许皇帝是想给这些将军们以显赫的地位,同时使他们在东宫官属的监视之下不能为患。也许他是想建立东宫对于其余诸王子的军事优势。黄子澄和其他著名文人正是在这时被任命为未来皇帝的侍读等官。[186]

    此后不久,即1393年2月28日,皇帝命令他的另外四个儿子去北方就国。第一次任命的王子已于1378年和1380年派遣前往(见表1)。在这一次,诸王子被遣去监督在某些将军被解除兵柄后无人负责的各个卫。其中三个王子在府第完工之前得使用临时住宅,但是他们都分道就国。[187]三个王子赶在府第完工前就要被派去就国,这一事实就表明了他们离京的安排是一次急匆匆的行动。这四个王子的名字如下:肃王朱楧(1419年死),他的王府在甘州,但他临时住平凉;[188]辽王朱植(1424年死),他的王府在广宁(今辽宁北镇县),而临时住在大凌河正北之地;[189]庆王朱(1378——1438年),他的王府在宁夏,但他临时住在韦州的附近地方;[190]宁王朱权,他的王府在大宁。[191]

    3月14日,洪武帝命令以太原为基地的晋王朱㭎率山西和河南的军队出长城去今内蒙古地方加强防御工事和建设屯田。[192]在蓝玉死后不久的4月17日,王府在大同的代王朱桂(1374——1446年)奉命带领亲兵出长城去会合晋王,并受后者的节制。[193]由此可见,诸皇子被调派到边境防御紧要地方和罢免大部分有成就的将领都发生在蓝玉被审理的时候。

    表1 洪武时期就国的明代诸王子

    蓝玉案件由锦衣卫指挥蒋瓛举发,据蒋瓛报告,蓝玉一直在阴谋策划兵变。同时还提出了对蓝玉的其他一些不满。它们包括:他作为军官滥用了他的官员特权;他非法地用纪律制裁他的官兵;家中过多地蓄养奴仆和家臣。据史料所示,蓝玉由于自认为他在东宫的职位不够高而发了脾气,因此他决定冲击皇帝的权力。

    蓝玉在受审时据称对他的叛逆罪供认不讳,同时,在他的招供过程中他把许多侯爵以及吏部尚书詹徽都拉扯在内。詹徽在1390年曾主持审理李善长,现在又奉旨来受理蓝玉一案。但是,蓝玉的供词把詹徽也拉进他的阴谋之内。最后,这两个人都丢了性命。蓝玉在1393年3月22日被公开肢解,其他许多人————也许其数多达2万人————也是在那一年春天被处决的。当时任职于东宫并且正在南京的冯胜和傅友德两位将军可能去观察了行刑。[194]一个月后的4月22日,这两位将军被派离开南京,前往北京受朱棣的节制,[195]在蓝玉被清洗的一案中许多功臣性命不保。这使得人们有理由猜测,之所以要实行这种清洗,就是要消除可能威胁皇位继承人的那些有权有势的人们。为了证明他的行为的正确性和为了站在他的立场说明经过,皇帝发布了《逆臣录》,它记述了蓝玉案中所涉及的16名勋贵。他们包括一个公爵、13个侯爵以及两个伯爵。[196]皇帝想给蓝玉和胡惟庸两件清洗案做个了结,他在1390年9月7日给胡党和蓝党的所有幸存者发布了大赦令。[197]10月15日当他发布这方面的一道赦令时又重申了这一大敕令,承认仅在蓝玉清洗行动中就有约1.5万人丧失了生命。[198]

    10名最重要的王子在1393年冬天来到南京,或许是同他们的父皇商量南京的政治形势。他们是五人一批来的,秦王(朱樉)、晋王(朱㭎),燕王(朱棣)、周王(朱櫹)和齐王(朱榑)于9月朝觐南京;代王(朱桂)、肃王(朱楧)、辽王(朱植)、庆王(朱)和宁王(朱权)在10月上朝。[199]显然是针对着有一名王子可能会发动政变,1394年1月初皇帝给诸王子发布了一部《永鉴录》,它里面记叙了那些曾因反对君上而遭受国灭处分的王子们的历史。[200]

    除了上面所述的两种著作之外,[201]皇帝还编纂了其他几部作品,它们都是直接由蓝玉的清洗案件所促成的。《稽制录》编于1393年而发布于三年之后,它的编成是因为皇帝发现蓝玉没有遵守有功贵族禁止过奢侈生活的规定。这一著作详细规定了功臣们的住宅的大小,轿子的装饰,等等。[202]《世臣总录》在1393年编纂成功并分发给了官员们,它收集了奸佞和贤能大臣们的言行记录,寓有劝诫之意。[203]最后,皇帝命令刘三五监修洁本《孟子》。有些传播所谓的“犯上作乱”的话语都经删削。总起来说,大约有85段被删掉,只留下了170节。皇帝禁止学校或考场用那些删除的段落考试士子。但是,足本《孟子》并未禁止流通。[204]

    帝国的三位最重要的将领在1394年和1395年被清除掉了。第一位是出身于安徽北部的傅友德将军,他从1361年以来就给洪武帝效力。他死于1394年12月20日,但不知是被处死抑或是他遵旨自尽的;史料记事有矛盾之处。他的儿子曾娶公主,他的女儿又是晋王嗣子之妃。[205]

    第二位是王弼,他死于1395年1月1日。他是安徽临淮人,自14世纪50年代就在皇帝手下做事。1388年他曾随蓝玉远征捕鱼儿海,勇敢善战,战绩卓著。1392年,他配合傅友德和冯胜练兵于山西和河南,次年又和傅、冯两将军一同被召回南京。王弼或者是在被处死、或者是奉旨自裁之时已被封侯。[206]没有材料说明皇帝为什么不喜欢他。

    第三位是冯胜,死于1395年2月22日。[207]他的死具体情况不清楚:有些材料说他是自杀身亡,有些材料又说他是被处死的。所有观察家们都同意一点:即皇帝消灭这些人可能是为了确保他自己————以及他的嗣君————对于军队的控制权。有一位他不必担心的将军就是汤和;他已于1388年退休,在1390年又患了使他衰弱不堪的中风症。他是在1395年8月22日在凤阳寿终正寝的。[208]

    洪武帝虽然能够很轻易地消除这些将领,但要管理好王子们却是一件要棘手得多的事。他早在1369年就已经开始考虑这个问题,同时他还考虑让他的王子门代皇帝管理后备军事力量和在边境上做保卫国土的封建领主。1395年10月3日他把《祖训录》的修改本分发给了官员们,又在11月12日把最后的定本分发给诸王子。与此同时,他宣布削减王子们每年的俸禄。[209]最高的俸米从5万担削减到1万担(不包括补助的津贴在内)。《祖训录》在管理诸王子的条例方面有重大的改动。在皇帝的26个儿子当中,17个儿子在皇帝生前纷纷出而就国,两个死于1390年————一个是自杀的,另一个死于道教的丹药(见第167页表1)。[210]

    在《祖训录》的叙中皇帝特别强调,它里面所包含的法律乃国家万世不变之大法,子子孙孙世守勿失。据皇帝所说,鉴于他在动乱时代中20年的经验,他和他的官员们都懂得必须实行“国法”,这主要是指“律”。可是他以《祖训录》发表皇帝之家的“家法”。他指出,这一部家法子子孙孙都必须遵守;他们不得“轻佻,乱我家法”。他写道:“任何法律不得擅改。”他还宣称:凡遵守开国者的训示的,天、地和祖宗神明都将降福于他。[211]在以往历代王朝的历史中,这样精心设计的“家法”可说是无先例的。

    诸王子最初在他们的封地内都享有实际的主权。但是,他们的独立程度在《祖训录》的后来版本中已大为削减。皇帝已经认识到,诸王子可能会变得过分强大和不服管教,从而使他们有时会向皇帝权力挑战。学者叶伯巨在1376年就已经对这种可能性提出了警告。叶伯巨在他批评建立拥有武装的诸王国的政策时就已指出,皇帝已经走得太远了,因此已经造成了会形成“尾大不掉”的局势。[212]

    按照1381年版本的《祖训录》,藩王们有权对居住在市镇或农村的平民在一般刑事违法案件或犯大不敬的罪行时进行审理和判决,[213]但属于钱粮事项的案件则必须交帝国的司法机关审理。但是,藩王们享有征召王府文武官员和吏胥的权力,而且对他们府第的官吏享有完全的司法权。

    这些权力在往后的年代中大大地削减了,这在1395年版本的《祖训录》中就有所反映。到了1395年,他们被剥夺了随意征召王府人员的权力。反之,所有任命都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藩王们对他们的文武员属还保留有司法权,但是所有判决必须按照《大明律》作出和实施。[214]像黥 墨、断肢、削鼻、去势等酷刑在1395年的文本中均被禁止。[215]这一版的《祖训录》还规定,官民人等无论什么时候犯了罪行,都必须公开和公正地处刑,不允许施毒药加害他们。[216]这项规定未见于1381年文本中。相反的,早期的文本却鼓励王子们行使严厉的刑罚,以使人们服从他们的命令。[217]除此之外,在1395年的文本中,王子们没有对他们所属的犯有大不敬罪的任何个人实行判决的权力。这类案件必须移送帝国法庭审讯,事实确凿才能处罚。[218]

    其余一些较次要的改动减少了血亲王子们的权力和特权。在1381年文本中,一个王子在朝见皇帝时可获准在宫内就座;而且如果他的朝见正巧碰上皇帝的宴会,他也可以赴宴。1395年的修改禁止了这些做法。[219]根据1381年文本,一个藩王可以召唤医生去王府看病;1395年的文本就不许这样做了。[220]

    尽管对于藩王们的权利做了这些改动,但从1381——1395年他们仍然是仅有的一些不完全在朝廷控制下的军事权力中心。一次别出心裁的制度上的安排给每一个王国提供了两支军队:这就是守镇兵和护卫兵。[221]藩王自己统率护卫兵,但是守镇兵有自己的正式的指挥官,是从京师派来的。藩王对守镇兵无直接统率权。事实上,守镇兵的指挥官得上报该藩王给他发出的任何秘密命令。皇帝之所以设计这样一种制度,是为了防止朝廷的军官或其他任何人篡夺权力。通过这套办法,皇帝在有人试图窃夺权力时能纠合支持者的力量。正像他所叙述的那样:一旦朝廷内有不轨[即不忠诚]之大臣,宫内有奸幸[即宦者]……天子即可秘密命令亲王率领守镇兵给以严惩。[222]

    根据1395年的《祖训录》,如果朝廷要调动某王的守镇兵,它必须以盖有御玺的一封信送达该藩王,同时以完全相同的另一信函送达守镇兵的指挥官。只有当指挥官同时收到皇帝的信件和藩王的命令之时他才能发兵。没有藩王的命令,仅有皇帝的信函便没有充分的权力出兵。

    《实录》1392年10月16日的条目记的一道敕令更明白无误地表明,皇帝要抑制藩王们的权力。[223]这道敕令是发给右军都督府的,它说道:

    盖王府置护卫,又设都司,正为彼此防闲。都司乃朝廷方面,凡奉敕调兵,不启王知,不得辄行。有王令旨而无朝命,亦不擅发。如有密旨,不令王知,亦须详审覆而行。此国家体统如此。

    许多王子利用他们的护卫兵做攻击部队,而且在建立进攻部队时没有得到皇帝的授权。1392年,秦王仅有亲兵500人,他并未被授予真正的护卫兵组织。但是,他事实上从都指挥使司那里扩充他的亲兵队伍,而都指挥使司之设正是为了要抑制某个王子的护卫兵部队的力量。[224]

    秦王、晋王和燕王多次使用他们的护卫兵在边境前线练兵,而让他们的守镇兵在他离家时去守卫他们的王封。结果,诸王子————特别是燕王朱棣————得以加强他们的护卫兵和守镇兵的力量。

    藩王的地位是世袭的;继嗣的原则是长子继承,而且限于嫡妻所生。这种规定,作为管理皇帝宗族的家法之一,自然也适用于帝位的继承。《祖训录》特别指出,嫔妃的儿子一概没有继承的资格。[225]这些“家法”也用别的办法歧视庶出之子————例如,关于王子每年前往南京朝廷朝觐————的规定就是如此。[226]因此,《祖训》排除了燕王在1392年太子去世时作为皇位继承人的候选人的资格,因为燕王是庶出。朱棣成功地篡夺了皇位以后,他消灭了他出生的记录,另外编造了一套新的说词,把他说成是洪武帝的嫡妻马皇后之子。[227]

    朱棣从1396——1398年屡次兴兵塞外,他和他的哥哥朱㭎都变成了北方最主要的实力派。1396年4月,他奉命巡察大宁地区,在巡察期间与孛林帖木儿所率领的忠于元朝的军队打了一仗。他捉住了孛林,而且在班师之前他挥师北上直抵兀良哈地界。[228]

    秦王朱樉在1395年死去。虽然他由他的世子继位,但这位世子没有他父亲的那种经验和才能。辽王和宁王都很年轻,也都在边防指挥线上占有重要的位置。1397年2月,这两位藩王都奉命在长城以北的大草原上牧马和练兵,以此来向游牧民显示大明之威力。[229]但是,这两个藩王都不能和在北方占统治地位的朱棣分庭抗礼。

    为了提醒诸藩王关于他们的地位应次于未来皇储的地位,1396年9月皇帝又发出了关于诸藩王在南京晋见东宫时的行为举止的严格规定。正式规定由皇帝的官员们提出而经皇帝批准,它要求亲王们奉召晋见未来的储君时应该遵守严格的礼仪。因为许多藩王都年长于1377年生的太孙,所以新的规定引起了某些不满情绪。[230]

    当1397年皇帝颁布《大明律》的最后定本时,他对政府细节的注意再一次表达了出来。这个最后的定本据说里面吸收了他的嗣君朱允炆要求作出的修改意见。按照太孙关于有些条文过于苛刻的陈情,大约有73条条文做了修改。[231]5 1397年的《大明律》颁行之时,还有选择地发布了《大诰》中的某些条款,因为皇帝相信,《大明律》和《大诰》应该成为明王朝国内法律的主体。[232]

    1397年秋,关于吸收文官的科举考试引起了一场争论。刘三五主持过南京的会试,他被人指责,竟然没有一名北方士子被录取。皇帝得知此事后大为震怒,他命令一位官员复查了这些考卷。这位官员并未查出可以据以控告刘三五的理由,皇帝却指责这名官员故意作伪。他自己来阅卷,把61名士子点为进士,统统是北方人。他因此惩戒了他认为应对最初的弊病负责的那些官员。刘三五没有被处死,仅被判处流放。但是,其他官员却被处以公开肢解的酷刑。刘三五和那些被指控为他的同党的人被说成是与蓝玉的党羽有关,这部分原因是要证明对他们处以严刑是有道理的。[233]

    皇帝在这时还下令处死了其他一些人:这种种事件表明了一个长期的偏执狂是什么心理状态。他的女婿欧阳伦只不过因为一件比较小的犯法行为————包括私贩茶叶————而被他下令自尽。[234]7月份,左都御史杨靖(1385年进士)被赐死。杨靖还不到40岁,是很优秀和公正的法官,享有盛誉。但是,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散布了关于他的流言蜚语,因而一名御史指控了他。皇帝被这一指控所激怒,因而下令赐死。[235]

    很难详细了解皇帝此时的心理状态。1398年初他展示了一种颇创新意的榜文,它显示出他在某些方面能完全控制他自己的官能。《教民榜文》刻画出了在他的开明统治之下农村生活的一幅颇为理想的景象。[236]

    皇帝原先就曾建立过一个制度,通过村长(里老)来解决农村中的纠纷。[237]在《教民榜文》中,这个制度被皇帝的命令正式肯定了下来。这个制度是要重新调整农村中的权力的关系。这篇榜文里还包含有皇帝的“六谕”,并要求每一个里准备一种特殊的铃(木铎),以备里老或其他被挑选的人在巡行于乡里道路时用来晓谕皇帝的“六谕”。

    在《教民榜文》中,皇帝痛惜正式的司法制度由于腐败的吏胥和不诚实的士大夫的行为而被破坏了。人民对这种贪污行为有时不得不上达帝听。为了纠正这个局面,曾经发布过附属的律令作为临时措施。这些律令规定,一些次要的司法事务,例如家务、喜庆、田地、吵架和斗殴等纠纷都可由老人和里甲来审断。可是,严重的案件,像通奸、偷盗、诈骗、仿冒和人命大案则应报告当局来审理。有人胆敢破坏这种美妙的社会秩序,皇帝是要给他以严厉惩处的。任何破坏这个社会秩序的官员或吏胥都应处以极刑;而任何有此行为的平民,则应连同他(她)的家属一起被发配到四裔。

    皇帝相信,这一解决乡里争端的制度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也可以相对地免除一些弊病。这是因为老人和里甲行政人员的住所都和普通村民的住所在一起,田土相连。他写道:“凡人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业务,俱在里甲”,因此他们的裁决就会是公正的。乡老里长应该参加听讼。在审讯时准许用轻刑具;这包括打竹板和轻杖。如果老人也犯下罪行,他应由其他老人和里长审理。如果罪行比较轻,他们可以自行宣判。如果罪行严重,他们应该将犯罪事实报告给地方官,并且将该老人押送到京师。官员们不许干预诉讼过程,也不许接管判决事宜。如果地方当局干预了关于老人的案件,其他老人可以直接奏报给皇帝,那么,官员们可能自动地被牵连进这名受审的老人的罪行中去。

    《教民榜文》要求乡里长老们按期把他们乡里中道德高尚的人的姓名及其行事奏报给皇帝,同时以相同内容另外报告给地方政府的官员。地方政府的官员接着也应该把这些情况上转给朝廷。这样就建立了上报的双轨制。按照《教民榜文》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的官员不上报情况而老人们自己却禀报了,这些官员就要受到处分。

    《教民榜文》又要求每个村每个里应该选派一名老人在街道上吟诵皇帝的“六谕”。这个人物可能是残疾人,或者上了年纪,或者是个盲人,或者是官能有障碍的人。他可能被一名幼童牵着手走路,也可能摇动一个装有木舌的铜铃(木铎)并且大声朗诵“六谕”:要孝敬父母;要敬重尊长;要友爱邻里;要教育好子孙;让每个人都安居乐业;勿为非作歹。[238]

    晋王朱㭎病死于1398年3月30日,在北方只剩年长的王子朱棣。皇帝在1397年12月第一次身染重病,他在1398年4月20日给朱棣发出一道诏旨,详细指授了他的边境防御的方略。他告诫朱棣不要被蒙古人的战争烽火所迷惑,要他与辽、代、宁、谷诸王(分别以广宁、大同、大宁和宣府为基地)一起,协同守备,形成首尾相救的环形防御。[239]另一道于4月29日发出的给燕王的敕令指出了一件明显的事实:在朱棣的哥哥朱樉和朱㭎死去以后,只有他是现存诸王子中最年长和最聪明的人。皇帝在这道诏敕中要朱棣负起指挥北方军事之责,并守卫帝国。他写道:“攘外安内,非汝而谁?”[240]

    皇帝在5月24日再度犯病,6月22日病势加剧。他在1398年6月24日驾崩于西宫。他死后发布的遗诏中,命令诸藩主各留本藩,不得来京奔丧,同时他还指示,全帝国都应该拥戴朱允炆为合法的嗣皇。他又命令,所有护卫兵部队均应严格听从诸藩王的节制。[241]

    鉴于洪武帝痛恨蒙古人败坏中国人的行为准则,令人不解的是皇帝的40个妃子中竟有38人殉节,这显然是学蒙古人的那一套,即国君死时他的众多妻妾均应随之而死。

    朱允炆在1398年6月30日登极,对全国发布大赦令。他宣布,随着阴历新年的开始(1399年2月6日),他将以建文为年号。

    * * *

    [1]关于朱元璋的传记,见吴晗《朱元璋传》[587](1949年;修订版,1965年;1979年北京重印);富路特、房兆楹编:《明人传记辞典》[191](纽约与伦敦,1976年),第381——392页。

    [2]分别见于《明人传记辞典》[191]中他们各自的传记,第602——608页;见张廷玉等编《明史》[41](1736年;1974年北京重印),125,第3723——3732页;《明人传记辞典》,第115——120页;《明史》,125,第3732——3738页;以及《明人传记辞典》,第850——854页;《明史》,127,第3769——3773页。

    [3]关于登极仪式的详细情况,见《明实录·太祖实录》[380](1418年;1961年台北重印),28上,第433——438页;29,第477——482页。

    [4]他们的真实名字他是不知道的,因为他出身于一个贫寒和无文化的家庭。他往后就前往社稷坛献祭。

    [5]王崇武:《明本纪校注》[542](上海,1948年;摹印本,香港,1967年),第107——108页。这一篇更早的文告应该与《明实录》[380]上的文字作一参校,见《太祖实录》,29,第482——483页。

    [6]关于皇后和太子的传记,分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23——1026页,以及《明史》[41],113,第3505——3508页;另见《明人传记辞典》,第346——348页。

    [7]他们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225——1231页;《明史》[41],128,第3784——3788页。

    [8]见《明人传记辞典》[191]中的传记,第1248——1251页;《明史》[41],126,第3751——3756页。

    [9]见《明人传记辞典》[191]中的传记,第909——910页;《明史》[41],129,第3804——3808页。

    [10]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389——1392页;《明史》[41],127,第3773——3774页。

    [11]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932——938页;《明史》[41],128,第3777——3783页。

    [12]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53——455页;《明史》[41],129,第3795——3799页。

    [13]《明人传记辞典》[191],第881——887页;《明史》[41],126,第3741——3746页。

    [14]《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4——45页;《明史》[41],299,第7654——7656页。

    [15]见法默《明初两京制的演变》[156](马萨诸塞,坎布里奇,1976年),第40——42页以下。

    [16]《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24——728页。

    [17]又见本书第一章有关段落。

    [18]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23——425页。

    [19]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66——471页;《明史》[41],129,第3799——3803页。

    [20]泰勒:《明太祖和城隍神》[504],载《明代研究》,4(1977年),第31——49页。

    [21]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464——1467页;《明史》[41],第7314——7315页。

    [22]见《明史》[41]本传,285,第7315——7316页。

    [23]危素的《皇陵碑》,见郎瑛(1487年生)的《七修类稿》[304](1566年以后撰;重印本,北京,1961年),第114——116页。皇帝后来不喜欢这篇碑文,把它重新改写了一遍。后一种碑文见《七修类稿》,第117——119页。

    [24]关于王祎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444——1447页;《明史》[41],129,第7414——7415页。

    [25]龙文彬:《明会要》[364](1887年;重印本,北京,1956年),1,第122——123页。

    [26]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13——718页;《明史》[41],130,第3818——3820页。

    [27]依字面上说,这就是开国皇帝的训示的记录。

    [28]谈迁编:《国榷》[489](约在1653年;重印本,北京,1958年),1、3,第39——40、401页。

    [29]龙文彬:《明会要》[364],1,第90——91页。

    [30]关于邓俞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277——1280页;《明史》[41],126,第3748——3751页。

    [31]关于妥懽贴睦尔和爱献识里达腊的传记,分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290——1293页,以及《明人传记辞典》,第15——17页。

    [32]宋濂:《宋文宪公全集》[488](明初版;重印本载《四部备要》,台北,1970年),3,第16——17页。陈学霖:《张中和他的预言:一位明初道士的传奇的传播》[21],载《远东》,20,1(1973年7月),第65——102页。

    [33]宋濂:《宋文宪公全集》[488],9,第14——15页。

    [34]《明史》[41],116,第3560——3565页有关于朱樉和朱㭎的记述。关于朱棣,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55——365页。关于诸王在洪武受封的情况,见后文表1(《蓝玉案件》节内)。

    [35]《国榷》[498],4,第415——416页。

    [36]夏燮编:《明通鉴》[210](约1870年;重印本,北京,1959年),1,第247页。

    [37]《明实录·太祖实录》[380],53,第1033页。

    [38]《明实录·太祖实录》[380],53,第1037页;塚本俊孝:《洪武帝与佛道二教》[515],载《岐阜大学研究报告(人文科学)》,14(1966年3月),第36页。

    [39]见王崇武《明代的商屯制度》[543],载《禹贡》,5,12(1936年8月),第1——15页。

    [40]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560](北京,1961年),第19页。

    [41]陈鹤:《明纪》[53](1871年;重印本见《四部备要》,台北,1965年),3,第134页。

    [42]《明人传记辞典》[191],第885页;《国榷》[498],4,第428——431页;泰勒:《明太祖与勋贵》[505],载《明代研究》,2(1976年),第57——69页。

    [43]《明会要》[364],1,第152——153页。关于陶凯的传记,见《明史》[41],136,第3954——3955页。

    [44]《国榷》[498],4,第436页。

    [45]见第一、二章各有关段落。

    [46]他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88——791页;《明史》[41],132,第3863——3866页。

    [47]《明史》[41],134,第3897——3898页。

    [48]宋濂:《宋文宪公全集》[488],9,第15页。

    [49]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314——1318页。

    [50]其中可能有印度僧人班迪达(1381年死),他率领12名印度和尚也于1371年到达了南京。自1364年以来,他们即在中国的蒙古朝廷内。《明实录·太祖实录》[380],68,第1282页;陈鹤:《明纪》[53],3,第18——19页。

    [51]《国榷》[498],5,第460页;宋濂:《宋文宪公全集》[488],7,第2——3页。关于宗泐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319——1321页。

    [52]他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83——1085页。

    [53]他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79——1083页;《明史》[41],126,第3756——3759页。

    [54]《明纪》[53],3,第22页。

    [55]《明纪》[53],3,第22页,《六部职掌》现已不存。关于它的最初文本,见翟善编《诸司职掌》[17](1380年;重印本载《玄览堂丛书》,第43——50卷,1940——1941年;台北重印本,1981年);傅吾康:《明史资料介绍》[172](吉隆坡与新加坡,1963年),第178页。

    [56]《明纪》[53],3,第23页;《明通鉴》[210],1,第296页。

    [57]《明通鉴》[210],1,第303页。

    [58]关于他们的传记,见《明史》[41],118,第3612——3613页。

    [59]宋濂:《宋文宪公全集》[488],8,第1——2页;《明通鉴》[210],1,第305页;《国榷》[498],5,第482页。

    [60]正如下面所示,现存的最早文本是1381年颁行的修订本。

    [61]《明通鉴》[210],1,第306页;《国榷》[498],5,第485页;黄彰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并论明初封建诸王制度》[240],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32(1961年),第119——137页;重印于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台北,1977年),第31——56页。

    [62]吴晗:《朱元璋传》[58],第246——247页;《明实录·太祖实录》[480],74,第1379——1380页;泰勒:《明太祖与勋贵》[505],第62——63页。

    [63]内藤乾吉:《大明令解说》[403],重印于他的《中国法制史考证》(东京,1963年),第91页;《明史》[41],93,第2280——2281页。

    [64]《明实录·太祖实录》[380],第1534——1535页。

    [65]内藤乾吉:《大明令解说》[403],第98页;《明实录·太祖实录》[380],第431——432页。

    [66]1389年版本据说保存在朝鲜的1395年版《大明律直解》[286]中,高土褧和金祗编(1395年;重印本,汉城,1936年和1964年)。实际上这个文本包含442条,而1389年版应为460条。1397年版也与此数相同。《直解》在朝鲜文本中是用中朝官体书法————吏读————写的。此种文本于1936年由朝鲜总督府中枢院在汉城重印。它的现代版本是1964年在汉城由法制处出版。在这一版中,吏读字体的《直解》也被翻译成了现代朝鲜文。

    [67]《国榷》[498],5,第513页;明太祖:《高皇帝御制文集》[387],徐九皋编(1535年;重印本,台北,1965年;重印本,京都,1973年),15,第1——2页。关于对皇帝御注的详细研究,见柳存仁《道藏本三圣注道德经会笺》[352],载《和风堂读书记》(香港,1977年),1,第59——224页。又见小郎洛瓦《三教合一论与明太祖的思想》[307],载《哈佛亚洲研究学报》,43,1(1983年6月),第97——139页。

    [68]陈荣捷译:《道德经》(据说是老子所作),第74章,载陈荣捷译编《中国哲学资料》(普林斯顿,1963年),第173页。

    [69]明太祖:《高皇帝御制文集》[387],15,第1页。

    [70]《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75页;檀上宽:《明王朝成立期之轨迹————围绕洪武朝之疑狱事件与京师问题》[132],载《东洋史研究》,37,3(1978年12月),第12——13页;《国榷》[498],6,第542页。吴晗在他的《朱元璋传》[587]中(第256——257页)把“空印案”的日期错误地定在1382年。

    [71]他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72——1576页;《明史》[41],139,第3990——3996页。

    [72]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75——1576页,以及《明史》[41]中的本传,139,第3996——3997页。

    [73]见杨联陞《明代的地方行政》[608],载《明代政府研究的七篇论文》[263],贺凯编(纽约和伦敦,1969年),第1——21页;贺凯:《明王朝的起源及其制度的演变》[267],载《密歇根中国研究论文集》,34(安阿伯,1978年),第38——39页。

    [74]《明会要》[364],1,第87页;《明通鉴》[210],1,第180页。

    [75]《明会要》[364],1,第87——89页以下;《明通搽》[210],1,第179页。

    [76]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638——641页;《明史》[41],308,第7906——7908页。

    [77]《明纪》[53],4,第9页;《国榷》[498],6,第552页;《明通鉴》[210],1,第354页。

    [78]《明通鉴》[210],1,第354页。

    [79]《明通鉴》[210],1,第354页。韩宜可的传记见《明史》[41],139,第3982——3983页。

    [80]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293——1294页。

    [81]关于此案文献的研究,见吴晗《胡惟庸党案考》[588],载《燕京学报》,15(1934年6月),第163——205页。

    [82]檀上宽:《明王朝成立期之轨迹》[132],第6页。

    [83]明太祖:《御制文集》[392](明版日期不详;重印于《中国史学丛书》,台北,1965年),2,第13页;山根幸夫:《“元末之反乱”与明朝支配之确立》[601],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12(东京,1971年),第50页。

    [84]关于这些变化的讨论,见贺凯《明王朝的起源及其制度的演变》[267],第42——43页;贺凯:《明王朝的政府组织》[265],载《哈佛亚洲研究学报》,21(1958年),第27——29、48——49、57——58页;以及他在《剑桥中国史》第8卷中的一章,即将出书。

    [85]《明通鉴》[210],1,第373页。

    [86]《国榷》[498],7,第588页。

    [87]《国榷》[498],7,第591页;《明通鉴》[210],1,第378页。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哈佛——燕京国学引得从书补编》,3(北平,1932年),第12页。《臣诫录》[382]原为10卷。不全的5卷本照相平版印刷本见于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明初本;重印本见《中国史学丛书》,34,吴相湘编,台北,1996年),1,第415——524页。

    [88]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12;明太祖:《高皇帝御制文集》[387](1535年编),15,第13——15页,见有关序言;又见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Ⅱ,第585——1218页和Ⅲ,第1219——1278页,见洪武版重印本。

    [89]《明人传记辞典》[191],第640页;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2页。

    [90]关于四辅官,见《明纪》[53],4,第18页;黄章健:《论明初的四辅官》[239],重印于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台北,1977年),第57——119页。

    [91]四辅官于1382年8月取消。见《明纪》[53],4,第22页。

    [92]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91],第1444——1447页;《明史》[41],289,第7414——7415页。

    [93]见《明通鉴》[210],1,第396页。

    [94]关于思伦发,见《明人传记辞典》[19]中他儿子思任发(1400——1445年)的传记,第1208——1214页。

    [95]本传见《明史》[41],139,第3988——3989页。

    [96]《明通鉴》[210],1,第396页。

    [97]《国榷》[498],7,第620页。

    [98]《明通鉴》[210],1,第402页。

    [99]同上书,第398页。

    [100]《明通鉴》[210],1,第405——406页。关于沈世荣,见明太祖《谕翰林待诏沈世荣》,载《御制文集》[392],(台北重印本,1965年),8,第17——18页。沈世荣著有《续原教论》[467],其序为1385年(出版地点不详,1875年木刻本)。

    [101]道衍的传记可见之于《明人传记辞典》[191]中的姚广孝条,第1561——1565页;《明史》[41],145,第4079——4082页。

    [102]《明纪》[53],4,第23页;《明通鉴》[210],1,第405页。

    [103]关于詹同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3——44页,及《明史》[41],136,第3927——3929页;詹徽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第35——36页,及《明史》,136,第3929页。

    [104]《国榷》[498],7,第630页。

    [105]《明人传记辞典》[191],第886页;《明通鉴》[210],1,第424页。

    [106]他的传记见《明史》[41],138,第3977——3978页;又见《明纪》[53],4,第22页。

    [107]《明通鉴》[210],1,第421页;《国榷》[498],第638页。

    [108]《明通鉴》[210],1,第403页。

    [109]《明通鉴》[210],1,第424页。

    [110]《明纪》[53],5,第2页。宦官在洪武年间确实被委以很重要的任务,见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所记明初宦官制度》[241],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32(1961年),第77——98页,重印于他的《明清研究丛稿》[242](台北,1977年),第1——30页。

    [111]《明史》[41],139,第3874页;《明通鉴》[201],1,第431页。

    [112]他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911——912页;《明史》[41],141,第4022——4023页。

    [113]《国榷》[498],8,第653页。谈迁把这种粗暴办法归因于洪武帝历久不衰地痛恨元代法度和政府纲纪的废弛。

    [114]明太祖:《大诰》[389](1385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55——56、77页。

    [115]明太祖:《大诰三编》[391](1387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347页。

    [116]见明太祖《谕刑官》,载《御制文集》[392](1965年编),8,第14页;《国榷》[498],8,第641页。

    [117]《明通鉴》[210],1,第436页;宋讷的传记见《明史》[41],137,第3952——2953页。

    [118]《明通鉴》[210],1,第436页。

    [119]《明通鉴》[201],第432页;富路德:《谁是1385年的探花?》[190],载《明史研究》,3(1976年),第9——10页。

    [120]见杜联喆《明朝馆选录》[516],序,载《清华学报》,新版5,2(1966年12月),第30——119页。

    [121]《明纪》[53],5,第7页。

    [122]三编《大诰》的序所记的日期分别为1385年11月3日、1386年4月14日和1387年1月5日。第二编附有1386年12月16日的一篇题记,皇帝在这里指出头、二编是在这一天一起发布的。第三编之序注明的日期为1386年12月22日,第三编包含有一个内部提到的日期为1387年2月17日(见《大诰三编》[391],载明太祖《开国文献》[388],第400页),所以它可能在此以前尚未刊印。见昌彼得:《御制大诰前、续、三编叙录》[44],载他的《蟫庵群书题识》(台北,1972年),第45——48页。

    [123]邓嗣禹:《明大诰与明初政治社会》[509],载《燕京学报》,20(1936年),重印于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1,正文前的材料,第1——26页,特别是第11——12页。

    [124]《大诰》[389],第42、49——50页。

    [125]同上书,第48页。

    [126]同上书,第63页。

    [127]《大诰》[389],第73——74页。关于茹太素的传记,见《明史》[41],139,第3986——3987页。

    [128]明太祖:《大诰续编》[390],1386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第112——113页。

    [129]《大诰续编》[390],第123——124页。

    [130]同上书,第163——164页。

    [131]同上书,第152——154、161——162页。

    [132]同上书,第219页。

    [133]《大诰三编》[391],第276——314页。

    [134]《大诰三编》[391],第343——344页。

    [135]同上书,第347页。

    [136]同上书,第403——407页。

    [137]同上书,第360——363页。

    [138]同上书,第327——330页。

    [139]传记见《明史》[41],282,第7224——7225页。

    [140]谢应芳:《龟巢稿》[229](约在元末;重印于《四部丛刊》第3集第37卷,上海,1936年),8,第13页;见罗炳绵《明太祖的文学统制术》[361],载《中国学人》,3(1971年),第40页。

    [141]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554——558页;《明史》[41],147,第4115——4122页。

    [142]《国榷》[498],第684——686页。

    [143]黄章健:《大明律诰》[245],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4(1935年6月),第77——101页;重印于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台北,1977年),第155——207页。

    [144]《明通鉴》[210],1,第451页;司律思:《(明代的中蒙关系,Ⅰ)洪武时代(1368——1398年)在中国的蒙古人》[457],载《中国和佛教文集》,11(布鲁塞尔,1956——1959年),第77、115页;《国榷》[498],9,第673页。

    [145]《国榷》[498],9,第673页。

    [146]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50——354页。

    [147]《国榷》[498],9,第688页。

    [148]《国榷》[498],8,第676页;司律思:《洪武时代在中国的蒙古人》[457],第81页。

    [149]《国榷》[498],9,第690页。

    [150]叙的日期是洪武二十年阴历十二月(1388年1月10日至2月7日);《武臣大诰》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1,附录,第1——44页,这个文本显然是北京图书馆所藏的印刷版的20世纪初的手抄本。见张伟仁编《中国法制史书目》[43](台北,1976年),1,第134页。《明朝开国文献》的编者关于此文本的出处并未提供任何信息。谈迁定此《大诰》的日期为1388年8月16日。见《国榷》[498],9,第689页。

    [151]《明纪》[53],5,第10页。

    [152]《明通鉴》[210],1,第467页;《明纪》[53],5,第16页;《明通鉴》[210],1,第474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81页。

    [153]《国榷》[498],9,第700页。

    [154]《明纪》[53],5,第18页;《明通鉴》[210],1,第476页。

    [155]传记见《明史》[41],132,第3862——3863页。

    [156]《明史》[41],116,第3570页。

    [157]《明纪》[53],5,第18页;《明史》[41],116,第3573页。

    [158]《明史》[41],117,第3579页。当他于1385年和1390年间在凤阳时,他聘请了金华学者苏伯衡(1329——1392年?)为顾问;当他就国于成都时便与苏伯衡的朋友和宋濂的弟子方孝孺(1357——1402年)有往来。关于苏伯衡,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214——1216页,《明史》,285,第7310——7311页;关于方孝孺,见《明人传记辞典》,第426——433页;以及《明史》,141,第4017——4020页。

    [159]《明通鉴》[210],1,第479页;《明纪》[53],5,第19页;司律思:《洪武时代在中国的蒙古人》[457],第116页。

    [160]《国榷》[498],9,第705页;《明纪》[53],5,第19页;《明史》[41],116,第3574——3575页。

    [161]《国榷》[498],9,第707页;《明纪》[53],5,第20页。

    [162]《国榷》[498],9,第708页。

    [163]《国榷》[498],9,第716页。

    [164]传记见《明史》[41],132,第3361——3862页。

    [165]传记见《明史》[41],131,第3855——3856页。

    [166]传记见《明吏》[41],138,第3974页。

    [167]《明纪》[53],6,第7页《;国榷》[498],第734——735页;传记见《明史》[41],149,第3998——3999页。

    [168]《明纪》[53],6,第2、3页;法默:《明初两京制的演变》[156],第93——94页。

    [169]《明纪》[53],6,第5页。

    [170]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97——404页。

    [171]《明通鉴》[210],第486页;司律思:《洪武时代在中国的蒙古人》[457],第285页。

    [172]《国榷》[498],9,第724页。关于《大明律诰》是出诸多手编纂的问题,见黄章健《〈大明律诰〉考》[245],第77——101页;杨一凡:《洪武三十年大明律考》[606],载《学习与思考》,5(1981年),第50——54页。

    [173]关于这个问题的彻底讨论,见克拉克《自治、合法性与朝贡式的政治:高丽灭亡和李氏王朝建立后的中朝关系》[125],哈佛大学博士论文,1978年。又李成桂的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98——1603页。

    [174]《明实录·太祖实录》[380],76,第1401页;吴缉华:《明代建国对外的基本态度及决策》[578],载《东方文化》,16,1——2(1978年),第184——193页,特别是第187页。

    [175]明太祖:《皇明祖训录》[386](1373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Ⅲ,第1686页;《明实录·太祖实录》[330],68,第1278页;王赓武:《明初与东南亚的关系一篇背景研究短论》[547],载《中国人的世界秩序: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费正清编(马萨诸塞,坎布里奇,1968年),第34——62页,特别是第52——53页,译载了《明太祖实录》[380]。

    [176]这里的讨论系根据克拉克《自治、合法性与朝贡式的政治》[125]一文。

    [177]这些国家在文内是按地区排列的:东北方面:朝鲜。东方和略偏北方面:日本。南方和略偏东方面:大琉球、小琉球。西南方面:安南、柬埔寨(真腊国)、暹罗、占城国、苏门答腊、西洋(西洋国、东印度海岸和霍尔木兹)、爪哇国、湓亨国(在马来半岛上)、白花国(具体所指不详)、室利佛逝(三佛齐国)、浡泥国。见明太祖《祖训》[385](1395年);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Ⅲ,第1588——1591页。又见罗香林《明代对东南亚各国关系之演变》[357],载《南洋大学学报》(1967年),1(1967年),第119——125页。关于室利佛逝,见沃尔特斯《马来历史中室利佛逝的灭亡》[569](依塞加,1970年)。

    [178]传记见《明史》[41],131,第3840——3842页。

    [179]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909——910页;《明史》[41],129,第3804——3808页。

    [180]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可见陈文石《明洪武嘉靖间的海禁政策》[59](台北,1966年),第27——34页及以下。

    [181]张维华:《明代海外贸易简论》[42](1955年;重印本,上海,1956年),第17页。

    [182]下面的讨论据张维华《明代海外贸易简论》[42],以及《明史》[41],75,第1848页。

    [183]苏均炜:《16世纪明代中国的日本海盗》[474](密歇根,东蓝辛,1975年)。

    [184]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90——791页。

    [185]《国榷》[498],9,第735页。

    [186]《明通鉴》[210],1,第502页;《国榷》[498],9,第736页。关于黄子澄的传记,见《明史》[41],141,第4015——4017页。

    [187]《国榷》[498],10,第738页。

    [188]《明史》[41],117,第3585页。

    [189]同上书,第3586——3587页。

    [190]《明史》[41],117,第3588——3589页。

    [191]《明史》[41],117,第3591——3592页;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05——307页。

    [192]《明通鉴》[210],第506页。

    [193]朱桂、朱楧和朱植在1392年4月1日重新安排了新领地,他们原先的任命不在这些重要的边境地区。《明史》[41],3,第40页。关于朱桂的出兵长城以外,见《国榷》[498],10,第741页。

    [194]《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54页;《国榷》[498],10,第739页。

    [195]《国榷》[498],19,第741页。

    [196]《明纪》[53],6,第9页;《明史》[41],3,第51页。公布日期是1393年3月26日,仅在四天以后。关于《逆臣录》的书目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197]《国榷》[498],10,第744页。

    [198]《国榷》[498],10,第757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791页。

    [199]《明纪》[53],6,第10页。

    [200]《明通鉴》[210],第512页。关于《永鉴录》的书目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201]即《逆臣录》和《永鉴录》。

    [202]《国榷》[489],10,第742页。关于《稽制录》的书目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203]《国榷》[498],10,第747页。关于《世臣总录》的目录说明,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8页。

    [204]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19——20页。

    [205]《明纪》[53],6,第12页;《国榷》[498],10,第752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70页。

    [206]《国榷》[498],10,第754页;《明史》[41],132,第3862页。

    [207]《明人传记辞典》[191],第454页;《国榷》[498],第755页。

    [208]《国榷》[498],10,第759页。

    [209]《国榷》[498],10,第761页;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5页。

    [210]关于洪武时期被送往封国的明代诸王子的个人传记性材料,见下面的史料(诸子名字前面的编号为按生日排列的长幼次序):2.朱樉:《明史》[41],100,第2502——2506页;116,第3560页。3.朱㭎:《明史》,100,第2521页;116,第3562页。4.朱棣:《明史》,5,第69——70、105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55——365页。5.朱橚:《明史》,100,第2546——2547页;116,第3565——3566页;《明人传记辞典》,第350——354页。6.朱槙:《明史》,101,第2607——2608页;116,第3570页。7.朱榑:《明史》,101,第2620页;116,第3573——3574页。8.朱梓:《明史》,101,第2622——2623页;116,第3574——3575页。10.朱檀:《明史》,101,第2623——2624页;116,第3575页。11.朱椿:《明史》,101,第2643——2644页;117,第3579——3580页。12.朱柏:《明史》,101,第2659——2660页;117,第3581页。13.朱桂:《明史》,101,第2660——2661页;117,第3581——3582页。14.朱楧:《明史》,101,第2685——2686页;117,第3585页。15.朱植:《明史》,101,第2694——2695页;117,第3586——3587页。16.朱:《明史》,102,第2715——2716页;117,第3588页。17.朱权:《明史》,102,第2727——2728页;117,第3591——3592页;《明人传记辞典》,第305——307页。18.朱:《明史》,102,第2737——2738页;118,第3602页。19.朱:《明史》,102,第2755——2756页;118,第3603——3604页。

    [211]《祖训》[385],叙,载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Ⅲ,第1579——1581页。

    [212]《国榷》[498],6,第540——542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73——1575页;《明史》[41],139,第3990页。关于“尾大不掉”这一术语,见《左传·昭公十一年》,译文载李雅各《英译七经》[310](1870年;重印本,1960年;重印本,台北,1969年),Ⅴ,第635页。

    [213]关于它的日期和分析,见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04],载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第31——56页。

    [214]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40],第34——35页;《祖训》[385],第1628页。

    [215]《祖训》[385],第1585页。

    [216]同上书,第1631页。

    [217]《祖训录》[386],第1680页。

    [218]《祖训》[385],第1629页。

    [219]同上书,第1617页。

    [220]同上书,第1636页。

    [221]《祖训录》[386],第157页;《祖训》[385],第1658页。

    [222]《祖训录》[386],第1718页;《祖训》[385],第1635页。

    [223]黄章健的《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40]第43页说它的日期是10月14日,但据《明实录·太祖实录》[380]第3236页则为本文内所说的日期。

    [224]出自上述1392年10月16日的敕令;黄章健未引用。

    [225]《祖训》[385],第1633——1634页。

    [226]《祖训》[385],第1615页。

    [227]《明人传记辞典》[191],第356页,以及下面第六章有关宦官的叙述所引的材料。

    [228]《国榷》[498],10,第765页。

    [229]《明纪》[53],6,第15页。

    [230]《国榷》[498],10,第767页。

    [231]《明史》[41],93,第2283——2284页。

    [232]《国榷》[498],10,第773页;见黄章健的《〈大明律诰〉考》[245]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

    [233]《国榷》[498],10,第774页;《明纪》[53],6,第16页。

    [234]《国榷》[498],10,第776页;《明史》[41],121,第3664——3665页。

    [235]《国榷》[498],10,第777页;《明纪》[53],6,第16页;传记见《明史》[41],138,第3969——3970页。

    [236]原文见明太祖《教民榜文》[383](1398年),重印于《皇明制书》[37],张卤(1523——1598年)编(1579年;重印本,东京,1966——1967年)。关于它的英译文,见张哲朗(音)所译,载《明朝初年的里老制》[30],载《明代研究》,7(1978年),第63——72页。

    [237]见张哲朗《明朝初年的里老制》[30],第63——72页,以及该书所引用的史料。

    [238]清朝顺治皇帝也有同样的六句名言。萧公权已译成英文,见他的《中国农村:19世纪帝国的控制》[212](西雅图,1960年),第186页;这篇译文被张哲朗(音)所引用,但未注明来源,见他的《里老制》[30],第66页。

    [239]《国榷》[498],10,第782页。

    [240]同上。

    [241]全文见皇帝诏敕手稿汇编,即明太祖《孝陵诏敕》[384](1398年以后),重印于《明朝开国文献》[388],Ⅳ,第1939——1941页。参见《国榷》[498],第783——7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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