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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权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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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拔除、褫夺了种种旧特权的没落阶级而言,我们不可能有更好的办法,来保障其永久存在的条件了。

    可以和这些保证相交换的,是另一个保证,但这一次是适用于国王的。保证君主可以在贵族提供的社会和政治堡垒的保护下,抵御人民革命。保证他不会落到被抛弃的专制者的处境,独自一人,面对人民和他们的激情。如果国王允许自己汲取专制政体的教训,他就会明白他的未来与贵族等价。

    这个贵族不仅可以充当“人民”的制衡器————因为它通过与大多数人在数量和利益上不成比例[20]的代表制,可以在立法中与人民的代表制相平衡————而且,这个贵族,通过它的存在、特权、荣耀、奢华,乃至慷慨大度,可以在具体的生活中日复一日地教导人民高贵者如何令人尊敬,在这个国家里如何存在一套结构,他们如何远离对权力的激情,在君主政体平淡无奇的空间里,社会地位的距离和政治行动的绵延如何需要漫长的努力:总之千方百计永远阻绝一切妄图颠覆的念头。

    从这一切当中,我看不到有什么东西偏离了一位谈论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理论家的基本灵感。当然,在许多方面,这种未来的体制[21]都与同时代欧洲的那些君主政体不同。后者仍然受到它们的起源的影响,它们的简陋的政制仍然是原始的:它们难以武装起来,与威胁着它们的专制政体的危险作斗争,并且去解决现代世界的复杂难题。但我们可以说,它们本身,在它们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中,包含了满足这一要求所必需的一切。人民的代表制本身似乎与他过去的一切立场相抵触,并且让人相信孟德斯鸠在内心是个共和党,站在第三等级一边,但它是符合君主政体的精神的。读一下第十一章————就是在第六节谈论英格兰政制的那一章————的第八节:在那里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属于君主政体的民族中产生代表的原则,这种原则,和产生贵族实体的原则一样,是古代人完全不懂的,属于“哥特式”政体————“人们当时能够想象到的最好的政体类型”(《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八节)————的起源本身。这就是为什么孟德斯鸠在谈到这种似乎是寄望于未来的政体时,会说英国人已经在他们过去的“森林中”发现了它(《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节)。[22]

    因而,对英格兰政制的分析实质上与对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考察殊途同归,也与他————作为那些空谈社会契约的理论家(doctrinaires du contrat social)[23]的对手————提出其理论原则的某些理由殊途同归:同归于孟德斯鸠的政治选择。

    这种政治选择可以被两个理由掩盖起来。首先是孟德斯鸠的反思方式,他的政治分析所具有的法律纯粹性和抽象性。我想我通过稍微仔细一点的考察,已经表明孟德斯鸠的法律主义(juridisme)本身就以它的方式表达着他的党见(parti pris)[24]。但这个选择同样可以被历史————把我们与孟德斯鸠隔开的历史,以及孟德斯鸠生活过的历史————所遮蔽。若要真正理解这种选择,就必须按照它的本来面目,在孟德斯鸠生活过的历史中把握它:他自认为生活在这个历史中,但这个历史也在他的背后上演。

    * * *

    [1]économie,见此处译注。作为科学描述的不同方法或模型,“经济学”常与“动力学”并举。————译注

    [2]普雷洛,前引,第123、129页及以下。

    [3]尤其参见:艾森曼《<论法的精神>与分权》(L'Esprit des Lois et la séparation des pouvoirs),《卡雷·德·马尔贝纪念文集》(Mélanges Carré de Malberg,巴黎,1933年),第190页以下;《孟德斯鸠的宪法思想》(La pensée constitutionnelle de Montesquieu),《西雷文汇》,前引,第133-160页。

    [夏尔·艾森曼(Charles Eisenmann,1903——1980),法国法学家。————译注]

    [4]magistrate(s)在本书中统一译为“官吏”,指有裁决权的官员和法官。————译注

    [5]“行政权(La puissance exécutrice)……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节)

    [6]立法权(La puissance législative)“有权并且应当有能力检查它所制定的法的施行情况”;大臣们应当“报告他们的行政工作”(《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第六节)。

    [7]“大人物总是遭人忌妒;而且,他们如果由人民来审判,就可能陷于危险的境地,而无法享有一个自由国家最渺小的公民所拥有的特权,即由同等地位的人来审判。因此,贵族不应该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庭,而应该被传唤到立法团体中由贵族组成的那个部分去受审。”(第十一章,第六节)

    [8]“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在某些案情中可能过于严厉。……所以……我们刚刚提到的立法团体中的那个部分,在另一场合是一个必要的法庭,在这里更是如此;需要借助它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为了法本身的利益,让法变得宽和。”(第十一章,第六节)

    [9]“有时还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就是某些公民在公共事务上侵害了人民的权利……一般来说,立法权不能审判;在这种特殊的案情里,它代表着作为人民的当事人一方,就更不能审判了;因此,它只能做原告。但它要向谁提出控告呢?它要屈尊向国王的法院提出控告吗?————法院是它的下级,而且组成人员和它一样是来自人民,所以会被一个如此高贵的原告的权威牵着鼻子走的。不:为了维护人民的尊严和个人的安全,立法机关中由人民组成的部分应向立法机关中由贵族组成的部分提出控告,后者与前者既无相同的利益,也无相同的激情。”(第十一章,第六节)

    [10]“立法团体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钳制,二者全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第十一章,第六节)“三权的分配和交融……”(第十一章,第七节)

    [11]“在我们谈到的三种权力(puissances)中,审判权以某种方式看是不存在的。”(第十一章,第六节)

    [正文“看不见、近乎不存在的(invisible et comme nul)”的说法,应出自第十一章,第六节:“这样一来,如此让人们惧怕的审判权(la puissance de juger),既不专属于某一特定等级,也不专属于某一特定职业,可以说成了看不见、不存在的(invisible et nul)。”————译注]

    [12]“国家的法官只不过是法的代言人,是没有生命的物,并不能让法的力量与严厉变得宽和。”(第十一章,第六节)

    [13]参见第十一章第六节关于威尼斯的原文。

    [这段原文为:“因此,在威尼斯,大议会掌握立法,元老团掌握行政,四十人会掌握审判权(le pouvoir de juger)。但缺点是,这些不同的法庭都是由同一集团的官吏组成;这几乎就形成了同一种力量(puissance)。”实际上,在《论法的精神》原文中,谈到“三种权力”时,孟德斯鸠一般用pouvoir,有时用puissance;具体说到“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或“审判权”)时,则一般都用puissance,偶尔用pouvoir(但阿尔都塞只用pouvoir);“分权”则一律为séparation des pouvoirs。可见他对两者是混用的。阿尔都塞在这里借上述原文,有意区别了两者,为此,我们统一将pouvoir译为权力,将puissance译为“力量”(注释中的孟德斯鸠引文除外)。--译注]

    [14]艾森曼,前引,第154页以下。

    [15]相比政治意义上的“pouvoir(权力)”和“puissance(力量)”,“force”一词的意义更抽象,在本书中一般译为“力”,但有时按汉语表达习惯译为“力量”,并用括号注出原文。————译注

    [16]“再没有比打着法的幌子、装出正义的样子所实行的暴政更残酷的暴政了。”(《罗马盛衰原因论》,第十四章)

    [17]“如果立法权参与行政,行政权将会……失去。”(第十一章,第六节)

    “如果没有君主,而把行政权委托给从立法团体遴选出来的一些人,自由便不复存在了。”(第十一章,第六节)

    [18]“在我们所知的君主政体中,君主有行政权和立法权,至少是一部分立法权,但他是不审判的。”(第十一章,第十一节)“在欧洲大多数王国,政体是宽和的,因为有了两种权力的君主把第三种留给他的臣民去行使。”(第十一章,第六节)

    [19]指获得特赦的权利,参见《论法的精神》,第六章,第五节。

    [20]“比例”一词原文为proportion,法文版误植为proposition。————译注

    [21]普雷洛,前引,第123页。

    [22]“试读塔西陀的伟大著作《日耳曼人的风俗》,我们就会发现,英国人是从日耳曼人那里得出他们的政体观念的。这种美好的制度是在森林中被发现的。”————译注

    [23]参见此处译注。————译注

    [24]参见此处译注。————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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