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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曲大家海别尔(黑贝尔、赫勃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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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中丑陋阴怪之事实,而为文艺创作之对象者,近世文艺之一特征也。其理由虽多,然其最重要者,则通例,知为恶人之性格,惹起心理派之兴趣是也。盖在善人,每有型式一定之倾向,而异分子多综合之际,所生之明确个人性格,则宁存于恶人身中而不存于善人也。

    此曲中之事迹,即西洋普通流传所谓格陆斐法之故实是也。格为一女子,其夫曰几格夫利特,当从十字军时,托其妻与其家扶[于]高罗。高涎其美,欲通之,妇固贞烈,拒不可。高大恚,遂谗之于其夫,夫信之,妇与其子遂皆得罪,当处死刑。当行刑日,送之于森林,执刑者不忍杀,因与女约,令终生不得出森林一步,而私纵之。后高之罪状既明,乃杀之于加斯哈尔。妇负其子居岩穴中,哺以山羊之乳。既七年,几格夫利特出猎,途次入此森林,偶觐旧妻,知其无罪,赦之。乃未几,而其妇竟死。

    海氏者,固以发挥个人性为天职者也。其所以取物语中之人物为戏曲之人物者,盖以看破格之不与高罗所致,以为高罗胸中之葛藤,即作彼之罪科者也。在国民丛书中,高虽为丑恶人物,海氏则变化之,以最大之肉欲热情,为其罪业之动机,而列作戏曲之人物焉。曲中之高罗,乃一渴于官能欲之青年,要之,不外于作者(海氏) 之反省的性格而已。彼亦如海氏,苦于一己之相矛盾,一方有高洁之精神,一方则又抱情欲,不啻一手与天使把握,一手又与恶魔相携也。既有高洁之精神,故虽微细之罪恶皆感知之,而生炽烈之后悔。高罗者,即海别尔之血(中)之血也。彼既乏克己之心,又无酬得爱恋之力。海氏“善恶随时代为区别”之思想,彼亦有之,所谓罪恶从肉体之同情过强而生者是也。

    要之,高罗绝非低性格之人,既非无天禀,亦非无教育,其所以陷于灭亡者,全在其情质之优柔而已。当于其篱间见格时,未尝不动热情,但其时尚知立于圣像之前而犯罪,则厥罪二重。至见格与其夫诀别时,情绪缠绵之状,爱恋遂勃然而兴,不可抑制矣。于是格一痛而晕,其夫乃属之于高,使凭于其腕,而自出阵。此时高密与接吻,是实其第一次之罪科也。此时高亦自知之,不观其祈之于神乎?曰:“吾试往高塔之外侧,而取其鸟巢。若神罪之,则颠;不颠,则神不之咎也。”云云。

    以心理上言之,凡人既犯罪恶一次,必不惮更为之,且其程度累积愈大。其第一罪恶不啻与为第二罪恶之权利。其每前一罪恶对后一罪恶之间,俨有发达史之关系者然。高既犯一次之罪,果益欲使其恋情满足,而续续为之。此亦人间之自然理法,不足怪耳。

    高之恋爱乃肉欲之恋爱,亦目中之恋爱也。其观见格之肖像,而起爱情可以证之。此间消息,与海氏自身之性格阅历,颇有相通之处。彼为有专制精神之人,其名誉心与自负心,常较爱乐之情为盛。其最高之快乐,在存美于直观之智力的享乐之中。盖肉情而同时又有审美之情热,此海氏之特征,抑亦近世人之性质也。

    格之受动道德,多不足为戏曲发展之资,故曲中不能演大役割。盖彼妇之道德乃忍耐之德也,纯粹之德也,非人间之伟大作用。其性格之可见者,因貌美而被他之作用,由受动之反抗,而与周围以小反动而已。其可生戏曲之葛藤者,殊不多也。

    此乃读体戏曲,非为演之舞台上者。然一八五四年,曾一演之于维也纳剧场,大博佳评云。

    就全体观之,则此作者非进步之剧曲也。其美不在全部统一,而在零星之部分。其韵文之美,实足令读者处处留情。惟以“格陆斐法”为题,不如径称为“高罗之热情史”,为正当耳。

    德人之以此事实用为剧曲材料者甚多。当海氏以前,罗曼奇克派之骁将提伊克,有同名之作,又米由列尔亦有此作。然海氏痛诋米作,谓其全无价值。海之作此曲,着手于一八四○年之春,次年完成,一八四三年出版,续篇成于五一年,五二年出版于《欧罗巴》中。

    (三)《玛丽亚·马格达奈那》

    本篇乃家庭悲剧,为悲剧中之最无遗憾者。剧曲名作中之可与抗衡者,仅奈新格(今译莱辛) 之《爱米利亚》(今译《爱米丽雅·迦洛蒂》) 而已。此外如法之低导罗(今译狄德罗,1713——1784,法国哲学家、文学家) ,及其后继者之作,皆不足与比肩者也。本篇纯为近世作,故与《爱米利[阿](亚)》不同,不独发挥地方之光彩,且所谓地方之情绪,亦相应发其光彩焉。

    其材料事实颇极简单,乃一少女与一青年相爱,后疑此青年,舍之,而契他男子,乃又为此男子所弃,遂自杀以脱其苦痛云。此本市井一小事件,而经海氏之椽笔演之,遂成妙文。作中诸人物之性格,皆自小市民社会之生活困难状况发展而来,而于性格之个性化,尽心理之委曲,有令人惊讶不置者焉。

    作中女主人公,曰克拉拉。其父曰安敦,木器师也,甚朴茂,因生活困难之故,遂成一种执拗性质。彼甚重家族之名誉,而其一大重负,则营生是也。既为生存而苦斗,故其性格之坚韧如革,对一己周围之人,皆存敌视,殆成一厌世家云。

    女既受此严父之教育,而日处于狭隘社会之中,其性情向生活之一方发达,其为善良之处女,不待言也。由是养成一种卑屈之习惯,若无论何时,皆当从事逊顺,既放弃一己之趣味,更拒绝一己之正当感情。而此种习惯,遂不异第二之天性焉。

    女自幼即与一青年相爱,其人曰佛利特利,既卒大学业,音问渺然,不知所之。女盼之切,久而益寂,不得已,从母之劝,又与一书记曰列雍哈脱者订婚约。母亦普通善良之人,列为人虽轻俊伶俐,然颇谲诈,好弄小术,女之与列订婚,一从母劝,一则愤旧人之无情也。盖此时女之心中,方以为正当之处置耳。

    未几,彼之青年忽归故乡,为市府之书记。女闻之,方旁皇无措,讵列知之,恐有变更,因嫉妒与肉欲之奋兴乃求欢于女。女非猥贱辈,即有情欲之感,亦得以其克己之心抑之。顾女虽无情欲,然窃念己既许身于列,则此之要求,亦为其应有权利,而亦一己应尽之义务也,不得已,乃委身焉。然一方与旧时之恋人不能全忘,而一己之义务又不能不尽,感情与义务不克两全,亦不能两舍,此女之所大不堪者耳。然其委身于列,初非两相欢爱,特视为必然之命令,不得已而为之耳。其交列也,以形不以神,所谓无心之肉交耳。

    海氏之写克拉拉破操之一事,读者颇讥议之,以为如女之谨直,当无此举,又剧台之上有此事实,亦有不合云。虽知名之评家某氏,亦谓此事与克拉拉之性格不合,然就文学之大势考之,固亦无妨。女之为此,虽不足赏,然其为此之动机,实本于义务之念、克己之情而出。其事虽疏,其情可谅。以此言之,殆亦并无不合耳。又一八四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者曾致一书与女优克列林格,以辨其事曰:

    (前略) 法唔斯特中之格奈奇因,非亦妊娠之女主人公乎?此妊娠之事实,实全剧之一大关纽。若无此,则法唔斯特之剧曲皆不足观。以此曲演之于剧场,亦初无人怪之,亦何独于鄙作而目为不然乎?

    是可谓卓见。故以理想上言之,似彼少女无为此误举之理,若其有之,必出于情欲之炽烈无疑,彼法唔斯特中之格奈奇因,即此类也。然现代文艺所重,不在作一定之理想形式,而在描出人间心理之个性。海氏此作即本其旨。盖克拉拉女实由精神之葛藤,即彼之性格之特性,而陷于此误者也。故两者不能齐观。格奈奇因为一种之类型,克拉拉则一种之个性也。

    以上所述,乃戏曲前记。本篇之动作,则起笔于克拉拉肉交可悲之结果,今述其概略如次。

    第一幕:为礼拜日之事。时女之母患重病初愈,本日着嫁时之裳,而赴教会。女独居家,列雍哈脱访之。女自二星期以来,忧愁不去怀,其对列也,初无情思,第冷淡处之而已。列近受登用试验而及第,故来报女,冀博其欢。顾其及第之由,颇不正当。盖列本不应及第,因用谲计而使竞争试验者醉倒,己乃得售。其告女也,自己[衿](矜)其机敏,言次有得色。女以其行为卑劣,唾之。正纷扰间,而其母归。列方持一新闻纸读之,[登](发)现其中所载一事,谓某商家之宝玉为人所盗去。女之兄加尔,近放荡无赖,父安敦忧之,颇疑此物为其子所窃。果也,少顷,有裁判所之吏员若干人来,搜索其家宅,求宝玉之赃,且告以已逮其子于狱。盖此等吏员因安尝与忤,将借此以泄愤也。

    女之母病后甚弱。又闻其子之得罪,一惊而绝。父虽悲其妻之死,然其视子之被辱,尤为苦痛。海氏写其此时之情绪,凄恻逼人,不愧灵笔。其稍可议者,则女拥其母之尸而为誓,未免落普通戏曲常套耳。女遭家难如此,其心绪之劣,所不待言。斯时最快意者则列雍哈脱是也。列固与女兄无怨,然彼之娶[列](女),在欲得金,乃不可得,方以女为无用长物,欲舍之而苦无辞。今得此隙,则与绝婚不为无由,盖以妻兄作此事为辱彼也。维彼狡童,可谓曲中最成功人物之一。

    第二幕:女当母死兄逮之日,已自痛伤,而又得列书,宣言与之绝婚,其苦痛绝望殆难名状。此时女之愿,宁一己抱罪恶而死,耻见其父也。

    既而兄被鞫,既辨其诬,女稍慰,而旧情人佛利特利,竟来访之。久别初逢,彼此各具一种心迹。女觏之,惊喜惭悚,一时交迫,不能如昔日之欢乐,只以泪迎之而已。虽隐约自诉其悲痛,而[夫](佛)初不知其事,仍认为己妻。于是女如颠如狂,似嘲似笑,而示以列之绝婚书。佛见之,以为彼既绝婚,良缘决不中断,喜极而抱女。女益发悲痛之声,而谓此身不复可为君所有,以明其被污。[夫](佛)乃渐明真相,至此盖不得不舍女而去矣。此间所写极为悲惨生动,得未曾有。

    第三幕:则傲慢之列雍哈脱已与市长之侄女新订婚约。女虽与开谈判,而为其峻拒,涕泣而归。后佛利特利向列雍哈脱要求决斗。女绝望已极,遂自尽。此间所写,悲惨已极。第三幕虽最简索,而以感情真挚,故得收最高之悲剧效果焉。二人既决斗,列即死,佛则负伤后死,所留者,一安敦而已。

    此戏曲之缺点,则死者太多是也。凡死者,必有当然之理,且有意味,足动人之感情,乃足称重。克拉拉无论,即佛利特利之死,亦可谓完青春丰丽婉美之性格者,若列之死殊非正当。盖如彼之狡狯,必能遁此危险,其死也,不足起人之同情,殊无谓耳。至加尔者,乃一快乐之劳动者,除生活欢乐以外,殆不知其他。然彼自有一种之冒险性质,颇不惯于其家之局促生活。故彼虽能当大任,而日常之义务转不能尽,亦一不羁之人也。彼在曲中虽居副位,然在作者亦极力描写其性格。观其酒后侈肆之光景,与忧闷刻骨克拉拉之独白,互相对比,则现一种凄怆之妙。故加尔亦殊有近代之精神者,惟无多感性而已。

    此剧曲,作者原拟名《克拉拉》,脱稿后乃改今名。然克拉拉与《福音书》中之罪女,实无何等可比较之点,故转不如用克拉拉之名为当也。本篇于一八四三年十二月四日完成,大部分则成于巴黎。四十六年,初演于来普奇希,由是在江湖间声名藉[盛](甚)。

    一八三六至三九年之间,海氏居南德米雍亨时,其邻有木器师,曰安敦休瓦尔兹。其子曾有被逮之事,有一女曰别皮,其性正直轻躁,海氏爱之。剧曲之材料盖取于此。然克拉拉之性格与别皮大异,绝非取材于彼者。海氏居汉堡时,其情人爱利赛林金格则颇与克拉拉类,彼或借此写其小影耳。

    * * *

    [1] 本篇刊于1907年3、4月《教育世界》145、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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