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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民变与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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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变是下层群众用直接诉诸行动的方式以表达自己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是中国社会内在矛盾激化的产物。与革命相比,民变具有自发性、分散性和落后性,因此二者并不相同。但在20世纪初期,波波相续、绵绵不绝的民变又同前仆后继、峰峰相连的革命交错迭出,二者的并存导致了彼此的影响。革命与民变的这种相互关系是晚清最后十年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内容之一。

    一、乱世众生相

    庚子之变后的中国,风云际会,出现了革命、改良、朝廷三方格斗角逐的社会政治格局。革命派要以暴力推翻清朝,改良派则以改造王朝、推行君主立宪为己任,清廷在革命与改良的夹击中进行王朝的自我挽救。在同一过程中,下层群众则以千波万澜的民变发泄了对腐败王朝的怨愤和不满。作为一种社会反抗现象,民变并非到这个时候才出现的。但晚清最后十年的民变,风起云涌,迤逦相属,“几乎无地无之,无时无之”,无论在次数上还是在广泛性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当时某报曾刊载过三幅漫画:一幅是官把民打在地上,一幅是官民对打,另一幅是民把官打翻在地。官民对打既是官与民势不两立的体现,也是当时中国社会处处民变的真实写照。据统计,从1902年到1911年,各地起伏生灭的民变多达1 300余起,平均每两天半发生一次。这些民变席卷全国各地各民族,触及了城乡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具有杂多的名色。(1)就其内容而分,民变大体可以概括为十类:

    (一)抗捐抗税。抗捐抗税是中国古已有之的社会反抗现象。但20世纪初年的捐税之多直接促成了抗捐抗税之多,两者的广泛性都是史无前例的。本来,庚子赔款“遍摊于十八行省,民间已啧有烦言。近则新政所需,无不用其摊派,计臣但知提拨,不问款项之何来,疆吏无计搜罗,且复刻剥以塞责”(2)。当时有句流行的奏语:“朝廷责之疆吏,疆吏责之有司,有司不取之百姓,将于何取之。”取之百姓之法无他,就是巧立名目,重征旧税,开征新捐。据史料记载,直接成为民变刺激物的,至少有六十来种捐税。其名目如次:灯膏捐(土药捐)、肉捐、车马捐(骡马捐)、厘捐、酒捐、煤炭捐、房捐、蚕丝捐、茶摊捐、铺捐、统捐、茶捐、茶碗捐、船捐、靛捐、旱挑捐、展帘捐、猪捐、鱼捐、柿洒捐、剃发捐、糖捐、鸡鸭捐、小商品捐、学捐、牙帖捐、器具捐、柴草捐、粪捐、国民捐、米捐、路矿捐、花布捐、警捐、花捐(妓女捐)、亩捐、牛马捐(牲口捐)、果捐、称捐、竹木捐、牌照捐、戏捐、出口捐、契纸捐、户口捐、文庙捐、油坊捐、染坊捐、纸捐、河捐、路捐、教养局捐、烟丝捐、轿捐、槟榔捐、瓷器捐、巫道僧尼捐、红事捐(结婚)、农会捐、洋药统捐,等等。“当捐之行也,一盏灯、一斤肉、一瓶酒,无不有税。”(3)“所有柴、米、纸张、杂粮、菜蔬等项,凡民间所用,几乎无物不捐。”(4)苛捐激变,时人指出:“乱由于捐,捐由于擅”,是“擅捐者累之”,“擅捐者酿之”,“擅捐者激之”,是官府勒索苛派,纵官殃民所致。(5)与捐税意义相仿的,还有《辛丑条约》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摊派的赔款,以及添设厘局、苛征漕粮、开垦荒田、纳钱升科之类的经济敛刮。在这些名目中,新捐税所占的部分远过于旧捐税。新捐税的产生,反映了城乡经济生活的变化。与之相适应,旧日曾经占主要地位的自然经济下的抗粮抗租,在20世纪初期的民变中已融入了抗捐抗税的潮流,变成了抗捐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长沙抢米风潮中群众怒烧巡抚衙门

    (二)抢米风潮。辛亥革命前十年,大江南北,灾荒踵接,哀鸿遍野。而奸商哄抬米价,积谷者又复任意居奇,致使米价暴涨。“细民无以糊口,思乱者十室而九。”(6)于是而有饥民抢米、抢粮船、抢面粉厂、抢食品店、抢砻坊、吃大户(吃排饭)、捣毁米店以及禁阻米谷出境,要求开仓平籴、取消米捐一类的民变,屡见于浙江、江苏、四川、广东、江西、直隶、安徽、河南、湖南、湖北、奉天、热河、山东诸省,其总数在150次以上。(7)饥民的主要成分是农民和城镇市民。因此,抢米风潮同时发生于农村和城镇。两者之中,尤以后者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为巨大。1910年4月,长沙市民要求减价平粜米谷、抢劫城厢内外各碓坊堆栈之米的风潮一变而为烧抚署、洋行、教堂的暴动,引起“举国震动”(8)。这是近代经济的发展使城镇和市民在中国社会里所占地位日益提高的结果。在同一过程中出现的农村饥民涌入城市的事实又从侧面反映了正在形成的新的城乡关系。由于城镇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吸引和制约着农村,因此,在灾荒岁月,求食的农民又沿着这条现成的道路来到了城镇。

    (三)为求食有盐而导致的城乡骚乱。在几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国家包办食盐已经成为一种传统。到了清代,这种传统具体化为“盐政”。在盐政统制之下,盐商垄断盐业而政府收取盐利。因此,盐业交易成为不受商品经济规律制约的商品流通过程。晚清最后十年,清政府困于财政窘境,实行盐斤加价,添征盐税;盐场暗中大肆卖放,中饱私囊;不法盐商又趁机抬价牟利,遂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由食盐而触发的骚乱主要表现为民众抢盐、捣毁盐店盐局、反抗官办盐局和查禁私盐、反对盐商垄断盐利,要求官盐减价,以及以贩卖私盐为生的盐枭起义。据《清末民变年表》估算,此类民变共有46起,在数目上约相当于抢米风潮的1/3,但它们动辄酿成武装冲突,其暴力色彩更浓于抢米风潮。如1903年12月,陕西因偿款不敷,“盐斤加价”,引起众忿。而代销官盐的商店又垄断食盐,“分两既不足数,价值又复滥加,民间日食所需,益形不便”。盐贩乘机起事,抢劫盐店,烧毁盐局及盐骡商厂。(9)类似暴动在江南苏、松、常、镇、扬、通一带更盛。洪泽湖、巢湖、太湖地区贩卖私盐的盐枭林立,他们组织武装船队,出没于湖湾港汊,同前来“缉私”的官兵对垒,被清政府视作“隐患”。这些“盐枭”起义和民众骚乱虽是一种旧式的民变,但在商品经济已经发展的情况下,它又带有新的特点。1908年8月,“广西贺县商人罢市,抗议知县袒护盐商,草菅人命”(10),商人卷入这种骚乱正意味着商品经济对传统盐政的冲击。旧式民变由此而具有了过去所没有的内容。

    (四)会党、农民起义。民间秘密结社,由来已久,但这一时期会党人数、活动区域都在扩大。东北的“胡匪”(“马贼”),两广的天地会,河南的白莲教、黄道会、仁义会、小刀会、在园会、弥陀会、江湖会(英雄会),四川的红灯教,安徽的洪莲会、红刀会(王祖会),山东的联门教,江西的洪江会,福建的桶子会、五谷会(神农会),湖南的同福会,湖北的红灯会,长江中下游流域的哥老会,冀鲁一带的联(连)庄会,江浙地区的青帮,以及会党之外无一定名义的农民揭竿起事,前后相逐,此伏彼起。这是一个不断澌灭而又不断再生的过程。会党和农民起义的一部分同抗捐抗税、抢米风潮等等相交织而重合。但就其全体而言,其意义在于用一种无法逆转的趋向,反映了那时中国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当清政府着手于自我挽救的时候,会党和农民起义却以连绵无穷的社会动乱宣布了旧制度的不可救药。对于一个不可救药的社会来说,动乱是另一种药石。

    光复会入会誓词

    (五)罢工斗争。早期工人的罢工斗争具有明显的经济色彩。促成罢工的直接原因常常来自增加工资、追索欠薪(包括反对克扣工资)和缩短工时、反对虐待的要求。如1902年3月,上海城内染坊工人罢工;同年5月,上海耶松船厂木工罢工;1903年4月,杭州箔业工人罢工等即属要求增加工资。1904年3月,上海勤昌丝厂女工罢工,则属索欠工资。同年5月,浙江鄞县鄞江桥石工数百人罢工,就属要求提高工资。但也有少数是带有政治性的。例如1905年,上海华新纱厂工人为反对盛宣怀将该厂卖给日本资本家而发动的罢工就是一种爱国主义的斗争。在清末民变中,产业工人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力量。虽然他们还没有形成自觉的阶级意识,更没有由自在的阶级转变为自为的阶级,因而在清末民变的潮流中只能表现为民众力量之一。但是,这个时期的罢工却是工人阶级自身发展历史的一部分。作为雇佣劳动者,他们用经济斗争来反对资产阶级;作为新生产力的代表者,他们又在政治斗争中追随着资产阶级。这是一种矛盾,也是一种特点。

    (六)兵变。清末兵变不下20起,多以士卒索饷、反对克扣军饷为起因。如1907年4月广东琼州南路续备军第五营因管带克扣月饷,士兵饥饿哗变,杀死哨官、管带。1911年四川定乡新军因管带“刻待士卒”而发生兵变。也有激成于长官横暴的,如1904年广西柳州兵变。也有的是因军制改革而引起的,如1911年德州防营兵变。山东“自营制改革,物议哗然,所用将弁又皆卒伍下材,驭军无法,士心愤怒,思乱者众”(11)。少数兵变则是受了革命的影响,带有反清的政治色彩。这一时期的兵变既涉及到旧式的防营和漕勇,也涉及新式的巡警和新军,因此它已经不是点而且是面了。军队是国家机器的主要成分,兵变则意味着这种成分的分崩离析。在当时的民变中,兵变并不是比重最大的部分,但它显示了军队对于政府的异己化。而军队开始异己化的时候,也正是政府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

    天津水师学堂学生合影

    (七)学潮。作为一种社会斗争的方式,学潮多以哄堂、罢课、退学、示威为主要反抗手段,是民变中过去所不曾有过的新内容。它起于多种原因而反映了多种内容。其一,起因于学校内部的矛盾,如伙食菲薄,教员不称职,招生舞弊,校方压制学生追求民主,以及封建式的体罚和学校专制制度的压迫等。浙江、江苏、直隶、福建、上海、湖北、陕西、四川等地的新式学堂均发生过类似的学潮。其二,起因于学生与社会的矛盾,例如警察欺负学生,政府停止官费,官吏扣留学生等。其三,起因于时局造成的政治矛盾和民族矛盾,例如为争回路矿利权,为召开国会等。前者把矛盾直指帝国主义,北京、上海、杭州、武昌、安庆、南京等地都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学生集会,并组织学生爱国团体,痛斥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社会影响颇巨;后者主要把矛盾指向封建专制主义,旨在推进中国政治的民主化。触发学潮的这些矛盾派生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所以学潮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了学生对社会的积极参与。学生常常是民主革命的先锋和桥梁,是中国社会最进步的力量。因此,以学生为主体的学潮的兴起与扩大,始终吸引着进步舆论的密切关注和有识之士的积极支持。1903年《苏报》特辟“学界风潮”专栏,予以报导和评论。此后各种报刊和杂志也有所反映,在社会上引起相当大的反响,它构成了中国社会近代化尤其是政治民主化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清末的学潮还算不上是自觉的学生运动。特别是众多的学生罢课同少数文童罢试的交互出现,使这种学潮呈现出新旧杂陈的过渡色彩。但它是一个雏形,后来的学生运动正是从这里起步的。

    (八)反对教会与外国侵略者的斗争。“仇教”、反洋教在义和团运动之前就已起伏于全国各地。庚子以后,这一方面的斗争表现为两类:其一,以下层民众为主体的用暴力行动反抗教会和教士的欺压。这种行动往往表现为阻止平民入教和捣毁教堂。江西、安徽、福建、四川、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山西等省都曾发生类似的斗争。其中最突出的是1906年2月的南昌教案。此类斗争,本质上是义和团运动的余波,所以毫不奇怪,在反洋教的过程里,愤怒的群众曾不止一次地重举“扫清灭洋”、“顺清灭洋”、“保清灭洋”之类的义和团旗帜。其二,绅商领导下的爱国运动。与民众的反洋教行动相比,这种斗争更带有经济的特点。例如收回路矿权利的斗争,因抗议美国迫害华工而发生的抵制美货运动,以及日船“二辰丸事件”之后广东的抵制日货运动,等等。这两类民变都是民族矛盾的产物。但在当时的中国,它们却又常常变为人民同清政府之间的冲突。

    (九)反对“新政”。农民反对“新政”是晚清最后十年民变中引人注目的内容。新式学堂、劝学公所在广大农村普遍地遭到憎恶,甚至同教堂、官署一起被列为砸毁的对象,这一类事件至少有67起。招商局和其他轮船公司行驶运河的船只则因行驶引起的波浪冲刷堤岸而被沿岸的农民捣坏。见于记载者,仅江都、扬州两地就各有5艘轮船被毁。此外,还有层出不穷的反对清丈土地(包括牧地、旗地)、反对自治新政、反对调查户口、反对钉门牌、反对禁种罂粟(烟苗)之类的斗争。农民反对“新政”,一半是因为“民穷”,“新政”所需无不在百姓身上设法,因此举办“新政”对农民来说意味着更多的新捐税。而贪官污吏又往往借“新政”之名横征勒派,遂使许多“善政良法”成为“作奸为虐之一端”(12),成为“病民之根”(13)。一半是因为“民愚”,农村留存着更深的旧传统,因此,城市能够接受的东西却常常被农民拒绝。“若夫野老乡竖,于一切新政,既为平素所未见未闻,一旦接触于耳目间,自不免传为异事,演成不经之说”,“酿成非常之巨祸”(14)。1910年江南宜兴地区农民反对调查户口,说是因为部分农民听信谣传,说官府查取男女生辰,“为修筑铁路镇压(郑州————引者)黄河桥工之用”,于是迭起暴动。(15)新式学堂、劝学公所之被捣毁亦常因它们设在寺庙、祠堂之内,亵渎了神灵。1910年夏,直隶易州地区亢旱,高阳社等处18村民众进城祈雨,由学堂门前经过,“该堂学生在外聚观,私议愚民迷信。祈雨人闻之,即与辩论”,愤而砸毁学堂门窗器具。(16)上述情况决定了反对“新政”并不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在20世纪初期成千上万农民对“新政”的抵制却又体现了某种历史的必然性。清政府的“新政”并没有实现中国的改革,但“新政”的名义却从经济上和心理上触犯了农村社会的传统观念。于是,为了消弭革命而施行的“新政”却引发了来自另一方面的反抗。

    (十)其他反对压迫的斗争。除了以上九类民变之外,这一时期还出现过工人、学生、店员同军警的冲突,群众性的抵抗拆迁民房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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