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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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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善僖公能与楚议,释贤者之厄。不言公释之者,诸侯亦有力也。

    二十三年注:襄公守正,为楚所败,诸夏宜助之,反因其困而伐之,痛与重故创无异。故言围,以恶其不仁。

    二十四年注:下无废上之义。母得废之,臣下得从母命。

    二十五年注:绝先祖支体,尤重。

    注:出奔当绝,还入为盗国当诛,纳之与之同罪。

    二十六年注:治始起,责小国略,但绝,不诛之。

    二十七年注:古者诸侯有难,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后相犯复故罪。又注:君子和平人,当终身保也。

    二十八年注:有罪无罪,皆不得专杀。

    畀宋人。注:时天王居于郑。晋文欲讨楚师,以宋王者之后,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

    卫侯出奔楚。注:晋文逐之。不书者,以王事逐之,择立其次,无绝卫之心,恶不如出奔重。

    陈侯瑽卒。注:不书葬,为晋文讳。陈有大丧,而强会其孤。宋襄亦背殡,独不言为齐桓讳者,时宋襄自会之。

    注:一失礼尚愈,再失礼重。

    注:臣无诉君之义。言自晋,明不当有力于恶人也。

    三十年注:道杀大夫,与至国同,故不复别。

    三十一年注:同姓相贪利,恶差重,耻差深。

    又注:鲁本为霸者所还,当时不取,久后有悔,更缘前语,取之不应以得,故当坐取邑。

    三十三年传:君在乎殡而用师,危不得葬也。注:与卫迫齐宋异,故恶不子也。

    文元年注:王者不称子弟、诸侯得称子弟者,一国失贤轻。

    二年传:三年之内,不图婚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其为吉也,主于己。注:吉禘。讥始不三年大事从吉禘,不复讥娶主于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

    三年注:救人之道,当指其所之。实欲救江,而反伐楚,故恶其无信。

    七年:晋先昧奔秦。注:怀持二心,有功欲还,无功便持师出奔,故贬其咎,亦由晋侯要以无功当诛。

    十五年传: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注:文公母在,明孝子当伸国恩也。

    十六年注:死刑有轻重,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斩首枭之。无营上,犯军法者斩要,杀人者刎头。〔案:郑注《周礼》焚磔加死刑一等,皆谓既杀而后焚磔之,合于经义。此注盖秦法也。〕

    宣元年传:夫人与公一体也。注:耻辱与公共之。去氏比于去姜差轻,可言。

    注:齐取篡者赂,当坐。取邑未之齐坐者,由律行言许受赂也。

    三年:郊牛之口伤。传:言之何缓也。注:不若食角急。

    五年注:为人臣知贼而不言,明当诛。

    注:但言叔姬来,则鲁负教戒重,书高固则重在固。

    六年注: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不书成公立者,明恶夷嗥,犹不书剽立。

    八年:至黄,乃复。注:大夫闻丧,尚不当反,况于疾乎?言乃不言有疾,有疾犹不得反也。敖不言,乃明无所难为重,敖当诛,遂当绝。

    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注:不言来者,言取之实不从齐来,不当坐取邑。

    成二年注:独贬婴齐于上者,当先诛其本,乃及其末。

    三年注:内不言叛。不以文德来之,而便以兵当,与围外邑同罪。

    四年注:未逾年君称伯者,时乐成君位,亲自伐许,故如其意,以著其恶。

    八年注:诸侯不得相夺土地。晋适可来议,语之,鲁宜闻义自归之尔,不得使也。

    十二年注:周公骄蹇,不事天子,召之而出奔,明当并绝其国,故以出国录。〔案:祭伯近于以道去君,但王臣无去之他国义耳,罪比于周公轻。〕

    十五年注:叔仲惠伯先见杀,不如荀息死之。

    十六年注:举师败绩为重。众亲伤人君,当举伤君为重。

    襄二年传:齐姜与缪姜,则未知其为宣夫人欤?成夫人欤?注:齐姜,宣夫人。缪姜,成夫人。传依违者,襄公服缪姜丧,未逾年亲伐郑,有恶,故传从内义,不正言也。

    五年: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注:巫者,鄫前夫人襄公母姊妹之子。莒女,嫁为鄫后夫人。夫人无男有女,还嫁之于莒,有外孙。鄫子爱后夫人,而欲立其外孙,故如晋诉之。虽扬父之恶,救国之灭者可也。〔辨见笺〕

    六年注:以异姓为后,莒人当坐灭也。

    注:不书杀莱君者,举灭国为重。

    七年注:古者保辜,君亲无将。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十年注:诸侯本无利虎牢之心,欲共以距楚尔,故不当坐取邑。

    十五年注:兵不敌,不敢进不书。止次以刺之者,量力不责重民也。

    十九年注:抑齐加围者,明当从灭减二等,夺其爵土。

    注:诸侯土地本有度数,不得随水有之,当坐取邑。

    二十五年注:吴子欲伐楚,过巢,不假涂,卒暴入巢门。门者以为欲犯巢而射杀之,君子不怨所不知,所以强守御。书伐者,明持兵入门,乃得杀之。不坐杀复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二十六年注:痤有罪,故平公书葬。

    昭元年注:内不言叛。书取者,当与取外邑同罪。

    八年注:日者,疾诈谖灭人,不举灭为重。复书三事,疾谖托义。托义不先书者,本怀灭心。

    十一年传: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予也。注:内怀利国之心,而外托讨贼,故不与其讨贼,而责其诱诈也。

    十三年注:比宜效死不立而立,故加弑。言归者,谓其本无弑君而立之意。

    注:不书成楚乱者,时不受赂。

    十九年注:原止本欲愈父之病,无害父之意,故赦之。

    二十年注:君子不使行善者有后患,故以喜时之让,除会之叛。

    二十一年注:叛臣从刑人,于国家尤危,故重举国。

    二十二年注:不举王猛为重者,猛幼,以二子为计势,故加以二子。不举重者,尊同权等。

    二十三年注:王子朝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

    二十六年注:立朝,独举尹氏出奔,并举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当先诛渠率,后治其党,犹楚婴齐。

    三十一年注:以身死公则可,以其子易公,非事夫之义。然于王法当赏,以活公为重也。又注:恶少功大。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春秋》灭不言入是也。叔术妻嫂,虽有过恶当绝,身无死刑,当以杀杀颜者为重。宋缪公以反国与与夷,除冯弑君之罪,死乃反国,不如生让之大也。冯弑与夷,亦不轻于杀杀颜者,比其罪不足而功有余,故得为贤。〔辨见笺〕

    定元年注:诸侯当决于天子,故录所归大夫,当决主狱尔。

    四年注:不举灭为重,书以归杀之者,责不死位也。

    注:楚拘蔡昭公数年,而复怒蔡归有言,伐之,故贬囊瓦称人,明罪重于围。

    注:不书子胥,举君为重。子胥不见于经,得为善者,以吴义,文成之也。为非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得不与也。《孝经》曰“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无罪为君所杀。诸侯之君与王者异,于义得去,君臣已绝,故可也。《孝经》云“资于事父以事母”。庄公不得报仇文姜者,母所生,虽轻于父,重于君也。《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故得绝,不得杀。

    传: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八年注:不书拘季孙者,举五玉为重。又注:失之当坐,得之当除。

    十一年注:辰言暨,明仲佗强与俱出也。又注:辰言及后汲汲,当坐重。

    十三年注:无君命者操兵乡国,故初谓之叛。后知其意,欲逐君侧之恶人,故录其释兵,书归赦之。君子诛意不诛事。〔辨见笺〕

    哀元年注:邾娄子新来奔丧,伐之不讳者,期外恩报恶轻,明当与根牟有差。

    三年传:曼姑受命乎灵公而立辄,以曼姑之义为固可以拒之也,辄之义可以立乎?曰:可。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以王父命辞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注:曼姑上为灵公命,下为辄,故义不可以子诛父,故但得拒之而已。辄之义,不可以拒父,故但问可立与否。王法行于诸侯,虽得正,非义之高者也。

    注:毁庙复立不书者,哀自立之,善恶独在哀。又注:亲过高祖,亲疏适等。

    八年传:讳同姓之灭,力能救之而不救也。注:以属上,力能获邾娄而不救曹,故责之。

    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注:不书诸侯者,为微辞,使若天下尽会之而鲁侯蒙俗会之者,恶愈。

    释曰:或称《春秋》为圣人之刑书,又云五经之有《春秋》,犹法律之有断令,而温城董君独以为礼义之大宗,何哉?盖礼者,刑之精华也。失乎礼,即入乎刑,无中立之道。故刑者,礼之科条也。《春秋》之道,始于元,终于麟,绝于夏之冬,而犹系于周之春,威厉而不试,刑措而不用,此亦太平之极轨也。若乃意深于拨乱,故制刑常用重典,无变三代之实,而有异文武之文,然其原心诛意,禁于未然,其立法严,其行法恕,匪用为教覆用为虐则秋荼也。曲学阿世,缘经文奸,岂非罪哉!抑又闻之董生,《春秋》显经隐权,先德而后刑,其道盖原于天。故日常盈,月常阙〔主刑〕,辰星〔主刑〕太白〔主兵〕,法不得参午而见〔《刘向传》注:太白过午即为参天〕。此亦以阳为经,以阴为权,著于七政者也。夫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矣。置于空虚而取以为佐,使阳恒伸而阴恒绌,则万物并育而不害,道并行而不悖,所以与天地参也。矫枉者弗过其正,则不能直,故权必反乎经,然后可与适道。《诗》云“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知可与立者,未可与权也。故执其权,则胁严社不为不敬灵,出天王不为不尊上,辞父命不为不承亲,绝母属不为不孝慈。易主〔如祭仲〕逸贼〔如季子〕、专制进退〔如公子结士掞子反华元之属〕,不为不忠。诛牙宥光、灭亲议亲,不为不义。假吴复楚,不为亏主。讨邾事齐不为薄亲〔僖元年:不为君母仇齐,又居丧用兵,于恩无薄〕。失其权,则赵盾、楚比不免于弑,赵鞅正国不免于叛,讨叔段、年夫不免于逆,亲诛里克、甯喜不免于专杀。夏南崔杼引蔡人之义则乱,州蒲庶其恃讨贼之法则傎。传曰:轻为重,重为轻。其是之谓乎!故持《春秋》以决秦汉之狱,不若明《春秋》以复三代之礼。本末轻重,必有能权衡者,以君子之为,亦有乐乎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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