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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孫龍子》校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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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志【名家】》(八十二)

    《公孫龍子》三卷。陳嗣古注《公孫龍子》一卷。賈大隱注《公孫龍子》一卷。【鄭樵《通志略》同。】

    《宋史 藝文志【名家】》(八十三)

    《公孫龍子》一卷。【趙人。馬端臨《文獻通考》(八十四):《公孫龍子》三卷。《漢志》十四篇(八十五)。今書六篇。首敘孔穿事,文意重複。《通志略》:《公孫龍子》,今亡八篇。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八十六):《公孫龍子》三卷。其爲說淺陋迂僻,不知何以惑當時之聽。《崇文總目》(八十七)、晁公武《郡齋讀書志》並作三卷。】

    《大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雜家】》(八十八)

    《公孫龍子》三卷【兩江總督采進本】。周公孫龍撰。案《史記》(八十九):趙有公孫龍爲堅白異同之辯(九十)。《漢書 藝文志》:龍與毛公等並遊平原君之門。亦作趙人。高誘注《呂氏春秋》,謂龍爲魏人。不知何據。《列子釋文》:龍字子秉。莊子謂惠子曰:儒、墨、楊、秉四,與夫子爲五。秉即龍也。據此,則龍當爲戰國時人。司馬貞《索隱》謂龍即仲尼弟子者。非也。其書《漢志》著錄十四篇,至宋時八篇已亡。今僅存〈迹府〉、〈白馬〉、〈指物〉、〈通變〉、〈堅白〉、〈名實〉,凡六篇。其首章所載與孔穿辯論事,《孔叢子》亦有之,謂:『龍爲穿所絀』,而此篇又謂『穿願爲弟子』 (九十一)。彼此互異。蓋龍自著書,自必欲伸己說。《孔叢》僞本出於漢晉之間。朱子以爲孔氏子孫所作,自必欲伸其祖說。記載不同,不足怪也。其書大旨(九十二),疾名器乖實,乃假指物以混是非,借白馬而齊物我,冀時君有悟而正名實。故諸史皆列于名家。《淮南 鴻烈解》稱:公孫龍粲於辭而貿名。揚子《法言》稱:公孫龍詭辭數萬,蓋其持論雄贍,實足聳動天下(九十三)。故當時莊、列、荀卿並著其言。爲學術之一特品目,稱謂之間,紛然不可數計。龍必欲一一核其真而理究不足以相勝,故言愈辯而名實愈不可正(九十四)。然其書出自先秦,義雖恢誕而文頗博辯(九十五)。陳振孫《書錄解題》概以『淺陋迂僻』譏之。則又過矣。明鍾惺刻此書,改其名爲《辯言》。妄誕不經。今仍從《漢志》題爲《公孫龍子》。又鄭樵《通志略》載此書,有陳嗣古注、賈大隱注各一卷。今俱失傳。此本之注乃宋謝希深所撰。前有自序一篇,其注文義淺近,殊無可取。以原本所有,姑並錄焉。

    姚際恒《古今僞書考》(九十六):《公孫龍子》,《漢志》所載,而《隋書》無之,其爲後人僞作奚疑?近人顧實《〈漢藝文志〉講疏》:名者,凡治學者所共有之事。今惟《公孫龍子》尚爲確信之書。姚說非也。讀其書,初覺詭異,而實不詭異也。

    校记

    (五十八)原脫『書』字。

    (五十九)以下一節,以雪克、陳野校點《劄迻》(齊魯書社,一九八九年七月第1版)爲校訂底本,校注簡稱『今本』。

    (六十)今本只有『迹府弟一』四字。

    (六十一)此句今本作『案:「鉅」’與「詎」通』。

    (六十二)今本『篇』下有『云』字。引文『侮』字後有『之』字,『辱』字後有『也』字。

    (六十三)今本『注』下有『云』字。

    (六十四)此句之前,今本尚有『此與《荀子》同』一句。『錢熙祚本』,今本作『錢本』。『均』,今本作『並』。

    (六十五)『通變論』,今本作『通變論弟四曰』。『通』下今本尚有『此書常見』一句。

    (六十六)今本無首『牛』字。

    (六十七)今本『驪』字後有『並』字。

    (六十八)今本此句作『謝以爲色之雜者非是』。

    (六十九)此段引文不全。『堅白論』,今本作『堅白論弟五』。

    (七十)今本篇目前有『案』字,『篇』字下有『云』字。

    (七十一)『脫』,今本作『捝』。今本無『也』字。

    (七十二)以下文字據文淵閣四庫全書(簡稱『四庫本』)所載校點。

    (七十三)以上一段,四庫本《漢書 藝文志》中爲夾註。原書如此,一仍其舊。

    (七十四)以上一段,四庫本《漢書 藝文志》中爲夾註。原書如此,一仍其舊。

    (七十五)四庫本以上兩句在此段文字之末。

    (七十六)此段文字見《漢藝文志考證》卷七,並未全錄,文字亦稍有參差。

    (七十七)司馬彪這段話,原系《漢藝文志考證》夾註。

    (七十八)四庫本句末有『也』字。

    (七十九)『異同』,四庫本作『同異』。

    (八十)見該書卷四十七。

    (八十一)『龍撰』二字四庫本原系夾註。

    (八十二)見該書卷五十九。

    (八十三)見該書卷二百五。

    (八十四)見該書卷二百十二。

    (八十五)《漢志》指《漢書 藝文志》。下同,不另注。

    (八十六)原書脫『孫齋』二字。

    (八十七)見該書卷五,作『一卷』。『並作三卷』,殆原書刊誤。

    (八十八)見該書卷一百十七。

    (八十九)『案』,四庫本作『按』。

    (九十)『辯』,四庫本作『辨』。

    (九十一)『篇』,四庫本作『書』。

    (九十二)『旨』,四庫本作『指』。

    (九十三)『足』字後四庫本有『以』字。

    (九十四)『辯』,四庫本作『辨』。

    (九十五)『辯』,四庫本作『辨』。

    (九十六)這段文字,非《大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所有,殆汪氏所自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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