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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经丰传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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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中,为制之主,所以得节,节不违中,所以得亨,故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也。

    “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为节过苦,则物所不能堪也。物不能堪,则不可复正也。

    [疏]正义曰:为节过苦,不可为正。若以苦节为正,则其道困穷,故曰“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

    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然后及亨也。无说而行险,过中而为节,则道穷也。

    [疏]正义曰:上言“苦节不可贞,其道穷”者,正由为节不中,则物所不说,不可复正,其道困穷,故更就二体及四、五当位,重释行节得亨之义,以明苦节之穷也。“行险以说”,则为节得中。“当位以节”,则可以为正。良由中而能正,所以得通,故曰:“中正以通”,此其所以为亨也。

    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疏]正义曰:“天地节而四时成”者,此下就天地与人广明节义。天地以气序为节,使寒暑往来,各以其序,则四时功成之也。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

    《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

    [疏]正义曰:“泽上有水,节”者,水在泽中,乃得其节,故曰“泽上有水,节”也。“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者,数度,谓尊卑礼命之多少。德行,谓人才堪任之优劣。君子象节以制其礼数等差,皆使有度,议人之德行任用,皆使得宜。

    初九:不出户庭,无咎。为节之初,将整离散而立制度者也,故明于通塞,虑于险为,不出户庭,慎密不失,然后事济而无咎也。

    [疏]“初九”至“无咎”。○正义曰:初九处节之初,将立制度,宜其慎密,不出户庭,若不慎而泄,则民情奸险,应之以伪,故慎密不失,然后事济而无咎,故曰“不出户庭,无咎”。○注“将整离散而立制度者也”。○正义曰:《序卦》云:“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此卦承《涣》之后,初九居节之初,故曰“将整离散而立法度”也。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

    [疏]正义曰:“知通塞”者,识时通塞,所以不出也。

    九二:不出门庭,凶。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时之极,则遂废矣。故不出门庭,则凶也。

    [疏]正义曰:初巳制法,至二宜宣。若犹匿之,则失时之极,可施之事,则遂废矣。不出门庭,所以致凶,故曰“不出门庭,凶”。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疏]正义曰:“失时极”者,极,中也。应出不出,失时之中,所以为凶。

    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若,辞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违节之道,以至哀嗟。自巳所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也。

    [疏]正义曰:节者,制度之卦,处节之时,位不可失,六三以阴处阳,以柔乘刚,失位骄逆,违节之道,祸将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节苦,则嗟若”也。祸自已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又谁咎”者,由己不节,自致祸灾,又欲怨咎谁乎?

    六四:安节,亨。得位而顺,不改其节,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疏]正义曰:六四得位,而上顺于五,是得节之道。但能安行此节而不改变,则何往不通,故曰“安节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刚,则失节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阳,故安节而致亨。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疏]正义曰:承上道者,以能承于上,故不失其道也。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当位居中,为节之主不失其中,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之不苦,非甘而何?术斯以往,往有尚也。

    [疏]正义曰:“甘”者,不苦之名也。九五居于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为节之主,则当《彖》曰:“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而无伤害,则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节,吉”。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疏]正义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致甘节之吉也。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过节之中,以致亢极,苦节者也。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凶也。以斯脩身,行在无妄,故得悔亡。

    [疏]正义曰:上六处节之极,过节之中,节不能甘,以至于苦,故曰“苦节”也。为节过苦,物所不堪,不可复正,正之凶也,故曰“贞凶”。若以苦节施人,则是正道之凶。若以苦节脩身,则俭约无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兑下巽上。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

    [疏]正义曰:“中孚,豚鱼吉”者,“中孚”,卦名也。信发于中,谓之中孚。鱼者,虫之幽隐。豚者,兽之微贱。人主内有诚信,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矣。莫不得所而获吉,故曰“豚鱼吉”也。“利涉大川,利贞”者,微隐获吉,显者可知。既有诚信,光被万物,万物得宜,以斯涉难,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凶邪之道,故利在贞也。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有上四德,然后乃孚。

    [疏]正义曰:此就三、四阴柔并在两体之内,二、五刚德各处一卦之中,及上下二体说而以巽,释此卦名为“中孚”之义也。柔内刚中,各当其所,说而以巽,乖争不作,所以信发于内,谓之“中孚”,故曰“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信立而后邦乃化也。柔在内而刚得中,各当其所也。刚得中,则直而正;柔在内,则静而顺;说而以巽,则乖争不作。如此,则物无巧竞,敦实之行着,而笃信发乎其中矣。

    [疏]正义曰:诚信发于内,则邦国化于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鱼吉”,信及豚鱼也。鱼者,虫之隐者也。豚者,兽之微贱者也。争竞之道不兴,中信之德淳着,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之。

    [疏]正义曰:释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鱼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乘木于川舟之虚,则终已无溺也。用中孚以涉难,若乘木舟虚也。

    [疏]正义曰:释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济难,若乘虚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盛之至也。

    [疏]正义曰:释中孚所以利贞者,天德刚正而气序不差,是正而信也。今信不失正,乃得应于天,是中孚之盛故须济以利贞也。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信发于中,虽过可亮。

    [疏]正义曰:“泽上有风,中孚”者,风行泽上,无所不周,其犹信之被物,无所不至,故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过失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议其过失之狱,缓舍当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虞犹专也。为信之始,而应在四,得乎专吉者也,志未能变,系心于一,故“有它不燕”也。

    [疏]正义曰:虞犹专也。燕,安也。初为信始,应在于四,得其专一之吉,故曰“虞吉”。既系心于一,故更有他求,不能与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疏]正义曰:“志未变”者,所以得专一之吉,以志未改变,不更亲于他也。

    九二:鹤鸣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处内而居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于外,任其真者也。立诚笃至,虽在闇昧,物亦应焉,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也。不私权利,唯德是与,诚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与物散之。

    [疏]正义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者,九二体刚,处于卦内,又在三四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于外,自任其真者也。处于幽昧,而行不失信,则声闻于外,为同类之所应焉。如鹤之鸣于幽远,则为其子所和,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也。“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者,靡,散也,又无偏应,是不私权利,惟德是与。若我有好爵,吾原与尔贤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疏]正义曰:“中心愿”者,诚信之人,愿与同类相应,得诚信而应之,是中心愿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三居少阴之上,四居长阴之下,对而不相比,敌之谓也。以阴居阳,欲进者也。欲进而阂敌,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罢也。不胜而退,惧见侵陵,故或泣而忧悲也。四履于顺。不与物校,退而不见害,故或歌也。不量其力,进退无恒,惫可知也。

    [疏]正义曰:六三与四,俱是阴爻,相与为类。然三居少阴之桑四居长阴之下,各自有应对,而不相比,敌之谓也。故曰“得敌欲进”。碍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胜,故或罢而退败也。不胜而退,惧见侵陵,故或泣而忧悲也。四履于顺,不与物校,退不见害,故或歌而欢乐也,故曰“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所以或鼓或罢,进退无恒者,止为不当其位,妄进故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居中孚之时,处巽之始,应说之初,居正履顺,以承于五,内毗无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阴德之盛,故曰:“月几望”。“马匹亡”者,弃群类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与物校其竞争,则失其所盛矣,故曰绝类而上,履正承尊,不与三争,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月几望”者,六四居中孚之时,处巽应说,得位履顺,上承于五,内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阴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几望”也。“马匹亡,无咎”者,三与己敌,进来攻己,己若与三校战,则失其所盛,故弃三之类,如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与三争,乃得无咎,故曰“马匹亡,无咎”也。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类谓三,俱阴爻,故曰“类”也。

    [疏]正义曰:“绝类上”者,绝三之类,不与二争,而上承于五也。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挛如”者,系其信之辞也。处中诚以相交之时,居尊位以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挛如”,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有孚挛如,无咎”者,挛如者,相牵系不绝之名也。五在信时,处于尊位,为群物之主,恒须以中诚交物,孚信何可暂舍,故曰“有孚挛如”。系信不绝,乃得无咎,故曰“有孚挛如,无咎”也。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疏]正义曰:“位正当”者,以其正当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无咎。若真以阳得正位,而无有系信,则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居卦之上,处信之终,信终则衰,忠笃内丧,华美外扬,故曰“翰音登于天”也。翰音登天,正亦灭矣。

    [疏]正义曰: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上九处信之终信终则衰也。信衰则诈起,而忠笃内丧,华美外扬,若鸟于翰音登于天,虚声远闻也,故曰“翰音登于天”。虚声无实,正之凶也,故曰“贞凶”。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疏]正义曰:“何可长也”者,虚声无实,何可久长。

    艮下震上。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适,下则得安。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

    [疏]“小过亨”至“大吉”。○正义曰:“小过,亨”者,“小过”,卦名也。王于《大过》卦下注云:“音相过之过”。恐人作罪过之义,故以音之。然则“小过”之义,亦与彼同也。过之小事,谓之小过,即“行过乎恭,丧过乎哀”之谓是也。褚氏云:“谓小人之行,小有过差,君子为过厚之行以矫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此因小人有过差,故君子为过厚之行,非即以过差释卦名。《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言因过得亨,明非罪过,故王于大过音之,明虽义兼罪过得名,上在君子为过行也。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过释卦名,失之远矣。过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过,亨”也。“利贞”者,矫世励俗,利在归正,故曰“利贞”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时也。小有过差,惟可矫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过厚之行,有吉有凶。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过上则愈无所适,过下则不失其安,以譬君子处过差之时,为过厚之行,顺而立之则吉,逆而忤鳞则凶,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顺则执卑守下,逆则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顺,类鸟之上下也。○注“飞鸟”至“求处”。○正义曰:“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者,遗,失也。鸟之失声,必是穷迫,未得安处。《论语》曰:“鸟之将死,其鸣也哀。”故知遗音即哀声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小者谓凡诸小事也,过于小事而通者也。

    [疏]正义曰:此释小过之名也。并明小过有亨德之义,过行小事谓之小过,顺时矫俗,虽过而通,故曰“小者过而亨”也。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过而得以利贞,应时宜也。施过于恭俭,利贞者也。

    [疏]正义曰:此释利贞之德,由为过行而得利贞。然矫枉过正,应时所宜,不可常也,故曰“与时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成大事者,必在刚也。柔而浸大,剥之道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释“可小事,不可大事”之义。柔顺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刚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

    有“飞鸟”之象焉。不宜上,宜下,即飞鸟之象。

    [疏]正义曰:释不取馀物为况,惟取“飞鸟”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飞鸟之象故也。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上则乘刚,逆也;下则承阳,顺也。施过于不顺,凶莫大焉;施过于顺,过更变而为吉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刚,六二承九三之阳,释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义也。上则乘刚而逆,下则承阳而顺,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顺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疏]正义曰:雷之所出,不出于地。今出山上,过其本所,故曰“小过”。小人过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矫之,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平俭也。

    初六:飞鸟以凶。小过,上逆下顺,而应在上卦,进而之逆,无所错足,飞鸟之凶也。

    [疏]正义曰:小过之义,上逆下顺,而初应在上卦,进而之逆,同于飞鸟,无所错足,故曰“飞鸟以凶”也。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疏]正义曰:“不可如何也”者,进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凶咎,欲如何乎?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过而得之谓之遇,在小过而当位,过而得之之谓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过而不至于僣,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疏]正义曰:过而得之谓之遇,六二在小过而当位,是过而得之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母之称。六二居内,履中而正,固谓之妣。巳过于初,故曰“过其祖”也。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过不至于僣,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疏]正义曰:“臣不可过”者,臣不可自过其位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小过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过也。居下体之上,以阳当位,而不能先过防之,至令小者或过,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戕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也。

    [疏]正义曰:“弗过防之”者,小过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过,九三居下体之上,以阳当位,不能先过为防,至令小者或过。上六小人最居高显,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有残害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者,《春秋传》曰:“在内曰弑,在外曰戕。”然则戕者皆杀害之谓也。言“或”者,不必之辞也。谓为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疏]正义曰:“凶如何”者,从于小人,果致凶祸,将如何乎?言不可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为责主,故得无咎也。失位在下不能过者也。以其不能过,故得合于免咎之宜,故曰“弗过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处于小过不宁之时,而以阳居阴,不能有所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于物,物亦弗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戒而已,无所告救也。沈没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处于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贞”,言不足用之于永贞。

    [疏]“九四无咎”至“永贞”。○正义曰:居小过之世,小人有过差之行,须大德之人,防使无过。今九四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责,责不在己,故得无咎。所以无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为过厚之行,故得遇于无咎之宜,故曰“无咎,弗过遇之”也。既能无为自守,则无咎,有往则危厉,故曰“往厉”。不交于物,物亦不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自戒慎而已,无所告救,故曰“必戒”。以斯而处于群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长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贞”也。○注“夫宴安”至“怀也”。○正义曰:“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者,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劝齐侯救邢,为此辞,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鸟之毒,不可怀而安之也。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释所以弗过而遇,得免于咎者,以其位不当故也。“终不可长”者,自身有危,无所告救,岂可任之长,以为正也。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小过,小者过于大也。六得五位,阴之盛也。故密云不雨,至于西郊也。夫雨者,阴在于上,而阳薄之而不得通,则烝而为雨。今艮止于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则不雨也;小过阳不上交,亦不雨也。虽阴盛于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极也,五极阴盛,故称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隐伏之物也。“小过”者,过小而难未大作,犹在隐伏者也。以阴质治小过,能获小过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过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云未能雨也。

    [疏]“六五密云”至“在穴”。○正义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者,小过者,小者过于大也。六得五位,是小过于大,阴之盛也。阴盛于上,而艮止之,九三阳止于下,是阴阳不交,虽复至盛,密云至于西郊,而不能为雨也。施之于人,是柔得过而处尊,未能行其恩施,广其风化也,故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也。“公弋取彼在穴”者,公者臣之极,五极阴盛,故称公也。小过之时,为过犹小,而难未大作,犹在隐伏。以小过之才,治小过之失,能获小过在隐伏者,有如公之弋猎,取得在穴隐伏之兽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注“除过”至“能雨也”。○正义曰:“除过”至“能雨也”者,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除过差之道,在于文德,怀之,使其自服,弋而取之,是尚威武,尚威武即“密云不雨”之义也。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阳巳上,故止也。

    [疏]正义曰:“巳上”者,释所以“密云不雨”也。以艮之阳爻,巳上于一卦之上而成止,故不上交而为雨也。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也。过至于亢,将何所遇?飞而不已,将何所讬?灾自己致,复何言哉!

    [疏]正义曰:上六处小过之极,是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者也。过至于亢,无所复遇,故曰“弗遇过之”也。以小人之身,过而弗遇,必遭罗网,其犹飞鸟,飞而无讬,必离矰缴,故曰“飞鸟离之,凶”也。过亢离凶,是谓自灾而致眚,复何言哉!故曰“是谓灾眚”也。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疏]正义曰:“已亢”者,释所以“弗遇过之”,以其已在亢极之地故也。

    离下坎上。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

    [疏]正义曰:“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者,济者,济渡之名,既者,皆尽之称,万事皆济,故以“既济”为名。既万事皆济,若小者不通,则有所未济,故曰“既济,亨小”也。小者尚亨,何况于大?则大小刚柔,各当其位,皆得其所。当此之时,非正不利,故曰“利贞”也。但人皆不能居安思危,慎终如始,故戒以今日。既济之初,虽皆获吉,若不进德脩业至于终极,则危乱及之,故曰“初吉终乱”也。

    《彖》曰:“既济,亨”,小者亨也。既济者,以皆济为义者也。小者不遗,乃为皆济,故举小者,以明既济也。

    [疏]正义曰:此释卦名德,既济之亨,必小者皆亨也,但举小者,则大者可知,所以为既济也。具足为文,当更有一“小”字,但既叠《经》文,略足以见,故从省也。

    “利贞”,刚柔正而位当也。刚柔正而位当,则邪不可以行矣,故唯正乃利贞也。

    [疏]正义曰:此就二、三、四、五并皆得正,以释“利贞”也。刚柔皆正,则邪不可行,故惟正乃利贞也。

    “初吉”,柔得中也。“终”止则“乱”,其道穷也。柔得中,则小者亨也。柔不得中,则小者未亨。小者未亨,虽刚得正,则为未既济也。故既济之要,在柔得中也。以既济为安者,道极无进,终唯有乱,故曰:“初吉终乱。”终乱不为自乱,由止故乱,故曰“终止则乱”也。

    [疏]正义曰:“初吉,柔得中”者,此就六二以柔居中,释“初吉”也。以柔小尚得其中,则刚大之理,皆获其济。物无不济,所以为吉,故曰“初吉”也。终止则乱,其道穷者,此正释戒。若能进脩不止,则既济无终。既济终乱,由止故乱。终止而乱,则既济之道穷矣,故曰“终止则乱,其道穷”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存不忘亡,既济不忘未济也。

    [疏]正义曰:水在火上,炊爨之象,饮食以之而成,性命以之而济,故曰“水在火上,既济”也。但既济之道,初吉终乱,故君子思其后患,而豫防之。

    初九:曳其轮,濡其尾,无咎。最处既济之初,始济者也。始济未涉于燥,故轮曳而尾濡也。虽未造易,心无顾恋,志弃难者也。其为义也,无所咎也。

    [疏]正义曰:初九处既济之初,体刚居中,是始欲济渡也。始济未涉于燥,故轮曳而尾濡,故云“曳其轮,濡其尾”也。但志在弃难,虽复曳轮濡尾,其义不有咎,故云“无咎”。

    《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六二: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居中履正,处文明之盛,而应乎五,阴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间,而近不相得,上不承三,下不比初。夫以光盛之阴,处于二阳之间,近而不相得,能无见侵乎?故曰“丧其茀”也。称“妇”者,以明自有夫,而它人侵之也。茀,首饰也。夫以中道执乎贞正,而见侵者,众之所助也。处既济之时,不容邪道者也。时既明峻,众又助之,窃之者逃窜而莫之归矣。量斯势也,不过七日,不须已逐,而自得也。

    [疏]“六二”至“七日得”。○正义曰:“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者,茀者,妇人之首饰也。六二居中履正,处文明之盛,而应乎五,阴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间,而近不相得。夫以光盛之阴,处于二阳之间,近而不相得,能无见侵乎?故曰“妇丧其茀”。称“妇”者,以明自有夫,而他人侵之也。夫以中道执乎贞正,而见侵者,物之所助也。处既济之时,不容邪道者也。时既明峻,众又助之,窃之者逃窜而莫之归矣。量斯势也,不过七日,不须已逐而自得,故曰:“勿逐,七日得”。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疏]正义曰:“以中道”者,释不须追逐而自得者,以执守中道故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处既济之时,居文明之终,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济者,“高宗伐鬼方,三年乃克”也。君子处之,故能兴也,小人居之,遂丧邦也。

    [疏]正义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者,高宗者,殷王武丁之号也,九三处既济之时,居文明之终,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济者也。高宗伐鬼方,以中兴殷道,事同此爻,故取譬焉。高宗德实文明,而势甚衰惫,不能即胜,三年乃克,故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也。“小人勿用”者,势既衰弱,君子处之,能建功立德,故兴而复之,小人居之,日就危乱,必丧邦也,故曰“小人勿用”。

    《象》曰:“三年克之”,惫也。

    [疏]正义曰:“惫也”者,以衰惫之故,故三年乃克之。

    六四:繻有衣袽,终日戒。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也。履得其正,而近不与三、五相得。夫有隙之弃舟,而得济者,有衣袽也。邻于不亲,而得全者,终日戒也。

    [疏]正义曰:“繻有衣袽,终日戒”者,王注云“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者也。六四处既济之时,履得其位,而近不与三五相得,如在舟而漏矣。而舟漏则濡湿,所以得济者,有衣袽也。邻于不亲,而得全者,终日戒也,故曰“繻有衣袽,终日戒”也。

    《象》曰:“终日戒”,有所疑也。

    [疏]正义曰:“有所疑”者,释所以“终日戒”,以不与三、五相得,惧其侵克,有所疑故也。

    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牛,祭之盛者也。禴,祭之薄者也。居既济之时,而处尊位,物皆盛矣,将何为焉?其所务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脩德,故沼沚之毛,苹蘩之菜,可羞于鬼神,故“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是以“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也。

    [疏]“九五东邻”至“受其福”。○正义曰:牛,祭之盛者也。禴,殷春祭之名,祭之薄者也。九五居既济之时,而处尊位,物既济矣,将何为焉?其所务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脩德。九五履正居中,动不为妄,脩德者也。苟能脩德,虽薄可飨。假有东邻不能脩德,虽复杀牛至盛,不为鬼神歆飨;不如我西邻禴祭虽薄,能脩其德,故神明降福,故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也。○注“沼沚之毛”至“鬼神”。○正义曰:“沼沚之毛,苹蘩之菜,可羞于鬼神”者,并略《左传》之文也。

    《象》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时也。在于合时,不在于丰也。

    [疏]正义曰:“不如西邻之时”者,神明飨德,能脩德致敬,合于祭祀之时虽薄降福,故曰时也。○注“在于合时”。○正义曰:“在于合时”者,《诗》云:“威仪孔时”。言周王庙中,群臣助祭,并皆威仪肃敬,甚得其时。此合时之义,亦当如彼也。

    “实受其福”,吉大来也。

    [疏]正义曰:“吉大来”者,非惟当身,福流后世。

    上六:濡其首,厉。处既济之极,既济道穷,则之于未济,之于未济,则首先犯焉。过惟不巳,则遇于难,故濡其首也。将没不久,危莫先焉。

    [疏]正义曰:上六处既济之极,则反于未济。若反于未济,则首先犯焉。若进而不已,必遇于难,故濡其首也。既被濡首,将没不久,危莫先焉,故曰:“濡其首,厉”也。

    《象》曰:“濡其首,厉”,何可久也?

    [疏]正义曰:“何可久”者,首既被濡,身将陷没,何可久长者也。

    坎下离上。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

    [疏]正义曰:“未济,亨”者,“未济”者,未能济渡之名也。未济之时,小才居位,不能建功立德,拔难济险。若能执柔用中,委任贤哲,则未济有可济之理,所以得通,故曰“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者,汔者,将尽之名。小才不能济难,事同小狐虽难渡水,而无馀力,必须水汔,方可涉川。未及登岸,而濡其尾,济不免濡,岂有所利?故曰“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也。

    《彖》曰:“未济,亨”,柔得中也。以柔处中,不违刚也。能纳刚健,故得亨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五以柔居中,下应九二,释“未济”所以得“亨”,柔而得中,不违刚也。与二相应,纳刚自辅,故于未济之世,终得亨通也。

    “小狐汔济”,未出中也。小狐不能涉大川,须汔然后乃能济。处未济之时,必刚健拔难,然后乃能济,汔乃能济,未能出险之中。

    [疏]正义曰:“小狐汔济,未出中也”者,释小狐涉川,所以必须水汔乃济,以其力薄,未能出险之中故也。

    “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小狐虽能渡而无馀力。将济而濡其尾,力竭于斯,不能续终。险难犹未足以济也。济未济者,必有馀力也。

    [疏]正义曰:濡尾力竭,不能相续而终,至于登岸,所以无攸利也。

    虽不当位,刚柔应也。位不当,故未济。刚柔应,故可济。

    [疏]正义曰:“虽不当位,刚柔应”者,重释未济之义,凡言未者,今日虽未济,复有可济之理。以其不当其位,故即时未济;刚柔皆应,是得相拯,是有可济之理。故称“未济”,不言“不济”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辨物居方,令物各当其所也。

    [疏]正义曰:“火在水上未济”者,火在水上,不成烹饪,未能济物。故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者,君子见未济之时,刚柔失正,故用慎为德,辨别众物,各居其方,使皆得安其所,所以济也。

    初六:濡其尾,吝。处未济之初,最居险下,不可以济者也。而欲之其应,进则溺身。未济之始,始于既济之上六也。濡其首犹不反,至于濡其尾,不知纪极者也。然以阴处下,非为进亢,遂其志者也。困则能反,故不曰凶。事在已量,而必困乃反,顽亦甚矣,故曰“吝”也。

    [疏]“初六”至“吝”。○正义曰:初六处未济之初,最居险下,而欲上之其应,进则溺身,如小狐之渡川,濡其尾也。未济之始,始于既济之上六也。既济上六,但云“濡其首”,言始入于难,未没其身。此言“濡其尾”者,进不知极,巳没其身也。然以阴处下,非为进亢,遂其志者也。困则能反,故不曰凶。不能豫昭事之几萌,困而后反,顽亦甚矣,故曰“吝”也。○注“不知纪极”。○正义曰:“不知纪极”者,《春秋传》曰“聚敛积实,不知纪极,谓之饕餮”,言无休已也。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极也。

    [疏]正义曰:“亦不知极”者,未济之初,始于既济之上六,濡首而不知,遂濡其尾,故曰“不知极”也。

    九二:曳其轮,贞吉。体刚履中,而应于五,五体阴柔,应与而不自任者也。居未济之时,处险难之中,体刚中之质,而见任与,拯救危难,经纶屯蹇者也。用健拯难,靖难在正,而不违中,故“曳其轮,贞吉”也。

    [疏]正义曰:“曳其轮,贞吉”者,九二居未济之时,处险难之内,体刚中之质,以应于五。五体阴柔,委任于二,令其济难者也。经纶屯蹇,任重忧深,故曰“曳其轮”。“曳其轮”者,言其劳也。靖难在正,然后得吉,故曰“曳其轮,贞吉”也。

    《象》曰:“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位虽不正,中以行正也。

    [疏]正义曰:“中以行正”者,释九二失位而称贞吉者,位虽不正,以其居中,故能行正也。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以阴之质,失位居险,不能自济者也。以不正之身,力不能自济,而求进焉,丧其身也。故曰“征凶”也。二能拯难,而已比之,弃已委二,载二而行,溺可得乎?何忧未济,故曰“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未济征凶”者,六三以阴柔之质,失位居险,不能自济者也。身既不能自济,而欲自进求济,必丧其身。故曰“未济,征凶”也。“利涉大川”者,二能拯难,而已比之,若能弃已委二,则没溺可免,故曰“利涉大川”。

    《象》曰:“未济,征凶”,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以不当其位故有征则凶。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处未济之时,而出险难之上,居文明之初,体乎刚质,以近至尊。虽履非其位,志在乎正,则吉而悔亡矣。其志得行,靡禁其威,故曰“震用伐鬼方”也。“伐鬼方”者,兴衰之征也。故每至兴衰而取义焉。处文明之初,始出于难,其德未盛,故曰“三年”也。五居尊以柔,体乎文明之盛,不夺物功者也,故以大国赏之也。

    [疏]正义曰:居未济之时,履失其位,所以为悔。但出险难之外,居文明之初,以刚健之质,接近至尊,志行其正,正则贞吉而悔亡,故曰贞吉、悔亡。正志既行,靡禁其威,故震发威怒,用伐鬼方也。然处文明之初,始出于险,其德未盛,不能即胜,故曰“三年”也。五以顺柔文明而居尊位,不夺物功。九四既克而还,必得百里大国之赏,故曰“有赏于大国”也。

    《象》曰:“贞吉,悔亡”,志行也。

    [疏]正义曰:“志行”者,释九四失位而得“贞吉悔亡”者也。以其正志得行,而终吉故也。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以柔居尊,处文明之盛,为未济之主,故必正然后乃吉,吉乃得无悔也。夫以柔顺文明之质,居于尊位,付与于能,而不自役,使武以文,御刚以柔,斯诚君子之光也。付物以能,而不疑也,物则竭力,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

    [疏]正义曰:“贞吉,无悔”者,六五以柔居尊,处文明之盛,为未济之主,故必正然后乃吉,吉乃得无悔,故曰“贞吉,无悔”也。“君子之光”者,以柔顺文明之质,居于尊位,有应于二,是能付物以能,而不自役,有君子之光华矣,故曰“君子之光”也。“有孚,吉”者,付物以能而无疑焉,则物竭其诚,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疏]正义曰:“其晖吉”者,言君子之德,光晖着见,然后乃得吉也。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未济之极,则反于既济。既济之道,所任者当也。所任者当,则可信之无疑,而已逸焉。故曰“有孚于饮酒,无咎”也。以其能信于物,故得逸豫而不忧于事之废。苟不忧于事之废,而耽于乐之甚,则至于失节矣。由于有孚,失于是矣,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也。

    [疏]正义曰:“有孚于饮酒,无咎”者,上九居未济之极,则反于既济。既济之道,则所任者当也。所任者当,则信之无疑,故得自逸饮酒而已,故曰“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者,既得自逸饮酒,而不知其节,则濡首之难,还复及之,故曰“濡其首”也。“有孚,失是”者,言所以濡首之难及之者,良由信任得人,不忧事废,故失于是矣。故曰“有孚,失是”也。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疏]正义曰:“亦不知节”者,释饮酒所以致濡首之难,以其不知止节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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