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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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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第三十八页。有“兄丁”,同上,卷一第三十九页,又后编卷上第七页。有“兄戊”,前编卷一第四十页。有“兄己”,前编卷一第四十及第四十一页,后编卷上第七页。有“兄庚”,前编卷一第四十一页,后编卷上第七页及第十九页。有“兄辛”,后编卷上第七页。有“兄壬”,同上。有“兄癸”。同上。今于盘庚以后诸帝之兄求之,则“兄甲”当为盘庚、小辛、小乙之称阳甲;“兄己”当为祖庚、祖甲之称孝己;“兄庚”当为小辛、小乙之称盘庚,或祖甲之称祖庚;“兄辛”当为小乙之称小辛,或庚丁之称廪辛。而“丁”、“戊”、“壬”、“癸”,则盘庚以后诸帝之兄在位者。初无其人,自是未立而殂者,与孝己同矣。由是观之,则卜辞中所未见之雍己、沃甲、廪辛等,名虽亡而实或存。其史家所不载之“祖丙”、“小丁”、此疑即沃丁或武丁。对大丁或祖丁言,则沃丁与武丁自当称“小丁”,犹大甲之后有“小甲”,祖乙之后有“小乙”,祖辛之后有“小辛”矣。“祖戊”、“祖己”、“中己”、“南壬”等,或为诸帝之异称,或为诸帝兄弟之未立者。于是卜辞与世本、史记间毫无抵牾之处矣。

    余考(2)

    由上文所考定[一七]殷以前之制度典礼有可征实及推论者如次:

    一、商于虞夏时已称王也。诗 商颂“玄王桓拨”,毛传[一八]曰:“玄王,契也。”周语:“玄王勤商,十有四世而兴。”荀子 成相篇[一九]:“契,玄王,生昭明。”是契之称玄王旧矣。世本之“核”,山海经作“王亥”,古本竹书纪年作“殷王子亥”。卜辞于王亥外又有王恒、王夨,是称王者不止一人。若云追王,则上甲中兴之主,主壬、主癸又[二〇]汤之祖父,何以不称王而独王始祖之契与[二一]七世祖之王亥、王恒乎?则玄王与王亥、王恒等自系当时本号。盖夏商皆唐虞以来古国,其大小强弱本不甚悬殊,所谓有天下者亦第以其名居诸侯之上,数世之后,即与春秋战国之成周无异。而商之先自相土时已大启土(字)〔宇〕[二二],相土本居商丘,而其东都乃在东岳之下。春秋左氏定(九)〔四〕年[二三]传:“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是其地当近东岳,周以此分康叔[二四],与郑人有泰山之祊同。商颂所云“相土烈烈,海外有截”[二五],自系实录。及王亥迁殷,其地又跨河之南北[二六],汤伐韦顾、灭昆吾、放桀南巢,不过成[二七]祖宗之业,王迹之兴,固不始于此[二八]矣。书 汤誓于汤伐桀誓师时称王,文王亦受命称王,盖夏殷诸侯之强大者皆有王号,本与君公之称无甚县隔。又[二九]天子之于诸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天泽之辨,盖严于周公制礼之后。即宗周之世,边裔大国尚有称王者,见余前撰三代地理小记。盖仍夏殷遗俗,不能遽以僭窃论矣[三〇]。

    一、殷人[三一]兄弟无贵贱之别也。有商一代[三二],二十九帝中以弟继兄者殆半[三三],其兄弟之未立[三四]而殂者,亦以先王之礼祀之。盖殷人兄弟[三五]惟以长幼之次为嗣位先后之次,不以是为贵贱也。文王[三六]不立伯邑考〔子〕[三七]而立武王,与武王崩而周公摄政[三八],亦用[三九]殷制。立子之法,盖[四〇]自周公反政成王始,遂为百世定制矣。

    一、商[四一]时无分封子弟之制也。商时[四二]兄弟皆得在位,故开国时[四三]即无分封子弟之事。故[四四]其亡也,惟有[四五]微子以奉商祀,除宋以外,中原无一子姓之国。箕子封朝鲜,乃在荒裔。而夏后氏之后尚有杞、,亦殷人不封子弟之证也。

    一、殷人[四六]无女姓之制也。周时女皆称姓,自太姜、太任、太姒已然,而卜辞[四七]于先妣皆称妣甲、妣乙,未尝称姓,然则女姓[四八]之制亦起于周初。礼记 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此其证也。

    一、殷人祭祀之礼与周大异也。甲、殷之祭先王先公,有专祭[四九]有合祭。其专祭也,则先公先王及先妣皆以其名之日祭之。其合祭也,则或合先公先王而祭之,所谓“自至于武乙衣”是也;或[五〇]合先公而祭之,所谓(之)[五一]“自元示三牛二示二牛”及“其自十有三示牛小示羊”是也。又所谓“自至于多衣”者,“多”盖亦先公兄弟之未立者[五二],疑主癸之弟或天乙之兄,居十有三示之末者也。[五三]或合最近诸先王而祭之,所谓“祖乙祖丁祖甲康祖丁武乙衣”及“自武丁至于武乙衣”是也。合先公之祭,略如周之坛;合先王之祭及合先公先王之祭,略如周之禘祫;而殷人皆谓之“衣”。衣者,殷也。书 康诰“殪戎殷”,中庸作“壹戎衣”,郑注:“齐人言殷声如衣。”吕氏春秋 慎大览“亲如夏”,高诱注:“读如衣。今兖州人谓殷氏皆曰衣。”汉之兖州正殷之[五四]故地,则殷人读殷亦当如衣。殷商[五五]之殷至周为卫,犹商之变为宋也。[五六]公羊文二年传“五年而再殷祭”,以禘祫为殷祭,盖犹商人遗语。大丰敦潍县陈氏藏。“王衣祀于丕显考文王”,则周初亦有衣祭,惟商为合祭,周则专祭耳。乙、殷之祭先,虽先公先王兄弟之未立者,无不有[五七]专祭。然其合祭之一种,又限于其所自出之五世,如所谓“祖乙祖丁祖甲康祖丁武乙衣”者,此文丁时事,所祭惟小乙、武丁、祖甲、康丁、武乙五世,而祖甲之兄祖庚、康丁[五八]之兄廪辛,虽在帝位而非[五九]所自出,故不与焉。吕氏春秋 谕大览引商书曰“五世之庙可以观怪”,于是可证。此周五庙七庙之制所从出也[六〇]。丙、殷之[六一]先公先王先妣祭日,皆如其名之日。如祭王亥以亥日,上甲以甲日,示壬、示癸以壬、癸日,自大乙以下诸帝无不然。其不以其名之日祭者,十无一二焉。然则商人以日为名,殆专为祭而设矣。又其祭先公先王先妣也[六二],皆以其名之日卜,如卜祭大乙用乙日,卜祭大甲用甲日,其不以其名之日卜者,亦十无二三[六三]焉。凡祭必先卜,决不能至其日而后卜[六四],然则卜之日必为祭之前十日。以周制言之,少牢馈食礼:“少牢馈食之礼,日用丁己,筮旬有一日。”注:“旬十日,以先月下旬之己筮来月上旬之己。”谷梁 哀元年传:“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从,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从,则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从,则不郊矣。”然则殷人卜祭其先亦当以祭之前十日卜。周人吉礼大改殷制,然卜日之期尚仍其故,所谓“损益可知”者,于是[六五]足征。此数事皆与先王先公相关,故附著之[六六]。

    附 罗叔言参事二书

    昨日下午,邮局送到大稿。灯下读一过,忻快无似。弟自去冬病胃,闷损已数月。披览来编,积疴若失。忆自卜辞初出洹阴,弟一见,以为奇宝,而考释之事未敢自任。研究十年,始稍稍能贯通。往者写定考释,尚未能自慊,固知继我有作者,必在先生,不谓捷悟遂至此也。“上甲”之释无可疑者。弟意字即小篆字所从出。卜辞字外加,固以示别,与、、同例。然疑亦用以别于数名之。周人尚用此字,兮伯吉父盘之“兮”即“兮甲”也。小篆复改作者,初以嫌于数名之古“七”字。而加作,既又嫌于“田畴”之“田”而稍变之。秦阳陵虎符“甲兵”之字作,变为,更讹为,讹为,如说文字而初形全失,反不如隶书“甲”字尚存古文面目也。弟因考卜辞,知今隶颇存古文,此亦其一矣。又或作者,弟以为即“上甲”二字合文。许书“帝”古文作,注:“古文诸丄字皆从,篆文皆从。,古文‘上’字。”考之卜辞及古金文“帝”、“示”诸文,或从,或从。知古文亦省作。者,“上甲”也。许君之注当改正为“古文诸丄字或从,或从,与皆古文‘上’”。或洨长原文本如此,后人转写失之耳。尊稿当已写定,可不必改正。或以弟此书写附大箸之后。奉读大稿,弟为忻快累日。此书寄到,公亦当揽纸首肯也。第一札。

    前书与公论即“上甲”二字合书,想公必谓然。今日补拓以前未选入之龟甲兽骨,得一骨,上有字,则竟作“上”,为之狂喜。已而检书契后编,见卷下第四十二页“上甲”字已有作者[六七]。又为之失笑。不独弟忽之,公亦忽之,何耶?卜辞“上”字多作,“下”字作。“下”字无所嫌,作者,所以别于数名之“二”也。此字两见,皆作。又“上帝”字作,其为“上”字无疑。为字之省,亦无可疑。不仅可为弟前说之证,亦足证尊说之精确。至今隶“甲”字全与同,但长其直画。想公于此益信今隶源流之古矣。第二札。

    丁巳二月,参事闻余考卜辞中殷先公、先王,索稿甚亟。既写定,即以草藁寄之。复书两通,为余证成“上甲”二字之释。第一札作于闰二月之望,第二札则二十日也。余适以展墓反浙,至沪读此二书,开缄狂喜,亟录附于后。越七日,国维记。

    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

    丁巳二月,余作殷卜 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时所据者,铁云藏龟及殷虚书契前、后编诸书耳。逾月,得见英伦哈同氏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拓本,凡八百纸。又逾月,上虞罗叔言参事以养疴来海上,行装中有新拓之书契文字约千纸。余尽得见之。二家拓本中足以补证余前说者颇多。乃复写为一编,以质世之治古文及古史者。闰二月下旬。海宁王国维。

    高祖夋

    前考以卜辞之及为“夋”,即帝喾之名。但就字形定之,无他证也。今见罗氏拓本中有一条曰“癸巳,贞,于高祖”,下阙。案:卜辞中惟王亥称“高祖王亥”书契后编卷上第二十二页。或“高祖亥”,哈氏拓本。大乙称“高祖乙”。后编卷上第三页。今亦称“高祖”,斯为、即夋之确证,亦为夋即帝喾之确证矣。

    上甲 报乙 报丙 报丁 主壬 主癸

    前考据书契后编上第八页一条,证、即报丙、报丁,又据此知卜辞以报丙、报丁为次,与史记 殷本纪及三代世表不同。比观哈氏拓本中有一片,有、、“示癸”等字,而彼片有、等字。疑本一骨折为二者,乃以二拓本合之,其断痕若合符节,文辞亦连续可诵。凡殷先公、先王自上甲至于大甲,其名皆在焉。兹摹二骨之形状及文字如左:

    右[六八]文三行。左行其辞曰“乙未,十,三,三,三,示壬三,示癸三,大丁十,大甲十”。下阙。此中曰“十”、曰“三”者,盖谓牲牢之数。上甲、大丁、大甲十,而其余皆三者,以上甲为先公之首,大丁、大甲又先王而非先公,故殊其数也。示癸、大丁之间无大乙者,大乙为大祖,先公、先王或均合食于大祖故也。据此,一文之中先公之名具在。不独即上甲,、、即报乙、报丙、报丁,示壬、示癸即主壬、主癸,胥得确证;且足证上甲以后诸先公之次,当为报乙、报丙、报丁、主壬、主癸。而史记以报丁、报乙、报丙为次,乃违事实。又据此次序,则首“甲”、次“乙”、次“丙”、次“丁”,而终于“壬”、“癸”,与十日之次全同。疑商人以日为名号,乃成汤以后之事。其先世诸公生卒之日,至汤有天下后定祀典名号时,已不可知。乃即用十日之次序,以追名之。故先公之次,乃适与十日之次同。否则不应如此巧合也。

    多后

    卜辞屡云“自至于多衣”,见前考。曩疑“多”亦先公或先王之名。今观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乃知其不然。其辞曰:“乙丑卜,贞,王宾祖乙□,亡。”又曰:“乙卯卜,即贞,王宾祖乙、父丁,亡。”又曰:“贞,祖乙十牛,四月。”又曰:“贞,祖乙十物牛,四月。”以上出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又曰:“咸祖乙。”书契前编卷五第五页。又曰:“甲□□贞,翌乙□肜日于祖乙,亡它。”后编卷上第二十页。则亦作。卜辞又曰:“□丑,之于五。”前编卷一第三十页。合此诸文观之,则‘多’殆非人名。案:卜辞字异文颇多,或作,前编卷六第二十七页。或作,同上,卷二第二(七)〔十〕五[六九]页。或作、作、作,均同上。或作,同上,第二十五页。或作,后编卷上第二十页。字皆从女、从,倒“子”。或从母、从,象产子之形。其从者,则象产子之有水液也。或从者,与从女、从母同意。故以字形言,此字即说文“育”之或体“毓”字。“毓”从每、从,倒古文“子”。与此正同。[七〇]然卜辞假此为“后”字。古者,“育”、“胄”、“后”声相近,谊亦相通。说文解字:“后,继体君也。象人之形。施令以告四方,故⺁之。从一、口。”是“后”从人,“⺁”当即之讹变。“一、口”亦之讹变也。“后”字之谊,本从“毓”义引申。其后“毓”字专用“毓”、“育”二形,“后”字专用、诸形[七一],又讹为“后”,遂成二字。卜辞又作,后编卷下第二十二页。与、诸形皆象倒子在人後,故“先後”之“後”,古亦作“后”。盖“毓”、“后”、“後”三字实本一字也。商人称先王为“后”。书 盘庚曰:“古我前后”。又曰:“女曷不念我古后之闻。”又曰:“予念我先神后之劳尔先。”又曰:“高后丕乃崇降罪疾。”又曰:“先后丕降与汝罪疾。”诗 商颂曰:“商之先后。”是商人称其先人为“后”。是故“多后”者,犹书言“多子”、“多士”、“多方”也。“五后”者,犹诗、书言“三后在天”、“三后成功”也。其与祖乙连言者,又假为“後”字。“後祖乙”谓武乙也。卜辞以“祖乙、父丁”连文,考殷诸帝中父名“乙”、子名“丁”者,盘庚以后,惟小乙、武丁及武乙、文丁,而小乙卜辞称“小祖乙”,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则“祖乙”必武乙矣。商诸帝名“乙”者六,除帝乙外,皆有“祖乙”之称,而各加字以别之。是故“高祖乙”者,谓大乙也。“中宗祖乙”者,谓祖乙也。“小祖乙”者,谓小乙也。“武祖乙”、“后祖乙”者,谓武乙也。卜辞“君后”之“后”与“先後”之“後”均用或,知“毓”、“后”、“後”三字之古为一字矣。

    中宗祖乙

    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中有断片,存字六,曰:“中宗祖乙,牛,吉。”称祖乙为“中宗”,全与古来尚书学家之说违异。惟太平御览八十三引竹书纪年曰:“祖乙滕即位,是为中宗,居庇。”今本纪年注亦云:“祖乙之世,商道复兴,号为中宗。”即本此。今由此断片,知纪年是而古今尚书家说非也。史记 殷本纪以大甲为“大宗”,大戊为“中宗”,武丁为“高宗”。此本尚书今文家说。今征之卜辞,则大甲、祖乙往往并祭,而大戊不与焉。卜辞曰:“□亥卜,贞,三示,御大乙、大甲、祖乙五牢。”罗氏拓本。又曰:“癸丑卜,□贞,年于大甲,十牢。祖乙,十牢”。后编上第二十七页。又曰“丁亥卜,□贞,昔乙酉,服御中阙。大丁、大甲、祖乙百鬯,百羊,卯三百牛”。下阙,同上,第二十八页。大乙、大甲之后,独举祖乙,亦“中宗”是祖乙非大戊之一证。晏子春秋 内篇谏上:“夫汤、大甲、武丁、祖乙,天下之盛君也。”亦以祖乙与大甲、武丁并称。

    大示 二示 三示 四示

    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中有一条,其文曰:“癸卯卜,,贞,乙巳自廿示,一牛。二示,羊。三示,彘牢。四示,犬。”前考以“示”为先公之专称,故因卜辞“十有三示”一语,疑商先公之数不止如史记所纪。今此条称“自廿示”,又与彼云“十有三示”不同。盖“示”者,先公、先王之通称。卜辞云:“□亥卜,贞,三示,御大乙、大甲、祖乙五牢。”见前。以大乙、大甲、祖乙为“三示”,是先王亦称“示”矣。其有“大示”、亦云“元示”。“二示”、“三示”、“四示”之别者,盖商人祀其先,自有差等。上甲之祀与报乙以下不同,大乙、大甲、祖乙之祀又与他先王不同。又诸臣亦称“示”。卜辞云:“癸酉卜,右伊五示。”罗氏拓本。“伊”谓伊尹。故有“大示”、“二示”、“三示”、“四示”之名。卜辞又有“小示”,盖即谓“二示”以下。“小”者,对“大示”言之也。

    商先王世数

    史记 殷本纪、三代世表及汉书 古今人表所记殷君数同,而于世数则互相违异。据殷本纪则商三十一帝,除大丁为三十帝。共十七世。三代世表以小甲、雍己、大戊为大庚弟,殷本纪大庚子。则为十六世。古今人表以中丁、外壬、河亶甲为大戊弟,殷本纪大戊子。祖乙为河亶甲弟,殷本纪河亶甲子。小辛为盘庚子,殷本纪盘庚弟。则增一世,减二世,亦为十六世。今由卜辞证之,则以殷本纪所记为近。案:殷人祭祀中,有特祭其所自出之先王,而非所自出之先王不与者。前考所举“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其一例也。今捡卜辞中又有一断片,其文曰“上阙。大甲、大庚、中阙。丁、祖乙、祖中阙。一羊一南”,下阙。共三行,左读。见后编卷上第五页。此片虽残阙,然于大甲、大庚之间不数沃丁,中丁、“中”字直笔尚存。祖乙之间不数外壬、河亶甲,而一世之中仅举一帝,盖亦与前所举者同例。又其上下所阙,得以意补之如左:

    由此观之,则此片当为盘庚、小辛、小乙三帝时之物。自大丁至祖丁,皆其所自出之先王。以殷本纪世数次之,并以行款求之,其文当如是也。惟据殷本纪,则祖乙乃河亶甲子,而非中丁子。今此片中有中丁而无河亶甲,则祖乙自当为中丁子。史记盖误也。且据此,则大甲之后有大庚,则大戊自当为大庚子。其兄小甲、雍己亦然。知三代世表以小甲、雍己、大戊为大庚弟者非矣。大戊之后有中丁,中丁之后有祖乙,则中丁、外壬、河亶甲自当为大戊子,祖乙自当为中丁子。知人表以中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皆为大戊弟者非矣。卜辞又云:“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后编卷上第二十五页。“甲”为阳甲,“庚”则盘庚,“辛”则小辛,皆武丁之诸父,故曰“父甲”、“父庚”、“父辛”。则人表以小辛为盘庚子者非矣。凡此诸证,皆与殷本纪合,而与世表、人表不合。是故殷自小乙以上之世数,可由此二片证之。小乙以下之世数,可由祖乙、祖丁、祖甲、康祖丁、武乙一条证之。考古者得此,可以无遗憾矣。

    附 殷世数异同表

    校勘记

    [一]遗书本无“海宁王国维”五字。

    [二]“”,遗书本作“求”。

    [三]“二字”,遗书本作“二形”。

    [四]“之形”以下至下文“帝喾之名”,遗书本改为:说文 (戈)〔攵〕部:“,贪兽也,一曰母猴,似人。从页、巳、止、(戈)〔攵〕其手足。”毛公鼎“我弗作先王羞”之“羞”作,克鼎“柔远能”之“柔”作,番生敦作,而博古图、薛氏款识盄和钟之“柔燮百邦”、晋姜鼎之“用康柔绥怀远廷”,“柔”并作,皆是字也。“夒”、“羞”、“柔”三字古音同部,故互相通借。此称“高祖夒”。案:卜辞惟王亥称“高祖王亥”后编卷上第廿二页。或“高祖亥”,戬寿堂所藏殷虚文字第一页。大乙称“高祖乙”,后编卷上第三页。则夒必为殷先祖之最显赫者。以声类求之,盖即帝喾也。“帝喾”之名已见逸书。书序:“自契至于成汤八迁。汤始居亳,从先王居,作帝告。”史记 殷本纪“告”作“诰”,索隐曰:“一作‘俈’。”案:史记 三代世表、封禅书、管子 侈靡篇皆以“俈”为“喾”。伪孔传亦云:“契父帝喾都亳,汤自商丘迁亳,故曰‘从先王居’。”若书序之说可信,则“帝喾”之名已见商初之书矣。诸书作“喾”或“俈”者,与“夒”字声相近。其或作“夋”者,则又“夒”字之讹也。

    [五]遗书本删“又”,并删“帝俊”以下至下文“帝俊当即帝夋”,改增小字注云:“凡十二见。”

    [六]“郭璞注于”以下,遗书本增“大荒西经”数字。

    [七]“假借”以下至本节末,遗书本改为:然大荒东经曰:“帝俊生仲容。”南经曰:“帝俊生季釐。”是即左氏传之仲熊、季狸,所谓高辛氏之“才子”也。海内经曰:“帝俊有子八人,实始为歌舞。”即左氏传所谓“有才子八人”也。大荒西经:“帝俊妻常羲生月十有二。”又传记所云:“帝喾次妃诹訾氏女,曰‘常仪’,生帝挚者也。”案:诗 大雅 生民疏引大戴礼帝系篇曰:“帝喾下妃娵訾之女曰‘常仪’,生挚。”家语、世本其文亦然。檀弓正义引同,而作“娵氏之女曰常宜”。然今本大戴礼及艺文类聚十五、太平御览一百三十五所引世本,但云“次妃曰娵訾氏,产帝挚”,无“曰常仪”三字。以上文“有邰氏之女曰‘姜嫄’,有娀氏之女曰‘简狄’”例之,当有“曰常仪”三字。三占从二,知郭璞以“帝俊”为帝舜,不如皇甫以“夋”为帝喾名之当矣。祭法:“殷人禘喾。”鲁语作“殷人禘舜”。“舜”亦当作“夋”。喾为契父,为商人所自出之帝,故商人禘之。卜辞称“高祖夒”,乃与王亥、大乙同称,疑非喾不足以当之矣。

    [八]“同上第二十八页”以下,王国维后自作眉批:“贞,于王亥五牛。龟甲兽骨文字卷一第九页。”遗书本补入正文,作“龟甲兽骨文字有一事,曰:‘贞,于王亥五牛。’卷一第九页。”

    [九]“三十牛”上,遗书本增“五牛”。

    [一〇]“失”,据四部丛刊本楚辞改作“夫”。

    [一一]“”,遗书本作“求”。

    [一二]“微”当作“征”,据遗书本改。

    [一三]“”,遗书本作“求”。本卷皆如此,不另出注。

    [一四]“人名”以下,王国维后自增如下文字,遗书本同:“若甲前编卷一第十六页,后编卷上第八页。”

    [一五]“前编卷一第四十五页”以下,王国维后自增补如下文字,遗书本同:“若小癸龟甲兽骨文字卷二第廿五页。”

    [一六]“克殷解”当为“世俘解”之误,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逸周书改。

    [一七]“所考定”,据葛兆光所见日本关西大学图书馆藏殷虚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手稿,作“之研究”。

    [一八]“毛传”,手稿作“传”。

    [一九]手稿“成相篇”下有“曰”字。

    [二〇]“又”,手稿作“亲”。

    [二一]“始祖之契与”,手稿无。

    [二二]“字”,据手稿改作“宇”。

    [二三]“定九年”手稿作“哀九年”,据左传改作“定四年”。

    [二四]“周以此分康叔”,手稿无。

    [二五]手稿“截”下有“者”。

    [二六]手稿“南北”下有“而与夏人错处,夏人都河济间,余别有考。至”等字。

    [二七]“成”,手稿作“完”。

    [二八]“始于此”,手稿作“自汤始”。

    [二九]“又”,手稿作“而其时”。

    [三〇]“不能遽以僭窃论矣”,手稿作“孟子‘民无二王’之说周,不能以论夏殷事矣”。

    [三一]“人”,手稿作“时”。

    [三二]“有商一代”,手稿作“殷一代”。

    [三三]“殆半”,手稿作“居半”。

    [三四]“其兄弟之未立”,手稿作“其未及嗣位”。

    [三五]“兄弟”下手稿有“不以长幼为贵贱”。

    [三六]“文王”,手稿作“周之”。

    [三七]“子”,手稿作小字注,据改。

    [三八]“政”,手稿作“天子位”。

    [三九]“用”,手稿作“承”。

    [四〇]“法”,手稿作“制”;“盖”下手稿有“亦”字。

    [四一]“商”,手稿作“殷”。

    [四二]“商时”,手稿作“殷人”。

    [四三]“开国时”,手稿作“殷初”。

    [四四]“故”,手稿作“比”。

    [四五]“有”下手稿有“一”字。

    [四六]“殷人”,手稿作“殷时”。

    [四七]“卜辞”,手稿作“商人”。

    [四八]“女姓”,手稿作“姓氏”。

    [四九]“专祭”,手稿作“特祭”。下文皆同,不另出记。

    [五〇]“或”下手稿有“但”。

    [五一]“之”,手稿自删之,今从而删。

    [五二]“者”下手稿有“之名”二字。

    [五三]“也”下手稿有“或合稍远诸先王而祭之,如云‘己卯卜翌庚辰之于大庚至于中丁一牢’是也”。

    [五四]“之”,手稿作“人”。

    [五五]“殷商”,手稿作“殷墟”。

    [五六]“犹商之变为宋也”,手稿作“亦其一证”。

    [五七]“有”,手稿无。

    [五八]“康丁”,手稿作“庚丁”。

    [五九]“非”下手稿有“文丁”二字。

    [六〇]“此”,手稿作“是”;“从”,手稿作“自”。

    [六一]“之”,手稿作“人”。

    [六二]“又”下手稿无“其”字;“妣”下手稿无“也”字。

    [六三]“二三”,手稿作“一二”。

    [六四]“至其日而后卜”,手稿作“于祭之日始卜”。

    [六五]“是”,手稿作“此”。

    [六六]“皆与先王先公相关,故附著之”,手稿作“皆关于先王先公者,故略著于此,以俟他日详究焉”。

    [六七]“作者”以下,王国维后自作眉批,遗书本以小字增入注中:“英人明义士所摹殷虚卜辞第二十九页并一百十八页亦两见字。”

    [六八]“兹摹二骨之形状及文字如左”,此数字并摹本,遗书本置之本段文末。“右”,遗书本作“其”。

    [六九]“二七五”,当为“二十五”之误,据遗书本改。

    [七〇]“正同”以下,王国维后自作眉批:“近见吕中仆尊曰:‘吕中仆作子宝尊彝。’‘子’即‘毓子’。毓,稚也。书今文尧典:‘教育子。’诗 豳风:‘鬻子之闵斯。’书 康诰:‘兄亦不念鞠子哀。’康王之诰:‘无遗鞠子羞。’‘育’、‘鬻’‘鞠’三字通。”遗书本删“近见”二字。

    [七一]“诸形”,遗书本无。

    * * *

    (1)选自王国维《观堂集林》(卷第九·史林一)。

    (2)殷墟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初刊於廣倉學宭叢刊學術叢編第十四册,文末附有此餘考。然編入觀堂集林時,“删落不遺一字”(趙萬里静安先生遺著選跋)。今據廣倉學宭初刊本補入,以無遺珠之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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