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释币(1)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也。

    校勘记

    [一]据中华书局一九八〇年版十三经注疏本周礼注疏卷七补。

    [二]“五两,两五寻”,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正义卷四十三作“五两五寻”。

    [三]据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版说文解字刀部改。

    [四]“宽头向上,狭头向下”,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正义卷二十九作“宽头向下,狭头向上”。

    [五]据国学丛刊本改。

    [六]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四十改。

    [七]据十三经注疏本周礼注疏卷二改。

    [八]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六删。

    [九]据十三经注疏本春秋左传正义改。

    [一〇]据十三经注疏本周礼注疏卷二十四改。

    [一一]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四十改。

    [一二]据十三经注疏本周礼注疏卷二改。

    [一三]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一改。

    [一四]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二补。

    [一五]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二补。

    [一六]原作“一食一飨”,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二改。

    [一七]“君”,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三作“公”。

    [一八]“馆”,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三作“馆堂”。

    [一九]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二补。

    [二〇]据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正义卷四十三改。

    [二一]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改。

    [二二]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五改。

    释币下历代布帛修广价值考

    汉时布帛皆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

    说文:“匹,四丈也。从八〔匚〕[一],八揲一匹。八亦声。”

    案:古文匹不从八,此许君以汉制说小篆也。

    乡射记注:“今官布幅广二尺二寸。”

    流沙坠简二器物类:“任城国亢父缣一匹,幅广二尺二寸,长四丈,重廿五两,直钱六百一十八。”

    自汉赋南蛮,始用布。

    说文 贝部:“,南蛮赋也。”

    风俗通:“盘瓠之后,输布一匹二丈,是为布。”

    通典:汉武陵郡“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为布”。

    魏晋以后,中原户调亦皆用绢。

    晋书 食货志:“魏武初平袁氏,以定邺都,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匹而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

    又:晋武平吴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二]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无绢之处,以缣或布代之。

    初学记引晋令:“其赵郡、中山、常山国输缣当绢者,及余处(当)〔常〕[三]输疏布当绵、绢者,疏布一匹当绢一匹,绢一匹当绵三斤。”

    案:此条见初学记卷二十七,今传世明安国刊本如是。然明刊初学记自卷二十五以后讹脱殊甚,此条“疏布一匹”以下二句不可通。疑当作“疏布六丈当绢一匹,一匹当绵三斤”。上句有魏书 食货志可证,下句则据本文自明,惜不得宋本一证之。

    绢曰匹,布曰端。布六丈而当匹绢,故绢以四丈为一匹,布以六丈为一端。

    魏书 食货志:“旧制,民间所织绢、布,皆幅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六十尺为一端,令任服用。后乃渐至滥恶,不依尺度。高祖延兴三年秋七月,更立严制,令一准前式。”

    案:初学记引此条作:“皆幅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端。”“四十尺”下明明脱“为一匹,六十尺”六字。通典所引与魏书同,唯孙子算经乃云:“五十尺为一端,四十尺为一匹。”此书本出汉晋间,乃所言与唐制同,疑李淳风注释时以唐人通习此经,虑人以古制为今制,故改之欤。

    唐则布五丈而当匹绢,故以四丈为匹,五丈为端。

    大唐六典 户部郎中、员外郎职:“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注:“若当户不成匹端屯者,皆随近合成。”

    又,金部郎中、员外郎职:“凡缣帛之类,必定其长短广狭之制、端匹屯之差。”注:“罗、锦、绫、段、纱、縠、、䌷之属,以四丈为匹,布则五丈为端。”

    魏晋以降,征调之吏恒多取于民,或增尺法,

    隋书 律历志:“晋后尺,〔实〕[四]比晋前尺一尺六分二厘。”

    又,宋氏尺,比晋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又,梁朝俗间尺,比晋前尺一尺七分一厘。

    又,后魏前尺,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七厘。

    又,后魏中尺,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

    又,后魏后尺,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后周市尺、开皇官尺亦同。

    又,后周铁尺,调律用。比晋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又,后周市尺,即铁尺,一尺二寸,当晋前尺一尺二寸七分六厘八。

    又,开皇官尺同上。

    大唐六典金部郎中、员外郎职:“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

    案:尺度之制,由短而长,殆为定例。而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前此则周尺、汉尺、晋尺,虽不必全相符合,隋志之说。然其增率不得逾数分。求其原因,实由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其增加之率至大且速。今试证之。魏书 高(帝)〔祖〕[五]纪:太和十九年,“诏改长尺、大斗”。然杨津传云:延昌末,津为华州刺史,“先是,受调绢匹,度尺特长,在事因缘,共相进退,百姓苦之。津乃令依公尺度”。案:自太和末至延昌,不及二十年,而其弊如故,则前后可知矣。又,张普惠传:神龟中,“天下民调,幅度长广。尚书计奏,复征绵麻。”普惠上疏曰:“伏闻尚书奏复绵麻之调,遵先皇之轨,夙宵惟度,忻战交集。何者?闻复高祖旧典,所以忻(成功)〔惟新〕[六];俱可复而不复,所以战违法。仰维高祖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所以爱万姓,从薄赋。知军国需绵麻之用,故云幅度之间,亿兆应有绵麻之利,故绢上税绵八两,布上税麻十五斤。万姓得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荷轻赋之饶,不适于绵麻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职)〔赋〕,奔走以役其勤。中略。自兹以降,渐渐长阔,百姓嗟怨,闻于朝野。伏维皇太后未临朝之前,陛下居谅(訚)〔暗〕之日,宰辅不寻其本,知天下之怨绵麻,不察〔其〕幅广、度长、秤重、斗大,革其所弊,存其可存,而特放绵麻之调,以悦天下之心,此所谓悦之不以道,愚臣之所以未悦者也。尚书既知国少绵麻,不惟法度之阙字。易,民言之可畏,便欲去天下之大信,弃已行之成诏,追前之非,遂后之失,奏求复还绵麻,以充国用。”“愚臣窃以为于理未尽。何者?今宫人请调度,造衣服,必度忖称量。绢布,匹有(丈尺)〔尺丈〕之盈,一犹不计其广;丝绵,斤兼百铢之剩,未闻依律罪州郡。若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三长,此所(谓)〔以〕教民以贪者也。今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郡能调,绢布精阔且长,横发美誉,〔以乱视听〕;不闻嫌长恶广,求计还官者。此百(官)〔司〕之所以仰负圣明也。今若必复绵麻者,谓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严禁,复本幅度,新绵麻之典,依太和之税。其在库绢布并及丝绵,不依典制者,请遣一尚书与太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计其斤两〕广长,折给请俸之人。总常俸之数,千俸所出,以布当作市。绵麻,亦应(共)〔其〕一岁之用。使天下知二圣之心,爱民惜法如此,则高祖之轨中兴于神龟,明明慈信昭布于无穷,则孰不幸甚”云云。此疏言当时增尺之理极详,故备录之。唐尺与前代诸尺比例,史虽不言,然当与隋尺相等。说见余唐尺考。惟传世之宋三司布帛尺,则比唐尺较短,颇与前例相异。然宋时绢布已以四十二尺为一匹,故尺法虽短,而绢布修广已过于唐,苟合匹法与尺法参观之,可知斯说之不谬也。

    或增匹法,

    北史 卢同传:同熙平间“累迁尚书左丞。时相州刺史奚康生征百姓岁调,皆长七八十尺,以邀奉[七]公之誉,部内患之。同于岁禄,官给长绢。乃举案康生度外征调。书奏,诏科康生罪。”

    魏书 食货志:孝静时,“诸州调绢不依旧式,齐献武王以其害民,兴平三年冬,请班海内,悉以四十尺为度。天下利焉”。

    北史 崔暹传:“天保八年,迁尚书右仆射。时调绢以七丈为匹,暹言之,乃依旧焉。”

    按:太平御览八百十七引北齐书作“时调绢以七尺为丈”,语不可通。且北齐书无此语,册府元龟亦作“以七尺为丈”,皆误。

    通典:“开元八年二月,制曰:‘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匹者,理甚不然。阔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有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者奏闻。’”

    案:唐绢阔尺八寸,即铁尺之二尺一寸六分,比诸汉时已广一寸三分有奇,而匹长比汉时长二尺五寸有奇。此有唐盛时之制,视后魏、北齐之法外征调者异矣。

    容斋三笔:“周显德三年。敕,旧制织造䌷、绢布、绫罗、锦绮、纱縠等,幅阔二尺起,来年后并须及二尺五分。宜令诸道府州,来年所纳官绢,每匹须及一十二两,其䌷须要夹密停匀,不定斤两。其纳官䌷绢,依旧长四十二尺。今之税绢,长短阔狭、斤两〔轻重〕[八]颇本于此。”

    宋史 食货志:“自周显德中,(受)〔令〕[九]公私织造并须幅广二尺五分,民间所输(布)〔绢〕匹重十二两,疏薄短狭、涂粉入药者禁之。河北诸军州重十两,各长四十二尺。宋仍其旧。”

    程大昌演繁露:“古帝王必(用)〔同〕[一〇]度量,后世所传商尺、周汉尺不相参同,盖世异而制殊,无足怪。今虽国有定度,俗不一制。曰官尺者与浙尺同,仅比淮尺十八,而京尺又多淮尺十二。公私随事致用。予尝怪之,盖见唐制而知其来久矣。中略。唐帛每四丈为一匹,盖用大尺准之,盖秬尺四十八尺也。秬尺长短不知当今何尺。然今官帛亦以四丈为匹,而官帛乃今官尺四十八尺。准以淮尺,正其四丈也。国朝事多本唐制,岂今之官尺[一一]即用唐秬尺为定耶?不然,何为官府通用省尺,而缯帛特用淮尺也?”

    案:宋帛修广,上所引宋史 食货志与演繁露说不同。一以为长四丈二尺,一以为长四丈。然程说无征,疑宋志是也。今传世宋三司布帛尺摹本,较唐大尺颇短。然以匹法之所加者,偿之有余。尺制稍短,殆以此也。

    大抵不离乎汉制者近是。金、元以后,废绢布之征,故其修广靡定。

    元典章 工部:“至元二十三年三月初九日,中书奏过,先钦奉圣旨,缎匹长五托半之上,依官尺,阔一尺六寸。”

    又:“大德十一年正月十六日,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户部议得系官缎匹例,织造幅阔一尺六寸[一二],长五托之上。中略。除已劄付御史台行下各道按察使体覆外,行下各路多出文榜,严加禁约。织造缎匹布绢之家,选拣堪中丝绵,须要清水夹密织造,每匹各长二丈四尺四寸,并无药丝绵,方许货卖。中略。”

    又:“元贞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承奉中书省劄付蒙古文译,照得诸路局院造纳缎匹,内诸王百官长八托缎匹,各幅阔一尺四寸五分[一三],常课长六托,每幅阔一尺四寸。照勘得既是上位用八托、六托缎匹,每幅阔一尺四寸五分,诸人所用不得同御用缎匹,理应降等。今既诸局院见造常课每匹长二丈四尺,幅阔一尺四寸,亦据诸人服用之物,所据街市缎匹、纱罗、绫绢拟合一体,依照在先定例。”

    元丁巨算法:匹法有四十二尺、二十八尺、二十四尺三种。

    元刊无名氏算术:匹法有四十八尺、四十二尺、三十八尺三种。

    元无名氏默思集:算法四丈为一匹,原注:一匹或四丈二尺,或三丈五尺。五丈为一端。原注:一端或五丈二尺。

    又:大绫阔二尺一寸,小绫阔一尺六寸,各长五丈二尺。

    又:布长三十五尺。

    又:彩缎长四十二尺。

    而历代侈靡逾制者不计焉。

    金楼子:宋高祖时,“广州所部二千石有献入筒细布,一端八丈。”

    唐会要:“代宗大历中,诏独窠文沙四尺幅等并宜禁断。”

    墨庄漫录:“梓州织八丈阔幅绢,前世织工所不能为也。”

    至其价,则汉以前大率布三而当绢一;

    管子 乘马篇:“黄金一镒,百乘一宿之尽也。无金则用其绢,季绢三十三,注:三等,其下者曰季。制当一镒。无绢则用其布,经暴布百两当一镒。”

    汉则布二而当绢一;

    汉书 王莽传:“莽下吏禄制度,曰:‘予遭阳九之厄,百六之会,国用不足,民人[一四]骚动,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緵布二匹,或帛一匹。’”

    南北朝之际,则布三而当绢二;唐则布五而当绢四。

    见上。

    以钱计之,则自周末以至汉魏,帛一匹率不逾千钱。

    管子:季绢三十三则当一镒,布二两则当一镒[一五]。

    案:镒,古作溢。(士丧礼)〔丧服〕[一六]记:“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郑注:“二十两为镒。”春秋以后以溢计金,故字又作镒。赵岐孟子 为巨室章注、韦昭晋语注、高诱秦策注、孟康汉书 食货志注,皆云“二十两为镒”。唯赵岐注孟子 陈臻章以二十四两为镒,与巨室章注不同。史记 燕召公世家正义引孟康说亦同。以诸家注决之,则“四”字殆衍也。汉以一斤为一金,秦以前则以一镒为一金。则欲知当时价绢必自金价求之矣。考管子 轻重篇云:“粟价平四十,则金价四千。粟价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四千也,二十钟者为八千也。金价四千,则二金中八千也。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耳”云云。如使管子所云金价为一镒之价,则绢一匹直钱百二十五,布一匹直四十一而已。如所云者为一斤之价,轻重篇又云:“得成金万二千余斤。”则著此书时,又似以斤计金矣。则匹绢亦不过百五十,匹布五十耳。管子一书虽非春秋时作,当出于秦汉间人之手,略足以见当时之绢、布价也。

    太平御览 布帛部引汉书曰:“张敞为京兆尹,长安游徼受赃布,罪名已定。其母年八十,守遗腹子。诣敞,自陈愿乞一生之命。敞多其母守节而出,教更量所受布,狭幅、短度、中疏,亏二尺,贾直五百,由此得不死。”

    案:此条今不见汉书,疑御览引他书而误题耳。且其断狱,亦与汉律不合。据汉律,赃罪一匹无死法。且汉时以金计赃,不以绢布。汉书匡衡传:司隶校尉王骏劾奏“衡监临盗所主守直十金以上”,“上可其奏,勿治,丞相免为庶人”。又薛宣传:宣为左冯翊。始高陵令杨湛贪猾不逊,宣“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封与湛曰:‘吏民条言君如牒,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故密以手书相晓,欲君自图进退。’湛即时解印绶付吏,为记谢宣,终无怨言”。又陈万年传注引如淳曰:“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据此,则汉律臧十金以上乃科死罪。汉时一金,其值一万。敞吏所受臧布以狭幅短度,疏亏二尺,乃直五百,则无所亏者,一匹之直亦仅直五百二十有六。贾直既少,数又奇零,决不能以此为入死罪之限。又王子侯表:承乡侯德天“坐恐猲国人,受财臧五百以上,免”。高惠功臣侯表[一七]:赤泉侯杨毋害“坐诈绐人臧六百,免”。景武昭宣元成功臣(侯)[一八]表:梁期侯任当千“坐卖马一匹价钱十五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五百以上”,与敞吏所犯同。当千免侯之外,更无余罪,则敞吏之罪,亦断无死法。唯晋书 刑法志纪魏文帝时,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罪论之,论洪弃(世)〔市〕[一九]。此乃枉法之罪,故处以重典。汉制恐不如是也。又案魏书 高祖纪:太和八年六月诏曰:“录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则以匹绢论死罪,乃后魏以后之制。然则此条不独汉书所无,又失当时事实。疑北魏后人所附会,而北齐修修文殿御览时误采之。至宋人修太平御览,以其言汉代事,遂题为“汉书”耳。殊不足以此定汉时之布价也。

    范子:“计然〔曰〕[二〇]:‘白素出三辅,匹八百。’”太平御览 布帛类引其言,“三辅”盖汉时语也。

    风俗通:“丞相薛宣决曰:‘缣直数百钱,何足纷纷?’”

    流沙坠简二器物类:“任城国亢父缣一匹,直钱六百一十八。”

    按:盐铁论 散不足篇云“纨素之价倍缣”,则缣当得素价之半。范子云“白素匹八百”,则缣价不过四百。至任城亢父缣云“一匹直六百一十八”,则素价当在千钱以上。盖二书所纪时代不同。范子有“三辅”字,当为前汉时事。“任城国”则章帝元和元年始建,乃后汉事也。绢之中,纨素为上,缣次之,绢又次之。晋令:“缣一匹当绢六丈。”则绢贱于缣者又三分之一。据前汉素价,绢一匹当直二百六十余;据后汉缣价,绢一匹当直四百余矣。

    至晋氏丧乱,征发严急,乃有直千钱以上者,然率不过数百。

    晋书 王导传:“时帑藏空竭,库惟有(练)〔綀〕[二一]数千端,鬻之不售,而国用不给。导患之,乃与朝贤俱制(练)〔綀〕布单衣。于是士人翕然服之,(练)〔綀〕遂踊贵。乃令主者出卖,端至一金。”

    晋书 石勒载记:“勒欲令公私行钱,而人情不乐。乃出公绢市钱,限中绢〔匹〕[二二]一千二百,下绢八百。然百姓私买中绢四千,下绢二千。巧利者贱买私钱,贵卖于官,坐死者(数十)〔十数〕人,而钱终不行。”

    宋书 沈怀文传:“斋库上绢,年调巨万匹,绵亦称此。期限严峻,民间买绢一匹,至二三千,绵一两亦三四百。”

    齐书 武帝纪:永明(二)〔四〕[二三]年,诏“杨、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又王敬则传:“竟陵王子良启:‘顷钱贵物贱,殆欲兼倍’,‘机杼勤苦,匹裁三百’。‘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于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钱一千,而民间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物贾转贱,私货则束直六千,官受则匹准五百,所以每欲优民,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余,(今)〔其〕[二四]四民所送,犹依旧例。昔为(损)〔刻〕上,今为刻下,氓庶空俭,岂不由之。”

    魏书 食货志:“天安、皇兴间,岁频大旱,绢匹千钱。”又:“永安二年秋,诏更改铸钱,文曰‘永安五铢’。官欲贵钱,乃出藏绢,分遣人于二市(买)〔卖〕[二五]之,绢匹止钱二百,而私市者犹三百。”

    北史 房谟传:“魏朝以河南诸州,乡俗绢滥,退绢一匹,征钱三百,人庶苦之。乃表请钱绢两受,任人所乐,朝廷从之。”

    有唐之盛,绢价尤廉。

    唐书 食货志:“贞观初,绢一匹易米一斗。至四年,斗米四五钱。”

    旧唐书 马周传:贞观十一年,周上书曰:“往者贞观之初,率土荒俭,一匹绢才得米,而天下帖然。百姓知陛下甚爱怜之,故人人自安,曾无谤讟。自五六年来,频岁丰稔,一匹绢得粟十余石,而百姓以为不爱怜之,咸有怨言。”

    通典:“开元十三年,封泰山,斗米至十三文。青、齐斗谷至五文。自后天下无贵物,两京斗米不至二十文,面三十二文,绢二百十文。”

    唐书 食货志:“天宝三载,绢一匹钱三[二六]百。”

    大唐六典 刑部郎中、员外郎职:“凡计赃者,以绢平之。”注:“准律,以当处中绢估平之。开元十六年,敕‘其以赃定罪者,并以五百五十为定估’。其征收平赃,并如律。”

    唐会要:“开元十六年五月二[二七]日,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以上,方至死罪。即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为限。’敕依,其应征赃入公私,依常式。”

    案:唐律 名例篇:“诸平赃者,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六典注引律,则云“以中绢估”。盖以上绢估者,初唐之事;而以中绢估者,开元时事也。唐时“强盗赃”自一匹以上,其罪绞。则林甫奏所云“山南三百即入死刑,河南七百以上方至死罪”者,皆指当时中绢一匹之价也。

    及天宝之乱,而价增于旧者几至十倍。

    杜甫忆昔诗:“岂闻匹绢直万钱。”

    案:此诗作于永泰、至德间。匹绢万钱,虽诗人夸大之词,然亦当及数千矣。陆贽翰苑集 请两税以布帛为额不计钱数疏:“往者初定两税之时,百姓纳绢一匹,折钱三千二三百文。大率万钱为绢三匹,价(计)〔既〕[二八]稍贵,数则不多。及乎颁给军粮,计数而不计价,此所谓税入少而国用不充者也。近者百姓纳绢一匹,折钱一千五六百文,价既转贱,数则渐加。向之蚕织不殊,而所输尚欲过倍,此所谓供税多而人力不给者也。”

    唐书 食货志:“贞元四年后,初定两税。货重钱轻,乃计钱而输绫绢。既而物价愈(贵)〔下〕[二九],所纳愈多,绢一匹为钱三千二百,其后一匹为钱一千六百,输一者过二,虽赋不增旧,而民愈困矣。”

    容斋续笔引太常博士许载吴唐拾遗录:“吴顺义中,绢每匹(布)〔市〕[三〇]价五百文,䌷六百文,绵每两十五文。宋齐邱请绢每匹抬为一贯〔七百〕,䌷为二贯四百,绵为四十文,皆足钱,以折税。徐知诰从之。”

    至宋元而复平。

    宋史 食货志:“先是,咸平初,广南〔西〕[三一]路转运使陈尧叟言:‘准诏课植桑枣,岭外唯产苎麻,许令折数,仍听织布赴官场博市,匹为钱百五十至二百。’”至景祐初,“三司请以布偿刍直,登、莱端布为钱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七[三二]百,仁宗以取直过厚,命差减其数”。

    释文莹玉壶清话:“祥符初,王勉知颍州。岁大饥,出府钱十万缗,贷[三三]于民。约曰:‘来年蚕熟,每贯输一缣。’谓之‘和买’,自尔为例。”

    范镇东斋纪事:“薛简肃公时,布一匹三百文,依其价,春给以钱而秋令纳布,民初甚善之。今布千钱,增其价才至四百。其后转运使务多其数,富者至数百匹,贫者亦不下二三十匹,而贫富俱不聊矣。”

    又:“张尚书咏在蜀时,米三十六文,绢匹三百文。公计兵食外,尽令输绢。米之余者,许城中贫民买之,岁凡若干。贫民颇不乐。公曰:‘他日当知矣。’今米三百,绢匹三贯,富人纳贵绢,而贫人食贱米,皆以当时价,于官无所损益,而贫富乃均矣。”

    容斋三笔十四:“熙宁七年,遣三司干当公事李经画买茶,以蒲宗闵同领其事。蜀之茶园不殖五谷,惟宜种茶,赋税一例折输,钱三百折绢一匹,三百二十折䌷一匹,十钱折绵一两,二钱折草一围,凡税额总三十万。创设官场,岁增息为四十万。”

    案:今所传透帘细草,不著撰人姓名。书中绢匹皆以四十二尺为匹法,当是宋人之书。所计绢价,自九百至千二三文不等,此书当作于仁、英二宗之世。至神宗以后,绢价骤贵,如东斋纪事所记者是已。苏轼筼筜谷偃竹画记亦云:“文与可寄诗云:‘拟将一段鹅溪绢,扫取寒梢万尺长。’予谓与可竹长万尺,当用绢二百五十匹。知公倦于笔砚,欲得此绢而已。与可亦云:‘二百五十匹,吾将买田而归老焉。’”与可蜀人,与范景仁同时。以景仁所记蜀中绢价计之,二百五十匹当直七百五十千,可以买田归老矣。宋时绢价,史无明文。据上所引书,可得其大略,盖远贵于唐之盛时矣。

    元典章:至元三十一年六月初九日圣旨一件:“一匹纱,十两丝;一匹罗,一斤丝。”

    又:“至元二十三年九月,江西行省近为织造缎匹。内纻丝六托,每用正丝四十两,得生净丝三十六两;八托用正丝五十三两,得生净丝四十七两七钱。”

    案:元典章大德五年三月十日,江西行省定价,“类丝每斤中统(纱)〔钞〕[三四]四两八钱”。又案元史 食货志:“至元二十四年,改造至元钞,每一贯当中统钞五贯,又银一两当至元钞二贯。”则中统钞一两,元钞一两与一贯相等。于至元钞行后仅当白银一钱。类丝每斤中统钞四两八钱,即现银四钱八分。净丝之价,不过倍之。然则罗一匹用丝一斤,需银一两左右,加以织工,至多不及二千钱。罗价例贵于绢,则元时绢价又廉于宋时。然元时货币仅有纸钞,如上所谓,实由于银贵而不由于绢贱。此又不得与他代同论也。

    此自汉迄元,布帛丈尺价值之大略也。至其种类之繁,则任氏大椿之释缯详之矣。

    校勘记

    [一]据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版说文解字 匚部补。

    [二]据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补。

    [三]据初学记卷二十九绢第九改。

    [四]据隋书卷十六律历志补。

    [五]据魏书卷七下高祖纪改。

    [六]据魏书卷七十八张普惠传改,下文补改同此。

    [七]“奉”,北史卷三十卢同传作“忧”。

    [八]据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七八年版容斋随笔下三笔卷第十补。

    [九]据宋史卷一百七十五食货志改,下同。

    [一〇]据嘉靖钞宋本俞氏儒学警悟第三册卷十六演繁露卷六改。

    [一一]“官尺”,儒学警悟本演繁露卷六作“省尺”。

    [一二]“一尺六寸”,中国书店一九九〇年海王邨古籍丛刊本元典章卷五十八作“一尺四寸”。

    [一三]“一尺四寸五分”,元典章卷五十八作“一尺四寸”。

    [一四]“民人”,底本作“人民”,据汉书卷九十九中王莽传改。

    [一五]“布二两则当一镒”,依王氏前引文,当作“布百两则当一镒”。

    [一六]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改。

    [一七]“高惠功臣侯表”,汉书卷十六作“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一八]据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删。

    [一九]据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改。

    [二〇]据中华书局一九六〇年版太平御览卷八一布帛部一四补。

    [二一]据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改。下文两处同。

    [二二]据晋书卷一百五石勒载记下补。

    [二三]据南齐书卷三武帝纪改。

    [二四]据南齐书卷二十六王敬则传改。下同。

    [二五]据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改。

    [二六]“三”,新唐书卷五十一作“二”。

    [二七]“二”,中华书局一九五五年版唐会要卷四十定赃估作“三”。

    [二八]据光绪壬辰夏五柏经正堂雕记翰苑集卷二十三及王氏下文改。

    [二九]据新唐书卷五十二食货志改。

    [三〇]据容斋随笔上续笔卷十六改。下文所补同。

    [三一]据宋史卷一百七十五食货志补。

    [三二]“七”,宋史卷一百七十五作“一”。

    [三三]“贷”,古书流通处景印本知不足斋丛书第六集玉壶清话卷八无此字。

    [三四]据元典章卷五十八工部一改。

    * * *

    (1)本書初稿名布帛通考,一九一四年改題釋幣,刊於羅振玉所編國學叢刊第二、三卷。王氏生前曾有增補,後收入羅、趙兩家所編遺書。今據趙氏遺書本點校。

    (2)據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録考釋七四、八七圖版,此銘文出自十二年大簋蓋銘,而非大鼎。王國維釋文與銘文有出入。“龍”,今通常釋爲章,通“璋”。
上一页目录下一章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