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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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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之,则庶人五寸,士六寸,大夫七寸,卿八寸,诸侯九寸,则天子盖一尺矣。故六(寸)〔尺〕[一三]者,以言乎其木之长也。五寸至一尺,以言乎木之方即直径。也。至全椁之大小,则无文以言之。世以棺、椁并言,疑椁之于棺,大小不甚悬殊。或以为椁即大棺,其实不然。按广雅:“椁,廓也。”且其字以郭为声,当取义于城郭,椁之于棺,犹郭之于城,其大小之差,率以恒倍计。丧大记曰:“棺椁之间,君容柷,大夫容壶,士容”。郑注礼器云:“壶容一石,容五斗。”盖用叔孙通汉器制度之文,则大夫、士棺椁间之大小,略可识矣。柷之大小,郭注尔雅云二尺四寸,然周礼春官 司几筵云“其柏席用萑黼纯,诸侯纷纯”,郑注谓“柏者,‘椁’字磨灭之余。〔椁〕[一四]席,藏中神坐之席也”。按古席,率广三尺三寸三分有奇,故文王世子曰:“凡侍坐于大司成者,远近间三席,可以问。”曲礼记讲问之席,则曰“席间函丈”矣。天子、诸侯椁中皆有神坐之席,则棺椁之间至少必得三尺有奇。以所藏明器推之,此亦为最小之度矣。

    天子以下,明器不能知其详。唯据士礼言之,则有苞二、羊、豕肉。筲三、黍、稷、麦。瓮三、醘、醯、屑。二,醴、酒。皆有木桁庪之。此外尚有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杆、盘匜。役器、甲、胄、干、笮。燕器、杖、笠、翣。乐器,未详。而涂车、刍灵之属尚不与焉。下棺后,藏器于旁,加见藏苞、筲于旁。此中各物,以为最大,自非容不可。大夫以上,明器愈多则棺椁间之差亦随之而大,至檀弓谓“宋襄公葬其(大)夫〔人〕[一五],醯醢百瓮”,他物亦当称是。左传 成二年:“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益车马,始用殉,重器备。”则末世侈靡之事,又非三尺余之地所能藏矣。如此,棺之两旁既得三尺余,而古之棺制亦不得过小。檀弓言天子之棺四重,大棺厚八寸,属六寸,椑四寸,水、兕革各三寸,计二尺四寸。两旁合计四尺八寸,中间容尸之处亦当得三四(寸)〔尺〕[一六],则棺之径至少当得八尺,并两旁各三尺许计之,当得十四五尺。其纵处亦略如之。此椁之大小之度也。

    椁之制,但有四旁而阙其上,以有抗木、抗席及折故也。且古唯天子用隧,棺自羡道入。诸侯以下,皆自上下棺,故唯四围之椁先树于圹中,而折及抗木必加于下棺之后。然四旁之椁,必得折与抗木而始成一物,故抗木等亦椁称,左传 成公二年所谓“椁有四阿”是也。诸侯以下,椁上皆平。士下棺后加折,方凿连木为之,缩者三,横者五。抗木则横三缩二,每五枚为一重。士一重,大夫再重,诸侯三,上公四,加其重数而已,其上皆平坦也。唯天子五重,则四注而下,以木之端凑于上而侈其下,如屋形,所谓四阿者也。杜注:“四阿,四注椁也。”孔疏曰:“士丧礼下篇:抗木缩二横三以负土。则士之椁上平也。今此椁上四注而下,则其上方而尖也。礼,天子椁题凑,诸侯不题凑。不题凑则无四阿。”其说是也。然则檀弓所谓“柏椁以端长六尺”者,当以六尺之木,纵系二层,为四注屋之形。六尺再椁,每旁得一丈二尺,而四隅之木,又当加长焉,然后可以周覆椁上。椁之四旁之大小既有一丈四五尺,以一丈二尺之物,交覆于一丈四五尺之上,此四注屋之斜杀之度也。然则椁之制,天子崇其上,诸侯以下平之,而其视棺之大小,则如郭视城之大小,则可决也。

    古椁皆用木,檀弓云“天子柏椁”,丧大记云“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是也。然天子则以石表之,周礼 夏官 方相氏:“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欧方良。”郑注:“圹,穿地中也。方良,罔两也。天子之椁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焉。国语曰:‘木石之怪夔、罔两。’”郑氏此注,以汉制推之,周时果如此殆不可知,然檀弓称宋“桓司马自为石椁,三年而不成”,则周季已有为之者矣。

    秦始皇之葬,石椁为游馆。汉书 刘向传。汉文帝亦言“以北山石为椁,用纻絮斫陈漆其间。”张释之传。则自秦以后,实用石椁,然其里或尚以木为之。刘向言始皇墓发掘后,“牧儿亡羊,羊入其凿。牧者持火照求羊,失火烧其臧椁”。则石椁之下,尚有木椁。汉书所谓“黄肠题凑”即是也。续汉书 礼仪志:皇帝登遐,“作油缇帐以覆坑,方石治黄肠题凑如礼”。汉书 霍光传:“赐梓宫、便房、黄肠题凑各一具。”苏林曰:“以柏木黄心致絫棺外,故曰黄肠;木头皆内向,故曰题凑。”如淳曰:“汉仪注:天子陵中明中高丈二尺四寸,周二丈,内梓宫,次楩椁,〔柏〕[一七]黄肠题凑。”则黄肠题凑次最居外,与康成所谓“以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者,语可互证。殆所用以支石者,观文帝谓石椁时“以纻絮斫陈漆其间”,则当时治石之工,殆不甚巧,或须以木支持。然霍光传云“黄肠题凑一具”,则又似与梓宫、便房等同置于圹中,非复支圹之物矣。

    十九

    周世韵文,萃于诗中,他经亦屡见之,其见于彝器中者亦颇不乏。其箱大者,谓为诗之逸篇可也。如历鼎云:“历肇对元德,孝友惟刑,作宝尊彝,其用夙夕将享。”“刑”与“享”为韵也。叔夜鼎云:“叔夜铸其(靳)〔〕[一八]鼎,以征以行,用侃用享,用()〔蕲〕[一九]眉寿无疆。”用三韵也。史冗簠云:“史冗作旅匡,从王征行,用盛稻粱,其子子孙孙永宝用享。”用四韵也。叔家父簠云:“叔家父作仲姬匡,用盛稻粱,用速先(□)〔嗣〕[二〇]诸兄,用蕲眉寿无疆,哲德不忘,子孙之光。”用六韵也。毛公小鼎云:“毛公旅鼎亦唯敦,我用〔厚〕[二一]逮我友,韵。既其用友,韵。亦弘唯孝,韵。肆毋有不,韵。是以寿考。韵。”殳季良父壶云:“殳季良父作敬姒尊壶,用盛旨酒,用享孝于兄弟婚媾诸老,用祈匃眉寿,其万年灵终难老,子子孙孙是永宝。”皆用五韵。曾伯簠云:“唯王九月初吉庚午,曾伯哲圣元武,元武孔□。克狄淮夷,印燮繁汤。金道锡行,具既卑方。余择其吉金黄(错)〔〕[二二],余用自作旅簠。以征以行,用盛稻粱,用孝用享,于我皇祖文考,天赐之福。曾伯遐不黄耈万年,眉寿无疆,子子孙孙永保用之,享。”则用八韵。虢季子盘云:“唯十有二年,虢季子白作宝盘。丕显子白,庸武于戎工,经维四方。伐狁,于洛之阳。折首五百,执讯五十,是以先行。桓桓子白,献俘于王。王孔嘉子白义,王格周庙宣榭,爰乡。王曰:伯父孔显有光。王锡乘马,是用佐王;锡用弓,彤矢其央;锡用钺,用征蛮方。子子孙孙,万年无疆。”篇中共用十一韵,古诗所未有也。此外文中杂韵语者尚不胜举,兹取其最典雅者著之。

    二十

    山左陈氏所藏毛公鼎,字多至四百九十有七,为近世吉金之冠。此器于宣统庚戌归浭阳端忠敏,时陶斋吉金录已成,未及补入也。此器自潘文勤、吴清卿中丞等均以为足补尚书之阙,然其中文句,多与薛尚功钟鼎彝器款识中之师敦相复出。如毛公鼎云“肆皇天亡,临保我有周”,师敦则云“肆皇帝亡,临保我有周”;毛公鼎云“以乃族,干敔王身”,师敦则云“以乃友,干敔王身”;毛公鼎云“愍天疾畏”,师敦则云“旻天疾畏”。余如“雍我邦大小猷”及“勿以乃辟陷于囏”二语,二器中皆有之。方知三代册命之文,亦多陈陈相因,不独后世制诰然也。

    周世铸钟,皆用正月丁亥日。汉世铸带钩,皆用丙午日。唐时铸镜,用五月五日。

    近时所出古器,文字最多者,以毛公鼎为最;至器之最大者,则首数吴县潘氏之盂鼎与合肥刘氏之虢季子白盘。盂鼎直径得三尺许,气象雄伟,一望而可见为三代盛时之器。其鼎初出岐山,后置之西安府学,左文襄督陕甘时,乃遣兵数百人为潘文勤致之于京师。虢季子盘亦出宝鸡县虢川,司容一石余,重四百八十斤,阳湖徐燮钧知郿县时得之,载归江南。粤之乱,匪用为马槽。刘壮肃公铭传克常州,乃携以归皖,今藏其家。又盂鼎同时出土者二器,其一文字更多,闻已充铸钱之用。此器唯海丰吴子苾阁学家有一拓本,已刻入攈古录 金文中,其文乃载用周初伐鬼方事,惜已剥蚀,不能通读其全文,甚可惜也。其余大器,唯吴县潘氏之克鼎与武进费氏之颂鼎亦略近之,皆古之所谓牛鼎也。毛公鼎文字虽多,然直径不过尺有半,殆所谓羊鼎豕鼎者欤!此外唯毕秋帆制军所藏曶鼎亦系牛鼎,自藉没入内府后,已不知其存亡矣。古器流传于今者,鼎最多,敦次之,爵又次之。爵之数不下二百,然皆商器,其为周器者不及十分之一。至簠、簋则仅有周器,无商器也。敦亦如之,其为商器者,亦不过十之一二而已。

    古器文字所在,有一定之处。如钟铭皆在钲间及左右两鼓,或有延及两栾上者。鼎铭皆在器内,自口而下。尊、壶、罍亦如之。敦与簠、簋铭皆在器之中间。爵铭则在鋬内及柱上,其文之稍多者,亦或铸于口内。觚在外底,觯在内底,鬲在口上,盉或同之。皆有一定之制,无有稍出入者。

    古器文字,大抵阴文,其花纹则凸起为阳文。其冶铸时,文字必先刻阴文范,乃制阳文范;花纹必先刻阳文范,乃袭阴文范,然后可以镕金于其中。是古代冶铸之工,实本于雕刻之工,观其冶铸之精良,则其雕刻之精良从可知矣。上虞罗氏藏商时雕刻牛骨断片,其精雅与鼎彝花纹无异,此物出彰德府城外,与龟板牛骨文字同时出土,为殷时遗物无疑也。

    近世大器,皆出关中,如毛公鼎、曶鼎、克鼎、二盂鼎、虢季子盘之类是也。至河南、山东所出者,无甚巨丽之物,唯吴县潘氏所藏之齐镈,乃齐故物,当出青州。又沇儿、王孙遣诸二钟乃徐故物,当出山东、江南间。此三器文字极多,乃不下于关中所出之器。古人云:“关东出相,关西出将。”今可云“关东出钟,关西出鼎”矣。

    校勘记

    [一]据中华书局版十三经注疏本周礼夏官隶仆郑玄注补。

    [二]“郑”字,据上下文义及十三经注疏本诗 小雅 白华毛传原文,当系衍字。

    [三]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 燕礼买公彦疏改。

    [四]据十三经注疏本礼记 祭法补。

    [五]据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王国维手稿(下简称“手稿”)及说文解字 示部补。

    [六]据手稿及中华书局版风俗通义校注卷八补。

    [七]括号内文宁系报载原有,为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剪报修改本(以下简称“剪报本”)涂删去。

    [八]据手稿及抱朴子 内篇 微旨卷六删。

    [九]据手稿改。

    [一〇]据上下文章,此“小”字当作“少”。

    [一一]据手稿改。

    [一二]据手稿及十三经注疏本孝经郑玄注补。

    [一三]据上下文,此“寸”字当为“尺”之误,指“柏椁以端长六尺”也。

    [一四]据十三经注疏本周礼 春官 司几筵郎玄注补。

    [一五]据十三经注疏本礼记 檀弓改。

    [一六]据上下文,此“寸”字当为“尺”之误。

    [一七]据汉书 霍光传注文补。

    [一八]据王国维遗书 两周金石文韵读改。

    [一九]据王国雄遗书 两周金石文韵读改。

    [二〇]据王国雄遗书 两周金石文韵读补。

    [二一]据王国维遗书 两周金石文韵读补。

    [二二]据王国维遗书 两周金石文韵读改。

    * * *

    (1)从王国维札记中选择有关条目收入,《东山杂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一,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六十九条,《二牖轩随录》第十九,二十条。

    (2)本書所引金文釋文及釋義,無論與他著所引有何差異,原則上均不作改動,以存原貌。又按今一般通釋,“人鬲”爲西周對俘虜或奴隸之稱謂,二字不應點開,然觀下文王氏本意,自當斷開,以存原貌而貫通上下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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