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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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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显示城里有十五家旅店,其中有好几家“关东店”,显然是为在满洲做生意的商人开设的。[31]还有四四家店铺,夜间也经营旅馆业。所有这些店铺都得迁到外城去。另外七二家经营猪肉、酒、鸡、水果与烟草的店铺则准许留在内城。[32]叫卖的负贩有时不准喊出某些被认为是忌讳的字眼。在1648年与1649年,北京城内的负贩曾被禁止叫卖,因为多尔衮嫌他们的声音太吵。[33]

    有关这方面我们可以再加上一点是北京城内一般都实行宵禁,特别是在内城。为了便利警卫,许多较小的街道,特别是通往大道的傍道都树立起栅栏,夜晚关闭,禁止通行。根据《金吾事例》,1729年北京外城有四四○个官准的栅栏;1763年内城有一○九九个栅栏,皇城内有一九六个。这些栅栏似乎一直维持到19世纪初年。[34]栅栏与宵禁令人想起唐代首都长安城内坊门夜闭的严格规定。

    北京城内的九个城门的征收货物税都是在恶名昭著的崇文门税关管制之下。这从明代起就如此,一直继续到民国时。更早的朝代当然也有类似的税。记得南唐时代曾有官吏幽默地对皇帝说,首都不下雨的原因是雨恐怕在城门要缴税。结果,皇帝下令减轻这些税捐。[35]

    像清朝其他的税关,崇文门的税关也有年度的定额。在本文讨论的这段时期内一般定额是十万两银多一点,这笔数目不算大,留给税吏足够的余地去充实他们自己的腰包。[36]税关的主管者照规定都是旗人,他们在这位置做了几年后,大概都得到类似的下场:借某一个罪名免职,其大部分财产充公,但也罕见完全破产之例。清朝皇帝与这些权贵税吏之间的关系正像渔夫与他豢养的鱼鹰之间的关系。

    州县政府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称做“落地税”的,是对所有进入其管辖的地方市场的货品所征收的税。这些税通常都是包给衙门的衙役或牙子,自然有滥用职权与腐败的情事。1735年清廷曾下令废止所有乡、镇、近郊的落地税,仅保留县城与州城的。[37]这道命令是否曾广泛执行以及行之多久却是值得怀疑的事。

    总结来说,清代最初两百年内对地区间以及地方贸易的税收并不特别重,尤其当我们比较一下明代万历朝(1573——1619年)的下半期,朝廷的宦官在征收全国商业税那种无情的勒索时,或是比较一下从1850年代加之于各省的厘金,给朝廷从1869年到1908年每年都带来一千四百万至二千一百万两银子的收入时,就可明白。[38]

    在物价管制方面,政府关心的主要是谷价的稳定,以及铜钱与银两的兑换率。为了防止大量囤积铜钱与米谷,政府曾试用各种方式,下令禁止这种事情发生。当谷价太高的时候,最有效的办法显然就是抛售政府所存积的米谷。在北京,官方的米局特别用来供给旗人。由于北京城人口众多,因而有严格的规定管制米谷运出京城。原则上只有少量的米,村民买来供自己食用的才准许运出京城。此外,不论米或谷都不准运出城或甚至京畿地区。[39]清廷对未去壳的谷子管制更为严格,原因是谷子能保存得更长久。

    银与钱的兑换是钱铺的主要生意。通常,北京城的钱铺得五家一组连合互保。18世纪有一段时期清廷依靠官方认可的钱币经纪人(称做钱行)来稳定兑换率。[40]大体来说,雍正与乾隆两朝在北京的成效相当好。兑换率的波动幅度是从八○○到一一○○文铜钱对一两银,但大多数时间都维持在八五○或九五○上下。[41]谈到钱铺间的连保,可注意的是类似的要求初期并未应用到旧式的银行(称做银号)上面,直到1860年数家半官方的银行宣告破产以后,银号才需要连保。由此看出,尽管银本位经济已经继续了几个世纪,政府对银的控制总是落后一步。

    利用城市商人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托付给他们一笔公家资金作为投资之用。这种制度称做“发商生息”,在前几个朝代就有了。受到这种资金的商人绝大多数都是当铺与盐商。政府收取的利息是月息一分至二分。一般来说,这笔利息是指定作为特殊用途的。[42]雍正皇帝特别爱好这个制度,用所得的利息来资助八旗与绿营军。清廷的内务府也非常依赖发商的利息为其财源。乾隆皇帝时仍继续这个制度,后来他改变主意,1759年时宣告发商生息于政体有损,下令加以限制。1769年,他下令将已经发给长芦盐商的资金改称做“赏借项款”。[43]使用这个新名词的理由是政府所订的利率较法定准许的月息三分利率低得多。但是,旧的名词与制度仍被清廷、省府、州县政府以及半官方或非官方的组织继续使用下去。可注意的是信托资金对商人并不一定有好处。1783年长沙府的当铺为某种原因婉拒从省府接受更多的资金,托辞说他们手头已有足够的信托资金了。[44]

    另一种利用城市商人的方式是“自动捐献”,称做“捐输”或“报效”,这是城市商人资助政府的军备、公共建设、水患、饥荒的救济,皇帝出巡与皇帝生日等的开销。根据两淮地区盐政管理官方记录的数字显示,在1738年至1804年之间,这个地区的盐商在四十多个场合总共捐献了三千七百五十万两银子。[45]根据盐政的报告,盐商们都是“情愿”甚至“踊跃”认捐,恭请皇帝“赏收”。在另一方面,盐商们又不时请求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捐献。有几次,皇帝对商人的忠诚报效与急公好义表示嘉奖,而只赏收一半的捐款。商人在这种情形下所得到的直接回报不过是所谓“议叙”与名义好听而已。然而在其他场合,皇帝为显示对商人的仁慈宽大,准许他们免费取得额外的“余盐”,或是允许他们延期偿付滞纳的盐税与信托基金的利息。皇恩的殊荣,甚至免除盐商对政府的负债,1780年减免了一百二十万两银子,1782年与1784年大约是三百八十六万六千两。[46]另一批重要的自动捐款,是由广东的盐商与洋行(行商)所认捐的。从1773年至1832年间的捐款总数大约是四百万两银子,数目虽不是大得惊人,也是一笔巨款。[47]

    如果能比较清代各皇帝所采行的经济政策,特别是有关商业贸易的细节,甚至比较一个皇帝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将是一件极有趣的事。遗憾的是这样的比较已远超出本文的范围。然而我们可以强调的是康熙、雍正、乾隆三帝都绝不是蒙昧无知不肯用心的专制君主。康熙皇帝有一次在1717年曾夸称他对盐政方面深刻的了解。[48]雍正皇帝无疑地非常通晓一般的财经事务,但1728年有一次也承认他并不特别了解有关茶政上各种渎职情事,以及有关茶与马的贸易,因此不能给负责的官员特定的指示。[49]乾隆皇帝在1748年曾有很合理的意见,认为一般来说还是把市场方面的事交给人民,准许他们自由流通货物较好。政府的干涉,虽然出于好意,常常由于处理不当而产生扰民的障碍。[50]清代皇帝一般都可以称得上对商人宽大而同情的。但在另一方面,他们对商人有时也出诸操纵甚至有喜怒无常的态度。

    三、城市商人的反叛取向

    相对于政府统制,重要的一点是检讨商人是否曾抗议或反叛这种统制,和采用什么方式。有关这方面讨论,我们可以19世纪学者汪士铎(1802——1889年)所做的观察作为起点。他认为,商人与城市的文人一样,似乎是最不倾向反叛的,或者我们可以说,他们表现非常低度的反叛取向。汪士铎在1853——1856年间,因太平天国之乱曾躲藏在长江下游的南京与绩溪之间,这段时期所保存的日记中有如下一段:

    天下最愚,最不听教诲、不讲理者乡人。自守其所谓“理”而不改。教以正,则哗然动怒;导以为非为乱,则挺然称首。其间妇人又愚于男子。山民又愚于通涂之民。惟商贾则巧猾而不为乱,山民之读书者不及也。在外经商之人,又文弱于当地之商贾。知四民之中,最易作乱者农。工次之。武生次之。山中之士次之。商贾之士次之。城士之士,则硜硜然可以决其不为乱[51]。

    这种议论显然是概括而充满偏见的,但我们或可了解这不完全是处于一个大动乱暴力时代所发的愤激之言。无论如何汪士铎是个相当独立敢言的学者,他不受传统儒家思想的束缚,而且是热心于提倡改革、恢复秩序的人。至少他在这段话里提出一个启发性的见解,就是在传统的四种功能团体中,城市商人与城市文人的反叛取向最低。

    进一步说,根据汪士铎的推论做一初步检查,显示其中确有一些历史的真实性。[52]中国历史上曾记载无数次农民叛变,但几乎看不到任何城市商人领导的叛变。从唐宋时代以降,我们看到走私盐商与海盗商人的记载,然而他们行动的范围似限于山林、沼泽、海岛与外海上,有时在他们势力范围内,他们也会打劫城镇,因而可算是城市商人的敌人。在明清时代,关于矿工、伐木者与城市匠人的暴动与罢工事件,也有所闻。

    当然,一个社会中叛乱取向的问题,或广泛地说暴力取向的问题,其研讨不一定只限于功能团体。举例来说,这个问题可以就个人或团体从年龄、性别、地位、财富、角色、功能、教育、风俗、传统或是其他的角度来探讨。甚至汪士铎所作的粗略的推论也提到其中几方面。然而,对这个问题更深一步的方法论,却已远超出本文的范围,而且坦白地说,也不是作者能力所及的。为说明城市商人在清初时代抗议与叛变的性质与程度,我们可以看看下面四个例子,他们所谓的“商人与手工业者反抗清朝封建统治的斗争”。[53]这四个例子记述的事实均是“罢市”,就是商人与生意人拒绝做生意以示抗议。

    (一)1660年在山西潞安的罢市

    这次罢市的背景是源于明代生产御用丝织品称做“皇”的制度。在山西潞安做这一行生意的“机户”,必须以固定的官价供应这项货品,而官价显然是经常不足以抵付生产所需的开销。明末清初时代,皇年度配额是三千匹(一匹为六丈八尺)。1652年诏令将配额减去一千五百二十匹零四丈八尺,每匹的价格则从十两银子增至十三两。1658年,配额又由一千四百七十九匹零二丈减去一千一百七十九匹零二丈,因此实际上所需要的仅是三百匹。但是到1660年,机户发动一次罢市,据说将其织机焚毁,手里捧着账簿记载着他们的损失,准备向北京城进发,直接向皇帝请愿。

    据潞安一位朝廷官员王鼐的奏折,这些机户在明末时原有三千张以上的织机,但大多数都已破产,因为他们得依照政府命令按行服务,所谓“抱牌当行”,结果是他们生产的丝得不到适当的偿付而大受损失。从1644年到1660年,所留存的织机仅两三百张。据奏折所言,皇帝的削减配额,延长限期,先行付款,以及“合理实价”,使得机户争着愿为皇室服务。但是本省官吏的取用以及外省采购使者的要求勒索,却使他们遭受损失。理论上,机户们可以从他们出售的丝得到官价付款,但是经过层层勒索,特别是付差官差役的催费、验费及纳费,实际所余无几。

    我们在王鼐的奏折中可看到很生动的描写:“臣乡山西,织造潞,上供官府之用,下资小民之生。……为工颇细,获利最微。……今年(1660年)四月,臣乡人来言,各机户焚烧机,辞行碎牌,痛苦奔逃,携其赔累簿籍,欲赴京陈告,以艰于路费,中道而阻。天有簿籍,必有取用衙门,有衙门必有取用数目。小民含苦未伸,臣闻不胜骇异。”他接着建议严禁本省不得滥行取用,隔省不许擅差私造。从方志记载中,我们不清楚他的建议采行至何种程度,因为只说到山西巡抚下令立碑严禁。推想大概是,差役与差官不许继续强索,而机户也不许再度罢市。[54]

    (二)1660年安徽芜湖的罢市

    这次罢市是抗议芜湖内地税关过度的附加税与其他各种名目的勒索。根据阴历十月十三日御史李见龙弹劾户部郎中兼湖钞关监督郑秉衡的奏折,在郑秉衡的指使下,若干名不法的官吏征收额外的火耗与特别捐款用来充实其官邸的维持费用。郑秉衡还发明了“皇税”一词,对民船上装载的日用必需品甚至如薪柴与米都征以税。结果是,全部地区的商民发动罢市三天,以1660年阴历七月十四日为始。本地生员韦佩等向总督与巡抚请愿,结果总督命令知县接受商民所具甘结,同意地方人民发动罢市是因为征收薪柴与米的征税。据奏折上说,御史闻知这事是得自于从芜湖到北京来诉苦的商人,因而有关这事的消息传遍京城。[55]

    这项弹劾似乎并未发生多大效力,因为罢市的事件已经发生了一年,而且显然已不了了之。对我们来说,有关这次罢市最感兴趣的一点,是其行动的有秩序以及商人与士人间的合作。

    (三)1682年浙江杭州的罢市

    这次罢市是抗议土棍(地方流氓)与旗丁(八旗兵丁)的高利贷,他们对那些无力偿债的人捉去儿女以为抵偿,有时甚至牵连到负债人的亲戚与邻居。杭州北门的商民发动罢市抗议,这事传到一位同情人民的道台王梁那里。第二天,当王梁去与其他官吏会合调查这件事的途中,八旗兵王和尚等一共几百个人,拦住他的仪仗,辱骂他并打破他轿子的顶盖。这次不寻常的暴动,迫使总督与满洲将军连合上奏向朝廷陈明情况,结果皇帝下诏严厉处罚王和尚及其同谋者。这时候,总督则下令店铺恢复营业。这个例子中特殊的一点,是它说明了在一个征服王朝下政治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56]

    (四)1698年福建浦城的罢市

    下面这段故事主要是根据直隶任邱人、出于书香门第的庞垲的墓志铭而来的。在戊寅年,即1698年(彭泽益误认为1758年),庞垲受命为福建建宁府知府。他到任后不久,传来报告说建宁府所辖的浦城县令,因为政令过于严苛,迫使人民反叛。城中愤怒的百姓趁着黑夜,攻击县府的“册局”,放火烧毁文件与记录,并杀死了一个当值的胥吏。县令害怕逃走,当地人民接着发动一次总罢市。庞垲得知这事,立刻赶到浦城,要求当地的教官与典史召集乡绅、生员与人民在明伦堂集合。在这些人面前,庞垲宣布县令的错误与罪状,并加以谴责,使士绅与人民气平下来。然后,他再提醒他们无法纪行为的不当。他让县府的财务与库房重新核对与收集未被焚的文件。他命令各行生意人恢复营业,城内秩序始告恢复。

    在这时,总督郭世隆不满省中百姓攻击县府(称为围城),发动罢市的事件日益增加,想借此用高压手段压制罢市,以为警戒。由于县令与地方士绅间的强烈不睦,总督欲借不法结党、阴谋叛变的罪名惩罚所有的士绅。庞垲反对这个做法,他强调县令残酷作风的不当。最后,只有一名变乱者被处死刑,另二人流放。浦城百姓为感谢庞垲的大力相助,建立一个书院来纪念他。他死于1735年。[57]

    显然地在福建省其他城市尚有类似的抗议与罢市的事件。当时的总督郭世隆(1643——1716年)出身山西的绿营。[58]上述故事中的县令是鲍鋐,沈阳人,以前曾任笔帖式(满文bitheshi,即书记官,七品、八品或九品),多半是个旗人。[59]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旗人与一般汉人的敌对。

    这一类的例子常有学者引用来说明一个新兴中产阶级的斗争。真正令人注目的一点,似乎是在这种斗争中,城市商人仅扮演一个相当有限的角色。也许,他们所依赖于社会秩序的投资与利益之处太多。或许他们太软弱、太胆怯或是太精明,而不会去做一个叛徒。无论如何,历史上缺少由商人领导而叛乱成功的先例。当然,这只是一些根据常识判断而作的显然之论。行为科学家无疑将会尝试更深一层,理论上更为完善的分析,断不会满足于过分简化的解释,如有产者与无产者或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的对立,这在说明近代富裕社会的许多反叛与暴力的例子中,已经证明为不够充分的。

    【注释】

    [1]有关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发表于1951年7月与1956年10月之间的三十三篇论文,均收入《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二册,1957年)中。有关这些论文的批判性评论,见费慰恺(Albert Feuerwerker)“From‘Feudalism’to‘Capitalism’in Recent Historical Writing from Mainland China”,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18(1958),pp. 107——116 and“China's History in Marxian Dress”,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66.2(1961)。有一篇启发性的讨论见白乐日(Etienne Balazs),“The Birth of Capitalism in China”,收入他的“Chinese Civilization and Bureaucracy”,1964,pp.35——54中。关于明清商人一本非常有用的作品是傅衣凌的《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1956)。

    [2]这些篇章的英文翻译及注释,见孙念礼(Nancy Lee Swann),“Food and Money in Ancient China”,1950。

    [3]E.N.Eisenstadt,The Political Systems of Empire:The Rise and Fall of theHistorical Bureaucratic Societies,1963,pp.27——28.

    [4]一个总结的讨论见瞿同祖:“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Ideology”,in“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p.386,Note 70。

    [5]《宋会要辑稿·选举》卷三,页二五a——b。

    [6]何炳棣: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 1368——1911,1962,pp.83——84。

    [7]《两淮盐法志》卷二五,页二a——五b。《河东盐法志》卷八,页一a——三b(运学)。

    [8]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1950年)专论此题,特别见页一四○——一四九、一六七——一六九。此外参考罗玉东《中国厘金史》(1936年),页三——八。

    [9]何炳棣:前引书,页五三——九一。

    [10]沈垚:《落帆楼文集》卷二四,页一一b——一三b这一段部分曾经何炳棣翻译与讨论,见前引书,页五○——五一。

    [11]《十驾斋养新录》(四部备要)卷一八,页一四a——b。

    [12]《明夷待访录》(四部备要)页三四b。

    [13]《大清会典事例》(光绪)卷七六三,页一四b——一六a。

    [14]《汉书》卷二四A,页七b——八a;Swann,“Food and Money”,pp.50,146——147。

    [15]Denis Twitchett,“The T’ang Market System”,Asia Major 12.2(1966),pp.202——248.

    [16]《大清会典》(嘉庆)十一卷,《大清会典》(光绪)卷一七,页三b——四a。

    [17]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1933年),页二八○——三○三,三七五——三八六。

    [18]《金吾事例》章程三,页一五a——一八a。

    [19]《津门保甲图说》卷一二。

    [20]《会典事例》卷七六五。清代刑法中关于经纪人一段由Sybille Van der Sprenkel所作的讨论,见其Legal Institutions in Manchu China,1962,p.89,是不清楚也不能令人满意的。

    [21]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廿七,页一三a——一六a。

    [22]有意思的是,明清会典中这一段仍然题为“市司评物价”。

    [23]《会典事例》卷七六五,页一b——二a;《北京志》,1908年,页五五四——五五八。

    [24]但湘良:《湖南厘务汇纂》,1889年,卷一八,页五——一○b。

    [25]但湘良:《湖南厘务汇纂》卷一八,页一a——b;八b——九a。

    [26]加藤繁:《支那经济史考证》(1952——1953年),卷二,页五六四——五八四。

    [27]加藤繁,卷一,页四四四——四四六;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年),1957年,页四三三——四三四,四三九——四四二,四四五——四四六。

    [28]《州县须知》,1886年,页一a——二b,三○b——三一b。

    [29]《金吾事例》,章程三,页六○a。似“采买”(行户采买)的详细情形,见《光禄寺则例》五九卷。

    [30]沈榜:《宛署杂记》,1961年,页九二————九八。

    [31]《房部则例》,1851年,卷三九,页二六a。

    [32]《金吾事例》,章程三,页四一a——四七a。

    [33]李家瑞:《北平风俗类征》,1937年,页四○一。

    [34]《会典事例》卷二三四,页一a;《金吾事例》,章程一,页一三a——一五a;《钦定台规》卷二八,页四a——b;八a——b,一三b——一四a,一六a——b。

    [35]郑文宝:《江表志》(《学海类编》卷一八A,页四a)。南唐(937——975年)的首都是南京,统治者为李煜(961——975年),他及他的父亲李璟的陵墓在1950——1951年间被发掘出来,发现不少有价值的物件。见《南唐二陵发掘报告》,1957年。

    [36]《会典事例》卷二三四,页一a:《京师税务纪实》,1925年,页九——十一。

    [37]《清实录》(高宗朝)卷五,页二——三b,参看彭泽益,页四五九——四六○。

    [38]罗玉东:前引书,页四六三——四六九。

    [39]《金吾事例》,章程一,页五九a——六八b。

    [40]《金吾事例》,章程二,页二七a——三四b;《清实录》(宣宗朝)卷三三三,页二七b——二八a。

    [41]陈昭南:《雍正乾隆年间的银钱比价变动》(1723——1795年),1966年,页六——十二。

    [42]杨联陞:“Money and Credit in China,a Short History”,1952,p.99.

    [43]《清实录》(高宗),卷五八二,页二b——三a;卷八二七,页一四a——b。

    [44]《清实录》(高宗),卷一一七六,页一三——一四b。

    [45]根据《两淮盐法志》卷四二。平濑己之吉《近代支那经济史》(1942年),页二三七——二三九,所列表有数点错误。

    [46]《两淮盐法志》卷四○,页二五b——二七a。

    [47]平濑己之吉,页二四一。

    [48]《清实录》(圣祖),卷二七一,页一九a——b。

    [49]雍正皇帝这段朱批是对当时甘肃巡抚莽鹄立所上的奏折而发。关于这个重要的奏折以及雍正时期茶马交易,狩野直祯在《东洋史研究》十二卷三期(1963年),页三一九——三三九有专文讨论。

    [50]《清实录》(高宗),卷三一四,页六a——七a。

    [51]《汪悔翁乙丙日记》,1936年,卷二,页一八a——一九a:卷三,页二四a。

    [52]一个主要的例外是浙江永嘉的方国珍。他出身于一个世代贩盐的家庭,他在1348年领导起兵反抗蒙古统治者。张相文(1866——1933年)曾有一篇《帝贼谱》(收入其《南园丛稿》中),文中列举中国历史上数百名造反起义的首领。张相文将朝代的开建者与反叛首领按地理区域分成十七组,以显示地理因素与有才能而性情不驯者之间的相关性。参看《汪悔翁乙丙日记》卷二,页一a。

    [53]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页四六三——四六五。

    [54]《潞安府志》,1770年,卷一一,页四三a;卷三四,页一a——二b。

    [55]李见龙的奏折,其引文见彭泽益,页四六四。

    [56]《清实录》(圣祖),卷一○四,页二○a——二一b。参照《会典事例》卷七六四,页三b——四a。

    [57]墓志铭作者是王顼龄,其引文见彭泽益,页四六五。又见《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二二二,页一a——三a。

    [58]《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五三,页三○a——三五b。

    [59]《浦城县志》,1900年,页一六——一八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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