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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荫与咸丰时代的币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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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五年前,有几个朋友用几种不同文字的底本译《资本论》。他们在译到第一篇第三章注八十三提及中国的史事这一段以后,写信问我书中Wan-Mao-in的原名是什么。他们因这一译名,有人还原为王猛殷,又有人还原为王孟尹,甚至有人译为万卯寅,要我想法查出他原来的名字,我答应了。因为《资本论》所说的Wan-Mao-in是中国财政大臣猜想必是户部的堂官,1854年是咸丰四年,就查《清史稿部院大臣年表》,果然一翻就着。在表七上户部汉右侍郎格咸丰三年格说:“何桂清,十一月癸卯迁,王茂荫户部右侍郎。”在咸丰四年格:“王茂荫,三月辛亥迁,翁心存户部右侍郎。”时代恰好相合,Wan-Mao-in和王茂荫音也全对,他的前任是何桂清,后任是翁心存。再查《清史稿·王茂荫传》,传中也说到他曾提议施行钞法,为皇帝所申斥。和《资本论》的脚注完全符合。

    最近一两年,从头读《东华录》和《清史稿》两书,又不时地看到有关王茂荫的史料。同时也因为清华图书馆的便利,读到王茂荫的《王侍郎奏议》和其他有关的一些史料,对于王茂荫的事迹和思想,算是比几年前清楚多了。

    几天前,在《光明》二卷二号中有一篇郭沫若先生的《资本论中的王茂荫》,读了很感兴趣。可惜郭先生因为手头用书的缺乏,也不能把王茂荫的事迹说清楚。郭先生希望国有人对这问题下一点工夫。王茂荫对我是熟人,在读了郭先生的文章以后,更觉得有必要把有关王茂荫的史料整理一下。同时也感觉到,一些对于自己很平常的史料,因为环境的关系,对于别人,却正是求之不得的东西。郭先生假如是在本国,也在北平的时候,他一定能看到我所见到的史料,王茂荫所酌议的“章程四条”,在《东华录》没有详载,在《清史稿》本传也没有详载,可是在他的《奏议》中却是录有全文的。郭先生说:“王茂荫所酌议的‘章程四条’可惜在《东华续录》中没有详载,这层是有到清史馆查的价值的。我希望读了我这篇短文的人,尤其是北平的朋友们,请顺便去査一下,并请趁早査,如不趁早,恐怕要先被不知道中国的罗马字拼音的日人搬到海外去了。”因为材料都在手头,写此短文,回答郭先生的建议。文中引用材料大部分都依本来面目,不加删节,为的是一般手头书籍缺乏的读者的方便。

    一

    《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注八十三前半的原文是:

    Der Finanz Mandarin Wan-mao-in liess sich beigeben, Dem Sohn des Himmels ein projekt zu unterbreiten, welches versteckt auf Verwandlung der Chinesischen Reichsassignaten in konvertible Banknoten hinzielte.

    Im Bericht des Assignaten Komitees Vom April 1854 erhält er gehörig den Kopf gewashen.Ob er auch die obligate Tracht Bambushiebe erhielt, wird nicht Gemeldet.“Das Komitee”,lautet es am schluss des Berichts,“hat sein projekt aufmerksam erwogen und findet, dass alles in ihm aufden vorteil der kaufleute ausgeht und nichts für die krone vorteilhaft ist.”(Arbeiter der Kaiserlich Russischen Gesandtschaft zu Peking über China, Aus dem Russischen von Dr.K.Abel und F.A.Mecklenburg.Berlin 1858,Bd.I.S.47 ff.)

    郭沫若先生译作:

    中国的财政大员王茂荫上一条陈于天子,请将官票宝钞暗渡为可兑现的钱庄钞票。在一八五四年三月钞法核议会的奏呈中,王茂荫为此大受申饬。然其曾受法定的笞刑与否,则无明文。该奏议之结尾有云:“本核议员等曾将其条奏详加审核,觉其中所言专利商贾,于朝廷毫无一利。”

    原文中的Reichsassignate日本高畠素之译本第一卷页九六译作帝国纸币,陈启修译本作大清帝国纸币,郭译作官票宝钞,都是错的。前两个当时根本无此名词,郭译错了一半,对了一半。因为官票和宝钞是两种东西,Reichsassignate指宝钞而言,并非官票。原文中的Assignaten Komitee高畠素之和陈启修都译作帝国纸币委员会,郭译作钞法核议会,也都是错的,因为在有清一代,并没有这样名称的机构。清制管理钱币的机关名钱法堂,钱法堂有两个,一由户部右侍郎兼管,一由工部右侍郎兼管。所属的造币厂有宝泉、宝源二局,宝泉属户部,宝源属工部。《光绪会典》卷二四《户部·钱法堂》条记:

    管理钱法侍郎,满洲一人,汉一人,掌宝泉局鼓铸之政令。凡铜铅进于局,验而收焉。缺者补之,铜不足色者抵以耗。凡铸钱月定其卯,验而解于部。附铸亦如之。考其式法,给其工料,越岁则奏销。

    卷六二《工部·钱法堂》条记:

    管理钱法侍郎,满洲一人,汉一人(以本部右侍郎兼管),掌宝源局鼓铸之政令。凡铜铅之岁输于部者定其额,至则以时验收焉。凡鼓铸分其炉座,核其缗数,出卯则尽数报解户部,搭放兵饷。

    职掌大体上相同。王茂荫在咸丰三年迁户部右侍郎兼管钱法堂事务,关于钱法和钞法的兴革是他的专责。他在咸丰四年三月初五日上《再议钞法折》,提出办法四条,当日即奉严旨申斥,并谕:“此折着军机大臣详阅后,专交与恭亲王载铨速行核议,以杜浮言。”初八日复有上谕:“谕内阁:恭亲王奕?亲王衔定郡王载铨奏:遵议王茂荫条陈钞法窒碍难行一折,着即照所奏均无庸议。”是所谓帝国纸币委员会或钞法核议会都是指交王大臣议奏而言。清制国家大政和臣工条议照例由皇帝交王大臣议奏,审核其可行与否,将意见贡献与皇帝作最后决定。

    在《资本论中的王茂荫》文中有下列一段:

    再看王茂荫“自请严议”,可以知道这种不兑换纸币的发行,本是出于他的建议。王茂荫在咸丰三年三月还在御史职,但他对于国家财政很是关心。我疑心三年五月铸大钱的办法都是出于他。他是那年的十一月初二日升为户部右侍郎的。四年三月的第二谕中有“经朕洊擢侍郎”之语,这“洊擢”一定是对于他的某种建议的报酬。“官票宝钞”的施行在后,铸造大钱之事在前,从论功行赏的程序上说来,连大钱铸造的建议,恐怕也是出于这位理财家的吧?

    也是一半对,一半错的。宝钞的建议者第一个是王茂荫,可是他的建议并未通过。后来所施行的钞法并不是根据他的建议来的,他以为那办法不对,所以提出四条意见,结果反被申斥。至于铸造大钱,恰好相反,王茂荫是当时最坚决的一个抗议者,反对者。他论当时的钞法应改良,不应铸造大钱,他的意见没有被采纳,结果是大钱果然行不通,钞法也失败了。

    二

    王茂荫字椿年,一字子怀,安徽歙县人。生于嘉庆三年三月,卒于同治四年六月,年六十八岁(1798-1865)。

    在科第上说,王茂荫是早达的,他在三十四岁那年就中了举人,第二年联捷成进士。这两年清廷下令禁止鸦片输入。

    相反地,在官阶方面说,他却是一个晚达的人。成进士后,即官户部主事。十五年中三次请假回家省视父母。鸦片战争起来时,他正在乡间闲居。一直到道光二十六年才回朝补授户部云南司主事。这时他已是快到五十岁的人了。第二年升任贵州司员外郎,第三年遭父忧,又回家守制,三年后服满回朝时,清宣宗死,文宗继位,太平天国起义。

    从咸丰元年到八年这八年中,是太平天国的全盛时期。经过了二十年浮沉郎署生活的王茂荫,在这时期中才蹈上仕宦的坦途。咸丰元年补授户部江西司员外郎,八月官江西道监察御史,三年四月官太常寺少卿,六月擢太仆寺卿。因为他是户部出身的,在这三年中不断地对当时财政情况提出意见。同年十一月官户部右侍郎兼管钱法堂事务。在户部侍郎任时,他坚决地提出反对当时新币制的意见,和同僚不合。次年三月调补兵部右侍郎。不久转左。到咸丰八年七月以病请开缺。同治元年四月起署左副都御史,改授工部侍郎。二年调吏部。丁继母忧归,四年六月卒于家。(《清史稿》列传卷二〇九《王茂荫传》。方宗诚《柏堂集后编》卷一一《光禄大夫吏部右侍郎王公神道碑铭》)

    王茂荫在咸丰元年初拜监察御史以后,一直到去官,十年中不断上书陈述意见。当时的言官方宗诚在《光禄大夫吏部右侍郎王公神道碑铭》中曾说:

    时天下承平久,吏治习为粉饰因循,言官习为唯阿缄默,即有言多琐屑,无关事务之要。其非言官,则自以为吾循分尽职,苟可以寡过进秩而已,视天下事若无与于己,而不敢进一辞,酿为风气。军国大事,日即于颓坏而莫之省[3]。

    王茂荫在这趋势下是例外。他对于“朝政之得失,人才之贤否,军事之利害,知无不言,言无不详”。清文宗也很看重他的意见:“往往虚衷以受,或如时谕行,或付之公议。或始虽留中,既而思其言然,卒皆听用。”(《神道碑铭》)

    王茂荫虽然是科举出身的,却并不以为这制度是合理的,有用的。他指出这制度的弊端:

    臣窃见今日之聪明才力,悉专致于摹墨卷,作小楷,而深惜其无用也。自来非常之才,有不必从学出者,然从学出者千百,不从学出者一二。即后汉臣诸葛亮亦有学须静、才须学之言。今一专功于墨卷,则群书遂束之不观;专功于作字,则读书直至于无暇。二者之废学,以作字为尤甚。而士子之致力,则于作字为尤专。合天下之聪明才力尽日而握管濡毫,尚安得济实用!(《王侍郎奏议》卷一《振兴人才以济实用折》)

    他以为科举人才是未来的官,官是要能作史论的,至少也要懂得历史。可是科举制度的积弊是使所有未来的官都用全力于摹墨卷,作小楷。结果是每人都写得一笔好字,可是内容却什么都没有,既不知过去,更不知现在。让这一批人来当国,“尚安得济实用”!他提出三点办法来补救:第一是改革科举的内容。策问五道分五门发题:一曰博通史鉴;二曰精熟韬钤;三曰制器通算;四曰洞知阴阳占候;五曰熟谙舆地情形。第一科是史学,一个未来官必需的学识;第二科是军事学;第三科是实用科学;第四科是天文学;第五科是地理学。应考的人可以自己选一专门的科目考试。这意见原来是道光二十二年(1842)两广总督祁提出的,这一年正是鸦片战争结束,订定南京条约,开五口通商的一年。祁所提出的意见显然是受了西方文化的影响,代表中国士大夫中的维新分子的意见。可是他的提议被当时的守旧派所反对,不能通过。王茂荫却完全接受了他的意见,在咸丰元年,第一次上折请求按祁的办法改革。后来又上折尖锐地对反对者加以驳问,他说:

    当时部议之驳五门发策也,称士子淹博有素,不必专门名家。试问今日制器通算者为谁?精熟韬钤者为谁?(《王侍郎奏议》卷九《请刊发海国图志并论求人才折》)

    第二是考试务重文义。他说:

    近来殿试朝考之后,考列前十卷与一等者,但传其字体之工,曾不闻以学识传者。考列在后之卷,又但传闻某书极劣,某笔有误,曾不闻以文艺黜者。此士子所以专务作字也。作字必无间断而始工,读书遂以荒芜而不顾,士习空疏,实由于此。请嗣后令读卷阅卷大臣,勿论字体工拙,笔画偶疏,专取学识过人之卷。进呈钦定以后,即将前十卷与一等卷所以过人之处,批明刊发,使天下晓然于朝廷所重在文不在字,庶士子咸知所向。(《王侍郎奏议》卷一《振兴人才以济实用折》)

    他要求以后考试不重表面上形式上的书法,着重在实学——学识过人。

    第三是广保举以求真才。他是反对现行的科举制度的。他以为在这样的制度下,决不能招致所有的人才:“若伏处在野,或不工制义,或力难应举,则虽有怀奇负异之士,恐终淹没。”他要求“令各省州县并教官留心察访,或博古通今、才识非常,或专门名家、精通一艺,或膂力过人,胆勇足备者”,保举。经考试后,送部引见,随材酌用,以济科举制度之穷。并反驳部议说:

    部议之驳广保举也,称文武各有乡会试,凡才学出众、武艺精通者,皆已甄拔无遗。试问年来杀贼攻城诸将,如罗泽南、王鑫、杨载福、李续宾等,均非得自科举,甄拔何以有遗?前议之未尽有明征。今议之当详,自可见此为长久得人之法。(《王侍郎奏议》卷九《请刊发海国图志并论求人才折》)

    综合他的意见,一方面改革科举制度,除去专重小楷的弊端,注重真才实学。所谓实学,分历史、军事、科学、天文、地理五科。一方面求人才于科举之外,只要有专长的都可替朝廷作事。在八十年后的现代人看来,这样的意见是平淡无奇的。可是在八十年前,在科举制度下,尤其他本人也是从科举出身的,提出这样意见,是很值得注意的。

    关于他的品性行谊,方宗诚在《神道碑铭》中说:

    公识量沉宏,事无巨细,必研究原委,不敢苟且迁就。居官数十年,未尝携妻子侍奉,家未尝增一瓦一垄。粗衣粝食,宴如也。故海内称大臣清直者必曰王公。

    王茂荫是安徽歙县人。歙县人多出外经商,徽商在清代后期在全国商业界很有地位,很活跃,有徽帮之称。徽帮的经营业务,主要的是茶商、钱庄和典铺。王茂荫生长在徽商的社会里,又长期家居,他的生活和思想意识深受徽商的影响,在政治上自然而然成为商人阶级的代言人,特别是以开钱庄典铺为主的徽商的代言人,卫护他们的利益。在讨论官票宝钞和大钱的时候,处处为商人特别是开钱庄、典铺的徽商说话。正因为如此,咸丰四年三月上谕申斥他“专为商人指使,且有不便于国而利于商者,亦周纳而附于条款内”;“只知以专利商贾之词,率行渎奏,竟置国事于不顾,殊属不知大体。”被传旨严行申饬。

    他的著作有《王侍郎奏议》十一卷(御史任内为台稿三卷,太仆寺卿任内为寺稿二卷,侍郎任内为省稿四卷,起用后为续稿一卷。又补遗一卷。)前十卷其门人易佩绅刻于四川藩署,后一卷刻于苏州。

    三

    在王茂荫的一生政治经历中,最主要的一件事便是他和咸丰时代币制的关系。他主张施行钞法来救济当时的财政困难,他极力反对“大钱”制度。

    关于钞法的施行,王茂荫是咸丰时代的第一个提议人。他在咸丰四年三月所上《再议钞法折》中说:“现行官票宝钞,虽非臣原拟之法,而言钞实由臣始。”其实在咸丰时代以前,钞法的施行不但曾经有人提议,并且在顺治时代曾经一度颁行。《清史稿·食货志》五记“顺治八年(1651)岁造钞十二万八千有奇,十年而罢。嘉庆间侍讲学士蔡之定请行钞。”道光二十三年(1843)御史李恩庆又奏请行纸钞:

    时以两河连年漫溢,制用甚繁。……御史李恩庆奏请制造纸钞,发工次招商民交给。……敬徵奏言:……楮币之法,见于唐之飞券,宋元以来始有交子会子宝钞之制。前明洪武时行钞法,数年即坏。今需用孔亟,若待部颁印钞,招募商民交钱应用,实缓不济急。且事涉创办,商民未必乐从,所奏应无庸议。(《清史列传》卷四一《敬徵传》)

    以“缓不济急”和“商民未必乐从”两大理由被驳不议。

    咸丰时代是一个对外屈辱,对内镇压的时代,在这时期以前,全国通用的货币是银和制钱。银因对外贸易入超的关系,尤其是鸦片的输入,逐年大量的流出,国内存银日渐减少,银价日高。钱是用铜铸的,铜的最大出产地是云南,太平军起后,云南和北京间的交通被阻断,铜运不达,铸钱的原料成为问题。同时因为内战的关系,一部分地方被太平军所占领,一部分地方截留税收作地方军费,一部分地方因受战事影响收入减少,中央财政越发不能支持。收入一天少一天,支出却一天多一天。在这情形下,政府中的财政家和史论家便引经据典地提出两种解决办法,一是行钞法,一是铸大钱。在政治上也分成两派,一是钞法派,一是钱法派。王茂荫是前一派中的主要人物。

    在洪秀全起义后的第十五个月,王茂荫上《条议钞法折》。他以为“粤西之军务未息,河工之待用尤殷,国家经费有常,岂能供额外之用。从历史上观察,补救财政困难的办法有二,一曰铸大钱,一曰行钞币。二者之利同,而其难以经久,亦略相似。比较两者的得失,则计钞之利,不啻十倍于大钱。而其弊则亦不过造伪不行而止。”他在提出具体的新钞法之前,指出过去行钞的十种弊端:

    一则禁用银而多设科条,未便民而先扰民;二则谋擅利而屡更法令,未信民而先疑民;三则有司喜出而恶入,适以示轻;四则百姓以旧而换新,不免多费;五则纸质太轻而易坏;六则真伪易淆而难识;七造钞太多则壅滞,而物力必贵;八造钞太细则琐屑,而诈伪滋繁;九则官吏出纳,民人疑畏而难亲;十则制作草率,工料偷减而不一。

    这都是从研究过去行钞的历史所得的结论。接着他提出九条办法,都是针对着所举十种弊端加以救正的。第一是拟钞之值:因为当时银贵钱贱的关系,定钞以银为本位,以两计算,分十两、五十两二种,十两以下仍以钱行使。第二是酌钞之数:滥发钞币的结果必然会使钞值低落,物价抬高。要保持钞值的固定,必须限有定数。他主张仿顺治时代的成例,“每年先造钞十万两,计十两者五千张,五十两者一千张。试行一二年,计可流通,则每岁倍之,又得流通,则岁又倍之。极钞之数以一千万两为限。”这一千万两的定数是根据国家岁入酌定的,国家岁出岁入总数不过四千万两,发钞总数不过每年岁出入的四分之一,是不会不流通的。第三是精钞之制:为着防止十弊中的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十诸弊,他提议立一制钞局:“选织造处工人,以上等熟丝织如部照之式,分为两等,方尺有五寸者为一等,方尺有二寸者为一等。四围篆织花纹,中横嵌‘大清通行宝钞’六字满文于额,直嵌‘大清宝钞天下通行’八字汉文于两旁。按每岁应制钞张数造办,以方尺五者为库平足色纹银五十两,尺二者为库平足色纹银十两。选能书吏于钞中满汉合璧作双行书,每年拟定数字,每字一千号,编为一簿。钞之前按簿上每张填某字某号,钞之后书某年月日户部奏准大清宝钞与银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若干两,仍给犯人财产。诬告者坐。皆汉书。再请饬另铸大清宝钞印一颗,于中间满汉文银数上钤以印。前某字某号上钞与簿钤骑缝印。钞质必厚实如上等江绸;篆文必细致;满汉书必工楷一律;印文必完整;印油必鲜明。监造各官有草率不如式者治以罪。禁民间不得私织如钞花样,有犯必惩。再请饬于制钞局特派一二有心计之员,另处密室,于每钞上暗设标识数处,所设标识,唯此一二人知之。仍立一标识簿载明每年之钞标识几处,如何辨认,封藏以便后来检对。其识按年更换,以杜窥测,一切均不得假手书吏,以防泄露。”第四是行钞之法:丝钞织成后即交各银号官盐店典铺,给以微利,每库平五十两者止令缴市平五十两,库平十两者止令缴市平十两。银号领钞缴银后,许加字号图记花字于钞之背面,听各处行用。许作捐项及办解钱粮,与银各半交纳。第五是筹钞之通:宝钞发出后,因为许作捐项和钱粮交纳,结果是仍旧回到部库和藩库。为求周转流通,所有中央地方发出款项都酌量以钞搭放。仍许持钞人向银号兑取现银。如银号故意勒掯,不肯兑换,扣减不肯如数,许民人指控,治之以罪。第六是广钞之利:钞利轻赍和行远,又无成色与重轻,应鼓励民人行用,听向银号兑换,并随处上纳钱粮。天下州县均于城内立一收钞银号,持钞人或作交钱粮或兑换银钱,均即如数兑交。京外各行钞银号均饬于招牌上加钞字。为防止造伪起见,行使宝钞人许于钞背记明年月收自何人,或加图记花字,遇有伪钞,不罪用钞之人,惟究钞所由来,逐层追溯,得造伪之人而止。第七是换钞之法:部库设人专司钞之出入,各地行钞但钞之背面图记花字已满者即付送制钞局,将钞截角,另贮一库。遇有伪钞,便可对明。第八是严钞之防:法行之后,不得另有更张。造钞之制,不得渐减工料,致失本来制度以坏法。民人有伪造者,即照钞文治罪,不得轻纵以坏法。第九是行钞之人:商民交易力为设法,不经官吏之手,同时严防官吏舞弊,阻钞行用。尤贵经国大臣相时之轻重而收发操纵之。(《王侍郎奏议》卷一《条议钞法折》)

    综合以上各点,他的主要意思是发行一种仿明洪武宝钞以银为本位的丝织宝钞,交银号流通,商人方面可得些少利益,持钞人可用以交纳国税。各地方均设收钞处,持钞人可以随时兑换银钱。钞本身用丝织,并设暗记,行使人并可在背面记钞之由来,以防伪造。虽然没有钞本,但因发行有定额,总数不过每年收入四分之一,且可兑现,流通自然不成问题。这条陈提出以后,朱批大学士会同户部议奏,便无下文。虽然没有结果,王茂荫却因这条陈而被政府注意,以为他的历史知识很够得上作一个理财家了。

    一年后福建巡抚王懿德又奏请行钞法。他说:

    自海防多事,销费渐增,粤西军务、河工拨款不下千数百万,目前已艰,善后何术!捐输虽殷,仅同勺水,督催稍迫,且碍闾阎。与其筹画多银,不若改行钞引。历考畿辅、山左,以及关东,多用钱票。即福建各属,银钱番票,参互行使。便于携取,视同现金。商民亦操纸币信用,况天下之主,国库之重。饬造宝钞,尤易流转。唯钞式宜简,一两为率,颁发藩库,通喻四民,准完丁粮关税,自无窒滞。或疑库银溢出,悉成钞引,银日以少,钞日以贱。岂知朝廷不蓄为宝,以天下之财,供天下之用,能收能发,自能左右逢源也。(《清史稿》列传卷二一四《王懿德传》)

    主张发行一两的宝钞,与王茂荫所提的十两、五十两两种票面值格不同。这一提议也同样地被驳不行。《东华录》记:

    咸丰二年六月丁未,先是福建巡抚王懿德奏筹行钞法,以济军需。令军机大臣会同户部议奏。至是奏称,民间行用铺户银钱各票,乃取银取钱之据。若用钞则钞即为银,钞即为钱,与铺户各票之持以取银钱者不同,必致民情不信,滞碍难行。该抚所请改行钞法之说,应毋庸议。报闻。(潘颐福《咸丰东华录》卷一五)

    同年九月署镶红旗蒙古都统花沙纳也上疏请行钞法。他说:

    查前代行钞皆不能无弊:盖钞用纸质,易于作伪,弊一;朝令夕改,民不信从,弊二;官项不收,自相矛盾,弊三;禁银禁铜,抑勒滋扰,弊四;积年添造,壅滞难行,弊五;不议更换,昏烂辄废,弊六。谨拟造钞之法:一、钞质以绫为之,连用二印志书迹于其中,则真伪易辨。一、钞式织成,按千字文编号,以免混淆。一、钞绫用正黄色,印花用上等朱砂,印板用精铜铸就。一、银钞数目,自一两、五两、十两至五十两分四等,每张计费银五钱。一、宝钞之费,一千七百张共需银八百五十两,即可当万金使用。一、钞分四等,钞式则一。一、钞皆准银,较准钱为简便。一、钞银拟造满一万万两为止。一、造钞除五六十年后奏请更换外,或大工大役,估计所需,必须添造,工竣停止。一、法律宜严治伪造者,宽待误收者。一、造钞伊始,先将行钞条例颁示天下。将来帑项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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