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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威权去己而欲骤正之,求凶之道,鲁昭公高贵乡公之事是也,故“小贞”则“吉”也。

    “小贞”,则渐正之也,若盘庚周宣,修德用贤,复先王之政,诸侯复朝。谓以道驯致,为之不暴也。又非恬然不为,若唐之僖昭也。不为则常屯以至于亡矣。

    集说 项氏安世曰:《屯》不以九五为主者,建侯以为主。五本在高位,非“建侯”也。初九动乎险中,故为济屯之主。天造草昧,皆自下起,五能主事,则不屯矣。

    魏氏了翁曰:《周礼》有大贞,谓大卜。如迁国立君之事。五处险中,不利有所作为,但可小事,不可大事。曰“小贞吉,大贞凶”,犹《书》所谓作内吉、作外凶,用静吉,用作凶者。

    赵氏汝楳曰:我方在险,德泽未加于民,下焉群阴,蒙昧末孚,唯当宽其政教,简 梁氏寅曰:小正者,以渐而正之也。小正则“吉”者,以在于其位而为所可为也。

    大正则“凶”者,以时势既失而不可以强为也。为可为于可为之时则从,为不可为于不可为之时则凶,可无慎哉?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

    本义 阴柔无应,处屯之终,进无所之,忧惧而已,故其象如此。

    程传 六以阴柔居屯之终,在险之极,而无应援,居则不安,动无所之,“乘马”欲往,复“班如”不进,穷厄之甚,至于“泣血涟如”,《屯》之极也。若阳刚而有助,则屯既板可济矣。

    集说 梁氏寅曰:《屯》之极,乃亨之时也。而上六阴柔无应。不离于险,是安有亨之时哉?坎为血卦,又为加忧,“泣血涟如”之象也。

    案 卦者时也,爻者位也,此圣经之明文,而历代诸儒所据以为说者,不可易也。

    然沿袭之久,每局于见之拘,遂流为说之误。何则?其所曰为时者,一时也;其所指为位者,一时之位也。如《屯》则定为多难之世,而凡卦之六位,皆处于斯世,而有事于屯者也。夫是以二为初所阻,五为初所逼,遂使一卦六爻,止为一时之用,而其说亦多驳杂而不概于理,此谈经之敝也。盖易卦之所谓时者,人人有之,如《屯》则士有士之《屯》,穷居未达者是也。君臣有君臣之《屯》,志未就、功未成者是也。甚而庶民商贾之贱,其不逢年而钝于市者,皆《屯》也。圣人系辞,可以包天下万世之无穷,岂为一时一事设哉?苟达此义,则初自为初之《屯》,德可以有为而时未至也。二自为二之《屯》,道可以有合而时宜待也。五自为五之《屯》,泽未可以远施,则为之宜以渐也。其余三爻,义皆仿是。盖同在《屯》卦,则皆有《屯》象。异其所处之位,则各有处屯之理。

    中间以承乘比应取义者,亦虚象尔。故二之乘刚但取多难之象,初不指初之为侯也。五之屯膏,但取未通之象,亦不因初之为侯也。今日二为初阻,五为初逼,则初乃卦之大梗,而《易》为衰世之书,岂圣人意哉?六十四卦之理,皆当以此例观之,庶乎辞无窒碍而义可得矣。

    蒙.艮上.坎下程传 《蒙序卦》:“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屯者物之始生,物始生稚小,蒙昧未发,蒙所以次屯也。为卦艮,上坎下,艮为山为止,坎为水为险,山下有险,遇险而止,英知所之,蒙之象也。水必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本义 艮,亦三画卦之名。一阳止于二阴之上,故其德为止,其象为山。“蒙”,昧也。物生之初,蒙昧未明也。其卦以坎遇艮,山下有险,蒙之地也。内险外止,蒙之意也。故其名为《蒙》。“亨”以下,占辞也。九二内卦之主,以刚居中,能发人之蒙者,而与六五阴阳相应,故遇此卦者有亨道也。“我”,二也;“童蒙”,幼稚而蒙昧,谓五也。

    筮者明,则人当求我而其亨在人;筮者暗,则我当求人而亨在我。人求我者,当视其可否而应之;我求人者,当致其精一而扣之。而明者之养蒙,与蒙者之自养,又皆利于以正也。

    程传 “蒙”有开发之理,亨之义也。卦才时中,乃致亨之道。六五为《蒙》之主,而九二“发蒙”者也。“我”谓二也,二非《蒙》主,五既顺巽于二,二乃“发蒙”者也,故主二而言。“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五居尊位,有柔顺之德,而声在童蒙,与二为正应、而中德又同,能用二之道以发其蒙也。二以刚中之德在下,为君所信向,当以道自守,待君至诚求己而后应之,则能用其道。匪我求于童蒙,乃童蒙来求于我也。

    “筮”,占决也。“初筮告”,谓至诚一意以求己则告之,再三则渎慢矣,故不告也。发蒙之道,利以贞正,又二虽刚中,然居阴,胡宜有戒。

    集说 《朱子语类》云:人来求我,我则当视其可否而告之,盖视其来求我之发蒙者,有初筮之诚则告之,再三烦渎则不告之也。我求人,则当致其精一以叩之,盖我而求人以发蒙,则当尽初筮之诚,而不可有再三之渎也。

    项氏安世曰:待其求而后教之,由其心相应而不违,致一以导之,则其受命也如响。

    胡氏炳文曰:有天地即有君师,乾坤之后继以《屯》,主震之一阳而曰“利建侯”,君道也;又继以《蒙》,主坎之一阳而曰“童蒙求我”,师道也。君师之道皆利于贞。

    俞氏琰曰:“渎”,与《少仪》“毋渎神”之“渎”同。不告,与《诗小昱》“我龟既厌,不我告犹”之义同。初筮则其志专一,故告。再三则烦渎,故不告,盖童蒙之求师,与人之求神,其道一也。

    林氏希元曰:童蒙不我求,则无好问愿学之心,安能得其来而使之信?我求而诚或未至,则无专心致志之勤,安能警其惰而使之听?待其我求而发之,则相信之深,一投而即入矣,待其诚至而发之,则求道之切,一启而即通矣。此蒙者所以得亨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本义 以阴居下,蒙之甚也。占者遇此,当发其蒙。然发之之道,当痛惩而暂舍之,以观其后。若遂往而不舍,则致羞吝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初以阴暗居下,下民之蒙也。爻言发之之道,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其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 集说 王氏安石曰:不辨之于蚤,不惩之于小,则蒙之难极矣。当《蒙》之初,不能正法以惩其小,而“用说桎梏”,纵之以往,则吝道也。

    王氏宗传曰:所谓刑人者,正其法以示之,立其防束,晓其罪戾,而豫以禁之,使蒙蔽者知所戒惧,欲有所纵而不敢为,然后渐知善道,可得而化之也。当是时也,夫苟说其桎梏,而不豫以禁之,由过此以往,不可复制矣。故于发蒙之初,“用刑人”则以为利,“用说桎梏”则以为吝也。

    胡氏炳文曰:“利用刑人”,痛惩之也。“用说桎梏”,暂舍之以观其后也。痛惩而不暂舍,一于严以往,是不知有敬敷五教在宽之道也,故吝。

    案 二王氏之说,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只是一正一反口气,正如“师出以律”、失律凶之比尔。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本义九二以阳刚为内卦之主,统治群阴,当发蒙之任者。然所治既广,物性不齐,不可一概取必。而爻之德刚而不过,为能有所包容之象。又以阳受阴,为“纳妇”之象。

    又居下位而能任上事,为“子克家”之象。故占者有其德而当其事,则如是而“吉”也。

    程传 “包”,含容也。二居蒙之世,有刚明之才,而与六五之君相应,中德又同,当时之任者也。必广其含容,哀矜昏愚,则能发天下之蒙,成治蒙之功。其道广,其施博,如是则“吉”也。卦唯二阳爻,上九刚而过,唯九二有刚中之德而应于五,用于时而独明者也。苟恃其明,专于自任,则其德不宏。故虽妇人之柔暗,尚当纳其所善,则其明广矣。又以诸爻皆阴,故云“妇”。尧舜之圣,天下所莫及也,尚曰清问下民,取人为善也。二能包纳,则克济其君之事,犹子能治其家也。五既阴柔,故发蒙之功,皆在于二。以家言之,五,父也,二,子也,二能主《蒙》之功,乃人子克治其家也。

    集说 杨氏万里曰:五求二,二匪求五,乃曰“子克家”,何也?臣事君,如子事父,正使致君如伊、周,亦臣子分内事,如子之克家耳,非功也。

    王氏申子曰:“包蒙”者,包众蒙而为之主也。“纳妇”者,受众阴而为之归也。此通一卦而言也。五,尊也,父也。二,卑也,子也。处卑而任尊者之事,“子克家”之象也。此以应五而言也。

    胡氏炳文曰:初爻统说治蒙之理,余三四五皆是蒙者,治蒙只在阳爻,而九二为治蒙之主。

    梁氏寅曰:阳刚明,阴柔暗,故阴为蒙者,而阳为发蒙者。卦唯二阳,而九二以刚居中,为内卦之主,与五相应。当发蒙之任,尽发蒙之道,非九二其谁哉?二中而不过,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本义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女之“见金夫”而不能有其身之象也。占者遇之,则其取女必得如是之人,无所利矣。“金夫”,盖以金赂己而挑之,若鲁秋胡之为者。

    程传 三以阴柔处蒙暗,不中不正,女之妄动者也。正应在上,不能远从,近见九二为群蒙所归,得时之盛,故舍其正应而从之,是女之“见金夫”也。女之从人,当由正礼,乃见人之多金,说而从之,不能保有其身者也,无所往而利矣。

    集说 王氏弼曰:童蒙之时,阴求于阳,晦求于明。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义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

    见刚夫而求之,行在不顺,故“勿用取女”而“无攸利”。

    赵氏汝楳曰:人致蒙者多端,故亨蒙非一术。有不被教育而蒙者,初是也。有不能问学而蒙者,四是也,有性质未开而蒙者,五是也。如三则自我致蒙,圣人戒之曰:“勿用取女”。或发之,或击之,教亦多术,勿取非绝之,不屑之教也。

    林氏希元曰:六三又别取一义,意因二爻取纳妇一事,故发此象。

    案 “金夫”本意不黏爻象,《程传》以为九二。然九二发蒙之主,若三能从之,正合彖辞“童蒙求我”之义,不应谓之不顺。盖《易》例阴爻居下体,而有求于上位者皆凶,王氏之说近是。

    六四,困蒙,吝。

    本义既远于阳,又无正应,为因于蒙之象。占者如是,可羞吝也。能求刚明之德而亲近之,则可免矣。

    程传 四以阴柔而蒙暗,无刚明之亲授,无由自发其蒙,困于昏蒙者也,其可吝甚矣。“吝”,不足也,谓可少也。

    集说王氏弼曰:独远于阳,处两阴之中,暗莫之发,故曰“困蒙”也。困于蒙昧,不能比贤以发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胡氏炳文曰:初与三比二之阳,五比上之阳,初三五皆阳位,而三五又皆与阳应,唯六四所比所应所居皆阴,困于蒙者也。蒙岂有不可教者?不能亲师取友,其困而吝也,自取之也。

    六五,童蒙,吉。

    本义 柔中居尊,下应九二,纯一未发,以听于人,故其象为“童蒙”,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程传 五以柔顺居君位,下应于二,以柔中之德,任刚明之才,足以治天下之蒙,故“吉”也。童,取未发而资于人也。为人君者,苟能至诚任贤以成其功,何异乎出于己也?胡氏炳文曰:屯所主在初,卦曰“利建侯”,而爻于初言之;《蒙》所主在二,卦曰“童蒙求我”,而爻于五言之,五应二者也。童蒙纯一未发以听于人,居尊位而能以童蒙自处,其吉可知。

    蔡氏清曰:柔中居尊,纯一未发,此“童蒙”字,与卦辞“童蒙”字小不同。盖卦辞只是说蒙昧而已,此之童蒙,言其有柔中之善,纯一之心。纯则不杂,一则不二。盖有安己之心,而无自用之失,有“初筮”之诚,而无“再三”之渎”,信乎其吉矣。《程传》童取未发而资于人者也,此语最初。

    又曰:宋敷文阁直学士李椿有曰,《易》以九居五,六居二为当位,而辞多艰;以六居五,九居二为不当位,而辞多吉。盖君以刚健为体,而虚中为用;臣以柔顺为体,而刚中为用。君诚以虚中行其刚健,臣诚以刚中守其柔顺,则上下交而其志同矣,实易爻之通例。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本义 以刚居上,治蒙过刚,故为“击蒙”之象。然取必太过,攻治太深,则必反为之害。唯捍其外诱,以全其真纯,则虽过于严密,乃为得宜。故戒占者如此。凡事皆然,不止为诲人也。

    程传 九居蒙之终,是当蒙极之时,人之愚蒙既极,如苗民之不率,为寇为乱者,当击伐之。然九居上,刚极而不中,故戒“不利为寇”,治人之蒙,乃“御寇”也。肆为刚暴,乃为寇也,若舜之征有苗,周公之诛三监,“御寇”也。秦皇汉武穷兵诛伐,“为寇”也。

    集说 杨氏简曰:击其蒙,治之虽甚,不过御其为寇者而已,去其悖道之心而已。

    击之至于太甚,而我反夫乎道,是击之者又为寇也,故戒之曰:“不利为寇,利御寇。”吴氏澄曰:二刚皆治蒙者,九二刚而得中,其于蒙也能包之,治之以宽者也。上九刚极不中,其于蒙也,乃击之,治之以猛者也。

    总论项氏安世曰:六爻之义,初常对上,二常对五,三常对四观之,则其义易明。

    初用刑以发之,上必至于用兵以击之;二为包而接五,则五为童而巽二;三为见二而失身,则四为远二而失实。大约诸卦多然,终始见于初上,而曲折备于中爻也。

    蔡氏清曰:详观蒙卦六爻,在蒙者便当求明者,在明者便当发蒙者,而各有其道。

    然要之不出卦辞数句矣,故曰“智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若三四则自暴自弃,虽圣人与居,不能化而入者也。

    吴氏曰慎曰:治蒙之道,当发之养之,又当包之,至其圾乃击之,刑与兵所以弼教,治蒙之道备矣。

    需.乾下程传 《需序卦》:“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夫物之幼稚,必待养而成,养物之所需者饮食也,故曰“需者饮食之道也”,云上于天,有蒸润之象,饮食所以润益于物,故需为饮食之道,所以次蒙也。卦之大意,须待之义,《序封、》取所须之大者耳。乾健之性,必进者也,乃处坎险之下,险为之阻,故须待而后进也。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本义 “需”,待也。以乾遇坎,乾健坎险,以刚遇险,而不遽进以陷于险,待之义也。“孚”,信之在中者也。其卦九五以坎体中实,阳刚中正,而居尊位,为有孚得正之象。坎水在前,乾健临之,将涉水而不轻进之象。故占者为有所待而能有信,则“光亨”矣。若又得正则吉,而“利涉大川”,正固无所不利,而涉川尤贵于能待,则不欲速而犯难也。

    程传 “需”者,须待也。以二体言之,乾之刚健上进而遇险,未能进也,故为需待之义。以卦才言之,五居君位,为需之主,有刚健中正之德,而诚信充实于中。中实,有孚也。有孚则光明而能亨通,得贞正而吉也。以此而需,何所不济?虽险无难矣,故“利涉大川”也。凡贞吉,有既正且吉者,有得正则吉者,当辨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需”者宁耐之意,以刚遇险,时节如此,只得宁耐以待之。且如涉川者,多以不能宁耐致覆溺之祸,故《需》卦首言“利涉大川”。

    项氏安世曰:需非终不进也,抱实而遇险,有待而后进也。凡待者,皆以其中有可待之实也,我实有之,但能少待,必有“光亨”之理。若其无之,何待之有?故曰“需有孚光亨”。“光亨”者不可以盈,必敬慎以终之,故曰“贞吉”。信能行此,则其待不虚,其进不溺,故曰“利涉大川”。“有孚光亨贞吉”者,《需》之道也;“利涉大川”者,《需》之效也。

    胡氏炳文曰:需而无实,无光且亨之时;需而非正,无吉且利之理;世有心虽诚实,而处事或有未正者,故曰“孚”,又曰“贞”。

    林氏希元曰:凡人作事,皆责成于目前,其间多有阻碍而目前不可成者,其势不容于不待。然不容不待者,其心多非所乐,其待也,未必出于中诚,不免于急迫觊望之意,如此则怀抱不开,胸中许多暗昧抑塞,而不光明豁达,故圣人特发“有孚”之义。盖遇事势之末可为,即安于义命,从容以待机会,而不切切焉以厚觊望,则其待也,出于真实而非虚假矣。如此则心逸日休,胸襟洒落而无滞碍,不亦光明豁达乎?然使心安于需,而事或未出于正,则将来亦未必可成,必也所需之事,皆出于正,而无行险侥幸之为,则功深而效得,时动而事起,向者之所需,而今皆就绪矣,故吉。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程传 需者以遇险,故需而后进。初最远于险,故为“需于郊”。“郊”,旷远之地也。处于旷远,利在安守其常,则“无咎”也;不能安常,则躁动犯难,岂能需于远而无过也?集说 孔氏颖达曰:难在于坎,初九去难既远,故待于郊。“郊”者,境上之地,去水远也。“恒”,常也。远难待时,以避其害,故宜保守其常,所以“无咎”。

    梁氏寅曰:《需》下三爻,以去险远近为吉凶。初以阳处下,最远于险,故为“需于郊”之象。“郊”,荒远之地也,而君子安处焉,故云“利用恒”。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本义 “沙”,则近于险矣。言语之伤,亦灾害之小者,渐进近坎,故有此象。刚中能需,故得终吉,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坎为水,水近则有沙。二去险浙近,故为“需于沙”。渐近于险难,虽未至于患害,已“小有言”矣。凡患难之辞,大小有殊。小者至于有言,言语之伤,至小者也。二以刚阳之才,而居柔守中,宽裕自处,需之善也。虽去险渐近,而未至于险,故小有言语之伤而无大害,终得其吉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沙”是水旁之地,去水渐近,故难稍近而“小有言”。但履健居中以待要会,终得其吉也。

    胡氏炳文曰:初最远坎,“利熙恒”乃“无咎”;九二惭近坎,“小有言”矣。而曰“终吉”者,初九以刚居刚,恐其躁急,故虽远险,犹有戒辞。九二以刚居柔,宽而得中,故虽近险而不害其为吉。

    九三,需于泥,致寇王。

    本义 泥将陷于险矣。“寇”,则害之大者。九三去险愈近而过刚不中,故其象如此。

    程传 “泥”,逼于水也,既进逼于险,当致寇难之至也。三刚而不中,又居健体之上,有进动之象,故“致寇”也。苟非敬慎,则致丧败矣。

    集说 王氏申子曰:“泥”则切近水矣,险已近,而又以刚用刚而进逼之,是招致寇难之至也。

    龚氏焕曰:郊、沙、泥之象,视坎水远近而为言者也,《易》之取象如此。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本义 “血”者,杀伤之地。“穴”者,险陷之所。四交坎体,入乎险矣,故为“需于血”之象。然柔得其正,需而不进,故又为“出自穴”之象。占者如是,则虽在伤地而终得出也。

    程传 四以阴柔之质处于险,而下当三阳之进,伤于险难者也,故云“需于血”。

    既伤于险难,则不能安处,必失其居,故云“出自穴”。穴,物之所安也。顺以从时, 集说 《朱子语类》:问:《程传》释穴物之所安。曰:穴是陷处,唤作所安不得,柔得正了,需而不进,故能出于坎陷。

    杨氏启新曰:刚者能需,柔亦能需,何也?刚柔皆有善恶。刚之需,犹乾之健而知险也;柔之需,犹坤之简而知阻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本义 “酒食”,宴乐之具,言安以待之。九五阳刚中正,需于善位,故有此象。

    占者如是而贞固,则得吉也。

    程传 五以阳刚居中得正,位乎天位,克尽其道矣。以此而需,何需不获?故宴安酒食以俟之,所需必得也。既得贞正而所需必遂,可谓“吉”矣。

    集说郑氏维岳曰:《系辞》曰“需者饮食之道也”,《象》曰“君子以饮食宴乐”,爻曰“需于酒食”。以治道言,使斯民乐其乐而利其利,期治于必俟百年之后,而不为近功者,须待之义也。

    乔氏中和曰:九五之“贞古”也,岂徒以“酒食”云哉?险而不陷,中自持也。

    案 需之为义最广,其大者莫如王道之以久而成化,而不急于浅近之功;圣学之以宽而居德,而不入于正助之弊。卦唯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是能尽《需》之道者,故《彖传》特举此爻,以当彖辞之义;而《大象传》又特取此爻爻辞,以蔽《需》义之全。

    盖继《屯》、《蒙》之后,既治且教,而所谓休养生息,使之乐乐而利利,惭仁摩义,使之世变而风移者,其在于需乎?观《需》之卦而不知此爻之义,但以诸爻处险之偏乎一义者概之,则《需》与《蹇》、《困》何异哉?上六,入地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本义 阴居险极,无复有需,有陷而入穴之象。下应九三,九三与下二阳需极并进,为“不速客三人”之象。柔不能御而能顺之,有“敬之”之象。占者当陷险中,然于非意之来,敬以待之,则得“终吉”也。

    程传 《需》以险在前,需时而后进。上六居险之终,终则变矣。在需之极,久而得矣。阴止于六,乃安其处,故为“入于穴”。“穴”,所安也。安而既止,后者必至。“不速之客三人”,谓下之三阳。乾之三阳,非在下之物,需时而进者也。需既极矣,故皆上进,不速不促之而自来也。上六既需得其安处,群刚之来,苟不起忌疾忿竞之心,至诚尽敬以待之,虽甚刚暴,岂有侵陵之理?故“终吉”也。或疑以阴居三阳之上,得为安乎?曰:三阳乾体,志在上进,六阴位,非所止之正,故无争夺之意,“敬之”则“吉”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入于穴”,险极而陷之象。“速”者,主召客之辞。“三人”,乾三阳之象。下三阳非皆与上应也,有“不速”之象。上柔顺,有“敬之”之象。上独 薛氏煊曰:“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处横逆之道也。

    谷氏家杰曰:三居下封之终,而示之以敬;上居上卦之终,而又示之以敬,则知处需者贵敬也。

    总论蒋氏悌生曰:《需》,待也,以刚健之才,于险陷在前,当容忍待时,用柔而主静。若不度时势,恃刚忿躁而骤进,取败亡必矣。初九去险尚远,以用恒免咎;九二渐近险,亦以用柔守中而终吉;九三已迫于险,象言敬慎不败;六四已伤于险,以柔而不竞,能出自穴;上六险陷之极,亦以能敬终吉。然则需待之时,能含忍守敬,皆可以免祸,《需》之时义大矣!

    讼.乾上.坎程传 《讼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人之所需者饮食,既有所需,争讼所由起也,《讼》所以次《需》也。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以二体言之,上刚下险,刚险相接,能无讼乎?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所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本义“讼”,争辨也。上乾下坎,乾刚坎险,上刚以制其下,下险以伺其上,又为内险而外健,又为己险而彼健,皆《讼》之道也。九二中实,上无应与,又为加忧,且于卦变自遯而来,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有孚”而见“窒”,能惧而得中之象。

    上九过刚居讼之极,有终极其《讼》之象。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

    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争辨之事,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

    程传 讼之道,必有其孚实。中无其实,乃是诬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实,;扫“有孚”之象:“讼”者,与入争辨而待决于。,乙,虽“有孚”,亦须窒塞末通。不窒则已明无讼矣。事既末辨,吉凶末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古”,得中则吉也。“终凶”,终极其事则凶也。“讼’者,求辨其曲直也,故利见于六人。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陷于危险,故“不利涉大川”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窒”,塞也。“惕”,惧也。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 胡氏瑷曰:“孚”者由中之信。人所以兴讼,必有由中之信,而为它人之所窒塞,不得已而兴讼。然虽已有信实,而为人之窒塞,亦须恐惧兢慎而不敢自安,则庶几免于凶祸,又中道而止,则可以获吉也。“大川”,谓大险大难也。凡历险涉难,必须物情相协,志气和同,则可得而济也。今《讼》之时,物情违忤而不相得,欲济涉险难,必不可得。

    《朱子语类》云:大凡卦辞取义不一,如《讼》“有孚窒惕中吉”,盖取九二中实,坎为加忧之象;“终凶”,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利见大人”,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不利涉大川”,又取以刚乘险、以实履陷之象。此取义不一也。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卦辞如此辞极齐整,盖所取诸爻义,皆与爻中本辞协。亦有虽取爻义,而与爻本辞不同者。

    项氏安世曰:“利见大人”,或不与之校如直不疑,或为之和解如卓茂,或使其心化如王烈,或为之辨明如仲由,皆讼者之利也。“不利涉大川”,涉险之道利在同心,此岂相争之时哉?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本义 阴柔居下,不能终讼,或其象占如此。

    程传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终极其讼者也,故于讼之初,因六之才,为之戒曰:若不长永其事,则虽“小有言”,“终”得“吉”也。盖讼非可长之事,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难以吉矣。以上有应援,而能不永其事,故虽“小有言”,“终”得“吉”也。“有言”,灾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乃《讼》之“古”也。

    集说 王氏弼曰;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必辨明也。

    杨氏简曰:《讼》之初,不深也,有“不永所事”之象。讼之初未深,卜有言而已,既不永其事,故“终吉”。

    胡氏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讼,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犹冀其不成讼也。“小有言”与《需》不同。《需》“小有言”,人不能不小有言也。此之“小有言”。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成。

    本义 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上应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户”,邑之小者。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

    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程传 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九二自外来,以刚处险,为《讼》 集说 荀氏爽曰:二者下体之君,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

    王氏弼曰: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项氏安世曰:一家好讼则百家受害。言三百户“无眚”,见安者之众也。

    俞氏琰曰:九二以刚居柔,或不克讼。“逋”,逃也。既逋则近己者皆五连坐之患,故曰“其邑人二百户无眚”。

    案 “三百户无眚”,《传》义皆用王氏说,荀氏项氏俞氏则以为所居之邑,托以安居,义亦可从。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亨,无成。

    本义 “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然或出而从上之事,则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则善也。

    程传 三虽居刚而应上,然质本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间,危惧非为讼者也。“禄”者,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贞”,谓坚固自守。“厉终吉”,谓虽处危地,能知危惧,则终必获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则不讼矣。处危,谓在险而承乘皆刚,与居讼之时也,柔从刚者也,下从上者也。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故曰“或从王事”。“无成”,谓从上而成不在己也。讼者刚健之事,故初则不永,三则从上,皆非能讼者也。二爻皆以阴柔不终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讼以能止为善也。

    集说虞氏翻曰:道无成而代有终,故曰“无成”。坤三同义也。

    胡氏瑗曰:“无成”者,不敢居其成,但从王事,守其本位本禄而已,故获其“吉”也。

    徐氏几曰:圣人于初三两柔爻,皆系之以“终吉”之辞,所以勉人之无《讼》也。

    苟知柔而不喜讼者终吉,则知刚而好讼者终凶矣。

    李氏简曰:“或从王事无成”者,谓从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夫讼生于其行之相违,而天下之讼,又起于矜功而伐善。以柔而从刚,以下而从上,有功而不自居,故能不失旧德,而终又获吉也。

    胡氏炳文曰:“食旧德”,与位乎天德语同。位必称德而居,故宁德过其位,毋位过其德。食必称德而食,故宁德浮于食。毋食浮于德,“食”,犹食邑之食。九二“邑人三百户”,食之最约者也。二刚险,本欲讼者,能退处于分之小,仅可“无眚”。三阴柔,本不能讼者,能守其分之常,虽厉犹吉。

    杨氏启新曰:“食旧德”,安其分之所当得,是不与人竞利也。“或从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与人竞功也。盖不必告讦之风。乃谓之讼,一有争竞之心亦讼也。

    案 《本义》是戒人以不可从王事也,但此爻与《坤》三之文,大同小异,不应其义差殊。故诸家之说,可以与《本义》相参,而杨氏尤为明畅也。徐氏即以“讼不可成”为解,亦可备一说。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本义“即”,就也。“命”,正理也。“渝”,变也。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象,以其居柔,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渝变其心,安处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

    程传 四以阳刚而居健体,不得中正,本为讼者也,承五履三而应初。五,君也。

    义不克讼,三居下而柔,不与之讼,初正应而顺从,非与讼者也。四虽则健欲讼,无与对敌,其讼无由而兴,故“不克讼”也。又居柔以应柔,亦为能止之义。既义不克讼,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复即就于命,革其心,平其气。变而为安贞,则“吉”矣。“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方,不顺也。《书》云:方命圮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故不安。处非中正,故不贞。不安贞,所以好讼也。

    若义不克讼而不讼,反就正理,变其不安贞为“安贞”,则“吉”矣。

    集说 龚氏原曰:二与五讼,四与初讼,其与为敌者强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盖二以下讼上,其不克者势也。四以上讼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见势之不可,故归而逋窜。四知理之不可,故复而即命。二四皆刚居柔,故能如此。

    杨氏简曰:九刚四柔,有始讼终退之象。人唯不安于命,故以人力争讼。今不讼而即于命,变而安于贞,吉之道也。

    九五,讼,元吉。

    本义 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乎者也。占者遇之,讼而有理,必获伸矣。

    程传 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集说王氏肃曰: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也。

    王氏弼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故“讼,元吉”。

    赵氏汝楳曰:大人在上,平诸侯万民之讼,至于见逊畔逊路而息争,吉孰大焉?俞氏琰曰:九五以刚明之德居尊,而又中正,象辞所谓“大人”是也。讼之有理者,见之必获伸矣。“元吉”,乃吉之尽善者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本义 “鞶带”,命服之饰。“褫”,夺也。以刚居讼极,终讼而能胜之,故有锡命受服之象。然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其占为终讼无理,而或取胜,然其所得终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

    程传 九以阳居上,刚健之极,又处讼之终,极其讼者也。人之肆其刚强,穷极于 集说 王氏弼曰: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胜得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胡氏炳文曰:上九以刚极处讼终,卦所谓终凶者也,故设此以戒之。

    总论邱氏富国曰:九五居尊,为听讼之主,故“讼,元吉”。余五爻则皆讼者也。

    然天下唯刚者讼,柔者不讼。初与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终吉”,三“食旧德”而“终吉”。二四上刚也,二与五对,揆势不敌而不讼;四与初对,顾理不可而不讼,亦以其居柔,故二“无眚”而四“安贞”也。独上九处卦之穷,下与三对,柔不能抗,故有锡鞶带之辞焉。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讼之胜者,何足敬乎? 师.坤上.坎下程传 《师序卦》:“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 ”《师》之兴由有争也,所以次《讼》也。为卦坤上坎下,以二体言之,地中有水,为众聚之象。以二卦之义言之,内险外顺,险道而以顺行,师之义也。以爻言之,一阳而为众阴之王,统众之象也。比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上,君之象也。《师》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下,将帅之象也。

    师贞,丈人,吉无咎。

    本义 “师”,兵众也。下坎上坤,坎险坤顺,坎水坤地,古者寓兵于农,伏至险于大顺,藏不测于至静之中,又卦唯九二一阳居下卦之中,为将之象。上下五阴顺而从之,为众之象。九二以刚居下而用事,六五以柔居上而任之,为人君命,将出师之象,故其卦之名曰《师》。“丈人”,长老之称。用师之道,利于得正,而任老成之人,乃得“吉”而“无咎”。戒占者亦必如是也:程传 《师》之道,以正为本。兴师动众以毒天下,而不以正,民弗从也。强驱之耳。故师以贞为主。其动虽正也,帅之者必丈人,则“吉”而“无咎”也,盖有吉而有咎者,有无咎而不吉者,吉且无咎,乃尽善也。“丈人”者,尊严之称。帅师总众,非众所尊信畏服,则安能得人心之从?故司马穰苴擢自微贱,授之以众,乃以众心未服,请庄贾为将也。所谓“丈人”,不必素居祟贵,但其才谋德业,众所畏服,则是也。如穰苴既诛庄贾,则众心畏服,乃“丈人”矣。又如淮阴侯起于微贱,遂为大将,盖其谋为有以使人尊畏也。

    集说王氏弼曰: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

    《朱子语类》云:“吉无咎”,谓如一件事,自家作出来好方得无罪咎;若作得不好,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本义 “律”,法也:“否臧”,谓不善也。晁氏曰:否字先儒多作不,是也。在卦之初,为《师》之始,出师之道,当谨其始,以律则吉,不臧则凶,戒占者当谨始而守法也。

    程传 初,《师》之始也。故言出师之义,及行师之道。在邦国兴师而言,合义理则是以律法也。谓以禁乱诛暴而动。苟动不以义,则虽善亦凶道也。善,谓克胜。“凶”,谓殃民害义也。在行师而言,“律”,谓号令节制。行师之道,以号令节制为本,所以统制于众,不以律则虽善亦凶,虽使胜捷,犹凶道也。制师无法,幸而不败且胜者,时有之矣,圣人之所戒也。

    集说 王氏弼曰:为《师》之始,齐师者也,齐众以律,失律败散。

    程子曰: “律”有二义,有出师不以义者,有行师而五号令节制者,皆失律也。

    胡氏炳文曰:初六才柔,故有否臧之戒。然以律不言吉,否臧则言凶者,律令谨严,出师之常,其胜负犹未可知也,故不言吉。出而失律,凶立见矣。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本义 九二在下,为众阴所归,而有刚中之德,上应于五,而为所宠任,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师》卦唯九二一阳为众阴所归,五居君位,是其正应,二乃师之主,专制其事者也。居下而专制其事,唯在师则可。自古命将,阃外之事,得专制之。在师专制而得中道,故“吉”而“无咎”。盖恃专则失为下之道,不专则无成功之理,故得中为吉。凡《师》之道,威和并至则吉也。既处之尽其善,则能成功而安天下,故王锡宠命至于三也。凡事至于三者,极也。六五在上,既专倚任,复厚其宠数。盖礼不称,则威不重而下不信也。它卦九二为六五所任者有矣,唯《师》专主其事而为众阴所归,故其义最大。人臣之道,于事无所敢专,唯阃外之事,则专制之。虽制之在己,然因师之力而能致者,皆君所与而职当为也。世儒有论鲁祀周公以天子礼乐,以为周公能为人臣不能为之功,则可用人臣不得用之礼乐,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则为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为者,皆所当为也,周公乃尽其职耳。子道亦然。唯孟子为知此义,故曰事亲若曾子者可也,未尝以曾子之孝为有余也。盖子之身所能为者,皆所当为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言”乃“无咎”。“王三锡命”者,以其有功,敢王三加锡命。

    《朱子语类》云:“在师中吉”,言以刚中之德在师中,所以为吉。

    胡氏炳文曰:卦辞“师贞丈人吉,无咎”,爻“在师中吉,无咎”,即卦辞意也。中则无过不及,所以为贞。以师而中,所以为“丈人”。故《师》六爻,唯九二“吉无咎”。

    六三,师或舆尸,凶。

    程传 三居下卦之上,居位当任者也。不唯其才阴柔不中正,师旅之事,任当专一,二既以刚中之才,为上信倚,必专其事,乃有成功,若或更使众人主之,凶之道也。“舆尸”,众主也,盖指三也。以三居下之上,故发此义,军旅之事,任不专一,覆败必矣。

    集说 王氏申子曰:三不中不正,以柔居刚,是小人之才弱志刚者,而居二之上,是二为主将,三躐而尸之也。凡任将不专,偏裨擅命,权不出一者,皆“舆尸”也。军旅何所听命乎?其取败必矣。

    六四,师左次,无咎。

    本义 “左次”,谓退舍也。阴柔不中,而居阴得正,故其象如此,全师以退,贤于六三远矣,故其占如此。

    程传 师之进,以强勇也。四以柔居阴,非能进而克捷者也。知不能进而退,故“左次”。“左次”,退舍也。量宜进退,乃所当也,故“无咎”。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师之常也。唯取其退之得宜,不论其才之能否也。度不能胜,而完师以退,愈于覆败远矣。

    可进而退,乃为咎也。《易》之发此义以示后世,其仁深矣。

    集说 吴氏澄曰:按兵家尚右,右为前,左为后,故八阵图天前冲、地前冲在右,天后冲、地后冲在左。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

    本义 六五用《师》之主,柔顺而中,不为兵端者也。敌加于己,不得已而应,故为“田有禽”之象,而其占利以抟执而无咎也。“言”,语辞也。“长子”,九二也。“弟子”,三四也。又戒占者专于委任,若使君子任事,而又使小人参之,则是使之“舆尸”而归,故虽贞而亦不免于“凶”也。

    程传 五君位,兴《师》之主也,故言兴师任将之道。师之兴,必以蛮夷猾夏寇贼奸宄,为生民之害,不可怀来,然后奉辞以诛之。若禽兽入于田中,侵害稼穑,于义宜猎取,则猎取之。如此而动,乃得“无咎”。若轻动以毒天下,其咎大矣。“执言”,奉辞也,明其罪而讨之也。若秦皇汉武,皆穷山林以索禽兽者也,非“田有禽”也。任将授师之道,当以长子帅师。二在下而为师之主?“长子”也,若以弟子众主之,则所为虽正亦凶也。“弟子”,凡非长者也。自古任将不专而致覆败者,如晋荀林父邲之战,唐郭子仪相州之败是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故往即有功。犹如田中有禽而来犯苗,若往猎之则无咎过。

    《朱子语类》:问;《易》爻取义,如《师》之五“长子帅师”,乃是本爻有此象,又却说“弟子舆尸”,何也?曰:此假设之辞也,言若“弟子舆尸”则“凶”矣。问:此例恐与“家人嗃嗃”而继以“妇子嘻嘻”同。曰:然。

    蒋氏悌生曰:“舆尸”,《程传》训众主,朱《义》训挠败。但训作众主,则与“长子帅师”为反对,其义尤切。禽在山林,固无事子猎取,今入于田,则害我禾稼,畋而执之宜也。“长子帅师”可也。又使弟子众生之,是自取凶咎也。

    蔡氏清曰:“田有禽利执言”,是“师贞”意。“长子帅师”,是“丈人”意。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

    本义 《师》之终,顺之极,论功行赏之时也。坤为土,故有“开国承家”之象。

    然小人则虽有功,亦不可使之得有爵土,但优以金帛可也。戒行赏之人,于小人则不可用此占,而小人遇之,亦不得用此爻也。

    程传 上,《师》之终也,功之成也,大君以爵命赏有功也。“开国”,封之为诸侯也。“承家”。以为卿大夫也。“承”,受也。小人者虽有功,不可用也,故戒使勿用。师旅之兴,成功非一道,不必皆君子也,故戒以小人有功不可用也,赏之以金帛禄位可也,不可使有国家而为政也。小人平时,易致骄盈,况挟其功乎?汉之英彭所以亡也,圣人之深虑远戒也。此专言师终之义,不取爻义,盖以其大者。若以爻言,则六以柔居顺之极,师既终而在无位之地,善处而无咎者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开国承家,小人勿用”,旧时说只作论功行赏之时,不可及小人。今思它既一例有功,如何不及它得?看来“开国承家”一句,是公共得底,未分别君子小人在。“小人勿用”,则是勿更用它与之谋议经画耳。汉光武能用此义,自定天下之后,一例论功行封,其所以用之在左右者,则邓禹耿弇贾复数人,它不与焉。此义方思量得如此,未曾改入《本义》,且记取。

    赵氏汝楳曰:“大君”,六五也。周官军将皆命卿,“开国”者,出卦为诸侯,师帅皆中大夫,旅帅皆下大夫。“承家”者,大夫之采邑。

    又曰:知勇之人,不能皆全材,用于戎行,有将师节制于上,未见其害。今为国为家,有民人,有社稷,则不可属之小人。

    胡氏炳文曰:初,《师》之始,故纪其出师而有律,上,《师》之终,故纪其还师而赏功,六爻中,将兵将将,伐罪赏功,靡所不载。末曰“小人勿用”,则又戒辞也。虽然,亦在于谨其始焉耳。曰“丈人”,曰“长子”,用以行师者得其人。及其“开国承家”,自不至于用小人矣。

    林氏希元曰:小人立功,不得不一例赏以爵邑。若一例赏以爵邑,又恐播恶于众,不若于行《师》之初,不用之为愈也。故《象传》谓其“必乱邦”,彖辞于师贞之下,即言宜用丈人,五爻之辞又戒用“弟子”,即此意也。师之始既言之,师之终而复言,正戒人当谨于其始也。

    案 “小人勿用”,非既用而不封,亦非既封而不用,乃是从初不用,所谓丈人吉弟子凶者,自其出师之始而已然也。胡氏林氏之说,皆合卦意。但此处小人勿用,小人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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