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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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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离上.艮下程传 《旅序卦》;“丰,大也。穷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丰盛至于穷极,则必失其所安,《旅》所以次《丰》也。为卦离上艮下,山止而不迁,火行而不居,违去而不处之象,故为《旅》也。又丽乎外,亦旅之象。

    旅,小亨,旅贞吉。

    本义 “旅”,羁旅也,山止于下,火炎于上,为去其所止而不处之象,故为《旅》。

    以六五得中于外,而顺乎上下之二阳,艮止而离丽于明,故其占可以“小亨”。而能守其旅之贞则“吉”,旅非常居,若可苟者,然道无不在,故自有其正,不可须臾离也。

    程传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小亨”,得《旅》之“贞”正而“吉”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在《旅》而“亨”,亨之小者也。然事有小大,道无不在,大亨固利于贞,不可以“亨”之“小”而失其贞也,正道果可须臾离哉。

    初六,旅琐琐,斯其所取灾。

    本义 当《旅》之时,以阴柔居下位,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六以阴柔在旅之时,处于卑下,是柔弱之人。处《旅》困而在卑贱,所存污下者也。志卑之人,既处旅困,鄙猥琐细,无所不至,乃其所以致侮辱,取灾咎也,“琐琐”,猥细之状。当旅困之时,才质如是,上虽有援,无能为也。四阳性而离体,亦非就下者也。又在《旅》,与他卦为大臣之位者异矣。

    集说 王氏应麟曰:《旅》,初六“所其所取灾”,王辅嗣注云,为斯贱之役,唐郭京谓“斯”合作“亻斯 ”。愚按后汉左雄传“职斯禄薄”,注云:“斯,贱也。” 不必改“亻斯”字。

    案 《易》中初爻,多取童稚小子之象,在《旅》则童仆之象,王氏之说是也。

    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

    本义 “即次”则安,“怀”“资”则裕,得其童仆之贞信,则无欺而有赖,《旅》之最吉者也。二有柔顺中正之德,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二有柔顺中正之德,柔顺则众与之,中正则处不失当,故能保其所有。童仆亦尽其忠信,虽不若五有文明之德,上下之助,亦处《旅》之善者也。次舍,旅所安也。

    财货,旅所资也。童仆,旅所赖也。得就次舍,怀蓄其资财,又得童仆之贞良,旅之善 集说 胡氏炳文曰:旅中不能无赖乎“童仆”之用,亦多不免乎童仆之欺,惟得其贞信者,则无欺而有赖。

    赵氏玉泉曰:二处《旅》而有柔顺中正之德,则内不失己,而己无不安,外不失人而人无不与。凡旅之所恃以不可无者,皆有以全之也。

    案 二得位得中,故曰“即次怀资”,与九四之旅处而得其资斧者异矣。下有初六比之,故曰“得童仆”。与九三之“丧其童仆”者异矣,在初则为“童仆”之“琐琐”者,自二视之,则为“童仆”之”贞”者,义不相害也。

    九三,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

    本义 过刚不中,居下之上,故其象占如此。“丧其童仆”,则不止于又其心矣,故“贞”字连下句为义。

    程传 处《旅》之道,以柔顺谦下为先。三刚而不中,又居下体之上,与《艮》之上,有自高之象。在《旅》而过刚自高,致困灾之道也。自高则不顺于上,故上不与而焚其次,失所安也?上离为焚象,过刚则暴下,故下离而“丧其童仆”之贞信,谓失其心也,如此则危厉之道也。

    集说 潘氏梦旂曰:居刚而用刚,平时犹不可,况旅乎!以此与下,焚次丧仆,固其宜也。九三以刚居下体之上,则焚次。上九以刚居上体之上,则焚巢。位愈高,刚愈亢,则祸愈深矣。

    邱氏富国曰:九二爻辞,全与二反。二“即次”而三“焚”,二“得童仆”而三“丧”,二之“贞”无尤,而三之“贞”则“厉”者,二柔顺得中,三过刚不中故也,过刚岂处《旅》之道哉!

    案 三得位,故亦有“即次”象。以其过刚,故焚之也。六爻惟二三言“次”,得位故也。

    九四,旅于处,得其资斧,我心不快。

    本义 以阳居阴,处上主下,用柔能下,故其象占如此。然非其正位,又上无刚阳之与,下唯阴柔之应,故其心有所不快也。

    程传 四阳刚虽不居中,而处柔在上体之下,有用柔能下之象,得《旅》之宜也。

    以刚明之才,为五所与,为初所血,在《旅》之善者也。然四非正位,故虽得其处止,不若二云就次舍也。有刚明之才,为上下所与,乃旅而得货财之资,器用之利也。虽在旅为善,然上无刚阳之与,下唯阴柔之应,故不能伸其才,行其志,“其心不快”也。

    云“我”者,据四而言。

    集说 蒋氏悌生曰:凡卦爻阳刚皆胜阴柔,惟《旅》卦不然。二五皆以柔顺得“吉”,三上皆以阳刚致“凶”。六爻六五最善,二次之,上九最凶,三次之。九四虽得其处, 案 四居位非正,故不曰“即次”。而日“于处”。在《旅》而处“多惧”之地,故虽得资与六二同,而未免加斧以自防卫,其未忘戒心可知,安得快然而安乐乎?六五,射雉,一矢亡,终以誉命。

    本义 “雉”,文明之物,《离》之象也。六五柔顺文明,又得中道,为《离》之主;故得此爻者,为“射雉”之象。虽不无“亡失”之费,而所丧不多终有“誉命”也。

    程传 六五有文明柔顺之德,处得中道而上下与之,处《旅》之至善者也。人之处旅,能合文明之道,可谓善矣。羁旅之人,动而或失,则困辱随之。动而无失,然后为善。离为雉,文明之物,“射雉”谓取则于文明之道而必合。如“射雉一矢”而“亡”之,发无不中,则终能致“誉命”也。“誉”,令闻也。“命”,福禄也。五居文明之位,有文明之德,故动必中文明之道也。五君位,人君无旅,旅则失位,故不取君义。

    集说 朱氏震曰:五在《旅》卦,不取君象,有文明之德,则令誉升闻而爵命之矣。

    《朱子语类》云:“亡”字,正如秦无亡矢遗镞之亡,不是如伊川之说,《易》中凡言“终吉”者,皆是初不甚好也。

    王氏申子曰:“一矢亡”,言中之易也。

    案 五在《旅》卦,不取君义,《程传》之说是也。古者士大夫出疆则以贽行,而士执雉以相见,射雉而得,是进身而有阶之象也。信于友则有“誉”,获乎上则有“命”。

    上九,鸟焚其巢,旅人先笑后号咷,丧牛于易,凶。

    本义 上九过刚,处《旅》之上,《离》之极,骄而不顺,凶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鸟”,飞腾处高者也。上九刚不中而处最高,又《离》体,其亢可知,故取鸟象。在旅之时,谦降柔和,乃可自保,而过刚自高,失其所安,宜矣。“巢”,鸟所安止。“焚其巢”,失其所安,无所止也。在《离》上为焚象,阳刚自处于至高,始快其意,故“先笑”,既而失安莫与,故“号咷”,轻《易》以丧其顺德,所以“凶”也。“牛”,顺物,“丧牛于易”,谓忽易以失其顺也。离火性上,为躁易之象,上承“鸟焚其巢”,故更加“旅人”字,不云“旅人”,则是鸟笑哭也。

    集说 王氏宗传曰:上九之视九三,尤为刚亢者也。凡物栖高处亢,而寄诸危地者,鸟之巢是也。故《旅》之上取以为象。夫高极必危,离火有焚象也,故曰“鸟焚其巢”。

    “先笑”,谓喜居物上也。“后号眺”,谓巢焚之故也。夫“牛”,顺物也,旅道以柔顺谦下为本。上九丧其至顺之德,此所以“凶”也。

    徐氏几曰:旅贵柔顺中正,三阳爻皆失之,而最亢者上九也。

    总论 范氏仲淹曰:内止而不动于心,外明而弗迷其往,以斯适旅,故得“小亨”而“贞吉”。夫旅人之志,卑则自辱,高则见疾,能执其中,可谓智矣。故初“琐琐”,卑以自辱者也。三焚“次”而上焚“巢”,高而见疾者也。二怀“资”而五“誉命”,柔 巽.巽上.巽下程传 《巽序卦》:“《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羁旅亲寡,非巽顺何所取容?苟能巽顺,虽旅困之中,何往而不能入,巽所以次《旅》也。为卦一阴在二阳之下。巽顺于阳,所以为巽也。

    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本义 “巽”,入也,一阴伏于二阳之下,其性能巽以入也,其象为风,亦取入义,阴为王,故其占为“小亨”。以阴从阳,故又利有所往。然必知所从乃得其正,故又曰“利见大人”也。

    程传 卦之才,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也。《巽》与《兑》皆刚中正,《巽》说义亦相类,而《兑》则亨。《巽》乃小亨者,兑,阳之为也。巽,阴之为也。兑柔在外,用柔也,巽柔在内,性柔也,《巽》之“亨”所以“小”也。

    集说 郭氏雍曰:“巽”,入也,能入故“利有攸往”,故“利见大人”,是亦沈潜刚克之意与。

    《朱子语类》云:巽有入之义,巽为风,如风之人物,只为巽便能入,义理之中,无细不入。

    赵氏汝楳曰:一阴生于下,二阳巽之于上,卦以刚爻得名,阴生而阳巽之。

    蔡氏清曰:顺字解巽字不尽,潜心恳到方为巽也。《程传》只说顺,然孔子不曰顺,而每仍卦名曰《巽》,是必巽字与顺字有辨矣。《大传》曰“巽,入也。”又曰“巽,德之制也。”又曰“巽,称而隐。”未尝只以顺字当之也。

    何氏楷曰:凡巽之所以致“亨”,皆阳之为也。所谓申命乃阳事也,有阳以巽之于上,故“小亨”。

    案 “巽”,入也。从来说者,皆以为一阴入于二阳之下,非也。盖一阴伏于内,阳必入而散之。阴性疑滞,必散而后与阳合德也,其在造化,则吹浮云,散积阴者也。

    其在人心,则察几微,穷隐伏者也。其在国家,则除奸慝,釐弊事者也。三者皆非入不能,卦之所以名《巽》者以此,“亨”之所以“小”者,如《蛊》则坏极而更新之,故其亨大。《巽》但修敝举废而已,观卦爻“庚”“甲”之义可见也。天下之事,既察知之,则必见之于行,故曰“利有攸往”。非有刚德之人不能济也,故又曰“利见大人”。

    初六,进退,利武人之贞。

    本义 初以阴居下,为《巽》之主,卑《巽》之过,故为“进退”不果之象。若以“武人之贞”处之,则有以济其所不及,而得所宜矣。

    集说 王氏弼曰:处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故“进退”也。成命齐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贞”以整之。

    胡氏瑗曰:初六以阴柔之质,复在一卦之下,是以有“进退”之疑,利在武人之正,勇于行事,然后可获其吉也。

    俞氏琰曰:《巽》,“申命行事”之卦也。令出则务在必行,岂宜或进或退。初六卑巽而不中,柔懦而不武,故或进或退而不能自决也。若以武人处之,则“贞固足以干事”矣,故曰“利武人之贞”。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

    本义 二以阳处阴而居下,有不安之意。然当《巽》之时,不厌其卑。而二又居中,不至已甚。故其占为能过于巽,而丁宁烦悉其辞以自道达,则可以“吉”而“无咎”。

    亦竭诚意以祭祀之吉占也。

    程传 二居巽时,以阳处阴而在下,过于巽者也。“床”,人之所安。“巽在床下”,是过于巽,过所安矣。人之过于卑巽,非恐怯则谄说,皆非正也。二实刚中,虽《巽》体而居柔,为过于巽,非有邪心也。恭巽之过,虽非正礼,可以远耻辱,绝怨咎,亦吉道也。“史巫”者,通诚意于神明者也。“纷若”,多也。苟至诚安于谦巽,能便通其诚意者多,则“吉”而“无咎”。谓其诚足以动人也。人不察其诚意,则以过巽为谄矣。

    集说 冯氏椅曰:周官史掌卜筮,巫掌祓禳。卜筮所以占其吉凶,祓禳所以除其灾害。

    案 “床下”者,阴邪所伏也。入于床下,则察之深矣。于是既以史占而知之,复以巫祓而去之,虽有物妖神怪,无能为害矣。“纷若”者,以喻“申命”之频烦,而“行事”之织悉也。二与五,皆所谓“刚巽乎中正而志行”者,卦之主也。故能尽“申命行事”之道如此。

    九三,频巽,吝。

    本义 过刚不中,居下之上,非能巽者,勉为屡失,“吝”之逭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三以阳处刚,不得其中,又在下体之上,以刚亢之质,而居巽顺之时,非能巽者,勉而为之,故屡失也。居巽之时,处下而上临之以巽,又四以柔顺相亲,所乘者刚,而上复有重刚,虽欲不巽得乎!故频失而“频巽”,是可“吝”也。

    集说 赵氏汝楳曰:“频巽”者,既巽复巽,犹频复也。

    案 “巽”者,入也。然又曰“德之制”,若不能断制,则其人之深者,徒足使弊益以滋,而奸无所畏,非唯无益而又害之也。夫子曰“再思可矣”,言事贵断也。九三上九,皆过于中,则是蓄疑以败谋,多思而少断。然三未如上九之甚也,故但为“频巽” 六四,悔亡,田获三品。

    本义 阴柔无应,承乘皆刚,宜有“悔”也,而以阴居阴,处上之下,故得”悔亡”,而又为卜田之吉占也。“三品”者,一为乾豆,一为宾客,一以充庖。

    程传 阴柔无援,而承乘皆刚,宜有“悔”也。而四以阴居阴,得《巽》之正,在上体之下,居上而能下也,居上之下,巽于上也,以巽临下,巽于下也。善处如此,故得“悔亡”。所以得“悔亡”,以如田之“获三品”也。“田获三品”,及于上下也。田猎之获分三品:一为乾豆,一供宾客与充庖,一颁徒御。四能巽于上下之阳,如田之“获三品”,谓遍及上下也。四之地本有悔,以处之至善,故“悔亡”。而复有功,天下之事,苟善处,则悔或可以为功。

    集说 王氏弼曰:虽以柔遇刚,而依尊履正,以欺行命,必能获强暴,远不仁者也。

    获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获三品”。

    王氏安石曰:“田”者,兴事之大者也。“三品”,有功之盛者也。

    郭氏雍曰:六四近君,志决于进,无初六之疑,则“悔亡”矣。是以有“田获三品”之功也。六四至柔,不当有“田获”之功。而此以顺乎刚得之,由是观之,则巽之为道,岂柔弱畏懦之谓哉!

    沈氏该曰:“田获三品”,令行之效也。“田”,除害也。“获”,得禽也。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将以兴利除害也,害去利获,令行而功著,是以“田获三品也”。

    胡氏炳文曰:“田”,武事也。初“利武人之贞”,四之“田获”,用武而有功者也。

    案 以卦义论,则初与四皆伏阴也。阳所入而制之者也。有以制之,则柔顺乎刚,而在内者无阴慝矣。以爻义论,则初与四能顺乎刚,是皆有行事之责者。盖质虽柔,而能以刚克,则所谓柔而立者也。初居重巽之下,犹有“进退”之疑。至四则居高当位,上承九五,视初又不同矣,故在初“利武人之贞”。四则载缵武功,而田害悉去,解获三狐,而此“获三品”,所获者多,不止于狐也。

    九五,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

    本义 九五刚健中正,而居《巽》体,故有“悔”,以有“贞”而“吉”也,故得亡其悔而“无不利”。有“悔”,是“无初”也。“亡”之,是“有终”也。“庚”,更也,事之变也,“先庚三口”,丁也。“后庚三曰”,癸也。“丁”,所以丁宁于其变之前。“癸”,所以揆度于其变之后。有所变更而得此占者,如是则“吉”也。

    程传 五居尊位,为《巽》之主,命令之所出也。处得中正,尽巽之善,然巽者柔顺之道,所利在贞,非五之不足,在《巽》当戒也。既“贞”则“古”而“悔亡”,无所不利。“贞”,正中也。处《巽》出令,皆以中正为吉。柔巽而不贞则有悔,安能无所不利也。命令之出,有所变更也。“无初”,始未善也。“有终”,更之始善也。若己善,则何用命也,何用更也。“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出命更改之道,当如是也。“甲” 集说 张氏浚曰:巽孰为贞,“先庚”“后庚”,巽之贞也。先三日,盖慎始而图其几。后三日,盖思终而考其成。慎始思终,权斯行矣。“庚”有制变之义,当以刚德为主,不然其弊将沦溺而入于《蛊》矣。

    郭氏雍曰:慎乃出令,君人之道也。先后三日而申命之者,慎之至也。慎之至者,令出惟行,弗惟反故也、命令之出,有必可行之善,而无不可行复反之失,是以“吉”也。上曰“贞吉”,九五之“贞吉”也。下曰“吉”,盖命令以是为吉也。“庚”,即命令也。“先庚”,谓“申命”。“后庚”,谓出令之后而“行事”也。

    胡氏炳文曰:《蛊》者事之坏,“先甲”“后甲”者,饬之使复兴起,巽者事之权,“先庚”“后庚”者,行之使适变通。

    张氏清子曰:“甲”者十干之首,事之端也,故谓之“终则有始”。“庚”者十干之过中,事之当更者也,故谓之“无初有终”。况《巽》九五乃《蛊》六五之变,以造事言之,故取诸甲。以更事言之,故取诸庚,《易》于甲庚皆曰,先后“三日”者,盖圣人谨其始终之意也。

    梁氏寅曰:五居尊位,乃命令之所自出也。巽之义为入,入于理者深,而见于行者决,巽之道然后为尽矣。不然优游牵制,其多思者乃其所以为累者也,曷足贵乎。

    郑氏维岳曰;九五一爻,正所谓“刚巽乎中正而志行”者,五居《巽》体,有《蛊》坏之病,故“有悔”,而以刚小正之道,涣号更命,得其贞正,故“吉悔亡”而“无不利”。先三后三,即是“申命行事”,即是贞处。

    吴氏曰慎曰:苟有昕变,必丁宁揆度而后行事,则入于事理,顺于人心,以得重巽之中,尽权宜之制,是以“吉”也。

    上九,巽在床下,丧其资斧,贞凶。

    本义 “巽在床下”,过于巽者也。“丧其资斧”,失所以断也。如是则虽“贞”亦“凶”矣。居巽之极,失其阳刚之德,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床”,人所安也:“在床下”,过所安之义也。九居巽之极,过于巽者也,“资”,所有也。“斧,以断也。阳刚本有断,以过巽而失其刚断,失其所有,“丧资斧”也。居上而过巽,至于自失,在正道为凶也。

    集说 王氏弼曰:处《巽》之极,极《巽》过甚,故曰“巽在床下”。“斧”,所以断者也。过巽失正,丧所以断,故曰“丧其资斧”。

    胡氏瑗曰:“斧”,斤也,善于断割。处无位之地,无刚明之才,不能断割以自决其事,故“凶”也。

    案 “资斧”古本作“齐斧”为是。盖因承《旅》卦同音而误也。《说卦》“齐乎《巽》 ”。

    齐斧者,所以齐物之斧也。

    总论 苏氏濬曰:“巽”者,入也。然所谓入者,岂徒藉口于迂徐《渐》次之功, 兑.兑上.兑下程传 《兑序卦》:“巽者,入也。入而后说之,故受之以《兑》,兑者,说也。”物相入则相说,相说则相入,《兑》所以次《巽》也。

    兑,亨,利贞。

    本义 “兑”,说也。一阴进乎二阳之上,喜之见乎外也。其象为“泽”,取其说万物,又取坎水而寒,其下流之象。卦体刚中而柔外,刚中,故“说”而“亨”。柔外,故“利”于“贞”。盖说有亨道,而其妄说不可以不戒,故其占如此。又柔外故为“说亨”,刚中故“利”于“贞”,亦一义也。

    程传 “兑”,说也,“说”,致亨之道也。能说于物,物莫不说而与之,足以致亨。

    然为说之道,利于贞正,非道求说则为邪谄而有悔咎,故戒“利贞”也。

    集说 焦氏竑曰:人有喜说必见而在外,盖阳假阴之和柔以为用。喜说非由于阴也,故二阴一阳,则阳为之主。二阳一阴,则阴非为主,但为阳之用耳。

    案 地有积湿,春气至则润升于上。人身有血,阳气盛则腴敷于色,此《兑》为泽为说之义,盖说虽缘阴,而所以用阴者阳也。入有柔和之质,而非以忠直之心行之,则失正而入于邪矣,故“利贞”。

    初九,和兑,吉。

    本义 以阳爻居说体,而处最下,又无系应,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初虽阳爻,居说体而在最下,无所系应,是能卑下和顺以为说,而无所偏私者也。以和为说,而无所偏私,说之正也。阳刚则不卑,居下则能巽,处说则能和,无应则不偏,处说如是,所以“吉”也。

    集说 蔡氏渊曰:爻位皆刚,不比于柔,得说之正,和而不流者也,故“吉”。

    吴氏澄曰:六画唯初不比阴柔,说道之善。故曰“和”。

    赵氏玉泉曰:阳刚则无邪媚之嫌,居下则无上求之念,无应又无私系之累,其说也不谄不渎,中节而无乖戾,“和兑”之象,如是则说得其正矣。

    来氏知德曰:“和”,与《中庸》“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同。谓其所说者无乖戾之私,皆性情之正,道义之公也。

    九二,孚兑,吉,悔亡。

    本义 刚中为“孚”,居阴为“悔”。占者以“孚”而“说”,则“吉”而“悔亡” 程传 二承比阴柔,阴柔小人也。说之则当有“悔”,二刚中之德,孚信内充,虽比小人,自守不失。“君子和而不同”,说而不失刚中,故“吉”而“悔亡”,非二之刚中则有悔矣,以自守而亡也。

    集说 王氏宗传曰:六三阴柔而不正,所谓非道以说者也。而二比之,疑于有“悔”矣,然二以刚居中,诚实之德,充足于内,故虽与二同体,而无失己之嫌,此其“悔”所以“亡”也。

    龚氏焕曰:九二阳刚得中,当说之时,以孚信为说者也。己以“孚”信为“说”,人不得而妄说之,所以“吉”也。

    六三,来兑,凶。

    本义 阴柔不中正,为《兑》之主。上无所应,而反来就二阳以求说,“凶”之道也。

    程传 六三阴柔不中正之人,说不以道者也。“来兑”,就之以求说也,比于在下之阳,枉己非道,就以求说,所以“凶”也。之内为来,卜下俱阳而独之内者,以同体而阴性下也,失道下行也。

    集说 王氏宗传曰:六三居两《兑》之间,一《兑》既尽,一《兑》复来,故曰“来兑”,夫以不正之才,居两《兑》之间,左右逢迎,惟以容说为事,此小人之失正者,故于兑为“凶”。

    案 三居内体,故曰“来”。然非来说于下二阳之谓也,为说之主。志在于说,凡外物之可说者,皆感之而来也。

    九四,商兑未宁,介疾有喜。

    本义 四上承九五之中正,而下比六三之柔邪,故不能决。而商度所说,未能有定,然质本阳刚,故能介然守正,而疾恶柔邪也。如此则“有喜”矣,象占如此,为戒深矣。

    程传 四上承中正之五,而下比柔邪之三,虽刚阳而处非正。二阴柔阳所说也,故不能决而商度未宁,谓拟议所从而未决,未能有定也。两间谓之介,分限也。地之界则加田义乃同也,故人有节守谓之介,若介然守正,而疾远邪恶,则“有喜”也。从五,正也。说三,邪也。四近君之位,若刚介守正,疾远邪恶,将得君以行道,福庆及物,为“有喜”也。若四者得失未有定,系所从耳。

    集说 杨氏简曰:九刚四柔,近比六三谀佞之小人,心知其非,而实乐其柔媚,故商度所说,去取交战于胸中而“未宁”。圣人于是勉之曰,介然疾恶小人则“有喜”。

    案 《易》中“疾”字皆与“喜”对,故曰“无妄之疾勿药有喜”,又曰“损其疾使遄有喜”。以此爻例之,则疾者谓疾病也,喜者谓病去也。四比于三,故曰“介疾”,言介于邪害之间也。若安而溺焉,则其为鸩毒大矣,惟能商度所说而不以可说者为安,则虽“介疾”而“有喜”矣。《论语》曰:君子易事而难说也。说之不以道不说也,其 九五,孚于剥,有厉。

    本义 “剥”,谓阴能剥阳者也。九五阳刚中正,然当说之时而居尊位,密近上六,上六阴柔,为说之王,处说之极,能妄说以剥阳者也。故其占但戒以信于上六则有危也。

    程传 九五得尊位而处中正,尽说道之善矣。而圣人复设有厉之戒,盖尧舜之盛,未尝无戒也。戒所当戒而已,虽圣贤在上,天下未尝无小人,然不敢肆其恶也。圣人亦说,其能勉而革面也。彼小人者,未尝不知圣贤之可说也。如四凶处尧朝,隐恶而顺命是也。圣人非不知其终恶也,取其畏罪而强仁耳。五若诚心信小人之假善为实善,而不知其包藏,则危道也。小人者备之不至,则害于善,圣人为戒之意深矣。“剥”者,消阳之名,阴消阳者也。盖指上六,故“孚于剥”则危也。以五在说之时而密比于上六,故为之戒。虽舜之圣,且畏“巧言令色”,安得不戒也。说之惑人,易入而可惧也如此。

    集说 王氏弼曰:比于上六,而与相得,处尊正之位,不说信乎阳,而说信乎阴,“孚于剥”之义也。“剥”之为义,小人道长之谓。

    杨氏简曰:九五亲信上六柔媚不正之小人,故曰“孚于剥”。《剥》之为卦,小人剥君子,又剥丧其国家,故谓小人为剥。信小人,危厉之道也。

    胡氏炳文曰:说之感人,最为可惧,感之者将以剥之也。况为君者,易狃于所说,故虽圣人且畏“巧言令色”,况凡为君子者乎!

    钱氏一本曰:《兑》五说体,与《履》五健体不同,《履》五健,恐其和之难,危在夬,《兑》五说,不觉其人之易,危在孚,故皆“有厉”之象。

    案 《易》中凡言“厉”者,皆兼内外而言,盖事可危而吾危之也。《履》五爻及此爻,皆以刚中正居尊位,而有厉辞。夫子又皆以位正当释之,是其危也。以刚中正故能危也。《兑》卦有危惧之义,而九五居尊,所谓“履帝位而不疚”者,故能因《夬》、《履》而常危。《兑》有说义,九五居尊,又比上六,故亦因“孚于剥”而心有危也。

    此“有厉”与《夬》“有厉”正同,皆以九五比近上六,所谓其危乃光者也。

    上六,引兑。

    本义 上六成说之主,以阴居说之极,引下二阳相与为说,而不能必其从也。故九五当戒,而此爻不言其吉凶。

    程传 他卦至极则变,兑为说,极则愈说。上六成说之主,居说之极,说不知已者也。故说既极矣,又引而长之,然而不至悔咎何也?曰:方言其说不知已,未见其所说善恶也。又,下乘九五之中正,无所施其邪说,六三则承乘皆非正,是以有凶。

    集说 刘氏牧曰:执德不固,见诱则从,故称“引兑”。

    毛氏璞曰:所以为兑者,三与上也。三为内卦,故曰“来”,上为外卦,放曰“引”。

    案 三与上,皆以阴柔为说主。“来兑”者,物感我而来,《孟子》所谓蔽于物,《乐记》所谓感于物而动者也。“引兑”者,物引我而去,《孟子》所谓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 总论 龚氏焕曰:兑本以说之见乎外而得名,然六爻之义,皆不取说之徇乎外者,只之所说,苟能不徇乎外,则其见于外者,斯得其正而吉矣。

    蒋氏悌生曰:当说之时,刚则有节,柔则无度,故此卦初二及四五四爻,皆以刚阳而得吉。三上二爻,皆以阴柔而致凶。

    涣.巽上.坎下程传 《涣序卦》:“兑者,说也,说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涣》。”说则舒散也,人之气,忧则结聚,说则舒散,故说有散义,《涣》所以继《兑》也,为卦巽上坎下,风行于水上,水遇风则涣散,所以为涣也。

    涣,亨,王假有庙,利涉大川,利贞。

    本义 “涣”,散也,为卦下坎上巽,风行水上,离披解散之象,故为《涣》。其变则本自《渐》卦九来居二而得中,六往居三,得九之位,而上同于四,故其占可“亨”。

    又以祖考之精神既散,故王者当至于庙以聚之,又以巽木坎水,舟楫之象,故“利涉大川”。其曰“利贞”,则占者之深戒也。

    程传 “涣”,离散也。人之离散由乎中,人心离则散矣。治乎散亦本于中,能收拾人心,则散可聚也。故卦之义皆主于中,“利贞”,合涣散之道,在乎正固也。

    案 《涣》与《萃》对。“假庙者”,所以聚鬼神之既散也。涉川者,所以聚人力之不齐也。盖尽诚以感格,则幽明无有不应。秦越而共舟,则心力无有不同。此二者,涣而求聚之大端也。然不以正行之,则必有黩神犯难之事,故曰“利贞”。

    初六,用拯马壮,吉。

    本义 居卦之初,《涣》之始也。始《涣》而拯之,为力既易,又有壮马,其古可知。初六非有济涣之才,但能顺乎九二,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六居卦之初,涣之始也,始涣而拯之,又得马壮,所以吉也,六爻独初不云涣者,离散之势,辨之宜早,方始而拯之,则不至于涣也,为教深矣。“马”,人之所托也。托于壮马,故能拯涣。“马”,谓二也。二有刚中之才,初阴柔顺,两皆无应,无应则亲比相求,初之柔顺,而托于刚中之才以拯其涣。如得壮马以致远,必有济矣,故“吉”也。涣拯于始,为力则易,时之顺也。

    集说 王氏宗传曰:居《涣》散之初,则时未至于涣也。当此之时,顺此之势而亟救之,则用拯之道得矣,故必马壮而后“言”。

    胡氏炳文曰:五爻皆言“涣”,初独不言者,救之尚早,可不至于涣也。

    九二,涣奔其机,悔亡。

    程传 诸爻皆云“涣”,谓涣之时也。在涣离之时,而处险中,其有“悔”可知。

    若能奔就所安,则得”悔亡”也。“机”者,俯凭以为安者也。俯,就下也。“奔”,急往也。二与初虽非正应,而当涣离之时两皆无与。以阴阳亲比相求,则相赖者也。故二目初为“机”,初谓二为“马”。二急就于初以为安,则能“亡”其“悔”矣。初虽《坎》体,而不在阴中也。或疑初之柔微何足赖,盖涣之时,合力为胜。先儒皆以五为机,非也。方涣离之时,二阳岂能同也。若能同,则成济涣之功当大,岂止“悔亡”而已。机谓俯就也。

    集说 郭氏雍曰:九二之刚,自外来而得中,得去危就安之义,故有“奔其机”之象。唯得中就安,故《彖传》所以言不穷也。

    《朱子语类》云:九二“涣奔其机”,以人事言之,是来就安处。

    案 聚涣者,先固其本,以刚中居内,固本之象也。“机”者,所以凭而坐也,有所凭依而安居,然后可以动而不穷矣。

    六三,涣其躬,无悔。

    本义 阴柔而不中正,有私于己之象也,然居得阳位,志在济时,能散其私,以得“无悔”。故其占如此。大率此上四爻,皆因涣以济涣者也。

    程传 三在涣时,独有应与,无涣散之悔也。然以阴柔之质,不中正之才,上居无位之地。岂能拯时之涣而及人也。止于其身可以“无悔”而已。上加涣字,在涣之时,躬无涣之悔也。

    集说 王氏申子曰:自此以上四爻,皆因涣以拯涣者,谓涣其所当涣,则不当涣者聚矣。

    案 《易》中六三应上九,少有吉义,唯当涣时,则有应于上者,忘身徇上之象也。

    《蹇》之二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亦以当蹇难之时,而与五相应,此爻之义同之。

    六四,涣其群,元吉。涣其丘,匪夷所思。

    本义 居阴得正,上承九五,当济涣之任者也。下无应与,为能散其朋党之象。占者如是,则大善而“吉”。又言能散其小群以成大群,使所散者聚而若丘,则非常人思虑之所及也。

    程传 《涣》四五二爻义相须,故通言之,《彖》故曰“上同”也。四巽顺而正,居大臣之位。五刚中而正,居君位,君臣合力,刚柔相济,以拯天下之涣者也。方涣散之时,用刚则不能使之怀附,用柔则不足为之依归。四以巽顺之正道,辅刚中正之君,君臣同功,所以能济涣也,天下涣散而能使之群聚,可谓大善之“吉”也。“涣有丘”,“匪夷所思”,赞美之辞也。“丘”,聚之大也。方涣散而能致其大聚,其功甚大,其事甚难,其用至妙。“夷”,平常也。非平常之见所能思及也,非贤智孰能如是。

    《朱子语类》云:老苏云,《涣》之六四曰“涣其群,元吉”,夫群者圣人之所欲涣以混一天下者也。此说虽《程传》有所不及,如《程传》之说则是群其涣,非涣其群也。

    盖当人心涣散之时,各相朋党,不能混一。惟六四能涣小人之私群,成天下之公道,此所以“元吉”也。

    陈氏琛曰:天下之所以涣者,多由人心叛上而各缔其私也。私党既散,则公道大行。

    而势合于一,如丘陵之高矣,所谓散小群以成大群也。然此必才识之高迈者乃能之,非常人思虑所及也。

    案 孔安国书序云,“丘”,聚也。则丘字即训聚。“涣有丘,匪夷所思”,语气盖云,常人徒知散之为散,不知散之为聚也,散中有聚岂常人思虑之所及乎。世有合群党以为自固之术者,然徒以私相结,以势相附耳,非真聚也。及其散也,相背相倾,乃甚于不聚者矣。惟无私者,公道足以服人。惟无邪者,正理可以动众。此所谓散中之聚,人臣体国者之所当知也。

    九五,涣汗其大号,涣王居,无咎。

    本义 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当涣之时,能散其号令,与其居积,则可以济涣而“无咎”矣。故其象占如此。九五《巽》体,有号令之象。“汗”,谓如汗之出而不反也。“涣王居”如陆贽所谓散小储而成大储之意。

    程传 五与四君臣合德,以刚中正巽顺之道治涣,得其道矣。惟在浃洽于人心,则顺从也。当使号令洽于民心,如人身之汗,浃于四体,则信服而从矣。如是则可以济天下之涣,居王位为称而“无咎”。“大号”,大政令也。谓新民之大命,救涣之大政。再云“涣”者,上谓涣之时,下谓处涣如是则“无咎”也。在四已言“元吉”,五惟言称其位也。《涣》之四五通言者,《涣》以离散为害,拯之使合也。非君臣同功合力,其能济乎,爻义相须,时之宜也。

    集说 胡氏瑗曰:“汗”者肤腠之所出,出则宣人之壅滞。愈人之疾,犹上有教令,释天下各难,使天下各得其所者。九五居至尊之位,为涣散之主。居得其正,履得其中,能出其号令,布其德泽,宣天下壅滞,发天下堙郁,使天下之人,皆信于上。咸有所归,所以居位而无悔咎。

    《朱子语类》云:圣人就人身上说一汗字为象,不为无意。盖人君之号令当出乎人君之中心,由中而外,由近而远,虽至幽至远之处无不被而及之。亦犹人身之汗,出乎中而浃于四体也。

    俞氏琰曰:散人之疾,而使之愈者,汗也。散天下之难而使之愈者,号令也。“王居”,谓王者所居之位。

    何氏楷曰:王者以天下为一身,欲涣周身之汗,其必有大号以与天下更始而后可。

    案 凡《易》中“号”字皆当作平声,为呼号之号。在常人则是哀痛迫切,写情输心也。在工者则是至诚恳恻,发号施令也。“涣王居”涣字,当一读,言其大号也。如涣汗然,足以通上下之壅塞,回周身之元气,则虽当涣之时,而以王者居之,必得“无咎”矣。

    上九,涣其血去,逖出,无咎。

    本义 上九以阳居《涣》极,能出乎涣,故其象占如此。“血”,谓伤害。“逖”,当作惕,与《小畜》六四同。言“涣其血”则“去”,涣其惕则出也。

    程传 《涣》之诸爻,皆无系应。亦涣离之象,惟上应于三。三居险陷之极,上若下从于彼,则不能出于涣也。险有伤害畏惧之象,故云血惕。然九以阳刚处涣之外,有出涣之象。又居《巽》之极,为能巽顺乎事理,故云若能使其血去,其惕出,则“无咎”也。其者,所有也。涣之时,以能合为功,独九居《涣》之极,有系而临险,故以能出涣远害为善也。

    集说 王氏弼曰:“逖”,远也。最远于害,不近侵克,散其忧伤,远出者也。散患于远害之地,谁将咎之哉!

    朱氏震曰:“逖”,远也。“去逖出”,一本作“去惕出”。然象曰远害,当以“逖”矣。

    王氏申子曰:以诸爻文法律之,“涣其血”,句也。涣其所伤而免于难。

    俞氏琰曰:当依爻传作“涣其血”,上居《涣》终,去坎甚远,而无伤害,故其象为“涣其血”,其占曰“无咎”。

    钱氏一本曰:去不复来,逖不复近,出不复入。其于坎血,远而又远,何咎之有。

    案 《萃》以聚为义,故至卦终而犹赍咨涕洟以求萃者,天命之正,人心之安也,《涣》以离为义,故至卦终而遂远害,离去以避咎者,亦乐天之智,安土之仁也。古之君子,不洁身以乱伦,亦不濡首以蹈祸,各惟其时而已矣。

    节.坎上.兑下程传 《节序卦》:“涣者离也,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物既离散,则当节止之,《节》所以次《涣》也,为卦泽上有水,泽之容有限,泽上置水,满则不容,为有节之象,故为《节》。

    节,亨,苦节不可贞。

    本义 “节”,有限而止也,为卦下兑上坎,泽上有水,其容有限,故为节,节固 程传 事既有节,则能致亨通,故节有“亨”义。节贵适中,过则苦矣,节至于苦,岂能常也,不可固守以为常,“不可贞”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节”者,制度之名,节止之义,制事有节,其道乃亨,故曰“节亨”。节须得中,为节过苦,伤于刻薄,物所不堪不可复正,故曰“苦节不可贞”也。

    薛氏温其曰:节以礼其道乃“亨”,过苦伤陋,不可以为正也。

    初九,不出户庭,无咎。

    本义 “户庭”,户外之庭也。阳刚得正,居节之初,未可以行,能节而止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户庭”,户外之庭。“门庭”,门内之庭。初以阳在下,上复有应,非能节者也,又当节之初,故戒之谨守,至于“不出户庭”,则“无咎”也。初能固守,终或渝之,不谨于初,安能有卒,故于节之初为戒甚严也。

    集说 王氏中子曰:阳刚在下,居得其正。当节之初,知其时未可行,故谨言谨行,至于不出产外之庭,是知节而能止者,故“无咎”。

    徐氏在汉曰:坎变下一画为兑,象止坎下流,户以节,人之出入,泽以节水之出入。

    初“不出户庭”,以极其慎密为不出,此其所以“无咎”。

    九二,不出门庭,凶。

    本义 “门庭”,门内之庭也。九二当可行之时,而失刚不正。上无应与,知节而不知通,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二虽刚中之质,然处阴居说而承柔。处阴,不正也。居说,失刚也。承柔,近邪也。节之道当以刚中正。二失其刚中之德,与九五刚中正异矣。“不出门庭”,不之于外也,谓不从于五也,二五非阴阳正应,故不相从。若以刚中之道相合,则可以成节之功。惟其失德失时,是以“凶”也。不合于五,乃不正之节也,以刚中正为节,如惩忿窒欲。损过益有余,是也。不正之节,如啬节于用,儒节于行,是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户庭”是初爻之象,“门庭”是第二爻之象。

    钱氏志立曰:泽所以钟水也,水始至则增其防以潴之,初九是也。水渐盛败启其窦以泄之,九二是也,二与初同道,则失其节矣。

    案 《节》卦六爻皆以泽水二体取义,泽者止,水者行。《节》虽以止为义,然必可以通行而不穷,乃为节之“亨”也。初二两爻,一在泽底,一在泽中。在泽底者水之方潴,不出宜也,在泽中则当有蓄泄之道,不可闭塞而不出也。兑本《坎》体,中爻其主也。有《坎》之德可以流行,而变《兑》则为下流之塞,二适当之,故六爻之失时,未有如二者也。时应塞而塞,则为慎密不出,虽足不窥户可也。时不应塞而塞,则为绝 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

    本义 阴柔而不中正,以当节时,非能节者,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六三不中正,乘刚而临险,固宜有咎。然柔顺而和说,若能自节而顺于义,则可以无过。不然,则凶咎必至,可伤嗟也。故“不节若则嗟若”。己所自致,无所归“咎”也。

    集说 张子曰:处非其位,失节也。然能嗟其不节,则亦“无咎”矣。

    又曰:王弼于此“无咎”,又别立一例,只旧例亦可推行,但能嗟其不节,有补过之心,则亦“无咎”也。

    李氏彦章曰:《临》之六三,失临之道,而既忧之。《节》之六三,失节之道而嗟若,皆得“无咎”。《易》以补过为善者也。

    郑氏汝谐曰:进乘二阳,处泽之溢,过乎中而不节者三也。知其不节,而能伤嗟以自悔,其谁咎之哉!下体之极,极则当变,故发此义。

    丰氏寅初曰:处兑之极,水溢泽上,说于骄侈,不知谨节,以致穷困。然其心痛悔,形于悲欢,能悔则有改过之几,是犹可以“无咎”也。

    六四,安节,亨。

    本义 柔顺得正,上承九五,自然有节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四顺承九五刚中正之道,是以中正为节也。以阴居阴,安于正也,当位为有节之象。下应于初,四坎体水也,水上溢为无节,就下有节也。如四之义,非强节之,安于节者也,故能致“亨”。节以安为善,强守而不安则不能常,岂能亨也。

    集说 俞氏琰曰:六三失位而处兑泽之极,是乃溢而不节,六四当位而顺承九五之君,故为“安节”。

    案 六四以柔正承五,故曰“安节”。安与勉对,盖凡其制节谨度,皆循乎成法而安行,非勉强以为节者也。于象居坎之下,水之下流也,柔正为水流平地安澜之象。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

    本义 所谓当位以节,中正以通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九五刚中正居尊位,为节之主。所谓当位以节,中正以通者也。在己则安行,天下则说从,节之甘美者也,其“吉”可知。以此而行,其功大矣,故“往”则有可嘉“尚”也。

    集说 王氏弼曰:当位居中,为节之主。不失其中,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而不苦,非甘而何,术斯以往,“往有尚”也。

    《朱子语类》云:甘便对那苦,甘节与“礼之用,和为贵”相似。

    赵氏汝楳曰:咸苫酸辛,味之偏。甘,味之中也。甘受和,和者口味之偏向而适其中。行之以甘,人不吾病,而事以成,节之“吉”也。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

    本义 居《节》之极,故为“苦节”,既处过极,故虽得正而不免于“凶”。然礼奢宁俭,故虽有“悔”而终得“亡”之也。

    程传 上六居《节》之极,节之苦者也。居险之极,亦为苦义,固守则“凶”,“悔”则凶“亡”。“悔”,损过从中之谓也。节之“悔亡”,与他卦之悔亡,辞同而义异也。

    集说 干氏宝曰:彖称“苦节不可贞”,在此爻也,故曰“贞凶”。

    孔氏颖达曰:上六处《节》之极,过《节》之中,节不能甘,以至于苦,故曰“苦节”也。若以苦节施人,则是正道之凶,若以苦节修身,则俭约无妄,可得亡悔。

    吕氏大临曰:上六居《节》之极,其节巳甚,“苦节”者也。用过乎节,物所不堪,守是不变物穷必乖,故曰“贞凶”。礼奢宁俭,未害乎义,故曰“悔亡”。

    胡氏炳文曰:无位中,故为“甘”:上位极,故为“苦”。彖曰“节亨”,五以之,曰“苦节不可贞”,上以之。

    来氏知德曰:无甘节之吉,故“贞闪”。无不节之嗟,故“悔亡”。

    总论 邱氏富国曰:《彖传》当位以《节》,故《节》之六爻,以当位为善,不当位为不善。若以两爻相比者观之,则又各相比而相反。初与二比,初“不出户庭”则“无咎”,二“不出门庭”则“凶”,二反乎初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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