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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近人对于中国古史之讨论(古史决疑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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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成都记》亦云“杜宇死,其魂化为杜鹃”,岂蜀帝杜宇为鸟而非人欤?即退一步言,古代有鲧为水中动物之神话,而因禹与鲧相类,遂谓古代亦以禹为水中动物,此种类推法之结果,亦不能据为典要。至《淮南子》乃汉人之书,且多妖言,决不能用以证春秋以前之历史观念。

    顾氏又曰:“《天问》言治水有‘鸱龟曳衔,鲧何听焉’及‘应龙何画’之问,《山海经》本此,遂言禹治水时有应龙以尾画地,即水泉流通,禹因而治之。可见治水神话中水族动物很多,引禹为类,并不为过。”

    此用类推法,与前者同一谬误。且即用类推法,亦必须两物相类,然后有可推。试问总理治水之禹,与神话中画地之应龙、曳衔之鸱龟(按王逸注云,“鲧治水,绩用不成,尧乃放杀之羽山。飞鸟水虫曳衔而食之”。此言固不能据为典要,然顾氏谓鸱龟为治水中动物,其言亦无确据也),安能引以为类!

    顾氏又曰:“《左传》与《天问》均说鲧化熊。《天问》又说‘伯禹腹鲧’,又说‘焉有龙虬,负熊以游’,觉得伯禹与龙虬有合一的可能,觉得第一条理由又得一凭藉。”(按第一条理由谓禹为似蜥蜴之动物,刘掞藜氏已驳之。)

    顾氏谓鲧为熊之说不能成立,前已明之。《天问》云:“伯禹腹鲧,夫何以变化?”按腹,王逸古本作“愎”,言伯禹与刚愎之鲧何以变化而不相同,有何神圣之处足供附会。“龙虬负熊”之熊,与鲧有何关系?(若因神话谓鲧化为熊,言熊便是指鲧,然则凡言杜鹃者便指蜀帝杜宇耶?)而“负熊”之龙虬与禹又有何关系?愿顾氏明以教我!

    顾氏复下一假定曰:

    商周间南方的新民族有平水土的需要,酝酿为禹的神话。这个神话的中心点在越(会稽),越人奉禹为祖先。自越传至群舒(涂山),自群舒传至楚,自楚传至中原。流播的地域既广,遂觉得禹平水土是极普遍的,进而至于说土地是禹铺填的,山川是禹陈列的,对于禹有一个地王的观念。

    中原民族自周昭王以后,因封建交战而渐渐与南方民族交通。故穆王以来,始有禹名见于《诗》《书》。又因后土之祀,得与周人的祖先后稷立于对等的地位。

    关于此假定,吾侪可分五层评论。

    (一)请问“商周间的新民族”是否“有平水土的需要”?顾氏曰:“楚越间因土地的卑湿,有积水的泛滥,故有宣泄积水的需要。因草木的畅茂,有蛟龙的害人,故有焚山泽、驱龙蛇的需要。”焚山泽乃益事,与禹无涉,兹且不谈。至谓楚越积水泛滥,则不能不请其“拿证据来”。顾氏引《天问》“地何以东南倾”“东南何亏”及《汉书·地理志》“江南卑湿”三事,遂谓周代楚越之地,与孟子所谓尧时“洪水横流,泛滥于中国……下者为巢,上者为营窟”“竟这等相似”。按古人所谓“地不满东南”,乃因我国东南部地势倾陷,为江海所归,此与陆地上积水泛滥,自是二事。且《天问》所谓“东南”并未明言何地,安得随意指为楚越。读者更须特别注意:《汉书》只言“江南卑湿”,而顾氏则云:“楚越间地势卑湿,积水泛滥,故有宣泄的必要。”此全为凿空附会之谈,实犯史法上“从抽象名词推理”(reasoning from abstract terms)之大病(参看Historical Research,pp.259-260),夫吾人今日犹恒谓“粤地卑湿”“南方卑湿”,然则广东亦“积水泛滥,有宣泄之必要”耶?

    (二)禹若为楚越民族所虚造之神话中人物,则决不能于华夏之历史观念中有立足之地。何也?春秋以前,吴越荆楚诸族,乃中原人民所鄙为“蛮”“夷”而不侪于人类,而又中原之世敌也。夫以自命堂堂之华胄,而乃取彼“蠢尔蛮荆,大邦为仇”之民族之神话中人物,与中原历史观念根本相凿枘者,举而加诸乃祖乃宗(后稷)之上,与之配祀,垂为型仪,律以古代夷夏之防之严,及以夷变夏之大惧,此必无之事也。

    (三)禹之神话盛于楚越,不能为禹之观念创自楚越之证。安知非由于楚越与中原民族接触后,禹之史迹输入,因从而放大附会耶?禹之神话之所以盛于楚越,吾尝求其故,盖有二焉:(1)南方民族富于想像,独擅构造神话之能力。(参看顾实《周代南北文学之比较》,见东南大学《国学丛刊》第一卷第三期。)(2)越欲借华夏自重,以洗刷蛮夷之名,而自认为禹后(此正犹刘渊之自认为汉高祖后),益有制造禹迹以弥缝之之必要。此禹致群神会稽,道死葬会稽等传说所由起也。

    (四)绳以逻辑。顾氏之假定之能否成立,根本上全视乎能否证明周昭王以前中原民族无禹之观念,及周昭王以前楚越已有禹之观念。二者缺一,则其假定无根可据。关于后者,顾氏未道及只字。吾尝代之向汉以前之载籍搜索,毫无影响可寻。关于前者,顾氏之言曰:

    《周颂》有“自彼成康,奄有四方”之语,可见其作于成康之后,昭穆之世。细绎《周颂》的话,他们也说山河,但没有道出个禹字。也说耕稼,但又没道出一个禹字。也说后稷,但又没有道出他和禹曾有过什么关系。一比了商鲁《颂》、大小《雅》对禹的特别尊崇,就显出《周颂》的特异。《周颂》为什么特别不称禹?原来作《周颂》时尚没有禹的伟大神迹传到周民族来。

    《周颂》中有一首称《成康》,只能证明此首作于成康之后,不能证明《周颂》三十一篇作于成康后若干时。换言之,即不能证明此三十一篇皆作于大小《雅》、周鲁《颂》之中各诗前,昭穆之世。是故吾侪不能用《周颂》以证昭穆之世之历史观念。兹退一步承认此层,顾氏之论据亦违反默证适用之限度。夫欲因《周颂》中称山河、稼穑、后稷而不举禹,遂断定其时无禹之观念,则必须证明凡言山河、稼穑、后稷,非将禹举及不可。然此论绝对不能成立。试观大雅及商鲁颂之“崧高维岳”“帝省其山”“瞻彼旱麓”“景员维河”“思乐泮水”“江汉浮浮”,并言山河而亦未将禹举及。然则作此诸诗时亦无禹之观念耶?《诗》三百篇中之言后稷者,惟《宫》将后稷与禹对举,然则除《宫》外,其余言后稷各诗之作者亦皆无禹之观念耶?禹乃治水者而非耕稼者,言稼穑自无举禹之需要,此更无论矣。至是,吾侪可下一结论曰:《周颂》之不称禹,乃因无称禹之需要,并无“特异”,并非“特别的不称禹”。故不能因其不称禹,遂谓其时无禹之观念。

    (五)顾氏谓“土地是禹铺填的,山川是禹陈列的”,又谓禹“又因后土之祀,得与周人的祖先后稷立于对等的地位”(并引上列顾氏所立假定中语)。前者乃将“敷”“甸”二字穿凿附会之结果,后者乃由于误读《国语》,并经刘掞藜氏驳证。(见《读书杂志》第十三期第四页及第十六期第四页。)

    综上五层观之,顾氏所设之假定绝对不能成立。(以上评顾氏文中“禹的来源在何处”一节。)

    三、尧舜史迹辨正(参看顾氏文中“尧舜禹的关系是如何来的”一节)

    顾氏因《诗》《书》(除《尧典》《皋陶谟》)无尧舜之称述,遂断定“尧舜禹的传说,禹先起,尧舜后起,是毫无疑义的”,吾于第一节已辨其谬矣。彼于论禹之来源时,又尝谓:

    我们称禹为“夏禹”,正和称尧为“唐尧”,称舜为“虞舜”一样无稽。《论语》上只言“尧舜”不言“唐虞”。唐虞之号不知何自来。《左传》上所说的“陶唐氏,有虞氏”乃夏代时的二国。……在《左传》上,舜没有姓姚,虞不言舜胤,尧没有唐号,唐亦不言尧后,或犹保存得一点唐、虞二国的本相。

    夏禹事前已辨明,兹不赘。且谓“《论语》上言尧舜而不言唐虞”,此全非事实。按《泰伯》篇云:“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武王曰:‘予有乱臣十人。’孔子曰:‘才难,不其然乎!’唐虞之际,于斯为盛。有妇人焉,九人而已。”其言舜当唐虞之际,正与《尧典》相符。即此一言,已足尽摧顾氏之谬说。夏代之有陶唐、有虞二国,毫不害尧之为唐帝,舜之为虞帝。夫刘邦之有天下也名汉,而刘之据粤也名南汉。李渊之有天下也名唐,而徐知诰之篡吴也名南唐。吾侪岂可因南汉、南唐为后周之二国,遂谓汉唐非刘邦、李渊之朝名乎?又吾侪既不能谓称尧舜必须言其为唐虞之帝,称唐虞必须言其为尧舜之后,然则又安能因《左传》之不言,遂谓其不如是乎?顾氏此处之谬,亦因误用默证。

    尧舜与唐虞无关之说既不能成立,请进而论尧舜禹传授之史迹。关于此点,有当先决者二问题:(1)《尧典》《皋陶谟》作于何时?(2)《论语·尧曰》篇首章是否为后人伪托?顾氏力言《尧典》《皋陶谟》乃《论语》后之人所作,《尧曰》首章非《论语》原文。惟关于前者,顾氏至今尚未举出证据。(顾氏致钱玄同书中所举证据,已经刘掞藜氏证明其不能成立,见《读书杂志》第十一期。)关于后者,顾氏根据崔述之说。惟崔说当否,又成一问题。兹为斩除枝叶起见,先将《尧典》《皋陶谟》及《论语·尧曰》首章搁置不谈,专从顾氏所举证据中,观其所谓“尧舜的关系起于战国”之说能否成立。

    (一)顾氏曰:“至于禹,我们看《洪范》明明说是上帝殛鲧之后而继起的。看《吕刑》也明明说是上帝降下的。看《殷武》《立政》,又只说禹迹而不言舜域。他只是独当一切,不是服政效忠。若照后人所说,则禹所画的九州原是尧舜的天下,何以反把这两个主人撇落在一旁?”

    顾氏将《洪范》穿凿附会,刘掞藜氏已明辨之曰:“我们只要略略小心读《洪范》,便只看出不畀“洪范”九畴的是天,锡禹“洪范”九畴的也是天。鲧之殛死乃由彝伦攸斁。禹之嗣兴乃由鲧之殛死,并不是‘殛鲧是天,兴禹亦是天’。这里又只言禹之嗣兴,并未说禹受天命而平水土。”(《读书杂志》第十四期第四页第四格)

    刘氏言甚当,无待予再赞一词。次观《吕刑》云:“上帝监民,罔有馨香。……皇帝清问下民(《墨子·尚贤》中引《吕刑》,亦作皇帝清问下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上帝不蠲。”

    此处前后均将“皇帝”与“上帝”对举,然则皇帝为非上帝而为人王可知(郑康成谓皇帝指帝尧,当否且不论)。《吕刑》既明谓禹受命于人王,即所谓“他乃是独当一切,不是服政效忠”之说乃不攻自破矣。水土为禹所平,九州为禹所画,而禹之迹所及又甚远,故以禹迹代表中国疆域。其所以不命舜域,其所以“将尧舜撇落一旁”者,正因舜未尝平水土,画九州,未尝有迹之故。

    (二)顾氏曰:“《诗》《书》中言禹的九处,全没有尧舜之臣的气息,不必提要了。就是伪作的《禹贡》,也是说‘禹敷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六府孔修,庶土交正,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禹锡玄圭,告厥成功’。这是何等独断独行,称心布置!这何曾有一点儿做人的臣子的意味。末句所谓‘禹锡玄圭,告厥成功’,乃是告成功于上帝,上帝把玄圭赏赐与他。(《帝王世纪》和《宋书·符瑞志》有‘禹治水毕,天赐玄珪’的话,正作如此解。)”

    读者须注意:顾氏所谓“完全没有做了尧舜之臣的气息”一语,实犯笼统之病。如何谓之“有做了尧舜之臣的气息”,如何谓之“没有做了尧舜之臣的气息”,顾氏未尝道及只字。夫《诗》《书》中(除《尧典》《皋陶谟》)无禹为尧舜臣之记载,此是事实。然亦未尝有禹非舜臣之反证或暗示。若因其言禹九条,未尝谓禹为尧舜臣,遂断定禹非尧舜之臣,此又违反默证适用之限度。何也?《诗》《书》(除《尧典》《皋陶谟》外)非尧舜禹事迹之记录,而言禹亦无必说明其为尧舜臣之需要也。

    《禹贡》乃叙述禹在各地治水之经历,何能将禹与尧舜之关系事实牵入?且治水非在朝廷咫尺间之事,周行天下,去虞帝不知几千里。若不能“独断独行,称心布置”,必待请命而后动,则终其身不能疏一河矣。顾氏因其“独断独行,称心布置”,遂谓这何曾有一点儿做了人臣的意味,真所谓“知二五而不知一十”也。“禹锡玄圭,告厥成功”一语,固未言锡圭受告者为尧,然亦未言其为上帝,安能增字解释,任情附会耶?皇甫谧乃惯造伪史之大家,《符瑞志》乃妖言之总集,而号称疑古之顾氏乃引据其语,吾未解何故。

    (三)顾氏曰:“尧舜的传说本来与治水毫无关系,《论语》上如此,《楚辞》上也如此。自从禹做了他们的臣子之后,于是他们不得不与治水发生关系了。……但殛鲧的是谁呢?大家说不清楚。连一部《左传》也忽而说尧,忽而说舜。这可以见一种新传说出来时,前后顾全不得的情形。”

    按《论语》《楚辞》并无尧舜与治水无关之证据或暗示。若因《论语》未尝言及尧舜与治水相关之事实,遂谓尧舜与治水无关,此又违反默证适用之限度。何也?《论语》《楚辞》非尧舜事迹之记录,而言尧舜亦无其治水之关系之必要也。《左传》昭七年,言“尧殛鲧于羽山”,乃出诸郑子产之口。僖三十三年,言“舜之罪殛鲧也”,乃出诸臼季之口。二人历史智识之程度未必相同,其矛盾何足异。譬如有某学校考历史,一学生言明毅宗死于李自成之难,一言其为清兵所杀,吾人其亦谓“这可以见出一种新说出来时,大家顾全不得的情形”乎?退一步言,上述二语非出诸子产、臼季之口,而为《左传》作者所附加,亦安能保其无因疏略而致误?且从逻辑上言之,凡两相矛盾之说,或有一谬,或两者俱谬,不能因其矛盾遂断定其两者皆虚也。

    由此观之,顾氏谓尧舜禹的关系起于战国,其所举证据皆不能成立。此外顾氏以此观念为基础而建筑之空中楼阁,自无劳吾人之拆毁矣。综合以上两章,可得一结论曰:

    顾氏所谓“禹是西周中期起来的,尧舜是春秋后期起来的,他们本来没有关系”,其说不能成立。其所以致误之原因,半由于误用默证,半由凿空附会。

    原载《学衡》第40期,19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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