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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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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知、信徒与教团

    如果他的传道成功,先知即可赢得永久的支持者。这些支持者可能称为“伙伴”(Sodalen,巴索罗梅翻译祆教经典时所用词汇[1])、“弟子”(《旧约》与印度的称法)、“从者”(印度与伊斯兰教)或“门徒”(以赛亚与《新约》)。这些都是以个人的身份信奉先知,与祭司及卜者之组成行会或职位的层级制截然有别。稍后,在我们分析支配的形式时,会再讨论这种关系。此外,除了这些永久的支持者(他们积极协助先知传道,一般说来也具备有某些特殊的卡理斯玛禀赋),还有一些信徒则为先知提供食宿、金钱以及服务,期望先知的传道会带给他们自己的救赎。所有这些人的介入可能是一种随机性的社会行动(Gelegenheitshandeln),也可能会组织成持久的“教团”(Gemeinde)。

    具有特殊宗教意味的“教团”————在德文中,Gemeinde(共同体)一字也用来指那些为了经济、国库财政或其他政治目的而组织起来的邻里团体————之兴起,并非纯然仅与预言(就我们此处特殊含义而言)有关,亦非与所有类型的预言有关。基本上,一个宗教共同体的兴起之所以与先知运动有关,乃在于它是此一运动日常化(Veralltäglichung)的产物:经由此一过程,先知(或其门徒)可以保证其宣教之永垂不朽以及教团对“恩宠”的授予,以此也确保了此宗教中经营及服务人员的经济来源;此外,那些负责掌管宗教性功能的人员也借此垄断了保留给他们的特权。

    除了先知运动之日常化首先形成了教团外,在秘法传授者及非先知型宗教祭司的身旁也会形成教团。对秘法传授者而言,教团的形成可说是正常的现象。相反的,巫师则是独立执行其业务的,或者————如果他是个组织的成员————为某一特定的邻里团体或政治团体服务,这些团体并非特殊化的宗教教团。秘法传授者的教团,例如秘仪的谷神祭典之奉行者,通常仍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团体,其成员是变动的。不管是谁,只要渴望救赎即可与秘法传授者及其助手建立关系————一般都是暂时性的。大致说来,谷神祭典有点像地区间相互交流的共同体,而非仅属某一特定地区的。

    模范型先知的情形则大为不同,这些先知————例如像大雄与佛陀那样的托钵僧侣————以以身作则的方式,无条件地指示出救赎之道,他们属于一个较狭小的“模范型教团”。在这个小团体之内,弟子(他们可能亲炙过先知的教诲)仍拥有特殊的权威。在模范型教团之外,还有虔诚的皈依者(例如印度的“优婆塞”[2]),他们并非自己走完全部的救赎之道,而是借着证明自己对模范圣者的诚心皈依,以期达到相对而言最佳的救赎状况。这些皈依者要么没有组成持久性的教团(因此也无所谓教团中固定的身份,佛教的优婆塞原先即是如此),要么即会组成一些具有固定规则与义务的特殊团体。当祭司、类似祭司的导师,或者秘法传授者(例如佛教的僧侣)从模范型教团分离出来,并负担起有关祭典的事宜时(最早的佛教没有这些业务),这样的团体即会出现。不过佛教比较流行的还是自愿且随机性的组合,这也是大多数的秘法传授者及模范型先知与寺庙祭司————他们尊奉某些特定的、来自组织化之万神殿的神祇————的共通特征。这些教团的经济生活是依靠捐赠、奉献以及有宗教需求者所提供的其他礼物来维持。

    在此一阶段,尚未发现有俗众之持久性教团的痕迹,我们现有的宗教之教派归属的观念并不适用于当时。个人还是某个神祇的信奉者,在意义上有点类似一个意大利人是某个圣徒之信奉者一样。认为大部分(甚至全部)中国人在信仰上皆为佛教徒,实在是个根深蒂固的误解。有此误解,是因为虽然有许多中国人成长于儒教伦理————唯一享有官方之认可的伦理————的熏陶下,在修筑房屋之前仍得向道士请教(风水);虽然依据儒教的礼仪规定(丧服)来追悼过世的亲人,他们也不会忘掉安排和尚来念经超度。除了那些持续地参加某一神祇之祭典的人(可能只有一小群人会永久地关注于此)外,我们在此一阶段所见的大多是随波逐流的俗众,或者可称之为————套个现代政治词汇————“游离票”。

    这种情况当然不能满足那些管理执行祭典之人员的利益,就算只从纯粹经济角度来考虑亦如此。他们自然会努力去创造一个教团,祭典的信徒会采取一种持续性组织的形式,而形成一个具有固定权利与义务的共同体。原先为个人身份的信徒如此转化为教团的成员可说是个正常的过程,经由此一过程,先知的教诲————透过一个持久性制度的运作————即进入信徒的日常生活。先知的弟子、使徒也就此变成秘法传授者、导师、祭司或司牧者(或兼有上述所有之身份),为一个纯然只具宗教目的的团体服务,换言之,即信徒教团(Laiengemeinde)。

    不过,这一结果亦可有其他源头。我们知道祭司(其职务从原先巫师式的,演化为真正祭司阶层的)可以是拥有领地的祭司氏族、领主及君侯的家内或宫廷祭司,或者是形成一个身份团体的、祭典的执事祭司。个人或团体感觉需要时,即向这些祭司求助;除此之外,祭司也可从事其他任何不会有辱于他们身份的职业。祭司也有可能附属于一个特定的组织(专业性或其他目标的),特别是政治性团体。不过,在所有这些例子中,并没有真正与任何其他团体截然划分开来的“教团”。当一个祭典的祭司氏族成功地将崇奉他们神祇的特定信徒组织成一个排外性的团体时,这样的“教团”才可能出现。教团兴起的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况是,当一个政治团体瓦解时,团体神的宗教信徒及其祭司仍继续维持着他们的宗教团体。

    前一例子可见之于印度与近东,那儿教团的兴起是与秘法传授者、模范型预言或宗教改革运动之转化为一个持久性的教团组织的过程————包含了许多过渡阶段————密切相关的。许多印度小教派的发展即为这一过程的产物。相反的,从服务于一个政治集团的祭司制转化为宗教教团,则主要是伴随着近东一带————特别是波斯————世界帝国之兴起而出现的:许多政治团体在帝国形成时被摧毁,其人民则被解除武装;不过它们的祭司阶层仍被赋予某种程度的政治权力,其地位也受到保障。之所以如此,是宗教团体被视为安抚被征服者的一个有效工具,正如统治者发现将邻里团体转变为〔赋役〕强制团体可以确保国库利益一样。以此,在波斯诸君(从居鲁士到阿塔薛希斯[3])相继发布的诏令下,犹太教转变为一个受到统治者庇护的宗教团体,耶路撒冷则为其神权政治的中心。如果在波希战争中,波斯获胜的话,那么希腊德尔斐神庙里的阿波罗神、负责其他神祇祭典的祭司氏族,可能甚至连奥菲斯神庙的预言者,都会面临类似的命运。当埃及失去了其政治上的独立后,祭司阶层建立了某种“教会”组织,并且有其————显然是最早的————教会会议。另一方面,印度的宗教教团则为(较狭义的)“模范型教团”。那儿婆罗门身份的一致性以及统一的禁欲规则,虽历经多次短命的政治结构的变迁,仍然维持下来,结果是,各种体系的救赎伦理超越了政治的疆域而传布开来。在伊朗,经过数世纪的努力鼓吹,祆教教士成功地形成一个封闭性的宗教组织,而在萨珊王朝时转变成一个政治的“教派”(Konfession)。如其文献所示,阿黑美尼德(Achaemenide)王朝乃阿胡拉·玛兹达的信徒,而非祆教徒[4]。

    二 教团的宗教性

    政治权力与教团之间的关系————“教派”的概念由此而来————属于“支配”的分析领域。此处要提醒的是,“教团的宗教性”(Gemeindereligiosität)是个具有许多面相而又极不固定的现象。只有当俗众已经形成(1)一个具有持续性共同体行为的组织,(2)且能积极参与时,我们才会使用此一称呼。一个仅只用来约制祭司之管辖权的行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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