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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杜氏集解辨正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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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譏先師膚引二傳。

    經:祭叔來聘。

    《穀梁》以祭叔爲祭公,來聘魯。天子内臣不得外交,故不言使,不與其得使聘。

    祭公爲王臣三公。祭叔者,稱字,天子大夫,與祭伯、祭仲同氏祭。以見王臣爲監之例。公、叔尊卑相懸,以祭叔爲祭公,誣《穀梁》甚矣!《穀梁》云内臣,即謂爲魯監者耳,非謂爲天子内臣也。

    經:荆人來聘。

    不書荆子使某來聘,君臣同辭者 注 ,蓋楚之始通,未成其禮。

    州舉稱人,小進之,言聘,次乃書君;使不氏大夫,終乃有大夫名氏。此《春秋》漸進之例,用夏變夷之道。

    經:蕭叔朝公。

    叔,名。

    叔非名,與祭仲、祭叔、孔父同。

    傳:非是,君不舉矣,君舉必書。

    書于策。

    此爲史法大例,説云非公命不書、公不與不書,皆從此出。史文君舉必書,一年之中,必成卷帙;如下言公不視朔,則以前皆視朔矣,即此一事,一年當書十二次,則其餘可推。經文甚少,皆孔子削之也。

    經: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公羊傳》以爲姜氏要公,不與公俱入,蓋以孟任故。

    用《公羊》明説,忽又易楚女爲孟任,進退失據。

    經:郭公。

    蓋經闕誤也。自曹覊以下,《公》、《穀》之説既不了,又不可通之于左氏,故不采用。

    此杜氏情屈求白之詞,足見倚二傳爲重。

    經:冬,公子友如陳。

    諸魯出朝聘皆書如。不果彼國,必成其禮,故不稱朝聘,《春秋》之常也。公子友,莊公之母弟,稱公子者,史策之通言。母弟至親,異于他臣,其相殺害,則稱弟以示義。至于嘉好之事,兄弟篤睦,非例所與。或稱弟,或稱公子,仍舊史之文也。母弟例在宣十七年。

    朝聘言如,内外之例如此。公如朝,大夫如聘,無待言,豈因不果成禮乃不言之?經成不成皆言如也,以史策爲言,非説經之體。公子稱方以爲例,忽又不以爲例。魯事既不可以赴告言,則直以爲史文無例,《春秋》亦無例矣。

    傳: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

    非常鼓之月。《長曆》推之,辛未實七月朔。置閏失所,故致月錯。

    杜氏《長曆》,所謂畫鬼神也,駁者已多。今于此類一并從畧。

    經:曹殺其大夫。

    不稱名,非其罪。例在文七年。

    惟卿爲大夫,曹小國,非卿,故不名以起之。杜以不名爲無罪,誤以大國例説小國。

    經: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于幽。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原仲,陳大夫。原,氏;仲,字也。禮,臣既卒不名,故稱字。季友違禮會外大夫葬 注 ,具見其事,亦所以知譏。

    原爲王畿邑名,傳證最多。原仲,天子爲監于陳之大夫也,故不名,非以卒不名。禮有不名之譏,説不可以例名。凡列國大夫單稱字,氏王采者、監者。

    經:杞伯來朝。

    杞稱伯者,蓋爲時王所黜。

    上稱侯,爲見本侯,此稱伯,爲託號。侯、子、伯,一也,豈爲時王乃稱伯不稱侯?

    經: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

    齊侯稱人者,諱取賂而還,以賤者告。不地者,史失之。

    齊侯稱人,貶之也。杜以諸侯不以稱人爲貶,非也。不地者,戰于城下,既出衛,可以不地,奈何以爲史失?

    經:大無麥禾。

    書于冬者,五穀畢入,計食不足而後書也。

    易以避凶年築臺之言,而爲此説。

    傳:二十九年,春,新作延廏。書,不時也。

    經無「作」字,蓋闕。

    傳以「作」字釋「新」字耳,經三傳皆同,何得輕言闕誤?據傳文以疑經,非也。

    經: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飲酖而死,不以罪告,故得書卒。書日者,公有疾,不責公不與小斂。

    傳于内事無赴告之例。此以告爲告罪,謂告廟不以罪,可謂迂曲之至,不知乃《春秋》諱之也。大夫卒日,正也,諱之從正卒例,不必以小斂爲説。

    經: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寢。

    路寢,正寢也。公薨皆書其所,詳凶變。

    弑則不言地,所言未審。

    經: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子般,莊公太子。先君未葬,故不稱爵。不書殺,諱之也。

    葬則稱爵,杜此説最謬。二傳云:未葬稱子某,既葬稱子,是也。

    經:公子慶父如齊。

    慶父既殺子般,季友出奔,國人不與,故懼而適齊,欲以求援。時無君,假赴告之禮而行。

    何以見假赴告而行?赴告本爲傳中史例,傳有明文者,言之可也,無明文者不可言。杜好用其説,幾欲全經皆爲史文,其謬甚矣。

    閔公篇第四

    經:季子來歸。

    季子,公子友之字。季子忠于社稷,爲國人所思,故賢而字之 注 。

    季爲字,子者尊稱,二傳「字不如子」是也。卒書季友,爲名、字并見,非季子爲字。得其所曰歸,内有難,喜之,故言來歸,如女子大歸不返。

    經:九月,夫人姜氏孫于邾 注 。

    哀姜外淫,故孫稱姜氏。

    按,如杜意,當云:文姜弑君,故去姜氏;哀姜罪輕,故稱姜氏。

    經:齊高子來盟。

    蓋高徯也。齊侯使來平魯亂,僖公新立,因遂結盟,故不稱使也。魯人貴之,故不書名。子,男子之美稱。

    《曲禮》:大夫入天子國曰「某士」,自稱曰「陪臣某」,于外曰「子」。鄭君説:子,有德之稱,《春秋》曰:「齊高子來盟。」按,稱子本爲禮制,庶邦小侯于外曰「子」,四夷雖大曰「子」,大國大夫于外曰「子」,足見子非爵。《春秋》「子」非爵,爲尊稱,不徒曰「男子之美稱」也。

    僖公篇第五

    經: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于檉。

    公及其會而不書盟,還不以盟告。

    齊桓盟多不歃血,經言「會」以嘉之。公實與盟,則史當書盟。告謂告廟,豈史不據事實,又從告廟之詞而録之耶?

    經: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于酈,獲莒拏。

    拏,莒子之弟。不書弟者,非卿;非卿,則不應書。

    傳云非卿,謂非大夫卿之比,不謂拏非莒卿也。小國無大夫,從内録之乃見,見則不氏,故不言公子,不言弟。小國卿卑,亦不言氏。非小國卿則當書弟也。

    經: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僖公請而葬之,故告于廟而書「喪至」也。齊侯既殺哀姜,以其尸歸,絶之于魯,僖公請其喪而還。不稱「姜」,闕文。

    喪至大事,例書,不爲告廟。不稱姜,絶之。不稱姜氏既爲例,則不稱姜亦例矣,豈可以爲闕文?

    傳:元年,春,不稱即位,公出故也。

    國亂,身出復入,故即位之禮有闕。

    公出在去年,入亦在去年。于正月言公出,追敘禍亂,以明繼弑,所謂不以空言説經也。凡言「不稱」、「不書」,實皆有其事而經不書之詞;若無其事,傳不得云「不書」、「不稱」。此削例也,公實即位,而經不書之耳。去年出、入與今年即位行禮、不行禮亦不相干。

    傳:公出復入,不書,諱之也。諱國惡 注 ,禮也。

    掩惡揚善,義存君親,故通有諱例,皆當時臣子率意而隱,故無淺深常準。聖賢從之,以通人理,有時而 注 聽之可也。

    《春秋》爲魯諱之,不必疑非良史直筆,又不必以爲《春秋》皆仍史文。

    傳:邢人潰,出奔師。

    奔聶北之師也。邢潰不書,不告也。

    不書邢潰,爲齊桓諱。見者不復見,言邢遷而潰可見,非不告不書。總之,傳無赴告明文,則不必推演其事。

    傳:凡侯伯,救患、分災、討罪,禮也。

    侯伯,州長也。

    侯伯,二伯也。

    經:二年,春,王正月 注 ,城楚丘。

    楚丘,衛邑。不言城衛,衛未遷。

    城楚丘,是遷衛也,不言城衛者,楚丘異地,不可言城衛也。云衛未遷,未詳其意。

    經: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反哭成喪 注 ,故稱小君。例在定十五年。

    夫人例稱小君,非因反哭乃稱。杜誤讀定十五年傳文,而故爲此謬説。

    傳:公懼,變色;禁之,不可。公怒,歸之,未絶之也。蔡人嫁之 注 。

    爲明年齊侵蔡傳。

    本與四年傳文相連,因以傳附經割裂之,故爲此注,在劉本已然。特杜以傳附經,愈形割裂耳。

    經:四年,秋,及江人、黄人伐陳。

    受齊命討陳之罪 注 ,而以「與謀」爲文者,時齊不行,使魯爲主。與謀例在宣七年。

    按,受齊命,則不得爲與謀。且傳例「與謀曰及」,及爲「以」之字誤。 説詳《五十凡考》。 故凡齊、晉皆無與謀之文。此之言「及」,由内及外之辭,以齊桓與諸侯及江、黄也,非魯别有謀,師説皆誤。

    經: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稱晉侯,惡用讒。書春,從告。

    凡殺不目君,因殺其世子、母弟,乃目君,蓋其親也,不可目國。不因讒乃稱晉侯。經于晉初見有緩書之例,不可以告言之。

    經:秋,八月,諸侯盟于首止。

    王之世子尊與王同,齊桓行霸,翼戴天子,尊崇王室,故殊貴世子。

    以世子同王,尊卑無别矣。但云將繼體爲君,尊之異于王臣耳。

    經:冬,晉人執虞公。

    晉侯修虞之祀 注 ,而歸其職貢于王,故不以滅同姓爲譏。

    《春秋》之例,見者不復見。滅同姓之例,于衛從重者一見之,故餘則從畧。謂因修祀職貢乃不譏,經無此意;滅爲大事,不因此小善遂不以爲罪。

    傳: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醜奔京師。

    不書,不告也。

    言滅下陽而虞、虢舉,故不書滅虞、虢,非因不告;使告,不將重言一滅乎?

    經:秋,楚人圍許。

    楚子不親圍,以圍者告。

    據傳言楚子,圍則稱人,爲貶之。《春秋》舉圍,非從告辭。杜以諸侯不以稱人爲貶,故于傳十四條有明文者亦改之。敢于自信,而駁傳。

    經:七年,春,齊人伐鄭。夏,小邾子來朝。

    邾之别封,故曰小邾。

    本爲别國異封,經則藉以見附庸之例。不稱郳,孟子所謂不能以名通、附于大國曰附庸者是也,故直稱小邾。

    經 注 :鄭殺其大夫申侯。

    申侯,鄭卿。專利而不厭,故稱名以殺,罪之也。例在文六年。

    文六年凡當專爲宋國例,不當推説别條。申侯當爲寄公,非卿之稱名也。

    經: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于洮。

    王人與諸侯盟,不譏者,王室有難故。

    《春秋》避盟王,世子王臣在盟,無譏詞。杜此説無據。

    經:鄭伯乞盟。

    新服未與會,故不序列,别言乞盟。

    未至而使人求盟,故書乞盟。若至,則序之,非至而不序。

    經:秋,七月,禘于太廟,用致夫人。

    夫人淫而與弑 注 ,不薨于寢,于禮不應致。

    不薨于寢,謂文姜薨于夷也。其云不薨于寢,即與弑而見討于齊之實證。傳不實目其罪,而以不薨于寢之微文説之,非不薨于寢便不致也。不薨于寢乃尋常之事,何得因此絶之于廟?杜乃據此以爲通例,過矣。

    經: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

    天子三公不字。

    《公羊》:天子三公稱公。易稱公爲不字,便失其理。

    經: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稱國。已許嫁,則以成人之禮書 注 ,不復殤也。婦人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

    明用二傳,以補本傳所不足。未適人二語,説者之辭,非二傳明文。

    經:冬,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獻公未葬,奚齊未成君,故稱「君之子奚齊」。受命繼位,無罪,故里克稱名。

    未踰年例不稱名,舍之稱君乃變例。目曰「君之子」,惡其不正。未踰年,無正稱,詞窮也。

    傳:王使宰孔賜齊侯胙。

    尊之,比二王後。

    二伯之禮,不必言「二王後」。

    傳:使孔賜伯舅胙。

    天子謂異姓諸侯曰伯舅。

    天子謂異姓二伯曰伯舅,方伯曰叔舅,文見《曲禮》。以諸侯言之,失其尊卑之次。

    傳:令不及魯,故不書。

    前已發不書例,今又重發 注 ,嫌霸者異于凡諸侯。

    令,與「命」同。以令爲言,獨見此條,與赴告不同,此史例也。然則書二伯兵事不及魯者,皆爲史所不書,而《春秋》筆之矣。

    經:狄滅温,温子奔衛。

    蓋中國之狄滅而居其土地。

    此晉滅之,託于狄耳,故温爲晉所據。

    經:晉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荀息稱名者,雖欲復言,本無遠謀,從君于昏。

    漢師以爲善荀息者,直書其事而自見,不在稱名稱字,今欲駁其説,但譏荀息可也,不必言稱名不稱名。杜既改孔父稱字爲稱名、不爲善例,則于此不必以名爲説可也。是凡殺大夫稱名者不爲例矣。若以名爲罪之,亦誤讀七年傳文。

    經:晉殺其大夫里克。

    奚齊者,先君所命,卓子又以在國嗣位,罪未爲無道,而里克親爲三怨之主,累弑二君,故稱名以罪之。

    不去大夫,稱人以殺者,殺之不以其罪。經不以稱名爲罪,杜誤據宋大夫「非其罪也」傳。

    經:十有一年,春,晉殺其大夫丕鄭父。

    以私怨謀亂國,書名,罪之。

    大夫殺惟宋、曹二國不名,乃有别例。杜誤讀傳文,以爲不名無罪,名則爲罪。然則惟二國大夫有無罪之人,餘皆有罪,又何必屢發傳耶!豈諸國大夫毫無一無罪者耶?不知經例,莫此爲甚。

    經: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沙鹿,山名。陽平元城縣東有沙鹿土山,在晉地。災害繫于所災所害,故不繫國。

    「名山大川不以封」,故不繫國。

    傳:十四年,春,諸侯城緣陵,而遷杞焉。不書其人,有闕也。

    闕,謂器用不具 注 ,城池未固而去,爲惠不終也。

    闕即離至不可得序,所謂散詞也。本謂其人有闕,不指器用。

    澶淵之會,既而無歸,大夫不書,而國别稱人,今此總曰諸侯,君臣之詞。

    按,本經不書其人而言諸侯,此畧例,猶稱諸侯,則非貶例矣。澶淵,大夫也,而稱人,此貶之也。兩不書其人,文同而意異。稱諸侯爲畧,非貶,故三見此例,貶例則多。既言貶,則君臣皆得同辭,貶爲奪爵,君貶,與微者相同。既言褒貶,則有進退,不可以君臣之詞説之。杜氏此例頗知決嫌明疑之處,特以施于貶例,遂失其旨耳。此大例,杜誤者數十條。

    經: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于韓,獲晉侯。

    例:得大夫曰獲。晉侯背施無親,愎諫違卜,故貶絶,下從衆臣之例。

    傳例:君曰滅,大夫曰獲,君臣之辭也。杜氏又云:大夫生死皆曰獲,則君生稱獲,死稱滅,正例也。以君稱獲爲從衆臣之辭例,然則生獲君當以何爲正稱?

    經: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于宋,五。

    聞其隕,視之石,數之五,各隨其聞見先後 注 而記之。莊七年,星隕如雨,見星之隕而隊于四遠若山若水,不見在地之騐,此則見在地之騐,而不見始隕之星 注 。

    此隱括二傳文而説之。

    經: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

    是月,隕石之月。重言「是月」,嫌同日。

    此杜氏日月例。

    經: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

    稱字者,貴之。公與小斂,故書日。

    當云公子例。字與名并見者,賢之也。不小斂故不日,乃卿降禮之詞,不可推于他條。即以君禮于臣言之,不止一事,如言與小斂,是不與大斂也。

    經:冬,邢人、狄人伐衛。

    狄稱人者,史異詞。傳無義例。

    狄稱人,善之。從中國則中國之,此中外大例也。即使史文異詞,亦當有意,若以史含糊書之,孔子亦囫圇仍之,則《春秋》誠可置高閣矣!杜不知進退美惡之説,故趨此巧便耳。

    經:宋人執滕子嬰齊。

    稱人以執,宋以罪及民告。例在成十五年。傳例不以名爲義,書名不書名,皆從赴 注 。

    稱人爲伯討,不稱人非伯討,指齊、晉二國而言,以外不在此例。此非伯討,宋稱人者,宋與二伯異例,説以二伯例,非也。宋非二伯而執諸侯,其失易見,美惡不嫌同詞也。諸侯生稱名爲惡詞,傳有明文,以諸侯不以名不名爲例。杜之誤説,概歸從史,取巧便耳。

    稱人稱爵亦《春秋》之例,非據赴詞。《春秋》諸侯不生名,傳以衛侯燬名爲滅同姓罪之,何得云從赴?稱人稱名皆從赴,是直無義例可言矣。

    經:夏,六月,宋人、曹人、邾人盟于曹南。

    曹雖與盟而猶不服,不肯致餼,無地主之禮,故不以國地,而曰曹南,所以及秋而見圍。

    曹南地名,非國也,如魯濟、邾瑕。以地地爲地國,誤矣。全以實事説之,亦謬。

    經: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稱人以執,宋以罪及民告也。鄫雖失大國會盟之信,然宋用之,爲罰已虐,故直書用之,言若用畜産也。不書社,赴不及也。

    二伯乃以稱人爲伯討,以邾人執鄫子,其失易見,故稱人以貶邾子也。若稱爵,嫌以尊臨之,非以罪及民告。不言社,不可以訓不見之也。言用者,存其大而畧其細,不没其實也,豈是從赴告之文?

    經:西宫災。

    西宫,公 注 别宫也。天火曰災。例在宣十六年。

    釋西宫當引古説。内無火例,不當以外例言之。與「御廩災」同誤。

    經:執宋公以伐宋。

    不言楚執宋公者,宋無德而争盟,爲諸侯所疾,故 注 總見衆國共執之文。

    不使楚得執中國。不書楚,所以存中國,豈反譏宋公?

    經:楚人使宜申來獻捷。

    獻宋捷也。不言宋者,秋伐宋,冬獻捷,事不異年,從可知。不稱楚子,使來不稱君命行禮。

    不稱楚使,貶之也。以夷狄獻中國捷,故不目宋,爲中國諱也。戎捷衛寶,須得目之。楚稱人,貶楚子也。既書使,正以君命行禮,何反云不以君命耶?

    經:秋,八月,丁未,及邾人戰于升陘。

    邾人縣公胄于魚門,故深恥之。不言公,又不言師敗績。

    内不言戰,言戰則敗,故不可以「皆陳」説之。不言公,不言師敗,爲内諱也。

    經: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于泓,宋師敗績。

    楚告命,不以主帥人數,故略稱人。

    尊宋抑楚,故畧稱人,此中外例也,非楚告以人也。杜以諸侯無稱人之例,爲此一説,其誤者數十條。

    經:秋,楚人伐陳。冬十有一月,杞子卒。

    杞入春秋稱侯,莊二十七年絀稱伯,至此用夷禮,貶稱子。

    襄十六年傳:會鄭伯,爲夷故也。下傳云:鄭伯傅王,用平禮也。用夷禮即用平禮之變文,夷謂平等,謂伯、子、男同等,非夷狄之夷也。

    傳:十一月,杞成公卒。書曰「子」,杞,夷也。

    成公始行夷禮以終其身,故于卒貶之。杞實稱伯,仲尼以文貶稱子,故傳言「書曰子」以明之。

    他條皆以爲從史、從赴、無義例,此獨以爲仲尼貶之稱子,何所見而云然?用夷禮别一義,此當與「鄭伯夷故也」同一例。

    傳:赴以名,則亦書之。

    謂未同盟。

    未同盟而書以名,則是與例相反,然則名不必以同盟爲定。蓋上文所謂「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謂禮制如此,史依此而書,乃史法也。此句及下文皆謂經例,謂經許以同盟,則仍史書之,不然則否。是史多有名,而經削之也。

    不然則否,

    謂同盟而不以名告。

    不然者,謂經不以同盟待之。此無論史本有名亦削之不録也。據禮,赴詞無名,臣子不能名君父。杜説誤解傳意,與禮相反,于經例亦進退失據。

    辟不敏也。

    敏,猶審也。同盟然後告名,赴者之禮也。承赴,然後書策,史官之制也。内外之宜不同,故傳重詳其義。

    辟,法也,與譏、貶同意,「辟不敏」謂惡其不敏而黜罰之。此句指用夷禮爲説。杜説皆譏,駁詳《補證》。

    傳:戊申,使殺懷公于高梁。不書,亦不告也。

    再發不告者,言外諸侯入及見殺,亦皆須告乃書于策。

    傳于晉事,自隱、桓以來言之詳矣,經則至僖世乃見,此《春秋》遲見晉之大例。經書之則以爲告,不書則以爲不告,此經例以赴告爲筆削,非果晉不告魯也;經之書不書原不以赴告爲例也。時魯與晉不通,故傳發此例。經不筆之,故經、史相同。據經言,亦爲畧之。凡與魯相通之國而不書者,則是經削,非史不書矣。

    傳: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酆、郇,文之昭也。

    十六國皆文王子也 注 。

    十六國兼畿内畿外言之。周人世卿,天子畿内皆世,如外諸侯。毛、原皆在畿内,杜以爲諸侯入爲卿士者非。陳原仲以原爲氏,故爲方伯、監大夫,鄭原繁當亦監大夫,與原仲同氏原。

    凡、蔣、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

    胤,嗣也。

    杜以凡、祭爲諸侯入爲卿士者,非。

    傳:敢告叔父

    天子謂同姓諸侯曰叔父。

    魯爲方伯,故稱叔父。《曲禮》:九州之長,同姓天子謂之叔父,異姓謂之叔舅。據此足以定二伯方伯之制。但云諸侯,便與二伯稱伯父者無分别。

    經:宋蕩伯姬來逆婦。

    稱婦,姑存之辭 注 。婦人越竟逆婦 注 ,非禮,故書。

    姑存之辭,譏娶母黨也。非母黨,則姑在與否畧矣。

    經:宋殺其大夫。

    其事則未聞 注 。于例爲大夫無罪,故不稱名。

    此杜最謬之説。因其罪 注 而不書其名,何以獨在曹、宋三國?何以宋屢見不名?餘國皆書名,則全爲有罪矣。以名不名定有罪無罪,是稱人以殺稱國以殺、言大夫不言大夫通不爲例矣。

    大夫有罪無罪以名不名爲例,此爲宋國專例。宋大夫惟大夫例不名,而間有名者,所謂欲蓋彌彰,惡事,故以有名爲罪。至子二伯、方伯以下諸國,不在此例矣。

    經:秋,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

    子玉稱人,從告。頓子不言歸,興師見納故。

    子玉稱人,貶之,以大夫例諸侯。納之曰歸,説諸侯,亦失其解。説詳《五十凡考》。

    經: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于洮。

    衛文公既葬,成公不稱爵者,述父之志,降名從未成君,故書子以善之 注 。莒慶不稱氏,未賜族。

    未踰年君,公侯之國例得稱子。小國大夫例不氏,傳所謂賤而不書者也,奈何以未賜族説之?

    傳:十二月,盟于洮,修衛文公之好,且及莒平也。

    衛文公將平之,未及而卒;成公追成父志,降名以行事,故曰修文公之好。

    郢書燕説,影響支離。

    經:夏,齊人伐我北鄙。

    孝公未入魯竟,先使微者伐之。

    貶之稱人,不必以爲入竟、未入竟。兵事君專之,有命已得稱君,豈必待其親至?使如杜説,則目君以殺者皆君自操刃矣。不信進退例,以諸侯無稱人之説,其誤至此。

    經:冬,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

    傳言楚子使子玉去宋,經書人者,恥不得志,以微者告。猶序諸侯之上,楚主兵故。

    《春秋》内中國外夷狄,傳文原有中外之分。杜氏力反舊説,凡尊中國貶夷狄諸文,皆以爲據赴、無義例,中外大例,幾無一語及之,非也。此稱人者,貶楚子也。貶得臣,亦所以貶諸侯也。以諸侯從夷狄圍中國,故深惡之也。傳言楚子及諸侯圍宋,非主得臣也。

    經:十有二月,甲戌,公會諸侯,盟于宋。

    諸侯伐宋,公與楚有好,而往會之,非後期。宋方見圍,無嫌于與盟,故直以宋地。

    傳:二十七年,春 注 ,杞桓公來朝,用夷禮,故曰子。

    杞,先代之後,而迫于東夷,風俗雜壞,言語衣服有時而夷,故杞子卒,傳言其夷也。今稱朝者,始于朝禮,終而不全,異于介葛盧,故惟貶其爵。

    《曲禮》:夷狄「雖大曰子」,故《春秋》有夷狄稱子之例。一説經言伯言子本爲一等,以爲夷狄,不合經義,然則用夷禮與用平禮同,當讀同「會鄭伯夷故也」之夷,故用平等之禮,非夷狄之夷,方與經合。以伯爲爵,不知經例,經例子貴于伯,二傳所謂「字不如子」是也。

    傳:不廢喪紀,禮也。

    弔贈之數不有廢。

    齊、魯新有怨,齊不必來赴,魯亦不必往弔。會葬經書之者爲筆,特以明不可以小怨廢喪紀。小怨不廢喪紀,爲合禮制;有仇,則廢之可也。

    經:二十有八年,春,晉侯侵曹。晉侯伐衛。

    再舉晉侯者,曹、衛兩來告。

    但以告言,遂事亦當兩來告,不言遂而再目晉侯,《穀梁》説是也。經不言遂,有别義,不可以赴告説之。

    經:夏,四月,己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于城濮,楚師敗績。

    宋公、齊國歸父、秦小子憗既次城濮,以師屬晉 注 ,不與戰也。子玉及陳、蔡之師不書,楚人恥敗 注 ,告文畧也。

    經言三國師,是與戰之文不審,何以必云不與戰?不書陳、蔡之師,常例也。《春秋》書楚師多有從國不言者,不忍以中國從夷狄故也。因傳言陳、蔡,可以定此例。此乃隱見中外大例,不關告文。

    經:楚殺其大夫得臣。

    子玉違其君命以取敗,稱名以殺,罪之。

    以稱名爲罪,則齊、晉、陳、衛、蔡、鄭、莒、秦、楚無一可逃罪矣,惟宋、曹二國乃有無罪大夫,此誤以宋專條推説餘國矣。

    經:公朝于王所。

    王在踐土,非京師,故曰王所。

    下即以河陽爲京師,不當以京師爲王城。此言不朝而召王耳。

    經:衛元咺出奔晉。

    元咺,衛大夫,雖爲叔武訟訴,失君臣之節,故無賢文。奔例在宣十年。

    杜所云「賢文」不知何所指,豈謂稱字耶?不知衛大夫無稱字例。

    經: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子、秦人于温。

    陳共公稱子,先君未葬,例在九年。宋襄公稱子,自在本班。陳共公稱子,降在鄭下。陳懷公稱子,而在鄭上。傳無義例,蓋主會所次,非褒貶也。

    陳、衛敘序無定,雖有喪,常在鄭上,陳共公一在鄭下,此乃敘序以年之例,即此便爲例。主會次序暗襲《公羊》「其序則主會者爲之」 注 。語參舉以見其變,即此便爲義例,非必一定乃爲義例。

    經:壬申,公朝于王所。

    壬申,十月十日。有日而無月,史闕文。

    不用二傳日不繫月之説,以爲史闕,則經不足貴矣。不明古説,要能自立,如但以闕文從史説之,則説如不説。

    傳:鄭伯傅王,用平禮也。

    傅,相也。以周平王享晉文侯仇之禮享晉侯。

    「會鄭伯」傳云「夷故也」,説者云:夷,平也。此傳云「用平禮」,即杞子傳云「用夷禮」,夷,平也。稱爲叔父,猶以方伯之禮待之,襄以後乃稱伯父,故曰用平禮。非周平王之禮。

    傳: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爲侯伯。

    以策書命晉侯爲伯也。《周禮》「九命作伯」。

    侯伯,二伯也。二伯同姓當稱伯父,此稱叔父者,以晉初起,統外方伯,用平禮,故始稱叔父。自襄公以下,乃稱伯父。

    傳:甯武子爲輔,鍼莊子爲坐,士榮爲大士。

    大士,治獄官也。

    大士若治獄官,不勝,不當殺之。下云「及其獄官」,蓋傳云爲當謂見事,不追敘在位之官職。

    傳:且明德也。

    隱其召君之闕,欲以明晉之功德。河陽之狩,趙盾之弑,泄冶之罪,皆違凡變例,以起大義危疑之理,故特稱仲尼以明之。

    孔子筆削,全經皆然,非獨此三條乃當説以改作。杜僅據此三條爲言者,欲以見凡不言者多爲史文也。

    經:二十有九年,春,介葛廬來。

    不稱朝,不見公,且不能行朝禮。雖不見公,國賓禮之,故書。

    史例有衛侯來會葬不見公故不書之傳,乃經例不書大國來,其云不見公不書,是傳不以空言説經之事託之于不見公耳,無不見公則不書之説。如此條即云不見公,而經書之,知經自有筆削,不據史文也。如以賓禮之,衛侯遠來,豈有不賓禮之者乎?《春秋》筆削,自與史法不同。

    經: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

    咺見殺稱名者,訟君求直,又先歸立公子瑕,非國人所與,罪之也。瑕立經年,未會諸侯,故不稱君。

    咺之有罪無罪,不從稱名見之。瑕不稱君,無意爲君也,故以咺及之。殺大夫稱名爲罪,諸侯立未會諸侯不稱君,皆杜最不通之説。

    經:晉人、秦人圍鄭。

    各使微者圍鄭,故稱人。

    傳明言晉侯、秦伯,鄭燭之武亦説秦伯,此爲貶之,則稱人。乃以圍鄭爲使微者,不用貶例,故其誤至此。

    傳:東門襄仲將聘于周,遂初聘于晉。

    公既命襄仲聘周,未行,故曰「將」;又命自周聘晉,故曰「遂」。自入春秋,魯始聘晉,故曰「初」。

    此不惟聘晉之始,亦如京師之始。襄仲本聘晉,如晉,道由京師,故以京師首之。傳不敢先君而後臣,故爲此説,而言外見實如晉,而文託重于周也。杜説殊不得微意。

    經:三十有 注 一年,春,取濟西田。

    晉分曹田以賜魯,故不繫曹。

    本爲魯田,昔爲曹,今得侵地,故不繫曹。曹取魯田,「公追戎于濟西」是也。

    不用師徒,故曰取 注 。

    克國不用師徒,乃不言滅、入而曰取,取邑則無論用師不用師皆言取,全經大例,衆所共知。杜云「不用師徒故曰取」,誤以國例説邑矣。當云「晉分于我,故不用師徒而取之。凡邑,不用師徒曰取」。「邑」當爲「國」字之誤。杜據誤字爲説,故諸條皆誤。説詳《五十凡考》。

    經:秋,衛人及狄盟。

    不地者,就狄廬帳盟。

    不地者,盟于狄地,不當以廬帳言之。

    經: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

    晉侯諱背喪用兵,故通以賤者告。姜戎,姜姓之戎,居晉南鄙,戎子駒支之先也。晉人角之,諸戎掎之 注 ,不同陳,故言「及」。

    《春秋》貶之耳,非以微告也。言「及姜戎」,戎,微也,豈以不同陳故 言「及」?以大及小爲常例,不必言其陳不陳,又何論其同不同。

    經:晉人敗狄于箕。

    郤缺,稱人者,未爲卿。

    不用敗例,故爲此説,不知此三世例。晉文初亡,政在諸侯,大夫帥師不目,自陽處父以後乃目之,自不關爲卿不爲卿。

    傳:葬僖公,緩。

    今在此,簡編倒錯。

    此劉氏引傳解經時失檢者。此爲傳文大例,如此者數十百條。

    文公篇第六

    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曠年無君。

    踰年得即位,不以葬爲斷。未殯則不得即位,凡在殯後,皆得即位。

    經:天王使叔服來會葬。

    叔,氏;服,字。

    叔爲伯仲,服乃實字。

    經: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

    毛,國;伯,爵。諸侯爲王卿士者。

    毛,畿内世卿,非外諸侯。誤讀傳文,以爲外諸侯,如鄭、虢之比。

    經:晉侯伐衛。

    晉襄公先告諸侯而伐衛。雖大夫親伐,而稱「晉侯」,從告辭也。

    二伯事皆以君爲主,宣、成以後,大夫乃專征伐。此非從告辭。

    經:衛人伐晉。

    衛孔達爲政,不共盟主,興兵鄰國,受討喪邑,故貶稱人。

    貶稱人,是也。他條不言褒貶以爲從赴告者,非。

    經:秋,公孫敖會晉侯于戚。

    禮:卿不會公侯,而《春秋》魯大夫皆不貶者,體例已舉,故據用魯史成文而已。内稱公,卒稱薨,皆用魯史。

    此内外例,本傳無文,用二傳相補。

    經: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

    商臣,穆王也。弑君例在宣四年。

    以子弑父,尤爲大變,不得以「稱名罪之」爲説。

    經: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于彭衙,秦師敗績。

    孟明名氏不見,非命卿也。

    大夫帥師,非中國大夫不見于經。孟明,卿也,以秦國例不書之。

    經: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

    處父爲晉正卿,不能匡君以禮,而親與公盟,故貶其族。族去,則非卿,故以微人常稱爲耦,以直厭不直。

    晉爲二伯,比公,其臣尊同天子之卿,比魯君爵秩相等,公如晉言朝晉。以卿與公盟,正得其當,何以責處父非禮?此《春秋》内外例。内尊其君,于相嫌之地别異之,故去處父氏,以申公之尊。此經意如此,不可以直不直言之。

    經:公子遂如齊納幣。

    傳曰:禮也。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則納幣在十二月也。《士昏》禮六 ,其一納采,納徵始有「玄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其禮與士禮不同。蓋公爲太子時已行昏禮。

    傳譏服中生子,則喪中不得議昏。傳言「禮」者,專謂娶元妃爲禮,爲全經禮制發傳,不專爲本事。杜以《公羊》「譏喪娶」,謂議昏在早,不用其説,故以爲太子時已行昏禮;不知其説仍與傳即位禮不合,仍當以譏喪娶説補足之。

    傳: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太廟,躋僖公,逆祀也。

    僖 注 是閔兄,不得爲父子。嘗爲臣,位應在下,令居閔上 注 ,故曰逆祀。

    爲人後者爲之子,臣、子一也。「不得爲父子」,何以傳以祖禰父子言之?

    傳:凡君即位,好舅甥,脩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

    謂諒闇既終,嘉好之事通于外内,外内之禮始備。此除凶之即位也。于是遣卿申好舅甥之國,脩禮以昏姻也。元妃,嫡夫人。奉粢盛,共祭祀。

    三年喪畢,乃行吉禮。祭,經猶譏,何況昏娶?此傳言即位娶元妃之禮,以爲太子妃,不升爲夫人之禮。

    經:夏,五月,王子虎卒。

    不書爵者,天王赴也。翟泉之盟,雖輒假王命 注 ,周王因以同盟之例爲赴。

    王子,猶内之稱公子,親之,不舉爵號,卒應名。王子即如爵,書王子以明尊卑,又以起王子猛卒,爲奪其尊之辭。不得爲同盟乃卒。

    經:秦人伐晉。

    晉人恥不出,以微者告。

    秦用師例稱人。

    經:雨螽于宋。

    自上而墮,有似于雨。宋人以其死爲得天祐 注 ,喜而來告,故書。

    此爲記異,非因宋告乃書。宋人亦不以此爲喜也。

    傳: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弔如同盟,禮也。

    王子虎與僖公同盟于翟泉,文公是同盟之子,故赴以名。傳因王子虎異于諸侯,王叔又未與文公盟,故于此顯示體例也。經書五月,又不書日,從赴也 注 。

    言如同盟,則不必實同盟。傳之言同盟,不以見經爲據,杜以爲因父及子,非也。傳有日,經無者,畧之。

    經: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僖公母,風姓也。赴同祔姑,故稱夫人。

    已立爲夫人,故稱夫人,不謂偶行其禮乃稱。果爲夫人,亦不因不行其禮不稱夫人。杜誤解傳文。

    傳:公曰:「同盟滅,雖不能救,敢不矜乎?吾自懼也。」

    秦、江同盟。不告,故不書。

    傳之言同盟,不以見經爲據,同盟者甚多,不皆書也。以爲不告不書,非是。

    經:王使召伯來會葬。

    召伯,天子卿也。召,采地;伯,爵也。來不及葬,不譏者,不失五月之内。

    稱伯,字也;稱字,天子大夫,非卿。葬時來會于葬地,故先書葬,後書會葬。

    經: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處父侵官,宜爲國討,故不言賈季殺。

    二傳之説爲是,杜説殺大夫例最謬。

    經:閏月不告月,猶朝于廟。

    諸侯每月必告朔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闕不告朔。

    如泥君舉必書之例,則此一事全經當書二千餘次,豈復成爲經?君舉乃書,則不舉不書,此乃書不舉。

    傳:閏月不告朔,非禮也。

    經稱「告月」,傳稱「告朔」,明告月必以朔。

    以非正月,故言月不言朔。當用《穀梁》説。告朔必以朔,不待言。

    經:七年,春,公伐邾。三月,甲戌。取須句。

    須句,魯之封内屬國也。僖公反其君之後,邾復滅之,書「取」,易也。例在襄十三年。

    言伐而後言取,則非易也。

    經:宋人殺其大夫。

    宋人攻昭公,并殺二大夫,故以非罪書。

    不名,本與曹大夫不名相起,以見非大夫,此爲正説。據傳以爲衆辭,故不名。且言非其罪,是論其事之得失,何嘗以不名爲非罪?更無以此爲通例徧説全經。凡殺大夫名者,皆有罪耶?

    經:戊子,晉人及秦人戰于令狐。

    趙盾廢嫡而外求君,故貶稱「人」。晉諱背先蔑,而夜薄秦師,以戰告。

    言戰不言勝敗,畧之也。此夜薄秦而以戰爲言,足見「皆陳曰戰,未陳曰敗」之非通例。如通例,則當云「晉人敗秦人于令狐」矣。

    經:冬,徐伐莒。

    不書將帥,徐夷告辭畧。

    《春秋》之死不必言告辭。

    傳: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衆也,且言非其罪也。

    不稱殺者及死者名 注 ,殺者衆,故名不可知;死者無罪,則例不稱名。

    傳明文云「不稱名,衆也」,以衆爲不名之正解,且言「非其罪」,是言其事之得失不于不稱名言之。杜乃以不名爲無罪之通例,不惟説本條,推之不名之曹大夫,并推之有名大夫;枝葉雖繁,本根初不平實,此杜之巨謬也。

    經: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于暴。

    公子遂不受命而盟,宜去族,善其解國患,故稱公子以貴之。

    暗襲二傳公子結之説以説暴盟,望文生訓,非也。

    經: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

    司馬死不舍節,司城奉身而退,故皆書官而不名,貴之。

    經書司馬、司城與書宰,以備三公之制,《春秋》惟見三官名,意本在此,而傳以不舍節、公以司城逆意諸爲説者,事實也。孔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其義則某竊取。」因有其事,書官以别取義,經意與事實不相背也。

    傳:冬,襄仲會晉趙孟,盟于衡雍,報扈之盟也。遂會伊雒之戎。

    伊雒之戎將伐魯,公子遂不及復君,故專命與之盟。

    「戎將伐魯」,臆造事實,又自生善惡。

    傳:書曰「公子遂」,珍之也。

    珍,貴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 注 。

    不言公子,則當言遂會伊雒之戎盟于暴,遂嫌爲名,又嫌爲遂事,辭窮,故稱公子。珍之者,以遂盟戎,舉公子,見其尊貴。二事皆君命,不可以《公羊》「公子結要盟」之説説之。

    傳: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亦書以官,皆貴之也。

    卿違從大夫,公賢其效節,故以本官逆之,請宋而復之。司城官屬悉來奔,故言「皆復」。

    「皆復」之「皆」字因下「皆」字誤衍,傳無官屬悉來之文,不可以别傳之説牽混言之。

    經:九年,春,毛伯來求金。

    求金以共葬事。雖踰年而未葬,故不稱王使。

    于葬變除,此杜氏短喪之説。經意不以葬爲斷,所謂三年不稱王也。

    經:晉人殺其大夫先都。

    以作亂討,故書名。

    書名,正也。以此爲罪,冤獄多矣。

    經:冬,楚子使椒來聘。

    稱君以使大夫,其禮辭與中國同。椒不書氏,史畧文。

    初稱人聘,進稱君使不氏大夫聘,終稱名氏大夫聘,以次而如 注 ,《春秋》之序也,豈史文之畧也?

    經: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

    公與小斂,故書日。

    傳有不推于他條之説,此類是也。

    傳:襄仲聘于宋,且言司城蕩意諸而復之。

    八年 注 意諸來奔,歸不書,史失之。

    凡大夫來奔者,歸例不書,豈可以爲史失之據?此足見杜于經例多不通。

    傳:冬,十月,甲午,敗狄于鹹,獲長狄僑如 注 。

    不書,賤夷狄也。

    不以爲告畧,歸于孔子者,爲爲内事也。惜不以此推于他條。

    經:杞伯來朝。

    復稱伯,舍夷禮。

    伯、子、男一也,非舍夷禮。

    經:冬,十有二月,戊午,晉人、秦人戰于河曲。

    稱「人」,秦、晉無功,以微者告也。「皆陳曰戰」,例在莊十一年。

    稱「人」,畧之,非以微者告。言戰不言敗,亦畧之。據傳文,非皆陳。

    傳:故書曰:「郕伯來奔。」不書地,尊諸侯也。

    既尊以爲諸侯,故不復見其竊邑之罪。

    杜于經下云「稱爵,見公以諸侯禮迎之」,以禮節變名稱,此杜氏之巨謬。據傳而論,郕伯以去年卒,太子當立,而自安于夫鍾,故今書郕人乃别立君,而世子以地來奔。郕爲小國,稱伯,公因其以地來,尊崇,逆以諸侯大國之禮,故曰「非禮」。書曰「郕伯」,見其非諸侯大國之君。謂之郕伯,原其已踰年,得稱君,非經以逆禮而書人之子以其父之爵也。可稱郕伯,經乃書之;因書伯,可見以侯禮逆之爲失禮。大夫以地則當言以地,今不言者,尊君也。君得專地,大夫不得專地,故君不言以地,而三叛則言地也。

    經:夏,五月,乙亥,齊侯潘卒。

    乙亥,四月二十九日。書五月,從赴。

    明係《長曆》推算之誤,以爲從赴,然則五月無乙亥,赴何以遲二日?遂以本月所無之日赴耶?

    經: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 注 。

    既見而後 注 入北斗。

    斗有杓,故言入。與他孛同,非有見而後入之異。

    經:晉人納捷菑于邾,弗克納。

    邾有成君,晉趙盾不度于義,而大興諸侯之師,涉邾之竟,見辭而退。雖有服義之善,所興者廣,所害者衆,故貶稱人。

    本傳無文,本二傳説。

    經:九月,甲申,公孫敖卒于齊。

    既許復之,故從大夫例書卒。

    此亦書日,何以不云「公與小斂」耶?知書日不以小斂爲據。專説益師,不可推于他條。

    經:公子商人弑其君舍。

    舍未踰年而稱君者,先君既葬,舍已即位。例在宣四年。

    成舍爲君,所以重商人之弑。以葬爲書君,經無此例,傳無明説。且昭公葬不書,五月卒,七月弑,相去二月,不必在葬後。

    經:冬,單伯如齊。

    單伯,周卿士。爲魯如齊,故書。

    書如齊,是内臣之例。若外大夫爲魯事往者多矣,不書「如」,一定之例也。

    經:齊人執單伯。

    諸侯無執王使之義,故不依行人例。

    單伯,監大夫也,與内臣執同例。

    傳:十四年,春,頃王崩。周公閱與王孫蘇争政,故不赴。凡崩、薨,不赴則不書;禍、福,不告亦不書。懲不敬也。

    欲使怠慢者自戒 注 。

    争政不赴,説見《史記》。此皆爲削例,所以懲創其事,故不書。

    傳:書曰「宋子哀來奔」,貴之也。

    貴其不食汙君之禄,辟禍速也。

    子哀來奔,二傳無説,傳以爲高哀,則高氏,哀名。稱曰子哀,如王人子突以子配名,如子般、子野之比。美其事,故褒之稱子;亦以宋爲大國,可以稱子。如齊大國稱高子,宋孔父稱字。子哀稱子,皆實可稱字稱子,乃稱之。

    傳:冬,單伯如齊,請子叔姬,齊人執之。

    恨魯恃王勢以求女故。

    單伯,爲魯監。襄仲告王,請以王寵求昭姬,王不特遣使,以單伯王臣、在魯,即命單伯以王命往,故經書「如」、「執」,皆從内臣之例。杜不得此例,遂以單伯爲王臣,全與經例相反矣。

    經 注 :單伯至自齊。

    此内臣執而致之之例,若王臣,例不言至。單伯王臣,而爲監于魯,故經書同内臣。杜不知此義。

    傳:齊人許單伯請而赦之,使來致命。

    以單伯執節不移,且畏晉,故許之。

    并致,將歸子叔姬。

    傳:書曰「單伯至自齊」,貴之也。

    單伯爲魯拘執,既免而不廢禮,終來致命,故貴而告廟。

    大夫執者則致,是經常例,不必言告廟。

    傳:凡勝國,曰「滅之」;獲大城焉 注 ,曰「入之」。

    得大都而不有。

    大城當指國言,非以外之大都。

    傳:凡諸侯會,公不與,不書,諱君惡也。

    謂國無難,不會義事,故爲惡。不書,謂不國别序諸侯 注 。

    不與,謂公至會爲諸侯所外,恥辱深,故不書,爲諱惡。若外會,公不與而書者多矣,不以諱,惟爲諸侯所外,乃諱之。 照經本改。

    經:夏,五月,公四不視朔。

    《春秋》十二公,以疾不視朔非一也,義無所取,故特舉此以表行事。

    此于筆削隱見之例畧有所窺,惜不能推盡其餘。

    經:冬,十有一月,宋人弑其君杵臼。

    稱君,君無道也。例在宣四年。

    二傳稱人以弑,衆失君之辭,以衆弑則君無道可知;書臣以弑,是以一人弑君,故以爲臣之罪。本傳「稱君君無道」,君當爲「人」之誤字。本經書人以弑,傳云「書曰宋人弑其君杵臼,君無道也」,可知君爲人字之誤。經有書人、稱臣二者之異,然莫不稱君。據宣四年書「鄭公子歸生弑其君」,此稱臣也,與本經惟一稱人、一稱名爲異,其稱君皆同,不能謂稱君爲「君無道」。杜據誤字爲説,故不得稱君之實。

    傳:書曰「宋人弑其君杵臼」,君無道也。

    始例發于臣之罪,今稱國人,故重明君罪。

    杜據誤本「稱君君無道」爲説,故語欠明晰。當云:稱人以弑,衆弑君之辭,故曰君無道。傳例曰:稱人,君無道也。

    經:十有七年 注 ,春,晉人、衛人、陳人、鄭人伐宋。

    自閔、僖以下終于《春秋》,陳侯常在衛侯上,今大夫會在衛下。傳不言陳公孫寧 注 後至,則寧位非上卿故也。

    經:齊侯伐我西鄙。

    西,當爲「北」,蓋經誤。

    四鄙之例,莒在東,邾在南,齊在西北。「齊人伐我西鄙」五見于經,此常例也。此「西」字二傳所同,傳并無明説,今據傳改經,可謂荒唐。

    經:夏,五月,戊戌,齊人弑其君商人。

    不稱盜,罪商人。

    傳例:凡弑君稱人,君無道。

    經:冬,十月,子卒。

    先君既葬不稱君者,魯人諱弑,以未成君書之。子,在喪之稱。

    自生例而自解之,皆無稽之談。

    經:莒弑其君庶其。

    稱君,君無道也。

    此小國例稱國弑,如大國稱人;稱人弑,如大國稱臣。杜説甚誤。

    傳:公冉務人曰:「若君命,可死;非君命,何聽?」弗聽,乃入,殺而埋之馬矢之中。

    惠伯死不書者,史畏襄仲,不敢書殺惠伯。

    以此責太史,恐未平允。

    傳:「夫人姜氏歸于齊」,大歸也。

    惡、視之母出姜也。嫌與有罪出者異,故復發傳。

    有罪皆言「孫」,不相嫌;嫌則當云「嫌與有罪出者同」,不當云「異」,恐係字誤。

    注  告朔朝廟例:按《春秋左氏傳》此條杜注,「朝廟」作「朝正」,當據改。

    注  經:原無,據文例擬補。

    注  傳:原無,據文例擬補。

    注  然後:詳文意,此「後」字似衍,當删。

    注  傳:原無,據文例擬補。下條「傳」字同。

    注  歸趣:《左傳》杜注作「歸宿」,當據改。又杜注「傳」上有「故」字,當據補。

    注  言其實:《左傳》杜注作「隨其實」,當據改。

    注  來赴以名:「來」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經:原無,據文例補。

    注  傳:原無,據文例補。

    注  虞于正寢:據《左傳》杜注,此句之下有「所謂反哭於寢」六字,當補入。

    注  經:原無,據文例補。下條「經」字同。

    注  傳:原無,據文例補。

    注  傳:原無,據文例補。此下四條「傳」皆同。

    注  他公:原作「他人」,據《左傳》杜注改。

    注  稱同姓大夫:「稱」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使其弟年來聘:「來」字原脱,據《左傳》補。

    注  戎伐凡伯:「伐」原誤作「發」,據《左傳》改。

    注  夏之愆陽,秋之伏陰:《漢書·五行志》作「冬之愆陽,夏之伏陰」,當據改。

    注  禱于河:《左傳》杜注作「禱河」,則「于」字當删。

    注  此解經書霖:「經」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諸:原作「諸侯」,據《左傳》杜注删。

    注  不敢:《左傳》杜注作「謙不敢」,此脱「謙」字。

    注  郜子:疑爲「郯子」之誤。

    注  仍叔之子:原誤倒作「仍叔子之」,據《左傳》乙。

    注  夏聘秋:據文意,「秋」下似脱「釋」字。

    注  顯天時以相事:「相事」原誤作「指事」,據《左傳》杜注改。

    注  嘉鄭忽:《左傳》杜注作「嘉美鄭忽」,當據補「美」字。

    注  九年春:「春」字原脱,據《左傳》補。

    注  凡諸侯之女行:「行」字原脱,據《左傳》補。

    注  各隨本而書之耳:原作「各隨本事而書之」,據《左傳》杜注删、補。

    注  嘗:原作「常」,據文意改。

    注  癸巳:原作「癸未」,據《左傳》經文改。

    注  以俟後賢:「俟」原作「待」,據杜預《春秋左氏傳序》改。

    注  傳:原誤作「經」。

    注  經:原誤作「傳」。下條「經」同。

    注  卒葬皆書:「葬」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齊侯葬紀伯姬:「侯」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故不稱名:原作「故不名」,據《左傳》杜注補「稱」字。

    注  列成:原作「成列」,據《左傳》杜注乙。

    注  始通中國:據《左傳》杜注,「中國」作「上國」,當據改。

    注  凡師:「師」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八月:原作「七月」,據《左傳》經文改。

    注  無善事可稱:《左傳》杜注作「無善事可褒」,當據改。

    注  盟會:原作「會盟」,據《左傳》杜注乙。

    注  蓋齊桓請王命:「蓋」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敬從:原作「敬服」,據《左傳》杜注改。

    注  皆以爲魯女:「爲」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則專之可也:「則」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而:此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君臣同辭者:「者」原作「也」,據《左傳》杜注改。

    注  會外大夫葬:「外」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賢而字之:「字」原誤作「立」,據《左傳》杜注改。

    注  夫人姜氏孫于邾:原作「夫人孫于齊」,據《左傳》經文改補。

    注  諱國惡:「國」原作「君」,據《左傳》傳文改。

    注  而:此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王正月:原誤作「王二月」,據《左傳》經文改。

    注  反哭成喪:「成喪」原誤作「成哀」,據《左傳》杜注改。

    注  蔡人嫁之:「之」下原衍一「也」字,據《左傳》傳文删。

    注  受齊命討陳之罪:「討陳之罪」四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修虞之祀:「祀」原誤作「禮」,據《左傳》杜注改。

    注  經:原無,據文例補。

    注  淫而與弑:《左傳》杜注作「淫而與殺」,當據改。

    注  以成人之禮書:句末原衍一「之」字,據《左傳》杜注删。

    注  又重發:《左傳》杜注「又」作「復」,當據改。

    注  謂器用不具:「謂」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先後: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而不見始隕之星:「而」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皆從赴:「皆」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公: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故: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皆文王子:原作「皆文王之子」,衍一「之」字,據《左傳》杜注删。

    注  姑存之辭:原作「姑在之詞」,據《左傳》杜注改。下《辨正》中「姑存之辭」亦因之而改。

    注  逆婦:原作「迎婦」,據《左傳》杜注補。

    注  其事則未聞:「未聞」原作「不聞」,據《左傳》杜注改。

    注  因其罪:據上下文意,似當作「因其無罪」。

    注  書子以善之:「書子」原作「稱子」,據《左傳》杜注改。

    注  此「春」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以師屬晉:「屬晉」原作「屬夷」,據《左傳》杜注改。

    注  楚人恥敗:「人」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其序」云云,見《公羊傳·昭公十二年》,原文作「其序則齊桓晉文,其會則主會者爲之也」。

    注  有: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故曰取:「故」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諸戎掎之:「掎」原誤作「犄」,據《左傳》杜注改。

    注  僖:原作「僖公」,據《左傳》杜注删改。

    注  令居閔上:「令」原誤作「今」,據《左傳》杜注改。

    注  雖輒假王命:「雖」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得天祐:「祐」原誤作「祜」,據《左傳》杜注改。

    注  從赴也:「也」原誤作「告」,據《左傳》杜注改。

    注  不稱殺者及死者名:原作「不稱略殺者者名」,據《左傳》杜注改。

    注  專之可也:「也」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以次而如:據文意,似應作「以次而加」,因形近致誤也。

    注  八年:原作「八月」,據《左傳》杜注改。

    注  僑如:原作「矯如」,據《左傳》改。

    注  有星孛入于北斗:「入」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後:據《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當作「移」。

    注  自戒:原誤作「日戒」,據《左傳》杜注改。

    注  經:原作「傳」,據文例改。

    注  獲大城焉:「焉」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謂不國别序諸侯:「謂」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十有七年:原誤作「十有一年」,據《左傳》經文改。

    注  陳公孫寧:原誤作「衛公孫寧」,據《左傳》杜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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