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公篇第七
經: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稱婦,有姑之辭。不書氏,史闕文。
不言氏,譏娶母黨與喪娶。
經:公子遂如齊。六月,齊人取濟西田。
魯以賂齊,齊人不用師徒,故曰取。
凡取邑,用師徒不用師徒皆曰取。
經: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晉趙盾帥師救陳。
傳言救陳、宋,經無宋字,蓋闕。
救陳,從重言之,非經闕。
經: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于棐林,伐鄭。
晉師救陳、宋,四國君往會之,共伐鄭也。不言會趙盾,取于兵會,非好會也。
不言會趙盾,不以大夫主諸侯也。
傳: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齊逆女。尊君命也。
諸侯之卿出入稱名氏,所以尊君命也。傳于此發者,與還文不同,故釋之。
内大夫出稱名氏,入皆名而不氏。凡氏皆爲尊君命,此常例,非爲此條專説。
傳: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尊夫人也。
遂不言公子,替其尊稱,所以成小君之尊也。公子,當時之寵號,非族也,故傳不言舍族。《釋例》論之詳矣。
自卑,所以尊夫人。公子親之,以爲氏,不必言族,亦非寵號。
經:秋,九月,乙丑,晉趙盾弑其君夷皋 注 。
靈公不君,而稱臣以弑者,以示良史之法,深責執政之臣。例在四年。
至趙盾,所以明不討賊之義。
傳: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爲法受惡,惜也,越竟乃免。
越竟則君臣之義絶,可以不討賊。
亡不越竟,史責其近于知情,反不討賊,乃其實罪。言其越竟乃免者,謂雖越竟猶不得免也,豈真謂越竟可免耶?越竟則可不討賊,尤與經意相反。傳本微辭,自杜説之,遂成大謬。
傳:宣子使趙穿逆公子黑臀于周而立之。
黑臀,晉文公子。
不討之,而反使逆新君,此微言也,著其不討之實。此豈越竟遂免?
經:秋,公如齊 注 。公至自齊。
告于廟。例在桓二年。
何常有此説?杜自立例耳。
傳:凡弑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
稱君,謂惟書君名而稱國以弑,言衆所共絶也。
稱君,「君」字當爲人,謂稱人以弑。爲君無道,不可以稱國爲稱君也。杜據誤本不能正誤,而以稱君與稱臣對言,非也。
經:叔孫得臣卒。
不書日,公不與小斂。
推益師傳爲説,非是。
傳: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女,自爲也。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
適諸侯稱女,適大夫稱字,所以别尊卑也。此《春秋》新例,故稱「書曰」,而不言凡也。
言凡不言凡,無新、舊之分。
傳:冬,召桓公逆王后于齊。
召桓公,王卿士。事不關魯,故不書。
已見不再見,非以不關魯而不書。
經:七年,春,衛侯使孫良夫來盟。夏,公會齊侯伐萊。
傳例曰:不與謀也。
不與謀,謂不主兵謀也。二伯主兵,諸侯以師從,通言「會」,不言「及」。傳于此言之者,以萊近齊。因其易知,一言以示例。
傳:夏,公會齊侯伐萊,不與謀也。凡師出,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
與謀者,謂同志之國,相與講議利害,計成而行之,故以相連及爲文 注 。若不獲已,應命而出,則以外合爲文。皆據魯而言。師者,國之大事,存亡之所由,故詳其舉動以例别之。
與謀曰及,及當爲「以」,形近字誤。《春秋》莊八年以下,兵事不言「及」,知不以「及」爲例。當爲「以」,謂以楚師伐齊取穀是也。傳又曰「能左右之曰以」,「内用外師曰以」,「我爲人所用曰會」。在内爲以,師在會,則當云「會」也。
經:辛巳,有事于太廟。仲遂卒于垂。
不言公子,因上行還間無異事,省文從可知也。稱字,時君所嘉,無義例也。
經不稱公子而氏仲,不得云以爲省文,省文乃二傳一見、再見、卒名之例,不在此條。稱仲爲疏之,亦非稱字,當云稱氏也。
經:九月,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會于扈。晉荀林父帥師伐陳。辛酉,晉侯黑臀卒于扈。
卒于竟外,故書地。
扈,晉地,以爲竟外,非也。諸侯卒于竟外,則當地國,不地邑矣。
經:陳殺其大夫洩冶。
洩冶直諫于淫亂之朝以取死,故不爲《春秋》所貴而書名。
立論偏僻,殊非傳意。
傳:九年,春,王使來徵聘。
徵聘不書。
既來徵聘,自當言公,公亦必有此舉,而經乃不書。杜以爲「不書」,是也,乃他條又固執「公舉」、「君舉」而言,何耶?
傳:晉荀林父以諸侯之師伐陳。
不書諸侯師,林父帥之,無將帥。
非無將帥,畧之不言耳。
經:癸巳,陳夏徵舒弑其君平國。
徵舒,陳大夫也。靈公惡不加民,故稱臣以弑。
靈公無道,因下見討賊之義,故稱臣,非君無道也。
經:秋,天王使王季子來聘。
王季子者,《公羊》以爲天王之母弟,母弟而稱季子,然則字季子也 注 。天子大夫例稱字 注 。
用《公羊》説而失其意。「季」爲字例,「子」爲號,以「季子」爲字,非。此爲卿,亦非天子大夫。
經:齊侯使國佐來聘。
既葬成君,故稱君命使也。
齊、晉非實侯,故居喪不稱子,非因葬不葬而異。杜因此條創爲葬則稱君之説,于經多不通,而曲護其説,可笑也。
傳:書曰「崔氏」,非其罪也。
典策之法,告者皆當書以名。今齊特以族告,夫子因而存之,以示無罪。又言「且告以族,不以名」者,明《春秋》有因而用之,不皆改舊史。
不稱名者,因其告稱氏。不名,借以譏世卿。史書氏據告,經之書氏,則譏世卿也。高、國去之,本非其罪,非罪而猶譏者,《春秋》常于嫌得者見不得,以起譏世卿也。「不皆改舊史」,是也。惟傳言史法與經相合,此爲經、史相同,就經、史異説言之,是也;若傳無明文,則不得臆造事實,以爲孰改孰不改。且其所不改者,皆史與經合,自有義例。又,非仍史則無義例也,仍史之説,乃煩于改者耳。
傳:凡諸侯之大夫 注 違,告于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廟,敢告。」所有玉帛之使者則告,不然,則否。
恩好不接,故亦不告。
經惟書大國敵國,小國不書,尊卑之等也。
經: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丁亥,楚子入陳。
楚子先殺徵舒而欲縣陳,後得申叔時諫,乃復封陳,不有其地。故書入在殺徵舒之後。
此不用外徵舒説。
經: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
二子淫昏亂人也。君弑之後,能外託楚以求報君之仇,内結強援于國,故楚莊得平步而討陳,除弑君之賊。于時陳成公播蕩于晉,定亡國之嗣,靈公成喪,賊討國復,功足以補過,故君子善楚復之。
諸侯有納,大夫無納,言納大夫,是爲譏文矣。此等事直書而美惡見,豈有反美楚子與二人補過之義?
傳:故書曰「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書有禮也。
没其縣陳本意,全以討亂存國爲文,善其得禮。
美楚子專在復陳,不爲納大夫而善之。
經:夏,六月,乙卯,晉荀林父 注 帥師及楚子戰于邲,晉師敗績。
晉上軍成陳,故書戰。
外大戰必具戰敗之文,不爲上軍成陳乃書戰。
經:晉人、宋人、衛人、曹人同盟于清丘。
晉、衛背盟,故大夫稱人。宋華椒承群僞之言,以誤其國,宋雖有守信之善,而椒猶不免譏。
此用二傳譏貶之説,惜不能推廣。
經:十有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
平者,總言二國和,故不書其人。
以人言之,衆辭也。
經: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
潞氏,國,故稱氏。子,爵也。林父稱師,從告。
潞氏以氏言,别赤狄之類從狄言之也。稱子,從中國詞言之,子非爵。滅稱師,不以臣目滅也,非從告。
經:王札子殺召伯、毛伯。
王札子,王子札也。蓋經文倒札字。
未免輕率。
傳:初税畝,非禮也。穀出不過藉。
周法:民耕百畝,公田十畝,借民力而治之,税不過此。
周百畝而徹,不用公田,公田乃助。孔子定制,乃取殷助法,有公取周百畝定爲井九百,八家有公井之制。《春秋》之法,非周制已如此,孟子之言可證。
經: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不書朔,官失之。
《五行志》引劉氏説有二日晦日之分,杜説以爲皆朔日,史有闕文。
傳:凡太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
以兄爲尊。
此傳説也,經則凡公子于父世不見,子不臣父也,惟「陳人殺其公子禦寇」,此太子,非公子。乃見稱弟親之,不見「以兄爲尊」義。
傳:凡稱弟,皆母弟也。
此策書之通例也。庶弟不得稱公弟,而母弟或稱公子。若嘉好之事,則仍舊史之文;惟相殺害,然後據例以示義。所以篤親親之恩,崇友于之好,《釋例》論之備矣 注 。
母弟正辭稱公子,有所見乃稱弟。鄭伯弟來聘名語,可見嘉好之事亦稱弟,非必殺害乃然。
經:秋,七月,邾人戕鄫子于鄫。
傳例曰:「自外曰戕。」邾大夫就鄫殺鄫子。
鄭君説加虐乃曰戕,常殺但云殺。
經:甲戌,楚子旅卒。
吴、楚之葬,僭而不典,故絶而不書,同之夷蠻,以懲求名之僞。
隱襲《公羊》「吴、楚之君不書葬,避其禍也」之説而易其辭。求名之説未安。
經:公孫歸父如晉。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寢。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
凡大夫還不書,《春秋》之常也,今書歸父還、奔,善其能以禮退。不書族者,非常所及;今特書,畧之。笙,魯竟外 注 ,故不言出。
大夫還不書,用二傳説。不書族者,一事再見,卒名也。傳有舍族尊夫人、叔孫豹不氏爲棄命之説,杜不推二條以説本傳,是也;惟以此爲「畧之」,則未盡其義。
傳:邾人戕鄫子于鄫。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
弑、戕皆殺也,所以别内外之名。弑者,積微而起,所以相測量,非一朝一夕之漸;戕者,卒暴之名。
戕字鄭君曾補細例。「弑者」云云,用二傳説。戕亦非卒暴之名 注 。
傳:書曰「歸父還自晉」,善之也。
二傳以「還」爲善辭。傳于「師還」以爲善魯莊公,歸父還自晉以爲「善之也」,是以「還」爲善例,與二傳同。
成公篇第八
經:秋,王師敗績于茅戎。
不言戰,王者至尊,天下莫之得校,故以自敗爲文。
用二傳説。
經:六月,癸酉,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首及齊侯戰于鞍,齊師敗績。
曹大夫常不書,而書公子首者,首命于國,備于禮,成爲卿故也。鞍,齊地。
用二傳而小變其説。按曹爲小國,小國之卿例不書,非成爲卿則得書。當以二傳説爲長。
經:冬,楚師、鄭師侵衛。
子重不書,不親伐。
略之稱師,實則不止楚國之師,從者尚多,不言耳。
經:十有一月,公會楚公子嬰齊于蜀。
公與大夫會,不貶嬰齊者,時有許、蔡之君故。
楚非大國,初有大夫,尊卑不嫌,故不諱。惟大國大夫尊同,乃諱之。
經: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
傳曰:「卿不書,匱盟也。」然則楚卿于是始與中國準。自此以下,楚卿不書,皆貶惡也。
用《公羊》「楚始有大夫」之説。
經:三年,春,王正月 注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宋、衛未葬,而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踰年《春秋》書爵,實則三年然後稱君。以葬後爲當稱君,與自以爵接鄰國,皆失之。
經:甲子,新宫災,三日哭。
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宫。書三日哭,善得禮。宗廟,親之神靈所馮居,而遇災,故哀而哭之。
本傳無文,用《穀梁》説。
經:鄭伐許。
不書將帥,告辭略。
不言其人,以國,狄之也。
傳: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討赤狄之餘焉。廧咎如潰,上失民也。
此傳釋經之文,而經無「廧咎如潰」,蓋經闕此四字。
不言潰,畧之也,傳言潰,而師據二傳例説之耳。以爲經闕,則大誤。
傳: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
古制:公爲大國,侯、伯爲次國,子、男爲小國。
當云:二伯爲大國,方伯爲次國,卒正爲小國。
傳:衛在晉,不得爲次國。
春秋時以強弱爲大小,故衛雖侯爵,猶爲小國。
晉之伯《春秋》伯之,非受命之伯,故稱侯不稱公,又外之,初不稱伯父。衛同稱侯,故云不爲次國。
傳:十二月,甲戌,晉作六軍。
爲六軍,僭王也。萬二千五百人爲軍。
三軍,百里國之制,與二伯有異。萬二千五百人爲一軍,小國之制,與二伯不同。杜不知此義。
傳:十一月,己酉,定王崩。
經在蟲牢盟上 注 ,傳在下,月倒錯。衆家傳悉無此八字,或衍文。
足見《左氏》非一本,有異同。
經: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
昏禮不使卿,今華元將命,故特書之。宋公無主昏者,自命之,故稱使也。公孫壽,蕩意諸之父。
「昏聘不使卿」,禮無此説,經無此例。「宋公無主昏者」、「稱使」,用《公羊》之誤説。
經: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
傳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義自居,宜其見討,故從告辭而稱名。
愈爲迂曲無理。
傳: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必以同姓者,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
此諸侯禮,若天子娶十二女,同得用異姓,如齊媵是也。
經:二月,伯姬歸于宋。
宋不使卿逆,非禮。
不親迎則書「歸」。
經:晉人執鄭伯。
鄭伯既受盟于蒲,又受楚賂會于鄧,故晉執之。稱人者,晉以無道于民告諸侯。例在十五年。
稱人,伯討也。但言鄭有罪耳。《春秋》稱人,以衆詞執,豈晉自以稱人稱爵爲褒貶耶?
經: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晉侯,太子州蒲也。稱爵,見其生代父居位,失人子之禮。
太子攝命而往,當稱子,此何以不稱子?尊晉侯之命也。尊其命,故目晉侯,不以子言之也。
經:齊人來媵。
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也。
宋爲王後,用天子之禮,故有異姓。在諸侯爲失禮,在宋爲得禮。
傳:五月,晉立太子州蒲以爲君,而會諸侯伐鄭。
生立子爲君,此父不父、子不子。經因書晉侯,其惡明。
此太子攝政耳,不必過泥傳文。
經:十有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
正月公在晉,不書,諱見止。
在晉不存公,在楚乃存,此中外例,非諱見止不書。
經: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成公逆夫人,最爲得禮,而經無納幣者,文闕絶也。
見者不復見耳,豈文闕絶耶?若史文,則闕絶不知凡幾矣!
傳:非聖人,誰能修之?
修史策成此五者。
既經孔子修乃成此五美,則説經當全就孔子立論,不必再言史法,杜乃多就史策言之,是孔子修如未修矣。此其自相矛盾處。
經:宋華元出奔晉。宋華元自晉歸于宋。
華元欲挾晉以自重,故以外納告。
不必言「告」。
經:楚殺其大夫公子側。
側,子反。背盟無禮,卒以敗師,故書名。
書名爲正,非有罪之辭。此杜誤説殺大夫稱人爲有罪、稱國爲無罪。楚殺皆稱國,不稱人者,略之也。略,故不言有罪無罪。
經:秋,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人于沙隨,不見公。
不及鄢陵戰故。不諱者,恥輕于執止。
傳「公不與不書」,此公不與而書,爲變例。不見公者,可以見也;因可以見,故不諱,而書諸侯會。
傳:曹伯歸自京師。
諸侯歸國,或書名,或不書名,或言歸自某,或言自某歸,無傳義例,從告辭。
傳偶無文,若不補例,闕之可也。以爲無傳義例,則大非矣,諸侯無自某歸之例。
經: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
公未歸,命國人逐之。
此非公命而書者。據此,足見不以公命爲斷。
經: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人伐鄭。
周使二卿會之。晉爲兵主,而猶先尹、單,尊王命也。單伯稱子,蓋降爵。
以稱子爲二卿,是也;乃以子爲伯之降,則舛誤之甚。畿内諸侯以公、卿、大夫、士爲等級,何書有公、侯、伯、子、男外諸侯之五等耶?伯爲字,天子大夫也;子尊于伯,稱子豈得爲降?杜不知單子爲王臣、單伯爲監者之義。
經:九月,辛丑,用郊。
書用郊,從史文。
不以「用」字爲例,未通傳義。
經:庚申,晉弑其君州蒲。
不稱臣,君無道。
當云「稱國以弑,君無道甚矣」。傳有稱人、稱臣二例,此稱國例,當據補之。
傳:葬于翼東門之外,以車一乘。
言不以君禮葬。諸侯葬,車七乘。
此不成喪。隱云不成喪,明以見弑君也。
傳:凡去其國 注 ,國逆而立之,曰「入」。
謂本無位,紹繼而立。
以下二句爲諸侯例。按,諸侯公子統言入,不當以紹繼而立爲言。逆謂不順理,非送逆之逆。例以别美惡,不言事實。
傳:復其位,曰「復歸」。
亦國逆。
入爲惡,歸爲善,復歸爲尤善。復其位,而安至如歸也。
傳:諸侯納之,曰「歸」。
謂諸侯以言語告請而納之,有位無位皆曰歸。
以下二句爲大夫例。歸爲善詞。大夫歸皆言自某,故云諸侯納之。
傳:以惡曰「復入」。
謂身爲戎首,稱兵入伐,害國殄民者也。此四條所以明外内之援,辨逆順之辭,通君臣取國有家之大例。
大夫有「復入」,諸侯無「復入」。「入」爲惡,「復入」尤惡。
傳:「丁未,葬我君成公」,書,順也。
薨于路寢,五月而葬,國家安静,世適承嗣,故曰「書,順也」。
此「順」與「國逆而立」「逆」字對文,立不正爲逆。
襄公篇第九
傳:元年,春,己亥,圍宋彭城。非宋地,追書也。
成十八年,楚取彭城以封魚石,故曰「非宋地」。夫子治《春秋》,追書繫之宋。
何必如此張皇!實則全書皆夫子追書,非史文。杜意以宋告不言「宋」,魯史仍云無宋字耳。
傳:夏,五月,晉韓厥、荀偃帥諸侯之師伐鄭,入其郛。
荀偃不書,非元帥。
不書,舉重也。
傳: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大國聘焉。
大字小。
敵國亦如此,不必言「字小」。
經: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六月,庚辰,鄭伯睔卒。
未與襄同盟,而赴以名。庚辰,七月九日,書六月,經誤。
支干數目固易差誤,然杜氏所言《長曆》恐不能全無誤處。
經:戊寅,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
諸侯既盟,袁僑乃至,故使大夫别與之盟。言諸侯之大夫,則在雞澤之諸侯也。殊袁僑者,明諸侯大夫所以盟,盟袁僑也。據傳,盟在秋。《長曆》推戊寅七月十三日,經誤。
説本二傳。以爲經誤,固杜氏之常。
經: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
定,謚也。赴同祔姑,反哭成喪,皆以正夫人禮,母以子貴。
「母以子貴」,《公羊》説。既立以夫人,故夫人之。不立者,不以爲夫人,姒氏是也。豈以夫人禮遂夫人之?
傳:對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
元侯,牧伯。
元侯爲二伯,牧伯乃方伯。杜不知二伯、方伯之分。
傳:匠慶用蒲圃之檟,季孫不御。
御,止也。傳言遂得成禮,故經無異文。
杜強傳文以合己説。不成喪、不書葬有别義,經則禮不成者不必不葬,杜説誤。
傳:書曰「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貪也,君子謂楚共王于是不刑。
陳之叛楚,罪在子辛。共王既不能素明法教,陳叛之日,又不能嚴斷威刑,以謝小國,而擁其罪人,興兵致討,加禮于陳,而陳恨彌篤,乃怨而歸罪子辛。子辛之貪,雖足以取死,然共王用刑爲失其節,故言不刑。
稱國以殺,方以爲壬夫貪,又以爲楚共王不刑,足見言大夫之罪者兼有責其君之例。
傳:九月,丙午,盟于戚,會吴,且命戍陳也。
公及其會而不書盟,非公後會,蓋不以盟告廟。
爲盟夷狄,故經畧不言,豈因不告廟?經爲夫子修,豈猶曲顧告廟之文耶?
傳:季文子卒,大夫入斂,公在位。
在阼階,西鄉。
此公與小斂之證。師偶據此爲説。
傳:六年,春,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杞入《春秋》,未嘗書名。桓公三與成同盟,故赴以名。
師意謂以同盟之禮待之耳,不謂見經有同盟明文。傳言同盟不同盟不以見經爲斷。
經:十有二月 注 ,己亥,同盟于戲。
傳言「十有一月己亥」,以《長曆》推之,十二月無己亥,經誤。
自立一説,遂據以駁經,可謂膽大。
經: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吴于柤。
吴子在柤,晉以諸侯往會之,故曰「會吴」。吴不稱子,從所稱也。
殊會,外之也。吴不稱子,因爲夷狄,《春秋》狄之,非自不稱子。
經:楚公子貞、鄭公孫輒帥師伐宋。晉師伐秦。
荀罃不書,不親兵也。
秦、晉之事,《春秋》畧之。
經:戍鄭虎牢。
伐鄭諸侯各受晉命戍虎牢。不復爲告命,故獨書魯戍,而不敘諸侯。
主善以内,不敘諸侯,不必言告命不告命。
傳:秋,七月,楚子囊、鄭子耳侵我西鄙。
于魯無所恥,諱而不書,其義未聞。
經例惟三國言鄙,餘不言。三國外,伐我惟書吴,故不書楚、鄭伐。
傳:諸侯之師城虎牢而戍之。晉師城梧及制。
不書城,魯不與也。
言戍而城可省,非魯不與。
傳:王叔奔晉。不書,不告也。
此史不書而經亦不加者,故經不書。
經: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車。
增立中軍。萬二千五百人爲軍 注 。
特立一軍。不必言人數。萬二千五百人爲一軍,乃五十里小國之制,百里大國四倍于此,方伯大國百倍于此。
傳:楚子囊乞旅于秦。秦右大夫詹帥師從楚子,將以伐鄭。鄭伯逆之。丙子,伐宋。
鄭逆服,故更伐宋也。秦師不書,不與伐宋而還。
楚子從國不常敘,不必與伐不與伐。
傳:諸侯之師觀兵于鄭東門。鄭人使王子伯駢行成。甲戌,晉趙武入盟鄭伯。冬,十月,丁亥,鄭子展出盟晉侯。
二盟不書,不告。
不書,畧之,非不告。
傳:十二月,戊寅,會于蕭魚。
經書秋,史失之。
經、傳時月不相合,多由字誤。
傳:己丑,秦、晉戰于櫟,晉師敗績,易秦故也。
不書敗績,晉恥易秦而敗,故不告也。
不書敗績,晉、秦之戰亟矣,經畧之也。
傳:爲邢、凡、蔣、茅、胙、祭,臨于周公之廟。
即祖廟也。六國皆周公之支子,别封爲國,共祖周公。
凡祭,皆畿内封、采見經者,非外諸侯、别封國。
傳:十三年,春,公至自晉,孟獻子書勞于廟,禮也。
書勳勞于策也。桓二年傳曰:「公至自唐,告于廟也。凡公行,告于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勳,禮也。」桓十六年傳又曰:「公至自伐鄭,以飲至之禮也。」然則還告廟及飲至及書勞三事,偏行一禮,則亦書至。悉闕,乃不書至。傳因獻子之事以發明凡例,《釋例》詳之。
傳散見三事,凡總而目之。此凡出于傳之實證,經書致有别義,傳因經書致,乃于經下繫事,如觀樂、同官 注 之比。以事附經,非因有此禮乃書之傳,無不行不書之傳。
傳:夏,邿亂,分爲三。師救邿,遂取之。
經不稱師,不滿二千五百人。傳通言之。
不言師,諱滅國也。軍與師通文,不必言其數,以師爲二千五百人。天子六軍,或云天子六師,軍、師同文也。
經:十有四年 注 ,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匄、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吴于向。
吴來在向,諸侯會之,故曰「會吴」。
殊會吴,外之。
經:己未,衛侯出奔齊。
諸侯之策,書孫、甯逐衛侯,《春秋》以其自取奔亡之禍,故諸侯失國者,皆不書逐君之賊也。不書名,從告。
《春秋》不以臣加于君,故不言出其君,而以自奔爲文。諸侯不生名,不書名,常也;稱名,加以誅絶之罪。
傳:于是子叔齊子爲季武子介以會,自是晉人輕魯幣,而益敬其使。
齊子,叔老字也。言晉敬魯使,經所以并書二卿。
會列二卿,以見賓介之義,餘不見,爲畧之。
經:十有五年,春,宋公使向戌來聘。二月,己亥,及向戌盟于劉。劉夏逆王后于齊。
劉,采地;夏,名也。天子卿書字,劉夏非卿,故書名。天子無外,所命則成,故不言逆女。
劉夏與劉卷同爲天子卿,故在會稱子;此名者,君前臣名,從王后之尊以名之也。天子卿稱子,大夫稱字。「天子無外」以下,用二傳説。
傳: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于齊。卿不行,非禮也。
官師,劉夏也。天子官師,非卿也。劉夏獨過魯告昏,故不書單靖公。天子不親昏,使上卿逆而公監之,故曰「卿不行,非禮」。
劉子、單子皆卿也,官師即卿從者。單子爲介,不見經。「卿不行」當云「公不行」,天子不親迎,當使公,諸侯乃使卿,劉夏卿行,是「公不行」爲譏。傳以祭公爲合禮,是公當行也。
傳:齊子帥師會晉荀偃。書曰「會鄭伯」,爲夷故也。
夷,平也。《春秋》于魯事所記不與外事同者,客主之言,所以爲文固當異也。魯卿每會公侯,《春秋》無譏,故于此示例。不先書主兵之荀偃,而書後至之鄭伯,時皆諸後大夫,義取皆平,故得會鄭伯。
此内外例。
經:陳侯之弟黄出奔楚。
稱弟,明無罪。
以稱弟不稱弟爲例。
經: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
以邑出爲叛。適魯而言來奔,内外之辭。
本二傳説,内外例。
經:秋,欒盈出奔楚。
盈不能防閑其母,以取奔亡。稱名,罪之。
直書其事而罪過見。盈之惡多矣,不必以防閑其母立説。
經: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
書名,皆罪其專國叛君。言「及」,史異辭,無義例。
經爲孔子所修,其不得以爲史文無義例。
經: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
書名者,阿順季氏,爲之廢長立少,以取奔亡,罪之。
大夫出奔例名,豈有大夫奔而不名者?
經:衛侯入于夷儀。
夷儀本邢地,衛滅邢,而爲衛邑。晉愍衛衎失國,使衛分之一邑。書入者,自外而入之詞,非國逆之例。
衛侯入夷儀,與鄭伯入櫟相同。入者惡辭,凡書入,皆爲惡,傳例曰「以惡曰復入」,包入而言。國逆而立之曰入,非迎逆,乃順逆,據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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