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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杜氏集解辨正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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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可見。

    傳:其五月,秦、晉爲成。晉韓起如秦涖盟,秦伯車如晉涖盟。

    傳爲後年修成起本,當繼前年之末,而特跳此者,傳寫失之。

    此劉氏引傳解經失檢之故。

    經:甲午,衛侯衎復歸于衛。

    復其位曰復歸。名與不名,傳無義例 注 。

    既以衛侯燬滅邢爲義例,則此不得云無義例。

    經:秋,宋公殺其世子痤。

    稱君以殺,惡其父子相殘害。

    本二傳説,不以稱君不稱君爲無義例。

    傳:甲午,衛侯入。書曰復歸,國納之也。

    本晉納之夷儀,今從夷儀入國,嫌若晉所納,故發國納之例。言國之所納而復其位。

    傳例:國逆而立之曰入。杜以國逆爲國納之,復其位曰復歸;今傳以國納解「歸」字,是國逆與國納有别,非逆而立之也。歸爲歸其位,復歸爲復歸其位,傳言復歸,所以包歸言之。

    傳:對曰:「晉士起將歸時事于宰旅,無他事矣。」

    起,宣子名。禮:諸侯大夫入天子國稱士。

    《曲禮》:大國大夫入天子國自稱曰士,于外曰子,鄭君引傳士起、高子爲證。齊、晉,二伯、大國,故可稱士、稱子,方伯以下無此例。

    經: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奂、鄭良霄、許人、曹人于宋。

    案傳,會者十四國,齊、秦不交相見,邾、滕爲私屬,皆不與盟。宋爲主人,地于宋,則與盟可知。故經惟序九國大夫。楚先晉歃,而書先晉,貴信也。陳于晉會,常在衛上,孔奂非上卿,故在石惡下。

    十四國而書九國,此隱見例。楚在先而後晉,此加損例。陳、蔡、衛三國無一定次序,不必附會。

    經:衛侯之弟鱄出奔晉。

    衛侯始者云「政由甯氏,祭則寡人」,而今復患其專,緩答免餘,既負其前信,且不能友于賢弟,使至出奔,故書弟以罪兄。

    《春秋》重信,書此以美鱄之信,衍説可不必。

    經: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于宋。

    夏會之大夫也。豹不倚順,以顯弱命之君,而辨小是以自從,故以違命貶之。《釋例》論之備矣。

    此以再見卒名爲正説,杜氏所謂省文也。師説以豹不氏爲棄命,此一家之言。

    經: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今《長曆》推十一月朔,非十二月。傳曰「辰在申,再失閏」,若是十二月,則爲三失閏,故知經誤。

    可以不説。

    傳:乃先楚人,書先晉,晉有信也。

    蓋孔子追正之。

    此説是也,惜不推廣此例,多説以史。

    傳:夏,齊侯、陳侯、蔡侯、北燕伯、杞伯、胡子、沈子、白狄朝于晉,宋之盟故也。

    陳侯、蔡侯、胡子、沈子,楚屬也。宋盟曰晉、楚之從交相見,故朝晉。燕國,今薊縣。

    此外相如不書之例。

    傳:癸巳,天王崩,未來赴,亦未書,禮也。

    嫌時已聞喪,當書,故發例。

    史因不赴不書,經不筆之,故經、史相合。

    經: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

    公在外,闕朝正之禮甚多,而惟書此一年者,魯公如楚,既非常,此公又踰年,故發此一事以明常。

    中國不存公,楚乃存公,不爲朝正乃書之。

    經 注 :閽弑吴子餘祭。

    閽,守門者,下賤,非士,故不言盜。

    盜、閽一也,非士則書盜。

    經:吴子使札來聘。

    不稱公子,其禮未同于上國。

    書吴聘,明其爲方伯也。不氏,《春秋》于夷狄初見待之如小國之制,與楚椒、秦術相同。

    傳:二十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釋不朝正于廟也。

    釋,解也。告廟在楚,解公所以不朝正。

    經爲危公久在楚乃書之,傳以爲書以見公所以不朝告之故。

    傳:乃使巫以桃、茢先祓殯。楚人弗禁,既而悔之。

    禮:君臨臣喪乃祓殯,故楚悔之。

    此魯君親送喪而不書,猶可云爲魯諱。君猶親送喪,則使人可知,而楚皆不葬,知不當以爲我有往必書。

    傳:魯之于晉也,職貢不乏,玩好時至,公卿大夫相繼于朝,史不絶書。

    書魯之朝聘 注 。

    府無虚月。

    無月不受魯貢。

    據此,知經于史文所削多矣。

    傳:爲之歌《邶》、《鄘》、《衛》。

    武王伐紂,分其地爲三監。三監叛,周公滅之,更封康叔,并三監之地。故三國盡被康叔之化。

    三監之説,傳無明文,于此可見。

    傳:爲之歌《王》。

    《王》,《黍離》也。幽王遇西戎之禍,平王東遷,王政不行于天下,風俗下與諸侯同,故不爲《雅》。

    《國風》言九州之事,《王》主中州,所謂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國風》中必有《王》,與《雅》别,非《雅》、《王》降爲《風》。

    傳:爲之歌《豳》。

    《詩》第十五。豳,周之舊國,在新平漆縣東北。

    當以傳本爲正。今本《豳》居末,非也,乃毛氏本妄改古事 注 耳。

    傳:自《鄶》以下,無譏焉。

    《鄶》第十三,《曹》第十四。言季子聞此二國歌,不復譏論之,以其微也。

    二《南》爲二伯,《邶》、《鄘》、《衛》、《鄭》、《齊》、《豳》、《秦》、《魏》、《唐》、《陳》爲八方伯,《檜》、《曹》爲卒正,與《春秋》許、曹同。此爲真古本,不當據毛本疑之。

    經: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

    不稱弑者主名,君無道也 注 。

    小國與大國不同。稱人者,莒無大夫,正詞稱人也。

    昭公篇第十

    經:三月,取鄆。

    不稱將帥,將卑師少。書取,言易也。

    書取言易,不當更用將卑師少之説。

    經:秋,莒去疾自齊入于莒。

    國逆而立之曰入。

    言入,惡詞也。傳例「以惡曰復入」,包入而言。國逆而立之者,不當立而立,其道不順也。

    傳: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斬以徇。爲五陳以相離,兩于前,伍于後,專爲右角 注 ,參爲左角,偏爲前拒,以誘之。翟人笑之,未陳而薄之,大敗之。

    傳言荀吴能用善謀。

    此爲「未陳曰敗」之正説。

    傳:觀書于太史氏 注 ,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

    《易象》,上下經之象辭。《魯春秋》,史記之策書。《春秋》遵周公之典以序事,故曰「周禮盡在魯矣」。

    《易象》、《春秋》,據已定言之。以爲周禮者,孔子云「從周」,託之于周也。

    傳:「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也!」

    《易象》、《春秋》,文王、周公之制。當此時,儒道廢,諸國多闕,惟魯備,故宣子適魯而説之。以六經託之周公,故爲此説,所謂聖作賢述先後相同也。

    經:北燕伯款出奔齊。

    不書大夫逐之,而言奔,罪之也。書名,從告。

    不使臣加于君,故以自奔爲文。書名,《曲禮》曰:諸侯不生名,失地,名。

    傳: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書名。

    同盟于襄之世,亦應從同盟之禮,故傳發之。

    經以同盟之禮待之,不謂實事同不同。

    經: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雹。

    當雪而雹,故以爲災而書之。

    災而兼異,不獨爲災。

    經:楚人執徐子。

    稱人以執,以不道于其民告。

    經書人耳,非以不道于其民告。

    傳:子産曰:「小國共職,敢不薦守?」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

    鄭,伯爵,故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其禮同,所從言之異。

    鄭爲方伯,例稱侯,因見入爲卿士,故稱伯。伯,字也,非爵。傳以伯、子、男言之,此緣經立説,非鄭果伯爵。又,鄭爲外諸侯,傳云入爲王朝卿士 注 ,亦緣經立説。

    傳:吴人敗其師于房鍾,獲宫廐尹棄疾。子蕩歸罪于薳洩而殺之。

    歸罪于薳洩,不以敗告,故不書。

    略之,故不書。

    經: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以首惡從殺例,故稱弟,又稱世子。

    稱弟,盡其親以惡之。公子爲正稱,弟爲變。

    經:秋,蒐于紅。

    革車千乘,不言大者,經文闕也。

    大蒐,方伯簡一州之兵。蒐,方伯自簡本國之兵。方伯千乘,自簡軍,故不言大。説詳《漢書·刑法志》,非經有闕。

    經: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

    不稱將帥,不以告。

    夷狄滅中國,貶之稱師,非不以將帥告。

    經: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

    復稱公子,兄已卒。

    傳例: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謂于父世稱公子,兄世稱弟。此稱公子,本爲正稱,稱弟乃變。此復正稱,不必言不在兄世。

    經:葬陳哀公。

    嬖人袁克葬之。魯往會,故書。

    嬖人私葬陳侯,其事詭秘,其國既亡,魯何得往會?此事陳不告,魯亦不往,《春秋》存陳,不使楚滅,故葬其君,與書陳災同。杜不用二傳書葬不書葬之例,專以爲我有往則書,據此足見其例之不通。

    傳:秋,大蒐于紅。自根牟至于商、衛,革車千乘。

    大蒐,數軍實、簡車馬也。根牟,魯東界。琅邪陽都縣有牟鄉。商,宋地。魯西竟接宋、衛也。言千乘,明大蒐,且見魯衆之大數也。

    經無「大」字,傳有者,本爲方伯自簡車徒特爲極大之事,較前後爲重,故經特書其事,而傳以「大」言之。與簡一州經書「大」之「大」,文同而事異。

    傳:冬,十一月,壬午,滅陳。輿嬖袁克 注 殺馬毁玉以葬。

    欲以非禮厚葬哀公。

    服氏云:「馬,陳侯所乘;玉,陳侯所得。故不稱陳侯得之 注 。」按服説是也,非厚葬。

    經:夏,四月,陳災。

    陳既已滅,降爲楚縣,而書「陳災」者,猶晉之梁山沙鹿崩不書「晉」。災害繫于所災所害,故以所在爲名。

    「名山大川不以封」,故梁山沙鹿不繫晉。此書「陳災」,存陳也。已爲楚縣猶記災,使陳若未亡者然。陳,國名,非山川之比。蓋經惟内方伯得記災,故惟書宋、衛、陳、鄭災;楚爲外方伯,通不記災。杜據「赴告」、「我往」爲言,陳已滅,無赴告可言可知。陳爲楚邑,猶記災;二百四十二年中,楚不應全無災,不應全不告,又不應我皆不往,據此足見當補中外例。記災爲中外尊卑儀注,非如杜例之説。

    傳:伯父若裂冠毁冕,拔木塞原,專棄謀主,雖戎狄,其何有余一人 注 ?

    伯父猶然,則雖戎狄,無所可責。

    至此乃稱晉爲伯父,純待以二伯之禮。如楚,初待以小國禮,後乃同于方伯。

    傳:九月,叔孫婼、齊國弱、宋華定、衛北宫喜、鄭罕虎、許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如晉,葬平公也。

    經不書諸侯大夫者,非盟會。

    十三國皆往,惟書魯,此隱見例也。成十年「諸侯莫在」,公送葬,魯諱之;若諸國皆大夫會葬,惟魯爲君,此亦「諸侯不在」也。

    經: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于申。

    蔡侯雖弑父而立,楚子誘而殺之,刑其群士,蔡大夫深怨,故以楚子名告。

    諸侯不生名,名則誅絶之罪。見楚子名,惡之也,豈曲循蔡人之怨而以名書之?

    經:晉伐鮮虞。

    不書將帥,史闕文。

    狄晉也。獨于此狄晉,從重。一狄之,見者不復見。

    傳:齊侯、衛侯、鄭伯如晉,朝嗣君也。

    晉昭公新立。

    外相如不書,據此可見。

    經: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

    不書南蒯以費叛,不以告廟。

    言圍費而叛可知。經無書内叛之文,爲内諱也。

    經: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弑其君虔于乾谿。

    比去晉而不送,書歸者,依陳、蔡以入,言陳、蔡猶列國也。比歸而靈王死,故書弑其君。靈王無道而弑稱臣,比非首謀而反書弑,比雖脅立 注 ,猶以罪加也。靈王死在五月,又不在乾谿,楚人生失靈王,故本其始禍以赴之。

    傳云「不送」,言比不得晉心耳,未嘗不藉晉力。言自晉,即可云諸侯納之,不必以陳、蔡言,陳、蔡初復,何能納比?楚君臣得失,直書而可見。經必書比弑,以見棄疾之惡,不必以書臣爲君罪臣罪之證。乾谿地,王死雖不在乾谿,禍由乾谿而起,故以目之,非赴以乾谿也。

    經: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比雖爲君,而未列于諸侯,故不稱爵。殺不稱人,罪棄疾。

    比雖會諸侯,無稱君之例。殺稱人不稱人,不必以弑成君之例例之。

    經:蔡侯廬歸于蔡。陳侯吴歸于陳。

    陳、蔡皆受封于楚,故稱爵。諸侯納之曰歸。

    「諸侯納之曰歸」,此大夫例,不必以説諸侯。「復其位曰復歸」,單言「歸」亦如此。陳、蔡已亡,言歸如未亡之辭,所以存二國也。

    經:十有四年,春,意如至自晉。

    書至者,喜得免。

    凡大夫至不書,惟執乃書。

    傳:王曰:「叔氏 注 ,而忘諸乎?」

    叔,籍談字。

    賓稱伯氏,介稱叔氏,叔非字。

    經:楚人及吴戰于長岸。

    吴、楚兩敗,莫肯告負,故但書戰而不書敗也。

    此畧之不言敗,非莫肯告負。

    傳:君子曰:「盡心力以事君,舍藥物可也。」

    藥物有毒,當由醫,非凡人所知。譏止不舍藥物,所以加弑君之名。

    此加損例。

    經:二十年,春,王正月。夏,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

    嘗有玉帛之使來告,故書。

    傳例指大國而言,曹爲小國,無聘使之文,例不應書。此書爲變,不可以「玉帛之使」言之。

    經:夏,四月,乙丑,天王崩。六月,叔鞅如京師,葬景王。王室亂。

    承叔鞅言而書之,未知誰是,故但曰亂。

    王室亂,言其嫡庶之難,不及外也。「承叔鞅言而書,未知誰是」,孔子亦仍之耶?似此立説,殊爲侮經。

    經:尹氏立王子朝。

    尹氏,周世卿也。書尹氏立子朝,明非周人所欲立。

    用二傳説。

    傳:二十三年,春,王正月,壬寅朔,二師圍郊。

    二師,王師、晉師也。王師不書,不以告。

    《春秋》歸權二伯,不言王師,言晉即王師也,故不言王師征伐。《孟子》引孔子云「其事則齊桓、晉文」,是也。

    傳:書曰「胡子髠、沈子逞滅,獲陳夏齧」,君臣之辭也。

    國君,社稷之主,與宗廟共其存亡者,故稱滅。大夫輕,故曰獲。獲,得也。

    大夫生死皆曰獲,諸侯生曰獲,死曰滅。以同死也,君臣異詞,使生獲,則不異詞。

    經:冬,吴滅巢。

    楚邑也。書滅,用大師。

    諸侯附于楚者。邑不言滅,此吴報仇之師也。

    經:冬,十月,戊辰,叔孫婼卒。

    公不與小斂而書日者,公在外,非無恩。

    不必推益師傳,非通例也。

    傳:十二月,庚辰,齊侯圍鄆。

    欲取以居公,不書圍,鄆人自服,不成圍。

    不書圍,易詞,言内不敢叛公也,不必論本事成圍不成圍。

    經:三月,公至自齊,居于鄆。夏,公圍成。

    成,孟氏邑。不書齊師,帥賤衆少,重在公。

    以公爲主,不必拘齊師之多少、將之尊卑。

    經: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

    召伯當曰召氏,經誤也。尹、召族奔,非一人,故言氏。書奔在「王入」下者,王入乃告諸侯。

    經稱尹氏以見世卿之禍,言氏略賤以譏之。傳或緣以立義,于内外大夫多以氏言之。經言召伯,不稱氏,據傳稱氏以改經,謬妄之至。崔氏奔稱氏,師以「舉族」言之,此專説崔氏,不可以他條推而説之。《春秋》舉重,言奔多舉族以出,經録重者而已,不舉其族。誤讀傳文,遂以改經,謬妄之至。

    傳:王子朝及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宫嚚奉周之典籍以奔楚。

    尹、召二族皆奔,故稱氏。重見尹固名者,爲後還見殺。

    召氏雖舉族,經仍以伯書之。《春秋》譏世卿,王臣言尹氏,外臣言崔氏,以示其例。已見不更見,不能因族而稱氏;如以族稱氏,則奔者後多不見其族,則全經多以氏舉矣。

    經:夏,四月,吴弑其君僚。

    僚亟戰民罷,又伐楚喪,故光乘間而動。稱國以弑,罪在僚。

    吴與小國同例,不言大夫,不當據中國大國例説之。

    經:楚殺其大夫郤宛。

    無極,楚之讒人,宛所明知而信近之,以取敗亡,故書名罪宛。

    宛無罪,傳有明文。除宋曹三不名,凡殺皆有名;杜以爲名則有罪,誣枉甚矣!楚殺大夫皆稱國,不稱人殺,畧之也。有罪無罪,傳自言之,經不詳也。

    經:邾快來奔。

    快,邾命卿也,故書。

    小國無命卿。大夫盟會不見經,惟于魯事間書之,書則不氏。此爲來魯故書,非邾如大國有命卿,杜説甚謬。

    經:冬,十有二月,吴滅徐。徐子章羽 注 奔楚。

    徐子稱名,以名告也。

    失地,名,非告詞。失地不皆名者,國有存亡,罪有大小,不能執一不名之事以駁名不名之例。

    經:冬,黑肱以濫來奔。

    黑肱,邾大夫。濫,東海昌慮縣。不書邾,史闕文。

    不書邾,口繫邾。黑肱與快同爲邾卿,小國之卿如大國大夫,黑肱與快無貴賤之分。

    傳:三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言不能外内也。

    公内不容于臣子,外不容于齊、晉,所以久在乾侯。

    「内」當爲「公」字之誤,不能外公,故書公「在」。

    傳: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以土地出,求食而已,不求其名,賤而必書。

    《春秋》叛者多矣,惟取三人來適魯者,三人皆小國大夫,故曰賤。

    三人皆小國卿,非大夫。

    經: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取闞。

    公别居乾侯,遣人誘闞而取之,不用師徒。

    經以易詞言之,不問用師徒不用。

    經:冬,仲孫何忌會晉韓不信、齊高張、宋仲幾、衛世叔申、鄭國參、曹人、莒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城成周。

    世叔申,世叔儀孫也。國參,子産之子。不書盟,時公在外,未及告公,公已薨。

    不書盟,不可以盟于王城也,不爲告公乃書。公出而書盟者多,不必皆告,若以告爲言,即成周亦不當書也。

    定公篇第十一

    經:元年,春,王。

    公之始年,而不書正月,公即位在六月故。

    用二傳説。

    經: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告于廟,故書至。

    喪至重事,例書,不必言告廟不告。

    經:戊辰,公即位。

    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失其時,故詳而日之,記事之宜。無義例。

    「詳而日之」即義例也。日、時不過以見詳畧,紀事之宜,即此是例,非必非常可駭乃爲義例。

    傳: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諸侯薨,五日而殯,殯則嗣子即位。癸亥,昭公喪至,五日殯于宫,定公乃即位。

    本二傳説。

    經:劉卷卒。

    劉子奉命出盟召陵,死則天王爲告同盟,故不具爵。

    王臣不言爵,書卒亦不以同盟之故。

    經:庚辰,吴入郢。

    弗地曰入。吴不稱子,史畧文。

    吴不稱子,狄之。善事稱子,惡事狄之,經本有此例。

    傳:晉文公爲踐土之盟,衛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猶先蔡。

    踐土、召陵二會,經書蔡在衛上,霸主以國大小之序也。子魚所言,盟歃之次。

    載書本蔡在衛下,經以衛子初立,改于蔡下,所謂「以年」也。

    經:秋,晉人執宋行人 注 樂祁犂。

    稱行人,言非其罪。

    用二傳説。

    經: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鄆。

    何忌不言「何」,闕文。鄆貳于齊,故圍之。

    不用《公羊》説。以爲孔子以後之闕文可也,不可以爲史闕。

    傳:凡獲器用曰得,得用焉曰獲。

    謂用器物以有獲,若麟爲田獲,俘爲戰獲。

    謂生物死物之分,死物不動,但曰得,生物有變動,則曰獲。亦難易之詞。

    經:晉趙鞅歸于晉。

    韓、魏請而復之,故曰歸。言韓、魏之彊,猶列國。

    入爲惡辭,歸爲善辭,在本國,不必以諸侯納之爲例。

    經:五月,於越敗吴于檇李。

    使罪人詐吴亂陳,故從未陳之例書敗也。

    此變例,不必言已陳未陳。

    傳: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

    赴同,夫人之禮,姒氏,妾母,不用其禮。傳微其詞,不直言非夫人,但以禮節言之。

    傳:葬定姒。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公未葬而夫人薨,煩于喪禮,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臣子怠慢也。反哭于寢,故書葬。

    妾母不稱夫人,自應不稱小君。以不成喪爲言者,不成夫人之喪也,非以不赴不祔乃不稱小君,亦非以禮煩而怠慢。

    哀公篇第十二

    經: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

    隨世服于楚,不通中國。吴之入楚,昭王奔隨,隨人免之,卒復楚國。楚人德之,使列于諸侯,故得見經。

    隨非不通中國,不在十九國之數,經不常敘之耳。經于此一書,以備卒正之數,非楚列之諸侯乃見經。

    傳:三月,越及吴平。吴入越,不書,吴不告慶,越不告敗也。

    嫌夷狄不與華同,故復發傳。

    經書不書不以告不告爲據,史不書以不告,經不書以畧夷狄。此經、史皆不書,故傳以不告爲説。

    傳:齊侯、衛侯會于乾侯,救范氏也。師及齊師、衛孔圉、鮮虞人伐晉,取棘蒲。

    魯師不書,非公命也。孔圉,孔烝鉏曾孫。鮮虞,狄師 注 ,賤,故不書。

    非公命而書者多矣,此畧之,故内外皆不書。

    經:二年,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

    邾人以賂,取之易也。

    言帥師伐,取非易辭。

    經: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曼姑爲子圍父,知其不義,故推齊使爲兵首。戚不稱衛,非叛人。

    戚不繫衛,不使得圍戚也。齊爲二伯,得主兵,《春秋》以齊先衛,非衛推齊乃先齊。

    經: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殺蔡侯申。

    賤者,故稱盜。不言弑其君,賤盜也。

    本《穀梁》説。

    經:晉人執戎蠻子赤歸于楚。

    晉恥爲楚執諸侯,故稱人以告,若蠻子不道于其民也。赤本屬楚,故言歸。

    夷狄不當以諸侯例之。「赤歸于楚」句,避伯晉而京師楚也。

    經:六月,辛丑,亳社災。

    亳社,殷社,諸侯有之,所以戒亡國。

    用二傳説。

    經: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

    二子阿君,廢長立少。既受命,又不能全,書名,罪之也。

    罪之有無不當據書名定之。

    經:齊陽生入于齊。

    爲陳乞所逆,故書入。

    傳例「國逆而逆之」,逆順之逆,非迎逆。傳例「以惡曰復入」,包入而言。凡言「入」皆惡也,不爲國逆之事言「入」。

    經:秋,公伐邾。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來。

    他國言歸,于魯言來,外内之辭。

    此内外例。

    經: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曹人背晉而奸宋,是以致討。宋公既還,而不忍禇師之詬,怒而反兵,一舉滅曹。滅非本志,故以入告。

    曹,同姓之國,諱滅言入,不爲探其本志。

    經:夏,齊人取讙及闡。

    不書伐,兵未加而魯與之邑。闡在東平剛縣北。

    言取二邑,則伐可知。内取邑爲重,伐爲輕。傳無「兵未加而魯與邑」之文。

    經:衛公孟彄自齊歸于衛。

    書歸,齊納之。

    言自齊歸,則是諸侯納之可知。

    經: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吴救陳。

    季子不書,陳人來告,不以名。

    吴無大夫。聘,美事,一見季子,言使以明方伯之例。兵事不言大夫,與秦同。外告不以名。

    傳:冉有用矛于齊師,故能入其軍。孔子曰:「義也。」

    不書戰,不皆陳也。不書敗,勝負不殊。

    不書戰、敗,畧之,爲下有大戰。

    經: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魯人諱取同姓,謂之孟子,《春秋》不改,所以順時。

    春秋時,娶妾不以同姓爲諱,《春秋》改制,乃諱之。非時人所已明,《春秋》乃順之。

    傳: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反哭者,夫人禮也。以同姓故,不成其夫人喪。

    當日實反哭,經以不反哭禮待之耳。

    傳:九月,宋向巢伐鄭,取鍚,殺元公之孫,遂圍喦。十二月,鄭罕達救喦。丙申,圍宋師。

    此事經在「十二月螽」上,今倒在下,更具列其月以爲别者,丘明本不以爲義例,故不皆齊同。

    此劉氏引傳解經時之失檢,非左氏不以爲史例。

    經:公會晉侯及吴子于黄池。

    夫差欲霸中國,尊天子,自去其僭號而稱子,以告令諸侯 注 ,故史承而書之。

    司馬氏説「吴、楚之君,王也,而《春秋》貶之曰子」,非自去其號、史承而書之。

    注  弑其君夷皋:「君」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公如齊:「公」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以相連及爲文:「及」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母弟而稱季子,然則字季子也:「母弟」句原脱,下句句末之「也」字亦脱,均據《左傳》杜注補。

    注  天子大夫例稱字:「例」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凡諸侯之大夫:「侯」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荀林父:「林」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論之備矣:「備」原誤作「詳」,據《左傳》杜注改。

    注  魯竟外:《十三經注疏》本《左傳》作「魯竟也」,當從。

    注  卒暴之名:此「卒暴」原倒作「暴卒」,據文意乙。

    注  王正月:「月」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經在蟲牢盟上:「盟」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凡去其國:「其」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十有二月:「有」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

    注  爲軍:原衍作「爲一軍」,據《左傳》杜注删。

    注  同官:疑爲「問官」之誤。

    注  十有四年:「有」字原脱,據《左傳》經文補。按,以下類此者徑補,不再出校。

    注  傳無義例:「傳」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經:原誤作「傳」,據《左傳》經文改。下條「經」字同。

    注  書魯之朝聘:「之」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古事:疑當作「古書」。

    注  君無道也:「也」字原脱,據《左傳》杜注補。

    注  專爲右角:此四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觀書于大史氏:「書」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王朝卿士:「士」字原無,據文意擬補。

    注  輿嬖袁克:「輿」字原脱,據《左傳》傳文補。

    注  此所引服氏語或有誤字。按《正義》引服虔云:「馬,陳侯所乘馬;玉,陳侯所佩玉。故殺馬毁玉,不欲使楚得之。」

    注  何有余一人:「余」原誤作「于」,據《左傳》傳文改。

    注  比雖脅立:「比」上原衍「是」字,據《左傳》杜注删。

    注  叔氏:原誤作「叔父」,據《左傳》傳文改。

    注  章羽:原作「章禹」,據《左傳》經文改。

    注  行人樂祁犁:「行人」原誤作「行入」,據《左傳》經文改。

    注  狄師:原作「狄帥」,據《左傳》杜注改。

    注  以告令諸侯:「令」原誤作「今」,據《左傳》傳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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