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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感受性测量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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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以同样的方式呈现,两个主体或器官对于同一刺激的知觉仍可能是一强一弱的,也可能是同一个主体或者器官,在不同时段对于同一刺激的感觉一强一弱。相反,不同强度的刺激可能在某种特定环境下被感知为具有同等大小。相应地,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由于主体或者器官在不同时段的感受性程度有强有弱造成的。

    当感觉器官瘫痪之后,即使最强烈的刺激也不会被感觉到————此时感受性为零。另一方面,在一些兴奋状态下,即使是最微弱的光或者声音刺激,都会给眼睛或耳朵以生动,甚至是烦人的感受————器官的感受性大幅度地增加了。这两个极端中存在着所有可能的感受性等级梯度。因此,有足够理由来区分和比较感受性的等级大小。问题是:怎样能够准确地区分?怎样进行真正的测量?

    我们应该考虑接下来的这个问题。一般的数量测量包含对同一个单元量在一个物体中出现的频率进行确定。[1]在这种界定下,感受性是一种抽象能力,就像抽象的能量一样不易测量。但是实际上我们是通过测量与之相关的其他指标,而不是测量感受性本身来确定它的值的,其中一种方法是使用函数,这个函数是由这个指标概念随着感受性变化而增减的趋势而得出的————也可能反过来,即感受性随着这个指标概念变化而增减的趋势————因此我们可以对感受性进行间接测量,即采用和能量测量相同的思路。我们没有对能量本身进行测量,而是测量相同质量的物体所能获得的速度,或者是相同速度之下不同质量的物体,通过这些相关或者具有相互依赖关系的指标推导能量值。因此我们也可以尝试类似的方法,即测量同样大小刺激产生的感受性强度,或者引起同样强度感受性的刺激大小。在第一种情况中,如果同样的刺激在客体甲中产生了相对于客体乙两倍的感觉,那么我们可以说甲的感受性是乙的两倍;第二种情况中,如果只使用相对于客体丙中一半的刺激就能在客体丁中引起同样程度的感觉,那么丁的感受性就是丙的两倍。

    然而第一种过程不会发生,因为就如随后我们会介绍的那样,迄今我们还没有找到对感受进行测量的方法,这样一种测量的方法本身就和对感受性测量的方法是同源的,只是具体实施起来有差异。从另一方面来说,已经没有什么事情可以阻止我们使用第二种方法了。刺激的大小可以经由准确的测量得到,感受的等价性可以通过采取必要的步骤很好地获得,我们随后会对此进行详细讨论。因此我们认为刺激的感受性与能够引起同等集中感受的刺激量,或者可以说是(更一般地说,为了将广延感受包括进来)引起同等大小的刺激量之间,是成反比关系的,或者简言之,成倒数关系。

    如果只使用相对于客体丙中一半的刺激就能在客体丁中引起同样程度的感受,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称,丁的感受性正好是丙的两倍,但我们最终却不得不承认这仅仅是一种定义。如果感受性本身是能够测量的,我们就不可能随意地产生这样的定义,但就目前而言,增加的比例必须由实验或者推理来决定。然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解释是随意武断的,而且人们倾向于选用最简单的可能性解释,因为这样的使用是最为轻而易举的。

    这样考虑的话,测量仅仅是一种支持手段,它除了在指引我们确定刺激和感受之间的真实关系,以及使得用数字把二者关联起来成为可能这两个方面起作用之外,再没有任何更深入的重要性。它既不能也完全没有必要帮助我们对感受能力的大小进行抽象性陈述。总之能够确定的是,任何一个主体在任何时间段,它需要两倍于另外一个刺激的刺激作用,才能产生与另外一个刺激导致的感受相等的感受。无须赘述,我们仅用一句话就可以准确地表达:这种情况下刺激的感受性是另一种情况下的一半。在这个研究范围内,类似这样的数字数量指的仅仅是各种不同的事实性关系,除此之外,别无他意。

    刺激在我们体内引起的物理活动的强度或者精力,以及这个感受直接依赖的————简单来说,心理物理的过程————均不包含于外在的心理物理测量中。至于这些活动是否与刺激的强度成比例,对于测量的概念和应用是无关紧要的。对于刺激感受性的测量而言,这个概念毕竟只适用于感受和刺激之间的关系,而不适用于刺激在我们体内引发的加工过程。无疑地,这个问题应该被提出,但是只能在假定存在这种测量的前提基础上进行讨论。

    然而避免以下的错误认识很重要。即对于一种能够对既定刺激产生两倍感受性的感受而言,使用相对于既定刺激一半强度的刺激,足够引起同等(一倍)强度的感受,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说,使用与既定刺激相等的刺激会引起两倍的感受。目前我们不能下这样的判断,因为我们不能对感受进行测量,未来当我们能够测量时,我们一定会发现这种关系不正确。

    我们要注意区分对刺激改变与差别感受性、刺激的感受性这两个概念,这很重要。然而,测量理应采取相同的方法,除非测量的并非刺激而是刺激的改变和刺激差异。

    确实,就像要求同样强度、双倍强度、三倍强度的刺激引起同等强度的感受一样,为了引起同样程度感受的改变,或者相等的感受间差异,就要求刺激不改变、两倍的改变、三倍的改变,或者刺激间没有差别、两倍差别、三倍差别。因此刺激的改变,和时间序列上的刺激差异一样,均可以按照两个同时出现的刺激差异的情况进行归纳和命名。总之,我们应该从现在开始使用这个术语。当然,这不意味着差异成分是同时还是相继发生这个问题是无关紧要的。不管是现在还是以后,通过“成分”这一概念,我们应该可以从相应的感受推知刺激间存在的差异。

    有人可能基于自身肤浅的认识,就倾向于把对刺激和刺激差异的感受性测量两者混为一谈。给出两种不同物理强度的音调,我们能够想象出第三种音调,它等于前两种音调之间的差值,有人可能就会设想一种刚刚能够听到的最小音调,以及两种音调间刚刚可以被感觉到存在差异时的最小差异值,并且认为最小音调和最小差异值的大小应该是相等的;但是这种假设实际上是错误的。相反地,随机观测实验的结果告诉我们(随后我将给出精确的证据),两种不同强度的音调、光等物理量之间存在的差异,必须比它们的绝对强度要更大更强才能够被注意到,而最小可觉强度的绝对值保持同样大小。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能够看出,区分刺激和刺激差异相对于感受性和感受性的测量是必要的。

    就相同的刺激差异而言,它是否容易被觉察到,依赖于成对刺激间差异的强弱程度,差别感受性一般不仅随着个体的状态而变化,并且会随着刺激的强度而变化,通常较强刺激的差别感受性低于较弱刺激。随后的研究的确表明,通过刺激差异引起的差别感受性的大小,主要依赖于刺激差异相对于刺激的比率和刺激变化前后的比值。对这一定律进行探究,即感受的差异依赖于刺激的强度————根据该定律,刺激差异的程度,导致感受差异值随着刺激强度的变化产生了一致且明显的改变————是外在心理物理最重要的任务。

    接下来有关各个领域的研究将表明,至少在特定的范围内,假如给定刺激的成分等比例的增加或者减少,那么它们之间的差异总是能够被同等地注意到。在这个陈述里,我们想表达的意思是:刺激的差异与刺激之间的相对比率保持不变,但刺激差异和刺激的绝对值大小可能却改变了。

    通过相对的刺激差异,我们将会从大体上了解到涉及刺激差异的总和、平均数,以及其中任一方的刺激差异值,因为不论是哪一方刺激,只要一方的变化率恒定了,另一方的变化率也就自动保持恒定。实际上,相对刺激差异和刺激比率的关系总是如此紧密,以至于我们不必太过在意双方中究竟是哪一方保持恒定。

    例如,如果成分5和3都扩大一倍,那么二者的比率仍然是5/3,二者之间的相对差异没有改变,或者当设定后面这样的运算如(5-3)/(5+3)=2/8,或者(5-3)/5=2/5,或者(5-3)/3=2/3,之后把它们扩大一倍,它们就分别变成4/16、4/10、4/6,分数值与上面的结果一致。

    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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