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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数学推理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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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数学科学的可能性本身似乎是一个不可解决的矛盾。如果这门科学只是在外观上看来是演绎的,那么没有人想去怀疑的、完美的严格性从何而来呢?相反地,如果数学所阐明的一切命题能够依据形式逻辑的规则相互演绎,那么它为什么没有变成庞大的同义反复呢?三段论法不能告诉我们本质上新颖的东西,假使每一事物都来自同一律,那么每一事物都必定能归入其中。这样一来,我们难道将要承认,所有那些充斥许多书中的定理的阐明无非是A即A的转弯抹角的说法?

    毋庸置疑,我们能够返回到公理,它们处在所有这些推理的源头。如果我们断定这些推理不能划归为矛盾律,如果我们在其中甚至看到了不具有数学必然性的经验事实,那么我们还有把它们列入先验综合判断的对策。这不是解决困难,而只不过是使之洗炼而已;即使综合判断的本性在我们看来并不神秘,然而矛盾还不会消失,它只是后退了;三段论推理依然不能为给予它的材料添加任何东西;这些材料本身划归为几个公理,我们在结论中不会发现其他东西。

    无论什么定理,如果没有新公理参与它的证明,它就不会是新的;推理只能借用直接的直觉给我们以即时自明的真理;它恐怕只是中间的寄生物,因此我们难道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询问,整个三段论工具是否只是有助于掩饰我们的借用?

    翻开任何一本数学书,这种矛盾将会给我们以更大的冲击;在每一页上,作者都要阐述他概括一些已知的命题的意图。数学方法是从特殊行进到一般吗?假若如此,为何又能把它称为演绎的呢?

    最后,如果数学是纯粹分析的,或者它能够从少数综合判断通过分析导出,那么博大精深的心智似乎一眼就能察觉它的所有真理;不仅如此,我们甚至可以希望,人们总有一天会发明一种足够简单的语言表达它们,使它们在通常的理智看来也是自明的。

    如果我们不赞同这些结果,那就必须承认,数学推理本来就有一种创造能力,从而不同于三段论。

    该差别甚至必须是深刻的。例如,按照某一法则,用于两个相等的数的同一个一致运算将给出恒等的结果,我们在频繁使用这一法则时找不出其中的奥秘。

    所有这些推理方式,不管它们是否可划归为名副其实的三段论,它们依然保持着分析的特征,正因为如此,它们才是软弱无力的。

    Ⅱ

    这里要讨论的是老问题;莱布尼茨(Leibnitz)企图证明2加2得4;让我们看一下他的证明吧。

    我将假定数1已被定义,又假定运算x+1意谓把单位1加在已知数x上。

    这些定义不管是什么,它们都没有进入推理过程。

    然后我通过等式

    (1)1+1=2; (2)2+1=3; (3)3+1=4

    定义数2,3和4。

    用同样的方式,我通过下述关系定义运算x+2:

    (4)x+2=(x+1)+1。

    由于预先假定了这一切,于是我们有

    2+1+1=3+1 (定义2),

    3+1=4 (定义3),

    2+2= (2+1)+1 (定义4),

    由此可得 2+2=4 证毕。

    不能否认,这个推理是纯粹分析的。可是若问任何一个数学家:“这不是真正的证明(demonstration) ”,他将会对你说:“这是核验(verification) 。”我们仅限于比较两个纯粹约定的定义,并查明它们是恒等的;我们没有学到什么新东西。核验不同于真的证明,正因为它是纯粹分析的,正因为它是毫无结果的。其所以毫无结果,是因为结论不过是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前提。相反地,真的证明是富有成效的,因为这里的结论在某种意义上比前提普遍。

    等式2+2=4是如此易受核验,只因为它是特定的。数学中的每一个特定的阐述总是能够以这种相同的方式核验。但是,如果数学能够划归为一系列这样的核验,它就不会是科学了。例如,棋手并没有在赢棋中创立科学。离开普遍性便没有科学。

    人们甚至可以说,精密科学的真正目的就在于使我们省却这些直接的核验。

    Ⅲ

    因此,让我们看看几何学家是如何工作的,并且力图把握他的工作过程。

    这项任务并非没有困难;随便翻开一本书,并分析其中的任何证明,这是不够的。

    我们首先必须撇开几何学,由于与公设的作用、空间概念的本性和起源有关的问题相当困难,因而几何学中的疑问是错综复杂的。出于类似的理由,我们也不能转向微积分。我们必须寻找其中依然是纯粹的数学思想,也就是说,必须在算术中去寻找。

    选择还是必要的;在数论的比较高深的部分,原始数学概念已经经受了如此深刻的提炼,以至于变得难以分析它们。

    因此,正是在算术的开头,我们必须期待找到我们寻求的说明,但是恰恰是在最基本的定理的证明中,发生了这样的情况:经典论文的作者表现得最少精确、最少严格。我们不必把这作为一种罪过归咎于他们;他们服从了必要性;初学者没有受到真正的数学严格性的训练;他们在其中只能看到无用的、使人厌烦的微妙;企图使他们过早地变得更为精密,那不过是白费时间;他们必定会迅速地、但却是按部就班地通过的,而科学奠基人却是缓慢地越过这条道路的。

    为了逐渐地习惯于这种完全的严格性————它似乎应该自然而然地施加在一切健全的心智之上,为什么要有如此长的必要的准备呢?这是一个逻辑的和心理的问题,完全值得加以研究。

    但是,我们不去处理它;它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必须重新证明最基本的定理,为了不使初学者烦恼,我们不是把这些定理留下的粗糙的形式给予他们,而是把训练有素的几何学家满意的形式给予他们。

    加法的定义。我假定已经定义了运算x+1,即把数1加到已知数x上。

    这个定义不管是什么,都没有进入我们的后继的推理之中。

    我们现在要定义运算x+a,就是把数a加到已知数x上。

    假定我们定义了运算

    x+(a-1),

    则运算x+a将用等式 x+a=[x+(a-1)]+1 (1)

    来定义。 只有我们知道x+(a-1)是什么,然后我们才能知道x+a是什么,正如我假定过的,从我们知道x+1是什么开始,我们就能相继地“借助递归”定义运算x+2,x+3等等。

    这个定义值得注意一下;它具有一种特殊的性质,这种性质已经把它与纯粹逻辑的定义区别开来;等式(1)包含着无穷个不同的定义,只要人们知道前者,每一个定义都有意义。

    加法的特性————结合性。我说

    a+(b+c)=(a+b)+c.

    事实上,该定理对c=1而言为真;于是可写出

    a+(b+1)=(a+b)+1,

    该式除符号有差别外,无非是我刚才定义加法的(1)式。 假定该定理对c=γ而言为真,我说它对c=γ+1亦为真。

    事实上,设

    (a+b)+γ=a+(b+γ),

    由此可得 [(a+b)+γ]+1=[a+(b+γ)]+1.

    或者根据定义(1) (a+b)+(γ+1)=a+(b+γ+1)=a+[b+(γ+1)],

    这表明,通过一连串的纯粹分析的演绎,该定理对γ+1为真。 由于对c=1为真,从而我们相继看到,它对c=2,c=3等也是如此。

    交换性。1°我说

    a+1=1+a.

    该定理显然对a=1来说为真;我们能够用纯粹分析的推理来核验,若它对a=γ为真,则它对a=γ+1也为真;于是,

    (γ+1)+1=(1+γ)+1=1+(γ+1);

    现在该定理对a=1为真,因而它对a=2,a=3等亦为真,这可用下述说法来表述:所阐述的命题通过递归而证明。 2°我说

    a+b=b+a.

    该定理刚才针对b=1已被证明;可以用分析来核验,若它对b=β为真,则它对b=β+1亦为真。

    因此,该命题通过递归而成立。

    乘法的定义。我们将用下述等式来定义乘法:

    a×1=a,(1)

    a×b=[a×(b-1)]+a.(2)

    像等式(1)一样,等式(2)包含着无穷个定义;只要定义了a×1,就能使我们相继定义a×2,a×3等等。

    乘法的特性————分配性。我说

    (a+b)×c=(a ×c)+(b×c).

    我们用分析核验,该等式对c=1而言为真;其次,若该定理对c=γ为真,则它对c=γ+1亦为真。

    因此,该命题通过递归而证明。

    交换性。1°我说

    a×1=1×a.

    该定理对a=1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用分析验证,若该定理对a=a为真,则它对a=a+1亦为真。

    2°我说

    a×b=b×a.

    该定理对于b=1而言刚刚证明过了。我们可以用分析核验,若它对b=β为真,则它对b=β+1亦为真。

    Ⅳ

    我在这里不再进行这种一连串单调的推理。但是,正是这种单调的东西,更清楚地把一致的、在每一步都要再次遇到的程序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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