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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族及私产制度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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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古历史,虽多懵昧难考,然即周、秦以来之书,推究上古社会之状况,亦往往有端绪可寻。盖自草昧社会进而至于开明,其中阶级甚多,必经若干年岁之蜕化,始渐即于完成。而后来社会之语言、文字、思想、制度,亦必仍有前此之迹象,蝉联寓伏于其中。由后推前,不难见其经过之迹也。今世学者研究社会制度,病其拘牵束缚,欲一切破坏,以求其理想中廓然大公之境,实则草昧社会本无后来一切制度,而人类之思想,所以必构造此拘束人生自由之具,相沿至于数千年者,要必有其不得已之故。此非研究上古历史,无以明其由来也。

    上古之社会无所谓家族也。人类之生,同于禽兽,男女无别,亦无名称。

    《说文》:“男,丈夫也,从田力,言男子力于田也。”龟甲古文男字作,钟鼎文作。据此可知男女之别,起于农业既兴之后。渔牧时代,男女群行,初无分别,至后服田力穑,则为男子专职。女子家居,席地作事[1],别有所持[2]。是皆可以文字推求其原始者也。

    至于伏羲之时,始有夫妇之制。

    《白虎通》:“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能覆前而不能覆后。卧之詓詓,起之吁吁。饥即求食,饱即弃余,茹毛饮血而衣皮革。于是伏羲仰观象于天,俯察法于地,因夫妇,正五行,始定人道。”

    其源创制之始,必以人类男女之欲,不可漫无禁制。不立夫妇之制,则淫污争夺,其害有不可胜言者。以后世婚礼推之,即知其制之出于不得已矣。

    《中国历史教科书》(刘师培):“上古婚礼未备,以女子为一国所共有,故民知母不知父。且当时之民,非惟以女子为一国所共有也,且有劫夺妇女之风[3]。凡战胜他族,必系累妇女,以备嫔嫱,故取女必于异部[4]。而妇女亦与奴婢相同[5]。其始也,盛行一妻多夫之制,及男权日昌,使女子终身事一夫,故一妻多夫之制革,而一夫多妻之制,仍属盛行。伏羲之世,虑劫略之易于造乱,乃创为俪皮之礼,定夫妇之道。而女娲亦佐伏羲定婚礼,并置女媒[6]。然俪皮之礼,即买卖妇女之俗也。故视妇女为财产之一[7]。后世婚姻行纳采、纳吉、问名、纳徵、请期、亲迎六礼,纳采、纳吉皆奠雁,而纳徵则用玄纁束帛[8],所以沿买卖妇女之俗也。而亲迎必以昏者,则古代劫略妇女,必乘妇女之不备,且使之不知为谁何,故必以昏时。”

    按刘氏之说,大致可以证明婚姻制度因乱交而起,至以聘礼为买卖,则有未当。古者相见必执贽,或执羔,或执雁;国家聘使,则以玉帛:所以表示敬礼,不得谓之买卖也。婚姻之道,男下女,女从男,故男子以其所有赠遗于女氏,游猎之民所有者惟兽皮,爰以此为赠品。后世相沿,则委禽焉。非恶俗也。

    伏羲之时,渔猎之时代也。家族等名起于猎。

    《说文》:“家,居也。从宀,豭省声。”古文“家”从古文“豕”。

    按豕为家畜。屋下覆豕,实为私产之起源。有私家之观念,于是有私产之制度。“家”字虽未必起于伏羲之时,然后世造字之观念,必根于前人之思想,可断言也。

    《说文》:“族,矢锋也。束之族族也。从,从矢。所以标众,众矢之所集。”

    按族之本义为矢族,后衍为亲族之谊。其字亦必不起于伏羲之时,然族之所以为亲族者,大抵因血统相近。部落相邻之人,同事畋猎,或相争夺,于是各树旗帜,以供识别。凡在一旗帜之下者,即为一族。故古之分族,犹满洲之分旗也。

    财产之制起于渔。

    《说文》:“贝,海介虫也……古者货贝而宝龟。”

    按所谓古者,未知何时。而以贝为货,必起于渔。“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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