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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族及私产制度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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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财”等字皆从“贝”,知人之私财,由渔得贝,矜为奇宝而起。人类之有私心,其来固以久矣。降而至于神农之世,由渔猎进而为农田,人有定居,益爱护其私产。

    《说文》:“里,居也,从田从土。”段玉裁曰:“有田有土,而可居矣。”

    按游牧之民无定居,农业之民则有定居。有定居,则爱护私产之念益深,此定理也。由田土而有疆界。

    《说文》:“畕,比田也。”“疆,界也,从畕,三其界画也。”

    按“疆”起于田土之界,后世引申为国家郡邑之疆界。据此,是有田土即有此疆尔界之意。渔猎之时,无界限也。由居宅而有公私。

    《韩非子·五蠹篇》:“古者仓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厶,背私谓之公。”

    按“自环”者,人私其居,筑为垣墉,以自围匝也。字起于仓颉,而人之有私意,必在仓颉之先。又按后世以私为厶,而稼字从禾,家声;穑字从禾,啬声。可见农业之人,各私其家,务为吝啬,胜于他业矣。《说文》:“啬,爱也。”田夫谓之啬夫,盖田夫多务盖藏,不肯以所得公之于人也。种谷作酒,宴其部族,而酋长尊属,遂由之起。

    《说文》:“酋,绎酒也。”“尊,酒器也。”

    按酋长等义,皆引申之义。是古代初无尊卑,由种谷作酒之后,始以饮食之礼而分尊卑也。原其所以私田产而分尊卑,要亦以人类彼此争攘,无有厌足,非各谋自卫,有家族之组织,不能免祸而争存也。

    人类有私必有争,有争而私心愈炽。有圣哲出,或因其私而严为限制,或因其争而别谋变通。故家族之制,相沿不废,而商市井田之制,则因争因私而谋所以调剂之者也。日中为市始于神农。盖由私有之物,不能供其所需,故必甲以私有之物,易乙丙私有之物,而后欲望始平。《易》称“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者,即各得其私心之所需也。然提挈负戴之物,可持以入市交易者,有市易以厌其欲,而田土家屋之不可持以为市者,犹时有多寡、肥瘠、遗传、继续、侵占无主之争,无善法以处之,则生人贼杀斗争之祸未已也。浸淫至于黄帝之时,于是以田土为公有,而井田之法起焉。

    《通典》:“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同,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有无相货,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斗讼之心弭。”

    按井田之始,专为塞争,亦犹市易之使人各得其所也。土地所有权虽属于公而不得私,而八家各遂其私,是实限制私产之意,特求私产之平均耳。《通典》所言十利虽详,而授受之法,初未陈述。疑黄帝时仅肇其端,亦未遍行于各地。历唐、虞、夏、商而至周,始详制其授受之法也。

    * * *

    [1] 古“女”字象人席地坐。

    [2] 《说文》:“妇从女持帚,洒扫也。”“妻,妇与己齐者也。从女,从,从又。又,持事,妻职也。声。”

    [3] 《礼》言阳侯杀穆侯,劫其夫人,即其证。

    [4] 如神农母为有蟜氏,少昊母为西陵氏,颛顼母为蜀山氏是。

    [5] 如妇字象持帚之形,而奴字古文象女子械系之形,婢字亦从女卑。

    [6] 见《风俗通》。

    [7] 如妃字本义为帛匹,帑字本义为库藏。

    [8] 《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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