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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唐虞之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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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时代,帝王与诸侯分地而治。帝王直辖之地不过方千里,其势殆等于今日一省之督军、省长。然以其为天下共主,故其政教必足以为各国之模范,而后可以统治诸侯。吾辈治古代历史者,当知其时帝王政教,具有二义:(一)施之于其直辖之地,兼以为各国之模范者;(二)统治各国之法。以此二义,故凡事皆取自近及远之术。

    《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柔远能迩。惇德允元,而难任人,蛮夷率服。”《皋陶谟》:“慎厥身,修思永。惇叙九族,庶明励翼,迩可远在兹。”

    其所设施,大都指畿甸而言,不能胥诸侯万国,一一如其措注。后世儒者,盛称其时之政教,则误认为道一风同。今人就各方面研究,见其多有出入,又痛诋古书为不可信,要皆未喻此义也。

    唐、虞之时,以天然地理画分九州:冀州,济、河惟兖州,海、岱惟青州,海、岱及淮惟徐州,淮、海惟扬州,荆及衡阳惟荆州,荆、河惟豫州,华阳、黑水惟梁州,黑水、西河惟雍州。中间尝分为十二州。说者谓舜以冀州之北广大,分置并州;以青州越海,分置营州;又分燕以北为幽州。至禹即位,复为九州。然其文无征,不能定其界域。惟知其时确尝分为十二区域耳。

    《尧典》:“肇十有二州,封十有二山。”“咨十有二牧。”

    又即九州分为五服。

    《皋陶谟》:“弼成五服,至于五千。”

    《史记·夏本纪》谓:令天子之国以外五百里甸服,甸服外五百里侯服,侯服外五百里绥服,绥服外五百里要服,要服外五百里荒服。

    以地形证之,四方相距,未必能平均如其里数。惟可知其治地约分此五种界限,甸服直接于天子,侯、绥服为诸侯治地,要、荒服皆蛮夷,其文化相悬甚远耳。

    当时诸侯号为万邦,亦非确数。其阶级盖分五等。

    《尧典》:“辑五瑞。”马融曰:“五瑞:公、侯、伯、子、男所执以为瑞信也。”

    其长曰牧,曰岳,曰伯。

    《尧典》:“觐四岳群牧。”“咨十有二牧。”

    《左传》宣公三年:“贡金九牧。”

    《尚书大传·虞夏传》:“惟元祀,巡守四岳八伯。”“八伯咸进稽首。”

    其国中制度不可考。以书观之,岳、牧之在中央政府颇有大权。如尧、舜举人命官,皆咨询岳、牧。而中央政府亦可黜陟之。

    《尚书大传·唐传》:“《书》曰:三岁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其训曰:三岁而小考者,正职而行事也。九岁而大考者,黜无职而赏有功也。其赏有功也,诸侯赐弓矢者,得专征;赐钺者,得专杀;赐圭瓒者,得为鬯以祭。不得专征者,以兵属于得专征之国;不得专杀者,以狱属于得专杀之国;不得专赐圭瓒者,资鬯于天子之国,然后祭。”《虞夏传》:“古者,诸侯之于天子也,三年一贡士。天子命与诸侯辅助为政,所以通贤共治,示不独专,重民之至。大国举三人,次国举二人,小国举一人。一适谓之攸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有功者,天子赐以车服弓矢,再赐以秬鬯,三赐以虎贲百人,号曰‘命诸侯’。命诸侯得专征者,邻国有臣弑其君、孽伐其宗者,虽勿请于天子而征之,可也。征而归其地于天子。有不贡士,谓之不率正者,天子绌之。一不适谓之过,再不适谓之敖,三不适谓之诬。诬者天子绌之,一绌,少绌以爵;再绌,少绌以地;三绌,而爵地毕。”(按《大传》之言,未必即为唐、虞之定制,然足证当时诸侯可以黜陟。)

    中央政府与各州诸侯之关系,以巡狩述职为最重之事。

    《尧典》:“五载一巡狩,群后四朝。”《尚书大传·唐传》:“五年,亲自巡狩。巡,犹循也;狩,犹守也。循行守视之辞,亦不可国至人见为烦扰。故至四岳,知四方之政而已。”《虞传》:“九共以诸侯来朝,各述其土地所生美恶,人民好恶,为之贡赋政教。”

    观《尚书》之文,当时帝者巡狩之要义有三:(一)致祭。如岁二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是;(二)壹法。如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是;(三)修礼。如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如五器,卒乃复是。三者之中,以第二义为最切于民生日用,并可以推见当时诸侯之国,往往各用其相传之正朔,各用其律度量衡,不必与中央政府之定制相同。故虞帝定制,越五年一往考察,务使之齐同均一。此即统一中国之大纲也。《尚书大传》述古巡狩之事项较《虞书》为详,疑其以后世之法傅之,未必即为唐、虞之制。然其意亦可参考也。

    《尚书大传·唐传》:“见诸侯,问百年,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俗,命市纳贾以观民好恶。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黜以爵。变礼易乐为不从,不从者君流。改衣服制度为畔,畔者君讨。有功者赏之。《尚书》曰:‘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古无印绶符节之制,其执以为信者,曰瑞,曰圭。有颁敛留复之法,犹后世之摘印、接印也。

    《尧典》:“辑五瑞。”“班瑞于群后。”马融曰:“尧将禅舜,使群牧敛之,使舜亲往班之。”

    《尚书大传·唐传》:“古者,圭必有冒。言下之必有冒,不敢专达也。天子执冒以朝诸侯,见则复之。故冒圭者,天子所与诸侯为瑞也。瑞也者,属也。无过行者,得复其圭,以归其国。有过行者,留其圭。能改过者,复其圭。三年,圭不复,少黜以爵;六年,圭不复,少黜以地;九年,圭不复,而地毕。所谓诸侯之朝于天子也,义则见属,不义则不见属。”

    禹会涂山,诸侯执玉,即沿唐、虞之制。

    《左传》哀公七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1]

    非徒以之行礼,且以之行赏罚焉。中央有黜陟之权,而后藩镇有戒慎之意。若徒事宽大,任诸侯之跋扈,而莫可如何,岂所以为政哉!

    唐、虞之时,中央政府之财政与各国之财政,亦截然划分。冀州甸服,有赋无贡,而人民之粟米直接输纳于帝廷之官府。此外八州四服,则民赋各输于其国,而国君各市其地之物以为贡。

    《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孙星衍曰:“《诗·甫田》疏引郑志云:凡所贡篚之物,皆以税物市之,随时物价,以当邦赋。《周礼》:太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疏云:诸侯国内,得民税,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所贡者,市取当国所出美物,则《禹贡》所云‘厥篚厥贡’之类是也。据此,知余州虽有厥贡之文,不入谷,准其赋之额,买土物以贡。冀州不言厥贡,以帝都所需,令有司市买,不烦诸侯贡篚,故入谷不贡也。”

    其时矿产发达,货币之用渐兴。

    《禹贡》:“扬州贡金三品。”“荆州贡金三品。”“梁州贡璆、铁、银、镂。”

    《山海经》:“禹曰天下名山,经五千三百五十,六万四千五十六里……出铜之山,四百六十七,出铁之山,三千六百九十。”

    《史记·平准书》:“虞夏之币,金为三品。”

    以禹以九牧贡金铸鼎之事推之,疑当时各国所用货币,其鼓铸及发行之权,皆属于中央,故曰“六府孔修,厎慎财赋”也。

    吾观于唐、虞帝者之抚侯国,可谓疏节阔目矣。然黜陟大权,操之自上,不使有外重内轻之虞。分画财赋,各有权限,俨然有国家地方之别。是古代固以法治,非徒以人治也。法立令行,内外井井,而中央政府之政务,自亦简易而无须多人。伪古文《周官》篇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虽未必可信,然《尧典》《皋陶谟》称其时之官吏,不过曰百工、百揆、百僚,是官吏之大数不过百也。更稽其职掌,则有:

    历官,羲和及四子司历象。司空,禹作司空,宅百揆。稷官,弃居稷官,播百谷。司徒,契为司徒,敷五谷。理官,皋陶作士,司五刑。(《说苑·修文篇》:“皋陶为大理。”)工官,垂为共工。虞,益作虞,司上下草木鸟兽。礼官,伯夷作秩宗,典三礼。教官,夔典乐,教胄子。纳言,龙作纳言,出纳帝命。

    荦荦数大端,中央政府之政务已赅括无余。其异于后世者,独无外交官及海陆军耳。

    唐、虞帝国之官,司教育者有二职,盖一司普通教育,一司专门教育也。普通教育专重伦理。

    《左传》文公十八年:“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内平外成。”

    《孟子·滕文公》:“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其施教之法不可考。专门教育则有学校,其学校曰庠,亦曰米廪。

    《礼记·王制》:“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虞庠在国之四郊。”《明堂位》:“米廪,有虞氏之庠也。”

    以《王制》之言推之,有虞氏国都内外,当有学校六所[2]。夔之所司,未知属何学校,或夔专司上庠,而下庠及四郊之庠,则属于司徒欤?

    有虞之学校有二事:一曰养老,

    《礼记·王制》:“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

    据说《礼》者之言,则学校所养之老,凡四种:

    皇侃曰:“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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