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十七章 传疑之制度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正掌度地量地之事。此夏、殷官制与周官六卿不同者也。”

    (十一)司徒及乐正教民之法。

    《王制》:“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1],明七教以兴民德[2],齐八政以防淫[3],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不变,移之郊,如初礼。不变,移之遂,如初礼。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凡入学以齿。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正义》:“熊氏以为此中年举者,为殷礼。”)“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诸侯曰頖宫。”郑玄曰:“此小学大学,殷之制。”

    (十二)司马官人之法。

    《王制》:“司马辩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裸股肱,决射御。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皮锡瑞《王制笺》:“案今文家说,司马主天,谓之天官,其位最尊。故进退人才皆由司马。《周官》司马专主武事,与此不同也。”

    (十三)司寇正刑明辟之法。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狱辞,史以狱辞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凡作刑罚,轻无赦。……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

    (十四)田里关市之法。

    《王制》:“古者,公田籍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夫圭田无征。”“圭辟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郑玄曰:“古者,谓殷时。”孔颖达曰:“此王制多是殷法。”

    上十四则,见于《尔雅》者一,《小戴记·曲礼》者一,《王制》者十二。其谓为殷制者,皆以其与周制不合,故用反证之法,以为殷制。夫《商颂》之“九围”、“九有”,既未言其异于夏、周,《殷祝》称诸侯三千,何以九州仅容千八百国?其余诸制亦多可疑。卢植谓《王制》为汉文帝博士诸生所作。郑玄谓《王制》之作在周赧王之后,其时距殷甚远,固不待言。俞樾、皮锡瑞谓《王制》为孔氏之遗书,七十子后学者所记,当亦未必尽弃周制而远法殷商。刘师培纂《中国历史教科书》直以《王制》所云悉属殷制,使学者据以为说,不复究其由来,则袭谬沿讹,其误非浅矣。愚意《王制》之言自属周、秦间学者理想中之制度,第此等理想亦必有其由来。今文家所谓变周之文从殷之质者,故非无见。兹列数证以明其虽非完全殷制,亦可借以推测殷代制度之梗概焉。

    (一)诸侯国数。封建诸侯,自不能如布子于棋局,一一恰合其数。然殷末诸侯之数,似亦有一千七八百国。《史记·殷本纪》:“周武王之东伐至盟津,诸侯叛殷会周者八百。”《逸周书·世俘篇》:“武王遂征四方,凡憝国九十有九,凡服国六百五十有二。”以此计之,已有一千五百余国,其他岂无中立而不亡者?则谓殷之诸侯由三千而渐少至千八百国,亦理所宜有也。

    (二)当时官制。《史记·殷本纪》:“纣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是殷之尊官为三公也。《书·牧誓》周官司徒、司马、司空下,即称“亚旅”、“师氏”,以司徒、司马、司空为三公,与诸大夫有别也。当时周室之制必与殷制相近,故解《王制》者谓司徒、司马、司空为殷之三公,非傅会也。

    (三)殷之重刑。商人先罚而后赏,故刑罚最严。《书·多方》曰:“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以此言衡《王制》,则司寇之正罚明辟,似亦本于殷。且《墨子》称“汤有官刑”[4],《荀子》言“刑名从商”[5]。刑名之严,殆自商始。《王制》以“析言破律,乱名改作”为大罪,其以此欤?

    (四)关市田赋之制。《孟子》:“殷人七十而助。”助者,借也。与“公田借而不税”之说合。又称“文王治岐,耕者九一,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亦殷末之事。《逸周书·大匡篇》:“无粥熟,无室市。”所谓粥熟,即饮食之成熟者,所谓室市,即室中各物皆取于市也。此殷之市禁行之于周者,特不如《王制》之详耳。

    大抵人类之思想不外吸集、蜕化两途。列国交通,则吸集于外者富;一国独立,则蜕化于前者多。三代制度虽有变迁,而后之承前大都出于蜕化。即降至秦、汉学者,分别质文,要亦不过集合过去之思想为之整理而引申,必不能谓从前绝无此等影响,而后之人突然建立一说,乃亦条理秩然,幻成一乌托邦之制度。故谓《王制》完全系述殷制未免为郑、孔所愚,而举其说一概抹杀,谓其绝无若干成分由殷之制度绎而生者,亦未免失之武断也。

    * * *

    [1] 冠、昏、丧、祭、乡、相见。

    [2] 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

    [3] 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

    [4] 《非乐篇》。

    [5] 《正名篇》。
上一页目录下一章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