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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传疑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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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殷之礼,文献无征。而古书所言古代制度,多有莫知何属者。汉、晋诸儒解释其制,往往托之于夏、殷,谓其与周代制度不合也。今以诸说合为一篇,标曰“传疑之制度”。

    (一)九州之界域。

    《尔雅》:“九州:两河间曰冀州,河南曰豫州,河西曰雍州,汉南曰荆州,江南曰扬州,济河间曰兖州,济东曰徐州,燕曰幽州,齐曰营州。”郭璞注:“此盖殷制。”郝懿行曰:“郭云‘此盖殷制’者,《释文》引李、郭同。《诗·周南·召南谱正义》引孙炎曰:‘此盖殷制。《禹贡》有梁、青无幽、营,《周礼》有幽、并无徐、营。’是孙炎以《尔雅》之文与《禹贡》《周礼》异,故疑为殷制。”又曰:“《逸周书·大匡篇》云:‘三州之侯咸率。’《程典篇》云:‘文王合六州之侯奉勤于商。’《商颂》云:‘奄有九有。’《毛传》:‘九有,九州也。’又云:‘帝命式于九围。’《毛传》:‘九围,九州也。’殷有九州,皆其证。”

    (二)封建之制。

    《礼记·王制》:“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郑玄注:“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

    (三)八州封国之数。

    《王制》:“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郑注:“此殷制也。”孔颖达疏:“‘此殷制也’者,以夏时万国,则地余三千里,周又中国方七千里,今大界三千,非夏非周,故云殷制也。”

    (四)王畿封国之数。

    《王制》:“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闲田。”郑玄注:“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诗·殷颂》曰:‘邦畿千里。’周亦曰‘畿内’。”

    (五)九州封国之总数。

    《王制》:“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郑注:“《春秋传》云: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禹承尧、舜而然矣。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

    (六)方伯连帅之制。

    《王制》:“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十六长,八伯各有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郑注:“属、连、卒、州,犹聚也。伯、帅、正,亦长也。凡长皆因贤侯为之。殷之州长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

    (七)王室之官制。

    《礼记·曲礼》:“天子建天官,先六太,曰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典司六典。”“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郑玄注皆谓此“殷时制也”。

    (八)冢宰制国用之法。

    《王制》:“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祭用数之仂……丧用三年之仂。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皮锡瑞《王制笺》案:“注疏不解冢宰,当是即以《周官》之冢宰解之。证以《白虎通》,则此经冢宰,必非《周官》冢宰。又引陈立《白虎通疏证》,定此冢宰为殷之太宰。”

    (九)质成之法。

    《王制》:“天子斋戒受谏,司会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斋戒受质。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质于天子。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斋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百官斋戒受质。然后休老劳农,成岁事,制国用。”黄以周《礼书通故》:“以《尚书·立政》《伏书·夏传》《戴记·曲礼》诸文参之,此盖殷制也。夏重司空,以司空公领司空,而上兼百揆。其司马公领司马,而又兼司寇。司徒公领司徒,而又兼秩宗。五官之职,以三公统摄之,是谓三宅。成汤因之。故《书·立政》曰:‘三有宅,克即宅。’此所谓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者,即司徒公、司马公、司空公也。殷重司徒,故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次。大乐正为殷之宗伯,大司徒领司徒,亦兼宗伯。故大乐正之质,从大司徒。大司马领司马,亦兼司寇,故大司寇之质,从大司马。大司空领司空,亦兼市,故市之质,从大司空。《曲礼》记殷五官之制,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司士,《左传》作司事,盖即周之宗伯,此又谓之大乐正。于大司徒三官之外,又曰大乐正、大司寇者,明五官之制也。市本小官,故不言大,特欲配下大司空举之耳。大乐正、大司寇、市之质,必从于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者,明殷之五官亦如夏制,以三公统摄之也。司会为冢宰之属,冢宰即太宰。《曲礼》记殷官制,天官太宰,不与五官分职。故此司会之质,别受于冢宰,不从于大司徒三官。至周乃以太宰与五官同分职者,殷、周制之别也。”

    (十)司空制地之法。

    《王制》:“司空执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量地远近,兴事任力……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皮锡瑞《王制笺》:“案司空,依今文说当为三公之司空,不当为六卿之司空。《韩诗外传》曰:‘三公者何?曰司空、司马、司徒也。’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汉书·百官公卿表》同。《白虎通·封公侯》篇曰:‘司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引《别名记》同。《御览》引《书大传》曰:‘沟渎壅遏,水为民害,则责之司空。’《论衡》引《书大传》曰:‘城郭不缮,沟池不修,水泉不降,水为民害,则责于地公。’盖司空一曰地公,正掌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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