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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周之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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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之文化,以礼为渊海,集前古之大成,开后来之政教。其著于典籍者,虽经秦火,所存犹夥。《汉书·艺文志》具存其目:

    《礼古经》五十六卷,《经》十七篇,《周官经》六篇。

    后世以十七篇之《经》为《仪礼》,六篇之《周官》为《周礼》。

    《汉纪》(荀悦):“刘歆奏请《周官》六篇列之于《经》,为《周礼》。”

    《经典释文序录》(陆德明):“刘歆建立《周官经》,以为《周礼》。”

    《晋书·荀崧传》:“崧上疏,请置郑《仪礼》博士一人。”[1]

    其《古经》五十六卷,自十七篇外,谓之《逸礼》。

    《礼记正义》(孔颖达):“郑云:《逸礼》者,《汉书·艺文志》云,汉始于鲁淹中得古《礼》五十七篇[2],其十七篇与今《仪礼》正同,其余四十篇[3],藏在秘府,谓之《逸礼》,其《投壶礼》亦此类也。”

    而《周官》复亡一篇。

    《经典释文序录》:“河间献王开献书之路,时有李氏上《周官》五篇,失《事官》一篇,乃购千金不得,取《考工记》以补之。”

    治周史者得《周官》五篇、《礼经》十七篇及汉世大小戴所传之《逸经古记》,可以推见有周礼制,讨论其国家社会组织之法,与掇拾夏、商典制,仅能仿象于万一者,迥乎不同矣。虽然,此诸书者,自汉代流传至于今日,固为至可宝贵之史料,而其书为何时何人之作,则异说殊多。或谓《礼经》《周官》皆周公所作。

    《仪礼疏序》(贾公彦):“《周礼》《仪礼》发源是一,理有终始,分为二部。并是周公摄政太平之书。”

    《序周礼废兴》:“《周官》孝武之时始出,秘而不传。既出于山岩屋壁,复入于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见焉。至孝成皇帝,达才通人刘向子歆校理秘书,始得列序,著于《录》《略》。时众儒并出,共排以为非是,惟歆独识,知周公致太平之迹,具在于斯。”

    或谓《仪礼》为孔子所作。

    《三礼通论》(皮锡瑞):“《周礼》《仪礼》,说者以为并出周公。案以《周礼》为周公作,固非,以《仪礼》为周公作,亦未是也。《礼》十七篇,盖孔子所定。《杂记》云:‘恤由之丧,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于是乎书。’据此,则《士丧》出于孔子,其余篇亦出于孔子可知。”

    或谓《周官》为末世渎乱不验之书,及六国阴谋之书。

    《序周礼废兴》(贾公彦):“林孝存以为武帝知《周官》末世渎乱不验之书,故作《十论》《七难》以排弃之。何休亦以为六国阴谋之书,唯有郑玄遍览群经,知《周礼》者,乃周公致太平之迹,故能答林硕之论难,使《周礼》义得条通。”

    故近人以《仪礼》为儒家所创,谓之为种种怪现状,种种极琐细的仪文。而《周礼》之为伪书,更不措意。按礼非制于孔子,章炳麟驳皮氏书具言之。

    《孔子制礼驳议》:“《礼》五十六篇,皆周公旧制。《记》言‘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于是乎书’者,谓旧礼崩坏,自此复著竹帛。故言书,不言作。《丧服》礼兼上下,又非士丧之篇,文不相涉。《礼记·檀弓》曰:‘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三年之丧,亦以久矣夫!’言其久不行也。若自孔子始作者,当云三年之丧,创法自我,不可以责未闻者,何乃言久不行耶?《檀弓》又曰:‘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然则自斩衰三升,下至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其为精粗异度,繁碎亦甚矣。独有制礼自上,民胥效法,故织纴之家,素备其式。假自孔子制之者,纵令遍行鲁国,自适士以至府史,胤族犹当万数,仓卒制之,何由得布?若不自置邸店,亲课女红,布缕既不中程,则衰无以当物,唐为文具,将安设施?此则自卫反鲁,五年之中,专为缝人贾贩,犹惧不给,固无删述《六经》之暇矣。又若制礼昉于孔氏,冠、昏、朝聘以及祭享,其事犹多,哀公不以问孔子,独问士丧,孔子又本不作《士丧礼》,待哀公问然后发之,君则失偏,臣则失缺,其违于事情远矣。即若是者,《礼记·曾子问》篇,孔子自说从老聃受《礼》,宁知今之《礼经》非老聃制之耶?墨子《节葬》《非儒》,以是专责儒者,此由丧礼废缺,独儒者犹依其法,故名实专归之。古者刑书本无短丧之罚,故得人人自便,弗可禁止,非直晚周也。汉世晁错、翟进为三公,遭丧犹不去官,若以周公时未有丧制,故晚周无三年服,汉世士礼既行,何以持服者寡乎?见晚周无持斋斩者,即云丧礼自孔子制,见汉世无持斋斩者,复可云丧礼自二戴制之邪?”

    其仪文度数之中所寓之精义,则《戴记》《冠》《婚》《丧》《祭》诸义发挥最为透辟。其坊民淑世,非若希腊教偷、罗马斗兽之野蛮也。今世纵不能行其法,不当文致为儒家之过而诋毁之。观韩愈之论则知所折衷矣。

    《读仪礼》(韩愈):“余尝苦《仪礼》难读,又其行于今者盖寡,沿袭不同,复之无由,考于今,诚无所用之。然文王、周公之法制粗在于是。孔子曰吾从周,谓其文章之盛也。古书之存者希矣,百氏杂家,尚有可取,况圣人之制度耶?”

    《周礼》之制度多与他书不同,故攻击者尤众。然前人之攻击之者,亦多认为周制。

    《周礼问》(毛奇龄):“《周礼》一书出自战国,断断非周公所作,予岂不晓?然周制全亡,所赖以略见大意,只此《周礼》《仪礼》《礼记》三经。以其所见者虽不无参臆,而其为周制则尚居十七。此在有心古学,方护卫不暇,而欲迸绝之,则饩羊尽亡矣。”

    《礼经通论》(皮锡瑞):“孔子谓殷因夏礼,周因殷礼,皆有损益。《乐记》云:三王异世,不相袭礼。是一代之制度,不必尽袭前代。改制度,易服色,殊徽号,礼有明征。非特后代之兴必变易前代也,即一代之制度,亦历久而必变。周享国最久,必无历八百年而制度全无变易者。三《礼》所载,皆周礼也。《礼经》十七篇为孔子所定,其余盖出孔子之后,学者各记所闻。而亦必当时实有此制度,非能凭空撰造。”

    以其非有来历断不能冥思臆造,创为此等宏纲细目之书也。周、秦、西汉著书者多矣,孔、孟、管、墨、商君、荀卿以及董仲舒、刘歆辈,皆有意于创立法制。今其书之存者,或第言立法之意,或粗举治国之方,无一书能包举天下万事万物,一一为之区分条理,而又贯串联络秩然不紊如《周官》者。后世之《六典》《会典》等,以有《周官》为之模范,故易于着手,然犹不能及其精微。学者试思为《周官》者,当具何等经验、思想、学力,而后能成此书乎?古今中外政治家、哲学家著书立说,大都徒托空言,不能见之于实行。然学者称举其说,犹许其代表一时代之文化。故《周官》之说即令未尝实行,仅属于一个人之理想,然此一个人之理想产生于此时代,已足令人惊诧,矧其官守法意,降至春秋、战国,犹多遗迹可寻乎!汪中作《周官征文》,以《逸周书》穆王作《职方》为证:

    《述学·周官征文》:“或曰:《周官》,周公所定。而言穆王作《职方》何也?曰:赋诗之义,有造篇,有述古,夫作亦犹是也。召穆公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常棣》之诗,则述古亦谓之作。详《职方》《大司乐》二条,知《周官》之文各官皆分载其一,以为官法。故每职之下,皆系曰掌。而太宰建之,以为《六典》,则合为一书。穆王作之,特申其告诫,俾举其职尔。”

    则此书实成、康、昭、穆以来王官世守之旧典,以之言西周之文化,固非托古改制之比也。

    《仪礼》十七篇所言者为冠、婚、丧、祭、射、乡、朝、聘八目。《周官》则经纬万端。兹择其要者,以次列举于后。

    第一节 国土之区画

    国土之区画,分以下四种:

    (一)九州。九州之区画,自古已然。而周之区画,兼研究其民物之事利,其调查统计盖较《禹贡》为详。

    《周官·职方氏》:“东南曰扬州,其山镇曰会稽,其泽薮曰具区,其川三江,其浸五湖,其利金、锡、竹、箭,其民二男五女,其畜宜鸟兽,其谷宜稻。正南曰荆州,其山镇曰衡山,其泽薮曰云梦,其川江、汉,其浸颍、湛,其利丹、银、齿、革,其民一男二女,其畜宜鸟兽,其谷宜稻。河南曰豫州,其山镇曰华山,其泽薮曰圃田,其川荧、洛,其浸波、溠,其利林、漆、丝、枲,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扰,其谷宜五种。正东曰青州,其山镇曰沂山,其泽薮曰望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其利蒲鱼,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鸡狗,其谷宜稻麦。河东曰兖州,其山镇曰岱山,其泽薮曰大野,其川河、泲,其浸庐、维,其利蒲鱼,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扰,其谷宜四种。正西曰雍州,其山镇曰岳山,其泽薮曰弦蒲,其川泾、汭,其浸渭、洛,其利玉石,其民三男二女,其畜宜牛马,其谷宜黍稷。东北曰幽州,其山镇曰医无闾,其泽薮曰貕养,其川河、泲,其浸菑、时,其利鱼、盐,其民一男三女,其畜宜四扰,其谷宜三种。河内曰冀州,其山镇曰霍山,其泽薮曰扬纡,其川漳,其浸汾、潞,其利松柏,其民五男三女,其畜宜牛羊,其谷宜黍稷。正北曰并州,其山镇曰恒山,其泽薮曰昭余祁,其川呼池、呕夷,其浸涞、易,其利布帛,其民二男二女,其畜宜五扰,其谷宜五种。”

    《禹贡》专言贡物,犹专为王侯立法,《职方》注重民利,则周代重民之证也。

    (二)畿服。畿服之制亦沿于古,惟商时犹仅五服[4],至周而斥大之,为九畿,亦曰九服。

    《周官·大司马》:“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职方氏》:“乃辨九服之邦国,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

    其地之广袤参考刘师培《古代要服建国考》[5],章炳麟《封建考》,可得其概。

    (三)封国。周之封国,为说经家聚讼之要点。然其国境,大者不过后世之一府,小者乃等于州县,无足异也。

    《周官·大司徒》:“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职方氏》:“凡邦国,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方四百里则六侯,方三百里则七伯,方二百里则二十五子,方百里则百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国小大相维。”

    (四)王畿之区画。王畿方千里,四面各五百里,节次分之,其名甚多。

    《周官·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郑《注》:“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贾《疏》:“自百里以至邦国,分为五等:二百里曰甸,三百里曰稍,四百里曰县,五百里曰都,畿外邦国。”

    郊有六乡,甸有六遂,其制详后。

    《周官》一书,虽不过官制、官规之性质,然六官之开端,皆以治地为言。

    《周官·天官冢宰》:“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按《地官》《春官》《夏官》《秋官》皆同。)贾《疏》:“六官皆有此叙者,欲见六官所主虽异,以为民极是同故也。”

    故观《周官》,可知其时所最重者,实惟辨方正位,体国经野之事。右列之区画,散见于诸官者,似徒为此繁复之名数,而无益于政治。然观其对于版图、测量、土壤、民物一一经画研究,则知周之治地,非徒注意于名数而已也。周之版图,大别有三:

    (一)总图。其图盖具全国之形势,兼注明其民族物产者,虽其文未言图中符号比例若何,然其有比例符号殆无可疑。如:

    《周官·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土训》:“掌道地图,以诏地事。道地慝,以辨地物,而原其生,以诏地求。”《司险》:“掌九州之图,以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而达其道路。”《职方氏》:“掌天下之图,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国、都鄙、四夷、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与其财用、九谷、六畜之数要,周知其利害。”《司书》:“掌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出入百物,以叙其财。”

    其图有广轮之数,且有九谷、六畜之数,则不但有比例,兼似附有物产统计表矣。周之官吏据此等图表,以经画天下,其非空言可知。

    (二)分图。其图殆如今之一县一乡之图,可据以决狱讼,且可以定各地之形体,视总图尤有实用。如: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

    县鄙形体,据图以造,则其规画非徒理想,而必按照各地毗连之形势审慎出之,又可知矣。

    (三)专图。其图各以一事一地为之,不涉他地他事。如:

    《周官·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卝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

    据此,知周代官府地图之多,地治之精密,实基于此。然徒观地图,无以知地之方位气象,则测量尤绘图之先之所重矣。周之诸官掌测量者,如:

    《周官·大司徒》:“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日南,则景短,多暑。日北,则景长,多寒。日东,则景夕,多风。日西,则景朝,多阴。”《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

    其法可与《考工记》参观,

    《考工记》:“匠人建国,水地以县,置槷以县,视以景。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昼参诸日中之景,夜考之极星,以正朝夕。”

    朝夕测日,夜则测星,既辨方位,兼审土宜。其建邦国都鄙之慎重若此,于地事似已尽心为之矣。然司徒犹有土会、土宜、土均之法,正不止土圭一法也。

    《周官·大司徒》:“以土会之法[6],辨五地之物生。一曰山林,其动物宜毛物,其植物宜皂物,其民毛而方。二曰川泽,其动物宜鳞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津。三曰丘陵,其动物宜羽物,其植物宜核物,其民专而长。四曰坟衍,其动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荚物,其民皙而瘠。五曰原隰,其动物宜裸物,其植物宜丛物,其民丰肉而庳。”“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贡,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

    分析土壤,剖辨物种,而民生国政于是乎定。盖人民犹建筑物,土地则其基址,基址未能辨别,建筑物无从着手。周之施政,注重地治,其条理精密若此,此固前古所无,抑亦汉、唐迄今所未能逮也。世人谓吾国研究地学,始于裴秀、贾耽等人,然观晋、唐诸史之言,其于《周官》之制殆不过万分之一。故吾图文明,在周实已达最高之度,嗣又渐降而渐进,至今,则古制澌灭殆尽,而后群诧域外之文明。试即周代治地诸法思之,得谓其时无此事实,而一人撰造伪书,乃能穿穴诸官,使一一相应若此耶?

    第二节 官吏之职掌

    国家社会未达无治主义之时代,行政官吏在所必设。设之,则必有阶级等差,此天下万国所同也。吾国历代官制虽时有变迁,而其源大都出于《周官》,故周之设官分职,亦为治史者所必措意。周之官吏,分朝命及辟除二途。

    《周官·大宗伯》:“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

    大抵自一命为正吏,至六命赐官,为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六等。六命之上则诸侯之等级,其辟除或给徭役者,曰府、曰史、曰胥、曰徒。

    《周官·小宰》:“宰夫掌百官府之征令……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天官》郑《注》:“府,治藏;史,掌书者。凡府、史皆其官长所自辟除,胥、徒皆民给徭役者。胥有才知,为什长。”

    官制之大纲分为六属。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二曰地官,其属六十,掌邦教,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三曰春官,其属六十,掌邦礼,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一曰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以怀宾客。三曰礼职,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事鬼神。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以聚百物。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六曰事职,以富邦国,以养万民,以生百物。”

    其官数凡五六万人。

    《通典》(杜佑):“周内官二千六百四十三人,外诸侯国内六万一千三十二人。”

    《周官·禄田考》(沈彤):“六官凡五万九千三百余人。”

    其治之咸以典法。

    《周官·太宰》:“太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以驭其吏。四曰禄位,以驭其士。五曰赋贡,以驭其用。六曰礼俗,以驭其民。七曰刑赏,以驭其威。八曰田役,以驭其众。”

    典法施于太宰,而掌之者复有诸官。

    《周官·太宰》称正月之吉,乃施典于邦国,施则于都鄙,施法于官府。《小宰》:“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司会》:“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小宰》:“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太史》:“掌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内史》:“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匡人》:“掌达法则,匡邦国。”《大行人》:“十有一岁修法则。”

    据此,则《周官》所载特其大纲,而所谓典法者,必更有详密之条文,正者存于太宰,贰者散在诸官。其有不信,则考诸太史,非一二人所能以意为出入高下也。诸法之中,不可殚举,第就官联一法观之,即可知其立法之精密。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联事,二曰宾客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四曰军旅之联事,五曰田役之联事,六曰敛弛之联事。凡小事皆有联。”

    《周礼订义》(宋王与之):“王昭禹曰:古者军将皆命卿,而师、旅、卒、长之属,皆下大夫、士掌其事。大司徒、大军旅以旗致万民,治其徒庶之政命。……小司徒会万民之卒伍,而亦帅其众庶。乡师、大军旅正治其徒役,与其輂辇。大司马及战,巡陈视事而赏罚,若此类皆军旅之联事。……太宰掌九贡、九赋,而大府、司会、司书之类亦掌之,所谓敛也。乡大夫国中贵者之类皆舍征,而小司徒凡征役之施舍亦掌之,所谓弛也。凡此类皆敛弛之联事。……非祭祀、宾客、丧荒、军旅、田役、敛弛六者之大事,余皆小事也。若膳夫之官有庖人、亨人、内外饔之类,通职联事,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皆小事也。”

    于组织之中寓互助之意,既以泯其畛域,且使互相监视,不使一机关独断一事,而遂其营私舞弊之谋。此研究法治者所最宜留意者也。

    周之官府最重会计。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买卖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赞冢宰,受岁会。岁终,则令群吏致事。”《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司会》:“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职内》:“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以逆邦国之赋用。凡受财者,受其贰令而书之。及会,以逆职岁,与官府财用之出,而叙其财,以待邦之移用。”《职岁》:“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凡上之赐予,以叙与职币授之。及会,以式法赞逆会。”

    日有成,月有要,岁有会,三岁又有大计。

    《周官·司书》:“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

    其出入皆有式法,四国之治无不周知。故官吏皆知尚廉而畏法,非若今之武人、外吏横揽财权,中央莫敢谁何,一任其贪黩恣肆,而惟恃借债以填其欲壑也。

    第三节 乡遂之自治

    《周官》之精义,莫邃于乡遂之制。乡遂者,直隶于天子而行自治之制之区域也。王城为中央政府,王城之外郊甸之地,即自治之地方。此外则为公邑家邑,小都大都,又其外则诸侯之国。故周代政治为诸侯之模范者,惟乡遂二区。以乡遂例天下,则天下之大,咸可以乡遂之法施之。乡遂之组织,法同而名异。

    《周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周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其官多由民举,而受天子之命,其职等于王官,而为地方自治之领袖。

    《周官·司徒》:“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师,每族上士一人。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比长,五家下士一人。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酂长,每酂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

    总计其数,六乡万五千比,则为比长者万五千人。六遂万五千邻,则为邻长者万五千人。推而上之,闾、胥、里、宰各三千人,族师、鄙长各七百五十人,党正、鄙师各百五十人,州长、县正各三十人,合乡、遂大夫十二人及乡老三人,凡三万七千八百七十五人。以方四百里之地、十五万家之民,设三万七千八百有奇之自治职,此民治之极轨也。

    周代乡遂之官各有专职。然《周官》之文有详此略彼,而可互相证者如:

    《乡大夫》:“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

    遂大夫不言受法施教之事,似乡大夫掌教育,而遂大夫不掌教育者,实则遂、乡相等,乡官之职所载者,遂官亦行之;遂官之职所载者,乡官亦行之。特文有详略,以避重复,故似职务不同。读《周礼》者当知其互文见义也。

    乡、遂之官所掌之事,可分六项:

    (一)曰校比。周有邦比之法,犹今所谓调查也。六乡六遂人畜、车辇、旗鼓、兵革以及田野、稼器,无一不需调查,故有邦比之法,登载多寡高下焉。

    《周官·闾胥》:“以岁时各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族师》:“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酂长》:“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若岁时简器,与有司数之。”《党正》:“以岁时莅校比。”《鄙师》:“以岁时数其众庶,察其媺恶而诛赏。”《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以岁时入其书。”《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州长》:“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7]

    盖常时之比,闾胥、里宰掌之。四时之比,族师、酂长掌之,党正莅之,乡大夫、遂大夫登其数于书,而入于司徒。至三年大比,则州长、县长、县正掌之,而乡、遂大夫兴其贤能焉。

    《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遂大夫》:“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甿。”

    观此,则知乡遂之官,于其所治之地,无一事一物不调查清晰,登录详明。而凡百政治均由此而兴矣。

    (二)曰法治。周代政治以法为本,自王公至庶民无不囿于礼法之中,故时时教民读法。全国之法,岁首悬于象魏,纵民观览十日。

    《周官·太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万民观治象,浃日而敛之。”

    而乡、遂诸官,则时时教民读法。

    《周官·闾胥》:“凡春秋之祭祀、役征、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族师》:“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春秋祭酺亦如之。”《党正》:“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春秋祭禜亦如之。”《州长》:“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

    大抵州长属民读法,党正以下率民读之;党正属民读法,族师以下率民读之。虽非各自为政,要其一岁中读法之时,殆不下十五六次。六遂之官不言读法,以乡官例之,当亦与乡无异。乡、遂之民,无人不熟读法令,自无干犯法纪之事。此岂空言法制,而一般人民尚不知现行之法为何物者所能比哉!

    (三)曰教育。司徒为教官,所掌自治地外,即以教育为专职。其教育之目,凡十有二。

    《周官·大司徒》:“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五曰以仪辨等,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偷。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

    盖无一事不含有教育之性质,不专恃学校教育也。然以乡官所有学校推之,其学校之数之多,亦非后书所及。乡官所属党州皆有序。

    《州长》:“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党正》:“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

    六乡百五十党,则百五十序,三十州则三十序,总计学校已百八十,合六遂而计之,则三百六十矣。其乡之学,虽不见于《周官》,以《仪礼》“行乡饮酒之礼于庠”证之,则州党之外别有乡庠也。乡学之教,曰乡三物。

    《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遂大夫复兼教稼。

    《遂大夫》:“掌其遂之政令,以教稼穑。”

    则文化教育而兼职业教育矣。

    (四)曰联合。周代人民虽无社会之名,而有联合之法。观《族师》《比长》诸职之文,知其人民之互相扶助,决非独居孑立,各不相谋者之比。

    《族师》:“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伍为联;四闾为族,八族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比长》:“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里宰》:“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邻长》:“掌相纠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赞。”

    受职待令既须联合,奇邪相及则并行为容状,皆使一律而无所歧异,而人民徒知束身自爱者,亦必知劝戒他人以共勉其群德。此尤自治之精神所在,非如此不能去社会之害而扶植善类也。

    (五)曰作民。周代人民,对于国家之义务均须负担,其期日掌于均人。

    《周官·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则无力政,无财赋。”

    其年龄定于乡大夫。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

    而征集之事,则乡、遂诸官任之。凡有征集,名曰作民。

    《周官·州长》:“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党正》:“凡作民而师田行役,则以其法治其政事。”《族师》:“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县正》:“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鄙师》:“凡作民则掌其戒令。”《酂长》:“若作其民而用之,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

    师田行役,各归部伍,盖州、党、酂、鄙之长,最为亲民。平时服其教训,有事听其指挥,使之作而帅之,自无隐匿、逃亡、诈欺、违犯之弊。古代无养兵之款,无工程之费,一切皆取于民。人民各甘尽其义务,初无推诿怨叛者,以乡、遂之制至精且密也。故不行地方自治之制,不能征兵,不能加赋,不能举行地方一切工程,可以周制断之矣。周之人民不但各有义务,复有对于国家之权利。其时虽无所谓议院,然国有大事必咨询之。

    《周官·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是人民对于国事胥有发言之权矣。州长职文仅称作民帅致,不及大询之事,而乡大夫之职有之。

    《乡大夫》:“有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

    乡民得备咨询,遂民宜亦同之。乡、遂之民,家出一人,即十五万人,势不可悉致于朝。其曰“帅其乡之众寡”,殆先征求其意见,而致其欲发言者于朝,故众寡之数不定也。

    (六)曰征敛。周制,乡师掌六乡之赋贡,遂师掌六遂之赋贡,皆王朝之官也。然闾里之官亦自掌征敛之事。如:

    《里宰》:“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敛其财赋。”

    是即遂官掌征敛之证。里宰职等闾胥,里宰既征敛财赋,闾胥当亦同此例也。《乡师》郑《注》,备言比、闾、族、党所共之器。

    《周官·乡师》:“正岁稽其乡器,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共射器,州共宾器,乡共吉凶礼乐之器。”郑《注》:“吉服者,祭服也。凶服者,吊服也。比长主集为之,祭器者,簠、簋、鼎、俎之属,闾胥主集为之。丧祭者,夷槃、素俎、楬豆、輁轴之属,族师主集为之。此三者,民所以相共也。射器者,弓矢、楅中之属,党正主集为之。宾器者,尊、俎、笙、瑟之属,州长主集为之。吉器,若闾祭器。凶器,若族丧器。礼乐之器,若州、党宾射之器。乡大夫备集此四者,为州、党、族、闾有故而不共也。”

    据此,知州、闾、族、党凡有公共之事,则为师长者,征集其器用于所辖之民家,以近事为比,则其所谓器用,即后世之自治经费也。后世万事非钱不行,故未事而先筹经费。周代虽行钱币,而乡党公事,第征器而不征钱,故无所谓经费。学者能知此意,则知古代人民担负自治经费故亦甚重。而为之领袖者,皆须任征集措置之劳。后世惟地保、图董等为县官征租,而一切公益之事皆不之顾。浮慕西法者,则谓西人能自治,而中国则否。解经者又不通此意,岂非厚诬古人哉!

    六者之外,尚有祭祀、丧祀、昏冠、饮酒诸事,乡官详言之,而遂官不言,以乡比遂,殆亦同也。又如:

    《乡大夫》:“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州长》:“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党正》:“岁终则会其党政,帅其吏而致事。”《族师》:“岁终则会政致事。”

    而六遂复不详言,惟《遂大夫》《鄙师》及之。

    《遂大夫》:“令为邑者,岁终则会政致事。”《鄙师》:“岁终则会其鄙之政而致事。”

    盖皆详略互见也。人民之事既多,乡、遂诸官所掌,自必繁琐而易于淆杂。一岁既终,使之层递稽核,以备考绩,则其人自不敢旷职而有所欺隐。今之提倡自治者,但知组织人民,监督官吏,而人民集合之团体,其侵污欺隐,亦无以异于官吏,而立法者初不为之防制。使如周之会政致事,事事以清白昭示于众,亦何至使人民借口于自治之不如官治哉!

    第四节 授田之制(附兵制)

    周之田制凡三种。一画地为井而无公田者,一画地为井而以其中百亩为公田者,一不画井而但制沟洫者。

    (一)画地为井而无公田者。

    《周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注》:“郑司农云:井牧者,《春秋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者也。郑玄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是之谓井牧。”

    按两郑《注》均依《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楚掩书土田之法,以释《周礼》。掩之法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正义》引贾逵说曰:“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而当一井;薮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而当一井;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九辨而当一井;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而当一井;疆潦之地,九夫为数,五数而当一井;偃潴之地,九夫为规,四规而当一井;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沃衍之地,亩百为夫,九夫为井。”据此,知古之井田第施于沃衍之地,其余分为八等,各以井田为标准,非谓遍地皆井田也。《周官》明云“井牧”,郑氏明云“通率二而当一”,是其标准依井牧而定。而凡山林薮泽之类,初不尽区为井也。又按:《周官》此文仅云“九夫为井”,未尝言其中一百亩为公田。

    (二)画田为井而以其中百亩为公田者。公田之制,《周官》未言。惟《诗·大雅·大田》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据以为周有公田之证,又申言其制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考工记注》郑玄曰:“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孙诒让曰:“郑以《孟子》证邦国有公田,说未确。周之邦国亦税夫,不制公田,与畿内同。公田虽为助之正法,而据《夏小正》,则夏时或已有此制,盖其由来甚久。九服之中,疆索不同,容有沿袭旧制而未能尽改者。先王以俗教安,不必强更其区畛,故《周诗》有公田之文,此亦如《左传》定公四年所说康叔封卫,启以商政之类,非周邦国必制公田也。”

    (三)不画井而但制沟洫者。

    《周官·遂人》:“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按此制与《考工记》不同。《考工记》:“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甽;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八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郑注:“此畿内采地之制。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

    《中国历史教科书》(刘师培)曰:“按《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之说。其后郑康成注《周礼》,以为周家之制,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是也;都鄙用助法,九夫为井是也。自是两法。朱子亦以为《遂人》以十为数。《匠人》以九为数,决不可合。然尝考之,所谓野九一者,乃授田之制;国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盖助有公田,故其数必拘于九,八居四旁之私,一居其中为公,是为九夫,多与少者不可行。若贡则无公田,《孟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数,遂人之十夫,特姑举成数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贡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贡法,初不必拘以十数,而后贡法可行也。盖自遂达于沟,自沟达于洫,自洫达于浍,自浍达于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行助法之地,必须以平地之田,分画作九夫。中为公田,而八私环之,列如井字,整如棋局。所谓沟、洫者,直欲限田之多寡,而为之疆界。行贡法之地,则无间高原下隰,截长补短,每夫授之百亩。所谓沟、洫者,不过随地之高下,而为之蓄泄,此二法之所以异也。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沟必曰四尺,言洫、言浍必曰八尺、曰二寻。盖以平原广野之地,画九夫之地为井,各自其九以至于同。其间所谓沟、遂、洫、浍者,隘则不足以蓄水,而广则又至于妨田,必有一定之尺寸。若《遂人》止言夫间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盖是山谷薮泽之间,随地为田,横斜广狭,皆可垦辟。故沟、洫、川、浍,亦不言尺寸。大意谓路之下即为水沟,水沟之下为田耳。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沟、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

    论周制者,必先知周代之田有此三种区别,而后知周制有因袭前代者,有因地制宜者,并非举全国方万里之地,限以一种法制,务令整齐画一,不得稍有异同也。迂儒论古,第知有所谓井田,并不细心读书,漫以为周代普天之下皆为井田。好为新奇之说者,又据古书一二异点,傅以臆见,直谓古者初未尝有井田,此皆一偏之论也。《周官》本文不但田制有二种,即授田亦有二法。

    (一)《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二)《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孙诒让曰:“《大司徒》上、中、下三等田制,与《遂人》六遂田制略同。此所谓易,即彼所谓莱。但彼上地犹有莱五十亩,非全不易者,与此小异耳。”

    按其制,则自一家受田百亩至三百亩,凡四等。无论何国,上地极少,必限以八家皆受百亩,则必天下之田皆为上地而后可,否则必有三家而居一井者矣。

    周之授田,计口而食,以人之多少,就地之上下。

    《周官·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郑《注》:“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孙诒让曰:“三等授地,自是较略之制,其细别差率随宜损益,不能豫定。《管子·乘马数篇》云:‘上地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相壤定籍,而民不移。’亦以三等相壤。《吕氏春秋·上农篇》云:‘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此大任地之道也。据《吕览》说,是十人与九人数虽有益,而田不逾上等,足明三等授田制,约而无不赅矣。”

    民年三十有室者,授一夫之地。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有室者为余夫,授二十五亩之地。皆至六十而归田于官。

    《周礼正义载师疏》(孙诒让):“受田之年,《经》无明文。贾据郑《内则》注义谓三十受田。陈奂云:古者二十受余夫之田,三十受一夫之田,六十归田于公。大凡三十取室生子,子年三十,父年必六十,是父归田,子必受田矣。按陈说足证郑义。盖夫家之名,起于一夫一妇,则受田者无论正夫、余夫,年二十、三十必已取室,而后谓之夫。男子年二十,或已授室,则受余夫之田;至三十,而丁众成家,别自为户,则为正夫,受田百亩。若二十以上,或未授室,则从父兄而耕,不得为余夫。其已授室受田之余夫,虽年过三十,或尚从父兄,不自为户,则仍为余夫。古正夫、余夫受田之法,盖约略如是。”《遂人》疏引王鸣盛云:“余夫授田,上地田二十五亩,莱十二亩半;中地田二十五亩,莱田二十五亩;下地田二十五亩,莱五十亩。”

    工商之家亦授田而杀于农夫。

    《汉书·食货志》:“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按此文未质言周制,惟《周官·载师》有贾田。江永引《汉志》以证之,并谓在民间为工者,亦予以田,如贾人之例。)

    其地税,则以远近为差,而大致不过什一。

    《周官·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俞樾曰:“周税漆林独重,故《经》文用‘唯其’二字,见此不在常科之内。若至国宅,自甸稍县都通率之,适合十一之数,何也?园廛二十,近郊十,远郊二十,稍县都十,其数六十。园廛税一,近郊税一,远郊税三,甸稍县都税二,其数七。是为六十而税七,稍浮于十一。然去国宅一分无税,则适是十而税一矣。”孙诒让曰:“《周官·司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以年之上下为赋法轻重之差也。而《载师》任地,则四郊甸稍县都有十一至十二三等之法,是又以地之远近为轻重之差矣。周之彻法,盖当兼此二者。彻之云者,通乎地之远近、年之上下,以为敛取之法。”

    其民之游惰者则有罚。

    《周官·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孙诒让曰:“宅不毛,田不耕者,盖兼惰民受田宅而芜废不治,及富贵家之广占田宅以为游燕者言之。凡惰民之不事事者,则令出征赋以示罚。”

    按周代畿内之地依郑玄之说积百同九百万夫之地,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余六百万夫,又以田不易、一易上、中、下地相通,定受田者三百万家[8],则天子兆民分受此三百万夫之地,自无不足之虑。六乡六遂仅十五万夫,尤不难于均给。故即《周官》论之,无论乡、遂、都、鄙田之井与不井者,皆为王官之所有,而均布于其民,其法实无不通,惟土地有限,人口日增,不能永久不变。后之人不能因其意而消息之,或徒徇私意而隳其制,或深慕前规而泥其迹,则皆后人之失,非当时立法者之过也(周代授田之法,可参考庄存与《周官记载师任地谱》)。

    周代授田之法,一以均贫富,一以通兵制,所谓寓兵于农也。乡遂十五万家,家出一人,各以七万五千家为六军。

    《周官·大司马》:“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小司徒》:“会万民之卒伍……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其田与追胥,则壮丁皆出。

    《小司徒》:“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贾《疏》:“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者,谓起民役徒作之,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者,一家兄弟虽多,除一人为正卒,正卒之外,其余皆为羡卒。田谓田猎,追为逐寇,胥为同捕盗贼,非唯正卒一人,羡卒尽行,以其田与追胥之人多故也。”

    盖民居以五为起数,夫田以十为起数,军旅亦以五为起数,三者皆一贯,故无烦临时编制也。乡、遂之外,丘甸皆井牧之地,其数不同,则别有编制。

    《周官·小司徒》郑《注》引《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假定《司马法》为周之制,则丘甸十家出一人,视乡、遂之家出一人者迥殊,盖一以远近区其多寡也。

    按周制以师旅卒伍为正,《周官》之外,证佐甚多。孔广森曰:“古者车战,故赋舆之法,以乘为主。而《周礼》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不言其军数。以《诗》考之,军盖五百乘,乘盖二十五人,天子六军。而《采芑》曰‘其车三千’。鲁僖公时二军。而《閟宫》曰‘公车千乘’。五百乘为军,是其明证。周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两之言辆也。二十五人而车一辆。百乘成师,则二千五百人。五百乘成军,则万二千五百人。然此唯六乡制军之数如是,其郊遂以外,井地制赋,所谓甸出长毂一乘者,与此不同。”孙诒让曰:“《司马法》丘甸出车徒之法,虽与乡、遂不同,而出车则亦以二十五人为一乘,与乡、遂无异。六乡之士卒出于乡里,而兵车、大车、马牛出于官。六遂之士卒出于遂邑,车马牛亦出于官,所谓出兵而不出车也。若都鄙则车徒马牛及将重车者,并出于丘甸,所谓出车而兼出兵也。盖都鄙军籍虽不豫定,至有事征调及之,则亦必以都鄙之卒,配都鄙之车,其不能易伍两之制可知矣。”

    《汉书·刑法志》称:“殷、周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盖就丘甸言之,未析言乡、遂之六军与丘甸殊法。此亦犹今之学者误认周之田制皆为井田,不知其有井有不井也。然兵制之起于田制,则乡、遂丘甸之性质固有相同之点,国养民而不养兵,民为兵而不病国,此尤古制至要之义也。

    第五节 市肆门关之政

    周人生计惟恃农田,贾人亦授贾田,则分业尚未甚严,农商可兼治也。然《周礼·地官》于市政亦设专官,货贿之出入门关者,各有治禁。则其商业虽不若后世之繁盛,殆必盛于唐、虞、夏、商,且其教条规制,多为后世所本,则言吾国之商政者,不可不首稽《周官》也。周之掌市肆门关者有:司市、质人、廛人、泉府、司门、司关、掌节诸官。其市官所自辟除者有:胥师、贾师、司虣、司稽、胥、肆长诸职。而立市则掌于内宰。

    《周官·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陈其货贿,出其度量淳制。”

    其市在王宫之北。

    《考工记》:“匠人营国,面朝后市。”

    盖古人讳言财利,故置之在宫朝之后,以其近于后宫,故使内宰掌之,而君后贵官且禁不得游观。

    《周官·司市》:“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夫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帟;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郑《注》:“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为说,国君则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妇则使之出罚,异尊卑也。”

    皆所以示重农抑商也。

    周制市分为三,中曰大市,东曰朝市,西曰夕市,各占一夫之地。

    《周官·司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考工记·匠人》:“市朝一夫。”孙诒让曰:“三市为地,南北百步,东西三百步,共一里。”

    市官所居曰思次,曰介次。

    《周官》郑《注》:“思次,若今市亭;介次,市亭所属。”

    交易之时,则悬旌于思次,市官莅而治之。

    《周官·司市》:“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莅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

    其货之陈列有法。

    《周官·司市》:“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肆长》:“各掌其肆之政令,陈其货贿,名相近者相远也,实相近者相尔也,而平正之。”

    贾值有恒。

    《周官·贾师》:“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贾,然后令市。凡天患,禁贵儥者,使有恒贾。四时之珍异亦如之。”

    利害有别。

    《周官·司市》:“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伪饰有禁。

    《司市》:“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胥师》:“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宪刑禁焉。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

    成贾以度量。

    《司市》:“以量度成贾而征儥。”《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9]。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胥》:“各掌其所治之政,执鞭度而巡其前。”

    结信以质剂。

    《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郑《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交易以泉布。

    《司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郑《注》:“布,谓泉也。”

    其税敛,有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诸目。

    《周官·廛人》:“掌敛市之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肆长》:“敛其总布。”江永曰:“絘布者,市之屋税;总布者,货贿之正税;廛布者,市之地税也。”郑《注》:“质布者,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其握经济之枢者,有泉府。

    《周官·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买者各从其抵,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然后予之。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余。”金榜云:“农民受田,计所收者纳税。贾人贷泉,计所得者出息。其息或以泉布,或以货物,轻重皆视田税为差,是谓以国服为之息。郑云: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贾《疏》云:万泉出息五百,计当二十取一。若然,近郊十一者,万泉期出息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万泉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县都之民,万泉期出息二千。郑直云园廛者,略举以言之也。”

    其货之出入门关者有节。

    《周官·司市》:“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掌节》:“门关用符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反节。”《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郑《注》:“货节,谓商本所发司市之玺节也。自外来者,则按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司市。自内出者,司市为之玺节,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关门。参相联,以检猾商。”

    市肆门关,刑罚綦重。

    《司市》:“以刑罚禁虣而去盗。……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土。”《司虣》:“掌宪市之禁令,禁其斗嚣者、与其虣乱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属游饮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搏之。掌执市之盗贼以徇,且刑之。”《胥》:“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袭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司门》:“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几出入不物者,正其货贿。凡财物犯禁者举之。”《司关》:“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国凶札,则无关门之征,犹几。”

    综观周代治商之政,足知其时王朝及各国商货交通,四方珍异,多萃于京师。而诈伪、饰行、漏税、犯禁者,亦往往而有。设官之多,为法之严,皆由于此。故虽农商未必尽分,而商贾阜通货贿,亦列于太宰九职。当时之商业,故未可遽目为幼稚矣。又当时商贾之事,虽专掌于《地官》,而《秋官》复有关于商贾之法。

    《周官·朝士》:“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郑众《注》:“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

    同货财之法,《经》未详言,疑当别有专条,盖商法之权舆也。

    周代关市之财赋,用途有二。一则供王之膳服;

    《周官·太府》:“凡颁财,以式法授之。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

    一则养死政之老孤。

    《周官·司门》:“以其财养死政之老与其孤。”

    而泉府之共国用者,尚不与焉。《司门》所言,专指死政者之老孤。案《遗人》之职则泛称老孤。

    《周官·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

    古者养老必于学校。门关之财既以养老,度即当时学校之经费。惟其详不可考耳。

    周之泉布,《经》亦不详其制。自泉府外,司市与外府皆掌之。

    《周官·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郑《注》:“布,泉也。其藏曰泉,行曰布。”

    按《汉书·食货志》则周有九府圜法,

    《汉书·食货志》:“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故货宝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

    今世犹多有周之钱布,布即钱之本名,非专指布匹也。《诗》称“氓之蚩蚩,抱布贸丝”,足证当时市易之通用布矣。

    第六节 王朝之教育

    周代教育分乡、遂与王朝为二途,犹今地方教育与国家教育之别也。王朝掌教育之官曰师氏、保氏,乐师则掌小学教育者也。

    《周官·师氏》:“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保氏》:“掌养国子以道。”《乐师》:“掌国学之政。”

    曰大司乐、大胥、小胥、诸子,则掌大学教育者也。

    《周官·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大胥》:“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小胥》:“掌学士之征令。”《诸子》:“掌国子之倅,掌其戒令与其教治。”

    师氏之教曰三德、三行。

    《师氏》:“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

    保氏之教曰六艺、六仪。

    《保氏》:“教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教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纪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曰车马之容。”

    大司乐之教曰乐德、乐语、乐舞。

    《大司乐》:“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

    乐师之教曰小舞。

    《乐师》:“教国子小舞,凡舞有帗舞、有羽舞、有皇舞、有旄舞、有干舞、有人舞。”

    观其所教,与乡、遂之教三物相近,而加详焉。盖乡、遂多平民,国学皆贵族,其时之阶级固有区别,而德行、道艺、科目仍一贯也。

    《周官》经无大学、小学之明文,盖古代别有学礼,详载学校教育之法。《周官》仅言官制,故其文不具。清代说经家博考诸书,证明周之小学、大学所在及学者之区别,均可补经文之阙。大抵周之小学,在王宫南大门之左。

    《周礼正义》(孙诒让):“师氏教国子于小学,在王宫南之左,而汉以来多以虎门为小学所在。如《蔡邕集·明堂月令论》谓《周官》有门闱之学,师氏守王门,保氏守王闱。《魏书·刘芳传》引蔡氏《劝学篇》云:‘周之师氏居虎门左,敷陈六艺,以教国子。’与《月令论》说同。《诗·大雅·灵台》孔《疏》引袁准《正论》云:‘周置师保之官,居虎门之侧。’然则学宫非一处也。《大戴礼记·保傅篇》卢《注》云:‘小学,谓虎门师保之学也。’《玉海·学校》引《三礼义宗》云:‘《内则》云,人君之子,十年出就外傅。谓就外室而受教也。外室在虎门之左,师氏之旁而筑宫焉。’《广韵·二十三魂》引《周礼》云:‘公卿大夫之子,入王端门之左,教以六艺,谓之门子。’盖诸说并因师氏朝位居虎门左,与《王制》‘小学在公宫南之左’方位隅同,遂谓小学即在于彼。金鹗云:‘天子、诸侯小学皆在宫南大门内之左。中门以内,路门之外,则有宗庙,不得为学也。师氏掌小学之教,保氏副之。师氏又以媺诏王,故居虎门之左,司王朝,以治朝在虎门外也。或据此文遂谓天子小学在虎门之左,不知经文但言师氏居虎门之左,未尝谓小学在虎门左也。’案金说是也,王国小学自当如《王制》说,在王宫南之左,即皋门内之左也。师保教小学,其宫虽不及大学之广,然王太子、王子及诸侯、卿大夫之子咸在,其人数甚众,则亦必不甚隘。路门之左,既有宗庙,必无更容小学之地。蔡、卢诸说殆不可通。”

    大学有五,在国之南郊。

    《周礼正义》(孙诒让):“周大学之名,见此经者,唯成均。见于《礼记》者,则又有辟雍、上庠、东序、瞽宗。东序亦曰东胶,与成均为五学,皆大学也。其制度及所在之地,诸家之说纷异殊甚。今通校诸经涉学之制文,知周制国中为小学,在王宫之左。南郊为五学,是为大学。至五学方位,北上庠,东东序,西瞽宗,古无异说。唯成均、辟雍众说不同。郑锷云:周五学,中日辟雍,环之以水。水南为成均,水北为上庠,水东为东序,水西为瞽宗。其义最确。”

    《礼书通故》(黄以周):“陆佃、郑锷说天子立四学,并其中学而五,直于一处并建。周人辟雍,则辟雍最居中。其南为成均,其北为上庠,其东为东序,其西为瞽宗。以周按辟雍之制,中曰大学,其外四学环之。大学四达于四学。《诗》曰:镐京辟雍,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志其制也。其外四学,兼用四代之制。东学曰东胶,取夏学之制,谓之东序。西学曰西雍(《周颂》谓其在辟雍之西也),取殷学之制,谓之瞽宗。其北学,则取有虞上庠之制也。其南学,则周制谓之成均,无他名焉。”

    其学者,则自天子,

    《大戴记·保傅篇》:“《学礼》曰:帝入东学,上亲而贵仁,则亲疏有序而恩相及矣。帝入南学,上齿而贵信,则长幼有差,而民不诬矣。帝入西学,上贤而贵德,则圣智在位,而功不匮矣。帝入北学,上贵而尊爵,则贵贱有等,而下不逾矣。帝入太学,承师问道,退习而端于太傅,太傅罚其不则,而违其不及,则德智长而理道得矣。”

    太子,

    《易传·太初篇》:“太子旦入东学,昼入南学,暮入西学,夕入北学。”

    公卿、大夫之子弟,

    《周官·师氏》郑《注》:“国子,公卿大夫之子弟。”《大司乐》注:“国之子弟,公卿、大夫之子弟当学者,谓之国子。”《诸子》注:“国子,为诸侯、卿大夫、士之子也。”孙诒让曰:“《周礼》有国子,有门子,二者不同。国子者,即国之贵游子弟,此通乎適庶而言者也。《小宗伯》云:其正室谓之门子,则专指王族及公卿大夫之適子言之,此不兼庶子者也。古多世官,故入学者以適子为尤重。实则官族支庶子弟,亦无不入学者,故此经通言国子弟。”

    乡、遂所兴之贤能,及侯国之贡士,皆与焉。

    孙诒让曰:“周制大学所教有三:一为国子,即王太子以下至元士之子,由小学而升者也。二为乡、遂大夫所兴贤者能者,司徒论其秀者入大学是也。三为侯国所贡士。此三者,皆大司乐教之。经唯云合国子弟者,举其贵者言之,文不具也。”

    国子等入学之年,《周官》无明文,而诸书所言亦不同,大抵自八岁至二十岁。初入小学而后入大学,其年之迟早,则视资禀之敏鲁而定。

    孙诒让曰:“《师氏》之国子,为年十三以上者。《大司乐》之国子,为年二十以上者,长幼不同。国子入学之年,《礼》经无文,《内则》云:十年,出就外傅……朝夕学幼仪,请肄简谅。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舞《大夏》。郑《注》云:成童,十五以上。《大戴礼记·保傅篇》则谓年八岁而出就外舍,束发而就大学。卢《注》云:束发,谓成童。《白虎通》曰:八岁入小学,十五岁入大学。是也,此太子之礼。《尚书大传》曰:公卿之太子,大夫、元士嫡子,年十三,始入小学,见小节而践小义。年二十,入大学,见大节而践大义。此世子入学之期也。又曰:十五年入小学,十八入大学者,谓诸子姓晚成者,至十五入小学,其早成者,十八入大学。《内则》曰: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计者,谓公卿以下教子于家也。案依卢说,则《保傅》八岁入小学,十五入大学,为王太子之礼。《内则》书传说十三入小学,二十入大学,为诸侯、世子及卿大夫、士嫡子之礼。其或迟三年十五入小学,或早二年十八入大学,为世子以下晚成早成之别制。今考《保傅》上文,自据王太子言之,固当如卢说。然《白虎通义·辟雍》篇、《汉书·食货志》说并与彼同,而不云有贵贱之异。《公羊》僖十年何《注》则云:《礼》诸侯之子,八岁受之少傅,教之以小学,十五受太傅,教之以大学。是诸侯子入学之年又与王太子同,至十三入小学,二十入大学,据《御览》引《书传》自通王太子以下言之。《王制》孔《疏》引《书传略说》又云:余子十五入小学,十八入大学。则卢说皆非伏、王之旨。《贾子·容经》又谓古者年九岁入小学,视《保傅》《内则》复迟早各较一年,众说乖异,未能明定。要王侯之子,始就傅即入小学,自宜较早。公卿以下之子,必先教于家塾,而后入小学,自宜较迟。此则揆之理而可信者耳。”

    其教科,则异地异时,各有所重。

    《礼记·文王世子》:“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于东序。小乐正学干,大胥赞之。籥师学戈,籥师丞赞之。胥鼓南。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秋学礼,执礼者诏之。冬读书,典书者诏之。《礼》在瞽宗,《书》在上庠。凡祭于养老乞言合语之礼,皆小乐正诏之于东序。大乐正学舞干戚,语说命乞言,皆大乐正授数,大司成论说在东序。”

    《礼书通故》(黄以周):“天子祀先圣先师出师受成,是谓承师问道之中学,又谓之大学,又谓之辟雍,此五学中之尊,学者不得居焉。天子养国老于学,是谓上亲贵仁之东学,谓之东胶,又谓之东序,学干戈羽籥者居之。天子祀先贤于学,是谓上贤贵德之西学,谓之西学,又谓之瞽宗,学礼者居之。天子视学,太子入学以齿,是谓上齿贵信之南学,谓之成均,大司乐教乐德、乐语、乐舞者居之。天子上贵尊爵,其所入者北学,谓之上庠,典书诏书者居之。”

    其大学毕业,年限约九年。

    《礼记·学记》:“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夫然后足以化民易俗,近者说服,而远者怀之,此大学之道也。”

    按《学记》所言,虽未必即指周之大学,然《内则》谓二十而冠,始学礼,舞《大夏》,博学不教,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博学无方,孙友视志。则古者男子二十至三十,实皆在大学时代,故约计其毕业为九年。《周官·大胥》郑《注》:汉《大乐律》曰: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先取適子高七尺以上,年二十到三十,颜色和顺、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与古用卿大夫子同义。是古之卿大夫子弟,隶大乐正之学籍者,大抵自年二十到三十,其敏者九年毕业,甫二十八岁;鲁者或迟一二年,亦不过三十,至年满三十,则不隶于学籍矣。此则研究《周官》者所当参考者也。

    第七节 城郭道路宫室之制

    周制邦国都鄙皆有封疆。

    《周官·大司徒》:“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形方氏》:“掌制邦国之地域,而正其封疆,无有华离之地。”《掌固》:“凡国都之竟,有沟树之固,郊亦如之,民皆有职焉,若有山川则因之。”

    其都邑则有城郭。

    《量人》:“掌营国城郭。”《掌固》:“掌修城郭沟池树渠之固……设其饰器……若造都邑,则治其固与其守法。”

    惟城郭之制未详。《考工记》略言城制:

    《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王宫门阿之制,五雉。宫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郑《注》:“雉长三丈,高一丈。”

    解《周官》者,即据以为说。

    《司门》疏(贾公彦):“知王城有十二门者,案《匠人》云:‘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四面各三门,是有十二门。”《司关》疏:“王畿千里,王城在中,面有五百里,界首面置三关,则亦十二关。”

    道路之制,其别有五。

    《司险》:“设国之五沟、五涂而树之林。”郑《注》:“五沟,遂、沟、洫、浍、川也。五涂,径、畛、涂、道、路也。”

    据郑《注》则广狭有定数。

    《遂人》郑《注》:“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容二轨,路容三轨。”贾《疏》:“郑知径容牛马之等义如此者,此从川上有路差之,凡道皆有三涂,川上之路,则容三轨,道容二轨,涂容一轨,轨者广八尺。其畛差小,可容大车一轨。轨广八尺,自然径不容车轨,而容牛马及人之步径。”

    而国都涂制,则见于《考工记》。

    《匠人》:“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环涂七轨,野涂五轨。……环涂以为诸侯经涂,野涂以为都经涂。”郑《注》:“轨凡八尺。”

    合而言之,则其时道路广狭之差,凡有八等,而达之、比之、书之各有专官。

    《司险》:“掌九州之图,以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而达其道路。”[10]《合方氏》:“掌达天下之道路。”[11]《野庐氏》:“掌达道路,至于四畿,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12]《量人》:“邦国之地,与天下之涂数,皆书而藏之。”[13]

    路必有树,

    《国语》:“周制有之曰:列树以表道。”[14]

    以时修除,

    《周官·野庐氏》:“凡国之大事,比修除道路者……邦之大师,则令扫道路。”

    禁令甚严。

    《司险》:“国之五沟、五涂……皆有守禁。国有故,则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以其属守之,唯有节者达之。”《野庐氏》:“若有宾客,则令守涂地之人聚柝之,有相翔者诛之。凡道路之舟车轚互者,叙而行之。凡有节者及有爵者至,则为之辟。禁野之横行径逾者……掌凡道禁……且以几禁行作不时者、不物者。”《司寤氏》:“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

    食宿有所。

    《遗人》:“凡宾客会同师役,掌其道路之委积。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

    其路政详备如此,此今之言筑国道者所当知也。

    宫室之制,经亦无明文,惟称王有六宫六寝。

    《周官·宫人》:“掌王之六寝之修。”[15]《内宰》:“以阴礼教六宫。”[16]

    盖《冬官》既亡,其文不具也。以《考工记》观之,略可推见周代建筑之法。

    《匠人》:“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室中度以几,堂上度以筵,宫中度以寻,野度以步……庙门容大扃七个,闱门容小扃三个,路门不容乘车之五个,应门二彻三个。内有九室,九嫔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葺屋三分,瓦屋四分,囷窌仓城,逆墙六分,堂涂十有二分。窦,其崇三尺,墙厚三尺,崇三之。”

    研究周代礼制者,必先知周之宫室制度,然后知其行礼之方位。自来说经者考据甚多,吾辈欲知吾国宫室沿革,亦不可不于此究心。刘师培《中国历史教科书》述西周宫室之制,撷群书之要领,颇得周制之梗概。今录之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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