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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周之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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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堂。周初明堂,沿殷故制,方一百一十二尺,高四尺,阶广六尺三寸。室居中,方百尺,中方六十尺[17]。厥后复稍改殷制,度以九尺之筵,东西九筵,南北七筵[18],其中则分为五室[19],其宫周垣方三十步,在镐京之近郊[20],为天子宗祀朝诸侯听政之地。列于五宫之一[21]。而洛邑也有明堂,为东都朝诸侯之地,而方岳之下,亦有明堂。

    (二)宗庙。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太祖庙在北,昭穆相次而南。庙后有寝,寝有东西房、东西夹、东西堂、东西序,亦列于五宫之一[22]。迁主所藏曰祧,在宗庙之外。

    (三)朝堂。天子诸侯,均有三朝。一曰燕朝,即内朝也,在王寝门外,路门之内。一为治朝,在应门之外,对内朝而言,则曰外朝;对外朝而言,则亦曰内朝。一为外朝,在库门之外,为象魏所悬之地,亦为嘉石、肺石所置之地[23]。盖周代之宫有五门,在外者为皋门,稍内则为雉门,又稍内则为库门,又进则为应门、路门。燕朝者,在路门内寝之间者也。治朝者,在路门、应门之间者也。外朝者,在雉门、库门之间者也。库门亦曰正门,府库在焉。诸侯之宫门,略与天子制同。

    (四)宫寝。天子六寝,一为路寝,其五为小寝。后有六宫,王后治之。诸侯三寝,一为路寝,亦曰大寝,其二为燕寝,亦曰小寝。后有三宫,夫人治之,余为侧室。卿大夫、士均二寝,正寝居前,燕寝居后。其妻二寝,亦如之。正寝亦曰外寝,其旁则曰侧室,此贵显者之居也。

    (五)民居。凡民居,必有内室五所,室方一丈,所谓环堵之室也。东西室为库藏之室,中三室为夫妇所居之室。中一室有门向南,中三室前为庭院,院之东西各一室,东室西向,西室东向,谓之侧室,为妾妇所居之室。又前二步为外室,则正寝也,亦并列五室,中三室为男子所居之室,中谓大室,东为东夹室,西为西夹室,皆房也。东夹之东,为藏祖考衣冠、神主之室;西夹之室,为五祀神主之室。中室之北为梱,自梱而东,下阶而北,即内室前之庭院也,谓之曰背。中室之东为牖,西为户。户牖之间,内为中霤,外为堂。堂方二步,东西有墉。堂下两阶,各高一级,阶下有门,谓之中门。中门之外之门谓之外门,自中门至外门,其上有屋,其东西各为一室。东为厨灶之室,西为子弟肄业之所,或为宾馆,即塾之类也。凡室有穴,如圭形,以达气,或谓之曰窦,或谓之向。室之重层者曰台,其狭而修曲者为楼,由大夫以上则有阁。阁者,置板于寝,以庋食物者也。由士以上,寝门之内均有碑,树石为之,所以蔽外内也。大夫、士之屋,皆五梁为之。中脊为栋,栋北一架谓之楣,栋北第二架谓之庋,栋南一架为前楣,楣前一架接檐者亦谓之庋。庙有东西厢,寝无东西厢。室内必设一席,席上则设有几筵,而宫寝则有帏幕,此周代宫室制度之大略也。若夫平民之家,均有井,井分为二,内外不共井。其室旁均有隙地,或以树桑,或为畜狗彘、鸡豚之所[24]。

    第八节 衣服饮食医药之制

    周制庶人衣服相同。

    《周官·大司徒》:“以本俗六安万民……六曰同衣服。”郑《注》:“民虽有富者,衣服不得独异。”贾《疏》:“士以上衣服皆有采章,庶人皆同,深衣而已。”

    其材料皆自给。

    《闾师》:“凡庶民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

    其王后及公卿、大夫之礼服,则有专官掌之。

    《司裘》:“掌为大裘以供王祭天之服。中秋献良裘,王乃行羽物。季秋献功裘,以待颁赐。”[25]《内司服》:“掌王后之六服……凡祭祀宾客共后之衣服,及九嫔世妇。凡命妇,共其衣服,共丧衰亦如之。”《大宗伯》:“再命受服。”《司服》:“掌王之吉凶衣服,辨其名物与其用事。凡大祭祀、大宾客,共其衣服而奉之。”

    其冠服之材之自来,盖有三种:

    一则诸侯所贡。

    《太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二曰嫔贡,七曰服贡。”[26]

    《大行人》:“甸服二岁一见,其贡嫔物;采服四岁一见,其贡服物。”[27]

    一则国中嫔妇所贡。

    《太宰》:“以九职任万民,七曰嫔妇化治丝枲。”《闾师》:“任嫔以女事,贡布帛。”

    一则征敛所得。

    《掌皮》:“掌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掌葛》:“掌以时征绤之材于山农。凡葛征,征草贡之材于泽农,以当邦赋之政令,以权度受之。”《掌染草》:“掌以春秋敛染草之物,以权量受之,以待时而颁之。”

    其治之者,有《典丝》《典枲》诸职。

    《典丝》:“掌丝入而辨其物,以其贾楬之。掌其藏与其出,以待兴功之时。颁丝于外内工,皆以物授之。凡上之赐予亦如之。及献功,则受良功而藏之,辨其物而书其数,以待有司之政令,上之赐予。凡祭祀,共黼画组就之物。丧纪,共其丝纩组文之物。凡饰邦器者,受文织丝组焉。岁终,则各以其物会之。”《典枲》:“掌布、缌、缕、纻之麻草之物,以待时颁功而授赍。及献功受苦功,以其贾楬而藏之,以待时颁。颁衣服,授之;赐予,亦如之。岁终,则各以其物会之。”《缝人》:“掌王宫之缝线之事,以役女御,以缝王及后之衣服。”《染人》:“掌染丝帛。凡染,春暴练,夏玄,秋染夏,冬献功。掌凡染事。”

    《冬官》虽阙,亦可考见其时妇功之大概矣。

    周之服制,等差甚多,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28]。其大纲见于《周官》中《司服》《弁师》二职。

    《司服》:“王之吉服,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则衮冕。享先公之飨射,则鷩冕。祀四望山川,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希冕。祭群小祀,则玄冕。凡兵事,韦弁服。视朝,则皮弁服。凡甸,冠弁服。凡凶事,服弁服。凡吊事,弁绖服。凡丧,为天王斩衰,为王后齐衰,王为三宫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绖。大札、大荒、大烖,素服。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鷩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其凶服,加以大功、小功。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其凶服亦如之。其齐服,有玄端素端。”《弁师》:“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里延纽。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朱纮。诸侯之缫斿九就,琘玉三采,其余如王之事,缫斿皆就,玉瑱玉笄。王之皮弁,会五采玉璂,象邸玉笄。王之弁绖,弁而加环绖。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绖,各以其等为之。”

    其散见于《仪礼》及《戴记》者,事目烦猥,不可殚述。清代经生研究周之服制,其书尤夥。刘师培之《中国历史教科书》约而述之,尚简明易晓,并录于下:

    西周衣服之制,周代著衣之法,则行礼之时,必开服而袒其袖。凡吉凶之礼均左袒,觐礼则右袒。衣之近体者为裼衣,裼衣亦名中服。裼衣以上之衣名曰上服。袒上服亦谓之裼,不袒上服则谓之袭[29]。又无论何服均有缘饰,或谓之纯。在冠则纯其梁之两方[30],在衣则纯领及袂口[31],在裳则纯其幅及下[32],深衣则又纯其边[33],此西周服饰之大略也。惟古人之服饰分为二类,一为行礼之服,名曰公服;一为私居所作之服,名曰亵服。今试就公服分析之。冕以木为之,广八寸,长一尺六寸。有延,覆于冕上,上玄下,以布为之。有纽,所以贯笄。有衡,以玉为之,束于冠之两旁。有纮,从下屈而上属于两旁。天子用朱纮,诸侯青,大夫缁组边。有笄,以玉为之,长尺二寸。有武,有,所以悬瑱者。人君五色,臣三色,有瑱,天子诸侯皆以玉。大裘之冕无旒,一命之大夫亦无旒。裳,前三幅,后四幅,辟积无数,服辟积无数。周制,天子冕服六。大裘祀天,尚质,其衣无文。衮冕九章,衣五章,曰龙,曰山,曰华虫,曰火,曰宗彝。裳四章,曰藻,曰粉米,曰黼,曰黻。鷩冕七章,衣三章,曰华虫,曰火,曰宗彝。裳四章,曰藻,曰粉米,曰黼,曰黻。毳冕五章,衣三章,曰宗彝,曰藻,曰粉米。裳二章,曰黼,曰黻。冕三章,衣一章,曰粉米。裳二章,曰黼,曰黻。玄冕一章,衣无文,裳刺黻。大裘而冕,为祀昊天上帝之服,又为祀五帝之服。衮冕为享先王之服,又为会同宾客之齐服,又为受觐之服,又为大昏亲近之服。鷩冕为享先公之服,又为飨食宾客之服,又为大射之服,宾射亦如之。又为食三老五更于太学之服。毳冕为祀四望山川之服,冕为祭社稷五祀之服,玄冕为祭群小祀之服,又为斋戒听朔之服。六冕服,冬裘皆用羔,冕服有裼袭之制。衮冕以下至玄冕,公侯卿大夫降服有差,皆谓之裨冕[34]。上公自衮冕九章而下,其服五,衮冕有降龙无升龙。公之衮冕衣五章,裳四章,为将觐释币于祢之服,为朝觐之服,为从王大祭服,又为鲁祭文王、周公之服,又为二王之后自祭之服,又为二王后与鲁祭天子服。公之鷩冕,衣三章,裳四章,为从王享先公飨射之服。公之毳冕,衣三章,裳二章,为从王中祭祀之服。公之冕,衣一章,裳二章,为从王祭社稷五祀之服。公之玄冕,衣无文,裳刺黻,为从王群小祀之服,又为自祭宗庙之服,又为亲迎之服。侯伯自鷩冕七章而下,其服四,侯伯之鷩冕为朝天子之服,又为将觐释币于祢之服,又为从王鷩冕以上之服。侯伯之毳冕、冕,从王服,玄冕亦从王服,又为自祭宗庙之服,又为亲迎之服。子男自毳冕五章而下,其服三。子男毳冕,为朝天子之服,又为将觐释币于祢之服,又为从王毳冕以上之服。子男冕,从王服。子男玄冕,从王服,又为自祭宗庙之服,又为亲迎之服。王之三公,服鷩冕而下,其服四。若加一等,得服衮冕。其鷩冕,为助王祭之服。其毳冕,为从王射之服。其冕,亦从王服。其玄冕,为亲迎之服,又为从王听朔之服,又为郊劳诸侯之服。王之孤卿,毳冕,其服三。若加一等,得服冕。其毳冕、冕,皆从王服。其玄冕,为亲迎之服,又为从王听朔之服。王之大夫,冕,其服二。冕,为从王助祭之服。玄冕,为亲迎之服,又为从王听朔之服。若加一等,则得服毳冕。诸侯入为王官,仍服其服。公之孤,冕,其服二。孤之冕,为聘于王朝之服,又为助祭之服。孤之玄冕,为助君祭之服,又为亲迎之服。侯、伯、子、男之卿亦如之。公之卿大夫,服玄冕,为聘于天子与助祭之服,又为助祭于公之服,又为亲迎之服。侯伯大夫再命,亦如之。子男大夫一命,亦服玄冕而无旒。冕服有韨,韨制与韠同。长三尺,下广二尺,上广一尺。天子直,公侯前后方,大夫前方后挫角,士前后正。天子之士则直,诸侯之士则方。其色,天子朱韨,诸侯黄朱,大夫素。若大夫助祭于君。则用玄冕赤韨。士无韨,若助祭于君,服爵弁,则缊韨而韎韐也。韨色皆如其裳之色。其带,有大带,天子素带,朱里终辟。诸侯素带终辟。大夫素带辟垂。又有革带,所以悬佩与韨。有佩,有笏,天子以球玉,抒上,终葵首,一曰珽,或谓之大圭。诸侯以象,前诎后直,大夫以鱼须文竹,前诎后诎。凡笏,皆搢于带间。臣于君前将有指画,或书以记事,则执之。有偪,有舄,冕服皆赤舄,自天子至卿大夫同。

    刘氏所举惟冕服,以周制冕服最尊也。

    《周礼正义》(孙诒让):“凡服,尊卑之次系于冠。冕服为上,弁服次之,冠服为下。”

    其弁服、冠服之差别,详于任大椿《弁服释例》:

    爵弁为天子、卿大夫及诸侯之孤,祭于己之服,又为士助祭斋服,又为士助祭之服,又为释祭视涤濯之服,又为天子、诸侯先祖为士者之尸服,又为衅庙、迁庙、祝宗人、宰夫、雍人及从者入庙之服,又为士冠三加之服,又为士亲迎之服,又为诸侯始命之服,又为士之命服,又为诸侯之复服,又为士之复服,又为公之袭服,又为大夫之袭服,又为士之袭服,又为公之襚服,又为天子承天变及哭诸侯之服。爵弁重于皮弁,有爵韦弁,有素爵弁,有布爵弁。一曰冕,或曰韦弁。爵弁无旒,与无旒之冕同,惟不俯尔。爵弁,以三十升布为之,赤色而微黑。上古以布,中古以丝,广八寸,长尺六寸;或曰高八寸,长尺二寸。纯衣,裳,韎韐。天子、诸侯爵弁之舄无明文,大夫、士屦,黑絇纯,中衣用素羔裘。韦弁,为聘礼卿归宾、饔饩之服,又为下大夫聘礼、归介饔饩及介受礼之服,又为聘礼夫人使下大夫归礼之服,又为天子、诸侯、大夫兵事之服。韦弁重于皮弁,形制似皮弁,广狭之度当似后世武弁。天子、诸侯、孤、卿大夫韦弁,会皆有玉璂,璂数与玉采各以其等。朱裳、韡与爵弁同。天子、诸侯舄无明文,大夫白屦,黑絇纯。皮弁,为天子郊天听祭报之服,又为大学有司祭菜之服,又为君巡狩之服,又为君卜夫人世妇养蚕之服,又为君蜡祭之服,又为舞大夏之服,又为士冠再加之服,又为天子视朝之服,又为天子常食之服,又为诸侯在王朝之服,又为诸侯视朔之服,又为天子燕同姓之服,又为天子宾射、燕射及诸侯在境宾射之服,又为诸侯大射之服,又为天子受朝宗之服,又为觐礼劳侯氏之服,又为诸侯相朝之服,又为聘礼宾主人之服,又为宾及上介受饔饩之服,又为归饔饩宾拜赐之服,又为卿还玉及宾受玉之服,又为诸侯田猎之服,又为天子除丧之祭服,又为诸侯之复服,又为公之袭服,又为大夫之袭服,又为士之袭服,又为公之襚服,又为上大夫卜宅与葬日占者之服,又为国君吊异国臣之服,又为诸侯、卿大夫、士当事不当事之吊服,又为既夕乘车所载之服,又为公于公族变降之服。皮弁重于朝服,弁以鹿皮浅毛为之,衣用十五升布,素积,素韡(大夫以上素带,士缁带,与爵弁同)。天子诸侯白舄,青絇纯,大夫、士白屦,缁絇纯。纯博寸,一曰素积,或曰素端。中衣用布(朝服玄端同)。天子视朝,三公及诸侯在王朝,服皮弁用狐白裘,锦衣裼。诸侯在国视朔及受聘享,服皮弁,则素衣麛裘。天子、卿大夫及诸侯、卿大夫在天子之朝亦皮弁,狐白裘,素衣裼。天子之士及诸侯之士在天子之朝,皮弁,麑裘。朝服,为衅庙礼成君听反命之服,又为大夫家祭筮日之服,又为大夫家祭宗人请期之服,又为大夫家祭视杀、视濯之服,又为大夫家祭尸服,又为诸侯大夫及天子之士正祭之服,又为士家祭宾及兄弟之服,又为酺禜社之服,又为禓祭之服,又为士冠筮日、筮宾之服,又为士冠宿宾及夕为期之服,又为诸侯视朔之服,又为卿大夫莫夕于朝之服,又为王朝卿士退朝治事之服,又为天子诸侯养老及宴群臣之服,又为公食大夫公及宾之服,又为公食大夫宾拜赐之服,又为公食大夫不亲食使大夫致侑币及宾受赐、拜赐之服,又为大夫相食不亲食致侑币之服,又为诸侯常食之服,又为诸侯燕射之服,又为诸侯在国宾射之服,又为乡饮酒戒宾、速宾之服,又为乡饮酒宾主人之服,又为乡饮酒宾主人拜赐、拜辱之服,又为乡射速宾之服,又为乡射宾主人之服,又为乡射宾主人拜赐、拜辱之服,又为士负世子之服,又为君名世子之服,又为命使于君之服,又为乘路马之服,又为仆右之服,又为聘礼使者夕币之服,又为聘礼君展币之服,又为聘礼宾及介释币于祢之服,又为聘礼君进使者授圭璧之服,又为聘礼肆仪之服,又为聘礼入境展币之服,又为聘礼请事、请行、郊劳之服,又为聘礼宰夫设飧之服,又为聘礼宾辞受饔飧之服,又为聘礼宰夫致上介饩及上介受饩之服,又为聘礼问卿宾主人之服,又为聘礼上介问下大夫之服,又为聘礼不亲食使大夫致侑币之服,又为聘礼卿归及郊请反命之服,又为聘礼卿有私丧反命之服,又为天子田猎之服,又为君视疾有疾者见君之服,又为养亲疾之服,又为将死者新加之服,又为始死后者之服,又为宰受含之服,又为公之袭服,又为公之襚服,又为小敛前后吊者之服,又为下大夫及士筮宅占者之服,又为既夕道车所载之服,又为大祥筮日、筮尸、视濯之服,又为大祥夕期及祥祭之服,又为既祥受赠赗之服,又为逾月吉祭之服。朝服重于玄端,一曰玄衣、一曰缁衣、一曰玄端、一曰乡服。朝服、玄端,冠皆玄冠。玄冠,一曰委貌,广二寸,以缯为之,衡缝、内毕、缘边。居冠属武,非燕居则冠与武别。冠武异材,冠缨异材。缨之有饰者曰緌,有纚,有总,有髦。一曰冠弁,有素委貌,衣用十五升缁布,素裳,缁带,素韡,或缁韡。天子诸侯白舄,青絇纯,大夫士白屦,黑絇纯。凡朝服,君臣皆羔裘,臣则豹袖。玄端,为诸侯大夫士斋服,又为士祭筮日、筮尸、视濯、宾主人及子姓兄弟有司群执事之服,又为宿尸、宿宾尸及宾主人之服,又为大夫、士之尸服,又为士家祭视杀及正祭之服,又为士祭祝佐食之服,又为有司免牲之服,又为士冠初加之服,又为士冠宾主人之服,又为士冠兄弟之服,又为士冠摈者、赞者之服,又为冠者见君及卿大夫、乡先生之服,又为士昏纳采宾主人之服,又为亲迎从者及主人之服,又为天子诸侯燕居之服,又为大夫士私朝之服,又为士夕于君之服,又为世子事亲之服,又为子事父母之服,又为公食大夫戒宾宾拜辱之服,又为乡饮、酒息、司正之服,又为乡射戒宾之服,又为乡射息司正之服,又为大夫去国之服,又为世子亲斋养疾之服,又为疾者及养疾者之服,又为公袭二称之服,又为公之禭服,又为士丧卜日族长及宗人之服,又为士虞尸服,又为绎祭及绎祭后服,又为逾月吉祭后燕居之服,又为殇除丧祭之服。士玄端,大夫以上侈袂,士妻宵衣之袂,皆正方,与士玄端同。大夫命妇侈袂,亦与大夫同。玄端连衣裳,则曰缘衣,衣用十五升黑布。天子诸侯玄端朱裳,大夫素裳,士玄裳、黄裳、杂裳。天子诸侯朱韡,大夫素韡,士爵韡,或以缁韡。天子诸侯黑舄,赤絇纯,大夫士黑屦、青絇纯。玄端狐青裘,或曰羔裘。

    而深衣之制则详于任大椿《深衣释例》:

    深衣,古养老及燕群臣之服,又为诸侯之夕服,又为游燕之服,又为大夫士私朝夕服及居家之服,又为道路之服及为庶人之吉服,又为亲始死之服,又为奔丧未成服之服,又为亲殡时之服,又为殡后君吊及未殡之服,又为既祥之服,又为除丧受吊之服,又为公子为其母与妻之服,又为亲迎女在途闻父母死趋丧之服,又为女在途闻其父死奔丧之服,又为女未至遭婿衰功之丧、男女易吉之服,又为聘使闻私丧既反命之服,又为庶人之吊服,又为童子趋丧之服。深衣,用布十五升,衣与袂各二幅,皆二尺二寸,袪尺二寸。曲袷,属于内外襟,两襟交,则袷交而形自方。裳要缝七尺二寸,缝齐一丈四尺四寸,十裳二幅,前后各六幅。在旁者名曰衽,续衽钩边,衣裳皆有缘。裳之长及踝,带当胁下。凡服,殊衣裳;法衣,不殊衣裳。深衣露著而素纰长袂者曰长衣,有表而长袂者曰中衣,中衣在裘及裼衣之内,布缘者曰麻衣,通曰衣。

    欲研究周人衣服之差别,不可不熟复乎此也。

    周人之食以谷为主,而于人民食品,尤以平均周给为要。

    《周官·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县于邑闾。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掌均万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兴。”

    民数与食物之数均有统计。年有上下,食亦有多寡。其凶年,则有预防及救济之法。

    《廪人》:“掌九谷之数:……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谷用,以治年之凶丰。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35]。若食不能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囏阨。……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旅师》:“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

    而平居所用之牲谷,必责其出于自力。

    《闾师》:“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

    饮酒必谨而几之。

    《萍氏》:“掌国之水禁、几酒、谨酒。”

    其注意于民之饮食如此。其贵族之饮食。有六谷、

    《膳夫》:“凡王之馈食,用六谷。”(郑司农云:六谷,稌、黍、稷、粱、麦、苽。)

    六牲、

    《膳夫》:“膳用六牲。”(郑《注》:“六牲,马、牛、羊、豕、犬、鸡。”)

    六兽、六禽、

    《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郑司农云六兽,麋、鹿、熊、麇、野豕、兔。六禽,雁、鹑、鴳、雉、鸠、鸽。郑玄谓六兽,有狼,无熊;六禽为羔、豚、犊、麛、雉、雁。)

    六清、

    《膳夫》:“饮用六清。”《浆人》:“掌共王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

    庶羞、

    《膳夫》:“羞用百二十品。”(按其数不可备举,据《内则》有爵、鴳、蜩、范、芝、栭、菱、椇、枣、栗、榛、柿、瓜、桃、李、梅、杏、楂、梨、姜、桂,及牛脩、鹿脯、田豕脯、麋脯、麇脯、雉、兔等。)

    八珍、

    《膳夫》:“珍用八物。”(郑《注》:“珍谓淳熬、淳母、炮豚、炮牂、捣珍、渍、熬、肝膋也。”)

    五齐、七醢、七菹、三臡等。

    《醢人》:“王举,则共醢六十罋,以五齐、七醢、七菹、三臡实之。”(郑《注》:五齐:昌本、脾析、蜃、豚拍、深蒲也。七醢:醓、蠃、蠯、蚳、鱼、兔、雁醢。七菹:韮、菁、茆、葵、芹、箈、笋。三臡:麋、鹿、麇臡也。)

    其鱼物、互物、腊物,均有长官掌之。

    《人》:“掌以时为梁。春献王鲔,辨鱼物为鲜薧,以共王膳羞。凡祭祀宾客丧纪,共其鱼之鲜薧,凡者,掌其政令。”《鳖人》:“掌取互物,以时簎鱼、鳖、龟、蜃。凡狸物,春献鳖蜃,秋献龟鱼,掌凡邦之簎事。”《腊人》:“掌干肉,凡田兽之脯腊膴胖之事。凡祭祀,共豆脯,荐脯膴胖,凡腊物。”

    其食以时,

    《食医》:“凡食齐视春时,羹齐视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

    其会以宜。

    《食医》:“凡会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苽。凡君子之食恒放焉。”

    虽其分别等差,不能使平民皆受此等奉养,然取精用宏,养生有法,亦可见其时研究食物之进化矣。(按周代之制,食物之众寡,以爵位之贵贱为差。天子燕食,羞用百二十品,大夫燕食,有脍则无脯,有脯则无脍[36],上大夫庶羞二十品[37],羹食。自诸侯以下至于庶人,无等。士不贰羹胾。大夫无秩膳,七十而有阁[38]。士以下,恒食黍稷,大夫以上,加稻粱[39]。故膏粱为贵族子弟之称,庶人自卿大夫为肉食者,此阶级之弊也。)

    周之饮食精备如此,而礼制即寓于其中。所谓夫礼之初,始诸饮食也。饮食之礼,详于《仪礼》。刘师培《中国历史教科书》尝约述之:

    凡食礼,初食三饭,卒食九饭。设馔,以豆为本。凡正馔,先设黍稷,辅以俎豆,加馔以后,则用稻粱。庶羞,初食加馔之稻粱,以正馔之俎豆佐食。卒食正馔之黍稷,以加馔之庶羞佐食。凡食礼,有豆无笾,饮酒之礼,有豆有笾。其用牲也,士冠礼、士昏礼用豚,乡饮射、飨礼、燕礼、大射均用狗,聘礼用太牢、少牢,公食大夫礼用太牢。士丧、既夕、士虞皆用特牲。凡牲,皆用右胖。牲二十一体,谓之体解。牲七体,谓之豚解。杀者曰饔,生者曰饩。烹牲及鱼腊曰饔爨,炊黍稷曰饎爨,出脯醢谓之荐。此会食礼之大略也。食必于庙,燕必于寝,乡饮必于庠[40]。

    盖周之尚文,即一饮一食之微,亦必寓其意焉。后人但斥其繁琐无谓,而不悉心研究其思想制度之所以发生,则用心粗觕之过也。欲知其意,宜先读《乐记》之言。

    《乐记》:“夫豢豕为酒,非以为祸也。而狱讼益繁,则酒之流生祸也。是故先王因为酒礼,壹献之礼,宾主百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此先王之所以备酒祸也。”

    则知周人之于饮食,既求其美备,复防其恣肆,非徒诏人以口腹之欲,亦非徒限人以阶级之制也。

    周代饮食进化,故于医药之法,亦极注重。凡医皆属于太宰,而万民皆得从而治之。

    《疾医》:“掌养万民之疾病。四时皆有疠疾,春时有痟首疾,夏时有痒疥疾,秋时有疟寒疾,冬时有嗽上气疾。以五味、五谷、五药养其病,以五气、五声、五色视其死生。两之以九窍之变,参之以九藏之动。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疡医》:“掌肿疡、溃疡、金疡、折疡之祝药劀杀之齐。凡疗疡,以五毒攻之,以五谷养之,以五药疗之,以五味节之。凡药,以酸养骨,以辛养筋,以咸养脉,以苦养气,以甘养肉,以滑养窍。凡有疡者,受其药焉。”《兽医》:“掌疗兽病,疗兽疡。凡疗兽病,灌而行之,以节之,以动其气,观其所发而养之。凡疗兽疡,灌而劀之,以发其恶,然后药之、养之、食之。凡兽之有病者、有疡者,使疗之,死则计其数以进退之。”

    人兽之病皆有专医,祝药劀杀,备具诸法,进退差次,考核綦重。

    《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

    其重视生命如此,岂若今之纵中外医士草菅人命,无考校者哉!

    第九节 礼俗

    周之政法,即谓之礼。前所举之制度,皆礼也。此节所言之礼俗,则周代制度中之子目,而于《周官》中专礼之名者也。《周官》举礼之目者有二官,一为司徒所掌之礼,目有四:祀礼、阳礼、阴礼、乐礼[41]。一为宗伯所掌之礼,目有五,

    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

    而此五者又各有子目。

    (一)吉礼之别十有二: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实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飌师、雨师,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以貍沈祭山林川泽,以疈辜祭四方百物,以肆献祼享先王,以馈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礿夏享先王,以尝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

    (二)凶礼之别五: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以禬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

    (三)宾礼之别八: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时聘曰问,殷覜曰视。

    (四)军礼之别五: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

    (五)嘉礼之别六: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以贺庆之礼亲异姓之国(以上均引自《大宗伯》)。此五目三十六项,即赅于司徒所举之四目中,而其仪文度数之繁密,殆不可胜举。今其礼固不尽存,即其存者言之,犹当别为专书,始能详述其制礼之义,本书不能尽述也。近人谓《仪礼》为全书,胪举《礼书》篇目,合之《戴记》,其言颇有见:

    《礼经通论》(邵懿辰):“汉初,鲁高堂生传《礼经》十七篇,五传至戴德、戴圣,分为《大戴》《小戴》之学,皆不言其有阙也。言仅存十七篇者,后人据《汉书·艺文志》及刘歆《七略》,多因《逸礼》三十九而言耳。夫高堂、后苍、二戴、庆普不以十七篇而不全者,非专己而守残也,彼有所取证,证之所附之记焉耳。观《昏义》曰: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故有《冠义》以释《士冠》,有《昏义》以释《昏礼》,有《问丧》以释《士丧》,有《祭义》《祭统》以释《特牲》《少牢》《有司彻》,有《乡饮酒义》以释《乡饮》,有《射义》以释《乡射》《大射》,有《燕义》以释《燕礼》,有《聘义》以释《聘礼》,有《朝事》以释《觐礼》,有《四制》以释《丧服》。而无一篇之义出于十七篇之外者,是冠、昏、丧、祭、朝、聘、乡、射八者,约十七篇言之也。更证之《礼运》,《礼运》尝两举八者以语子游,皆孔子之言也。特‘射、乡’讹为‘射、御’耳。一则曰达于丧、祭、射、乡[42]、冠、昏、朝、聘,再则曰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乡、朝、聘。货、力、辞、让、饮、食六者,礼之纬也,冠、昏、丧、祭、射、乡、朝、聘八者,礼之经也。冠以明成人,昏以合男女,丧以仁父子,祭以严鬼神,乡饮以合乡里,燕射以成宾主,聘食以睦邦交,朝觐以辨上下。天下之人尽于此矣,天下之事亦尽于此矣。而其证之尤为明确而可指者,适合于《大戴》十七篇之次序。《大戴》《士冠礼》一,《昏礼》二,《士相见》三,《士丧》四,《既夕》五,《士虞》六,《特牲馈食》七,《少年馈食》八,《有司彻》九,《乡饮》十,《乡射》十一,《燕》十二,《大射》十三,《聘》十四,《公食大夫》十五,《觐》十六,《丧服》十七。是一、二、三篇,冠、昏也;四、五、六、七、八、九,丧、祭也;十、十一、十二、十三,射、乡也;十四、十五、十六,朝、聘也。而丧服之通乎上下者附焉。

    兹就此八者而举之,以见周代礼俗之一斑。

    (一)冠。男子二十而行冠礼。未冠之前,必筮日,筮宾。及期,行礼于阼。宾以缁布冠、皮弁、爵弁,三加其首;复醮于客位,字之曰伯某甫[43]。既冠者玄冠、玄端以见君,并谒乡大夫、乡先生,所以示其成人也。適子冠于阼,庶子冠于房;適子醮用醴,庶子则用酒,所以别適庶也。由士以上均行此礼。或曰“天子十二而冠”。

    (二)昏。周之昏礼,先使媒氏通言,女氏许之,乃使人纳采,继以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诸礼。纳采用雁,纳徵用缁布;由卿以上,则加玄、俪皮及珪璋。届期,父醮子而命之迎,子承命以往,执雁而入,奠雁稽首,出门乘车,以俟妇于门外,导妇而归,与妇同牢而食,合卺而饮。次日,妇见于舅姑,舅姑飨之。三月而庙见。凡女子许嫁,笄而字,祖庙未毁,则就公宫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祖庙已毁,则教于宗室。

    (三)丧。周代丧礼,凡始卒,必于室。小敛后,则奉尸于堂,大敛必于阼阶上。既殡,则置于西阶上,尸柩皆南首,惟朝祖及葬,北首。始卒及小敛、大敛,均朝夕哭,朔月荐新。及迁柩、迁祖、大遣,皆行奠礼。其行奠礼也,小敛以前,皆在尸东;大敛以后,皆在室中;迁祖以后,皆在柩西。既还车,则在柩东。行奠礼,必荐车马,必行哭礼。丈夫踊,降自西,妇人踊,于东南。此奠礼之大略也。有丧必赴,既赴,则吊者至,君使人吊,则主人拜,稽颡成踊,非君之吊,则拜而不踊。若君临大敛,则主人拜,稽颡成踊。此吊礼之大略也。至于送终之典,则敛尸以巾,布席于尸。大敛则加以公服,棺周于身,椁周于棺。天子棺椁九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二重,庶人有棺而无椁。棺椁均用木,被之以革。置柩之地,刊木为重,幂之以布,复以旗为明旌,以铭其生前之绩。其葬期,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树土为冢,置棺其下,冢人掌之。此殡葬之大略也。其服制,亲丧三年,哭踊均有常节,寝苫枕块。既葬曰“虞”,期年而小祥,又期年而大祥。大祥更间一月则为禫祭,禫祭则除服。故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而毕。自天子至于庶人均行之。其他服制,则自三年递降,凡七等[44],其冠衰布缕皆有差。

    (四)祭。祭必卜日,先期斋戒,以所祭者之孙或同姓者为尸。卜而宿之,并宿宾。祭前一日之夕,主人及子姓兄弟众宾视濯、视牲。祭之日,主人主妇及执事者视杀、视饎爨,及陈设鼎俎,而后迎尸。尸入坐,主人一献,主妇亚献,宾三献。天子之礼,禘十二献,祫九献,时享七献;诸侯之礼,则七献。事尸毕,祝告利;尸出,佐食彻俎而餕。祭之明日,复享宾,天子诸侯曰“绎”,大夫曰“宾尸”,士曰“宴尸”。凡士祭,尸九饭;大夫祭,尸十一饭。尸未食前之祭,谓之“堕祭”,又谓之“挼祭”。凡正祭于室,傧尸则于堂。此祭之大略也。

    (五)射。射礼有三,大射及宾射、燕射也。天子大射,射于射宫;宾射,射于王朝;燕射,射于路寝庭。诸侯、卿亦有大射之典。天子三侯,诸侯二侯,卿大夫一侯。士不大射,诸侯宾射亦二侯,卿以下一侯。大射之侯曰“皮侯”,以虎、豹等皮饰侧,而栖鹄于中。宾射亦用虎、豹、熊、麋之皮饰侧,而中画五采以为正,曰“五采之侯”。燕射,则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皆丹质,名曰“兽侯”。凡射,皆三次。初射,三耦射;再射,三耦与众耦皆射;三射,则以乐节射,不胜者饮。

    (六)乡。乡饮之礼,以乡大夫为主人,处士贤者为宾介。宾至,拜迎于门外;入门,三揖三逊,自西阶升,司正北面受命安宾;升歌,间歌,合乐,主拜宾至,宾拜主洗。凡宾,六十者坐,五十者立。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献酬既毕,降,脱屦升堂,乃羞。无算爵,无算乐,宾出奏《陔》。

    (七)朝。周之朝仪有三,外朝之法,朝士掌之。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治朝之位,司士正之。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大仆、大右、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司士摈,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王还揖门左,揖门右,士先即位,不待王揖;大夫以上,皆待王揖乃就位。燕朝之仪,大仆掌之,大夫坐于上,士立于下,王坐而听政焉。诸侯朝觐,皆受舍于朝,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天子衮冕负斧依,侯氏入门右,坐奠圭,再拜稽首。摈者谒,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受之玉,侯氏降阶,东北面再拜稽首。摈者延之曰升;升成拜,乃出。侯氏三享,奉束帛十马,天子赐侯氏以车服。

    (八)聘。聘,有使,有介,皆载旜。受命于朝,过邦则假道,入境,肆仪,展币,主君及夫人使使劳之。致馆,设飧。明日,迎宾,设几筵于庙,宾执圭致聘;出,复入,奉束帛,加璧、享,庭实以皮,或以马;聘于夫人,用璋,享用琮。事毕,宾奉束锦以请觌,主君礼,宾上介众介均私觌。宾即馆,主君使人劳之,归饔饩焉。

    此皆当时人事所至重者也,传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周之祭礼,迷信多神,自天地、山川、日星、风雨、户灶、门行、猫虎、厉鬼之类,皆有专祀,其言多无当于民治,故不胪举。《军礼》已亡,《宗伯》所言五目,都无所考,惟《夏官·大司马》略言之。

    《大司马》:“中春,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陈,如战之陈,辨鼓、铎、镯、铙之用。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遂以蒐田。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群吏撰车徒,读书契,辨号名之用。帅以门名,县鄙各以其名,家以号名,乡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家各象其事,以辨军之夜事。其他皆如振旅,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陈,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侯载旂,军吏载旗,师都载旜,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各书其事与其号焉。其他皆如振旅,遂以田。中冬教大阅,前期群吏戒众庶,修战法,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田之日,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皆坐。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马振铎,群吏作旗,车徒皆作,鼓行鸣镯,车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铎,群吏弊旗,车徒皆坐。又三鼓,振铎,作旗,车徒皆作,鼓进鸣镯,车骤徒趋,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车驰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阕,车三发,徒三刺,乃鼓退,鸣铙且却,及表乃止,坐作如初。遂以狩田,以旌为左右和之门,群吏各帅其车徒,以叙和出,左右陈车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间以分地,前后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后。险野,人为主;易野,车为主。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于陈前。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马振铎,车徒皆作,遂鼓行,徒衔枚而进。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车徒皆噪。徒乃弊,致禽馌兽于郊。”

    欲考周代狩猎及战陈之概况者,亦可略推其意焉。

    周之礼俗,有沿用于后世者,有与后世迥异者。考究当时风俗,及吾国今日习俗之沿革,皆宜于《礼》求之。略举数端,以见古今礼俗之异宜焉。

    (一)饮食之俗。凡取饭于器中皆以匕,而承之悉以手。其未食也,先盥其手,将食,则仰其手而奉之。既食,则覆其手,以弃余粒,而扬饭、搏饭、放饭、流歠、啮骨,皆其所戒。若宾主会食,则主人以酒进宾,谓之“献”;宾报主人以酒,谓之“酢”;主人饮酒劝宾,谓之“酬”;正献既毕之酒,谓之“旅酬”;旅酬既毕之酒,谓之“无算爵”。凡献酒,必荐食。君之酒曰“膳”,臣之酒曰“散”,酌而无酬酢曰“醮”。执爵皆以左手,君臣男女不相袭爵。

    (二)迎送揖让授受之俗。凡迎宾,主人敌者于大门外,主人尊者于大门内。君与臣行礼,则不迎送,宾亦然。凡入门,宾入自左,主人入自右,皆主人先入。以臣礼见,则入门右。推手曰“揖”,引手曰“厌”。入门必三揖,升阶皆三让。宾主敌者,俱升俱降;不敌者,不俱升。升阶,均连步。凡授受之礼,同面者谓之“并授受”,相向者谓之“讶授受”;敌者于楹间,不敌者不于楹间。卑者于尊者皆奠而不授,尊者辞乃授。凡一辞而许曰“礼辞”,再辞而许曰“固辞”,三辞不许曰“终辞”。

    (三)拜跪之俗。周之拜礼有九。头至地者为稽首顿首拜,头叩地者为顿首拜,头至手者为空手拜,战栗变动之拜为振拜,拜而后稽颡者为吉拜,稽颡而后拜者为凶拜,先屈一膝者为奇拜,再拜者为褒拜,且俯下手者为肃拜。大抵门外之拜,皆东西面,堂上之拜,均北面,室中房中之拜,则以西面为敬。臣与君行礼,皆堂下再拜稽首;君辞则升成拜,拜必互答。凡为人使者,不答拜。凡拜送之礼,送者拜,去者不答拜。丈夫坐而拜,妇人兴而拜,其重拜则极地。

    (四)坐立行走之俗。古皆席地而坐,坐必正席。客至于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非饮食之客,则布席。席间函丈,主人跪正席,客跪抚席而辞;客彻重席,主人固辞,客践席乃坐。虚坐尽后,食坐尽前。堂上行礼之法,立则不脱屦,坐则脱屦。尊卑在室,则尊者脱屦于户内,余则脱屦于户外。尊卑在堂,亦尊者一人脱屦于堂上,余皆脱屦于堂下;爵位相均,则主宾皆脱屦于堂下。凡立必正方,不中门。以物相授受者,必立而不坐。其趋行之法有二:一为徐趋。君趋接武,大夫继武,士中武;其行皆足不离地,举前曳踵。一为疾趋。直身速行,屦头屡起,而手足仍直正,不得邪低摇动。又依《尔雅》之说,则古之行步,视地而异名。室中谓之“时”,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

    (五)相见执挚之俗。凡与尊者相见,必有所执,以将其意,是谓之挚。天子用鬯,诸侯用圭,孤用皮帛,卿用羔,大夫用雁,士用雉,庶人用鹜,工商用鸡。野外军中无挚,则以缨拾矢。凡宾执挚以见,主人必辞;故士见士,及士见大夫,主人皆辞挚。两士相见,则以宾向时所执者还之于宾,宾亦辞让而后受。士见大夫,则主人俟宾既出,还其挚于门外。臣见于君,则不还挚。若此国之臣以挚见他国之君,君亦使摈还其挚。妇人之挚,枣、栗、腵、脩;无挚,则不能成礼。

    凡此皆当时之习惯风俗,不必即谓之礼。而诸书载之甚详,以为周旋进退之节,无在不寓礼意焉。故中国古代所谓“礼”者,实无乎不包,而未易以一语说明其定义也。

    第十节 乐舞

    羲、农以来,虽已有乐,而其详不可考。古书之言乐者,殆莫详于《周礼》。汉人以《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为乐人之专书。

    《汉书·艺文志》:“六国之君。魏文侯最为好古。孝文时,得其乐人窦公,献其书,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也。”

    世遂以为《乐经》。盖古《乐》既亡,惟此犹可推见其概也。言乐必本律吕,世传黄帝初命伶伦作律。

    《吕氏春秋·古乐篇》:“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制十二筒,以听凤凰之鸣,以别十二律。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钟之宫,适合。黄钟之宫皆可以生之,故曰黄钟之宫,律吕之本。”

    《书》亦有六律、五声、八音之文,而未详举其目。至《周官》始备言六律、六同,

    《周官·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小吕、夹钟。”

    及五声、八音,

    《大师》:“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

    辨声和乐之法。

    《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以为乐器。凡声,高声,正声缓,下声肆,陂声散,险声敛,达声赢,微声韽,回声衍,侈声筰,弇声郁,薄声甄,厚声石。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度数,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凡和乐亦如之。”

    言律吕度数者,固无有先于此书者矣。

    《国语·周语》:“伶州鸠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其人在景王时,已在春秋末世矣。)

    言乐必兼舞,古舞之目,亦备于《周官》。

    《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45]……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祇;乃奏姑洗,歌南吕,舞《大磬》,以祀四望;乃奏蕤宾,歌函钟,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则,歌小吕,舞《大濩》,以享先妣;乃奏无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郑《注》:《咸池》,《大咸》也。)

    虽《大卷》未知所本,而《云门》《咸池》《韶》《夏》《濩》《武》之名,皆可信为累代相传之乐舞。

    《乐纬稽耀嘉》:“黄帝乐曰《云门》。”

    《庄子·天下篇》:“黄帝张《咸池》之乐,于洞庭之野。”

    《墨子·三辩篇》:“汤因先王之乐,又自作乐,命曰《护》,又修《九招》。”

    《吕氏春秋·古乐篇》称黄帝命伶伦与荣将铸十二钟,以和五音,以施英韶,命之曰《咸池》。帝舜令质修《九招》《六列》《六英》,以明帝德。禹命皋陶作为《夏籥》九成,以昭其功。汤命伊尹作为《大护》,歌《晨露》,修《九招》《六列》,以见其善。武王伐殷克之,乃命周公为作《大武》。

    大舞之外,复有小舞、

    《乐师》:“教国子小舞。”

    韎舞、

    《韎师》:“掌教韎乐,祭祀则帅其属而舞之。”

    籥舞、

    《籥师》:“掌教国子舞羽龡籥,祭祀则鼓羽籥之舞。”

    燕乐之舞。

    《旄人》:“掌教舞散乐、舞夷乐,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凡祭祀宾客,舞其燕乐。”

    盖乐之为用,全在声容兼备,有声而无容,不得谓之乐。周之乐舞,上备先代,旁及夷野,于历史相传之功德;各地人民之习尚,罔不修举。此其乐之所以盛也。

    后世言乐者,多注重于律吕,研究黍尺,聚讼纷如,而于舞法罕言之。制氏所纪之铿锵鼓舞,后亦不传。

    《汉书·艺文志》:“制氏以雅乐声律,世在乐官,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

    惟《乐记》略言其事:

    “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复缀以崇。天子夹振而驷伐,盛威于中国也。”孔颖达疏:“‘武始而北出’者,谓初舞位,最在于南头,从第一位而北出者,次及第二位,稍北出者作乐,一成而舞,象武王北出观兵也。‘再成而灭商’者,谓作乐再成,舞者从第二位至第三位,象武王灭商。……‘三成而南’者,谓舞者从第三位至第四位,极北而南反,象武王克商而南还也。‘四成而南国是疆’者,谓武曲四成,舞者从北头第一位,却至第二位,象武王伐纣之后,南方之国,于是疆理也。‘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者,从第二位至第三位,分为左右,象周公居左,召公居右也。‘六成复缀以崇’者,缀谓南头初位,舞者从第三位南至本位,故言‘复缀以崇’。崇,充也。……而驷伐者,‘驷’当为四。四伐谓击刺作武乐之时,每一奏之中,而四度击刺,象武王伐纣四伐也。”

    贾公彦释《周官》言乐之六变、八变、九变,亦以其法推之。

    《周官·大司乐》:“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大蔟为徵,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凡乐,函钟为宫,大蔟为角,姑洗为徵,南吕为羽。灵鼓灵鼗,孙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于泽中之方丘奏之。若乐八变;则地示皆出,可得而礼矣。凡乐,黄钟为宫,大吕为角,大蔟为徵,应钟为羽。路鼓路鼗,阴竹之管,龙门之琴瑟,九德之歌,《九磬》之舞,于宗庙之中奏之。若乐九变,则人鬼可得而礼矣。”贾公彦《疏》:“言六变、八变、九变者,谓在天地及庙庭而立四表,舞人从南表向第二表,为一成。一成则一变。从第二至第三为二成;从第三至北头第四表,为三成;舞人各转身南向,于北表之北,还从第一至第二,为四成;从第二至第三,为五成;从第三至南头第一表,为六成;则天神皆降。若八变者,更从南头北向第二,为七成;又从第二至第三,为八成。地祇皆出。若九变者,又从第三至北头第一,为九变;人鬼可得而礼焉。此约周之《大武》,象武王伐纣;……《大护》已上,虽无灭商之事,但舞人须有限约,亦应立四表,以与舞人为曲别也。”黄以周曰:“大武立四表,昉诸大司马田猎之法。田猎立表自南始,故以至北之表为后表。而田猎之行自北始,故郑《注》以初鼓及表,自后表前至第二;又鼓及表,自第二前至第三;三鼓及表,自第三前至前表;四鼓而退,及表,自前表至后表。准郑此《注》,则武始北出,自北表前出至第二表,再成,自第二至第三表,所谓再始以著往也。三成而南,自第三前至南表,所谓周德自北而南也。四成而南国是疆,自南表回至第三表,所谓复乱以饬归也。至六成,又自第二表回至北表,复缀以崇,所谓乐终而德尊也。至圜丘奏乐六变,用《云门》,方丘奏乐八变,用《咸池》,宗庙奏乐九变,用《九磬》,其舞之行列,未必同于《大武》。贾《疏》仍以《大武》约之,固未必然。又因九变欲至北表以象归,遂谓武舞北出自南起,更属难信。”

    虽其说未必尽然,然欲考古舞者之地位及节奏,亦可于此略见一斑焉。

    古乐陈列之法,见于《周官》,谓之“乐县”。

    《周官·小胥》:“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辨其声。凡县钟磬,半为堵,全为肆。”

    其法不见于他书,惟《仪礼·大射仪》陈列乐器之法,可证轩县之制。而宫县之类,亦可以此推之。

    《仪礼·大射》:“乐人宿县于阼阶东,笙磬西面,其南笙钟,其南鑮,皆南陈。建鼓在阼阶西,南鼓,应鼙在其东南鼓[46]。西阶之西,颂磬东面,其南钟,其南鑮,皆南陈。一建鼓在其南东鼓,朔鼓在其北[47],一建鼓在西阶之东南面[48],簜在建鼓之间,鼗倚于颂磬西纮。”[49]江藩《乐县考》曰:“由此推之,宫县四面皆县一肆,钟一堵,磬一堵,有鑮,有建鼓,有应鼙。西县之制,同于东县,惟笙磬笙钟,颂磬颂钟,应鼙朔鼙,异其名耳。据此,则南面一肆,北面一肆,亦必有钟、磬、鑮,有鼓有鼙,而钟磬之名不可考。”

    县器之外,琴瑟在堂,节以搏拊。

    《尚书大传·虞夏传》:“古者,帝王升歌清庙,大琴练弦达越,大瑟朱弦达越,以韦为鼓,谓之搏拊。”黄以周曰:“《周官》大师、小师两职并云‘登歌击拊’,周之搏拊,亦在堂上。”又曰:“周之升歌,亦当有琴。燕射诸礼,堂上有瑟无琴,盖诸侯待大夫,礼杀而下就也。”

    埙敔之类,陈于县外。

    《乐县考》(江藩):“乐备八音,见于《仪礼》者;钟、鑮,金也;磬,石也;鼓、鼙、鼗,革也;琴、瑟,丝也;簜、匏,竹也。八音之内,所少者惟土与木耳。则宫县之外,尚有土音之埙,木音之敔。贾公彦曰:‘自余乐器,陈于外也。’”

    奏乐之次序,以器之上下为先后。奏堂上之乐曰“登歌”,奏堂下之乐曰“下管”。

    《周官·大师》:“大祭祀,师瞽登歌,令奏击拊[50]。下管,播乐器,令奏鼓朄。”[51]《小师》:“大祭祀,登歌击拊;下管,击应鼓。”

    次则笙入间歌,

    《仪礼·乡饮酒礼》:“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郑《注》:“笙,吹笙者也。以笙吹此诗以为乐也。间,代也,谓一歌则一吹。”

    次大合乐,

    《乡饮酒礼》:“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郑《注》:“合乐,谓歌乐与众声俱作。”贾《疏》:“合乐,谓‘歌乐与众声俱作’者,谓堂上有歌瑟,堂下有金磬,合奏此诗,故云‘乐声俱作’。”

    次兴舞。

    孙诒让曰:“凡舞在合乐之后,《燕礼》记云:‘遂合乡乐,若舞则《勺》。’注云:《勺》,颂篇。既合乡乐,万舞而奏之,是也。”

    其天子诸侯之乐,又有金奏。

    黄以周曰:“乐有六节,一曰金奏,二曰升歌,三曰下管笙入,四曰间歌,五曰合乐,六曰无算乐。上得下就,下不得上取。”孙诒让曰:“凡天子诸侯之乐,以升歌为第一节,下管为第二节,间歌为第三节,合乐为第四节,每节皆三终。大夫、士之乐,唯无下管,而以笙入为第二节,余三节并同。天子诸侯又有金奏,以迎尸、送尸、迎宾、送宾,谓之先乐。”

    钟师掌之,而听令于大司乐。

    《周官·钟师》:“掌金奏。凡乐事,以钟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纳夏》《章夏》《齐夏》《族夏》《械夏》《骜夏》。”《大司乐》:“王出入则令奏《王夏》,尸出入则令奏《肆夏》,牲出入则令奏《昭夏》。”郑《注》:“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宾来奏《纳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齐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骜夏》。”

    古所谓乐者,大致如是。今人不惟不知律吕,并舞器位次,管弦终节,都不深考,第习后世之乐器,杂奏而漫举之,便曰国乐,实至可怪之事也。海宁王国维有《乐诗考略·释乐次》篇,综诸书而定其次,今附录之:

    凡乐,以金奏始,以金奏终。金奏者,所以迎送宾,亦以优天子诸侯及宾客,以为行礼及步趋之节也。凡金奏之诗以九夏。大夫、士有送宾之乐,而无迎宾之乐。其送宾也,以《陔夏》,诸侯迎以《肆夏》,送以《陔夏》,天子迎以《肆夏》,送以《肆夏》。而天子、诸侯出入,又自有乐。其乐,天子以《王夏》,诸侯以《骜夏》。诸侯大射,惟入用乐。金奏既阕,献酬习礼毕,则工升歌。升歌者,所以乐宾也。升歌之诗以《雅》《颂》。大夫、士用《小雅》,诸侯燕其臣及他国之臣,亦用《小雅》。两君相见,则用《大雅》,或用《颂》;天子则用《颂》焉。升歌既毕,则笙入,笙之诗,《南陔》《白华》《华黍》也。歌者在上,匏竹在下,于是有间有合。间之诗,歌则《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笙则《由庚》《崇丘》《由仪》也。合之诗,《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也。自笙以下诸诗,大夫、士至诸侯共之。诸侯以上,礼之盛者,以管易笙,笙与歌异工,故有间歌,有合乐;管与歌同工,故升而歌,下而管,无间歌合乐。下管之诗,诸侯新宫,天子象也。凡升歌用《雅》者,管与笙均用《雅》;升歌用《颂》者,管亦用《颂》。凡有管,则有舞;舞之诗,诸侯《勺》,天子《大武》《大夏》也。凡金奏之乐,用钟鼓,天子、诸侯全用之,大夫、士鼓而已。歌用瑟及搏拊,笙与管皆如其名;舞则《大武》用干戚,《大夏》用羽籥。”

    第十一节 王朝与诸侯之关系

    前所述之十节,周之政教大端粗具矣。要而论之,其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之精意,虽兼王朝及侯国而言,而其根本仅在天子都城及六乡、六遂之区域。虽推其功效,固足使诸侯仿行,合无数之乡、遂,而成一大国。

    《书·费誓》:“鲁人三郊三遂。”即仿天子之制,为三乡三遂也。

    然以周代万里之幅员,而政治之精神,仅见于方四百里之乡、遂,外此之五等诸侯,皆非天子号令之所及,则周天子不过一模范之侯封,不足为四海共主也。吾人今日所当知者,周之制度,小则比、闾、族、党,行政皆民选之官;大则侯、卫、要、荒,率土守王朝之法。其相维相系之妙用,均散见于《周官》。故熟观《周官》,则知周之封建,虽分权于各国,而中央政府之政令固亦无不达于诸侯之虞。其组织各国而成一大国,俨如今人所谓有机体,绝非后世苟且补苴之制所可比也。《周官》所言王朝与诸侯之关系,自封畿画土外,其最要者六事。

    (一)曰命官,其官制定于太宰。

    《周官·太宰》:“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而典命掌其命数,

    《典命》:“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上公九命为伯,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公之孤四命,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

    由内史策命之。

    《内史》:“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

    侯国之卿未受命于天子者,则谓之小卿,其区别至严也。

    《仪礼·大射》“小卿”,郑《注》“小卿,命于其君者也。”

    (二)曰贡物,其别有二:

    一则每岁常贡,令春入之。

    《周官·小行人》:“令诸侯春入贡。”贾《疏》:“此云贡,即太宰九贡,是岁之常贡也。必使春入者,其所贡之物,并诸侯之国出税于民,民税既得,乃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市取美物,必经冬至春,乃可入王,以是令春入之也。”

    其目有九,

    《太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

    皆有定法。

    《司会》:“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

    一则因朝而贡,各有年限。

    《大行人》:“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甸服,二岁一见,其贡嫔物;男服,三岁一见,其贡器物;采服,四岁一见,其贡服物;卫服,五岁一见,其贡材物;要服,六岁一见,其贡货物;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贡宝为挚。”贾《疏》:“此因朝而贡,与太宰九贡及小行人春入贡者别。彼二者是岁之常贡也。”

    其贡物皆入于太府,以共王朝对于邦国之用。

    《太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凡邦国贡,以待吊用。”

    盖王朝之财政,自以万民之贡充府库,初不利诸侯之贡而有所私也。

    (三)曰盟约,自诸侯至万民皆有焉。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

    其大者则登于天府。

    《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盖其时尚以神道设教,故人事之不可信者,恃盟约以坚之。然当时之王朝,与诸侯万民订约,或诸侯与诸侯,或诸侯与万民,或此国之民与他国之民立约,其事之多,可由此推见矣。

    (四)曰朝聘。其法甚多,约之则有君臣二者之礼。

    《小行人》:“朝、觐、宗、遇、会、同,君之礼也,存、覜、省、聘、问,臣之礼也。”

    而行人之官掌之。

    《大行人》:“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春朝诸侯,而图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国之功;夏宗,以陈天下之谟;冬遇,以协诸侯之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时聘,以结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国之慝;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归脤,以交诸侯之福;贺庆,以赞诸侯之喜;致绘,以补诸侯之灾……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岁遍存;三岁,遍覜;五岁,遍省;七岁,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九岁,属瞽史,谕书名,听声音;十有一岁,达瑞节,同度量,成牢礼,同数器,修法则;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

    盖君臣之礼,各有政治之关系,非徒以联情好、饰仪文也。

    (五)曰刑罚,邦国之狱讼,既有邦典,

    《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

    其轻重,又各以性质为区别。

    《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布宪为之布告,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

    而讶士专掌折狱焉。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至诸侯之大罪,则有九伐之法:

    《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盖天子六军,倍于大国之军数,故不患其不服也。

    (六)曰哀恤。国有福事,既有庆贺之礼,其他不幸之事,则行人往而哀恤之。

    《小行人》:“若国札丧,则令赙补之;若国凶荒,则令赒委之;若国师役,则令槁禬之;若国有福事,则令庆贺之;若国有祸灾,则令哀吊之。”

    掌客为之杀礼。

    《掌客》:“凡礼宾客,国新杀礼,凶荒杀礼,札丧杀礼,祸灾杀礼。”

    盖王朝与诸侯,内外一体,无论常变,皆与有关系也。

    吾考周时王朝与诸侯国之组织,固皆以政法为之枢,而文字之功与宣传之力,尤有关于中外之维系。考之《周官》,当时各国咸有方志,小史、外史、诵训诸官掌之。

    《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外史》:“掌四方之志。”《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

    王朝之人,既熟悉其历史,而各国特别之情况,行人又时时调查而为专书。

    《小行人》:“掌邦国宾客之礼籍……及其万民之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犹犯令者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凡此五物者,每国辨异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训方氏又为之诵道。

    《训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正岁,则布而训四方,而观新物。”

    故王国之人,能周知天下之故,而四方无隐情焉。王国统一四方之文字,既有行人谕之,外史又专掌其命令,并达书名。

    《外史》:“掌书外令……掌达书名于四方;若以书使于四方,则书其令。”

    则王国之书之传播于外,亦可见矣。文字之宣传与口语之宣传,相为因也。《周官》有撢人及掌交等官,以口语宣传为专职。

    《撢人》:“掌诵王志,道国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使万民和说,而正王面。”《掌交》:“掌以节与币,巡邦国之诸侯,以及万民之所聚者。道王之德意志虑,使咸知王之好恶,辟行之;使和诸侯之好,达万民之说,掌邦国之通事而结其交好。”

    而象胥之传言语,且及于蛮夷、闽貉、戎狄之国。

    《象胥》:“掌蛮夷、闽貉、戎狄之国,使掌传王之言,而谕说焉,以和亲之。若以时入宾,则协礼与其辞言传之。”

    故内外皆无隔阂,不但诸侯对于王朝靡所隐蔽,即诸侯对于诸侯,及诸侯之民对于他国之民,亦可以无扞格、龃龉之意,其立法之意深矣。

    第十二节 结论

    综观上举十一节,而《周礼》《仪礼》二书之时代功效性质,乃可推论。盖使西周时代无此一种制度,纯出于战国或汉代儒家之伪造,则《春秋》内外传所纪,《诗》《书》所称一切皆无来历。例如《国语》纪陈灵公时事:

    《国语·周语》:“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遂假道于陈,以聘于楚。火朝觌矣,道茀不可行,侯不在疆,司空不视涂,泽不陂,川不梁,野有庾积,场功未毕,道无列树,垦田若蓺,膳宰不致饩,司里不授馆,国无寄寓,县无施舍。”“周之《秩官》有之曰: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候人为导,卿出郊劳,门尹除门,宗祀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司空视涂,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水师监濯,膳宰致饔,廪人献饩,司马陈刍,工人展车,百官以物至,宾入如归。是故小大莫不怀爱。其贵国之宾至,则以班加一等,益虔。至于王吏,则皆官正莅事,上卿监之。若王巡守,则君亲监之。”

    使非春秋以前,周代固有若干典章,列国皆奉行惟慎,举凡朝聘之仪,官司之守,道路之政,田地之制,皆有详细条文,则单襄公对于陈国之腐败,何必骇怪,而伪造此等言论以讥刺之?若谓列国各行其法,可以因人事而进化,则彼此朝聘,为何时所订之公约,不但春秋时之国家,绝无此等人物,即《诗》《书》所载诸侯,如鲁伯禽、召穆公、卫武公、晋文侯、秦非子等,皆无此魄力也。若谓周家立法,随时改进,则夷、厉以降,王朝已衰,更不能创立典章颁行各国矣。周室盛时惟成、康、昭、穆四代,而《左传》称“昭王南征而不反”,《国语》称“穆王征犬戎,荒服者不至”,其时已逊于成、康。故谓穆王时绍述周公《职方》之文则可,谓穆王作《职方》则不可也。曰:然则官礼之文,其效也可睹矣。成、康在位五十余年。

    《通鉴外纪》:“成王在位三十年,通周公摄政三十七年,康王在位二十六年。”

    而王道遂微缺,

    《史记·周本纪》:“昭王之时;王道微缺。”

    周公制礼,复何足称?曰:是当以孔子及朱子之言释之。

    《礼记·中庸》:“孔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此如共和政体,行之美国而治,行之墨西哥而乱。良法美意,待人而行,不得以世乱之因全归之于法制也。

    《朱子语类》卷八十六:“大抵说制度之书,惟《周礼》《仪礼》可信,《礼记》便不可深信。《周礼》毕竟出于一家,谓是周公亲笔做成,固不可,然大纲却是周公意思。某所疑者,但恐周公立下此法,却不曾行得尽。”

    其行者,已致刑措之效;其不尽行者,遂开后世之衰,是亦无所用其讳饰也。

    周之礼教,虽至衰乱之世,亦非全不奉行,观《诗·宾之初筵》之诗可见:

    宾之初筵,左右秩秩。笾豆有楚,殽核维旅。酒既和旨,饮酒孔偕。钟鼓既设,举酬逸逸。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发彼有的,以祈尔爵。籥舞笙鼓,乐既和奏。烝衎烈祖,以洽百礼。百礼既至,有壬有林。锡尔纯嘏,子孙其湛。其湛曰乐,各奏尔能。宾载手仇,室人入又。酌彼康爵,以奏尔时。宾之初筵,温温其恭。其未醉止,威仪反反。曰既醉止,威仪幡幡。舍其坐迁,屡舞仙仙。其未醉止,威仪抑抑,曰既醉止,威仪怭怭。是曰既醉,不知其秩。宾既醉止,载号载呶。乱我笾豆,屡舞僛僛。是曰既醉,不知其邮。侧弁之俄,屡舞傞傞。既醉而出,并受其福。醉而不出,是谓伐德。饮酒孔嘉,维其令仪。凡此饮酒,或醉或否。既立之监,或佐之史。彼醉不臧,不醉反耻。式勿从谓,无俾大怠。匪言勿言,匪由勿语。由醉之言,俾出童羖。三爵不识,矧敢多又。

    此诗,《小序》以为幽王时卫武公刺时之诗。即谓《小序》不可信,不能确指其为何时何人之作,以《诗》之次序论,在《节南山》《谷风》诸什之后,《鱼藻》诸什之先,其为西周衰乱之时之诗无疑也。观其初筵,实即燕射之礼;宾之威仪温恭,颇守礼法。至于既醉之后,侧弁屡舞,则为衰世之风。然立监佐史,仍与燕礼、乡射礼之立司正相合;三爵献酬,亦同于礼。足知昭、穆以降,并非举先代所制之礼,一概废弃,惟行之不合于礼意,则诗人从而刺之。当时诗人娴于礼教,又可因此而见矣。

    近世西人,多有研究《周礼》者,法人俾优(Edouard Constant Biot,1803——1850)曾以法文译之(Le Tcheou-li,trad. du chinois)[52],德人夏德(Friedrich Hirth)所著《中国古代史》(The Ancient History of China)多称引其说。如曰:

    《周礼》为周代文化生活最重的典据,亦为后代之向导,对于为政家之模范,永受世人之尊重,殆无可疑。其于国民之教养,实居重大的位置。世界之书籍中,罕见其匹俦。且其关于公共生活及社会生活,详细说明,与陶冶后代之国民,具有非常之势力。因袭之久,世人因此详细之规定,殊不能任意而行,社会万般之生活,无论一言一行,无不依其仪式。俾优氏以为此等详细的规矩,其主要之目的,惟在使人除去公私之生活上放纵粗野之行动,使肉体与道德共具有一定不变之性格,更于其上筑成一不变易状态之政府焉。俾优氏此言,不可谓非卓识。支那王朝虽屡变更,彼等支那人,自《周礼》之时代至于现今,对于此种仪式因袭的尊敬之结果,至于使支那与支那人,国家与国民,均具有巩固不变之性质云。

    虽其观察吾国政教礼俗,未能得其真际,而谓《周礼》为陶冶后代国民性之具,亦不可谓无见也。

    * * *

    [1] 《仪礼》之名始见于此。

    [2] 按“七”字当系“六”之讹。

    [3] 按当云三十九篇。

    [4] 见于《书》者曰甸、侯、男、采、卫。

    [5] 见丁未年《国粹学报》。

    [6] 郑《注》:“会,计也。”

    [7] 县正不言大比,当与州长之职相同。

    [8] 《载师》注。

    [9] 杜子春云:淳当为纯。纯谓幅广,制谓匹长也。皆当中度量。

    [10] 郑《注》:“达道路者,山林之阻则开凿之,川泽之阻则桥梁之。”

    [11] 郑《注》:“津梁相凑,不得陷绝。”

    [12] 郑《注》:“达,谓巡行通之使不陷绝也。比,犹校也。”

    [13] 郑《注》:“书地,谓方国山川之广狭。书涂,谓支凑之远近。”

    [14] 此可与《掌固》《司险》《野庐氏》诸职文相证。

    [15] 郑《注》:“六寝者,路寝一,小寝五。”

    [16] 郑司农云:六宫后五前一。

    [17] 《逸周书》。

    [18] 《考工记》。

    [19] 以祀五帝,以象五行之数。

    [20] 《大戴礼》。

    [21] 《逸周书》。

    [22] 《逸周书》。

    [23] 《周礼》及郑《注》。

    [24] 参用《尔雅》及庄氏《周官指掌》、焦氏《仪礼讲习录》。

    [25] 郑司农云:功裘,卿大夫所服。

    [26] 郑《注》:“嫔贡,丝枲,服贡,纻也。”

    [27] 郑《注》:“嫔物,丝枲也,服物,玄、纩也。”

    [28] 此二语见《司服》贾《疏》。

    [29] 《礼记》。

    [30] 《曲礼疏》。

    [31] 《礼记疏》。

    [32] 《士丧礼》注。

    [33] 《礼记注》。

    [34] 《曾子问》:“大祝裨冕。”

    [35] 郑《注》:“此皆谓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

    [36] 《内则》。

    [37] 《内则》注。

    [38] 均见《礼记》。

    [39] 见《诗疏》及程瑶田《通艺录》。

    [40] 用凌氏《释例》及焦氏《仪礼讲习录》。

    [41] 见第三节“乡遂之自治”,第三项教育司徒之十二教。

    [42] 今本作御。

    [43] 或仲、叔、季。

    [44] 斩衰三年,疏衰三年,疏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疏衰三月,缌麻三月。

    [45] 此可知兼乐必兼舞。

    [46] 江藩曰:此阼阶之一肆。

    [47] 江藩曰:此西阶之一肆也。

    [48] 江藩曰:此一县仅设建鼓,乃北面之一肆也。

    [49] 江藩曰:此二器倚而不县者也。

    [50] 孙诒让曰:此奏堂上之乐也。

    [51] 孙诒让曰:此奏堂下之乐。

    [52] 一八五一年巴黎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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