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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层建筑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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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楔子

    由本篇第一章的分析,殷虚时代是由牧畜进展到农业的时期,主要的生产依然还是牧畜,但是更高级的新的生产手段已经出现了。所以在这儿刚好是一个社会变革的时期。社会的基础已经在动摇,社会的上层建筑也呈现出一种过渡时代的现象。

    大抵人类在最原始的时候,只能靠极简单的工具猎取自然物以营生,当时是只能有一种群聚生活,和禽兽相差不远。当时的性的生活不消说也完全是一种杂婚,便是一切男女都是自然的夫妇。《吕氏春秋·恃君览》上有几句很重要的话,最先道破了这个秘密。

    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无衣服履带宫室畜积之便,无器械舟车城郭险阻之备。

    这种群聚生活逐渐进化,就因为“知母不知父”的关系,逐渐地便成为母系中心的社会,便是由从前的散漫的群聚变成为血族的团体。这便是人类社会的最初的雏形。在这种团体的初期,婚姻也应该是很杂乱的,换句话说便是纯粹的血族杂婚。这种结婚当然要获得不良的结果,为强族保种起见,必然在本血族团体中渐渐加以制裁,由纯粹的血族杂婚进而至于亚血族群婚的一步。

    亚血族结婚,有名的彭那鲁亚家族,这是美国近代的学者摩尔根氏所发见的。摩尔根氏费了他半生的精力研究美洲土人,特别是伊洛珂义人的生活,结果他发现了两个很重要的原始社会的秘密:一个是这“彭那鲁亚家族”,一个便是氏族社会的组织。

    美洲土人的家庭中有一种奇异的制度,便是由男性而言兄弟之子皆为子,姊妹之子皆为犹子;由女性而言则反是。又由男性而言凡兄弟之妻皆为妻,由女性而言则姊妹之夫皆为夫。这种遗制与实际生活不符:因为已经被白种人同化。但此遗制若采一夫一妇制的观点则断难说明。继后摩尔根氏在檀香山的土人中才实际发现了这种生活。檀香山的土人在前世纪的上半期都还有一种群婚的习惯,便是兄弟共多妻,姊妹共多夫。成为了公夫公妻之男女间便不相谓为兄弟姊妹,而相谓为“彭那鲁亚”。就因为这样,摩尔根氏便名这种婚姻为彭那鲁亚家族。实际就是一种亚血族群婚,更换一句话说,便是兄弟共多妻,姊妹共多夫。自此习俗发现之后,美洲土人的遗制便迎刃而解,而一切未开化民族的实际生活以及一切文明民族的原始时代大都有这一种现象。

    这种现象便是氏族社会的出发点。在这儿形式上是多父多母,但是事实上还是知母而不知父,所以氏族社会的初期依然是母系中心。各个氏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宗母。

    伊洛珂义人的生活便是氏族社会的典型,就摩尔根氏的研究————特别是就伊洛珂义人中的森尼卡族的研究————那儿有几个重要的特征。

    森尼卡族有八姓:曰狼氏,曰熊氏,曰龟氏,曰海狸氏,曰鹿氏,曰鹬氏,曰苍鹭氏,曰鹰氏。

    (一)各氏有酋长及临时性的军侯,由一氏人中选举,惟军侯可选异姓。酋长之子不能继任为酋长,因系母系社会,男子应归于他族。但酋长之兄弟或姊妹之子则得选任,而且时常被选。选举时男女都有投票权。但其选举应由其他七姓之公认,然后被选举者由全伊洛珂义人同盟之共同评议会任命。酋长之权是纯道德的家长的性质,没有任何强制的手段,在职务上他是森尼卡族评议会及伊洛珂义人同盟的共同评议会的会员。军侯只是在出征的时候,多少有点命令的权柄。

    (二)一姓人得以自由罢免酋长及军侯。罢免时也由男女全体出席。被罢免者便复归为庶人。族评议会也有罢免酋长与军侯之权,有时且可以不得该氏人的同意。

    (三)同姓严禁结婚。

    (四)死者的财产归于同姓人所有。伊洛珂义人所能遗留的财产本来有限,死后即由氏内的近亲分有。男子死时由其同胞之兄弟姊妹及母之兄弟分有之;女子死时由其子女及同胞姊妹分有,同胞的兄弟不能参加。正因为这样,所以夫妇不能相续,父子不能相续。

    (五)同姓人有相互扶持,相互保卫,及对于外来侵害的共同复仇之义务。所以个人能得同姓的绝对的保障。如有杀人事件,同姓人为异姓人所杀,即有血的复仇的行动。最初可以调解。凶手的同姓评议会开会,向死者的同姓评议会请罪或赔偿,大概便可以了结。如不能了结时,死者的同姓须任命一人以上的复仇者去向凶手穷追,有杀害他的义务。报复后,复仇者无罪。

    (六)每姓在其全族中得专用一定的或一个系统的氏姓。个人的名称即以其氏姓为姓。有此氏姓即有此氏族权。

    (七)同姓人得以族外人为养子,或螟蛉其全族。

    (八)同姓人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祀典。

    (九)同姓人有评议会,为一切成年男女成员的民主的集合,各人均有同等表决权。由此评议会选举及罢免酋长与军侯,议决血的复仇及以族外人为养子等事项。氏评议会是一姓的主权所在。

    这是伊洛珂义人的氏族社会的基础组织,随着进化的程度就同在红色人种中也有多少程度上的不同,有的是已经转移成父系,有的更已经把这个基层组织废弃了。

    由这种基层组织再叠累上去,大抵合数姓而为一宗,合数宗而为一族,合数族而为一大同盟。各个阶段的组织大抵和氏姓的基本组织相同。各阶段都有评议会,其会员由下阶段的酋长与军侯组织,在民众的聚集之前开会,凡伊洛珂义人均有发言权,表决权则在评议会。最高的同盟中无何等盟长,但有完全平等的两个军侯。有时亦或合二三族而置一高级酋长,权力甚微,大抵由酋长的一人充任。在评议会召集之前为事件进行的敏活起见,他有独行处理之权。这种同盟的组织也就是将来的国家的基础,但在伊洛珂义人还未发展到国家形成的阶段便被白种人吞并了。

    以上是原始社会的进展和氏族社会的大概情形,详见于摩尔根氏原著《古代社会》一书。本文系根据恩格斯氏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摘录的。恩格斯这部书是根据摩尔根的研究及马克思的评注在严密的唯物史观的观点之下综合起来的,所以事实上可以说是摩尔根氏研究的完成者。本文依据了它,也就是这个原故。

    第一节 氏族社会的痕迹

    一 彭那鲁亚制

    社会进展的一般形态已经明了,我们可以回到中国的古代社会上来,中国的古代史事实上是从殷代开幕,是只能从殷代开幕。殷代以前的各种传说,有加以复核的必要。据我所见,中国的古代传说大抵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人为的传说,一种是自然发生的传说。

    人为的传说如盘古,天、地、人三皇,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共工氏,神农氏等,那个邃古的传说系统显然是周秦之际或其后的学者们所拟议的一种考古学般的推察,而且是很合理的(!)一个推察。便是在宇宙开辟之前只有混沌,继后才有天,继后才有地,继后也才有人。有了人之后最初只是和禽兽一样穴居野处,稍微进步了一点才有鸟巢式的住居。更稍微进步一点才有火的发明,才脱去茹毛饮血的生活。伏羲氏在字面上便表示着牧畜的发明,共工便是表示着各种器械制作的出现,神农便是农业的发明。这真是十二分合理的一种有科学性的推察,然而也就是那个传说系统完全是人造的证明。

    黄帝以后的传说,那性质便稍微不同,那儿有一部分是自然发生,有一部分依然是人造。例如五帝和三王祖先的诞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那便是自然发生的现象。那暗射出一个杂交时代或者群婚时代的影子。又如五帝三王是一家,都是黄帝的子孙,那便完全是人为。那是在中国统一的前后(即嬴秦前后)为消除各种氏族的畛域起见所生出的大一统的要求。

    黄帝之名始见于《山海经》,如云“黄帝生骆明,骆明生白马,白马是为鲧”(《海内经》)。大约夏民族的传说是以黄帝为其祖先。又“黄帝生苗龙,苗龙生融吾,融吾生弄明,弄明生白犬,白犬有牝牡,是为犬戎”(《大荒北经》)。犬戎即后世之匈奴,是匈奴与夏民族同祖。《史记·匈奴列传》谓“匈奴其祖夏后氏之苗裔也”,大约也就是根据的这项传说的系统了。

    殷、周人之祖先为《山海经》中之帝俊。帝俊即帝喾,亦即卜辞中之高祖 ,已由王国维证明(见《殷先公先王考》及《续考》)。帝俊在《山海经》中为至上神之“帝”,与黄帝并无血族的关系。

    郭璞注《山海经》则云帝俊即帝舜。案,此亦非无故。《山海经》中言帝俊者凡十五处:

    (一)“帝俊生中容。”

    (二)“帝俊生晏龙。”

    (三)“帝俊生帝鸿。”

    (四)“帝俊生黑齿。”

    (五)“有神……名曰奢比尸……惟帝俊下友。”(以上见《大荒东经》)

    (六)“帝俊妻娥皇,生此三身之国,姚姓。”

    (七)“帝俊生季厘。”

    (八)“羲和者帝俊之妻生十日。”(以上见《大荒南经》)

    (九)“帝俊生后稷。”

    (一〇)“帝俊妻常羲生月十有二。”(以上见《大荒西经》)

    (一一)“帝俊竹林在焉,大可为舟。”(《大荒北经》)

    (一二)“帝俊生禺号。”

    (一三)“帝俊赐羿彤弓素矰。”

    (一四)“帝俊生晏龙,晏龙是为琴瑟。”

    (一五)“帝俊有子八人,是始为歌舞。”(以上见《海内经》)

    帝俊之为帝喾者,帝俊生后稷(案,郭璞注此独云:“俊宜为喾,喾第二妃生后稷。”),“又帝俊之子中容、季厘即《左氏传》之仲熊、季狸,所谓高辛氏之才子也,有子八人,又《左氏传》所谓高辛氏有才子八人也。妃曰常羲,又《帝王世纪》所云帝喾次妃诹訾氏女曰常仪,生帝挚者也。曰羲和,曰娥皇,皆常羲一语之变。”(《殷先公先王考》)

    帝俊之为帝舜者,以帝俊妻娥皇及羲和与常羲。娥皇、羲和、常羲固一语之变,然此实一事化为二事,一人化为二人。其为一人之娥皇者则女娲传说,其为羲和、常羲二女者则二女传说。

    尧“厘降二女子沩汭,嫔于虞”。《列女传》云:“二女长曰娥皇,次曰女英。”《大戴礼·五帝德》云:“依于倪皇。”又《帝系》云:“帝舜娶于帝尧之子谓之女匽氏。”《世本》 〔补注1〕 作女莹,《古今人表》作女 。娥皇、倪皇自即帝俊所妻之娥皇、羲和;女匽即女英,女莹或女 乃女英之音变,女英、女匽当即常羲、常仪之音变,古音英常同在阳部,而匽与羲仪则歌元阴阳对转,是则帝俊与帝舜当为一人。

    知帝俊为帝喾又知帝俊为帝舜,则帝舜实即帝喾。故《礼记·祭法》“殷人 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而《鲁语》则云“商人 舜而祖契”。

    又《楚辞·天问篇》叙舜事于夏桀之后,于殷先公先王之前,曰:

    “舜闵在家,父何以 ?尧不姚告,二女何亲?厥萌在初,何所亿焉?璜台十成,谁所极焉?登立为帝,孰道尚之?女娲有体,孰制匠之?舜服厥弟,终然为害,何肆犬体而厥身不危败?”

    于二女之下复言璜台,璜台则当是简狄事,《离骚》云:“望瑶台之偃蹇兮,见有 之佚女。”言简狄之下复言女娲,而均系于舜事。盖传闻异辞,混淆不分,有时为二人,有时为一人,故此一并叙述而质问。

    象事又叙于殷之先公先王间,下文于上甲微之次,成汤之前复夹以象事四句:

    “眩弟并淫,危害厥兄,何变化以作诈,而后嗣逢长?”

    王逸《楚辞章句》以此为象事,而王国维疑之,以为所叙“当亦记上甲事,书阙有间,不敢妄为之说”。然知舜即帝喾,则象事叙于此正得其当。且此言“后嗣逢长”,盖承上有扈若有易而言。有扈即有易,王氏已言之,有扈屡与殷人为仇,至上甲微之世始翦灭之,有扈殆象之后嗣,即象所封之“有庳”(见《孟子》)。古庳扈双声(古轻唇音与重唇音无别),而庳易叠韵(古音同在支部),是“庳”字兼有扈、易二音,其音必较扈、易二字为更确。

    由上可知五帝三王之本身及五帝三王均为黄帝子孙之传说实乃后人所改造。其在殷人则只知有上帝=帝俊=帝舜=帝喾=高祖 而已。更约言之,则知有高祖 一人而已。由高祖 一人乃化而为帝俊、帝舜、帝喾三人。

    羲和、常羲即娥皇、女英之事于卜辞中亦略有痕迹可寻。卜辞有下列二人名:

    “贞子渔有 于娥,酒。”(“铁”二六四,一)

    “贞有犬于娥,卯彘。”(“前”四,五二,二)

    “ 卯卜 贞求年娥于河。”(“林”一,二一,一四)(于犹与也。“求年娥于河”,犹言求年于娥与河。)

    “娥”字除固有名词之外古无他用,许慎《说文》云:“娥,帝尧之女,舜妻,娥皇字也。”故此名“娥”之女性(字右从我左从女)当即娥皇,亦即羲和。

    “己未宜于 , 三,卯十牛,中。”(“前”六,二,三)

    “己未宜〔于〕 , (缺)人,卯十牛,左。”(同上二)

    此人名“奇”字,王氏疑“峨”,罗氏谓从义京(见《商录待问编》)。余谓此乃义、京二字之合书,人名合书乃卜辞通例。义京由音而言则当即常羲若常仪(古义、羲、仪均读“我”音,同在歌部,京、常同在阳部)。

    虽仅二三例不能有更详细之论证,然人名如此巧合实属异事。大抵《山海经》及《天问篇》中之传说人物,如帝俊、殷王子亥,《天问篇》“该秉季德”之该(即王亥)、季、王恒、上甲微等均见于卜辞(见《殷先公先王考》),则羲和、常羲亦所应有。

    由上可知,帝喾之二妃姜 、简狄,亦当即娥皇、女英之变。姜 生后稷之传说为助祭郊 ,简狄生契之传说亦为助祭郊 。知帝喾高辛氏即帝舜,则姜 、简狄亦必即羲和、常羲。神话传说中人物,一人化为二人以上,一事化为二事以上,乃古今中外常有之事。(如羲和在《帝曲》中即化为羲氏、和氏,司星历之二官。)帝喾之本字当为卜辞中之“高祖 ”,姜 、简狄,或娥皇、女英,或羲和、常羲,其初字则当为卜辞中之“娥”与“义京”。

    要之(一)五帝、三王同出于黄帝之说为周秦间的学者所改造,(二)五帝古无叠承之迹,其发生祖孙、父子之关系者当在五行生胜说发生以后,后人言五帝者亦无定说,如张守节《史记正义》(“《五帝本纪》第一”注)云:“太史公依《世本》、《大戴礼》以黄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为五帝,谯周、应劭、宋均皆同,而孔安国《尚书序》、皇甫谧《帝王世纪》、孙氏注《世本》,并以伏羲、神农、黄帝为三皇,少昊、颛顼、高辛、唐、虞为五帝。”(案,少昊金天氏帝挚,其实当即是契,古挚、契同部,挚之母常仪、契之母简狄,实系一人。)(三)帝喾与帝舜实为一人。(唐尧之名亦属疑问,卜辞称成汤为“唐”。金文《齐侯 》亦言“ 成唐”,疑唐尧即成唐之变。)(四)二女传说古本有之,后世或合而为一人如女娲、女娃、女岐,或分裂之而不相属则如简狄与姜 。

    故中国有史以前之传说,其可信者如帝王诞生之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而且均系野合,这是表明社会的初期是男女杂交或血族群婚。递降如二女传说则是表明社会已进展到亚血族群婚的阶段。娥皇、女英为姊妹而以舜为公夫。舜与象为兄弟而兄弟“并淫”。这正表明娥皇、女英互为彭那鲁亚,舜与象亦互为彭那鲁亚。

    这彭那鲁亚家族的亚血族群婚制,自男女而言为多妻多夫,自子女而言则为多父多母。而卜辞中则确有多父多母之征迹。

    (一)多母

    “祖乙之配曰妣己。”(“前”一,三四,二见;“后”上二及三,三见);“又曰妣庚。”(“后”上二及三,三见)

    “祖丁之配曰妣己。”(“前”一,一七;同三四;“后”上三);“又曰妣癸。”(“后”上三,二见)

    “武丁之配曰妣辛。”(“前”一,一七;同三七;“后”上四);“又曰妣癸。”;(“前”一,一七,四与妣辛同见于一片;“后”上四,九;四,一〇);“又曰妣戊”。(“后”上四,八)

    罗氏曰:“诸帝皆一配,祖乙、祖丁、武丁三配者,犹少康之有二姚欤?抑先殂而后继欤?不可知矣。”案,实即多妻或多母之现象,即少康之有二姚亦多妻古制之一例证。单言多妻多母,此乃常事,因此习即今人亦有存者。而在卜辞中则有多父!

    (二)多父

    “戊子卜庚〔寅〕于多父旬。”(“前”一,四六,四)

    “贞帝(禘)多父。”(“林”一,一一,一八)

    “庚午卜 贞,告于三父。”(“林”一,五,五)

    此浑言多父三父,亦有于一片中列举三父二父之名者:

    “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后”上二五,九)

    “贞又于父庚,贞又于父辛。”(“戬”七,一)

    此父甲、父庚、父辛一片,罗、王二氏以为即阳甲、盘庚、小辛,辞当为武丁所卜,因三人均为武丁诸父,故均称父。案,此与上多妣相参合,实即亚血族群婚多夫多妻之现象,后人伯叔称诸父实亦此现象之孑遗。与伊洛珂义人之遗俗同;后人习以为常而不觉怪异而已。

    近年于保定南乡有三商勾刀出土(现归罗氏所有),其一刀列铭祖名为“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一刀列铭兄名曰“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一刀则列铭父名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仲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三刀影片具见罗氏所出《梦 草堂吉金图录》中卷(《周金文存》亦有拓影),今将其父刀一具拓印如下:

    采自《梦 草堂》卷三(原大之 )

    此“大父”王国维谓即《尔雅·释亲》之“世父”,古“世”、“大”字通用。此除二大父一仲父之外亦尚有日癸、日辛、日己三父。视此则商代末年实显然犹有亚血族群婚制存在。卜辞中有此征迹,实物上又有此证明,则此结论实丝毫无可移易。

    案,此习于春秋战国时代犹有遗存。《淮南·氾论训》“苍梧绕聚妻而美,以让兄”,注云“孔子时人”。又“孟卯妻其嫂,有五子焉,然而相魏”。

    二 母权中心

    殷代犹保存其先世舜、象亚血族群婚之遗习,故卜辞中颇多母权中心之痕迹。其证据如下:

    (一)殷之先妣皆特祭(王氏所发现,详见《殷礼征文》)

    此于卜祭之例多至不可胜举,其数比祭先公先王者尤多。王氏曰:“妣有专祭与礼家所说周制大异。”又周制“妣合祀于祖,惟丧祭与 始有特祭。…… 男子于祖则祭其祖; 女子与孙妇于妣则当祭其皇祖妣皇祖姑。……妣于升 其孙女及孙妇时始有特祭。此外别无特祭之文。商则诸妣无不特祭,与先公先王同。”

    (二)帝王称“毓”

    “毓”即“后”字。甲骨文酷肖产子之形,子为倒子形,在母下或人下,而有水液之点滴;即毓字亦犹可见其遗痕。王氏说:“毓从每(即‘母’字),从 (即‘倒’子)……故产子为此字之本谊。”卜辞有“后祖乙”,后亦用此字。王氏云:“象倒子在人后,故引伸为先后之后。”又屡言“多毓”或“五毓”则为“多后”或“五后”。王氏于此义则本《说文》“后,继体君也”之训,以为此乃先后之后的引伸。案,此实不免倒置。“后”字古无继体君之义,《书·盘庚》屡称“我前后”,“我古后”,“我先神后”,“高后”,“先后”;《诗·商颂》亦云“商之先后”,均非所谓继体君。又《诗·下武》以太王、王季、文王为“三后”,《书·吕刑》以伯夷、禹、稷为“三后”,乃均所谓开物成务之主。故许慎继体君之说实非其朔。余谓“毓”字乃母权时代之孑遗,母权时代宗长为王母,故以母之最高属德之生育以尊称之。“毓”字在古当即读“后”,父权逐渐成立,则此字逐渐废弃,故假借为先后之“后”。其读“育”而固定为“毓”,则当系后来之音变。然卜辞于今王称为王,仅于先王称为“毓”,则女酋长之事似已退下了中国政治舞台。而相距则当亦不甚远。

    案,《汉书·律历志》载刘歆批评张寿王殷历云:“寿王及待诏李信治黄帝调历,课皆疏阔。……寿王又移帝王录。舜、禹年岁不合人年。寿王言化益为天子代禹(师古曰化益即伯益),骊山女亦为天子,在殷、周间,皆不合经术。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案此张寿王所根据之历史,在刘歆眼中虽“不合经术”,然由余所考察者则其事均在情理之中。所谓“移帝王录”,盖言寿王所根据之传说系统,与刘歆所根据之三皇五帝之说不合。所谓“舜、禹年岁不合人年”,则舜、禹本非人而是神,或半神半兽之怪物。(因舜即夒即猴子,夏禹后化为黄熊。)化益《天问篇》亦称后益,《古本竹书纪年》亦言:“益干启位,启杀之”(《晋书·束晰传》)。则骊山氏女为天子在殷、周间亦当是事实。骊山氏古称姜姓,此所言或即周姜。《诗·大雅·绵篇》“爰及姜女,聿来胥宇”,周于太王之时犹是女酋长制。此事固在殷、周之间。

    (三)兄终弟及

    殷代帝王承继多兄终弟及,此为历来史家所已知悉之事实,王氏《殷先公先王考》之后附有殷代世数异同表,今揭录如下(见下页),而略损益之:

    然此表实不可尽信:(1)自盘庚迁殷至纣之灭,《古竹书》既言有七百七十三年;此表自盘庚至纣仅八世十二帝,每帝在位年限,平均当在六十年以上,此不近情理。(2)卜辞中有多数人名疑于帝王者。如祖丙、祖戊、中己、南壬、小丁、小癸、下乙、王 等,而均为前籍所无。(3)盘庚以后之世系年限既有可疑,则盘庚以前之世系年限更不敢遽信。

    惟此表有一重要之指示,则殷代之兄终弟及制为历来史家所承认,而于卜辞亦得到了实物上之证明。三十一帝十七世而直接传子者仅十一二三,兄弟相及者在过半数以上。前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案,此实即氏族社会所必有的现象。所谓父子亦不必便是真实的父子,诸父固可称父,妻父亦可称父,凡母之夫均可称父。《书·无逸》周公称述殷之帝王,曰:“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其在祖甲不义为王,旧为小人。”古时的小人就是庶民,如今人所谓“小百姓”,与贵族的“君子”是成对待的;则可知高宗(武丁)祖甲(以次第而言当为帝甲,因与“帝甲淫乱”之说不相合,前人以为太甲),都是外族入赘。其他的帝王也就可以类推。

    三 氏族会议及联带行动

    以上四项(一)亚血族群婚,(二)先妣特祭,(三)帝王称“毓”,(四)兄终弟及,均系以母姓为中心的氏族社会之现象或其孑遗。此外氏族社会之民主的政治组织,评议会,在卜辞无可征考,然于旧文献中则犹有痕迹可寻,如《盘庚篇》中便包含有这项史实的残影。

    (一)“盘庚迁于殷,民不适有居,率吁,众戚出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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