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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讨论第三个——在形式方面有条件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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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对这个原理的主题性探讨

    1.一个“理性的权力命令[61]”的问题格局

    第三个原理在内容上是无条件的,但要注意的是:形式上的有条件性也是一种绝对的、先天的有条件性。导言是很独特的:“以每一个步骤……我们接近了一切都在其中得以被证实(erweisen)的那个领域。”(卷1,第105页)费希特想进入这个领域;他似乎容忍了不可被证明的事物(das Unbeweisbare),就像容忍一种无可避免的事物一样;他想满足于此,或者更准确地说,尽可能地证明之————尽管只是在形式方面。

    在第一个原理中,根本没有任何可证明的东西,在第二个原理中,对立设置活动这一行动是不可被推导出来的(形式),第三个原理是“几乎普遍能进行某种证明的”(卷1,第105页),在内容方面则不能。

    第三个原理首先在形式方面是特定的(有条件的),而这自在地就包含了一种更严格的可证明性;其次,它受到两个命题的规定,由此看来,它的证明根据就更丰富了。

    引人注目的是,费希特的兴趣恰好落在了这种有条件性上,而且内容方面的无条件性、不可证明性[62]————几乎被视作某种宿命之物了————正好就被容忍了。

    而费希特事实上在这里————联系第三个原理在内容上的无条件性来看————陷入了某种特殊的窘境;换句话说:他在这里至少看清了他所涉及的事情的问题格局,而且似乎为了避免不堪重负,他还将考察的整个着力点放在了证明活动、可证明之物上。“因此,我们从引导出任务的一种演绎出发,而且尽可能地追踪这种演绎。”(卷1,第106页)————与此相反,令我们感兴趣的,则是那————在费希特的意义上————不可证明的东西,而费希特那里的一切可证明性都间接地汇聚到这不可证明的东西之上了。

    虽然在第一个原理中也有一种无条件的内容,但那里它与形式是一体的!(开端:自我设置自身。)但这里的什么(Was)————被设置者————却是陌异于如何(Wie)的,费希特并没有正视这种陌异性,反倒好像用证明活动遮蔽了它。这个[ 如何(Wie)]是可证明的;这样一来,差异就显露出来了,而如其本然的内容自为地是陌异的。

    方法:从形式上看,也是从事实到本原行动,亦即揭示自我性之本质。然而,且慢!费希特在这里不是像在第一和第二节里那样,引入了一个普遍被承认的逻辑命题,以便将这个命题作为事实,由它出发;他却在得到第三个原理之后将该原理与一个流传下来的定律————逻辑上的根据律(可比较卷1,第111页)————关联起来,以便表明,这个原理就像其他那些逻辑定律一样,只能从知识学的诸原理出发才能证明。

    对第三个原理的阐明和规定本身是在没有和逻辑上的根据律相联系的情况下发生的;但第三节中的讨论也不是断裂式地径行插入的,而是因为在这里一切“几乎普遍地”已经能被证明了,那么就从第一和第二节中将问题导出来了。

    第三个原理在其形式方面是有条件的。它可以从此前的部分中被推导出来,这正如它必须在由第三个原理表达出来的行动(Handlung)中被探讨(gehandelt)一样。费希特是这样表达的:“行动的任务……一定是由先行的两个命题给出的。”(卷1,第105页)

    行动之方式————它应当据以行动的那种方式————是一项任务;但这项任务的“解决办法”是不可被推导出来的,这就是说,该行动为了解决这项任务而做的事情是不可被推导出来的。这种解决办法轻易就产生了,而且是无条件的。“后者的产生是无条件的,而且是在绝对的意义上,通过理性的某种权力命令而产生的。”(卷1,第106页)

    一种“理性的无条件的权力命令”————这是什么?前面从未谈过这类命令,虽然已经大量地谈过绝对的设置,谈过无条件的行动。(值得注意的概念,理性完全不是这样被引入的!)

    理性的权力命令:要注意这种陌生的东西,而且由此看出,如此这般在费希特的整个演绎中突出表现出来的东西,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逻辑演绎所无法解决掉的残余(Rest),而是整个问题格局的关键。

    在前面讲述诸原理时,我就有意暗示了关键性的问题格局,也暗示了下面一点,即我们恰恰必须在费希特没有特地加以探讨、似乎只是顺便触及到的东西中,寻找他的哲学活动的本质内容。到处都是如此!

    首先是讲述。问题:讲述在形式方面有条件、在内容方面无条件的原理。行动的形式是有条件的;行动之方式、任务,由前两个原理预先标示出来了。突出这种预先标示,以及对这项任务加以演绎,“是我们要尽力而为的。要往前继续推进它是不可能的,这无疑将向我们表明,我们应该在那里中止它,而且必将令我们诉诸产生于该任务之中的、理性的那个无条件的权力命令”(卷1,第106页)。

    在不能取得任何进展的地方,就必然要诉诸无条件的权力命令。(同样是现在诉诸它!那么此前呢?费希特没有讲清楚,此前是不是也诉诸它!————为什么我们必得诉诸它?在什么条件下?————何种内容成了任务?揭示自我性。)

    布局:整个第三节分成两部分,即(1)卷1,第106至第111页,(2)卷1,第111至第123页。第一部分是主题性讨论,第二部分是应用到逻辑的诸原理上,还有对诸原理的一般性考察,历史上的种种讨论,以及对进一步的构造的展望。第一部分分成四个小的部分:(A)对任务的演绎;(B)对任务的进一步规定和解决;(C)检验一下,这里提出的行动是否真的解决了任务;(D)全部三个原理的总公式;无条件地和绝对地确定的事物的尺度。

    2.对任务的演绎(A):对第三种行动中的设置活动之形式的演绎

    对任务的演绎(行动的形式)————直到同一件事情不能再往前推进为止。请注意:这里有些耗费洞察力和论证;只有进程中的本质之物才是重要的(第五个步骤)。从已提出的前两个原理出发进行的推断。第一和第二个原理迄今为止都是“并列”的,却也归属于自我性;二者都是自我之本质(Wesens des Ich)的本质规定、统一性。它们的整体关联如何?由此产生什么?

    费希特从第二个原理出发。对立设置活动在形式方面看是一种绝对无条件的行动,又在绝对的意义上受到被设置的自我的限制。非我在绝对的意义上对立于自我而被设置,这就是说,非我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设置。[63]

    第一个步骤

    只要非我被设置了,自我就没有被设置。只要非我被设置,自我就完全被否弃了。[64]现在,作为被设置者的非我在自我中被设置了,因而恰恰是在非我被设置的时候,自我没有在自我中被设置。

    第二个步骤

    只有自我————它可以被对立设置————被设置时,非我才能被设置。非我在同一个意识中如何必须被设置?在留住自我,亦即设置自我的活动中(留住设置者和对立之所向[Wogegen])。因而只要非我被设置了,自我就在自我中被设置了。

    从绝对地设置非我的行动中,亦即从第二个原理中,产生了两个相互对立的结果。

    第三个步骤

    自我没有被设置,自我必然被设置;[两种情况的条件都是]只要非我被设置了。对立设置就处在第二个原理中,因而这个原理就否弃了其自身。

    第四个步骤

    这第二个原理的自我否弃的条件是,被设置者被那被对立设置者否弃了。这就意味着,自我否弃的条件是,它自己是成立的;它否弃自身的条件是,它持存着。它在自己的条件下否弃了自己,这就是说,它没有否弃自身。第二个原理否弃了自己,它又没有否弃自己。

    第五个步骤

    若是第二个原理的情形如此了,那么也会波及第一个原理。随着“自我=自我”,在自我中被设置的一切,属于自我性之本质的一切,也都被设置了。现在,非我被设置了;但随着这种设置而来的却是自我否弃和自我不否弃(Sichnichtaufheben)。因而自我既设置自身,也不设置自身;因为这是由自我性的本质决定的。

    所有的这些推断————两个原理既否弃自身,又不否弃自身,相互针对对方否弃自身,而且每一个都在自身中既否弃自身,又不否弃自身————[意味着]:如其本然的设置活动在自身中是彻彻底底地自相矛盾的,不是同调的(einstimmig),而是本质上不同调的(unstimmig)。在自我中,绝对没有任何同调性(Einstimmigkeit),没有任何可固定下来的、如其本然的自身之物(Selbiges),没有任何同一性。————如果那些命题都是正确的,那就没有任何同一性了。自我性的诸原理恰恰否定了它的本质。

    总结来说,有两个推论:(I)自我毁掉了其本身。(II)自我与其本身是相同的,然而又恰恰在最内部被与其本身对立设置起来了。

    现在,同一性却是“我们的知识的唯一绝对的基础”(卷1,第107页)。如果说知识应当存在,那么同一性从一开始就得被保存下来,不可以被否弃。但这种否弃产生于那个推论,产生于那些原理本身。那些原理是正确的,因而必须对推论加以考量。两者都是要加以保存的:同一性以及推论之正确性。

    自我和非我相互针对对方否弃自身,自我性在内部瓦解了。(或者是诸原理瓦解了,那么就会造成颠覆;或者是同一性瓦解了,那就“什么都没有了”。————这样一来,它们————双方都被设置了————就得维持住,而不能毁掉自身。)

    由此,任务就被规定下来了:必须找到这样一种形式的行动,使得那些推论能成为正确的,尽管那种被它们削弱了的同一性也得保持下来。被找寻的行动X。

    3.对任务的进一步规定和解决(B)

    对这个任务的进一步规定,就把讨论引向了答案(Antwort)及其必要性。(九个步骤:第一至第四个是进一步的规定,第五至第九个是解决。)结果:诸原理存在着,而且是在如其本然的自我性中存在着;得将这些原理协调起来。

    第一个步骤

    诸原理在意识中存在,所以X也在意识中存在。

    第二个步骤

    “在意识中”存在者,亦即属于自我意识、属于自我性者,乃是那些本原行动、原初行动的一个产物。

    第三个步骤

    但这些行动乃是对自我进行设置的一种活动。倘若没有了X,对非我的对立设置活动就不可能了。因而X本身就是一种原初行动的产物。被寻求的这个原初行动(它的产物就是X)=Y。

    第四个步骤

    任务:Y要作为如下这样的一种行动而被赢获,这种行动同样在自我和非我中被设置了,但却不因此而否弃自身,而是:所有的原理、行动在意识之同一性中都是一致的。

    第五个步骤

    这里应当按这种方式发生的是什么,带来解决方案的是什么,这一点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卷1,第108页)从形式中阐发出来的。由此看来,一次“实验”(Experiment)(出处同上)就是必要的了。这意味着:要如何安置X和Y,才能使得自我和非我作为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设置者,被设置为一致的?或者说:要如何设置Y,才能使得A和-A、存在和非存在、实在性和否定性被“协同思考”(卷1,第108页)?

    倘若同一性和自我应当存在(I),但这两者却是两个被对立设置的原理(II),那么被对立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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