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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讨论第三个——在形式方面有条件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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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设置的双方的统一性是如何可能的(III)。

    第六个步骤

    对于每个人而言都不言自明的是:结合(Vereinigung)不会排斥自身,而是会将自身限制-进去(ein-schränken),亦即会在将自身限制-下来(be-schränken)的同时,将自身保持在一种局限(Umschränkung)之中。[65](这种自-明性[Selbstverständlichkeit]是权力命令吗?)

    实验:如果X意味着“限制范围”,情况会如何?倘若Y是一种限制进去的活动,那么X就是诸种限制范围。

    异议:在形式方面很确定的行动之所为,它所做之事,就是一种限制进去的活动。但这种所为,即内容,却也是以分析的方式从实在性[66]和否定性中被发现的。不!(1)通过前两个原理被给出:两个概念;(2)通过第一个原理被给出:同一性,这就是说,它们应当被结合起来(在自我性这个预设之下)。

    实验:但这样做只能让人知道,必须寻找一个如此确定的解决办法,却不能让人知道这种解决办法是什么;毋宁说:行动的内容被“我们精神的一种特殊的规律所规定”(卷1,第108页)。

    第七个步骤

    X=限制范围。这里有些什么?应该被限制的,不仅仅是一般限制范围,还有实在性和否定性。

    第八个步骤

    实在性受到否定性的限制,这意味着“并非完全否弃,而是只否弃一部分”(卷1,第108页)。处在限制范围和限制活动中的是:可分性(Teil-barkeit)、可定量性(Quantitätsfähigkeit)。这便是被寻找的X,而且由此一来,Y就可以被规定了。通过Y行动,自我以及非我都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设置为可分的了。

    第九个步骤

    “自我以及非我被设置为可分的了”(卷1,第109页),这就是说,设置自我的活动就是将事物设置为可分之物的活动(Teilbar-Setzen)。

    自我性:可分的、被分划了的、被限制了的被设置状态。将事物设置为可分之物的活动就是具有“既-又”(Sowohl-als-auch)这一特征的设置活动。自我性在本质上是一种既-又,既是这样的,又在根本上不是这样的;既是自我,又是非我。

    这种限制活动就是Y行动。这一行动————联系对立设置活动来看————并非随后发生的,因为只有当对立-设置活动在自身之内就是进行限制的活动时,这种对立设置活动才是可能的,否则就成了毁灭。但这一行动也不是先行到来的,因为它的被实施,恰恰是为了使得对立设置成为可能。限制活动在对立设置活动之中,并与对立设置活动一道而发生;这种对立设置活动在自身内就是一种进行限制的活动。这就意味着:对立设置活动对于它所设置的事物,恰恰并未予以毁灭,而是也将其保持下来了;对立设置活动虽然是对立设置活动,但它作为这种活动,同时又是一种进行保存的对立维持活动(Entgegenhalten)。否定活动(Nichten)不可以成为任何毁灭活动(一种非-设置活动[Nicht-Setzen])。

    4.检验这里提出的行动是否真的解决了任务(C)

    解决办法:从根本上保持同调性(Einstimmigkeit),并使同调性成为可能。哪里曾有不同调的现象?A!这就是说,回到A去!现在,在一般的对立设置活动和设置活动都被理解成进行限制的活动时,是否在结论中出现的种种不同调现象和推论结果就都被消除了呢?

    第一个步骤

    由此得出:只要非我被设置了,自我就没有在自我中被设置;自我毁灭了其本身。非-设置活动(Nicht-Setzen)————对立设置活动(Entgegensetzen)如今意味着保存活动。

    从非我据以被设置的、实在性的那些部分来看,自我没有被设置;但它不是在绝对的意义上没有被设置,而是恰恰[被设置了]!与此并不矛盾的是,只要非我被设置,自我也就必须被设置。因为设置非我的活动恰恰是在“为……而进行保存”这个意义上的一种否弃活动,而在这里,那个“为……”就被设置成自我了。只有现在,那被设置的自我和被设置的非我才成了某事物,亦即作为如此这般确定之物而存在了。

    先前:(I)自我在绝对的意义上设置了自己;这里出现的无异于绝对的与自己相同性(Selbigkeit mit sich selbst),纯粹的同一性————可以指一切,但也只说出了这个自我,而没有分划表达(Artikulation)。(II)针对这个绝对自我,在绝对的意义上进行对立设置,这就是说,在绝对的意义上消灭这个自我,亦即消灭一切,这样做=绝对虚无。存在(纯粹的、形式的一般同一性)和虚无为一。

    现在:通过限制才有了某种事物(ens)[67]。因而自我并没有销毁自身,但它作为自我-存在,同时是同一性和对立!

    第二个步骤

    自我应当与自己相同,但也被对立于自身而被设置了(自我性在自身————对立于自身而被设置):同一性和对立。基于设置活动如今的这种规定,这一点是如何可能的?自我-存在=设置自己的活动、自我-设置的活动(Sich-Setzen)和设置活动:进行限制并加以保持的对立设置活动。自我[不仅仅]与自己相同,它作为自我,还一直与自己对立而被设置了;只要自我-存在在自我设置活动中被设置下来,同一性就被设置下来了。而针对这种一般同一之物,有某种事物被对立设置下来了,这就是说,在这种同一之物中,那被限制的自我恰恰保持和保存下来了,而这自我又将一种非我对立设置下来了。在对立设置活动中,它没有否弃自身,而是恰恰保存了自身;在自我保存的活动中,它将自身保持在同一性之中,亦即设置自身为同一之物的绝对根据,亦即设置自身为绝对主体了。

    被限制的自我对立设置了自己,

    被限制的自我保存了自己(维护于自身性之中),

    被限制的自我将自己设置为同一性之根据,

    被限制的自我将自己设置为与绝对自我相对立的自我。

    “而这样一来,一切对立就被结合起来了,无损于意识的同一性。”(卷1,第110页)

    5.所有三个原理的总公式(D)

    “衡量无条件而绝对地确定之物的尺度,如今被详细阐明了。”(卷1,第110页)它可以被表达为如下公式:“自我在自我中,与可分的自我相对立而设置了一种可分的非我。”(卷1,第110页)(1)自我=自我进行设置,亦即在自我中;(2)自我=自我进行对立设置;(3)自我进行对立设置=自我————在自我中————限制了自我。这就意味着,自我就是作为在根本上进行限制者的自我,而这又意味着,它是被自己限制的。有限化到自己之内(Verendlichung in sich selbst)的做法,就属于自我之本质,亦即属于自我性。(限制的活动同时又是囊括在内的活动。)

    第三个原理才完全而本己地给出了在自我内进行设置的活动的本质:不是“)(”,而是“()”。

    只有在这种设置活动中,同一-性(Ein-heit),不仅仅作为自身性(Selbigkeit),而且作为整体性(Ganzheit),而且尤其是有限自我的整体性。那种进行限制的、将非我对立设置下来的活动,绝不意味着:将非我作为某事物绝对外在于自我之外设置下来,而是反过来,这种对立设置活动恰恰是一种进行保存的、向自我驰去的活动,而且根本上如此。

    请注意:现在已经很清楚的是,在我们解释第二个原理,在进行对立设置活动时,我们一直————正如我总在强调的————在抢先说话[68],也就是说,我们说得太多了。这里可以表明:我们现在才能反过来清楚地看到,我们在规定第一个和第二个原理的时候真正必须如何言说,只要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应当跟着言说费希特自己的命题。(先前有个一般性的评注:尽量不要顾及一种危险,即总是讲得太多。[69])

    我们原本不可以说自我属于非我,而只可以说非我在绝对的意义上对立于自我而被设置了。只要自我包含了同一性的一切因素,非我就是绝对的虚无。

    可是,只要如其本然的自我是进行对立设置的,这里就表明,非我属于自我。由此看来,费希特在第一个和第二个原理中所作的尝试,便是按纯粹的方式思考下面的一点,即这样一来什么东西根本无法被人思考;而第三个原理中表明,这种做法是不可能的。(如今要达到这方面的洞见是极为困难的,因为费希特努力要做的事情是,以原初的和单纯的方式思考下面这一点,即这样一来什么东西不再被人思考。)

    换句话说:这[第三个原理]在内容方面给出的东西,并不是演绎出来的和被赢获的,而是总已经被预设了。关键的一点,即应当如何理解一般的设置(理解为“限制”),乃是基于理性的一种权力命令(Machtspruch)。我们对这种权力(Macht)无能为力,我们反而必须服从于它,我们甚至必须求助于它,必须承认自己被托付给了它。

    设置活动————与此一道的还有自我性————的本质是有限性。(费希特对这一结果的基本立场。插语:对于理解下文很重要。)

    6.插语:在费希特那里确定性优先于真理

    费希特在讨论第三节的时候所走的路绝不是一种推导,绝不是从虚无中赢获自我之有限性,而仅仅是让人意识到,已经有了什么。

    但是————而争辩从这里开始了————费希特将所有的重点都放在了这条路上,也放在了奠基(Begründung)上,而没有放在如其本然的已经有的事物上,亦即放在那里包含的基本问题上:这————有限的自我,已经有的事物————是什么,亦即它那时如何是既有了的。费希特认为确定性(Gewißheit)优先于真理————而这又是作为知识学的形而上学的基本特征。费希特关注的并非真的事物(das Wahre)是什么以及如何存在的,而是它是否足够确定以及它的确足够地、绝对地确定了这一点。(笛卡尔,与康德的关系;这种先验统觉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在康德本身那里,主观演绎就进行得很糟糕。)问题恰恰在于,鉴于已经有的事物(自我的有限性)来看,这样一种绝对的确定性和奠基一般而言有没有道理?它们是从那自行规定为[?]真(Wahrsein)者的事物的本质而来的,还是从某种陌异于事情与经验的[?]理念,从某种科学之绝对理想而来的?

    费希特是这样看待他的种种讨论的意义的:“超出这种认识之外,就没有任何哲学了。”(卷1,第110页)超出哪种认识之外?第三个原理,规定了人类的自我性的本质的第三个原理:“但任何一种彻底的哲学,都回溯到这种认识为止了。”(卷1,第110页)

    但问题是,是否要像费希特这样进行回溯,以及是否要像费希特这样停留于此,并由此出发?

    对人的本质的追问是核心的追问,这一点我们已经看到了;但真正的问题恰恰也在于,这种追问必须如何被提出。

    费希特是一条道路,他也将问题格局尖锐化了,只要如今一种追问的可能性(Fragemöglichkeit)变得具体了(这里显出了与康德和其他人那里的追问可能性的区别)。

    然而如今这只是对我们的问题格局的整体关联以及对那样的主题的追忆(Erinnerung),我们恰恰在讨论费希特的考察方式时,才不会遗漏那主题。

    在我们进入争辩(这种争辩总已经潜藏着了,而且露面了)之前,首先要讨论第三节的第二部分,这一部分同时也结束了对诸原理的考察。但我们首先将由此更清楚地看到,对(1794年版的)知识学的诸原理的这种考察,对于德国观念论的整个问题格局恰恰具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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