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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元代政府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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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兼国史院正式设立,因此而奠定了撰修辽、金史的基础。

    翰林兼国史院以外,还有一个蒙古翰林院,它负责起草蒙文谕旨,将官方文书从蒙文译成汉文或其他文字并作为副本。[45]每一份文书都用八思巴文和畏兀儿字蒙古文写出。八思巴文据藏文字母创制,竖写;而畏兀儿字蒙古文是1204年采用畏兀儿字母书写的蒙古文。畏兀儿字与新创的八思巴文同时使用,虽然1269年3月曾下旨令此后用八思巴文撰写政府所发文书。有资格上疏的官员要用蒙古文上疏,所以蒙古翰林院在上传下达、与皇帝沟通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因为是蒙古语而不是汉语才是元代中国的官方语言。

    蒙古翰林院还负责蒙古国子监与蒙古国子学,教育蒙汉权贵子弟。1269年在各路所设的蒙古字学接收一批官员的子弟侄孙入学。对他们的民族成分并不考虑。1315年蒙古国子学有50%为蒙古人,可惜我们没有蒙古字学学生成分的资料。但据说,那些有心在元朝做官的汉人是有机会学习蒙古文的。

    与蒙古国子监和蒙古国子学相当的汉人机构属集贤院管辖。[46]国子监招收七品及其以上朝官的子孙,可以是汉人、蒙古人或其他民族的人,三品及其以上的朝廷官员可以推荐有特殊才干的平民作为国子监的免费旁听生。1285年集贤院由翰林院分出来,并附加了一项职责:由国家任命的道教管理人员兼管全国道观道教事务。

    在管理道观等道教事务方面,元代中国的集贤院的作用与宣政院并无什么根本的不同,后者直接管理全国的佛教徒,并在名义上管辖吐蕃地区。还可以找出另外一个相对应的现象:集贤院靠任命各道观的道长来监督道教,这样的做法也类似于元廷对儒学书院的规定。儒学教授与书院山长均由政府指派或者是要经过政府批准。

    如果说元廷曾有意通过归并而将宗教与教育建置罗致到其官僚机构系统中去,那么最多可以说这个成功是拼合而成的。宣政院很多高级官员是僧侣或佛教信徒,这也许能解释为什么宣政院对佛教徒(其实也包括道士、回回和其他信仰者)宽容地实行免税。这种免税在宣政院与地方官员之间引起很大摩擦。元末30年间书院数目骤增的现象也可以用同样的现由来解释。把土地捐献给书院的人可以免除强征的差役,而元末的徭役负担不但相当繁重,而且还在不断增加。

    另外,还有一些为皇室服务的专门机构,从它们的名称就可以知道它们的功能,例如太史院、司天监、回回司天监、太医院等。有些机构负责管理皇太子、皇后属下的匠户,其中一部分工匠及其家属划分为民匠,另一部分为怯怜口(蒙语口语get-ink’e’ü,书面语ger-iin köbegüd),意为“家中儿郎”,即童仆或奴隶工匠。元朝王室、贵族都有分封得到的世袭占有的匠户,这是蒙古早期遗留下来的习俗。由于经常在各居住地之间迁徙,需要带着整批有技能的工匠和奴隶来修建住所。

    除了分配工匠,蒙古统治者还将土地尤其是中国北方的土地(连同土地上的人口)分封给蒙古诸王、贵族和勋臣。对这种分封所用的术语不一,主要的是“投下”,意为封地,或分地(分配的领地)。[47]经皇帝批准得到封地的领主,可以任命自己领地的达鲁花赤和扎鲁忽赤(断事官),通过政府通常的渠道来任命的官员是少数。有元一代,朝廷与诸王之间为了取得对领地经济、政治上的控制权而斗争不断,并经常导致政府最高层的动荡。

    《元史》有一卷专门讲岁赐,在北方,赏赐的是银与丝,在南方,则是纸钞。领取岁赐的大多是皇室或蒙古贵族成员,而岁赐的来源是分地里的汉族人口。分地的这些汉户一般在交税给领主的同时,还要向大都的元廷交税。我们应指出,《元史》中的岁赐卷在各史均无前例。以往的断代史没有这样一卷,因为这种制度是纯粹内亚式的,起源于蒙古人早期将征服的人口和部落作为分子(战利品)分给统治家族的成员这样一种习俗。与此类似,很多元廷的制度与做法是以汉化的官方术语来称呼,但这不过是外表,同它们的内亚实质相距甚远。

    社会

    把国家机器与社会分成两个不同的领域进行探讨是历史学家们对中国进行研究、写作时所用的一种现代模式,然而13世纪的蒙古人却没有这样的区分。由于源于部落与军事社会,13世纪早期中期的游牧蒙古人几乎不存在社会分层。在财产拥有两极分化这个现象上,游牧社会远没有定居的农业社会那么极端和那么容易衡量。[48]例如成吉思汗早期的随从称作那可儿,即伴当,成吉思汗是平等对待的。随着成吉思汗权力的增长,那可儿成为享有特权的亲兵与家内侍从,他们实际是侍卫亲军怯薛的骨干。同时,他们被成吉思汗作为弟弟对待。成吉思汗在世时,国家与社会的界限极不分明,二者都是随着战事而变动着。

    蒙古社会自然也有它自己的一套礼仪和禁忌,一些曾到过哈剌和林的也里可温教士曾写下详细的记载。但是,与汉人利用宫廷礼仪来确定特权与社会地位相比较,元大都宫廷里的蒙古人一定显得格外不正规,事实也是如此,蒙古人在这些仪式上是颇不讲究的。因此,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元朝社会的顶层,对蒙古宫廷生活的性质有所了解。

    大都的蒙古宫廷的松弛气氛,明显地表现在蒙古统治者对姓名丝毫不避讳。[49]汉人曾注意到蒙古人餐桌上的举止及其烹调方式,这些蒙古人更喜爱的饭菜并不是汉式的。[50]例如,蒙古人吃饭时用小镔铁匕首切肉,就有损于他们在汉人儒士眼中的形象。

    但这并不是说蒙古人对汉人仪式一概不要,在儒士的极力说服下,蒙古统治者默许了郊祀等儒家仪式,可他们一般不亲自参加这些仪式。这完全可能是因为蒙古皇室觉得八思巴所传的佛教仪式更合他们的口味。皇室成员亲身参加每年正月举行的佛教仪式,并观赏汉人、回回、唐兀人艺人表演的戏曲。[51]蒙古统治者也一直举行萨满教仪式。显然,在他们看来,源于不止一种宗教——意识形态传统的正统地位并不存在什么矛盾的地方。

    在帝国首都大都,蒙古人居住的方式也表明了他们在固守草原习俗。毫无疑问,大都作为一座帝国都城采取了汉式建筑模式,但是直到14世纪,一些蒙古统治者与皇室成员依然愿意住在市区皇家花园里搭起的帐篷中,不肯住进宫殿,这个事实很能说明问题。忽必烈曾下令将蒙古草原的草坯运来移植到皇家花园,而帐篷就搭在这些移植过来的草地上。其中有一个花园中的毡帐十分高大宏伟,而宫殿内的墙上还有一些是兽皮布置。帝国另一都城上都,在大都完工以后主要用来作为皇室成员打猎消遣的场所。[52]

    所有这些有关餐桌举止、典礼仪式、住房搭帐,以及打猎的细节,都说明在很大程度上皇室对于模仿汉人生活方式并不热衷,他们对汉族文化也没有太大的兴趣。当然也有例外,元文宗图帖睦尔(1328——1332年在位)支持学术与艺术,他曾在京城建立奎章阁即是一例。[53]蒙古统治者还对《孝经》表现了极大兴趣,下旨将此书译为八思巴蒙古文,并印行分发给蒙古诸王。[54]

    皇室之外,虽不占多数但为数不算少的蒙古人开始学习汉文化,并在追求文学艺术中取得了出色的成绩,这些人多出身于蒙古贵族。[55]这些有成就的蒙古学者中有一些是汉人母亲与蒙古父亲的混血儿。很明显,他们是在汉人文化的熏陶下长大的。虽然这些汉化的蒙古人在中国全部蒙古人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在元后期他们的人数颇有增加。

    汉文化对整个蒙古民族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反过来,蒙古人的宫廷生活在中国整体来说也没有什么反映。对于这种在一个民族当中保持另一种民族的独立性的特殊局面,人们还是要问,中国社会在外族非汉化的统治下,是怎样运转与进展的呢?

    比较早期的一种对元代中国社会的看法是蒙古人对整个社会强加了严格的等级制。[56]元代社会根据民族成分而划分为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域人)、汉人(北方中国金朝原来统治下的各族人)以及南人(倒台的南宋统治下的居民),一级比一级低下。在过去的50年中许多学者已经不再认为等级制在元代中国起作用。根据官方规定,汉人是不能担任达鲁花赤等官职的,但事实上却很容易找出汉人当达鲁花赤的例子。元政府曾试图把一些职位专门留给某些民族成分的人,但这些规定却一次又一次地被破例,说明有相当大的政治上的灵活性。当然,在汉人学者看来,当官的途径与传统的方式完全不同了。

    然而,这并不是说蒙古统治者不曾试图造成这样一个有等级的社会:他们自己以及在征服中国前就与其结为联盟的色目人将受到最优待遇。虽然由于人口比例的关系,他们不得不在几乎所有各级政府中都任用了汉人,但是蒙古人还是尽力保留了对非汉族人的一定的优待。

    就处于上层的民族来说,突厥人在13、14世纪的中国当然是仅次于蒙古人的最受信任与优待的民族。这种优越的地位最容易得到解释,因为在13世纪初叶,蒙古人已经与突厥各部落发展了一种特殊的关系。[57]到1225年,畏兀儿、哈剌鲁、钦察、汪古、克烈、乃蛮等都归降了成吉思汗(其中克烈与乃蛮究竟属蒙古语族还是突厥语族仍有争议)。蒙古人采用了突厥畏兀儿竖写的文字来书写蒙古口头语言,而突厥人,其中有许多是畏兀儿人,充当了前忽必烈时期蒙古人的军事谋士、书记官、大臣与行政官员。这一时期东部草原通行的语言是突厥语而不是波斯语。

    在忽必烈时代,相当数量的突厥人继续在朝廷担任顾问、皇室子弟的导师、翻译与武官。忽必烈的母亲唆鲁和帖尼别吉就是一位克烈公主,忽必烈本人就是在这些突厥谋士们的环绕中成长的。在忽必烈以后的元代朝廷,突厥人在政治角斗中取胜,他们之中最有影响的一个是钦察人燕铁木儿(卒于1333年)。

    在各突厥语部落中,畏兀儿人在蒙汉文化中间所起的沟通作用最大,很多畏兀儿翻译把汉文与其他语言的作品译成蒙古文。从其中一些畏兀儿人在中国文学及学术上的成就来看,他们无疑是汉化了。色目人中取得进士头衔的多是畏兀儿人。

    但如果仅仅依据民族成分来判断元代中国谁属于上等人是不准确的。有一部分人得宠于蒙古人,似乎主要是由于他们的宗教或者是由于他们在经商方面的作用:穆斯林斡脱就是一个例子。这些商人组织的成员与蒙古皇室形成合作(斡脱)关系。汉文史料仅仅提到他们是穆斯林,但有关他们的民族背景资料则很缺乏。元朝有关赋役的规定力图澄清斡脱商人的纳税类别:如果他们是穆斯林或者是商人,他们的户税并不能免除;只有穆斯林军户或者是居住在清真寺的无其他生计来源的穆斯林(阿訇)能免税。虽然斡脱商人与皇室有优越的共同经商的关系,他们也要和其他人一样交同样的税。[58]但汉人儒士将斡脱商人看作是很得宠的商业与宗教方面的上层人物,指责他们偷税及放高利贷的做法。在这些方面,肯定有一些斡脱商人是有责任的;但也很可能是蒙古人乐得让穆斯林去承担这类攻击,因为蒙古人自己就可以解脱了。

    有一些汉人商人在蒙古人的庇护下也经营得不错。张瑄、朱清这两个海盗在13世纪70年代连同其船队归降了蒙古。他们在从江南到大都的海运中起了很大作用,他们也从中取得暴利。张、朱两人生前不仅有权印钞,而且被授予通常只有蒙古或色目人才能享有的军事头衔,他们也不必服役。虽然最后张瑄被处死,朱清也死得极不体面,但这两个汉人商人的成功表明了蒙古人在中国与他们在欧亚其他地域的统治一样,对那些为朝廷服务的商人是给予重赏的。

    除了民族、宗教、商业方面的上层以外,蒙古人对南宋原有的大地主也是优待的。征服中国北方时对女真人及汉人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混乱远远比征服南宋时对南方大地主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事实上,江南作为税收基地的重要性阻止了蒙古人进一步扰乱这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世袭制的投下分地绝大多数都是在北方分封的。蒙古人充分认识到了江南对于整个中国经济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他们在忽必烈时期完成了对大运河的修建,大运河是长江流域与首都大都之间极为重要的经济和政治纽带。

    在元朝的经济政策下,江南地主受益匪浅,其间惟一的例外,是忽必烈的大臣吐蕃佛教信徒桑哥,于13世纪80年代后期到1291年曾发起一个运动,追缴那些未曾上交的钱谷。桑哥刚被处死,他那很不得人心的经济政策便被纠正,江南不用再被强征繁重的赋税了。所以,江南汉人地主可以被视为经济上的上层,在元代他们总的来说是不受干扰的。[59]

    蒙古人主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职业对元代中国社会的人口进行了户籍分类。[60]诸如民户、匠户、窑冶户这些从事生产的非上层的户籍主要由汉人和南人组成,而蒙古人主要划分为军户、打捕户与站户。色目人一般划分为军户、斡脱户、商贾户(不是所有的非汉族商人都是斡脱)和宗教户等。各种户籍大多世代相承,在蒙古人看来,每一种户籍都是为国家服务的。依据民族成分以及各类户籍职业对国家经济的相对重要性,由蒙古人决定是否给予免除赋役或给予其他福利。

    然而政府却对儒户给予生活费,免除劳役与从军义务,这似乎与蒙古人的标准相矛盾。蒙古皇帝勉强同意了那些要求给儒户以优待的上疏,很可能是为了抚慰这一比例很小但相当重要的一部分人。1276年儒户仅有3890户,蒙古人完全可以不要求这部分人承担对国家的某些义务。儒户的数量一直比较低,主要原因是儒户并不世代相承,不够格的学者就有可能失去这一地位。

    元代社会的最底层是各种奴隶。与中国以往各代相比,元代奴隶的数目增加了。为解释这一现象,历史学家们深入研究了蒙古人成为征服者之前其社会内部的发展状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者倾向于将13世纪初的蒙古社会描述成正经历着从奴隶所有制阶段向封建制早期阶段的转变(他们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历史上所有的社会都必经这些社会经济阶段),但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学者却坚定地认为,蒙古人没有经过奴隶所有制而是直接从氏族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61]虽然这些争论与我们这里的讨论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可以充分说明在叙述早期蒙古社会里奴隶的作用这一课题时历史学家们所遇到的困难。13世纪蒙古人确实占有奴隶,这些奴隶常常是战俘而不是蒙古人,但是将奴隶占有说成是蒙古氏族游牧社会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不正确了。

    在元代中国,奴隶对于蒙古兵士的经济具有特殊的重要性。[62]蒙古人在军事征战中获取战俘,很多战俘成了奴隶,即驱口。驱口及其家属分配给兵士,从事耕作,因为蒙古士兵们都厌恶自身从事农耕。很多驱口是汉人。到13、14世纪之交,相当多的驱口逃亡,导致蒙古军户破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从13世纪末开始,蒙古男人和女人也开始到印度和穆斯林国家做了奴隶。

    虽然元代中国大多数奴隶是13世纪的战俘,但也有证据表明有元一代强迫为奴及买卖奴隶的现象一直存在。有些人是在国内叛乱中被抓为奴,但也有些人只是被强词夺理的官兵强逼为奴的。当时的人曾目睹大都存在奴隶市场,痛惜人被当作牛马一样对待。然而对蒙古人来说,奴隶在概念上与所有权(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是相连的。阑遗监的存在就可以表现出这一点,无论是逃跑的奴隶、丢失的物品,还是无主的牲畜,毫无区别均归阑遗监处理。

    元代政府与社会既是中国过去的延续,又使中国过去中断。元朝的政治制度与统治方式建立在蒙古、内亚和中国的先例上,要将各种因素区别开来常常很难做到。蒙古人常常利用汉人的方式达到蒙古人自己的目的(例如,利用汉族人的“荫”袭来维持民族特权);他们也利用蒙古人的方式来达到历史上任何一个中国土地上的王朝都力争达到的目标(如建立达鲁花赤这一制度来监督当地政府)。

    蒙古统治上层的特殊需要使一些本不可能在蒙古人中出现的统治方法产生了。研究元代中国的历史学家还在对蒙古统治的独特因素进行评价,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对那些构成其统治方式的“非汉”的(实际存在的或可以领悟到的)因素进行研究。对元代政治制度与社会实践进行识别、解释和评价,可以为历史学家进一步确认蒙古统治时代的与众不同的特征。

    * * *

    [1]见[49]陈学霖:《忽必烈时期兼通佛道的政治家刘秉忠》。刘秉忠的传见[653]《元史》,卷157,第3687——3695页。亦见[52]陈学霖:《王鹗》。

    [2]下述元代中央机构的情况,参看[110]戴维·M.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653]《元史》,卷85——92《百官志八》。

    [3][653]《元史》,卷85,第2121页。见[202]贺凯:《中国职官辞典》,第28——31、40——44、55——57页。

    [4]见[628] 元典章》卷20所记规定。关于元代的纸钞,见[553]杨联陞:《中国货币与信贷简史》,第62——66页;更深入的研究见[127]傅海波:《蒙古统治下中国的货币和经济》,第34——106页。

    [5][628]《元典章》,卷29——30。畏兀儿人的丧俗,见《元典章》,卷30,8a——8b。在[78]柯立夫的《畏兀儿人的丧葬习俗》一文中,有此段史料的译文。被没收的财产,限定为一半。

    [6]关于学校的规定,见[628]《元典章》,卷31——32;关于宗教的规定,见《元典章》,卷33。

    [7][653]《元史》,卷98,第2508页。《元史》卷98在[195]萧启庆的《元代的军事制度》中译成了英文。

    [8][653]《元史》,卷86,第2155页;[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140页。

    [9]关于元以前的大理寺,见[202]贺凯:《中国职官辞典》,第468页。关于元代的刑部,见[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78——79页。

    [10]分民族判案的例证,见[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82——84页。大宗正府在仁宗在位时(1311——1320年)改名为宗正府。

    [11]关于3——7世纪的行台,见[16]青山公亮:《历代行台考》。

    [12][488]陶晋生:《女真统治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489]陶晋生:《12世纪中国女真人的汉化研究》,第35——36、43——44页。

    [13]以下叙述,参看[653]《元史》,卷91;[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105]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蒙古在中国的统治:元代的地方行政管理》。

    [14][653]《元史》,卷5,第90页。

    [15][653]《元史》,卷9,第183页;卷157,第3697页。

    [16][653]《元史》,卷8,第158页。

    [17]戴维·法夸尔将行省称为“分立王国”,见[110]《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第52页。

    [18]见[653]《元史》,卷11,第231、236页。

    [19]关于元代的高丽,见[181]威廉·E.亨索恩:《高丽:蒙古的入侵》。关于征东行省,见[208]池内宏:《满鲜史研究》,第3卷。池内宏指出,征东行省在《元史》中亦称为征日本行省。

    [20]关于宣慰司和道,见[653]《元史》,卷91,第2308页;[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93页注1;[650]叶子奇:《草木子》,卷3,第64页。关于肃政廉访司,见《元法典》,第169——170、179页,及[110]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第34页。

    [21][628]《元典章》,卷35,2b——3a。

    [22][608]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84,6b——7a。

    [23][628]《元典章》,卷35,3a——3b。

    [24]以下叙述参看[105]《蒙古在中国的统治》第5章和[298]牧野修二:《元代勾当官体系的研究》,第65——66页。

    [25][606]胡抵遹:《紫山大全集》,卷22,31a。

    [26]见[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88——98页;[276]兰德彰:《蒙古统治下金华学派的政治思想》,第184——185页。实例见[604]张养浩(1270——1329年):《牧民忠告》,10b——11b、13a。

    [27]关于司农机构,见[653]《元史》,卷87,第2188——2189、2193页;卷93,第2354——2357页;亦见[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188——191页;[441]舒尔曼:《元代经济结构》,第43——64页。

    [28]舒尔曼在《元代经济结构》第48页认为大司农司在1290年撤销后再未重置。我未看到1290年撤销大司农司的直接证据。实际上,《元史》,卷87,第2188页有1290年后大司农司的叙述;《元史》卷17,第372页,提到了1293年的大司农司江南分司;《元史》,卷43,第908页,提到了脱脱在1353年被任命为大司农司的长官。

    [29][640]《大元官制杂记》,5a——5b。亦见[110]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第41——42页。

    [30][634]陈元靓编:《事林广记》,卷12,1a。

    [31][605]《农桑辑要》,7a。

    [32][653]《元史》,卷90,第2295——2296页;[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267页注2;[202]贺凯:《中国职官辞典》,第542页;[110]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第42——43页。

    [33]关于海外贸易,见[441]舒尔曼:《元代经济结构》,第222——236页。关于斡脱商人及其经商活动管理的史料,见[104]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的《元代中国的商人组合:斡脱》所引资料。

    [34][628]《元典章》,卷22,47a。

    [35]舒尔曼在[443]《元代政治组织上的若干问题》,第27页就用了“汉人官僚和蒙古人军事二元制”的说法。

    [36]见[653]《元史》,卷100,第2558——2579页;卷87,第2204页;[110]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第50页;[195]萧启庆:《元代的军事制度》,第177页。

    [37]见[195]萧启庆:《元代的军事制度》,第81、193、135——136页;[105]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蒙古在中国的统治》,第2章。

    [38]关于元代荫的特权,见[102]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元代的世袭特权荫》;关于军官的承袭,见[195]萧启庆:《元代的军事制度》,第25——27页。

    [39]以下关于元代御史台的叙述,参看[653]《元史》,卷86,第2177——2182页;[203]贺凯:《元代在监察史上的贡献》;[201]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第25——28页;[202]贺凯:《中国职官辞典》,第61页;[821]洪金富:《元代监察制度研究》。

    [40]见[628]《元典章》,卷6,14a——18b;[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40——41页;[203]贺凯:《元代在监察史上的贡献》,第221页;[821]洪金富:《元代监察制度研究》,第2卷,74a——77b。

    [41]关于汉人学者的实例,见[762]李则芬:《元史新讲》,第4卷,第439页。

    [42]法夸尔在《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一文中将服务于皇帝的机构与服务于其他皇族成员的机构截然分开,本处则采用了与他不同的分类方法。

    [43]关于宣徽院及其分支机构,见[653]《元史》,卷87,第2200——2213页;[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143——146页;[195]萧启庆:《元代的军事制度》,第39——40页。

    [44]见[46]陈学霖:《元代官修史学:辽、金、宋三史的修撰》,第62——64页;[52]陈学霖:《王鹦》,第54——57页;[653]《元史》,卷87,第2189页;[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48——149页。

    [45]关于这一机构及蒙古学校,元代官方文书使用蒙古文字的情况,见[653]《元史》,卷87,第2190——2191页;[412]《元法典》,第1卷,第149——151页;[552]杨联陞:《〈元典章〉研究》,第126——128页;[105]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蒙古在中国的统治》,第3章。

    [46]下文所述集贤院、宣政院和元代学校的情况,参看[653]《元史》,卷87,第2192——2193页;[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2卷,第25——26页;[279]劳延煊:《元代初期的南方学者和教育制度初探》;[480]孙克宽:《虞集与元代江南的道教》,第223——224页;[143]傅海波:《元代中国的吐蕃人》,第311——315页;[272]鲁比·拉姆:《元代书院的作用》。

    [47]关于投下的研究成果很多,如[849]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第41——47、209页;[105]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蒙古在中国的统治》,第4章;[502]伊森拜克·图干:《〈元史〉中的岁赐门》。

    [48]对此问题的讨论,见[154]欧内斯特·盖尔纳:《迁徙无常的家》。

    [49][650]叶子奇:《草木子》,卷3,第59页;[628]《元典章》,卷28,6b——7a。

    [50][322]牟复礼:《元代和明代》,第204——208页。

    [51]关于元代礼仪作用的最优秀的著作是[126]傅海波的《从部落领袖到至高无上的皇帝和神:元代的正统观念》,参见该书第32——35、60——61页。

    [52]关于元大都的深入论述,见[478]南希·S.斯坦哈特:《蒙古影响下的都城建筑:忽必烈的帝都大都》。

    [53]见[277]兰德彰:《虞集和他的蒙古君主》;[478]南希·S.斯坦哈特:《蒙古影响下的都城建筑》,第38页。

    [54]见柯立夫对《孝经》蒙文译本研究的前言,[71]柯立夫:《早期蒙文译本〈孝经〉第一章》,第70页;[118]傅海波:《蒙古统治下的中国史学》,第22——24页。

    [55]这一观点来自[858]萧启庆:《元代蒙古人的汉学》。

    [56]下文关于元代社会的论述,参看[874]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556]易洪明(译音):《元代阶级制度:评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

    [57]见[398]罗依果:《蒙古统治下的突厥人》。

    [58][629]《通制条格》,卷2,14b——15a。关于元代中国的穆斯林,见[427]罗沙比:《元代初期的穆斯林》。

    [59]见[513]植松正:《元代初期对江南的控制》。

    [60]见[849]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364]大岛立子:《元代的匠户》;[854]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

    [61]见[841]高文德:《蒙古奴隶制研究》;[712]卢明辉:《三十年来中国蒙古史研究概况》;关于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蒙古社会和元史的研究,见[106]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在《苏联对前现代化中国的研究》中的“元代”部分。

    [62][195]萧启庆:《元代的军事制度》,第21、29——30页;[100]海老泽哲雄:《元代的契约》。日本学者对元代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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